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经济政策”的实质及其法哲学基础,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新经济论文,实质论文,哲学论文,政策论文,基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从1918年夏至1920年底,新生的苏维埃俄国经过三年的浴血奋战,击退了外国帝国主义的武装干涉,取得了国内战争的胜利。尽管它还受到敌对的资本主义国家的重重包围,并未消除重遭帝国主义军事进攻的危险,但是它的国际地位在1921年上半年得到了巩固。然而,由于战争使国民经济彻底遭到破坏,并由此引发了极为严重的国内经济危机和政治危机,充分暴露出在战争条件下曾经实施的一套经济政策——“战时共产主义政策”(注:战时共产主义政策是指1918年夏至1920年底近三年的时间里,新生的苏维埃政权为了对付战争环境而采用的经济政策。战时共产主义政策实际上由四项主要措施组成:(1)实行余粮收集制,农民必须向国家交出全部余粮(有时甚至是一部分口粮);(2)大、中、小企业的产品一律归国家所有,由国家进行统一分配,监督日用消费品的供应,加速实行工业国有化;(3)取消自由贸易,城乡一切产品的交换由国家垄断,实行实物化工资制;(4)实行普遍义务劳动制,强迫资本家参加体力劳动。)严重的制度缺陷。在十分严峻的国内外形势面前,列宁领导的俄国共产党审时度势,及时总结和反思战时共产主义政策,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和审慎的酝酿讨论,根据列宁的提议,1921年3月召开的俄共(布)第十次代表大会作出了从战时共产主义过渡到实行新经济政策的决议,同时采取了与新经济政策相配套的法律改革,从而揭开了苏维埃俄国历史上又一场伟大革命即社会主义改革的序幕。从法哲学的角度来看,新经济政策的实施,充分体现了列宁的实事求是的法哲学认识论、对立统一的法哲学辩证法和以民为本的法哲学价值观。研究列宁关于新经济政策调整的精神实质,深刻领悟新经济政策中所蕴涵的法哲学思想,对于我们全面把握列宁关于社会主义建设理论与实践,进而指导我国深入推进社会主义全面改革,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新经济政策:一种剧烈的制度转型和创新
什么是新经济政策,它究竟包含哪些内容。由于列宁留下了许多不同的定义和提法,因此,前苏联学者也好,西方学者也好,他们往往根据自己对列宁文本的解读而进行各自不同的阐释,故难免以偏概全,没能从列宁思想演化发展、逐步深化的历史进程、全部总和与有机联系中来把握列宁思想的真谛。的确,列宁从一开始只是把它作为解决农民危机的迫不得已的应急措施而提出来的,然而,随着新经济政策在实践中的展开,列宁逐步揭示出它的多方面内容,从初级本质逐步深化到深层本质,深入到它蕴含的内在根据和深远意义。因之,我们不能随意抓住列宁在某个时期、从某个角度、就某个问题而作出的定义,而要从这些定义的深化发展、全部总和与内在联系中去解读列宁思想的精神实质。我国学者王东从九个方面、用历史演进和逻辑递进的方法,全面准确地阐释了新经济政策的实质性含义及其主要内容。
王东先生认为,(1)从形成过程的角度看,新经济政策的实质是用粮食税代替余粮收集制;(2)从阶级关系来看,新经济政策的实质在于寻求社会主义经济与小农经济的结合点,为社会主义建设中的工农联盟奠定新的经济基础;(3)从基本内容的角度看,新经济政策的实质在于无产阶级国家在下面通过自由贸易与小农联盟,在上面通过国家资本主义与资本主义结盟;(4)从管理体制的角度看,新经济政策还意味着一种主要运用商品货币关系和经济核算制作为经济杠杆的新管理体制;(5)从总体目标的角度看,新经济政策的实质在于,在经济上采用上述灵活措施来发展生产力,政治上自下而上地发展社会主义新型民主与法制;(6)从整个经济制度的角度看,新经济政策实质上是无产阶级国家掌握了经济命脉之后,对多种所有制形式采取的一整套特殊政策,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主导的多层次经济结构;(7)从战略策略的角度看,新经济政策是直接过渡道路失败后所作的战略退却,是在社会主义道路上从直接过渡转换到迂回过渡的战略转变;(8)从经济运行机制的角度讲,新经济政策意味着摒弃了由国家直接组织生产和分配的产品经济形态,走上了由国家有计划地调节市场的商品经济形态;(9)从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的角度看,新经济政策实质上是一条建设社会主义的新路径,即经济文化较为落后的国家通过发展市场经济,利用商品货币关系,逐步走向社会主义建设的新道路。(注:参见王东:《改革之路的真正源头》,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5月版,第65-72页。)王东先生认为,只有这样理解新经济政策的实质和意义,才能完整、准确、系统地掌握列宁关于新经济政策实质的学说。
上述分析是颇有见地的。我们今天研究列宁的新经济政策,决不能把它仅仅看作是一种纯经济的政策,而应把它理解为包括经济、政治、法律等一系列社会生活领域的全面变革和制度转型(当然也包括法律转型),把它看作对来自“左”的和右的错误思潮以及种种对社会主义制度的教条化理解的纠正,把它提升到建设符合俄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制度模式的创造性探索的高度加以认识。
我认为,这种理解是符合列宁思想原意的。诚如列宁所说的那样,新经济政策同战时共产主义相比,从现象上看是一种退却,但若从本质上看,则是对过去激进错误的纠偏,使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回到客观社会规律所允许的道路上来。
但是,新经济政策却遭到党内来自“左”的和右的错误思潮的反对和抵制。持“左”倾观点的人,不了解经济发展的规律和国内经济政治发展的形势,攻击新经济政策是放弃革命成果,退回到资本主义,由此会导致苏维埃政权的灭亡;(注:列宁在《联共(布)中央委员会政治报告》中谈到,不仅俄共内部许多人对实行新经济政策想不通,就连其他国家的共产党人对新经济政策的实质和意义也不理解,认为它将导致资本主义在俄国复辟,削弱国际革命运动。1922年2月21日——3月4日在莫斯科召开的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第一次扩大全会上,法共代表团的代表丹尼尔·勒努、路易·塞利埃等人竟然嚎啕大哭。——参见《列宁全集》第43卷,人民出版社中文第2版,第86页,以及第501页注(71)。以下凡是《列宁全集》的引文,都出自人民出版社出版的中文第2版。)而持右倾观点的人,因迷信资本主义制度,不相信社会主义在俄国实现的可能性,主张对国内外私人资本作巨大的让步。列宁对各种错误思潮特别是“左”倾错误思潮进行了有力的批判。
首先,列宁把实行新经济政策看作是另一场“战争”和革命,把它提升到与夺取苏维埃政权和保卫苏维埃具有同等意义的高度来认识。他强调指出,新经济政策也是一场战争,是另外一场对我们更加有利的战争。这场战争将在经济战线上进行,目的是解放和发展我们的生产力,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列宁在1920年12月6日召开的俄共(布)莫斯科组织积极分子大会上所作的关于租让的报告中,多次强调新经济政策的革命性意义,指出,这场革命“在各方面对我们都有利”。(注:《列宁全集》第40卷,第77页。)因此,我们“要动员每一个劳动者参加这场战争”,(注:《列宁全集》第40卷,第78页。)并争取这场更有意义的战争的胜利。
其次,列宁认为新经济政策不会导致苏维埃政权的灭亡,而是采用所谓“新的迂回方法”来巩固苏维埃政权。针对一些人对实行新经济政策以后会导致十月革命成果的丧失的忧虑,列宁指出,新经济政策不可能导致社会主义失败,不会导致苏维埃政权的灭亡,而是采用所谓“新的迂回方法”来夺取一些阵地,实行退却,以便有准备地再转入对资本主义的改造和利用,最终实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之所以会导致这样必然的结果,是因为无产阶级掌握着国家政权和银行、大工业、铁路水路运输业、对外贸易、土地等国民经济命脉,商业、市场和货币交换活动都在国家法律的监督之下,因而对资本主义经济活动是能够加以限制的。我们实行的是国家资本主义。虽然我们把资本主义经济活动请到俄国来,“这是意味着发展资本主义,但是这并不危险,因为政权掌握在工农手中,地主和资本家的所有制不会恢复。”(注:《列宁全集》第41卷,第238页。)
最后,列宁认为新经济政策的实施必须利用法律手段加以调控和保障。为了保障新经济政策的实施,必须加强与新经济政策相配套的法治建设。1920年11月,列宁签署了《关于实行租让的一般经济条件和法律条件》的法令,以及其他一系列有关的法律和法令。列宁认为,这些法律使我们完全可以做到抑制新经济政策的一切消极的方面。新经济政策所允许的只是合法的贸易自由,而对投机倒把、牟取暴利的一切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则予以坚决打击。1921年5月,列宁在为劳动国防委员会起草的指令中,要求各地苏维埃机关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法律、法令依法办事,严格执行粮食税法令所规定的税率征税;严格按照新合作社法令的规定扩大合作社的权利,即扩大合作社在采购余粮及各种农产品、手工业品和实行商品交换方面的权利。从而保证国家“把粮食税百分之百地征足”,同时“迅速改善农民经济的状况,提高农民扩大耕地和改进农业与畜牧业的兴趣。”(注:《列宁全集》第41卷,第260页。)列宁指出:“根据全俄苏维埃第八次代表大会的决定负责统一和指导经济系统各人民委员部活动的劳动国防委员会,迫切要求各级地方机关大力开展全面改善农民经济和发展工业的广泛活动,严格执行新的法令,”(注:《列宁全集》第41卷,第260页。)依法进行同农民的商品交换;把国家资本主义关系控制在适当的限度内,发展并监督这种关系;广泛地、有计划有步骤地并且公开地挑选最优秀的经济管理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来担任一定的职务或不担任任何职务但参加法律的监督和执法检查工作;用法律手段反对和制裁官僚主义行为;省经济委员会和负责统一及指导地方经济建设工作的其他一切机关,都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工作;工会理事会依法严格劳动纪律;对盗窃公共财物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打击,等等。(注:参见《列宁全集》第41卷中《劳动国防委员会给各地方苏维埃的指令》一文,第267-279页。)总之,为了保障新经济政策的顺利实施,列宁要求司法机关必须“按照我们对国家概念和任务的理解,限制、制止、监督并当场破获犯罪行为,有力地制裁任何超越国家资本主义范围的资本主义。”(注:《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397页。转引自曲可伸主编:《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史》,湖北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412-413页。)列宁强调,通过法律的监督与调控,既打击破坏新经济政策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也依法保护投资者的正当权益,绝不允许对私营工商业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作任何限制。
实行新经济政策,不论就其内容,还是就其意义来说,它决不是一种纯经济政策的调整。我认为,新经济政策就其内容来说,它是列宁探索具有俄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的制度建构、体制创新和机制选择;就其意义而言,它不仅具有经济意义,还具有政治意义、法律意义;就其影响范围而言,它不仅影响着当时的俄国,而且也影响着整个世界的历史发展。列宁在1920年12月6日在俄共莫斯科组织积极分子大会上阐明租让法令的基本意义时,强调要从政治上、从世界政治经济发展的格局出发观察和理解租让问题以及一系列法学范畴、原则与原理,乃是列宁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创造性发展过程的第二次革命性飞跃,(注:笔者认为,列宁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创新和超越,有两次意义特别重大,影响也特别深远:第一次是在十月革命前后,列宁指出一国可以实现由资本主义制度文明向社会主义制度文明的转变,并通过十月革命的胜利完成了这一转变;第二次就是在新经济政策时期,它开创了社会主义法制改革的新时期。参见龚廷泰:《列宁法律思想研究》,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6-17页。)它揭开了社会主义法制改革的壮观的序幕。
二、主客观相一致的法哲学认识论
新经济政策实施的根源归根到底是它内在的经济驱动力,但也有其法哲学根据与理论基础。我认为,新经济政策的法哲学认识论基础是一切从社会经济关系的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使主观与客观相一致,在实践中检验真理,纠正错误。
早在1908年,为了批判马赫主义的唯心主义哲学,揭露第二国际机会主义者对马克思主义的歪曲,从哲学上总结和概括19世纪末20世纪初自然科学的新成果,捍卫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哲学,特别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列宁写了《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这部重要著作。该著作的法哲学认识论的意义在于,它揭示了在法律认识和法律改革的出发点问题上存在的两条认识论路线的根本对立:即是“从物到感觉和思想呢,还是从思想和感觉到物?”(注:《列宁全集》第18卷,第35页。)列宁认为,马克思主义主张第一条路线,即唯物主义路线。马赫主义主张第二路线,即唯心主义路线。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认识论不仅是唯物的,而且还是辩证的。列宁指出:“在认识论上和在科学的其他领域一切领域中一样,我们应该辩证地思考,也就是说,不要以为我们的认识是一成不变的,而要去分析怎样从不知到知,怎样从不完全不确切的知到比较完全比较确切的知。”(注:《列宁全集》第18卷,第101页。)据此,我们完全可以说,人们对包括法律现象在内的社会现象的认识,也是一个从不知到知,从不完全不确切的知到比较完全确切的知的过程。
在《哲学笔记》中,列宁在批判地吸收和改造黑格尔认识论思想的基础上,进一步阐述了认识发展的辩证途径。列宁指出:认识的发生不是先验的,而是后天的,它的起点或开端,就是以实验为基础的“生动的直观”,是从感性认识到“抽象的思维”的过程,是在实践中获得并在实践中加以检查、修正、丰富和完善的过程。这是一个无限地近似于一串圆圈、近似于螺旋式的曲线运动,“处在矛盾的发生和解决的永恒运动中。”(注:《列宁全集》第55卷,第165页。)因此,“思想和客体的一致是一个过程:思想( = 人)不应当设想真理是僵死的静止,是暗淡的(灰暗的)、没有冲动、没有运动的简单的图画(形象),就像精灵、数目或抽象的思维那样。”(注:《列宁全集》第55卷,第164页。)这也就是说,真理是一个过程,是一个主观与客观相符合的过程。人们认识法的现象及其规律的过程也是如此。
事实正是这样,列宁在1921年4月21日所写的《论粮食税》一文中说明实行新经济政策的重要性谈到,“‘战时共产主义’是战争和经济破坏迫使我们实行的。它不是而且也不能是一项适应无产阶级经济任务的政策。它是一种临时的办法。”(注:《列宁全集》第41卷,第208-209页。)虽然它是有历史功劳,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这种“功劳的真正限度”。如果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仍然继续坚持这一政策,在思想上则是一种僵化的教条主义,在政治上就是愚蠢和自杀。1922年3月,列宁在俄共(布)中央委员会政治报告中,进一步分析实行新经济政策的重要性。列宁认为,我们过去在三个问题上犯了错误,必须坚决予以纠正:
第一,忽略了同农民经济的结合,“因而在某种程度上脱离了广大农民群众”,“我们把很重的负担加在他们身上,理由是战争不容许我们在这方面有丝毫犹豫。从整体上说,这个理由农民是接受了的,虽然我们犯了一些无法避免的错误。”(注:《列宁全集》第43卷,第73-74页。)“新经济对我们之所以重要,首先是因为它能够检验我们是否真正做到了同农民经济的结合。”(注:《列宁全集》第43卷,第73页。)
第二,忽略了用商业方法去经营,过去,“我们没有意识到,这里还存在着共产党员的狂妄自大”。(注:《列宁全集》第43卷,第81页。)因此,我们必须从头学起,必须迎接一场考试。“如果我们意识到这一点,那我们考试就能及格,这是日益逼近的财政危机举行的一场严峻的考试,是俄国和国际的市场举行的一场考试,我们受制于这个市场,同它有割不断的联系。这是一场严峻的考试,因为在这场考试中人家可能在经济上和政治上击败我们。”(注:《列宁全集》第43卷,第82页。)
第三,教条主义地理解国家资本主义。列宁认为,在国家资本主义问题上,“我们的报刊和我们的党都犯了一个错误,……自作聪明地来理解国家资本主义,并且去翻看旧本本。可是那些书里写的完全是另一回事,写的是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国家资本主义,而没有一本书写到共产主义制度下的国家资本主义。连马克思也没有想到要就这个问题写下片言只语,他没有留下任何明确的可供引用的文字和无可反驳的指示。现在我们必须自己来找出路。”(注:《列宁全集》第43卷,第83页。)
然而,教条主义者根本不懂得这一点,他们“自作聪明”,只会“去翻旧本本”。他们的“理想是很好的”,“简直像圣人,真可以活着升天堂”。(注:《列宁全集》第4 3卷,第79页。)然而他们根本不会办实事。他们总是习惯于不断地向资产阶级进攻而不愿作任何必要的退却。列宁说道,这种“甜蜜的共产主义谎言”,我们每天都能听得到,“有时听得可恶心死了。”(注:《列宁全集》第43卷,第92页。)
从以上三个方面可以看出,列宁是从巩固工农联盟、实行由计划到市场的转变、利用国家资本主义、巩固无产阶级国家政权的高度来阐明新经济政策的重要性的。同时,列宁又强调必须善于抑制新经济政策的一切消极方面,使国家资本主义无法越出无产阶级为之规定的范围和有利于无产阶级的条件。其中,法律调控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首先,要加强立法,“用法令的形式把我们的政策设想迅速告诉普通的工人和农民”,(注:《列宁全集》第43卷,第108页。)这是必要的,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使“我们在人民群众中过去和现在都获得了极大的信任”。(注:《列宁全集》第43卷,第108页。)其次,仅仅靠立法和宣传普及法律知识还不够,更重要的在于:要加强对法律的执行和对实际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因为“检查实际执行情况,这才是人民所重视的。”(注:《列宁全集》第43卷,第109页。)
三、对立统一的法哲学辩证法
对立统一学说是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列宁通过对黑格尔辩证法的深刻揭示,指出:“可以把辩证法简要地规定为关于对立面的统一的学说。这样就会抓住辩证法的核心。”(注:《列宁全集》第55卷,第305页。)“统一物之分为两个部分以及对它的矛盾着的部分的认识,是辩证法的实质。”(注:《列宁全集》第55卷,第305页。)列宁针对那些企图消除矛盾的庸俗之辈指出,矛盾是事物内部所固有的,是消除不了的,消除了矛盾,也就消除了事物本身。不仅如此,任何具体的东西,任何具体的事物都是和其他的一切处在相异的而且常常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之中。法律现象也是如此,因为自然界、人类社会和精神的一切现象和过程都具有内在的对立统一的倾向。辩证法就是这样一种学说,“它研究对立面怎样才能够同一,是怎样(怎样成为)同一的——在什么条件下它们是相互转化而同一的,——为什么人的头脑不应该把这些对立面看作僵死的、凝固的东西,而应该看作活生生的、有条件的、活动的、彼此转化的东西。”(注:《列宁全集》第55卷,第90页。)从方法论的角度看,我们不能把辩证法只看作一种外在的、否定的行动,把这种行动看作是和事物的本身无关的东西,看作是一种主观愿望。而真正的辩证方法,就“在于从对立面的统一中把握对立面,或者说,在否定的东西中把握肯定的东西。”(注:黑格尔:《逻辑学》上卷,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39页。)也只有自觉运用对立统一的法哲学辩证方法,才能真正把握新经济政策与法律调整之间的关系。
首先,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对立物。由于两者的经济基础、阶级性质、价值体系和社会目标的不同,因而它们存在着对立的一面。列宁认为,就新经济政策条件下的国家资本主义而言,我们所实行的只能是社会主义所允许的、并且能够加以控制的资本主义,而不是完全倒退到以私人资本家占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老路上去。就苏维埃国家的法律体系的创制而言,不论是国家法、政治法、刑法还是民法的制度的创制和实施,我们都要求按照社会主义的基本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办事。任何人都“不得有一丝一毫违背我们的法律。”(注:《列宁全集》第42卷,第428页。)例如,列宁在领导制定苏维埃民法典的过程中,就明确指出,制定新的民法,不应当再去沿袭资本主义欧洲的法律制度,而应当同这种法律制度进行斗争,制定新的民法,新的对待“私人”契约的态度。我们不承认任何“私人”性质的东西,在我们看来,经济领域中的一切都属于公法范畴,我们容许的资本主义只是国家资本主义。(注:参见《列宁全集》第42卷,第427页。在《列宁全集》第1版第36卷第587页中,“私人性质的东西”被译为“私法”。依笔者所见,第1版的译法更符合列宁思想的原意。)据此,列宁建议扩大国家对“私法”关系的干预,扩大国家依法“废除‘私人’契约的权力;不是把罗马法典,而是把我们的革命的法律意识运用到‘民事法律关系’上去。”(注:《列宁全集》第42卷,第427页。)在这里,列宁提出不承认任何“私法”,不是说列宁否认社会主义条件下关于民事关系和调整这种关系的私法的存在,而是说,在制定民法(私法)的过程中,不要“随波逐流”,不能对资产阶级法典采取全部照抄照搬的方法,不要被那些昏庸的资产阶级法学家所愚弄,不要总是因袭资产阶级的民法概念,而要创造新的体现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内在要求和保障人民群众利益的新的民事法典,这才是列宁所说的“经济领域中的一切都属于公法范畴”的真谛之所在。(注:《列宁全集》第42卷,第427页。)
其次,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又是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继承物、扬弃物。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之所以能够成为高于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社会政治制度形态,就在于它不仅直接地继承、扬弃了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中一切有价值的合理因素和法律规定,而且还间接地继承、扬弃了人类法律文明史上一切优秀的法律思想文化体系中的肯定性成果。本着这一精神,列宁明确指出:“西欧各国文献中和经验中所有保护劳动人民利益的东西一定要吸收进来。”(注:《列宁全集》第42卷,第444页。)为我所用。只要把“我们俄国法律和一切外国法律中好的东西都吸收过来,那么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就有可能保证达到现在先进资本家所达到的标准”,(注:《列宁全集》第41卷,第161页。)并且才有可能超越这一标准而达到更高的立法水准。
再次,社会主义法律不仅仅是与资本主义法律相对立,在一定条件下,特别是在新经济政策条件下,完全可以找到两者的共同点和结合部,使之得到双方的共同认可、共同遵守、共同受益。例如列宁在规定租让合同的基本原则时,就提出“在签订这些合同时,租让合同的各种条件、各个方面、各项条款都不会超过资本主义法律的有关规定。这个基本原则是一分钟也不能忘记的。我们应当根据资本主义的关系来证明这些条件是资本家可以接受的,并且对他们是有利的,同时我们自己也应当能从这里面得到好处。否则,一切关于租让的议论都是空谈。总之,我们所提出的都是资本主义法律所承认了的。”(注:《列宁全集》第41卷,第161页。)可见,承认两种对立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定具有共同性,完全符合对立统一的法哲学辩证法。如果仅仅看到两者的对立,而忽视了两者的统一,要外国资本家也要完全按照共产主义原则办事,根据共产主义的原则同资产阶级强国签订条约,对此列宁嘲讽道,提出这种主张的人可能“快要进疯人院了”。如果按照这种观点去办事,恐怕没有一个外国人愿意和我们做生意。
最后,用对立统一的法哲学辩证法指导新经济政策的法律调控,不仅可以使苏维埃俄国创设一个同资本主义国家实行经济合作、和平共处的良好的国际经济与政治环境,而且可以有效地利用资本主义国家之间的对立和矛盾,各个击破,使资本主义各国结成的反对俄国的经济、政治和军事同盟趋向瓦解。列宁详细地介绍了租让法令的颁布在资本主义国家中所引发的强烈反应和它们之间的矛盾的加剧。例如,同美国进行的关于租让堪察加的谈判使美国和日本之间的矛盾更加激化;法国声明它在俄国有取得租让的优先权,使英法很难再结成反对俄国的军事同盟;德国出于对俄国租让耕地的兴趣,急于同苏维埃俄国媾和;1921年初苏维埃俄国同土耳其和波斯签订了贸易条约,3月同英国签订贸易协定。这样做的结果,也就保证了“我们能够真正专心从事经济建设事业,能够在一个比较长的时间内安心地、坚决地和满怀信心地进行工作。”(注:《列宁全集》第40卷,第133页。)
四、以民为本的法哲学价值观
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主体和利益主体是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的工农大众。从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价值观的角度来看,社会主义法律价值目标的选择与建构,必须以维护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为价值归宿。这种以民众的利益为本位的法哲学价值观是马克思主义法律价值观的核心内容和理论基质。对此,列宁明确指出:人民的利益,“革命的利益,工人阶级的利益——这就是最高的法律。”(注:这个观点是普列汉诺夫最早提出的,列宁以完全赞同的口气引用了普氏的观点。参见《列宁全集》第33卷,第189页。)
那么,在经济相对落后的社会主义国度里,要把维护民众利益的价值目标落到实处,首先要维护占国家人口大多数的农民的利益。为此,列宁强调,在俄国,“无产阶级不但是少数,而且是极少数,占大多数的是农民。”(注:《列宁全集》第41卷,第21页。)因而必须善于采取满足农民经济要求的办法、采取最有效的措施来改善农民的经济状况,(注:《列宁全集》第41卷,第23页。)因为怎样处理无产阶级政权同小农之间的关系是苏维埃国家当时最重要的经济问题和政治问题。(注:《列宁全集》第41卷,第24页。)然而在战时共产主义时期,因战争需要,苏维埃政权不得不强制性地向农民征集余粮(甚至包括部分口粮和种子),在当时特殊的环境中,广大农民对苏维埃政权采取了理解和支持的态度,“农民为了不让工厂和城市完全挨饿,自己不得不挨一点饿。”(注:《列宁全集》第41卷,第23页。)但是,如果我们由此得出结论,认为只能采用这种办法和态度长期地对待农民,那就大错特错了。因为“这必将意味着苏维埃政权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垮台。”(注:《列宁全集》第41卷,第24页。)
事实正是如此,从1920年底开始,极其严重的农民经济的危机和由此而不断增长的农民对余粮收集制的不满情绪逐步爆发出来。这种不满情绪的一个标志就是富农暴乱。即使在没有发生富农暴乱的那些地区(俄国中部各省、北部和白俄罗斯等地区),农民不满情绪的滋长也日益明显地表现了出来。在农民的大批信件、申诉和请求中都反映了这种不满情绪。许多农民向地方苏维埃和粮食机关、中央苏维埃和粮食机关——粮食人民委员部、农业人民委员部、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人民委员会,甚至直接向列宁写信反映他们的利益要求和不满情绪。这些申诉信件一般不是个别农民写来的,而是整村、整乡或者几个村子联合写来的。这引起了列宁的高度重视,把它们称作农民情绪的最好的“晴雨表”。列宁认为,虽然这对于俄国这样一个广阔的农民大国来说,这些信件并不算多,但是它们却反映了千百万农民的情绪和利益要求。这充分说明,“农民对于我们和他们之间所建立的这种形式的关系是不满意的,他们不要这种形式的关系而且不愿意再这样生活下去这是不容置辩的。他们的这种意愿表达得已经很明确了。这是广大劳动群众的意愿。我们必须考虑到这一点。我们是十分清醒的政治家,能够直率地说:让我们来修正我们对农民的政策吧。目前的这种状况,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注:《列宁全集》第41卷,第52页。)
列宁在紧张而繁重的国务活动中,仍然抽出许多时间认真处理农民的申诉信件,并且亲自接见上访的农民代表,了解他们的需要、申诉以及他们对发展农业的建议。(注:参见(苏)埃·鲍·根基娜:《列宁的国务活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55页。)列宁以无产阶级革命家对广大农民群众的深切关怀的宽阔胸怀虚心倾听并接受了农民的申诉,深情地指出:“我们应当努力满足农民的要求,因为他们感到不满足,不满意,而这种不满意是合理的,他们是不可能感到满意的”。(注:《列宁全集》第41卷,第53页。)那么,“怎样去满足农民呢?满足农民是什么意思呢?我们从哪里能够找到对怎样满足农民这个问题的答案呢?自然,这要从农民的要求本身中去寻找。”(注:《列宁全集》第41卷,第53页。)这就是放弃强制性的余粮征集制,而代之以新经济政策,满足广大农民的愿望和利益要求,并且“通过我们的立法来得到这个问题的答案。”(注:《列宁全集》第41卷,第55页。)
列宁在苏维埃第八次代表大会上作的关于对外对内政策报告中,实事求是地分析了俄国的农村形势,从保障全俄人民根本利益和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的高度,阐发了实行新经济政策的价值意义。他指出,如果“不使小农经济得到切实的大规模的改善,我们就没有出路,因为没有这个基础,任何经济建设都不能进行,无论多么伟大的计划都会落空。”(注:参见《列宁全集》第40卷,第146页。)列宁强调,这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利益,这是广大工农群众的利益,谁不懂得这一点,谁就是工农政权的极大罪人!(注:参见《列宁全集》第40卷,第146页。)总之,维护人民的利益,这就是最高的法律,也是实行新经济政策法律调整的根本出发点。
为此,在列宁的领导下,苏维埃俄国决定从农民问题和农业问题入手,实行经济政策方面的根本性转变和改革,并从1920年12月开始,讨论并通过了一系旨在保证新经济政策顺利实施的法令和法案,诸如《关于巩固和发展农业的措施》法案、《粮食税法令》等等,这些法令和法案,其基础都是农民的委托和愿望。对此,前苏联学者埃·鲍·根基娜评述道:列宁——“党的领袖、苏维埃政府的领导者善于体察、集中和概括农民的愿望,善于在此基础上得出唯一正确的结论,并及时而迅速地完成向新经济政策的历史性转变。”(注:参见(苏)埃·鲍·根基娜:《列宁的国务活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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