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争取市场经济地位的困难与对策_市场经济地位论文

论我国争取市场经济地位的困难与对策_市场经济地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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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取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提出

自从1979年欧共体起诉我国出口的糖精钠倾销,揭开了各国对华反倾销的序幕以来,反倾销对中国出口企业的威胁越来越大。从1979年8月到2004年6月底,世界各国对华反倾销案件累计高达584起,影响了我国500多亿美元的出口。不仅如此,对华反倾销的涉案金额也越来越大,2003年的彩电案涉及5亿美元产品,木质卧室家具案则高达10亿美元。据世贸组织秘书处统计:中国已超过日本成为国际反倾销的最大受害者。2001年到2004年,中国遭遇的反倾销案件占国际反倾销案件总数的16.4%,与这一数字对比,2003年我国出口额仅占世界出口总额的5.9%。世界银行高级经济师威尔·马丁认为,中国有70%的出口商品很容易受到反倾销措施的攻击,未来10~15年内将持续面临更为严重的威胁。

中国之所以成为世界上反倾销的最大受害者,一个重要原因是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至今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欧盟、美国在反倾销调查中,坚持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按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标准选用替代国价格计算中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导致我国出口产品十分容易被裁决为倾销的存在并被征收很高的反倾销税,这对我国出口企业很不利。最重要的是,不承认中国为市场经济国家的规定严重违背了中国经济发展的现实,是不公平的。中国与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在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上的争论由来已久。尽管中国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建设中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但由于欧盟、美国等世界经济巨头出于自身贸易保护的心理一直未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所谓“市场经济地位”,实际上只是作为贸易救济措施之一的反倾销调查领域的专业性问题,与一国是否实行“市场经济”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但现实情况是,美国已将中国市场经济问题复杂化。1999年11月,中美两国达成入世协议,协议规定中国入世后15年之内,WTO成员在反倾销调查中仍然可以将中国的企业视为非市场经济。这项条款最终被带入中国入世法律文件中,以至造成今天被动的局面。欧盟东扩后,已上升为中国的第一贸易伙伴。虽然近年来欧中经贸关系迅速发展,但双方依然存在一些贸易摩擦,比如中国焦炭出口限制问题等。在许多问题上欧盟也希望通过“市场经济地位”这张牌,为自己赢得更多筹码。

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定位已经严重影响到了中国的出口。根据加入WTO时的协议,中国在2015年之前都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非市场经济地位本身带有极强的歧视性色彩,其最不公正之处在于,一旦该国被确认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那么该国产品的价格也就被认为是扭曲的,就要选择替代国来作价格比较。因此,当中国被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发起反倾销的国家就可以主观地选取第三国作为替代,用替代国市场上同类产品的价格来进行比较。如1999年欧盟在对我国彩电反倾销案中,用新加坡作为替代国来计算中国彩电生产成本,由于新加坡劳动力成本是中国的20倍,使得所谓的倾销指控最终成立。不难看出,使用这种带有随意性、不公平的替代国计算方法,中国企业在国外的反倾销应诉中很难获胜。据中国商务部提供的数据,过去2年间欧盟和美国共对中国出口产品提起了96起反倾销诉讼。美国对进口自中国的纺织品、彩电,以及目前的木质卧室家具都征收了反倾销税,而这些产品的出口占2003年中国出口总额的近1/5。所以说,加入WTO后,促使欧盟、美国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乃当务之急。目前,全球每7个反倾销案中就有一个是针对中国的。只有过了欧盟、美国这一关,中国商品才能少遭受反倾销调查之苦。在国际反倾销措施日益强化的背景下,市场经济地位的取得,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而中国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多数反倾销失利,都直接与“市场经济地位”有关。不承认这个地位,就会使中国企业在应诉反倾销时遇到不公正待遇。中国出口产品面临日益严重的反倾销威胁,而获得市场经济地位是解决这一问题的突破口。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争取WTO成员承认完全市场经济地位是符合国家利益的。2004年9月4日,东盟10国正式对外宣布,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这是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首次获得世界区域性经济组织的承认,标志着我国的“入市”之路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注:周世俭:《必须争取市场经济地位》,《环球时报》2004年9月8日第23版。)长期以来,市场经济地位一直是中国出口企业在应对反倾销诉讼时的软肋,获得世界各国对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承认将有助于中国出口产品摆脱在国际反倾销中的不利地位。

争取市场经济地位的难点

“非市场经济”国家一词最早出现在美国《1930年关税法》有关规范反倾销调查程序的法律规定中,起源于“国家控制经济”的概念。美国认为,社会主义国家属于国家完全垄断经济,控制全部商品价格,因此,出口产品的价格完全不真实,进口国在反倾销调查中很难按其市场价格来计算倾销幅度,需要寻找第三国的数据作为“替代国”,以此来确定倾销幅度。由此往往导致最终裁定较高的反倾销税,从而实现限制这些国家产品出口的目的。美国《1930年贸易法》以及以后的修正案确定了判断“市场经济”国家的6项标准:该国货币的可兑换程度;该国企业雇主与工人之间通过谈判确定工资的程度;外国公司在该国投资行为的自由化程度;该国政府对生产企业所有权掌握程度或控制方式;该国政府对资源调配、企业产品定价和生产数量的控制程度;其他美国调查机关应当考虑的适当因素。(注:蔡镇顺、杨斐、陈歆等:《国际商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63页。)根据这个标准,所有的社会主义国家都被列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此后,欧共体、加拿大等世贸组织成员也在其反倾销法中确立了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概念和相关标准。至此,“非市场经济”国家成为了反倾销领域的专业术语。值得注意的是,WTO从未确定所谓的“市场经济”国家的概念或判定标准。从关贸总协定(GATT)成立到世界贸易组织(WTO)建立,在其有关全部法律文件中,从未有任何“非市场经济”国家或类似概念的出现,这反映了国际多边经济组织回避通过制定所谓标准认定成员或其他国家经济运行体制的态度。遍查WTO的法律文件,在有关反倾销规则中,只有GATT1947中出现过“贸易被完全或实质上完全垄断的成员”的概念。1989年苏联、东欧发生剧变后,在1994年结束的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成果中甚至连此概念也未被继续沿用。因此,许多WTO成员在其国内的反倾销立法中并无“市场经济”国家的概念或判定标准。反观以美欧为代表的成员在立法中的规定,其判定标准并不能涵盖市场经济体制的内涵,标准的内容并不具备公认的科学性,有着很强的阶段性特点。争取市场经济地位将面临以下难点:

1.苛刻的标准。1998年欧盟鉴于中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颁布法令将中国和俄罗斯从其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删除,允许企业在单个案件中申请市场经济地位,但同时仍视中国为“市场转型国家”,并规定了以下5条标准:(1)有足够证据表明企业有权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决定价格、成本、投入等,不受国家的明显干预,主要原料的成本价格能够反映其市场价值;(2)企业有一套完全符合国际财会标准并能在所有情况下使用的基本财务记录;(3)企业的生产成本与金融状况,尤其是在资产折旧、购销、易货贸易、以资抵债等问题上,不受前非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歪曲;(4)确保破产法及资产法适当地适用于有关企业,以保证法律上的确定性及企业经营的稳定性;(5)汇率随市场汇率的变化而变化。(注:周友梅:《中国需要反倾销会计》,《财务与会计》2003年第7期。)

从技术层面上讲,欧盟的市场经济标准可以简单地概括为经济的私营化、市场化和规范化。客观地讲,我国要达到欧盟提出的五项标准,难度很大。2004年6月28日,欧盟委员会正式对外公布了其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初步评估报告的结论:“由于中国在四个方面仍未达标,现阶段欧盟无法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欧盟委员会的这份报告,承认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同时从四个主要方面指出中国经济市场化中存在的问题:首先,中国的会计法和破产法等市场经济法律体制还不够健全;其次,中国对资源的进出口采取了非市场化控制,例如焦炭出口;第三,中国金融和企业融资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国有企业的融资没有根据客观条件,导致了大量的呆账、坏账。该报告指出的四个方面都涉及体系性、制度性问题,我国显然难以完全满足欧盟的要求。在美国提出的市场经济6项标准中,劳资和汇率两项标准将是美国政府衡量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重点考虑的问题。2004年9月20日,美国商务部正式公布了拟修改反倾销程序的公告,修改其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申请“分别裁决”的程序。从修改之后的程序在举证以及提供材料的范围上来看,无疑给我国出口企业证明自己“具有市场经济导向”增加了难度。

2.市场经济地位政治化。早在2002年,中国市场上的商品有98%已按市场机制定价,况且一个国家是否是市场经济国家,关键看企业的运行机制。我国的企业,无论是国有还是民营,早已按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机制在运行,并非由国家来控制。(注:周世俭:《必须争取市场经济地位》,《环球时报》2004年9月8日第23版。)这早已是有目共睹的事实。根据北京师范大学李晓西教授主持完成的课题《2003年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报告》,2001年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程度为69%,显然中国已是发展中的市场经济国家,而不是一些国家所视为的“非市场经济国家”。所谓“市场经济地位”,本来只是中国企业在应对反倾销和反补贴时的一个专业问题,现在却似乎演变成了是否承认中国改革开放成果的问题,是否承认中国已经建立了市场经济的问题,其中政治因素明显上升。2002年11月欧盟突然给予俄罗斯市场经济地位,但显而易见,无论是当日的俄罗斯还是今日的俄罗斯,其市场化的各项指标均低于中国,而且俄罗斯至今还不是世贸组织成员。欧盟的出发点,原本就不是单纯的技术问题。当时欧盟“承认”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是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反恐合作的需要;俄罗斯在能源方面做出让步,保证对欧盟的能源供应;俄罗斯出口产品对欧盟没有太大的冲击力。因此,欧盟当时的决定完全是一个“政治决定”。美国承认俄罗斯市场经济地位的原因是其坚决支持和帮助美国攻打阿富汗,那是西方世界给俄罗斯的“政治赏金”。澳大利亚前总理霍克也认为,“所谓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的判断其实没有什么可以统一遵守的标准,与其说这是个经济问题,不如说它是个政治问题。”“非市场经济”问题在国际贸易当中实际不是一个学术问题,而是一个涉及实际利益的政治问题,无论是在政治还是经济上,都需要有我们的筹码。现在欧盟的“最初评估报告”不论指出多少问题,那都只是技术层面的。给不给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是一个政治决定,而不是技术决定。俄罗斯曾同样与中国名列“市场转型国家”之列,但在“9·11”之后因其积极靠拢西方而先后被美国和欧盟承认为“市场经济国家”。从这个例子不难看出,这个问题绝不仅仅是个“技术性问题”或是纯经济问题。因此,我们要想解决这个问题,既需要高度的政治智慧,更要懂得少安毋躁的道理。(注:田雪琪:《别太看重市场经济地位》,《环球时报》2004年7月2日第17版。)

3.双方交流问题。一方面,一些国家既不了解中国市场经济已发展到什么程度,也不理解中国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到底是什么样的市场经济;另一方面,中国企业由于对国际反倾销法律及秩序不熟悉,同时对国内市场经济的方方面面的变动也不甚了解,致使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很少能向反倾销国家提供案件调查的广泛背景资料。中国的学者虽然在从推进改革的角度做了不少关于中国市场化测度的研究,但却没有从反倾销角度与国外同行讨论过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国家”的问题。因此,一些国家对中国经济的误判一直没能得到更正,甚至因某些小纠纷反而加深了。一些国家之所以对中国做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判断,经常对华施行反倾销,原因之一是双方交流不够。为此,我们必须学会经常与别人“坐而论道”,在谈判过程中实现双方的妥协。一个最近的事例是,中欧在最后的关头达成关于中国焦炭出口的协议,避免了一场剑拔弩张的“贸易恶斗”。

争取市场经济地位的突破口

美国当地时间2004年6月3日,美国商务部首次就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举行了约5个小时的公开听证会,10位美方代表“一边倒”地不同意认定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不过,听证会现场气氛平静。唯一的中方代表中国驻美使馆商务参赞戴云楼表示,中国政府期待着与美国就撤除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进行讨论,并在美国贸易法律上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中国宏观层面争取市场经济地位受挫的背景下,“行业市场经济地位”的概念悄然兴起。商务部副部长高虎城在近日召开的全国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会议上表示,商务部将继续支持企业申请行业市场经济地位,在个案应诉中进一步加大对企业争取市场经济地位的指导力度。中国争取“市场经济地位”,应该国家、行业和企业三个层面并举。在国家政府层面解决“市场经济地位”没有实质性突破的前提下,寻找一个微观层面解决问题,指导企业和行业在个案应诉中争取市场经济地位是一个突破口。但企业和行业争取“市场经济地位”只是过渡手段,不是根本的解决手段。根本出路还在于中国争取到“市场经济地位”,但是行业和企业的个案突破,有助于在国家层面争取“市场经济地位”。在个案申请中,企业是唯一的应诉主体,却受制于许多内外部因素。此时哪些职能部门应该发挥作用呢?在应对反倾销问题上,应该是政府、协会、企业三位一体。如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联手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对出口产品在国外的销售价格和销售量等方面的信息提前做出预报。当售价过低、销售量增长过快,或出口量占该国同类产品进口量的较大比例时,企业应及时采取措施。

企业要善用个案应诉待遇。中国出口企业能否寻求申请市场经济地位的个案突破,首先要看进行反倾销调查的有关国家或地区是否允许应诉企业单独申请市场经济地位,如果一个国家的反倾销政策中没有企业单独申请市场经济地位的规定,应诉企业就不可以申请。在对中国提起反倾销调查较多的国家或地区中,欧盟、土耳其都有企业可以申请单独市场经济地位的规定。其次,应诉企业在决定是否申请市场经济地位之前,要评估本企业是否具备市场经济地位的条件,应根据本企业的自身情况来判断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可能性有多大,继而决定是否申请。在一番唇枪舌剑中,中美关于是否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国家地位所进行的第一轮听证会已经结束。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美方代表中除了政府官员外,大部分是企业和行业协会中人,而中方仅有政府派出的代表团。因此,中国企业和行业协会在为国际社会作出符合“中国特色市场经济”的普遍认定而努力的过程中,应该作为运动员出场,而不仅仅是在观望。更进一步,在最近的中国彩电行业败诉美国反倾销的案件中,企业间的不团结被认为是导致败诉的重要原因之一,而在这次关乎中国未来经济发展的角逐中,团结一致就显得尤其重要。证明“市场经济条件”的确为企业提供了选择。2003年温州打火机企业联合应对欧盟反倾销,便取得了胜利。(注:胡文瑾:《反倾销第一案,温州胜》,《温州商报》,2003年9月15日第2版。)近年来诉讼成功率更逐步提高。据欧盟提供的数据,在欧盟近几年对中国企业提起的反倾销调查中,中国企业提出“市场经济地位”申请的成功率,从1999年的6%上升至2002年的62%。

争取市场经济地位需要多管齐下

事实上,中国在争取市场经济地位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1999年以来,在黄磷案、花岗岩案、氧化锌案等反倾销案件中,中国共有28家企业获得了市场经济地位而胜诉。尽管中美在签署中国入世协议时商定,美国在中国入世后15年内仍可把中国看成是非市场经济国家,但该条款同样规定,“如果中国根据世贸组织进口成员国的国内法证实某一特定产业或部门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非市场经济条款不再对该产业或部门适用。”美国法律中引入了“市场导向型产业”的概念,允许企业在反倾销案件中申请所在行业被认定为“市场导向型产业”。美国联邦行政法规第19编中判断市场导向型产业的标准是:(1)政府基本不干涉涉案产品生产产量和定价;(2)生产该产品的产业以私有和集体所有为主;(3)所有重要投入以市场决定价格购入。这说明可通过企业和行业申请“行业市场经济”的途径推动国家层面争取市场经济地位。市场经济地位的获得由“政治决定”而非“经济决定”。作为一个有力的筹码,欧美等发达国家是不会轻易在“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作出让步的,中国也许面临的将是一场旷日持久的争斗。因此,争取市场经济地位需要多管齐下。

1.抓住欧盟承认俄罗斯“市场经济地位”的契机。世贸组织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中国入世已经三年,俄罗斯改革开放始于1992年,至今尚未入世。欧盟承认俄罗斯“市场经济地位”被看作解决反倾销中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契机,中国完全可以用俄罗斯的例子来说服欧盟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2003年5月22日,时任中国商务部部长的吕福源在给欧盟贸易专员拉米的信中,正式提出在贸易保护调查中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申请。2004年4月14日,新西兰率先承认了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随后马来西亚和新加坡也相继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俄罗斯、罗马尼亚、保加利亚等一些国家的市场化水平显然不如中国,却得到欧美对其市场经济地位的承认。要妥善运用好欧美在这个问题上的“软肋”。此次获得东盟的承认是我国“入市”之旅极富意义的突破,也给我国获取欧美等重点国家的承认提供了非常好的借鉴经验。和中国当时争取入世一样,此次“入市”也应该采取先易后难、先近后远的策略。

2.进一步完善已建立的商务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中介组织及企业“四体联动”的应对工作机制。以市场经济导向为目标,充分发挥企业作为应诉主体的积极性,中介组织在应诉中的组织协调作用,地方政府的推动作用,商务部的总体指导、统一规划和对外交涉作用。在商务部进出口全口径预警系统的基础上,通过国际间的合作和数据交换,准确把握进出口的变动情况,充分发挥企业和中介组织在市场信息方面的优势,建立起多层次、多视角、多渠道的预警体系。随着政府在个案应诉中对企业争取市场经济地位的指导力度的加大,企业通过努力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案件也在增多。一共有28家中国企业在欧盟1999年至2003年立案的案件中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今后几年完全可能扩大到上百家、上千家。以欧盟打火机反倾销案为例,经我国企业抗辩和政府交涉,我国申请市场经济地位的5家企业均获成功,是个案应诉中获得市场经济待遇最多也是最成功的案例。(注:胡文瑾:《反倾销第一案,温州胜》,《温州商报》,2003年9月15日第2版。)另外,在韩国和泰国对我国产品提出的反倾销调查中,我国的企业也陆续获得了市场经济地位待遇。要继续支持企业申请行业市场经济地位,在个案应诉中进一步加大对企业争取市场经济地位的指导力度。

3.加快我国市场化改革的进程。尽管从数额上看,“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对我国出口影响很小,但以下三点足以引起我们的重视:其本身是歧视性做法,我们应当持续抗争,随时准备摘掉这项不公平的“帽子”,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国遭反倾销调查的产品,大多是劳动密集型产品,其出口往往集中在少数市场,一旦应诉失败将对产业安全、地方就业产生较大负面影响;“市场经济地位”的部分标准也体现了市场化改革的合理性,这正是我们正在改革的内容或今后改革的方向。市场化改革首要的就是政府行为的规范化,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保持一定的距离,从本不该管但以往管得过多的领域退出来,集中精力于其本该管但以往管得太少的方面。既要大幅度放松管制,给企业松绑,给市场发展创造空间;又要有选择地、用适当方式加强一部分管制,特别是金融管制,以防范风险。总之,关键就是要做好政府职能的转变,把原来的一个无限的和低效的政府转变为一个有限的和高效的政府。改变我国现有的从事国际贸易的一些方式,少打价格战,推动差别化战略,积极寻找有利时机,灵活利用各种外交手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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