试论我国外贸代理制的完善

试论我国外贸代理制的完善

白晶[1]2002年在《试论我国外贸代理制的完善》文中指出代理制是现代社会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的细化,民商事活动愈来愈多地依赖代理人来完成,外贸代理更以其专业化、产业化、独立化的特点倍受各国的推崇。但我国外贸代理制起步较晚,且发展缓慢,效果不很理想,已经陷入困境,其中两个重要的原因是调整外贸代理制的法律规范和外贸企业的自身发展已不适应代理实践的要求。虽然我国已明确外贸代理制是外贸体制改革的重要方向,但对如何改变外贸代理滞后的局面,仍缺乏清晰的整体发展思路。因此探讨这个问题,不仅有其理论价值,而且还有较大的现实意义。 国内研究外贸代理的着述颇丰,其研究范围从代理的定义、特征、代理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到外贸代理的相关法律规定、法律漏洞及解决对策等不一而足。一般认为:我国代理秉承了大陆法代理立法,《民法通则》关于代理的规定是外贸代理的法律基础,但它仅限于直接代理,与实践中的外贸代理制的具体范围不相适应,这就必然造成法律的冲突,因此我国外贸代理立法也在逐步完善,而对外贸代理制的研究也就随着立法进程的逐步完善而不断深入。笔者在对外贸代理制进行深入细致地探讨后,结合我国已经加入WTO,大多数商品的外贸经营权叁年之内要放开的形势,指出了现阶段我国外贸代理制在法律和其他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对此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外贸代理制提出了若干具体的建议。 在通过比较的方法介绍了两大法系代理立法之后,笔者首先分析了我国外贸代理制的特点:我国的外贸代理制由于其产生的特殊背景,使得它既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代理,又与国际上的商事代理不同,我国的外贸代理制是与外贸经营权紧密联系在一起;其次,笔者分析了我国法律对外贸代理制的立法完善过程,这方面以《合同法》的出台为标志,分为两个阶段:在此之前,存在着立法不统一、效力等级低、在法律上易造成冲突等问题;《合同法》实施以后对解决有关外贸代理制的相关法律问题起到了补充和发展的作用,但还是存在一些不足:诸如对外贸代理制的法律调整仍处于分割状态;《合同法》仍未解决不具备外贸经营权的企业委托他人从事其无能力从事的行为及签订进出口合同的资格问题;关于委托人行使介入权、第叁人行使选择权的规定过于狭隘以及有关的纠纷解决机制仍然不是很完善等,对此笔者提出了一些具体建议: 1、外贸代理立法的统一和完善问题。 首先,由于《民法通则》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间关于代理的规定分散而且相互之间的关系不协调,只有全面调整我国代理立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目前有关代理立法存在的问题。通过分析代理及外贸代理的特点后,笔者提出了在《民法典》中设代理专章,在其中应具体规定代理的法律概念、划分代理种类、明确代理叁方的权利和义务、完善争议解决机制等内容。 其次,处理好现行代理法律、法规的关系,可以通过废止《暂行规定》、修订《对外贸易法》以及制定《合同法》实施细则等办法来实现。 最后,在时机成熟的时候,考虑加入《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这样也有利于在我国建立起真正的外贸代理制度,与国际接轨,以适应外贸经营权放开之后的新形势。 2、外贸企业的发展问题。 良好的法律环境只是外贸企业发展的前提条件之一,从宏观上看它还面临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的影响,其中最直接的是政府的政策。因此政府应排除对外贸企业的直接干预,完善市场经济体系,鼓励和扶持其发展,为其发展提供宽松、公平的外部环境,更为重要的是外贸企业应努力提高自身实力,加快结构调整和专业化、综合化建设的步伐,增强服务意识,强化服务功能,这才是外贸代理制推广和外贸企业得以发展的出路。本文分成四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代理的含义、国际代理制度的差异以及我国代理制度的含义,揭示我国外贸代理制度的法律特点。 第二部分:通过分析我国外贸代理制的立法进程,可以看出我国对外贸代理制的法律调整也是在不断完善之中。 第叁部分:首先强调外贸经营权的放开并不意味着外贸代理制也随之不复存在,它们之间并不存在着必然的联系,然后进一步剖析我国外贸代理制存在的法律问题以及其他制约外贸代理制发展的因素。 第四部分:针对我国外贸代理制所表现出来的问题以及阻碍其推广的不利因素,相应地提出一些对策和建议,以期能为完善我国外贸代理制提供可资的借鉴。

温文治[2]2001年在《试论我国外贸代理制的完善》文中提出代理制是现代社会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的细化,民商事活动愈来愈多地依赖代理人来完成,外贸代理更以其专业化、产业化、独立化的特点备受各国的推崇。但我国外贸代理制起步较晚,且发展缓慢,效果不很理想,已经陷入困境。其中二个重要的原因是调整外贸代理制的法律规范和外贸企业的自身发展已远落后于代理实践的要求。虽然我国已明确外贸代理制是外贸体制改革的重要方向,但对如何改变外贸代理滞后的局面,仍缺乏清晰的整体发展思路。因此探讨这个问题,不仅有其理论价值,而且还有较大的现实意义。 国内研究外贸代理的着述颇丰,其研究范围从代理的定义、特征、代理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到外贸代理的相关法律规定、法律漏洞及解决对策等不一而足。一般认为:我国代理秉承了大陆法代理立法,《民法通则》关于代理的规定是外贸代理的法律基础,但建立在实践基础之上的外贸代理制并不囿于民法代理的桎梏,在某种程度上超出了民法代理的范围,这就必然造成法律的冲突。因此我国外贸代理立法也在不断调整,而对外贸代理制的研究也就随着立法的调整而不断深入,但困扰我国外贸代理制发展的问题至今没有解决。因此笔者在对外贸代理制进行深入细致地探讨后,提出了外贸代理制的整体发展思路,并提出若干具体的设想。 1.外贸代理立法的统一和完善问题。首先是要统一外贸代理立法,由于《民法通则》与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间关于代理规定的矛盾依然存在,只有全面调整我国代理立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目前代理法冲突的窘境。通过对代理及外贸代理的性质、现状、缺陷分析后,笔者提出了制定《民法典》、《合同法》实施细则等相应办法。其次对如何完善外贸代理制,笔者认为立法中应采用广义代理的概念,扩大代理的内涵,把直接代理、间接代理(行纪)囊括在代理法中,并吸收英美法中本人身份不公开代理的合理因素。对于居间、信托等“准代理”制度,笔者将居间纳入了代理,把它看成是代理权(主要是缔 试论我囚外贸代理制的完善 提蛮 约权)受到限制的代理,却将信托排除在外。信托制度虽与代理制有 较大的不同,但又与代理制有许多相似的特点:都是基于当事人信任 关系而成立;受托人或代理人都必须按委托人的意思实施法律行为: 都由委托人承担法律后果。同时各国信托制度中一般都允许当事人对 财产所有权、受托人的授权另行约定,因此把信托中的授权法律关系 由代理法来调整也不为过。但考虑到信托制度的完整性以及我国正在 制定单行《信托法 的现实,最终未把信托列人代理法中。当然广义 的代理也并不是包囊一切为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不符合代理特征的 一般民事行为可通过委托关系调整。最后为使代理关系更清晰规 范,笔者认为应在立法上对代理进行具体分类并规范各类代理行为。 2.外贸企业的发展问题。良好的法律环境只是外贸企业发展的 前提条件之一,从宏观上看它还面临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的影响, 其中最直接的是政府的政策。因此政府应排除对外贸企业的直接干 预,完善市场经济体系,鼓励和扶持其发展,为其发展提供宽松、公 平的外部环境。更为重要的是外贸企业应努力提高自身实力,加快 结构调整和专业化、综合化建设的步伐,增强服务意识,强化服务功 能,这才是外贸代理制椎广和外贸企业得以发展的出路。 本文分成叁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代理的含义、国际代理制度的差异以及我国 代理制度的特点,揭示我国外贸代理制度的法律性质。 第二部分:阐述了目前代理制运行的现状,探讨我国外贸代理制 的结症,分析其停滞不前的原因,并进一步剖析我国外贸代理制存在 的法律缺陷。 第叁部分:针对我国外贸代理制所表现出来的问题以及阻碍其椎 广的不利因素,相应地提出一些对策和建议,以期能为完善我国外贸 代理制提供可资的借鉴。

陈丽[3]2006年在《论我国现行外贸代理制》文中研究表明外贸代理制度是商品流通领域中运用最为广泛和极具实用价值的一项法律制度。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的细化,民商事活动越来越多地依赖代理人来完成,外贸代理更以其专业化、产业化、独立化的特点备受各国的推崇。当前,国际上最具影响力的当属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代理制度。我国的外贸代理制度起步较晚,也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外贸实践而产生,国家为此颁布了一系列法规、政策,但是收效并不明显,发展较为缓慢,外贸代理制度尚处于不成熟阶段。我国现行外贸代理制度以外贸经营权的审批制为基础,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目的在改善工贸关系,取代旧外贸体制下的收购制。1991年8月29日,外经贸部颁布了《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使外贸代理制度正式得以确立。1994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出台,对外贸易代理制度以立法形式进一步确定下来,2004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该法进行了修改。但是,至今我国外贸代理制度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亟待解决,比如,《暂行规定》和《对外贸易法》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均无明确规定,造成外贸代理实践中纠纷跌起,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也无法可依,还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有关代理的法律规定。由于立法不完善使得我国外贸代理制度在性质上显得扑塑迷离,是民商事性质还是行政性质?勿容置疑,外贸代理制度属于民事代理制度的一种特殊形式。随着我国的入世,基于对世贸组织的承诺,于2004年11月将外贸经营权全面放开,代理制度由以前的审批制改为登记制,个人及其它组织只要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具备相应的条件后即可获得外贸进出口经营权。外贸权放开之后,在我国农产品和日用品、纺织品等领域,相继出现了大量出口产品被国外反倾销的案例,这种后果的出现也与我国相关外贸立法准备不足有关。由此可见,现行外贸代理制度已经和我国经济正积极参与的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不符,同时正面临着如何与国际接轨的现实问题,甚至面临着存在与否的尴尬境地。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用国际商业社会的标准来审视我国外贸代理制度,并努力从立法到实践对其加以完善。出于此促成了本文的选题。本文通过考察我国外贸代理制度法律基础、两大法系代理

佟占军[4]1998年在《试论我国外贸代理制的完善》文中研究指明我国规范外贸代理制的法律法规包括《民法通则》、《对外贸易法》和1991年8月29日由外经贸部发布的《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尽管这种经营方式有法可依,但为适应对外贸易增长及国内经济迅速发展的需要,仍亟需对其完善。一、相关法

李园[5]2007年在《我国外贸代理制的完善》文中研究指明我国外贸代理是代理在外贸领域的特殊应用,它既有代理的一般特点,又存在自己独特的个性。我国目前关于外贸代理的立法包括《民法通则》、《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合同法》和《对外贸易法》。这些外贸代理的立法不完整、不合理,致使司法适用出现困难。同时,我国的宏观经济环境也没有为外贸代理提供宽松的发展环境,外贸代理是政府的强制行为,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离国际上通行的外贸代理制还存在不小的距离。外贸代理要发展,先要解决立法上的混乱。一要重构《民法典》中代理制度,在立法中采用广义代理的概念,扩大代理的内涵,把直接代理、间接代理囊括在代理法中,并吸收英美法中隐名代理、不公开本人身份代理的合理因素。二要重新设计现行外贸代理法律法规,使现行外贸代理关系更清晰规范。叁要加入《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使外贸代理能适应国际化的发展要求。四要政府根据各地的情况出台《外贸代理条例》,对外贸代理制的实施细节做出规定。外贸代理要发展,政府应排除对外贸企业的直接干预,完善市场经济体系。更为重要的是外贸配套制度要跟上,与“登记制”同步,这才是外贸代理制推广和发展的出路。代理制是现代社会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的细化,民商事活动愈来愈多地依赖代理人来完成,外贸代理更以其专业化、产业化、独立化的特点备受各国的推崇。我国外贸代理制起步较晚,且发展缓慢,效果不很理想,已经陷入困境。因此,研究外贸代理制的完善问题,不仅有其理论意义,也有现实意义。

季国良[6]2008年在《我国推行外贸代理制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外贸代理是国际贸易活动中一个重要形式,其作为一种通用的进出口形式已有几十年的历史。外贸代理制是指外贸企业为其委托方代办进出口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一定比率的手续费,风险由委托方承担的一种制度。外贸代理制是社会分工的产物,并将随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加剧而更加专业化,体现着社会资源在外贸领域的最优化配置。在我国,外贸代理制是当前外贸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之一,尤其是国有外贸企业在市场机制下求生存、谋发展的一个重要的制度保证。近叁十年的实践表明,外贸代理制在我国进出口贸易中的作用是卓有成效的,但由于我国市场体制尚不完善、市场信息不对称以及许多企业仍固守于单一收购制的传统观念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外贸代理制不断暴露出自身的不足和缺陷。外贸代理业务操作不规范,外贸代理的内在运行机制不健全,外贸代理法律体系尚需进一步完善,许多问题有待解决。推行外贸代理制是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方向,是国际贸易资源配置最优化的重要方式。在现行外贸体制下,应完善外贸代理激励机制及风险分担机制,大力发挥政府部门的宏观调控功能,加强政府在外贸体制改革、政策引导、信息疏通和外贸代理运行方式设计方面的作用,遏止外贸代理业务过程中时常出现的“四自叁不见”等不规范现象。外贸代理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提出更高要求,相关法律需要制定以及进一步修改,目前实施的不同层级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需要调和。在国家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外贸代理的法律体系的基础之上,企业要加强自身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真正实现企业参加外贸经营活动的理性化,在贸易国际化、行业社会化、分工专业化的前提下,在自营和代理之间做出符合经济效益的选择。本文旨在为外贸代理制在中国的发展提供一个思路和解决措施,以有利于外贸代理制的完善,从而有效的推动外贸代理在我国的应用,实现社会分工,达到资源在外贸领域的最优化配置。

李文艳[7]2005年在《试论我国的外贸代理制》文中指出我国外贸代理制的产生是以外贸经营权的审批制度为基础的,加入WTO后,我国的外贸权将由特许权向市场权转变,由此而来必然会影响到外贸代理制在我国外贸发展和改革的进程。从我国国情出发,为完善外贸代理制,使外贸代理制朝着规范化和效益化的方向发展,应当从政策制度上和外贸公司本身两方面入手,加快改革。本文主要阐述我国外贸代理制特征、产生的法律依据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外贸代理制的初步设想。

倪武帆, 黎继子[8]1998年在《试论中国外贸代理制的法律性质及立法对策》文中研究表明通过透视我国推行外贸代理制的现状,分析了我国外贸代理制的法律特征及其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外贸代理的立法对策。

程宗璋[9]2001年在《试论我国外贸代理制的现状及法律对策》文中指出实行外贸代理是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所谓外贸代理制是指由我国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公司、企业在其经营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代理国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或个人与外商签订进出口合同,收取一定的佣金或手续费,而由受托人直接对外商承担合同义务、享受合同权利的

苏建华[10]1999年在《试论我国外贸代理制的法律调整》文中指出试论我国外贸代理制的法律调整南开大学应用英语系苏建华外贸代理制,是指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根据国内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委托,在其经营范围内代为办理进出口业务的一种贸易方式。具体来讲,外贸代理根据代理对象的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有外贸经营权的...

参考文献:

[1]. 试论我国外贸代理制的完善[D]. 白晶.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02

[2]. 试论我国外贸代理制的完善[D]. 温文治. 苏州大学. 2001

[3]. 论我国现行外贸代理制[D]. 陈丽. 中国政法大学. 2006

[4]. 试论我国外贸代理制的完善[J]. 佟占军. 河北法学. 1998

[5]. 我国外贸代理制的完善[D]. 李园. 燕山大学. 2007

[6]. 我国推行外贸代理制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 季国良. 天津师范大学. 2008

[7]. 试论我国的外贸代理制[J]. 李文艳. 广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05

[8]. 试论中国外贸代理制的法律性质及立法对策[J]. 倪武帆, 黎继子. 武汉纺织工学院学报. 1998

[9]. 试论我国外贸代理制的现状及法律对策[J]. 程宗璋. 实事求是. 2001

[10]. 试论我国外贸代理制的法律调整[J]. 苏建华. 南开经济研究.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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