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区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让、转化现状评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北京地区论文,科研机构论文,科技成果论文,现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多年来,北京市委、市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坚持不懈地把依靠北京地区的科技优势和人才优势作为首都发展战略中的一条重要方针加以贯彻,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发展中央与地方的联合与合作,大力推动吸收北京地区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使“发挥首都科技优势,互为战略依托”的思路得到越来越多企业领导人的认可,从而逐步注意吸收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科技成果,并产生了明显的效益,有力地推动了首都四化建设的进程。北京市科委、计委和经委于1987年组织实施的《工业技术振兴计划》、《星火计划》等促进了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动了经济发展。
表11986~1991年北京地区科研机构科技成果产生、 转让年度分布与增长情况
年度
1986 1987 1988 1989 1990 1991
产生成果项数
5831 5811 5532 5561 6523
6097
比上年增长率(%) -0.35 -0.48 0.52 17.29 -0.65
转让成果项数
782795
986 1023
1214 1293
比上年增长率(%) 1.66 24.02 3.75 18.68 6.51
年度
91年比86增长 合计
产生成果项数266 35355
比上年增长率(%)4.56
转让成果项数511
6093
比上年增长率(%)65.34
随着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入,科研与生产、科技与经济严重脱节的状况得以改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大大增强了进入经济建设主战场的动力。表1可以看出,科研机构向外转让成果呈现上升势头, 年均增长率为10.90%。这说明, 科研机构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多种需要积极向外转让技术。从技术合同交易情况也说明了这一点。1992年全市技术合同交易额已达22.2多亿元,超过了1986年全国技术合同交易额。1993年全市技术合同交易已达25.6亿元,比1992年增长15.05%。 从转让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调查也可以看出,大多数吸收单位也越来越注意成果的应用、转化。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科技与经济的结合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速度还比较缓慢,科技在首都经济增长、产业和产品结构的调整中所占份额还不高。一方面大批科技成果外流,另一方面大批企业的产品、技术更新换代缓慢的状况还没有得到根本扭转。
上篇:现状评价
下面我们简要评价一下北京地区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让、转化情况。
1.北京大中型企业未成为吸收成果的主体
北京地区科研机构1986~1991年向外转让的6093项成果中,流向北京1700项,占1/4 多一点。其中,中央在京科研机构转让成果中,流向北京的成果占转让成果总数不到1/4; 北京市属科研机构流向北京的成果占转让成果总数的比例高得多,约占50%。
由于中央在京科研机构众多,他们带有行业性特点,而且面向全国,而市属科研机构主要服务于北京。因此,中央在京科研机构科技成果流向外地多于北京,而市属科研机构科技成果主要流向北京,均属正常现象。但值得指出的是,北京地区的大中型企业未成为吸收成果的主体,这从下面的一组数据对比可看出这一点。中央在京科研机构1986~1991年向外转让的科技成果中,有78.52%为全国工业企业所吸收, 而大中型企业又是吸收成果的主体。它吸收的成果占转让成果总数的50%,占全国工业企业吸收成果总数的63.74%。 北京市工业企业吸收的成果仅占转让到北京市成果总数的56.22%,比全国这一比例低22.3%; 北京市大中型工业企业所吸收的成果仅占转让到北京市成果总数的23.92%,比全国这一比例低50%以上; 占北京市工业企业吸收成果总数也只有42.55%,比全国这一比例又低21.19%。相比之下,北京市小型企业和乡镇企业越来越重视吸收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1986~1991年北京市属科研机构转让到工业企业的成果共515项,转让到大中型工业企业151项,不到30%,而流向小企业和乡镇企业的成果超过60%,不少市属科研机构中的科技成果流向北京地区的大多是郊区乡镇企业。如北京市粮食科学研究所20年来共完成83项科技成果,其中有23项向外转让了81项次,转给北京的12项次中,80%以上为乡镇企业。北京市属科研机构固然有众多成果较适合乡镇企业,但也不乏大中型工业企业所需之技术。
表2 1990~1992 年北京市工业企业从北京地区技术市场吸收技术商品情况
19901991
项数 合同总金额项数 合同总金额
(万元)
(万元)
北京市工业企业 3031 35425.99 2787 32805.48
吸收技术商品
占市场比例(%) 16.3
15.8
15.014.6
1992
项数 合同总金额(万元)
北京市工业企业吸收技术商品
3256 38561.70
占市场比例(%)13.912.3
表2是北京市工业企业1990~1992 年从北京地区技术市场吸收技术商品情况。从表中所列数据可以看出,北京市工业企业吸收的技术商品占市场比例,无论是项数还是合同总金额均呈现下降趋势。
2.相当数量的重大成果外移
在数量众多的重大科技成果中,虽然有一些成果根据产业政策,不适合在北京转化,应支持向外转让,但仍有相当数量适合在北京转化的成果转移到外地,形成在北京盛开的科研之花,在外地结成丰硕之果。仅63个科研机构1988~1992年向外转让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115 项重大成果共转让178项次,外移的达129项次,而在北京落户的仅49项次。外移的成果中有许多应该在北京形成生产力的。例如北京纺织科研所的S —99系列止血纱布,是一项高附加值技术,国内已转让20多家,而北京却无人问津。又如,多头电脑刺绣机(原靠进口)是北京市一轻所与北京218厂联合研制成功并多次获奖的科技成果。这项成果的研制成功, 不仅提高了本行业的技术水平,填补了国内空白,而且为国家节约了大量外汇。一轻所从为本市本行业服务的角度出发,当时认为只有北京缝纫机厂最合适。但多次商谈,北京缝纫机厂都不作明确答复。当时北京缝纫机厂亏损严重,无力投入资金开发新产品,也许是一个原因,但最重要的原因是当时该企业的领导人没有远见,缺乏科技意识。这是我市某些企业领导人不重视科技的一个典型例子。
3.科研院所趋向成果自行转化
科技成果的转化过程既是一个技术创新过程,更是一个复杂的经济过程。只有把科技成果的转化建立在共同的利益基础上,才能发挥各自的积极性。可是,由于人们对技术商品价格形成的特点及其影响因素尚未达到共识,形成了科技成果价格的扭曲,科研单位转让成果获益与科研投入反差大。例如,我们调查的115项成果,投入3700多万元, 而转让获益仅6400多万元,二者之比为1:1.73。不少科技成果转让收入远不及科技投入。例如北京市化工研究院的“七五”攻关技术丁炔二醇,技术指标接近国际先进水平,研制阶段共投入113万元,而转让收入仅7万元,只有投入经费的1/16。又如,北京纺织科学研究所向外转让并已形成生产力的6项次重大成果转让收入为325万,仅比科研投入(270 万元)略高。据我们对115项转让成果的调查,受让方所获得的利税却达22-797万元,受让方获益为转让方获益的3.54倍(见表3)。由于利益分配不合理,科研院所为取得效益的最大化,近年来更加重视对一些技术成熟度高、产品市场前景好、效益明显的科技成果首先自行转化,然后再考虑向外转让;有些就根本不向外转让,而是自己独家生产,独占市场。据我们对重点调查的63个科研机构的不完全统计,5 年共自行转化成果418项,其中有357项为独家转化(见表4)。 如:市环保所的超声波明渠流量计,国内外有几家厂商想购买这一成果,他们都不卖,而是自己生产。两年来已生产了116台,产值200多万元。
表3 重点调查的科研机构1988~1992 年转让成果中效益明显成果投入与获益情况
成果转让方
成果受让方受让方获益与转
获益让方获益之比
科研 转让产值利税 受让方
受让方
投入 获益 转让获
(万元) (万元) 产值 利锐
项 (万元)(万元) 益/科 转让方
转让
研投入(%)
获益 方获
数
益
115 3720.75 6440.1 1.73
109808.9 2279717.05% 3.54%
科研机构自行转化的成果大都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产品销售收入成为这些院所的主要收入。从表4可看出,效益明显的85 项成果年产值达8亿多元,年利税达1.37亿元,分别是投入的17倍和2.8倍。例如,北京矿冶研究总院自己生产铁氧体磁性材料,年产值达4000多万元。北京冶金设备研究总院近年来越来越重视自行转化成果,凡是能转化为生产力的成果几乎全部自行转化,经济效益很明显。如该院自行生产的高炉钢轧机,年合同额可达1000万元。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1986~1992年间,共自行转化了30项成果,仅1992年就获利税660万元。
毋庸置疑,科研机构自行转化成果,对加速科技成果形成生产力起到一定的作用,对科技体制改革初期科研机构自身的生存与发展起着积极作用。但从长远发展看,科研机构应主要自行转化一些传统产业难以转化的高新技术成果,并逐步形成高新技术企业,而不应当将传统产业有能力转化的成果都自行转化。因此,科研机构(主要指科技开发机构)应走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与企业联合,或进入企业的道路,这样才能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
表4 重点调查的科研机构自行转化效益明显的成果情况
自行转化效益明显成果
转化 独家科研产值
产值/ 利税利锐/ 创汇
成果 自行投入投入投入
数
转化
项 (万元)
(万元)
(%) (万元)
(万元)(万美元)
(项) 成果
数
(项)
418357
85 4821.1
82346.3 17.08 13710.7 2.84
445.94
表5 1988~1992年北京市30个工业企业吸收成果情况
应用成果数转化后效益
转化失败
吸收较明显成果 成果
成果 吸收北京地区占吸收
占吸收 占吸收
总数 科研机构 占吸收成 项 成果比
项 成果比 项 成果比
(项) 成果数果比例例(%)例(%)
例(%)
(%)
117 53 45.30 59 50.4330
25.64 15
12.82
4.试验区高新科技企业成果转化方面的高效益和高转化率
以中关村为中心的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集中了一批以转化科技成果为己任的科研院所办的公司。它们把科研、生产、市场结合起来,已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典范,也成为科技成果形成生产力的一种成功模式。
近几年来,一批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高科技成果在试验区直接转化为生产力,并形成了规模生产,取得了极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例如,北大方正集团的“彩色激光电子出版系统”,1993年实现产值2.59亿元,创汇254万美元。 又如,中国矿大研究生院科帅公司的“笠帅一号微乳不燃液”,已广泛应用于井下液压支架和单体液压柱中,1993年实现产值785万元,利税总额达385万元,同时还获得技术转让费1.2 亿元。
试验区1993年直接转化成果639项,约占拥有成果的30%。 这直接转化的639项成果,当年实现产值8.1亿元,利税1.4亿元,创汇300万美元。另外,试验区1993年还直接向外转让成果340项,收入达3.5亿元,其中转让到外省市267项。
近几年来,试验区的拳头产品无论是数量上还是产值上均大幅度增加,质量与水平也有较大提高。1990年拳头产品84个,拳头产品工业销售产值8.5亿元;1993年拳头产品达到277个,销售产值达36.1亿元,分别增长了170%和325%。这些拳头产品年实现利税近1亿元, 创汇6000多万美元。
试验区以市场为导向,以技术为依托,经济才得以持续、高速、协调、稳定增长。自1988年至今,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到1993年底,实现技工贸收入100亿元,工业产品销售产值33亿元,上缴税费3.3亿元,分别是1988年的7倍、6.8倍和6.5倍。在全国52 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中,北京试验区的技工贸总收入、总产值、利润总额和上缴税费总额等绝大部分经济指标均名列前茅。
上述情况充分体现了高新技术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高效益和高转化率。
5.企业吸收成果转化率低
我们重点调查的北京市的30个工业企业1988~1992年共吸收外单位成果117项,其中有53 项是来自北京地区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占吸收成果的45.30%),吸收成果中,得到应用的59项,占吸收成果的50.43%;应用成果中取得较为明显经济效益有30项,占吸收成果的25.64%。另外,还有12.82%的成果转化失败(见表8)。这表明,企业吸收外单位的成果转化率是较低的。
下篇:问题分析
深入分析,影响科研机构成果在北京转化的主要因素有:
1.成果转化大环境尚未形成
(1)体制和机制制约成果转化
北京地区研究开发型科研机构产生的成果中,约有70%以上为应用技术成果。这些成果对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高新技术产业的创建,以及开发新产品、新材料等方面可发挥重要作用。我国的科研、生产体制是模仿原苏联模式而建立的,并分属不同的政府部门管辖。这种传统体制的特点是:由国家组建学科齐全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由国家投资,科技人员按国家指令计划进行研究,其成果鉴定后,通过一个关系松散的媒介者(如技术市场、学术团体或政府组织)转让给企业。这是一种间接的成果转化模式。由于科研与生产长期脱节,不少成果往往缺少相应的配套技术,结果只有少数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科技体制改革的目的,在于打破这种传统体制束缚,促进科研与生产的结合。但就目前情况看,这种传统体制所构筑的条块分割、壁垒对立的框架未能彻底打破。
众所周知,科技成果作为一种商品进入流通领域必须具备商品的某些共性,如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商品的质量决定其使用价值。技术成果的使用价值主要表现在其实施后对科技进步的促进作用上,如节能、节材、降耗,增加产品规格,提高产品质量,加速产品更新换代,改善劳动条件,增加产值、利税等,这就要求科技成果本身要具有技术上的先进性,工艺上的成熟性,生产上的可行性,经济上的合理性,并经得起市场竞争的考验。但目前的实际情况是,一方面由于科技体制原因,科研院所对企业的产品、工艺、设备以及对市场需求缺乏了解,科研针对性差,工程化的能力低,因而只能大多产出“试验型”或“技术型”的成果,与企业需要“生产型”“市场型”成果的现实存在着差距,从而造成技术供给与需求脱节。即使众多企业急需的成果,由于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环节十分薄弱,使成果成熟度低,也无法投入工业化生产。因为一项成果从提出设想到成为产品、商品,通常要经过试验—改进—试产—投产等一系列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是转化为工业性生产不可逾越的环节。就目前情况看,在成果转化这场接力赛中,前一棒归科研机构,后一棒是生产企业,而中间这一棒却无人来接,这种状况极大地影响科技成果的转化。例如,北京汽摩公司从北京机械工业学院引进的“减振降噪技术”,在实验室中使用效果很好,但在工业生产中就无法达到预期效果。又如,北京印染厂从北京化工冶金研究所吸收的“丝光碱尝试在线测量仪”,因棉花堵塞测量头,不能应用于生产中,要使其正常运行,需另加过滤器,而这种仪器目前国内又没有,企业又无力研制开发,因此只好停止使用。再如,中科院微生物所的多糖技术没有进行中间试验就转让给房山某企业,由于技术工业化程度低,无法投产,使受让方损失2700多万元。另一方面由于科研院所的社会职能和现有条件先天决定了他们很难解决企业的生产技术问题,尤其是大型关键性技术,使科研院所的大量成果无法成为现代化大生产的技术支撑。
目前,这种体制还使许多科研部门和生产部门忽视合理的分工协作关系:许多生产厂家宁愿自己投资办科研所;许多科研单位的科技成果立足于自己“转化”,肥水不外流。其结果只能形成一种在原有行政界限内的科研与生产的相结合,从而导致科研及生产在小规模、低水平的作坊式的基础上发展,成果难以真正产业化,更难以形成规模经济,而且还加深了科研部门和生产部门的分割、对立。同时,也难以发挥科研部门和生产部门各自独有的优势:科研院所,尤其是高校的不少成果是实验室成果。实验室成果必须进行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它的产业化过程又具有多学科的交叉性和多种技术的集成性,更是受人、财、物等诸多因素的制约,不是科研院所、高校或企业独自能完成的。但目前这种体制制约科企联动,制约了各自优势的发挥,制约了科技成果的转化。
在机制方面,由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尚未完全建立,市场导向还很弱,公平竞争尚未形成,人们的市场竞争意识、风险意识都不强,成果转化的市场拉力和科研院所的推力都很弱,使得传统体制下形成的先科学研究、后寻找市场的科技驱动模式的科技成果转化形态难以真正转到以科研目标始于市场需求的市场拉引模式的科技成果转化形态上来。其结果是科技与经济脱节,科技成果难以转化。
(2)技术市场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
科技成果向生产领域转移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科研机构、生产企业和技术中介机构的共同努力,而技术市场是重要的结合点。从国外的一些企业吸收技术的情况看,他们一旦发现新技术研究出来,常常是花钱买过来,自己有能力也不再研究,原因是争取时间。因为他们把成果转化的时间看作是市场竞争中成败的关键。因此可得出结论,从某种意义上说,在市场经济中,技术流通往往比科研还重要。
为不断繁荣和发展北京地区技术市场,使其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北京市政府不断采取措施,使北京地区技术市场走上了依法管理,健康发展的轨道,从而使技术交易逐年增加,1993年已达25.6亿元,占全国的1/4以上。 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北京地区技术市场发展还存在一些不足和困难,技术流通的效率和质量还远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科技成果压库,生产厂家缺技术”的状态仍然是困扰人们的一大难题。这种情况证明,北京的技术市场仍然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其主要表现是:①技术市场基本上仍在自由贸易阶段,一些技术中介机构没有把沟通科企双方信息、促进成果流通当作首要任务,而是往往由于技术市场规章制度不健全,利用技术交易的优惠条件,为本单位获取经济利益。目前,不少科研院所不愿参加技术中介机构组织的技术交易会推销成果,其原因是交易会收费高,成交少。②技术商品结构比例失调,造成低水平技术成果转让过剩,而高水平技术成果又难以转让的局面。从北京地区技术市场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在1991~1993年的技术交易额中,技术转让交易额只分别占16.16%、12.88%和12.93%, 每项平均金额分别为7.59万元、6.98万元和7.71万元。这说明合同规模小,技术水平较低。③供需双方基本上是进行简单的手工式直接交易,尚未建立起一个现代化的技术供给信息网络系统。例如,北京市工业企业近年来吸收中央在京科研机构科技成果中,有42.6%是科研院所自行推销和用户上门自找(委托研制的成果仅占43%)。技术市场经营单位对其所经营的技术成果之成熟程度、适用范围、市场需求与价格计算均很少能做出较深入、客观、公正的评价,更不用说标准化、科学化了。
(3)科技法规不健全
近年来,技术市场发展很快,由于法律不健全,再加之有法不依,从而导致纠纷时有发生。造成纠纷的原因主要有:成果工业化实验不充分,受让方转化条件不完备,不履行合同及成果所有权问题等。北京地区又长期没有建立技术合同仲裁机构,产生纠纷后,各持己见,难以得到解决。例如,北京计算机三厂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吸纳的“心脏功能检测仪”,厂方投资60多万元进行试生产,由于生产出来的检测仪测试结果很不准,被迫停产。厂方认为是转让的技术不成熟,而技术供给方认为是厂方转化条件不完备,双方争执不下。技术合同不兑现主要表现在技术采用方不按合同约定时间和数量给科研机构支付技术转让费或不给科技人员应有的技术服务报酬,效益提成更难以兑现。例如,北京冶金设备研究院的红外电子炉转让给昌平电炉厂,转化投产后不按合同向技术持有方支付费用,打官司虽技术持有方胜诉,但昌平电炉厂仍不支付费用。又如,北京医疗器械研究所的MER—2心电信号记录仪,已接近国际行进水平,能及时准确地记录人体实时心电信号,且具有追忆功能,于1989年转让给北京某企业,由于厂家不履行合同,不兑现提成,致使生产停止,并导致该所更先进的MER—3型心电信号记录仪转让到外地(连云港)。在委托研制和合作研制的成果归属、分享方面的纠纷更是屡见不鲜。凡此种种,极大地影响了科技成果的转化。
(4)政策环境有待改善
“北京的政策不如外地宽松”,这是科研院所的普遍看法,也是阻碍科技成果在北京开花结果的一个重要因素。例如,技术转让方从技术交易净收入中提取奖励费用的政策远不如外省市宽松。目前北京的提取比例是20%,而有的省市已达35~40%。中央在京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深有感触地说:“北京的企业对科技人员冷淡”,“科技成果在北京不值钱”。他们认为,北京的企业领导人总觉得自己的研究开发能力不弱,技术梯度与中央在京科研院所相差不多,对吸收新技术不感兴趣,或在价格上压了又压,对帮助共同开发的外单位科技人员不热情。这种环境既不利吸引科研院所的新技术流向北京,也不利吸引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共同完成成果的转化。这就必然导致大量好的成果外移。
另外,在企业吸纳、应用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为企业的技术更新、技术改造,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方面,长期以来缺乏相应配套的激励政策,即使制定了某些奖励政策,也难以完全贯彻执行。例如,1992年北京市经委、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工业企业中重奖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的通知》,规定企业可从技术开发经费(产品销售额的1%)中提取3~5 %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但至今也没有真正执行。
(5)地方保护主义阻碍成果转化
不少科研机构,尤其是中央在京科研机构认为,北京市的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例如,有的院所认为,有的企业主管部门要求下属单位吸收本系统的科技成果,而对中央院所成果的吸收持冷漠态度;还有的部门下达科研项目只考虑在本系统下达,不愿利用中央在就科研机构的智力优势。市属研究所的一些成果,北京难以转化又不让向外转让。如北京市化工学院的丁炔二醇技术,可以组织生产千吨级或万吨级的1,4—丁二醇,满足国内工程塑料PBT生产的需要(目前这种塑料依靠进口), 由于其基本原料是煤和电,在北京投产成本高,产品在市场上没有竞争力,不宜在北京转化。而该院的上级主管部门却不同意转让到外地,至今还束之高阁。这种地方保护主义无疑极大地影响了科技成果的迅速转化。
2.统一规划和协调力度不够
科技成果要转化为生产力,涉及的环节多,不统一规划和协调组织是难以奏效的。凡是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好的地区一般都有当地主要领导挂帅,采取得力措施,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并一抓到底。例如,天津市副市长亲自带队到中科院寻求合作,并很快与中科院建立了“创业中心”,共同转化科技成果。又如,本溪市南芬区由区长亲自带队到中科院寻求合作,他们在得知镍纤维电极电池技术后,马上组织建厂投产,各有关部门给予大力支持,很快就形成了规模经济,年利税达500 万元。
北京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充分发挥首都科技优势。例如,建立北京科技协作中心,大力组织和协调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与企业的技术合作,实施《工业振兴计划》和产学研合作开发工程等。但我们也应看到,与一些先进省、市、地区相比,在成果转化的统一规划和组织协调方面力度还不够,使得不少企业吸收、转化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科技成果仍处于“单兵作战”的状态,这无疑影响了成果在北京的转化步伐。
3.市场意识和科技竞争意识淡薄
由于长期计划经济的束缚,北京的企业大多缺乏市场意识,从而导致缺乏科技竞争意识。对新技术缺乏热情,更谈不上主动寻求新技术了。例如,北京化工学院一教授从国外获得信息:呼拉圈正在日本流行并很快将传入我国。因此,自行开发出生产呼拉圈的技术和样品,并向北京市体育用品厂推荐。可该企业领导人说:“这玩艺能有市场吗?”不敢接产,结果这项技术转让到河北省丰润县一个乡镇企业。很快社会上就出现了呼拉圈热,该厂的产品供不应求,短短几个月就获利100 多万元。又如,市环保所研制的中空超滤膜技术,除菌效果好,转让费8 万元,但北京市超滤净化设备厂却只愿花4 万元从天津购买一项技术指标较差的技术。科研院所普遍认为,北京市的企业领导不像外省市一些企业领导那样对新成果如饥似渴,有种“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思想,对新技术、新成果缺乏热情,当然也就更不会重视加强成果应用、转化专业人员的组织和培养了。
当然,不少科研院所也同样表现出市场意识和科技竞争意识差,没有真正接受市场引导,没有跟商品经济的大市场要课题,而往往是根据科技发展趋势和自己的专业特长而提出课题,然后经上级部门批准后下达,“闭门造车”的现象仍然比较严重。科技人员也往往崇尚学术水平、学术价值,轻实践、轻实际效益。不少科研院所没有完全从长期计划经济条件的价值观念和思维模式向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价值观念和思维模式转变,致使许多成果没有市场,或不能解决生产中的实际问题。
4.资金无保障
目前国际上普遍认为,一项科技成果的研制—开发—产业化的资金投入比一般为1:10:100。要使科技成果真正转化为生产力,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然而,据有关统计资料表明,市属科研院所1986~1991年向外转让的963项科技成果研制阶段累计投入经费6865.9万元, 而转化应用阶段累计投入经费仅10213.1万元,二者之比为1:1.47。 据有关单位分析测算,目前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应用阶段所需投资至少5 倍于研究开发投资,差距很大。
北京的企业用于新技术购买、再开发的资金匮乏,这是制约科研院所成果在北京转化为生产力的主要原因。固然,近几年由于市场疲软,企业资金相对短缺,但企业不愿多想办法筹措资金吸纳科研院所的新技术更是问题。目前,不少企业连规定从产品销售额中提取1 %作为技术开发资金也得不到保障,相反,对引进国外技术却很热心,愿下功夫去争取贷款。如中科院化学所的聚丙烯纤维板树脂技术,已达国际先进水平,但北京的某企业却强调经费困难,不愿购买该技术。结果转让到了辽阳化工厂,1987年开始生产,利税累计达2亿元。 后来北京该企业却想方设法筹资引进了国外技术。又如,北京机械工业自动化研究所研制的振动台,可满足卫星振动的技术要求,并为北京轻型汽车制造厂进行过振动试验,效果很好,但该厂却欲从日本引进技术指标不如国产技术的汽车振动台。出现这种引进国外技术有钱而吸收科研院所成果无钱的现象的原因不外乎两点:一是引进国外和国内技术的资金来源不同,前者属于技术改造资金,后者属于技术开发资金,企业领导往往重视从国外引进技术,而忽视吸收科研院所的新技术;二是引进国外技术对于企业某些个人有较多实惠(如可出国考察等),故其乐于想方设法去筹集资金。
另外,目前不少成果转化中间环节薄弱,要真正转化为生产力,需投入大量的资金进行二次开发,科研院所无能为力,企业更不愿冒风险去筹措资金。
我们亟待采取可行的对策和措施,加速科技成果在北京形成生产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