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金融制度本身缺陷的中小民营企业融资障碍分析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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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76.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096(2007)01-0112-04

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个世界性的问题。早在20世纪30年代初,英国议员Macmillan在向国会提供的关于中小企业融资问题调查报告中,提到了“金融缺口”。今天的中小企业,仍然遇到全新的资本缺口和债务性缺口的融资障碍,然而我国中小民营企业融资难还具有其特殊性。我国民营企业大多数为中小民营企业,且以劳动密集型为主,其平均利润水平不高,仅仅依靠自我积累作为企业的主要资金来源,远远无法满足企业投资发展的需要。但从实际情况看,民营企业恰恰主要依靠内部融资,分析其原因,主要在于现有的金融体系所存在的缺陷阻碍了中小民营企业从正规渠道融得资金。

一、信贷机构对中小民营企业融资机制存在许多缺陷

1.信贷权力保护的有效性严重不足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课题组2005年初以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省辖区调查网络为依托,对省内中小民营企业融资状况进行的调查结果反映:中小民营企业总体信用状况仍然偏低,特别是破产兼并比例较高,对银行资产的影响较大。表现在:(1)在全部样本企业中,对中小民营企业贷款形成的不良资产,占全部不良资产的比例平均高达63.93%。(2)中小民营企业破产兼并是形成不良资产的主要因素。在全部中小民营企业形成的不良资产中,破产占34.3%(21.93%/63.93%),兼并占16%(10.44%/63.93%),两项合计占50%,这既表明中小民营企业破产兼并是导致银行资产损失的主要原因,也表明中小民营企业存续状态不够稳定。(3)兼并造成的银行资产损失小于破产。企业兼并后银行资产的保全率平均为48.39%,破产后的保全率仅为21.93%。(4)金融机构债权保护手段的有效性严重不足。调查结果显示,金融机构一般运用追偿、行使抵押权、诉诸法律等手段保护债权,但受制于现行法律、制度和市场环境的约束,上述手段的运用效果不佳。比如抵押权的行使涉及很多部门,即使取得了抵押权,往往也不易变现或变现成本很高。金融机构的实际损失依然无法避免。

2.信贷激励与考核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金融机构在对中小民营企业融资时,已将激励机制引入信贷管理,且呈现信贷激励机制多元化的趋势。综合来看,这一做法符合中小民营企业的融资特点,对保护金融机构的债权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1998年以来,央行三次发布支持中小民营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支持力度在不断加强,但是中小民营企业融资难依然没有突破性的进展。信贷激励与考核机制是我们需要反思的问题之一。终身责任制和零风险,使得金融机构普遍存在“借贷”、“慎贷”,基层信贷经理对中小民营企业贷款的积极性不高。

根据国外主流的中小民营企业融资理论和实践,由于中小民营企业存在信息不透明的特点,对中小民营企业融资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基层信贷经理的努力。通过其努力,能够产生关于所在社区中小民营企业的各种“软信息”,这些“软信息”系从企业的上下游企业、主要经营者品行、供应商、顾客交易状况甚至差旅费规模等各种渠道获知,并在平时积累的基础上加以判断形成的,它们较之标准的企业硬信息(如财务报表、抵押担保以及信用记录),对形成正确的中小民营企业融资决策作用更大。信贷权力上收,了解中小民营企业“软信息”基层信贷员没有贷款权力,只有推荐权,但却要承担100%的收贷收息责任,一旦资产出现问题,收入待遇都受到严重影响。而远离企业“软信息”的二级行凭企业的硬信息(大企业标准)来决定是否贷款。信息、标准与责任的严重不对称,使基层信贷员对中小民营企业“恐贷”,抑制了信贷人员贷款投放的主动性,使一些项目前景好的高科技企业被挡在贷款门槛之外。

“借贷”、“慎贷”、“恐贷”只是表面现象,深层原因有二:一是现有法律、制度对金融机构信贷权利保护不够,金融机构只能通过逆向选择的方式进行自我保护;二是金融机构普遍缺乏评价中小民营企业贷款风险的机制。从整体看,近年来金融机构倾向于以债券、票据等形式运营资产,贷款在资产中的比重相对下降。在新增贷款中,个人贷款、大中城市和大企业份额上升,对中小民营企业贷款的比重呈相对下降趋势。在中小民营企业筹资渠道和方式没有拓展的今天,金融机构发生此类转变,无疑将使企业的发展陷入更大的困境。

3.贷款权限的高度集中,使县域中小民营企业融资出现真空

对中小民营企业放贷的信贷决策机制现状的调查结果显示:一是基本形成以二级分行为主体的信贷决策结构,城市商业银行的支行不能独立放贷。农村信用社信贷决策权集中于联社。二是信贷决策权限主要根据具体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确定,一行一策,没有统一标准。三是抵押贷款的审批权限大大高于担保贷款,并且极少对中小民营企业发放纯粹的信用贷款。

当前,由于金融机构县级支行的贷款权几乎全部上收到二级分行,而多数中小民营企业都分散在县级及县级以下区域,从而导致金融机构为中小民营企业信贷服务出现真空地带。基层行只有在贷款前期对企业的考察分析和申请上报权,没有贷款审批权。一个项目上报后,上级行在资金上往往要全局平衡,这就造成了贷款审批的速度慢、信贷投入缺乏灵活性的局面。贷款权的高度集中与中小民营企业贷款户多、面广、相对分散的具体情况不相适应,贷款手续的繁琐与中小民营企业急需贷款的矛盾比较突出。

4.中小金融机构对中小民营企业的资金支持不足

目前,我国支持中小民营企业发展的主导银行是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和民生银行。据推算,这三家金融机构的资产占全部金融机构的比重约为15%,贷款占全部金融机构的比重为16%左右,其实力在整个金融体系中是较弱的。由于中小金融机构规模小,抗风险能力较差,在市场竞争中受到各种基金和国有大银行的双重挤压,有的中小金融机构出现支付问题,不仅大大影响了中小金融机构信誉,而且使中小金融机构支持企业发展的能力弱化。

目前中小金融机构尚没有自成结算体系,汇路不畅。办理结算时,手续复杂,难以承担和发挥对中小民营企业信贷的主力军作用。另外,中小金融机构受国家利率政策调整的影响,存贷款利差不断缩小,加上企业效益差,欠息严重和有的信用社管理不善,财务监督不力等因素,造成经营效益下降,削弱了对企业进一步支持的力度。

5.中小民营企业融资成本普遍高于银行贷款利率

目前中小民营企业融资成本一般包括:(1)贷款利息,包括基本利息和浮动部分,浮动幅度一般在20%以上;(2)抵押物登记评估费用,一般占融资成本的20%。现场调研中,中小民营企业对房地产抵押登记意见较集中;(3)担保费用,一般年费率在3%左右;(4)风险保证金利息。绝大多数金融机构在放款时以预留利息名义扣除部分贷款本金,中小民营企业实际得到的贷款只有本金的80%。以1年期贷款为例,中小民营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在9%左右,约高出银行贷款利率的40%以上。

6.对中小民营企业融资的业务创新不足

近年来金融机构对中小民营企业融资创新产品主要有12种,在发达地区较多使用第1、2、4、5、6、8、9和10种,而不发达地区使用较多的是第3和7种,其他品种较少,使用频率低(见表1)。

总的来看,尽管目前社会资金相对充裕,但无论是间接融资体系还是资本市场,都未能对中小民营企业提供足够的资金供给。由于目前许多中小民营企业已经步入了规范、快速发展的轨道,如广东东莞等发达地区的一些企业在完成了原始积累之后正面临第二、第三次创业;还有大量起点高、技术含量大的高科技企业正处于创业时期,这些企业对资金的需求也进入了更加迫切的阶段。如果融资难的问题得不到解决,不仅会影响中小民营企业的发展,而且会进一步加剧正式金融体系之外的融资活动,从而影响整个经济体制的健康运行。

担保行业在我国是个新兴行业,为中小民营企业融资解困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其经营的对象多是金融机构不愿贷款的信用等级差的中小民营企业,造成该行业的高风险特性。目前我国信用担保行业的法律法规——信用担保机构的市场准入、监督管理、会计制度、风险处置、市场退出等方面法律规范均是空白。由于行业自律机制不健全,服务对象(中小民营企业)信息的不确定,经营环境的不确定,在客观上存在着引发新的金融风险因素:

(1)整体担保行业存在着制度性的亏损。据最新统计,2003年年底全国有955家担保机构。有调查显示,80%以上的担保机构经营现状不容乐观,业务处于“放空”状态。从以下担保机构的一些指标数据,可了解其盈利空间。一是收费标准:按照人民银行规定担保费依据当年基准贷款利率的50%收取。财政背景的担保公司收费低于纯商业性担保公司,有些商业性担保公司也在竞相压价拉客源,造成价格的不正当竞争,被戏称“劣币驱良币”。二是担保限额:财政部规定,担保公司对单个项目或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最多不得超过担保公司上年末净资产的10%。三是放大倍数:全国担保机构平均为4.2倍,最高的不超过10倍。四是保证金提取率:担保公司按注册资本金的10%~20%提取保证金,存入指定银行,不得动用。五是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标准:主要按当期收入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当期利润的1%提取风险准备金;按税后利润的10%~20%提取长期准备金,以上量化指标,使许多担保公司处于保生存之中。

(2)担保风险随着担保机构的发展在不断累积,年度代偿率与承保金额出现同步增长趋势。经验数据显示,担保机构成立第三年以后,其累计代偿率进入增长期。

(3)再担保风险补偿机制的缺位。在担保机构迅速发展的今天,担保机构的最后风险由谁来买单?这已是无法甚至不容回避的问题。由于再担保机制和机构的缺位,担保机构为了有效控制风险,普遍以被担保企业的反担保抵押充足状况作为担保机构批准企业首次担保的惟一条件,均要求担保企业法人代表、大股东及其家庭承担担保的无限责任,提供有形资产(地产、房产、设备、债权、退税、预算拨款以及组合)作反担保措施,最高反担保抵押充足率为100%,最低为40%。另外,担保机构对中小民营企业的担保审查程序与方式,均与银行部门的信贷审查没有根本性的区别。由于中小民营企业担保审查中的最大问题依然是企业财务信息不对称,再加上中小民营企业信用体系本身不完善,担保机构不属于金融机构,又无法直接进入现有的企业信贷咨询登记系统,取得担保企业的历史信用记录,使得客观上仍然存在着被担保企业的信用风险和行业风险,以及由于担保机构治理结构不完善所导致的个人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整体上的担保风险并不比银行信贷风险低。

(4)担保公司经理人的资质。担保公司与银行间最初的业务合作,往往与担保公司创办人的职业背景有很大关系。早期的大多数担保公司,其创办人有银行工作经历,这些创办人的个人信用和社会关系已成为担保公司与银行开展业务合作的敲门砖。而在2003年,各地担保公司成立出现“井喷”,良莠不齐。其中一些新开办的担保公司老板坦言,他们是看中了担保公司的“钱景”,担保公司成了一些人的“圈钱”机构,蕴涵极大的道德风险。

三、直接融资渠道缺失与资本市场缺乏层次

1.股票、债券发行门槛高且具有政策性歧视,证券市场结构单一

我国的资本市场是典型的政策主导型市场。长期以来,资本市场是作为国有企业融资及产权转换的一个具有特定功能的制定,尽管现在正在改变这一状态,但民营企业要想获取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的资格仍然相当困难。只有为数极少的特大型效益很好的民营企业才有可能争取到上市的指标,众多中小型企业几乎没有任何机会。为了控制金融风险,政府近年来已将证券交易严格控制在证券交易所范围之内,其余的场外交易基本上属于非法交易,以致形成了资本市场几乎只有交易所一个层次的独有景观。这一结构单一的资本市场所产生的不良后果已突出表现在:一是难以发挥资本市场机制;二是难以提高资本市场的集中度;三是不利于降低资本市场的整体风险。近些年来,由于受到我国特定的经济社会环境限制,资本市场结构出现严重畸形,股票现货几乎成为资本市场惟一的投资工具。由于交易品种过于稀少,相对充裕的社会资金只能面对极其有限的投资渠道,使得储蓄向投资转化的渠道严重阻塞,同时大量需要资金的中小民营企业无法利用资本市场以适合自己的方式筹集资金。

2.风险投资不发达

我国的风险投资业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政府的引导下,陆续出现了一批风险投资机构。广东省一直以来都是我国经济最活跃的地区之一,然而,风险投资业在广东也仍处于初始阶段,还面临很大的挑战,例如:风险投资资金总量不足,风险投资主体单一,缺少风险资本退出的渠道,创业风险企业的素质普遍不高,宏观方面缺乏对风险投资活动的政策与法律支持,风险投资人才极度缺乏等。风险投资制度不发达,就不能在风险资本与高风险企业之间搭建出通道。这一方面抑制了风险投资者的投资偏好,另一方面大大降低了高风险企业融取风险资本的机会。更重要的是,在这种状况下,高风险企业为了赢取非高风险偏好的投资,而不得不以牺牲巨大潜在收益来降低风险,这种状况长此下去对国家的技术进步和企业利益都没有益处。

3.民间资本难以进入银行体系

我国现有银行体系仍然为国有银行所控制,民间资本进入的壁垒较高。即使有少量民间资本得以进入银行业,也因受到行政控制而无法真正按照市场准则运行。鉴于正式金融体系无法满足中小民营企业的融资需求,绝大多数中小民营企业在其发展过程中都不得不从非正式金融市场上寻找融资渠道。因为这类融资活动基本上处于地下或半地下状况,缺少法律和制度的规范,高利贷等违法活动相当普遍。同时市场发育程度很低,仅仅依靠血缘和地缘关系而非社会信用关系进行操作,难以发展真正市场化的融资活动。

四、结论与对策建议

我国中小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现有的金融体系所存在的缺陷阻碍了中小民营企业从正规渠道融得资金,这又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信贷机构对中小民营企业融资机制存在许多缺陷;中小民营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出现多样化趋势,但蕴涵较大的金融风险;直接融资渠道缺失与资本市场缺乏层次。为解决这些问题,关键在于推动融资制度改革和融资环境改造,具体来说可采取如下对策:采取适当的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加强金融债权保护;整合地方金融机构,建立多层次的区域金融体系;加快金融业务创新,提高正规金融部门对中小民营企业的服务水平;建立担保机制的基本金补充和多层次风险补偿机制;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尤其是建立多层次的、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中小资本市场体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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