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世忠疑案新探_胡汉民论文

黄世忠疑案新探_胡汉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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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世仲去世已经八十多年,但他在中国民主革命、近代文学和新闻事业上的贡献,却并未因时光流逝而褪色。黄世仲为革命奔走了十来年,民国成立才几个月,便作为罪无可逭的死囚枪杀在广州观音山下。被枪杀后,一直有人在为他呼冤,可是历届国民党政府从来没有为他正式平反过。新中国的史学界一致认为他死非其罪,断言“被军阀陈炯明所害”,究竟杀害他的元凶是否陈炯明,却是有待澄清的问题。黄世仲既是一政治宣传家又是小说家,他以政治性传奇《洪秀全演义》闻名于世,而自己的一生也象是一部情节曲折的政治性传奇。

一、跌宕一生

黄世仲1874年出生于广东番禺西朗大桥乡的一个理学世家。由于自幼颖悟,过目成诵,被南海名儒朱次琦收为门生。朱次琦也是康有为的老师,所以世仲与康有为可谓同门师兄弟。民国时期的资深文人杨世骥在《新中华》杂志上设“文苑谈往”专栏,于《黄世仲》一文中说:“他与康有为既属通家,又有同门之雅,而两人性情皆极诡诞,不相融合,常因细故发生斗殴,日后彼此政见更复不同,以致势如水火。”(注:见《新中华》复刊第一卷第十二期。)

其实,世仲拜朱次琦为师时,才十六岁,而康有为已三十一岁。在此之前,康有为已经两次进京,组织过公车上书,递交过给光绪皇帝的万言书,还收了举人梁启超为弟子,可谓名扬四海了。回乡后,心系国事,专意著述,怎可能与初入师门未成年的小师弟打架?不久,康便去广州万木草堂设帐授徒,与世仲分隔两地,更没有发生斗殴的可能性。但两人不和也确是事实,这从世仲所著小说《大马扁》中可以看出。“马扁”即骗子意思,该书攻击康有为是个贪慕名利的大骗子,说他的《新学伪经考》是剽窃人家的,还背着学生去嫖妓宿娼,甚至调戏犬养毅(日本内阁总理)的雏女,被日本驱逐出境等,而是明显地包含着个人的恩怨。结怨的原因可能是这样:1894-1895年间,世仲家道突然中落,为生活所迫,不得不与哥哥伯耀离乡背井去南洋谋生。而恰恰就在这几年里,康有为举人中式,进士及第,受到朝廷重用,飞黄腾达。康有为热衷于政治,对既有通家之好,又有同门之谊的黄世仲没有给予应有的关心与帮助,这可能是两人交恶的真正原因。此后两人天各一方,连失和的条件也不存在。

世仲先在吉隆坡充当某赌馆书记,后又到新加坡、马六甲等地经营赌窟,收入丰厚。有一天他豪赌一场,一下子输掉了数万两银子,生活又陷于困顿。为了维持生计,常在新加坡《天南星报》上投稿,以增加收入。由于华侨文化水平普遍不高,他有厚实的国学基础,思维又相当敏捷,不久便文名大振,引起华侨各界的重视。

1901年他结识了兴中会首领尤列,在尤列处读到革命派的宣传书刊和香港革命党人出版的《中国日报》,使他茅塞顿开,响往革命。在尤列的推荐下,于1902年冬出任《中国日报》记者。1903年1月下旬发生了洪全福在广州筹备武装起义被清朝政府破获一事,十余名党人为此殉难。广州《岭南报》主笔胡衍鹗(胡汉民的哥哥),乘机对革命党大肆攻击,宣传保皇党的改良主义观点。黄世仲著文驳斥,论战月余。《岭南报》的保皇派言论为读者所唾弃,销路大跌,不得不偃旗息鼓停止论战。这是革命党人与保皇派在报刊上的第一次较量。不久以后,康有为的排斥仇满政见书出笼,黄世仲与章太炎等人给以严厉批驳,在政治见解上直接与同门师兄康有为短兵相接,革命派再一次取得胜利。

1904-1907年是黄世仲创作力最旺盛,事业上大展宏图的时期。他接连创作了三部颇有影响的长篇小说:《廿载繁华梦》、《洪秀全演义》和《大马扁》。这三部小说都是以真实人物为依托,给以艺术加工,其中尤以《洪秀全演义》为最有价值,奠定了他在中国近代文学史上不可泯灭的地位。当时香港革命党人分为两派,一派以陈少白为首,致力于联络上层人物与革命党人合作,因为他们自己也是体面的士绅,被称为“缙绅派”;另一派以郑贯公为代表,在中下层群众中进行宣传活动,深受民众拥护,为“平民派”。世仲便是郑贯公最亲密战友。为了帮助郑贯公创办《世界公益报》、《广东日报》和《有所谓报》,他辞去《中国日报》工作,担任过上述三报的记者、编辑和主编,成为香港进步新闻界的台柱人物。革命党人的影响在香港越来越大,革命阵营内部两派的矛盾也越演越烈。为了调和革命派内部矛盾,团结对敌,联合起来建立香港同盟分会,孙中山赴南洋路过香港时,在船上为陈少白、郑贯公、黄世仲主持人盟仪式。此后,郑、黄两人即成为香港同盟会的主要干部之一。郑贯公因染到疫病壮志未酬英年早逝,平民派内部又发生分化,以黄世仲为首的一派又创办《少年报》和《广东白话报》继续进行革命宣传,并逐渐深入到广州地区。

由于黄世仲在下层群众中很有威信,与民军首领王和顺、关人甫等私交很好,1910年同盟会总部命令他联络广东各地会党,组织民军准备武装起义。他在运动会党和文字宣传上十分尽力,连陈炯明在逮捕他的谕令中,也不得不肯定他“尚肯任事”。武昌起义爆发后,广东起义民军已有五十一支,其中以王和顺的惠军实力最强。各地民军云集广州周围,形成包围态势。领导这些民团的广东民团总长是黑旗军首领刘永福,因刘永福年事已高,用人不当,无所作为,便由黄世仲继任民团总长。他颇受民军首领的拥戴,指挥各路民军向广州集中,广东巡抚在兵临城下的形势面前潜逃香港,清政权瓦解,全省光复。

清朝政府推翻后,民军人数就显得过多,而且素质也不高,屡屡发生向政府当局催逼晌械的事,使新成立的军政府不胜负担。世仲主张“裁弱留强,合理编遣”(注:胡汉贤:《广东‘瀛字敢死队’纪略》,《广东辛亥革命史料》第168页),这原是正确的方针,却与一心一意扩张自己循军实力,消灭其他民军势力的陈炯明意见相左。在陈炯明以突然袭击的手段,强制镇压王和顺惠军、关人甫仁军的同时,将黄世仲逮捕。1912年5月1日,为革命立下汗马功劳的黄世仲被成立才几个月的民国政府,以侵吞军饷的罪名,枪毙于广州观音山五层楼下,年仅三十八岁。

二、被谁所害

建国以来,凡是大陆出版的有关黄世仲的记载都明确地说:“被军阀陈炯民所杀。”台湾刊行的文章有说他“竟欲使民军拥己而作乱”的,但对为陈炯明所杀也没有异议。黄世仲的冤狱确实与陈炯明有关,不过杀害他的元凶另有其人。

“被陈炯明所杀”,这一结论主要是依据冯自由提供的史实:

壬子(1912)三月南北统一告成,胡汉民随孙总理归广东,都督陈炯明弃职他适,濒行署一军令曰:“黄世仲侵吞军饷,应即枪决,以肃军纪”等语。签后置公案上,留交新任执行,胡汉民就新职后,遂如陈令行之,闻者多为呼冤不置。(注:冯自由《革命逸史》第二集《洪秀全演义作者黄世仲》。)

冯自由写这段文字时,陈炯明叛徒面目已暴露无遗,成了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而胡汉民则俨然革命元老,党国干城。在政见上,冯胡两人的看法基本一致,都是拥护孙中山的三民主义,却反对他的国共合作方针。可能由于这种种政治因素,也许还有传闻失实等原因,便把杀害黄世仲的主要责任转嫁到陈炯明的身上。因为冯自由是民国初年的稽勋局长,所著《革命逸史》史实比较可靠,以致这一处的记载失实,影响深远,且尚未引起史学界注意。

陈炯明任广东代理都督期间,竭力扩充嫡系部队的实力,镇压民军,不仅引起军界和政界的不满,也引起部分新闻界人士的非议,《佗城报》记者陈听香便是支持民军的新闻界代表人物。4月初陈听香由香港潜回广州时被捕,陈炯明立即以军令枪毙陈听香,引起广东各界人士的不满。1912年4月11日,广东临时省议会集会就枪毙陈听香一事进行讨论,大多数议员认为陈炯明“违背中央约法,滥用军律”,“剥夺人民生命,箝制言论自由”,作出决议弹劾他。所以,陈炯明有意致世仲于死地,却还不敢贸然签署军令,在省议会弹劾他的时候擅杀地位比陈听香高,革命资历更比自己深的黄世仲。4月下旬,孙中山辞去临时大总统职,偕胡汉民回到广州。孙中山想让胡汉民恢复广东都督一职,便与陈炯明作了一次长谈。陈察知此意便自行离职不辞而别,去了香港。陈炯明走时在寝室内只留下借口养母避走香港的书信(注:《胡汉民自传》,载《近代史资料》1981年第2期,第67页。),胡汉民对这一过程有很详细的回忆,并无濒行签署公文交付后任执行的事。陈炯明的出走,表面上看是一种避席让贤的意思,当然不可能指挥后任做这做那。4月27日,胡汉民以都督身份视事,三天后将黄世仲枪毙。

枪决黄世仲时,胡汉民有《都督示》(注:胡汉民《都督示》,刊1912年5月8日《申报》第六版。)向民众颁布,这一告示在《申报》上曾全文刊载,现将其中谈到的案情审理的全过程摘录于下:

据法务局呈称:“案奉前都督陈谕开:‘查黄世仲自任民军总务处总长,遇事欺蒙,辄敢舞弊营私,串通民军统领冒领军饷,私图分肥,本代督早有听闻。然以其尚肯任事,不遽撤办,一面派员密查。一面饬其赶紧列册报销,以凭稽核。……综查黄世仲身当军务要衔,受职以后种种行为,实属有辜委任……应即交法务局押候,质讯明白。严行惩办,以伸国纪而儆官邪’等因。当经按照谕开各节。分别研讯,已经指供确凿。应如何惩办,未敢擅拟,请转呈核示前来,理合呈请察核饬遵”等情。据此,本都督查黄世仲所犯各罪,既据讯明,并指供确凿,实属法无可赦,应即枪毙,以昭炯戒,除批饬照办外,合行宣布,俾众咸知。

从《都督示》中可以清楚地看出,“代督”陈炯明在这一案件中处于公诉人的地位,指控黄世仲种种罪行,交法务局拘押审查。法务局相当于现在的预审机构,对案情进行调查、审讯,查明指控属实,上报都督胡汉民察核处置。对这样人命关天的大事,且事关为革命奔走多年的大员,既未面审,又未察核,甚至连形式都没有做一做,便根据法务局的结论,判黄世仲枪决,如此草菅人命实在令人惊骇。

世仲被杀时,陈炯明早已离职不在广州,他在广州纵然有潜在势力,断然不致于左右胡汉民的决定。陈炯明在广东经营已久,法务局肯定有其代理人,作出指控属实的结论是必然的,这些道理我们局外人也清楚,身为当事人的老练政客胡汉民自然更清楚,他明知其中关系而遽然下令枪决,说明杀害黄世仲的主凶不是别人,正是胡汉民。退一步说,黄世仲是被陈炯明和胡汉民联手害死的,而应承担主要法律责任的也应是胡汉民。把罪责完全推在陈炯明身上,而胡汉民仅仅是执行前任的命令,既不符合历史事实,也有失公允。

三、罪证辨析

陈炯明罗织的黄世仲罪名共有三条:

查关人甫私招仁军,为代督侦知,即饬黄世仲谕令禁止。仍胆敢阳奉阴违,私在民军总务处认给正饷。……黄世仲不知是何居心,未经呈明核准,竟代石锦泉、王和顾等民军代购枪械数万,幸发觉尚早,一律由政府收回。设此数万枪械落入王、石等乱徒之手,则祸变如何,诚未可料。……藉石楼乡陈仲佳畏罪自溺一案,强押多人,借词需索,受贿逾万,致被该乡陈姓族人控告,官箴不饬,莫此为尤。(注:胡汉民《都督示》,刊1912年5月8日《申报》第六版。)

黄世仲案的事由为“串通民军统领,冒领军饷,私图分肥”,冯自由的说法也是“侵吞军饷”,可是在具体的三条罪状中并不存在与这一罪名挂钩的事实。如此明显的案情与罪名不符,居然以《都督示》张榜公布,执行枪决,令人咋舌!王和顺、关人甫是辛亥革命前,同盟会发动钦州防城起义、广西镇南关起义、云南河口起义的主要军事领导人。给实际存在的仁军“认给正饷”,怎能算是“冒领”、“侵吞”?给业绩彪炳的起义民军提供军饷、枪械,理应是民军总长的职责。倘若黄世仲按陈炯明旨意拒发军垧,兵变可以立待,到时黄世仲也难辞其咎。至于代购枪械更是莫须有的罪名,“这批军械是胡汉民主持军政府期间,代民军购买的”(注:段云章、陈敏、倪俊明《陈炯明的一生》,河南人民出版社:1898年4月版,第44页。),当然不可能经陈炯明核准了。只有当陈炯明为扩张自己实力,把那些势力强大的民军视为必须剿灭的异己力量时,向他们提供军饷、枪械才成其为罪名。所以加给黄的第一、二条“罪行”,只能说明在陈炯明争夺军权的斗争中,黄世仲不仅不是他的同党而且阻碍了他目的的达成而已。

关于陈仲佳一案,究竟是畏罪自溺还是为人所害,现在已经难以查证。问题是黄世仲有否贪污受贿?可以作为证据的赃款赃物有多少?曾经与黄世仲共过事的冯自由在所撰《洪秀全演义作者黄世仲》一文中说:“及世仲伏法,身后绝非富有,众疑始解。”我们虽然不能确实查明世仲有否贪污受贿行为,但侵吞军饷纯属诬陷不实之辞,而且也不存在巨额的贪污受贿行为。由此可见,这是一件冤案,黄世仲死非其罪。

正因为如此,世仲死后就有许多人为他鸣不平,直到半年之后,事情仍未了结。为了替胡汉民开脱责任,广州《真相画报》于1912年12月出版的第十一期上刊出《黄世仲身后之劫及其定谳之铁证》,画页上有作为“定谳之铁证”的“黄世仲遗墨”和一张手绘的黄世仲家遭抢劫的图画。在画页的背后,刊有这样一段文字:

前广东民团局长黄世仲,世居番禺西朗大桥乡,以侵吞公款致富,经枪毙后遗资尚多。当其于局长任内还乡建屋娶媳,各民军统领争送礼物,钻石珠玉不可记数,主人款宾盛筵,席亦以百计,豪华炫耀,远近传闻。匪类垂涎不一日矣,月前某夜,突有大伙强盗拥入其家,贵重品物劫掠殆尽。悖入悖出,理固宜矣!又其临刑前一日,上书都督愿报效政府十万元以自赎,如此巨金,仓卒立办,积资之厚,可想而知。前图所刻之字,即其遗墨。黄世仲遗墨,胡粤督前曾藏诸怀,留质或为其不严者。本报记者前因摄得其临刑图数帧,更请胡督借照之。

象黄世仲那样因贪污受贿,侵吞军饷而判死刑的囚犯,被捕之后,必然要到他家中抄没家产,甚至掘地三尺,看看有没有窝藏的金银财宝。倘若抄出大量赃款、赃物,自然也就不会有人替他鸣冤叫屈了。显然,冯自由的“及世仲伏法,身后绝非富有”的说法是可信的。法务局的所谓“指供确凿”的证据和胡汉民据以作出枪毙决定的“定谳铁证”,便是《真相画报》用照片刊登出来的“黄世仲遗墨”。所谓黄世仲遗墨,即一张没有台头的便条,原文如下:

黄世仲自愿竭力筹借报效

军政府壹拾万元,此据。

限明日三点交到。

元年四月卅号黄世仲字

这张字据没有上款,没有称谓,可以解释为上书都督输款自赎,也可以理解为是一张向家里索钱赎人的笔据。然而仔细推敲一下,却觉得不象是上书都督的文字。因为向操生杀大权的都督乞命,不写称谓就显示得不恭,有悖常理。而且通观全文没有认罪表示,显然不可能得到都督的宽宥。更令人疑惑的是,声称“限明日三点交到”,对一个身陷囹圄的囚徒来说,哪来这么大的能耐,这分明是一张无法兑现的空头支票,一个囚犯能这样明目张胆地欺骗都督吗?所以只能解释这是一张捎给家属的字据,告诉家中,主人生命受到威胁,限令家人设法于明日三点前送款赎人。而且“竭力筹措”与“限明日三点交到”,语气十分矛盾,显然这最后一句是在威逼之下添加上去的,并非立字据者的本意。从遗墨的照片上看,这几个字和“元年”两字都显得略小,且写在结束语“此据”之后,很象是便条写好后添补上去的,而且“限明日三点交到”一语,分明是一旁威逼者的口吻。

黄世仲于5月1日中午被处决,从法务局拿到“定谳铁证”到他毕命黄泉,还不到“明日三点”。这里反映了法务局和胡汉民必欲置黄于死地的迫切心情,透露出他们苦于缺乏过硬证据,一旦“铁证”到手,便迫不及待地立即执行。感到蹊跷的是,黄世仲被囚一个多月怎会无端在枪毙前一天发此输款求赎的奇想。倘若他想输款求释也该问问法务局提审官有没有这种可能性,如果没有这种可能性,又何必凭空立下这一字据?要不是提审官明确提出交款的最后时限,黄世仲又怎会无端写上急促得实际上无法办到的期限。可以想像,输款十万可以保释的条件应是提审官提出来的,限令明日三点交到也是提审官的意思。这只是听命于陈炯明的法务局官员在拿不到真凭实据定罪的情况下,所设下的一个圈套而已。提审官利用黄世仲被囚日久求释心切的心理特点,诱使他写下输款赎人的字据,结果黄果然中了法务局设置的圈套。字据写好以后,法务局官员发觉没有明确的时限,仍难以说明“如此巨金,仓卒立办,积资之厚,可想而知”的意思,要他标明时限,写上“限明日三点交到”的话,于是便成了现在大家看到的那张不伦不类的遗墨。黄世仲求生心切,反而自置死地;法务局想取得“定谳铁证”,却露出了诱骗、逼供的马脚。世界上的事物变化就是如此微妙,既出意料之外,却又在情理之中。

至于夜盗黄世仲家的事,更是一场明显的贼喊捉贼的把戏。天下哪有如此愚蠢的强盗,去劫掠刚被籍没的死囚之家。世仲刚死,王和顺等民军残余势力犹存,他们在港澳组织“扶正同盟会”,并派人潜入广州,从事反对陈炯明的秘密活动。当地警察部门在这种形势下不可能不对黄家严密监控,真正的盗贼怎敢在此时光顾。组织大伙“强盗”拥入劫掠的目的,无非是制造黄家窝藏的赃物未被查获,却让匪徒洗劫一空的假象。这种欲盖弥彰的做法,与骗敢笔据以定谳的手段何其相似乃尔!

四、冤狱因果

陈炯明罗织黄世仲的罪名,欲置之死地,那是因为世仲阻碍了他独揽军权的企图。胡汉民与黄世仲并无明显恩怨,让黄世仲接替刘永福任民团督办原是胡汉民的意思,为什么对自己提拔的老部下如此轻率地下令枪毙呢?;连一度是世仲冤家对头的缙绅派领袖陈少白也说:“世仲宣劳革命有年,功大罪小……胡汉民宜无不知,就职时应即移交法院依律审讯,以昭公允,倘情罪确实,亦当计功减罪,未可置诸重典,乃汉民竟甘任陈炯明之刽子手而不辞,殊不可解……”(注:冯自由《革命逸史》第二集《洪秀全演义作者黄世仲》。)其实,胡汉民不是一个昏庸糊涂的人,签署这一纸命令恰恰是权衡利弊的结果。

首先,黄世仲在管辖民军上确实也存在一些问题,自己的生活作风也不够检点。当时民军大多是绿林、游勇中纠集起来的乌合之众,素质不高,骄兵悍将居功自傲跋扈非常,“各将领中,间有携手枪炸弹至财政司署逼索军饷者,当局以民团驾御无方,咸为世仲诟病。”(注:冯自由《革命逸史》第二集《洪秀全演义作者黄世仲》。)世仲也有他的难处,他一介文人没有强大的亲军可以制约各部,全靠江湖义气笼络民军统领,自然控制无力,执法不严。他不但没有正视潜伏的危机,却自以为手握军权,衣锦荣归,在家乡建屋娶媳,盛筵宴客,各路民军统领争送财礼,显赫一时,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从他以前混迹赌场、聚众豪赌的生活作风来看,还是从他对政敌康有为的肆意诋毁来看,即使不存在私吞军饷的事,即使在陈仲佳事件上并没有受贿逾万,也不见得是一位操守很严、廉洁奉公的清官,作为民团总长并不称职。因此,胡汉民认为对他严厉制裁可以显示自己的铁面无私,收“以昭炯戒”的效果。

其次,胡汉民对王和顺、关人甫等民军首领印象很坏。胡汉民曾参与河口起义,若干年后在向南洋华侨讲述当年参加革命活动时,还在讲亲眼看到这些民军首领抽大烟、赌博、开堂、与土匪分钱,竟直与土匪没有什么两样(注:见《革命逸史》第五集《胡汉民讲述南洋华任参加革命之经过》。)。广东光复,出任广东都督时,石锦泉曾手提土制炸弹,闯入都督府,气势汹汹,要胡汉民立即发饷。当时民国初建,财政很困难,袁世凯的真面目尚未充分暴露,袁提出遣散民军减少财政开支,许多革命党人都觉得完全必要,胡汉民也是这样认为的。所以把支持王和顺、关人甫民军的民团总长,视为假民军以自重的别有用心者,对这号人自不必手下留情了。

第三,胡汉民之所以枪毙黄世仲,并同时下令枪决其他两名反对陈炯明扩张自己实力、血腥镇压民军的军官,其最根本的原因还在于胡汉民与陈炯明之间存在着尖锐的矛盾,“汉民竟甘任陈炯明之刽子手而不辞”,便是企图调和两人之间的矛盾,拉拢陈炯明,为己所用。胡汉民参加同盟会较早,还曾为武装起义筹饷、运械、亲临前沿。广东光复时,陈炯明还只是五十一家民军中循军的首领,羽翼未丰、资历尚浅,只得屈居胡汉民之下,处处迎合胡的意旨行事。当胡汉民随孙一起离粤北上,陈以前清议员,著名缙绅和革命党人的社会声望代理都督。此后迅速扩张实力,铲除异己,到孙中山下野偕胡汉民回粤时,王和顺、关人甫等实力最强的民军已被击溃,广东主力部队已是他嫡系循军扩编而成的两师一旅正规军。后来,孙中山对他虽不十分信任,还是任命他为陆军总长、粤军总司令,就因为他军权在手,而且军队带有私属性质的缘故。胡汉民回粤,因得到孙中山的支持而恢复粤督之职,陈炯明不辞而别,离开广州,明为避席让贤,实则表示不满。胡汉民空有都督名衔而没有指挥军队的实权,粤军又有明显的拥陈反胡倾向,地位显然不稳,便不得不迁就和笼络陈炯明。因为广东光复之初,两人曾合作得很好,胡汉民对调和矛盾存有幻想。陈炯明受到广东政界的谴责莫过于镇压民军、扩张实力。胡汉民把被陈炯明视为眼中钉的黄世仲等三名军官杀掉,便是公开表明支持陈炯明剿灭异己的行动,默认他军队私属的现状,作出讨好陈的一种姿态。陈炯明当然也理解他的意图,不久从香港返回广州。但因两人权力之争始终存在,矛盾越演越烈,正好被袁世凯所利用,撤掉胡汉民的都督给了陈炯明。从胡汉民的政治发迹史看,他既惯于和反革命头目妥协周旋,又手段果断狠毒,素有“暴徒”之称(注:《胡汉民自传》,载《近代史资料》1981年第2期,第51页。)。出于政治需要,他可以参与暗杀亲密战友廖仲恺,可见不加察核擅自下令枪毙黄世仲,企图取得与陈炯明的妥协和合作,正是他惯用的伎俩。

综上所述,黄世仲博学多才而且颇有权谋,对民主主义革命作出过很大贡献。但从他的为人作风来看,并非一位洁身自好的谦谦君子,倒象是个江湖豪客。他有缺点,甚至有过错,然而从整体上看,对中国革命功大于过,他的被杀是一场冤狱,是民国初年胡汉民与陈炯明权力斗争中的牺牲品。黄世仲的冤狱在史学家的著作中大体己达成共识,但八十多年来。他一生为之效力的国民党政府却未曾正式为他平反,究其原因,就因为此案涉及到“党国元老”胡汉民。直到1953年在台湾出版的《革命文献》第三期发表的《胡汉民自传》,仍在诬陷黄世仲“乃竟欲使民军拥己而作乱”的人(注:《胡汉民自传》,载《近代史资料》1981年第2期,第45页。)。如果真有拥军作乱的罪行,则其罪更大于“私吞军饷”,何以在枪毙黄世仲的《都督示》中只字未提?胡汉民的种种诬陷无非在为自己擅杀功臣辩解。台湾史学界对这一件八十多年前疑云重重的公案,未见有任何质疑,可能是“为尊者讳”的缘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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