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与敏感性研究的回顾与展望_人格特质论文

正义与敏感性研究的回顾与展望_人格特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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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是人类永恒的主题,它被认为是一种普世价值。传统上认为,社会公正是社会心理学的研究主题,因而,研究问题主要聚焦于公正心理和行为的外部因素,人格特质、信念、态度等个体因素则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一些社会心理学家开始认识到,人们不仅在物理刺激、挫败感、奖惩等方面的敏感性存在差异,而且在道德和公正感知方面的敏感性也存在个体差异[1]。人们对公正的感知受到他们自身信念、态度和人格等因素影响。相比公正世界信念(belief in n just world)高的人,公正世界信念低的人更容易感知到不公正。人格特质也会影响公正判断及与公正有关的情绪行为反应。例如,研究表明,多疑者对被利用和受欺骗更为敏感,更容易预计不公正的发生,而这种预计反过来会导致他们的行为更为自私,甚至出现反社会行为[2]。研究发现,性情随和的人更容易察觉到公正,神经质和特质焦虑会增强当事人对于不公正的反应强度,而人际信任、随和则会减弱人们对不公正的反应强度[3]。

可见,对于同一个潜在的不公正事件,不同的人其敏感度是不一样的。人们对于同一个不公正事件的反应也会有差异。有的人更为关切不公正问题,更倾向于从公正视角来理解社会现象;有的人对不公正则没有那么敏感,不公正现象很少给他们造成很大困扰。一些人对于自己是否受到不公正对待更为敏感,而对自己是否从不公正情境中获益没有同等程度的敏感。因此,人们对不公正的感知及反应强度存在个体差异。下面我们将回顾有关公正敏感近十几年来的研究情况,以期获得完整的认识,并提出未来可能的研究方向,以进一步推动这一领域的发展。

1 公正敏感的内涵

“公正敏感”(justice sensitivity),作为一种人格特质由Schmitt等引入到社会公正领域,用来解释不公平情景下个体反应的差异,他们假定人们如何对不公正做出反应有一种稳定的倾向[4]。不过,当时他们只探讨了受害者公正敏感(victim justice sensitivity)。研究表明,公正敏感具有跨类型、跨情境和跨时间的稳定性,基本上可以认为公正敏感是一种相对稳定的人格特质[5]。被试在公正敏感量表测量分数上的高稳定性也说明了公正敏感可以被认为是一种人格特质[6]。

要理解“公正敏感”的内涵,我们首先需要了解“敏感”一词的涵义。“敏感性”一词,在《辞海》中的意思是“生物体或生物体某一部分对某些因素易于感受的性能”。“敏感”在《汉语大辞典》中的意思是“生理上或心理上对外界事物反应很快”。在英文中,“sensitivity”表示感受的状态与质量,或是有机体对刺激反应的能力。显然,敏感具有“敏锐性”和“易感性”,前者是指个体主动察觉内外部刺激的灵敏性,后者强调个体受内外部刺激影响的容易程度。从“敏感”的这两层意思来看,公正敏感性就包含了察觉公正或不公正的灵敏性以及对于不公正的反应强度两层含义。也就是说个体不仅在公正感知上存在差异,而且对不公正的情绪行为反应也存在差异。我们把前者称为公正察觉力,它是指对公正与否的感知敏锐性,是一种社会认知过程;而把后者称为公正容忍性,它是指个体察觉到不公正之后,情绪行为反应的强烈程度。

看见一个不公正情景,公正敏感度高的人将比公正敏感度低的人更强烈地激发出不公正感。相比公正敏感度低的人,公正敏感度高的人更频繁地察觉到不公正,对不公正的反应也更为强烈。研究表明,与公正敏感度低的人相比,公正敏感度高的人更容易在模糊情景中察觉到不公正;而当这个模糊情景随后被公正地处理后,公正敏感度高的人比公正敏感度低的人能察觉到更多的公正,做出更为公正的评价[7]。也就是说,模糊情景中潜在的不公正线索更能激发出公正敏感度高的人的不公正感,而模糊情景中潜在的公正线索却不能激发出他们的公正感。一般而言,相比正面信息,人类对于负面信息更为敏感。对于公正敏感度高的人来说,既定的情景中只要有很少的线索就可以激发他们的不公正感,而且程度要高于公正敏感度低的人。

“公正敏感”这个概念还表明了,人们在应该如何做和实际结果等方面的看法存在差异。公正敏感者对不公正更为敏感,他们的“应该”标准会更高,所以公正敏感和“应该”(ought to)存在正相关;相反,公正敏感和“事实”(is)存在负相关,也就是说,相比公正敏感度低的人,公正敏感度高的人欲求的公正结果和现实结果之间的差距会更大,随后他们的反应也更为强烈。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正敏感是指察觉公正或不公正的灵敏性以及对于不公正的容忍度。

2 公正敏感的类型与测量

2.1 公正敏感的类型

人们亲见不公正通常有三种不同的角色:受害者、旁观者和受惠者。处在不同的角色立场,人们对同一件事情会有不同的公正判断。因此,就有三种类型不同的公正敏感:作为受害者、作为旁观者和作为受惠者的公正敏感。受害者敏感是指,自己作为受害者对不公正的敏感程度,受害敏感者更容易意识到对自己有负面影响的结果;旁观者敏感指的是,自己作为旁观者,察觉别人遭受不公正的敏感程度;受惠者敏感是指,自己作为受惠者对不公正的敏感程度。Schmitt等提出公正敏感时,着重强调受害者公正敏感,认为受害者公正敏感是一种人格特质,并在随后的研究中进行了验证。早期关于公正敏感的研究多数集中于测量被试的受害者敏感,而没有探讨被试作为旁观者或受惠者的公正敏感。

最近,有研究者将不公正情景中的受惠方分成两种角色:受惠者和加害者[8]。因为人们从不公正事件中获益既可能是主动的,也可能是被动的。实际上,之前的研究大多把“受惠者”称为“加害者”,直到补充加害者这一角色后,才把原先的“加害者”还原为“受惠者”。受惠者虽然从不公正事件获得了利益,但并没有主动导致不公正事件的发生;而加害者不仅可能从不公正事件中获得利益,而且主动导致了不公正的发生。

因此,公正敏感应该涉及四种角色,即受害者、旁观者、受惠者和加害者,对公正敏感的测量也应由之前的三种类型发展到现在的四种类型。也就是说,任何一个不公正情景都涉及四种敏感:受害者敏感、旁观者敏感、受惠者敏感和加害者敏感;同样的,每个人也都具有四种类型的公正敏感,只不过不同的公正敏感可能存在差异。一个人可能对自身是否受到不公正对待特别敏感,而对自己是否从不公正事件中受惠没有同等的敏感。

2.2 公正敏感的测量

“敏感”一词暗含了阈限的意思。体验到不公正的频率依赖于个体的察觉阈限,察觉阈限越低,越容易察觉到违反公正准则的行为。换句话说,如果一个人对于不公正的察觉阈限较低,那么他将频繁地体验到不公正;相反,如果他对于不公正的察觉阈限较高,那么同样经历这些不公正事件,他将较少体验到不公正。愤怒是不公正体验的一个主要情绪反应,即遭遇不公正对待容易使人愤怒。因受到不公正对待而引起的强烈情绪常常占据着当事人的情绪领域,使他们久久不能释怀。个体对不公正越敏感,就会有越多的侵入性想法。不公正遭遇会加重当事人的受挫感,由此产生的报复欲望应该成为公正敏感的一个测量指标。受害者的报复欲望和反抗行为,也会让加害者不敢轻易做不公正的事情。

因而,Schmitt等提出,公正敏感有四个测量指标,即体验到不公正的频率(frequency,FRE)、察觉到不公正之后愤怒的强度(intensity of angry,INA),对于不公正的侵扰性思维(intrusiveness,INT)以及对于加害者的惩罚意图(punitivity,PUN)[9]。公正敏感的差异也主要体现在这四个方面。在这四个指标中,愤怒强度(INA)和侵扰性思维(INT)是公正敏感最好的预测指标,而体验不公正的频率看起来并不是测量公正敏感的良好指标。这可能是因为,体验不公正的频率更多地依赖于个体记住不公正的频率,而不是个体对于不公正的察觉阈限。相比其它三个指标,报复欲望在许多场景下并没有出现。当然,FRE不仅跟个体的公正敏感有关,而且跟他们周围的客观环境有关。INA不仅跟个体的公正敏感有关,还依赖于他们的一般愤怒特质(anger trait)。INT也跟个体的一般沉思(ruminate)倾向有关。另外,PUN可能还与个体的攻击特质有关。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不管是Schmitt等学者提出的公正敏感的测量指标,还是前文对公正敏感的内涵分析,都可以说明公正敏感具有两层含义:察觉公正或不公正的敏锐性,以及察觉到不公正之后的反应强度。公正察觉力影响着个体察觉不公正的频率,而愤怒强度、侵扰性思维和惩罚意图反映着个体的公正容忍度。公正敏感度高的人可能会习惯性地感知到不公正,这是一种自我强化循环:与不公正对抗可能会暂时地激活不公正感,而不公正感反过来又会增加将一个情景察觉为不公正的可能性。公正敏感度高的人不仅倾向于频繁地察觉到不公正,而且他们对于不公正也会有较多的侵扰性思维。因而,在不公正感被激活的情况下,这种有意的反刍可能导致个体对不公正做出反事实解释[10]。

在实验中,对被试施行不公正会引发伦理学问题,在实验室之外又很难对“公正与否”进行控制,很多组织和机构也不允许他们的员工在实验中受到不公正对待,所以,通常对企业和组织公正的研究都采用问卷调查法。根据公正敏感的四个指标(FRE、INA、INT、PUN),Schmitt等设计了一些情景反应,用于测量公正敏感。测量FRE的情景如“我的表现比其他人好而却没有得到任何奖励(1/几乎没有……6/经常)”,测量INA的情境如“当我的表现比别人好却没有得到任何奖励时,我会很生气(1/一点也不……6/非常)”,测量INT的情境如“如果我的表现比别人好却没有得到任何奖励时,我会久久不能忘怀(1/完全错误……6/非常正确)”,测量PUN的情境如“如果我的表现比别人好却没有得到任何奖励时,我会公开指责(1/完全错误……6/非常正确)”。其中,FRE、INA和INT各有18个情景,PUN有10个情景。

Schmitt等比较系统地编制了受害者公正敏感、旁观者公正敏感和受惠者公正敏感三个量表(每个量表各有10个项目),测量旁观者敏感的项目如“当有人得到了本来不应该他们获得的东西时,我会感到恼怒”,测量受惠者敏感的项目如“当我得到了本来应该他人获得的东西时,我会感到不安”。这三个量表具有良好的信效度,被多次引用,且被翻译成多种外文修订版。Schmitt等第一次全面编制了包含四种公正敏感度的量表,每个子量表各有10个项目。测量受害者、旁观者和受惠者公正敏感的项目与之前几乎没有什么变化,另增加了测量加害者公正敏感的项目,如“当我从他人身上拿走不该属于我的东西时,我的感受并不好”等。

3 公正敏感的主要相关研究

3.1 公正敏感与情绪

关于不公正引发的情绪反应,愤怒是受害者最为常见的反应,内疚是加害者最为常见的情绪反应,义愤是旁观者最为常见的情绪反应。研究表明,受惠者的情绪反应也是内疚。这里就存在一个问题:既然受惠者和加害者的情绪反应都是内疚,那么这两种内疚类型有什么不同吗?

受惠者并没有主动行为而使自己获益,相反,加害者确实由于自己做了某些行为才使得自己获益。因此我们把加害者的内疚称为违规内疚(actional guilt)。这种内疚是由于个体做了不该做的事或产生一些不该有的想法而引起的,换句话说,道德的反事实思维引起了这种内疚。为了减少这种内疚感,个体随后可能去做一些亲社会行为。然而,有时候人们并没有做不正当行为或有不正当想法,但他们仍然体验到了内疚。这类内疚通常产生于客观上不平等的优势方,例如生活在第一世界国家里、属于某一特权群体、外表特别迷人等。虽然这些不平等超出了当事人的责任范围,但它们仍引发了与公正有关的情感,可以把这类内疚称为“存在性内疚”(existential guilt)。当然,这可能与“人人生而平等”的价值理念有关。存在性内疚是指作为特权和优势一方而感受到的不安。在一些不公正的情境中,个体可能仅仅由于自身的地位、特权或外表上的优势而成为受惠者,他们是被动享受不公正待遇的。所以,我们把受惠者的内疚归为存在性内疚。

Gollwitzer等在研究中发现,受惠敏感者在面对那些外表吸引力不如他们的人时会产生存在性内疚[11]。受惠敏感者可能会将自身拥有的特权或优势看做是不公正的表现,认为自己有责任减少这种不公正,例如扶助弱势群体,从事慈善事业。可见,受惠敏感者帮助受害者的欲望相对较为强烈。虽然受害敏感者也会把客观上的优势看作不公正,但他们并没有产生要减少这种不平等的责任,所以受害者敏感和存在性内疚相关较低。

3.2 公正敏感与行为

公正敏感可以用来预测被试在遭遇不公正时或之后的反应。研究发现,公正敏感通过影响公正判断进而影响员工行为,增强组织不公正对于组织成员行为的影响[12]。公正敏感对于亲社会行为或反社会行为也具有较为明显的预测效果,Gollwitzer等研究指出,受惠者敏感和旁观者敏感与亲社会行为存在正相关,而与反社会行为存在负相关;受害者敏感与反社会行为和自私自利行为正相关,而与亲社会行为负相关。Traut-Mattausch和Guter以医疗改革为例,以医生作为研究对象,考察公正敏感对于改革态度的影响,结果发现受害者敏感度高的医生更倾向于认为改革限制了他们的自由,更会抵抗改革[13]。Fetchenhauer和Huang研究发现,在实验游戏中,受惠敏感度高的人比受惠敏感度低的人更会做出与同伴同等的付出,也会拒绝一些不公平的所得;相反,受害敏感者更倾向于表现出自私的行为。旁观者敏感度和受惠者敏感度高的人在“最后通牒游戏”和“独裁者游戏”中,他们的决定更多地遵循平等规则,更倾向于做出公平的分配;受害敏感者宁愿牺牲自己的利益,也不愿意接受一份不公平的提议,倾向于做出偏向自身利益的分配[14]。

受害敏感者倾向于将社会看成是不公正的,而且会用一种多疑的眼光看别人,好像别人会利用他们。受害敏感者并不能促进亲社会行为和道德行为,相反它更多地和自私的、违规的行为相关联。担心被利用是一种防御机制,用来防止不公正发生在自己身上。如果他们真的相信有人想利用并且有时确实如此,那么他们碰到自己主导的情境时就会把它当做平衡或补偿的机会,做出不公正行为。尽管他们知道这样做有悖伦理道德,但他们会认为这是获得公正的时机。换句话说,与受惠敏感者相比,受害敏感者更容易将自己不公正的行为或想法“公正化”(justification)。“公正化”就是为自己违反公正准则的行为找一个合理的借口。

如果受害敏感者观察到自己处于不公正的受惠方或他人遭遇不公正,他们似乎表现得更加自私或幸灾乐祸。当面临一个道德诱惑情境时,受害敏感者倾向于做出不道德的选择,而受惠敏感者倾向于抵制住诱惑,遵守规则。旁观敏感者和受惠敏感者更多地考虑对于他人是否公平(公正为他人),对于弱势群体富有同情心;而受害敏感者则主要考虑自己受到的对待是否公平(公正为自己),不愿意主动帮助他人,拒绝承担援助弱势群体的责任,普遍认为这个世界基本上是一个不公正的地方、人们是自私的,对他人抱着一种不信任的态度。旁观者公正敏感和受惠者公正敏感反映出了真正的公正考虑,而受害者敏感则含有自我保护的动机。也就是说,受惠者敏感和受害者敏感对与道德相关的认知、态度、行为的作用具有不对称性:受惠者敏感更具有纯粹的公正忧虑,考虑自己,也考虑他人;而受害者敏感则似乎混合了道德考虑和自我保护的动机。如果受害敏感者在一个竞争环境中体验到了强烈的不公正感,那么他们很可能对那些受惠者产生敌意。

Gollwitzer等认为,受害者敏感意味着对于情境中的恶意信号更为敏感,受害敏感者更容易从情境中找出恶意的线索,更担心自己被他人利用,从而表现出不合作行为。他们猜疑唤起的阈限较低,情境中轻微的恶意信号就能够激发出他们的猜疑[15]。猜疑作为一种预防策略,一旦被激发出来,为了不被利用,人们很可能表现出不合作和反社会行为。而旁观者公正敏感高的人可能抑制住反社会行为,即使他们已经有理由相信别人心怀恶意,自己可能被利用。

受害者敏感同时具有认知和动机要素。一方面,受害敏感者容易将恶意意图附加到他人身上;另一方面,他们又强烈反对这样的意图,他们对于怀有恶意意图的人非常反感,这使得他们对恶意意图更加敏感。不过,谴责受害者也是人们对于不公正的一种常见反应。如果受害者应该对自己的处境负责任,他们的不幸就与他人无关,那么“加害者”就不用为此内疚。对于旁观者来说,谴责受害者会让他们产生一种控制感,如果他们在未来行为得当,就可以避免遭遇类似的不幸。

3.3 公正敏感的人格面研究

目前,研究者基本上都认为公正敏感是一种人格特质,人们对于不公正事件的心理反应具有跨时间和跨情境的稳定的个体差异。考察公正敏感与其它人格特质的关系,对于理解公正敏感的心理实质和功能具有重要意义。Schmitt等研究表明,旁观者敏感和受惠者敏感与亲社会态度、同情、社会责任、谦逊等存在正相关,而受害者敏感与嫉妒、猜疑、神经质、偏执等存在正相关[16]。后来,Schmitt等以德国人作为被试,应用大五人格量表(NEO-PI-R)作为测量工具,进一步探讨公正敏感在人格体系中的具体位置,结果发现,四种公正敏感与开放性(openness)都存在相关。也就是说情感开放的人,他们的公正敏感相对较高。旁观者、受惠者和加害者敏感与随和性(agreeableness)中的两个特质——谦逊和亲切存在正相关,而受害者敏感与随和性中的顺从(compliance)特质存在负相关。只有受害者敏感和敌意(hostility)存在正相关,而其他三种公正敏感都与敌意相关不大。与其它公正敏感相比,受害者敏感是一种更为特殊的人格特质。受害敏感者倾向于敌对和不合作,这可能是因为他们的情绪更为脆弱,倾向于监控周围环境中的威胁因素,而遭遇不公正就是这样一种威胁。

只有旁观者敏感与自信(assertiveness)存在正相关,这说明了旁观敏感者不仅关心他人是否受到公正对待,而且当他们作为旁观者判断不公正时也较为有信心。受惠者敏感和加害者敏感除了与开放性、谦逊和亲切等特质相关外,还与尽责性(conscientiousness)存在正相关。尽管受惠者敏感和加害者敏感存在很多共同的心理成分,但谦逊更能够预测受惠者敏感,而且只有加害者敏感和坦率(straightforwardness)存在正相关。这可能说明了受惠敏感者在公正问题情景中没有把自身利益看得很重。加害者敏感并不像受惠者敏感那样和自我意识(self-consciousness)存在正相关。我们发现,每一种公正敏感都有它自己相关的人格面(personality facet),而且不同公正敏感之间的相关性越大,它们共享的人格面也越多。研究还发现,没有一种公正敏感可以为其它人格特质所取代,公正敏感确实是一种独立的人格特质。

如果公正敏感确实是一种人格特质,那么在公正研究中就可以把它作为一个机体变量。相比公正敏感度低的人,公正敏感度高的人对于违反公正准则的行为有较低的察觉阈限,他们更能察觉到不公正,也更为关心公正问题,在遭遇同样不公正的事情时会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试图恢复公正。当前,国内外关于公正敏感的人格面研究还比较少。我们认为,需要增加更多的研究以确定公正敏感在人格体系中的位置,进一步探讨公正敏感和其它人格特质的关系,例如受害者公正敏感与特质愤怒,以及受惠者敏感与存在性内疚的关系研究。

4 研究展望

4.1 公正敏感测量工具的改进

“公正敏感”概念提出的前提假设是,不同的人面对同样的不公正事件或情境会产生不同的感受。有的人敏感,有的不敏感,基于此,研究者提出了“公正敏感”的概念,并加以研究。从研究现状来看,研究者对公正敏感测量工具的编制还不是很成熟,多数采用自陈量表的方式对公正敏感进行测量,而且,从编制的量表维度和项目来看,基本上只测量了公正容忍度,而忽视了公正觉察力,似乎默认了公正敏感度就是对不公正的容忍度。需要收集更多的数据以验证公正敏感度量表的结构效度。生活中损人不利己的事情时有发生,例如报复泄愤而导致不公正现象的产生。四种公正敏感的关系以及它们对行为的影响是否确实存在不同,都需要在将来的研究中加以探讨。如在诱惑情境下,加害者敏感度低的人会主动以他人为代价为自己谋利吗?受惠敏感者是否会抑制住获取不该得利益的欲望呢?而且,为了测查个体公正敏感的稳定性,需要时间更长(一般要三年或以上)的纵向研究来加以验证。

4.2 公正敏感人口统计学特征考察

显然,公正敏感作为一个人格特质,考察它在人口统计学变量上的差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在已有的研究文献中,我们只看到一篇关于公正敏感人口统计学差异的研究报告。Schmitt等研究发现,女性的公正敏感度要比男性高;受害者敏感随年龄增大而呈下降的趋势,青少年的受惠者敏感和加害者敏感要比成年人低得多;加害者敏感与受教育程度成正相关,待业者的受害者敏感要比从业者高,单身被试的受害者敏感比已婚的、离异的都要高。女性的公正敏感比较高,这可能是因为她们情绪的脆弱性(受害者敏感)和比较富有同情心(旁观者敏感)。待业者由于没有固定的收入,所以他们更频繁地体验到被剥夺感,因而他们的受害者敏感会比较高。需要注意的是,公正敏感和人口学变量的关系之间可能存在中介变量。在未来的研究中,我们需要进一步考察公正敏感的人口统计学差异,从中找出公正敏感的一些影响因素,这有利于加深对公正敏感的认识。

4.3 公正敏感与心理健康的关联性

公正敏感作为一种人格特质,会影响到人们的公正判断和公正行为。从社会道德的角度来看,一个人的加害者敏感越高,即对于自己的言行是否伤害到他人比较敏感,说明其越倾向于遵守公正准则;相反,受害者敏感越高,越容易猜疑别人的动机,进而产生敌意态度,虽然客观上可以保护自己的利益,但并不能促进人际和谐。由此可见,公正敏感对人们的心理健康水平具有调节作用。但是,如果一个人容易愤怒,是不是其受害者公正敏感特别高呢?或一个人经常体验到存在性内疚,是不是因为其潜意识认为自己处于受惠者地位而觉得自己有责任帮助那些处境相对不利的人呢?这些观点都有待于未来研究加以证明。

不公正的体验会诱发负性情绪,而频繁的负性情绪体验会降低工作满意度和主观幸福感。研究表明,相比受害者敏感低的员工,受害者敏感高的员工的身心健康问题和程序不公正感的相关更高。换句话说,在经历不公正时,个体越看重公正问题,他的健康状况就越容易受到影响。所以,在未来的研究中,可以继续探讨公正敏感与心理健康的关联性。例如,受害敏感者的心理健康水平是不是会较低?一个人如果特别担心自己会受到不公正的对待,常常因为一些小事情就耿耿于怀,那么其心理健康和人际关系会有什么样的表现呢?

4.4 公正敏感的跨文化研究

公正敏感量表最开始是在德国编制的,后来研究者相继修订了英文版、法文版、克罗地亚文版、荷兰文版、土耳其文版等。“公正”作为一个具有社会文化属性的概念,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人们对它的理解可能存在不同之处。由于社会发展水平和文化传统的差异,公正敏感作为一种人格可能具有跨文化差异。在一个相对公平和互惠的环境中,公正敏感高的人对于未解决的公正问题可能倾向于持较为宽容的态度;相反,如果人们普遍认为,这个社会是不公正的,人际间缺乏信任,那么公正敏感高的人对未解决的公正问题可能会持较为严厉的态度。虽然公正敏感量表已经有了几种修订版,但公正敏感的跨文化差异仍有待研究者系统地进行研究。如果能够从社会文化层面上进一步弄清公正敏感的特征差异,那么就会更深层面地认识公正敏感的影响因素和特性。

从社会文化层面来审视“公正敏感”的研究,还应注意到下述这样一种可能性。在一个长期稳定、成熟的社会里,公正敏感概念及其相关研究是有意义的,因为各种人群对“公正”的判断标准具有相对统一的认识和判断。而在社会急剧变革时期,各社会阶层之间利益和价值冲突激化,对“公正”的认识和判断标准不一,争论不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大家对所谓公正或不公正有着各自不同的立场和判断准则,即他们分别建构了不同的“社会公正”,那么公正敏感的研究就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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