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寡居妇女的生活世界,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唐代论文,妇女论文,世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2435(2007)03 —0307—18
妇女因丧偶而守寡,因离婚而改嫁,或者结束寡居而再嫁,都是日常生活中的平常事件,它在历史时期是否会有所变化?假如有所变化,那么究竟有什么样的变化?这些是研究家庭史、妇女史和两性关系史的重要课题。一个时期以来,许多论著都认为,唐代妇女贞节观念淡薄,离婚与再嫁不当回事,此点迥异于后世;① 但最近也有论者通过对墓志资料的研究,指出唐代妇女其实多数倾向守节,再婚只是少数被迫的行为,似乎与后世并无差异。② 这样一来,唐代妇女的贞节观究竟如何?这个一向似乎成为定论的问题,便产生了分歧意见。
从方法与取径而言,研究历史上的婚嫁状况,比之于调查现实中的同类问题,难度要大得多。现实生活中,可以通过调查统计得出结论,而中古历史文献中则鲜有统计资料。当时的妇女究竟倾向于守贞节,还是倾向于再婚嫁,很难做出统计学的说明。假如我们求助于列举事例,那么,即使不胜枚举,也无法得出准确的判断。
从材料所显示的情况看,反差是如此之大:一方面是公主改嫁不乏其人,另一方面妇女守寡十几年乃至数十年者也大有人在。那么应该如何来评估这件事情?究竟什么才是唐代寡居妇女生活的历史真相?这便是本文要讨论的主要问题。
一、墓志所记妇女守寡现象的分析
唐代墓志所见妇女守寡的记载,大体分为如下几种情况,即结婚不久就守寡,结婚10余年(约30岁)儿女尚幼而守寡,四五十岁开始的中年守寡以及守寡长达四五十年等多种情形。
1.结婚不久就守寡 唐朝女子婚龄,一般在15—19岁,超过统计资料的六成。③ 结婚不久就守寡,意味着守寡年龄一般不超过20岁。如裴溥(706—742)在丈夫王泠然(692—724)去世时,年仅18岁(丈夫比她大14岁)。她守寡18年,有“息女曰仙官,女于安定皇甫浚;次女曰仙葩”。如果这位二女儿是丈夫的遗腹子,则最晚应该在开元十三年(725)出生,此时已经18岁。④ 荥阳郑氏(800—854)于“既笄之年”——大概15岁,嫁给范阳卢子谟,结婚“未期年”而丈夫去世。四个月后,生下遗腹女。郑氏“哀伉俪之年,誓心守节,抚育稚女,虔奉先姑,夙兴夜寐,以成妇道”。死时55岁,是守寡整整40年。⑤ 唐代女子结婚年龄的第二个集中年龄段是13—14、20—22岁,范阳卢氏(787—853)就是22那年嫁给清河崔枞的。宝历元年 (825年)崔枞被任命为雍丘县尉,未及赴任而亡,“夫人衔未亡之戚,携挈幼稚,卜居于郑之别邑,攻苦食淡,以成家业,劝童仆以艺植,训子弟以诗礼,够劳俭克,仅三十载”。卢氏生育了五男二女,大儿子冠岁而亡,次子早夭。大女儿嫁给荥阳郑裔贞,“不幸短折;裔贞愿敦旧好,故复以其季妻焉。”也就是说把第二个女儿也嫁给了郑家做继室。⑥
韦素与夫人齐氏(802—860)的婚姻颇为特殊。韦、齐二家本来是姑表亲。齐氏在家为长女,自幼丧母,其姑母也就是后来的婆母“怜而重之,视遇犹女”。常抚摸着齐氏的头说:“笄无他从,必为我季妇。”临终前又重申前言。于是当齐氏的父亲从刑部郎中出为饶州刺史,“召孤甥而遵遗旨焉。”七年之后,韦素参加进士考试,不得第,当年冬天竟然去世。两个儿子也“皆齿未小学,相继而夭。”其弟齐孝曾为姐姐写的墓志中说:“先君悯夫人少孀,荐痛韦甥遄逝,夫人惧增其悲,岁哀缠于内,每侍左右,未尝惨于色。”齐氏于是“嫠居将四十年,而端严自饰,为宗族之规范焉。”⑦ 从种种情况看,韦素与齐氏的婚姻乃是那种夫妻结婚后长期居住在妻家的婚姻形式,即敦煌书仪斯坦因1725号文书所谓“近代之人,多不亲迎入室,即是遂就夫家成礼,累积寒暑,不向夫家”的形式。⑧ 丈夫死后,齐氏一直寡居于本家。
2.结婚十来年(30岁左右)守寡 这个年龄的妇女,儿女幼稚就开始了含辛茹苦的寡妇生活。荥阳郑秀实19岁嫁给赵郡李某为夫人,30岁那年,丈夫去世,他们已经生下4男4女。也就是说11年内共生了8个孩子。郑氏守寡43年,于73岁逝世。⑨ 翟夫人(792—849)大中三年(849)去世时58岁,丈夫死于长庆元年(821)。其时,留下两个儿子,她也只有30岁,“鞠育孤稚”,守寡28年。⑩
吴王府骑曹参军张信(616—678)享年63岁,其妻子王氏(?—710 )很可能比他年轻许多,故在丈夫死后守寡32年后才去世。(11)
还有一位王氏(776—842),“以初笄之岁”,嫁给蓟州刺史静塞军使陆岘(767—814)。陆岘“名重位高”,王氏比丈夫小约10岁,是继室。“夫人自以府君捐背,四十余年,以灰心蓬首之容,弃纨绮花钿之饰,断机训子,剪发奉宾”(12)。按王氏在丈夫死后实际生活了不足30年,如果不是墓志录文有误,就应该理解为王氏结婚共40余年,守寡28载,是不足30岁就守寡了。
3.有40—50岁开始守寡的 这个年龄的妇女一般孩子已经长大成人,再嫁的机率不高。乐令姿(591—660)16岁嫁给昭武校尉任德为妻,52岁开始守寡,18年间“保孤遗,庶弘慈母”(13);东宫郎将王力士妻(581—660)守寡27年“志求无上,尊贝叶之微言,遂南山之寿”(14);陈恭,字令徽(590—672),59岁时丈夫去世,她“蓬首孀闺,铅华不御,柏舟自勖,之死靡他,廿余年”(15);杨氏(600—675)守寡30年,所生两子,“并先夭殁”,只有孙子一人,年方四岁,她“蓬首为容,竟衔忧而没齿”(16);处士王俭之妻刘氏(603—673)守寡36年“昼哭弥切,夜绩方严,孀节不亏,孤贞自洁”(17);隋平州录事参军张育妻赵氏(562—648)14岁结婚,40年后丈夫亡故后,赵氏又过了33年的寡居生活(18);戴氏“位居孀妇,孤育稚子,卅余年”(19)。张纲之妻梁氏(566—645)“固守空闺……一志不移,无心于再醮”,45岁开始守寡,寡居31年而卒(20)。
4.有的寡妇守寡长达四五十年 如处士陈泰的妻子房氏26岁“守志孀帷,亟移灰管,暑迁寒袭,四十余年,抚幼携孤”(21);侯氏(596—672)丈夫度支郎中彭府君去世后“上奉尊堂,下提孤幼,绝甘攻苦将年”(22);赠博州刺史郑进思之妻权氏(635—723)守寡长达48年,以89岁高龄去世(23);隋邛州司户明雅妻孟氏(554—645)守寡44年,享年92岁(24);处士成愿寿的妻子李氏(570—659),20岁结婚,50岁守寡,守寡40年,去世时90岁(25);韦敏的第三位夫人李氏(774—839)守寡45年,她去世时只有66岁,之所以守寡长,是因为守寡时只有20出头年纪(26);韩州助教向徹妻韩氏(620—700)26岁丈夫去世,寡居55年后,于81岁高龄而终(27)。王氏(655—724)30岁时“不幸良人早背,独守偏孤,鞠稚子之单居,念低徊而不忍。情非再醮,意乐三从,如愚管窥,请令守志”,守寡40年(28)。
渔阳县太君李氏(707—788)的丈夫左武卫翊府左郎将赵府君“早徇王事,遗孤尚孩,太君指柏舟以誓节……其□子也,克升于朝;其理家也,无恃于岁”,李氏终年82岁,可以想到,从“遗孤尚孩”到82高龄,守寡至少40多年(29)。段氏(578—650)17岁“适于高平竺氏”,“携□孤幼,倍历艰危,经今四十余载矣!”(30)
守寡时间最长的恐怕莫过于杨康之妻刘氏了。隋王屋县令杨康(516—585)的妻子刘氏(546—665),出生于西魏大统十二年,历北周隋唐,卒于唐高宗麟德二年,活了120岁,40岁守寡,竟然寡居了整整80年。(31)
引据的墓志记载尽管不多,但是《唐代墓志汇编》、《续编》的三千余墓志中,再婚和改嫁的妇女不过区区10例,而明确记载坚守贞节者则达264例。(323)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说,唐代守寡妇女相当得多,这个历史事实不容忽视。从墓志措辞之严峻看,笼统地说唐代妇女贞节观念淡薄,恐怕未必妥当。
二、为什么有这么多妇女丧偶:老夫少妻的婚姻模式
从前引资料中,我们发现那些长期守寡的妇女不外两种情况,或者高寿,中年守寡,寡居生活仍长达40到50年;或者守寡时很年轻,即使五六十岁去世,也有数十年的寡居生涯。而少年守寡尤其是唐代寡居妇女中的突出现象。
天宝五载去世的来香儿(703—746)恐怕是最年轻的守寡者了。来氏嫁入元家恐怕只有十岁出头的年纪,与丈夫元某生有一子元暠。来氏“年十二而所天早逝”,寡居32年,其间经历了父母与公婆的丧亡,“逮亲殁,泣血三年,爰丧舅姑,孝心无易,每至伏腊,哀恸加人”,晚年笃信佛教,“以久缚斋戒,因致柴毁,是长疠阶,浸以成疾”,44岁就去世了(33)。我们可以推想,来香儿的丈夫一定是一个年龄很大的男人。潞府参军崔府君的夫人王氏14岁守寡,80而亡,寡居66年,先后随弟弟王宗、王亮一起生活(34)。任氏(622—661)年及初笄,十四五岁嫁于董氏,没过几年,19岁便成为寡妇,21年后去世(35)。上文提到的韦敏的第三位夫人李氏,21岁成为寡妇,“四十五年称未亡人”,抚养先夫人所生子女,“计生活于郊屋,荆扉瓦牖,食糖羹藿”(36)。既然是第三任夫人,则韦敏娶李氏时必然是垂垂老矣。裴氏(667—725)终年59岁,寡居三十余年,守寡时也是二十多岁,所谓“浮荣不幸,移天早殁……夭夭华岁,茕茕誓居,卅余年,志不我忒”(37)。洪州武宁县令于府君妻李氏(780—843)在丈夫去世时“年龄尚少”,她“鞠稚子,抚孤女,心怀苦节”,一子志衡任云梦县令,一女嫁于宿州长使李孟皋(38)。魏氏12岁结婚,22岁守寡,34岁父死,43岁母亡,71岁去世,寡居49年,“仰苍吴而罔极,嗟人生如梦幻”,本人归信佛教,一个女儿出家,“法名道峻”(39)。处士陈泰的妻子房氏(635—706)26岁守寡,“守志孀帷,亟移灰管,暑迁寒袭,四十余年,抚幼携孤”(40),守寡达46年之久。
为什么有如此多的年轻寡妇?仔细分析各件事例,我们发现并非这些妇女的丈夫都是年轻而夭亡,恰恰相反,大多是寿终正寝。年轻妇女守寡的一个重要原因乃是因为丈夫比妻子年龄普遍大很多,形成了老夫少妻的婚姻模式。有的丈夫比妻子年长十几岁、二十几岁,甚至三四十岁。
唐初贞观年间的南和县令张彦(583—623)41岁去世,妻子郭氏(593—667)比其小10岁,生有三子君谅、君楷、君表,守寡44年(41)。县丞王卿(559—607)比妻子张氏(576—656)大17岁,王卿去世时张氏32岁,寡居49年(42)。昭武校尉秦义(585—632)年长于妻子张氏(598—662)13岁,48岁去世,张氏“奖协孤遗,言行克符,高构斯洽”30年(43)。孙氏(603—684 )比丈夫师州录事参军王岐(590—644)小17岁,丈夫55岁去世后,她寡居40年(44)。陈察(576—620)任文州刺史,妻柳氏(594—678)小丈夫18岁,陈察44岁去世后,她守寡长达58年(45)。
曾任高昌政权的左卫大将军的张雄(584—633)50岁去世时,妻子鞠氏(607—688)才27岁,生了两个儿子,“膏泽不御,五十余年”,守寡55年(46)。上护军庞德威(599—666)比妻子王氏(612—687)长23岁,丈夫68岁去世,王氏守寡20年(47)。同样的情况还有忻州司户陈平(604—672),也是比妻子年长23岁,本人69岁去世后妻子守寡17年(48)。和智全(601—662)比妻子傅氏(623—709)年长22岁,他信奉道教,“依于秦九嵏山,饵云英玉醴为事……居卅八年,遂果终焉之志”,而傅氏守寡47年(49)。六胡州大首领安菩(601—664)年长妻子何氏(622—704)21岁,安菩64岁去世,何氏守寡40年,有子三人金藏、胡子、金刚。何氏守寡时已经43岁,三个孩子中至少两个当已成人(50)。这是一个归化的西域胡人家庭,其守寡的原因显然不能完全从贞节观念来解释。
还有夫妻年龄相差三四十岁的例子,如一个叫齐朗(594—671)的丈夫娶妻子王氏(633—695),丈夫比妻子大40岁,虽然以78岁高龄去世,妻子王氏只活了63岁,却仍然守寡24年,“断织申规,抚训孤遗”(51)。某李氏(628—672)小丈夫申屠宝(594—664)35岁,丈夫71岁去世,她才37岁(52)。上文提到的120岁高龄的刘氏,比丈夫小30岁,寡居达80年。
丈夫之所以比妻子年长许多,是因为这些妻子大多为继室。左金吾卫中郎将张怀十一女张氏(698—741)嫁于左监门卫大将军白知礼(674—734)为继室,丈夫比其大24岁,丈夫61岁去世后,她“正味清禅,摄心止观”,守寡7年而亡(53)。宝历014号墓志郭柳(738—796)第一位夫人周氏于784年去世, 后夫人赵氏(757—825)比丈夫小19岁,40岁守寡,没有儿子,死后由弟弟和女儿送葬(54)。玄宗时期秘书省著作郎崔众甫(698—762)先娶夫人卢氏(?—734), 后娶继室李金(727—794)。崔众甫比李金年长29岁,公元762年, 崔众甫“终于洪州嵏城县之秘馆”(55),时年65岁,而李金年方36岁,寡居32年后去世(56)。
夫妻年龄相差较大的另外一个原因是,仕宦之男士往往晚婚而娶年轻妇女,造成夫妻年龄悬殊。唐朝士人结婚,有门当户对的要求,也有财产上的要求,还有其他方面的考虑。对于许多下级士人来说,如果没有父祖的隐蔽,其仕宦生涯并不轻松。他们奔竞于仕途,得到一官半职已经是40开外,这个时候结婚生子,自然是比较晚的了。其实,这些士人在结婚之前普遍有没有名分的女子侍侧,大多还留下了子女。
以宰相白敏中(792—861)为例。白敏中本人前娶博陵崔氏,生女三人,二人早亡,一女嫁主客员外郎皇甫炜,亦殁。后娶韦氏,时敏中已居相位。韦氏“勤雍和理凡十八年”,则再婚在62岁时,大约是大中七年(853)左右。白敏中共生育了12个儿女,9男3女,其中两任夫人各生了3个女儿, 长男征复等是结婚之前的无名分的如夫人所生的。(57) 又据郑熏为其咸通二年(861)去世的姐夫杨汉公写的墓志记载,杨汉公29岁中进士,在娶前夫人郑氏之前,已经有“长子思愿,郑夫人鞠之同于己子”。(58)
再如,孙子泽(819—872)大中十年(856)娶李氏(839—871),时妻子19岁,他本人三十八九岁,已经有非婚生的一对儿女,又与后婚的李氏生一男二女。(59)
又如,唐思礼(820—870)“娶王氏、俞氏,皆早亡。无嗣。有男子二人:曰理谨、道儿;女子三人:曰遂娘、阅师、杭娘;长而未冠,幼而未鬓”。(60) 这里说“无嗣”却有非婚生的二男三女,究竟是什么意思呢?这些孩子是唐某结婚前所生,还是婚后所生呢?是与谁生的呢?幸好我们发现了唐思礼自己给亡妻王氏(840—862)和俞氏(841—870)所写的墓志。根据《亡妻太原王夫人墓志》(61),王氏年方17岁嫁给年长自己20岁的唐思礼。结婚多年没有生育,王氏觉得:“嗣事甚严,宜有冢子,于是祈拜佛前,志求嫡续。精恳既至,果遂至愿,以咸通三年十一月十六日初夜娩一男孩。夫人喜色盈溢,及二更,不育。夫人方在蓐中,而伤惜之情,不觉涕下。三更,夫人无疾,冥然而终”。王氏在23岁那年是生产了的,结果却在生下孩子后当夜母子皆亡。其实,当时唐思礼有“一男曰丑汉,今七岁;一女曰遂娘,始三岁。夫人怜育二子,过于己出。”唐思礼与王氏是公元856年结婚的。此墓志写于公元863年。也就是说,这个丑汉正是唐思礼结婚一年后出生的,即是在唐思礼结婚之前或之时已经怀孕了的。那么这个女人是谁呢?该墓志也有消息:“又有女奴,每许侍余之栉,以己之珍玩之物,俾自选以宠与之。”这位侍栉的女奴显然就是这两个孩子的母亲。再看《亡妻北海俞氏夫人墓志铭》(62),志文没有写与俞氏再婚的时间,此时唐思礼已经有两个儿子三个女儿,他们都是非婚生子女可以肯定。其母亲是否仍是那个女奴,还是另有其它女婢,不得而知。唐思礼在第二任夫人死后不久也去世了,其墓志所说的“无嗣”,乃是指两位正室妻子没有留下子嗣,而这些非婚生的孩子仍然可以是唐家的血胤。
类似的例子还很多,例如江某(786—812)是左金吾兵曹江泳之子。“君少而俊拔,材力过人,结交豪右,使气任侠。”父亲希望他读书修文。“由是敛迹读书,非有命使,未尝出门”。可能是长期苦读而缺乏锻炼,结果在27岁的时候去世。江某并没有结婚。但是,已经有6岁的男孩和2岁的女儿。可见也是未婚生的孩子。其母亲当为奴婢或侍妾之类。江某的父亲与祖父皆在,则这个家庭已经是四世同堂,虽然没有正娶的孙媳妇。(60)
永兴县尉周著(767—834),“早岁穷二经,举孝廉。贞元十六年(800 )擢上第,元和(806—820)中,释褐补晋州霍邑尉。秩满,次调鄂州永兴尉。……呜呼!天不祐善,使名立三纪,宦才二任,而终。”周著尽管年轻时就穷二经,仍然34岁才及第获得做官资格,元和释褐得官之时,当在40—55岁之间。姑取中数,也在47岁左右。估计他此时才娶妻生子。所以他的妻子可能比较年少。而在他68岁去世时,两个儿子“长才幼学,次乃稚齿”;两个女儿“皆孺弱之年,未及成人”。即使大孩子为15岁,则其4个儿女都是他53岁以后生的,最小的可能是他60 多岁生的。难怪有墓志作者感叹说:奔竞于仕途,以觅得一官半职,“尝谓厚禄广寿,以显姻族”,却“奈何孀少妻、孤幼子而终焉?”(64)
总之,老夫少妻的婚姻模式是出现大量寡妇的重要原因之一。而老夫少妻模式的出现又是因为奔竞宦途之士,往往在婚姻之前已经有别的女人侍奉巾栉,甚至生育子女,这在唐人来说,并无需讳言。
三、寡居妇女的家庭生活
妇女成为寡妇那一天起,面对的第一件难事是要料理丈夫的后事。唐代有一比较特殊的情况,江淮、荆襄之地,多有寄庄寄住之人,他们或者在当地做官后留下,或因为在南方有垦辟之田而寄居,从墓志资料看,寄居于各地的士人之家,大都以北归葬于中土祖宅为首要之选,即使暂时没有条件北归,依旧寄寓他乡,未亡人也把实现丈夫魂归故里的遗愿作为人生首务。
王修本抱疾多年,临终就要求夫人韦氏“鬻其第,将我归于洛师,启迁我祖父伯仲女兄女弟凡七穴”。(65) 常熟县令张泚(690—744)“瞑目他乡”,嗣子张锷、张钊等,皆年幼,夫人继室博陵崔氏,“举先代奉宁神于平阴之南原,成遗志也。启舅姑之双殡,收绝嗣之两丧,杨氏幽魂,合拊于公,从周礼也……今夫人量力而行,度功以处,事就而家不破,人亡而道益彰。”(66) 苏氏(766—844)的丈夫常州武进县尉王某,元和初年早亡,“夫人茕独,三纪于兹”,寡居36年,“以义方勖令男,勤俭立家道”。夫家“三代六亲漂水乡,未及迁神”,王府君去世后,“室空子幼,家寄江干,旅泊之魂,永甘沦寄”,苏氏“痛心疾首,泣丐友于,誓坚神明,果副衷恳。大和辛亥,翩翩六旐,素舸而来,便以其年,咸葬邙麓”。苏氏生有一子,不幸早亡,以至“奠无息嗣,哭唯诸侄”。(67)
安葬丈夫之外,寡居妇女的家庭生活主要围绕着抚育孩子而展开。
许多年轻的妻子在丈夫去世后,子女尚年幼。她们余生的重要任务就是抚养子女长大成人,“训育男女,若全师父”(68),“勊己成家,树立余业”(69)。当然,孩子同时也是她们孤寂的寡居生活的一种寄托。
崔氏(666—716)孀居时“年方三十”,二子“孩孺”,她抚育幼子,“皆自褓育,比逮成人,犹勤训导,兼父之敬,尽师之范”,到她51岁去世时,“二子令誉,见称于时”(70)。监察御史李某去世时,妻子崔氏(692—751)才29岁,一个女儿尚在襁褓,三个儿子也都还是婴孩,且有遗腹女一人,崔氏守寡31年“衔酸茹泣,义深节苦”,她“不厌糟糠,不辞浣濯”,想必生活很艰苦(71)。梁氏(590—666)的丈夫张某去世时,“女尚未笄,男才志学,家悬半菽,门罕尺童”, 梁氏“躬亲顾育,诱以义方”,待孩子长大成人后“有声宗邑”(72)。
源氏(639—715)是一个模范媳妇:“进退威仪之节,凶吉礼法之事,衣服勾倨之制,饮食酸碱之品,曲尽其则,类皆至妙,诸姬介妇,是仪是式,遂图史所载,亦莫加焉”。在丧夫之后,她抚育孤幼,直至“五子立身,一代佳士”(73)。姚氏(722—788)15岁结婚,57岁时丈夫金堤府左果毅都尉张晕(716—778)“暴卒于金堤府之任”,有子有女各三人,她“恩情转甚,鞠育如初,教子以义方,誡女以贞顺,无改三年之道,俾尊严父之规,免坠家风,匪亏名教”,临终时还挂念出家的二女儿,“久披缁服,竟无房院住持”;三儿子“初长成人,未有职事依附”(74)。
郑秀实(784—856)19岁嫁给宝鼎县令李某,守寡43年间,“训导诸孤,讫有成立”,长子李处仁任原武县丞,次子李郁任涪州录事参军,三子崇前任获嘉县尉,四子敬思任楚州文学,四个女儿分别嫁入高门,做到了“男有官,女有归”(75)。雍丘县尉崔枞妻子卢氏寡居30年,“携契幼稚,卜居于郑之别邑,攻苦食淡,以成家业,劝僮仆以艺植,训子弟以诗礼,劬劳俭克”,卢氏生有五子,长子次子早亡,三子同靖、同佑、同映成人,承欢于膝下,两个女儿先后嫁给郑裔贞为妻(76)。
另外一位卢氏(791—859)是怀州录事参军崔某的继室,生一子三女,丈夫去世后不久,五岁的儿子又夭折,三个女儿都年幼,崔某有别子崔肇,可能是前夫人所生,卢氏“慈抚而亲教之”,卢氏年老后“每晨午昏夕,肇在侧,妇在于堂廉,孙弄于左右,怡怡焉有家肥之乐”(77)。李氏(780—843)年轻守寡“鞠稚子,抚孤女”,子于志衡任云梦县令,女儿嫁宿州长使李孟皋,丈夫有别出女二人,李氏“以保育之道,慈旨之恩,甚于己子”,此二女也都年轻守寡,李氏“多养膝下”(78)。
有些寡居的妇女不仅要抚养自己的子女,还要抚育孙辈。郑氏(786—850)25岁结婚,37岁守寡,儿子又去世,她“悲不胜情”,三个孙子均年幼未立,靠郑氏“勤于抚训”,而至成人,郑氏死后就由孙子崔庆之、崔铁师迎奉主丧(79)。李氏(702—781)寡居,“蓬首终年”,一子无嗣而亡,外孙检校虞部员外郎徐濯“爰自襁褓,遭罹悯凶,特蒙抚字,爰自成□”,特为外祖母李氏撰写志文(80)。
抚养年幼的子女成人是艰辛的,而中途遭遇子女丧亡之痛则更使寡居生活雪上加霜。张氏(775—841)墓志记载她丈夫早逝,“三子五女,长始孺而少未孩也……中无为支,外无为儒,牵携勤艰,经营穷寒,育之教之,殆十五年,”历尽艰辛,终于“女得好仇,男得贤交,有禄为养,有立为荣……”,可是此后五女四亡,剩一女出家为尼(81)。泗州仓曹参军刘某之妻张氏,18岁结婚,38岁丈夫去世,儿女四人,“相次凋落”,唯余一子刘航,一孙刘有,且因为女儿的亡丧而生病,“发一身而半身不收”,似乎是中风之症,终因医治无效而亡,失去亲人的打击使她信奉了佛教,相信“人之死生,岂殊蝉蜕”(82)。张柬之的母亲丘氏(613—691)49岁守寡后,“劳断织之训,深噬指之慈,刻心提目,孜孜不倦”地抚育诸子,咸亨四年(673),二子张景之、三子张庆之、五子张敬之分别于12月、10月、7月去世,一年之间,连丧三子(83),其受到的精神打击可以想见。
中国古代就有孟母三迁以教育子女的故事,后来又有岳飞的母亲教育孩子精忠报国的美谈。寡母含辛茹苦抚育子女成人的叙述,构成了一个具有悠久传统的历史叙事模式,它们所塑造的寡母教育儿子识大体、成大事的正面形象,成为家教中经久不衰的内容。隋代郑善果家就有这样一个例子:(84)
母崔氏甚贤明,晓正道。尝于阁中听善果决断,闻剖析合理,悦;若处事不允,则不与之言。善果伏床前,终日不敢食。母曰:“吾非怒汝,愧汝家耶。汝先君清恪,以身徇国,吾亦望汝及此。汝自童子承袭茅土,今至方伯,岂汝自能致之耶,安可不思此事。吾寡妇也,有慈无威,使汝不知教训,以负清忠之业。吾死之日,亦何面目见汝先君乎?”善果由是励己清廉,所莅咸有政绩。炀帝以其俭素,考为天下第一,赏物千段,黄金百两。入朝,拜左庶子,数进忠言,多所匡谏。迁工部尚书,正身奉法,甚著劳绩。
郑母崔氏这一番话,表明她是为了亡夫来教育孩子的。太原樊冰,九岁丧父,“夫人示以家法”。(85) 所谓用家法教导子女, 也是寡妇代表丈夫来行使教导权力的意思。唐代寡妇对于子女的这种教养权表明,所谓“夫死从子”之类儒家教义,并没有实质的生活内容。相反,“孝”的内涵包含了对寡母的绝对遵从,比所谓“夫死从子”更具有实质意义。
抚育子女之外,侍奉公婆,安排生计,主持家务,也是许多寡妇面临的重担。李诞(660—688)曾任豪、鄂二州别驾,英年早逝,只活了29岁,儿子李睿“呱然始孩”,妻子王氏(665—724)年仅24岁,承担起一家的生活,她“亲率童仆,躬养幼孤,衣无锦绮,业唯蚕织,亦既岐嶷,教子义方。”寡居36年去世,儿子可能已经不在人世了,只有幼孙李昙“童缞不杖”,由女儿送葬至京师(86)。前文提到的卢氏(787—853)22岁嫁给崔枞,公元825年崔枞被任命为雍丘县尉,未及赴任而亡,卢氏“衔未亡之慼,携契幼稚,卜居于郑之别邑,攻苦食淡,以成家业,劝僮仆以艺植,训子弟以诗礼,劬劳俭克,仅三十载。”(87) 王氏幼孤,为叔父所抚养,未能及时出嫁,后嫁于刘思友,结婚三十多年后丈夫去世,王氏“重治产而宝诲一子及妇与诸孙,愈肥其家,以炽乎族。”直至“子既仕,孙满眼,坐享禄利,方萃欢荣”,不久便患病而亡(88)。
博陵安平崔氏家族中崔众甫之妻李金(727—794),更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李金是陇西成纪人,莱州司马李绍宗之女,嫁于崔众甫(698—762)为继室,此时,其公婆崔浑、卢梵儿已经分别于705年和735年去世,崔众甫袭爵安平郡公,李金即为这一大家庭的宗妇。丈夫病故,李金“竭所有以奉丧”,之后家境窘乏,“依于季叔太傅”,即从父弟崔祐甫,“娣姒同居,甥侄皆在。夫人亲之以德,未尝忿竞。……家之百役,命先服劳,恕而行之,故人归厚”。大历十三年(778),李金及崔祐甫迁丈夫的祖父母崔皑、王媛,母亲卢梵儿,叔父母崔沔、王方大,丈夫崔众甫,弟弟崔夷甫弟媳李乔仙,葬于邙山平乐原。河北藩镇动乱时期,李金曾经“避地济源”,营护侄儿之丧,归葬邙山旧茔。贞元八年(792)夏, 李金患气疾咳嗽,而“及岁时享祀,必亲和甘旨,品笾豆,至于艺植而自命之”。(89) 这种事情也发生在普通百姓之家。例如,大和七年(833),浙江东道向朝廷报告了一件事情:越州萧山县百姓李涓在父母去世后,与两位兄长同居,后来两兄也去世了,李渭“奉寡嫂孤侄二十余年,衣食无偏。庄田租税渭自主办,资财管钥,寡嫂掌之。孤侄妇孙共三十三人。”(90) 这里虽然是表彰家庭的和睦,但是, 也透漏出寡嫂负责家庭财务和家政的消息。
求助于娘家人,寡居妇女回本家与父母兄弟同居以度过余生也是寡妇的一个选择。(91) 同是博陵安平崔氏家族的崔严爱(717—759),即上文所提到的崔众甫的从父妹,16岁与冠氏县尉卢招(702—754)结婚,生有三女。丈夫去世后不久,安史之乱爆发,崔严爱“奉家避乱于江表”,其父母早已亡故,于是随弟弟崔祐甫共同生活,祐甫当时为吉州司马,几年后,崔严爱“终于吉州官舍”,且因为“时难未平”,暂时葬于吉州县内,大历四年(769), 崔祐甫将其迁葬于河南县平乐乡杜郭村之北原。(92) 崔祐甫、崔严爱的祖父崔晊(一作皑,632—705 )也有类似的情况。在其兄长沛王府公曹崔暶与姐夫主客郎杜续相继去世后,“奉嫂及姊,尽禄无匮”,负担起寡嫂及寡姊的生活,“群甥呱呱,开口待哺”。(93)
张氏(655—724)守寡36年,她是否回本家生活不得而知,有“母弟一人,先已夭殁,厥子以考亲祖,举家合葬”,张氏亲自主持祭祀,“躬临宅兆,亲奉蒸尝”。(94) 王修本妻子韦氏自幼失去父母,由季父抚养长大,丈夫去世后, 本来是应该归于“父之族”的,因为“父之族无家可归”,所以“归于季父母弟之党”。(95) 齐孝明(802—860),自幼丧母,姑母“怜而重之,视遇犹女”,常抚摸着她的头说:“笄无他从,必为我季妇”,临终又重申前言,齐氏的父亲“招孤甥而遵遗旨焉”,七年后,丈夫进士落第,当年的冬天就去世了,父亲“悯夫人少孀”,此后齐氏一直与父亲生活在一起,“每侍左右,未尝惨于色”。可能他们夫妻结婚后就长期居住在妻子家中,齐氏寡居后也仍然住在本家,在近40年的嫠居生活中,她“教主女弟皆得成家”。在父亲丧亡后,抚养三个妹妹得以成家,显然是一家之主了。(96) 李氏二十多岁才“归于杜氏”,夫亡后,“绝三从”,父亲、丈夫都去世了,可能没有儿子,只好“抚育孤女而依乎少弟”。(97) 王氏14岁就守寡,80岁去世,寡居66年间,“先后从于弟宗、弟亮”。(98) 除了墓志中明确表明寡居妇女回本家与父母或兄弟共居的情况,还有一些墓志显示寡妇依靠兄弟的赡养来过活。这也是妇女寡居生活的一种方式。(99)
上层妇女守寡,有家业维持生计,深居简出被视为寡妇的美德。前面提到的隋大理寺卿郑善果之母20岁守寡,“性又节俭,非祭祀宾客之事,酒肉不妄陈其前,静室端居,未尝辄出门阁。内外姻戚有吉凶事,但厚加赠遗,皆不诣其门。非自手作及庄园赐禄所得,虽亲族礼遗,悉不许入门。”(100) 韩觊之妻18岁开始守寡,“自孀居以后,唯时或归宁;至于亲族之家,绝不往来”(101)。至于穷困的士族之家孀居的姑、嫂,由于依然不屑于去从事一般的劳动事务(102),在生活上受到父兄辈的关照,于是受到社会舆论的广泛肯定!如“裴尚书武,奉寡嫂,抚甥侄,为中表所称。尚书卒后,工部夫人崔氏,语其仁,辄流涕。工部名佶,有清德,武之长兄也。”(103) 又如,河南新野庾倬,贞元初,为河南府兵曹。“有寡姊在家。时洛中物价翔贵,难致口腹,庾常于公堂辍己馔以饷其姊。始言所爱小男,以饷之。同官初甚鄙笑,后知之,咸嘉叹。”(104) 墓志文献中有非常丰富的奉孀姊寡姑的事迹。这些反映出唐代出嫁妇女在孀居后往往得到娘家救助的事实。
在老夫少妻模式下,年轻女子在丈夫死后,守着一份或多或少的资产,抚育子女,仍然可以维持生计。虽然墓志中状极孤儿寡母生活之艰辛,但是,在士族或者衰落士族家庭,坚守贞节的物质基础依然是存在的。
四、寡居妇女与家族的关系
考察寡妇的物质生活状况,结合与本家(娘家)的关系分析。唐代出嫁妇女守寡后,或回本家寄养,或留在丈夫家里抚育子女。关于妇女回本家的情况论者已经多有介绍(105),下面只就寡妇留在夫家与家族的关系及其生活状况略加论述。
唐代均田制规定,寡妻妾也可以受田30亩,承户者且再加20亩,我们在敦煌文书中也确实发现寡妇受田的记载。当然,均田制的意义在于:第一,将现有私人土地按照均田制的方案来划分;第二,在可能的情况下,政府将无主荒地重新分配给没有土地的官僚或者农家。由此看来,寡妻妾可以分配土地,无非是说,在寡妇当家或者在孤儿寡母的家庭里,也有权占有自己的耕地而已,均田数额可以看作国家对于寡妇之家土地占有状况所作估计的一个参考数据。
寡妇当家之户,在西域出土文书中并不少见,即使是营田之户,也有寡妇持家者。以下列举若干文书材料并稍加分析,以见其时农村里寡妇家庭的生活情态。
敦煌地区某妇女阿龙,在丈夫去世后与儿子索义成生活。索义成因犯过被官府罚往瓜州。因此家中32亩土地无法耕种。但是,土地需要缴纳各种杂税的。于是,阿龙将10亩地出卖。剩下22亩地交给义成之兄索怀义佃种。所谓佃种,实际上并不得地租,只是由佃种者缴纳官府的各种杂税:“所着官司诸杂烽子、官柴草等小大税役,并总兄怀义应料。一任施功佃种。若收得麦粟,任自兄收颗粒,亦不论说。”(106) 但是,中间插了一个叔父索进君。这个索进君从小就“落贼,已经年载”。他从敌军中偷得马两匹。官府纳其中一匹,奖励给他粮食布匹之外,“又请得义成口分地贰拾贰亩,进君作户主名佃种。”为什么进君要请射到这块地呢,因为当他“从贼中投来,[本]分居父业,总被兄弟支分已尽,便射阿龙地水将去”。由于当时怀义“着防马群不在”,所以也就这么办了。后来怀义考虑到反正不是自家的土地就没有作声,而寡妇阿龙因为儿子犯格发配到瓜州,也不敢作声。过了一两秋,进君又回到了南山部落,于是侄儿索佛奴遂种植此地。到立案之时,“今经一十余年,更无别人论说”。此时义成已经在瓜州死亡,孙子幸通和寡母现在来论说这件事,也许与孙子幸通长大成人,有能力自己耕种土地有关。这条材料说明了一个寡妇和孙儿与叔侄之间的土地纠葛。从中可以看出寡妇持家,家无男丁的艰辛,这些本家兄弟子侄无视寡妇孤孙的困境,也缺乏救助之情。八世纪前期有一个梁氏寡妇,有一块葡萄园,“为男先镇安西,家无手力,去春租于彼城人卜安窦佃。”(107) 同样是类似的情况。
兄弟分家以后,在财产上原本应该是互相分得很清楚的。如果以强凌弱,即使得逞,也被认为在法律上是不合法的,会引起诉讼和官司。敦煌文书伯2504号文书《年代未详(十世纪)龙乐乡百姓曹富盈牒》(108) 记载了这样一件事:
曹富盈从小失去父亲,与寡母相依为命。家庭财产只有八岁种马一匹,前日委托身为都押牙的叔父卖掉。该马被判定值绢两匹。其中一匹断为价值麦粟27石,这里面的12石(疑为20石)折成布两匹,又欠7石。另外一匹绢断为牛一头。 交割完价钱之后,都押牙叔父领去。昨日曹富盈与寡母去索取索马的价钱,却被他骂了一顿。口出粗言,甚至要挥拳相对!
状告所发的内容是:寡母是他亲房婶婶,怎么能无视尊卑长幼,辱骂贫穷?“不是浪索马价,实乃有其辜欠”。我们虽然是亲戚,但是,平日得不到半点好处。
按:以绢论价格,但是实际支付的时候则是麦粟、布匹和牲畜。其中麦粟似乎也是作为价值手段来计算的。比如一匹绢当27石麦粟,而其中的12石(疑为20石)麦粟又用布两匹来支付,尚欠7石麦粟未给,但是所有这些马价似乎被叔父独吞。叔父都押牙的辩词不太清楚,也许他强调这匹马是他与亡兄共同的财产,也未可知。即使不是,曹富盈让当官的叔父去卖马,或许是希望可以获得一个好价钱。文书还透露给我们,分家后当官的叔父,对于贫民寡嫂(婶婶疑为兄长的妻子)和侄儿(曹富盈)的生活不予接济,在当时的社会伦理中是被作负面评价的。
不能获得宗族接济和支持的下层妇女在丈夫去世后,如果不改嫁,其谋生的道路自是特别艰辛的。我们在文献中看到比较多的寡妇生存方式是从事服务行业,比如开饭店:“唐汴州西有板桥店,店娃三娘子者,不知何从来,寡居,年三十余,无男女,亦无亲属。有舍数间,以鬻餐为业,然而家甚富贵,多有驴畜。往来公私车乘,有不逮者,辄贱其估以济之,人皆谓之有道,故远近行旅多归之。”(109) 故事更记三娘子耕作之事:
取一副耒耜,并一木牛,一木偶人……二物便行走,小人则牵牛驾耒耜,遂耕床前一席地,来去数出又于厢中取出一裹荞麦子,受于小人种之。须臾生,花发卖熟。令小人收割持践,可得七八升。又安置小磨子,碾成面讫。却收木人子于厢中。即取面作烧饼数枚。有顷鸡鸣,诸客欲发,三娘子先起点灯。置新作烧饼于食床上。与客点心。
这个故事为我们真实地描述了一个寡妇开旅馆饭店谋生的实况。如果是有几亩地的寡妇,还要雇佣劳动力(“客”)和耕牛种麦。寡妇开旅店的事又见于《集仙录》:“梁母者,盱眙人也,寡居无子,舍逆旅于平原亭。客来投憩,咸若还家。客还钱多少,未尝有言。客住经月,亦无所厌。自家衣食之外,所得施诸贫寒。”但系事在宋元徽年间。(110)
假如穷困又没有子嗣的话,寡妇的生活可以凄惨言之。《太平广记》记载,“冯媪者,庐江里中啬夫之妇,穷寡无子,为乡民贱弃。元和四年,淮楚大歉,媪逐食于舒,途经牧犊墅,瞑值风雨,止于桑下。忽见路隅一室,灯烛荧荧。媪因诣求宿。”(111) 这等于是过流浪生活。这些寡居妇女之所以形单影只,显然与贞节观念完全无关,只是其丧偶后缺乏再婚的机会而已。这也是我们考察寡妇生活时要加以区别的。
五、寡妇的精神世界
不同年龄的妇女,其进入寡居生活的心态,是很不一样的,很难一概而论,尽管墓志中都极状寡妇的哀戚之容。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守寡的妇女要从此“屏绝人事”,素面朝天,不御铅华,清心寡欲,苟度余生。
王氏(724—786)丧偶之后,形影相吊,“发罢香油,面绝铅粉,经佛在心,多哭为疾。”(112) 郜氏守寡四十余年,“不御铅华,归依佛法”。(113) 杜氏(742—829)不幸丈夫早亡,只有一个女儿,数十年间“粉黛花钿,见如瓦砾,唯亲经佛,导润志性”。(114) 梁无量(698—754)丈夫先殁,“穗帷不间乎彰施,粉匣已沾乎尘网……心归大乘,悟其真性。”(115) 王氏“居公之丧,弃膏捐粉,敬依佛道,斋戒为心。”(116) 密恭县丞杨善师之妻丁氏(609—689)53岁“早丧所天”,“不食鱼肉,斥绝珍玩者卅余年。”(117) 王氏(776—842)自丈夫蓟州刺史陆府君去世,四十余年,“以灰心蓬首之容,弃纨绮花钿之饰,断机训子,剪发奉宾。”(118) 处士淳于才的妻子陈恭(590—672)守寡24年,“蓬首孀闺,铅华不御,柏舟自勖,之死靡他”。(119) 张柔范(658—726)13岁嫁给曾任杭州司户参军的赵越宝,丈夫死后,她蓬首誓心,“荤则不御,锦缋无施,四禅恒以在心,六念未尝离口”。(120) 总之,丈夫亡故后,寡妇又称未亡人,亡夫就是丧天,寡妇不应该活得很快活、很滋润,蓬头垢面、哀毁骨立,才能表明自己的忠贞。不管这些女性在实际的生活中是否能真正做到清心寡欲,不御铅华,但社会的期待就是如此。
前面已经举了许多妇女多年守寡坚贞不渝的例子,有那么多妇女数十年坚守空房,“丹石生平,孰能渝变;松竹志气,终自坚贞”。(121) 从墓志的行文中,可以看出社会舆论基本上对此采取肯定和鼓励的态度。“苦节”、“贞节”、“清贞”、“皎洁”、“贞心”、“霜雪”、“秋霜”等等这些词的频繁使用,也体现了社会舆论对于寡居妇女的要求:清心寡欲,坚贞不渝,“目不觇于非礼,耳不受于谀言。”(122) 如南和县令赵府君之妻梁氏(602—666)“恸濡孀袂,誓切河舟,敬坠羽于中霄,缄苦心于晚岁。抚兹孺慕,洪士则于慈范;恤彼厘闺,慕嫔风于柔训”。(123) 冯氏(727—792)“孀居苦节,备礼从家,婉顺执心,三随妇道”。(124) 刘氏(564—641)14岁结婚,不久便成了寡妇,“守节孀居,强逾数纪……亲戚讶乎清贞,乡党嗟乎皎洁。”(125) 侯氏(596—672)37岁开始守寡,将近40年,“戚貌嚬容,践霜雪而弥悴;贞心固节,历岁寒而不渝。”(126) 左金吾卫司戈梁令珣中年早逝,妻子员氏“爰青松而引操,横秋霜以比心。蓬首缠哀,柏舟兴誓。”(127)
丧偶之后,寡妇在“贞心固节”的同时,还要履行作为母亲的职责,抚养遗孤,做到所谓“妇典母范”,这也是社会对她们的要求。朱武姜(941—704)16岁嫁给右金吾胄曹参军沈府君,丈夫去世后“履茕孀之艰,存居养之节,触教成训,抚事增规,妇典母范,形乎中外”。(128) 李敬固(667—726)妻朱氏(680—738)生有四男五女,47岁守寡,“抚诸子以永感,守志节而不渝”。(129) 张妃(548—633)“丧俪兴悲。乃至辍食存仁,断机弘训,藐尔诸子,不坠风规。”(130) 刘氏(594—654)44岁守寡,“礼节承家,母仪成轨。”(131) 朝议郎周绍业之妻赵壁(627—702)15岁结婚,“自丧所天,鞠育孤孺,屏绝人事。”(132)
为了清心寡欲,求助于佛教是大多数的寡妇们的共同选择。佛教主张“苦”、“空”,妇女年纪轻轻,就空守闺房,承受着生活和精神上的双重压力,既要抚育儿女,侍奉公婆,操持家务,还得忍受漫长的孤寂,以期与社会舆论的要求相一致。在这种心态下,佛教的虚空世界最容易俘获寡居妇女的心灵,成为其精神上的寄托。
在前面所举的例子中,就有很多寡居的妇女在“不御铅华”的同时,而与佛教结下了不解之缘。关于妇女信佛,已经有多篇论文从不同角度做过具体论述。(133) 从墓志反映的情况看,在唐代女性佛教信众中,寡妇占有相当的比重,寡妇的社会处境和心理状况都比其他妇女更容易导向信佛。根据对《唐代墓志汇编》和《续编》做收墓志的统计,全部194例信仰佛教的妇女中,确定为寡妇的137例,不能确定的17例,确定为非寡妇的40例,是寡妇占妇女佛教徒的比例至少在70.6%以上。(134) 如果把一些不能确定的实例也考虑进去(135),则其比例更高。
陈智(631—669)的夫人张氏(633—711)在丈夫39岁去世后,“遂悟劳生,精求实相”(136),迷上了释氏,由此得以打发整整42年的寡居时光。 还有周绍业的妻子赵璧(627—702),“自丧所天,鞠育孤孺,屏绝人事,皈依法门,受持金刚、波若、涅般、法华、维摩等西部尊经,昼夜读颂不辍”(137)。 再如京兆尹于颀的大媳妇韦懿仁,在丈夫去世后,“槟落荣辱,栖息空门,耽味玄言,深入禅悦,孀嫠斋洁,一十五年”(138)。
有些寡妇对于佛教的信仰已经到了痴迷的程度。金堤府左果毅都尉张晕63岁时,“暴卒于金堤府之任”,妻子姚氏(722—788)抚养六个子女,“孀居毁容,回心人道,舍之缯彩,弃以珍华,转法华经,欲终千部;训诸佛意,颇悟微言。与先辈座主为门人,与后学讲流为道友,曾不退转,久而弥坚,斯善人也。”她的一个女儿“久披缁服”,也皈依了佛门。(139) 王氏(655—724)40年“独守偏孤”,“驰骋净土,锐思弥陀,和雅之音,周游娱耳;功德之水,清冷涤心。苦行持斋,精勤戒道,施之非吝,取亦无贪,广运财成,弘敷妙乐”。(140) 有的依止禅师,韦小孩18岁嫁给曾任汝州刺史的李府君,生有四子,丈夫死后,“低徊昼哭,服丧之后,禅悦为心,尝依止大照禅师,广通方便,爰拘有相,适为烦恼之津;暂证无生,因契涅槃之境。”(141) 魏氏12岁结婚,22岁守寡,34岁父死,43岁母亡,寡居49年,“仰苍昊而罔极,嗟人生如梦幻”,于是归信释门,“斋戒不亏,余载”,且受教于圣山寺的禅师,“先登有学之源,少证无言之果”,她还有一个女儿出家为尼,可能也是受了母亲的影响。(142)
在家修行的寡妇大都拥有自己的法号,成为虔诚的优婆夷。严氏(677—741)“深悟因缘,将求解脱,顿味禅寂,克知泡幻。数年间能灭一切烦恼,故大照和尚摩顶受记,号真如海。”(143)
有的妇女归信佛教,可能与家门的政治变故有关。比如滑州的李氏(654—716)乃徐懋功之孙女,号须弥座,字功德山,这些字号就反映了墓志主人的佛教信仰,前夫王勖,死于堂兄徐敬业之事,乃被迫嫁于屯留县令温炜,温炜死后,随季弟生活,“常以慧定加行,贪慕真如,临终乃建说一乘,分别三教,谈不增不减,以寂灭为乐,意乐出家,遂帔缁服”,临死之时,终归佛门,并号宝上座。(144)
寡妇抚育子女,虽生活艰辛,生活尚有寄托,一旦儿女长大成人,就会感到若有所失,有的寡妇就在这个时候归依了佛教。崔绩的丈夫河南司录卢公去世后,她“誓志无违,抚育不易慈仁”,待一子二女“勊己成家,树立余业”,乃“修学大悲,一回解脱。”(145) 乾元初,衢州司士参军李涛死亡,妻子独孤氏(724—776)“罢助祭之事,专以诗礼之学,训成诸孤,亲族是仰,比诸孟母”,晚年则“以禅诵自适,谓般若经空慧之筌,持而为师,视诸结缚,犹遗土也。”(146)
寡居妇女对佛教的信仰还体现在丧葬态度上,即放弃了儒家礼教要求的夫妻共茔,不愿与丈夫合葬。宋氏(628—691)讳尼子,字尼子,丈夫王某生前是任县主簿,她把亲生儿子玄嗣,“度为大周东寺僧”,并且说此举超过了孟母断机,“岂若道兼存没,义贯幽明”。临终之际,她谓诸子曰:“吾心依释教,情远俗尘,虽匪出家,恒希入道。汝为孝子,思吾理言。昔帝女贤妃,尚不从于苍野;王孙达士,犹靡隔于黄墟。归骸反真,合葬非古,与道而化,同穴何为?棺周于身,衣足以敛,不夺其志,死亦无忧。”儿子将其葬于“去夫茔五十步”。(147)
李晋(653—725)在丈夫卢君死后,“崇信释典,深悟泡幻,常口诵金刚般若经”,遗言曰:“夫逝者圣贤不免,精气无所不之,安以形骸为累,不须拊葬,全吾平生戒行焉。时服充敛送终,唯具俭省。祀祭不得用肉。”后葬于“先茔之旁”。(148) 还有明确要求安葬于龙门的。长孙氏(648—701)“宿植得本,深悟玄门,舍离盖缠,以为合葬非古,何必同坟,乃遗令于洛州合宫县界龙门山寺侧为空以安神埏。”儿子虽然“从命则情所未忍,违教则心用荒然”,但还是“梯山凿道,架险穿空”,在山石上安葬了母亲,以“与天地而长固,等灵光而岿然。”(149) 裴氏(667—725)“夭夭华岁,茕茕誓居,卅余年,志不我忒”,死后遗言不须与丈夫合葬,“以其受戒律也”,遂葬于河南龙门山菩提寺之后岗。(150) 柳氏(643—718)“悟法不常,晓身方幼,苟灵而有识,则万里非艰;且幽而靡觉, 则一丘为阻。何必顺同穴之信,从皎日之言。心无攸往,斯则大道,何诗礼之□束乎?乃遗命凿龛龙门而葬,从释教也。”(151) 显然,释教的信仰虔诚已经动摇了或者说淡漠了这些寡妇们的儒家伦理观念。
火葬也是这些寡居妇女的一种选择。苏氏(766—844)守寡30多年,爱子早亡,家嗣不立,临终“遗命不令拊葬”。认为“吾奉清净教,欲断诸业障。吾殁之后,必烬吾身。”然而众甥侄“何必忍视,不从乱命”,(152) 未按其意愿去做。
寡居妇女也有信奉道教的,只是事例较信佛者少而已。如《因话录》载:“刑部郎中元沛妻刘氏,全白之妹,贤而有文学。著《女仪》一篇,亦曰《直训》。夫人既寡居,奉玄元之教,受道箓于吴筠先生,精苦寿考。长子固,早有名,官历省郎、刺史、国子司业。次子察,进士及第,累佐使府,后高卧庐山。察之长子潾,好道不仕;次子充,进士及第,亦尚灵玄矣。”(153) 可见,几个儿子的信仰都受到了寡母的影响,倾向于道教。所以,唐代道教和佛教信仰在民间的普及,妇女包括守寡的妇女在家庭中的重要示范效应不可不察。
六、寡妇改嫁与再婚的情况分析
许多论者认为唐代妇女不把再嫁当作很严重的事情,唐代的法令也并不反对妇女离婚改嫁或丧偶再嫁。从以上的材料中,我们可以看出,这个看法可能稍嫌笼统。唐代寡妇守贞是社会舆论所代表的主流价值观念。
那么,什么情况下,寡妇在丧偶或离异之后会选择改嫁呢?孩子年幼、本人年轻,是寡居妇女选择再嫁的一个主要原因。(154)
郭氏(679—751)16岁嫁给常山阎某,生有一子,丈夫中年早逝,志文称“叔父夺志”,迫其改嫁,郭氏“念育前孤”,考虑到孩子年幼,所以“允厘今馈”,然而后夫又亡,郭氏“保持名节,终始经礼”(155)。同样的还有晋氏, “早丧所天,少养孤幼,舅夺其志,再改孙门”。(156) 刘夫人(785—844)的情况与此相似,丈夫张闰先逝,生一子张勍,“未几,府君先世,孤且提孩,家复食贫,天穷之痛,于斯为甚。”“无何,父兄悯其稚,遂夺厥志,再行乐安孙公讳伯达,有子曰毅。”并再次守寡。会昌元年(841)前夫子张勍举学究一经科及第, 张勍到洛阳来看望母亲,“惧孙孤不能慰安于晨昏,乃拜迎以归,□其就养”。我们可以推测,刘氏再嫁时,张勍未必就随着出嫁到孙伯达家。但是张勍成人立家之后,还是迎母亲就养。(157) 台州司马许子安的女儿许氏(670—729),“闻诗知礼”。她“昔在笄岁,以腆义合于关氏。无何,关侯早逝”。“后适越国钟绍京”。许氏再嫁钟绍京应该在她30岁以前,也就是武则天时期,当时钟只是司农寺的录事,后来在睿宗朝因为诛韦氏的功劳当了中书令。(158) 许氏以60岁于开元十七年去世,其丧事似乎是她与前夫关某生的儿子关瑗料理的。(159)
还有一位杨氏,据说是武则天外婆家的人。她本来是江王之子澧州刺史的夫人,“属唐祚中缺,宗族迁播,公谪南陬,敕降西掖,爰及外氏,命离夫人”。据说杨氏本来要“从义守节”,但是“父恭荷造,旋乃迫离。胁夺志怀,改醮胡氏”。“君父之命,难以固违”。杨氏实际上在两次婚姻中都留下了孩子,所以她死后,“二氏各男,绝浆泣血,卜远申议,别建封茔,拜享之仪,具得其礼”。(160) 看来,杨氏的葬礼,两位不同姓的儿子还有一番商议,杨氏“别建封茔”,没有与任何一位丈夫合葬在一起。
以上几位孀居之妇女再嫁的原因大多相同,即丈夫早逝,孩子年幼,本人年纪尚轻,父兄夺其志。字面上都说再嫁非其本意,都是由叔父、父兄、舅氏等长辈所强迫的。这虽然有为当事人开脱之责,但是也不排除父兄包办寡居女儿或妹妹的再婚之事。事实表明,再婚妇女与前夫所生的孩子并没有完全脱离关系,晚年仍然获得孩子们的照料。这大约也是符合礼制规定的缘故。
寡妇再嫁当然也有生理和精神上的原因。有的寡妇无法忍受孤独而再嫁。如某位叫孟媪的妇女,年二十六,嫁于军人张祭为妻。祭为人多力,善骑射。守寡一十五年。晚年“忽思茕独,遂嫁此店潘老为妇。”竟然生了两个儿子。(161) 有些寡妇对于再度结婚是很主动的。如前浚仪县令鳏居的焦封在蜀中遇到一位守寡的青年女子,自称是都督府孙长史之女,王茂之妻。二人萍水相逢,以言语诗歌相挑逗,继而兴云布雨,并且如胶似漆。“妾今寡居。幸见托于君子,无以妾自媒为过。当念卓王孙家文君慕相如,曾若此也。”(162) 寡妇表现的十分主动。《游仙窟》中的女主人公也是一位寡妇。类似的男女初识就发生性爱的故事,唐人小说中并不少,说明那个时代年轻的鳏夫寡女,在两性关系上是很随便的。
一般农村寡妇再嫁,只能与一些个人条件不太好的男子结合。《太平广记》里有一个天生有生理缺陷的58岁老光棍田儿,因为某种药物的力量,“忽思人道,累旬力轻健,欲不制,遂娶寡妇曾氏。”(163) 从这后面一句中的“遂”字,似乎透露出,鳏夫老头要想结束光棍生活,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娶一位寡妇,这也从另外一方面反映出一般寡妇再婚选择余地已经比较小的现实。
孀居的年轻妇女不免受到性爱方面的骚扰或者苦闷。“秦赵间有相思草,状若石竹,而节节相续。一名断肠草,又名愁妇草,亦名孀草,又呼为寡妇莎。盖相思之流也。”(164) 鳏夫寡妇竟然有与美人鱼之类的动物交媾的事情。(165) 有的则幻化为美丽的民间传说:
常州义兴县有鳏夫吴堪,少孤无兄弟,为县吏,性恭顺。其家临荆溪,常于门前,以物遮护溪水,不曾秽污。每县归,则临水看玩,敬而爱之。积数年,忽于水滨得一白螺,遂拾归以水养。自县归,见家中饮食已备,乃食之,如是十余日。然堪为邻母哀其寡独,故为之执爨,乃卑谢邻母。母曰:何必辞,君近得佳丽修事,何谢老身。堪曰:无。因问其母。母曰:子每入县后,便见一女子,可十七八,容颜端丽,衣服轻艳,具馔讫,即却入房。堪意疑白螺所为,乃密言于母曰:堪明日当称入县,请于母家自隙窥之,可乎?母曰:可。明旦诈出,乃见女自堪房出,入橱理爨。堪自门入,其女遂归房不得,堪拜之。女曰:天知君敬护泉源,力勤小职。哀君鳏独,敕余以奉媲,幸君垂悉,无致疑阻。(166)
吴堪与白螺从此成为和美的夫妻。这个故事后来在民间广为流传,成为鳏夫们乐于传说的佳话。
在现实生活中,寡居与发生婚外性关系,也在所不免。唐朝人是如何处理这类问题的呢?敦煌7世纪后半叶的判集中(167),有两个案例涉及到婚外性关系:
妇女阿刘,早失夫婿,心求守志,情愿事姑。夫亡数年,遂生一子。款[与]亡夫梦合,因而有娠。姑乃养以为孙,更无他虑。其兄将为耻辱,随即私适张衡,已付聘财,克时成纳。其妹确乎之志,贞固不移。兄遂以女代姑赴时成礼。未知合乎礼不?刘请为孝妇,其理如何?
阿刘夙成深叠,早丧所天。夫亡愿毕旧姑,不移贞节,兄乃夺其冰志,私适张衡。然刘固此一心,无思再醮。直置夫亡守志,松筠之契已深。复兹兄嫁不从,金石之情弥固。论情虽可嘉尚,语状颇欲生疑。孀居遂诞一男,在俗谁不致惑。款与亡夫梦合,梦合未可依凭。即执确有奸,奸非又无的状。但其罪难滥,狱贵真情,必须妙尽根源,不可轻为予夺。欲求孝道,理恐难从。其兄识性庸愚,未闲礼法。妹适张衡为妇,衡乃克日成婚,参差以女代姑,因此便为伉俪。昔时兄党,今做妇翁;旧日妹夫,翻成女婿。颠倒昭穆,移易尊卑。据法,法不可容;论情,情实难恕。必是两和,听政据法,自可无辜。若也罔冒成婚,科罪仍须政法。两家事状,未甚分明。宜更下推,待至量断。
这个案子涉及的问题很多,我们在这里关心的是妇女婚外性关系的处理问题。阿刘“孀居遂诞一男,在俗谁不致惑。款与亡夫梦合,梦合未可依凭。即执确有奸,奸非又无的状”。最后,官府并没有对阿刘有任何处置。唐朝官府对于婚外性关系基本上采取不告发不予追究的态度。
《大唐新语》记载的一则寡妇与人通奸的事例,则导致了严重的后果。故事说李杰为河南尹的时候,有一个寡妇告其子不孝,其子并不辩白,但云“得罪于母,死所甘分”。李杰觉得事情有些蹊跷。谓寡妇曰:
“汝寡居,唯有一子,今告之,罪至死,得无悔乎?”寡妇曰:“子无赖,不顺母,宁复惜之!”杰曰:“审如此,可买棺木来取儿尸。”因使人俟其后。寡妇既出,谓道士曰:“事了矣。”俄将棺至。杰冀有悔,再三喻之,寡妇执意如初。道士立于门外,密令擒之。一问承伏,曰:“某与寡妇有私,常为儿所制,故欲除之。”杰乃杖杀道士及寡妇,便以向棺盛之。(168)
这件事情值得注意的是,首先,寡妇与道士通奸,遭到儿子的反对。其原因除了一般的包括贞节观念在内的道德原因外,恐怕与男方乃一道士有极大关系。因为这种性爱关系是不被社会认可的。但是,若事情止于此,大概不会引起官府的注意。问题是寡妇很绝情,宁愿置儿子于死地,也不愿意被人搅了其好事,乃诬告儿子不孝,事败后竟然被李杰杖杀。从《唐律疏议》中是找不到普通通奸罪会导致判死刑的根据的。
七、后论:一个长时段的历史分析
唐朝的守寡妇女,从唐初、中唐至唐末都不乏其人,而且出自不同的年龄段,出身也很多样化,并非都是士族,还包括一般姓氏的庶族人家。由此可见,虽然论者都说,唐代从皇室到民间都不以妇女再嫁为耻辱,寡妇改嫁在唐代基本没有法律障碍,公主再醮也是常见之事,更为民家妇女的再婚作出了示范。(169) 但是,相比较而言,公主寡居不改嫁的毕竟比改嫁的要多。民间守寡之人,也不在少数。这种情况表明,从汉代以来儒家伦理观念逐渐扩展的趋势在唐代并没有改变,仍然在这个道路上向前发展,不存在唐代妇女比其前代更开放的假象。
唐代妇女守寡与否,与其所处之社会阶层有很大的关系,我们所看到的墓志,大多数是上层人士或者有一定经济地位的人家,士族在其中占有相当多数。而唐代士族之家的寡女再醮被认为是个别事例。如裴璩任岭南节度使的时候,为自己所钟爱的女儿选荥阳郑进士为佳婿。婚礼不久,郑郎就随上计官吏进京寻功名,不幸病亡。裴璩“念女及婿,不胜悲痛”,可是女儿却嘻笑之,“盖夫妇之爱未深,不解思虑,非有他故也。”即结婚时间短暂,年轻女孩还不太懂得夫妻之情,所以,对于丈夫的去世无动于衷。《北梦琐言》的作者于此评论说:“大凡士族女郎无改醮之礼,五教(指裴璩)念女早寡,不能忘情,乃召门生故吏而告之,因别适人。乱伦再醮,自河东始也。”(170) 至少从作者的观念出发,士族的家庭,是不主张寡妇再嫁的。因此,我们看到唐代士族之家的寡女是坚守贞节的,礼法名教体现了士族家庭的传统和价值。
由于士族之家的推动,士族的礼法门风所代表的儒家伦理价值在逐渐滋长,其重要表现之一就是礼法名教为本来不守礼法的皇族家庭所提倡和践行。
从唐太宗到唐玄宗,皇室之家不讲礼法之事所在多有。但是,德宗以后,已经发生变化。德宗认为妇女寡居后,如果穿着鲜艳乃是不安本分的表现,素雅不修饰才是合于礼的举止:“德宗初嗣位,深尚礼法。谅暗中,召韩王食马齿羹,不设盐酪。皇姨有寡居者,时节入宫,妆饰稍过,上见之极不悦。异日如礼,乃加敬焉。”(171) 宪宗以后似乎再也没有出现唐朝公主改嫁的事例。宣宗大中年间规定已经生育了儿女的公主不得提出再嫁要求,实际上是无的放矢。但是,它却表明,尽管皇家也不绝对地反对妇女再嫁,可是对于妇女再嫁的限制,已经逐渐占了上风。因此,从总的情况看来,寡妇再嫁虽然在唐代是很普遍的事情,但是,社会的主导舆论还是尊行礼制的精神,鼓吹贞节观念。(172)
贞观名相房玄龄的夫人卢氏就是誓死不事二夫的烈女。玄龄未发迹的时候,有一次得了重病,劝妻子说:“吾病革,君年少,不可寡居,善事后人。”卢氏竟然以剔去一目以表示决不再嫁之志。(173) 即使是唐太宗出于增殖人口的考虑,鼓励寡居的年轻妇女再嫁,但也不允许强迫守节的女子嫁人。(174) 这一精神被写进了高宗时期完成的《唐律疏议》中。
唐玄宗是一位把自己的儿媳妇杨玉环夺为己爱的皇帝,但是,并不妨碍他“诏所在功臣、烈士、贞女、孝妇,令立祠祀之”。各地都明白其中的道理:“天子立前代之功臣、烈士、孝女、贞妇之祠者,示劝诫,欲后人仿效之。”(175) 既然这些道德楷模只是官府敦风励俗的宣传,它反映的就是一种正统的意识形态,而不是现实社会的普遍情况。然而它毕竟是社会主流意识形态,守寡的道德价值毕竟受到提倡。丧偶然后再娶,对于男人来说,并没有道德上的欠缺,相反不娶才是欠缺。而丧偶对于妇女来说,往往意味着漫长的寡居生活。
从唐代寡居妇女的生活世界中,我们发现,儒家礼法文化仍在进一步的向下渗透。
儒家经典从汉武帝时代定于一尊,成为官方的意识形态,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思想就是儒家的伦理名教,但是,它成为广大民众的自觉行动还需要历史的积淀——长期的教化过程。儒家经典《仪礼》在论及妇德之时,确实提到“三从”的内容: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但是,这并不能完全判定为鼓吹“从一而终”。
在狩猎和农耕经济为主的社会里,男性在家庭生活中占主导地位,是由生产力水平决定的。所谓“三从”最初可能只是反映了妇女在家庭生产关系中,处于从属地位,它甚至可能只是关于女性对男性某种心理性依赖的描述。在两性关系上,男性的保护意识和女性的依靠心理都是人类长期进化过程中形成的,与男尊女卑没有必然联系。女性幼年时期,对父亲的依赖和关爱;成家之后对丈夫的依赖和关爱;儿子长成之后,对家庭主要劳动力的长子的依赖和关爱,都可以是“三从”思想的原始形态。但是,这种心理差异却被儒家社会化和政治化,成为男性压迫女性的一种意识形态和思想工具。
一旦“三从”思想被确立为儒家意识形态,它就会从不同的角度被社会成员所解读。许多善良的女性也可以从性别心理层面不自觉地赋予其社会合理性,从而与“从一而终”的守贞观念相结合。但是,这种观念变成中国传统社会一种特有的社会政治伦理秩序则有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
假如我们仅仅依据官方记载来观察,看不出包括“三从”观念在内的儒家伦理的社会化历程。我们很容易觉得,此乃自古而然的道理,其实不然。儒家经典《诗经》中的“窈窕淑女,君子好逑”反映了上古淳朴的民风;汉武帝时代,史家司马迁《史记》笔下卓文君与司马相如的私奔,依然是很浪漫的故事,朱买臣被妻子所抛弃,所讽刺的只是妻子有眼无珠,却不妨碍妇女“休”夫之合法;后来刘向的《列女传》虽然编排了很多无辜的女子,却并非全然男尊女卑的儒家立场。东汉已降,随着经学的扩张,士族队伍的扩大,儒家伦理逐渐扩充其社会地盘,班固《汉书》的儒学化倾向已经很明显了,班固之女弟班昭的《女诫》就反映出东汉的时代精神已经被儒家思想所笼罩。(176) 不过,即使到了魏晋南北朝,儒家伦理依然属于士族家法门风的范畴,汉代离婚与改嫁自由的事实在民间并没有改变。
由以上叙述看来,唐代妇女离婚与改嫁问题,并不是什么特别现象,乃是承接历史的发展而来。只有在这个纵向发展的历史背景下,才能正确认识唐代寡居妇女的历史真相。
收稿日期:2007—05—09
注释:
① 参见牛志平《从离婚与再嫁看唐代妇女的贞节观》, 《陕西师大学报》1985年第4期;高世瑜《唐代妇女》,三秦出版社1988年。
② 苏士梅《唐人妇女观的几个问题——以墓志为中心》,《洛阳师范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岳纯之《唐代民事法律制度论稿》,人民出版社2006年10月,第139—145页。
③ 参见张国刚、蒋爱花《唐代男女婚嫁年龄考略》,第68页,载《中国史研究》2004年第2期。
④ 周绍良主编《唐代墓志汇编》,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版,天宝002《唐故右卫尉兵曹参军王府君墓志铭序》,第1532页。
⑤ 《唐代墓志汇编》大中100《唐故卢氏夫人墓志铭》,第2328页。
⑥ 《唐代墓志汇编》大中080《唐故汴州雍丘县尉清河崔府君夫人范阳卢氏合袝墓志铭兼序》,第2310页。
⑦ 《唐代墓志汇编》大中164《唐故京兆韦府君夫人高阳齐氏墓志铭并序》,第2379页。
⑧ 参见周一良《敦煌写本书仪所见的唐代婚丧礼俗》第290页;所著《唐五代书仪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版;前引陈弱水《试探唐代妇女与本家的关系》第194—204页。
⑨ 《唐代墓志汇编》大中124《唐故荥阳郑夫人墓志》,第2348页。
⑩ 《唐代墓志汇编》大中039《唐故朝请郎行太子舍人汝南郡翟府君故夫人(下泐)》,第2278页。
(11) 《唐代墓志汇编》景云009《大唐故吴王府骑曹参军张君墓志铭并序》,第1123页。
(12) 《唐代墓志汇编》大中141《王氏夫人墓记》,第2361页。
(13) 《唐代墓志汇编》显庆142《唐故昭武校尉任君墓志铭并序》,第319页。
(14) 《唐代墓志汇编》显庆138《大唐古王郎将君墓志铭并序》,第317页。
(15) 《唐代墓志汇编》咸亨064《大唐处士淳于府君之夫人陈氏墓志铭并序》,第555页。
(16) 《唐代墓志汇编》上元026《□□□□□□□□□君墓志铭并序》,第611页。
(17) 《唐代墓志汇编》咸亨093《唐故处士王君墓志并序》,第577页。
(18) 《唐代墓志汇编》贞观145《隋故平州录事参军张君墓志》,第99页。
(19) 《唐代墓志汇编》久视002《大周故薛府君墓志铭并序》,第967页。
(20) 《唐代墓志汇编》贞观112,缺志名,第79页。
(21) 《唐代墓志汇编》神龙043《大唐故处士陈君墓志并序》,第1071页。
(22) 《唐代墓志汇编》咸亨081《大唐度支郎中彭君夫人安定乡君侯氏墓志铭并序》,第569页。
(23) 《唐代墓志汇编》开元361《大唐故赠博州刺史郑府君墓志并序》,第1405—1406页。
(24) 《唐代墓志汇编》贞观108《大唐隋故邛州司户参军明君墓志》,第76页。
(25) 《唐代墓志汇编》显庆094《隋故处士成君墓志并序》,第287页。
(26) 《唐代墓志汇编》会昌041《唐故河中府永乐县丞韦府君妻陇西李夫人墓志铭并叙》,第2241页。
(27) 《唐代墓志汇编》长安017《唐故韩州助教向君志铭并序》,第555页。
(28) 《唐代墓志汇编》开元198《大唐故右金吾卫翊卫宋府君夫人墓志并序》,第1295页。
(29) 《唐代墓志汇编》贞元020《大唐故左武卫翊府作佐郎将赵府君夫人渔阳县太君渔阳李氏墓志并序》,第1851页。
(30) 《唐代墓志汇编》永徽005《隋燕王府录事段夫人墓志并序》,第134页。
(31) 《唐代墓志汇编》麟德039 《大唐故隋王屋县令杨君墓志铭并序》,第422页。
(32) 毛阳光《唐代妇女的贞节观》,载《文博》2000年第4期,第36页。
(33) 《唐代墓志汇编》天宝108《大唐元府君故夫人来氏墓志铭并序》,第1607页。
(34) 《唐代墓志汇编》元和127《唐故潞府参军博陵崔公夫人琅耶王氏墓志铭并序》,第2039页。
(35) 《唐代墓志汇编》龙朔001《大唐故董府君任夫人墓志并序》,第337页。
(36) 《唐代墓志汇编》会昌041《唐故河中府永乐县丞韦府君妻陇西李夫人墓志铭并叙》,第2241页。
(37) 《唐代墓志汇编》开元227《唐故尚舍直长薛府君夫人裴氏墓志铭并序》,第1313页。
(38) 《唐代墓志汇编》会昌023《唐故洪州武宁县令于君妻陇西李夫人墓志铭并序》,第2227页。
(39) 《唐代墓志汇编》贞元106《唐故秦州上邽县令豆卢府君夫人墓志》,第1914页。
(40) 《唐代墓志汇编》神龙043《大唐故处士陈君墓志并序》,第1071页。
(41) 《唐代墓志汇编》乾封056《大唐故难和县令张君墓志铭》,第482页。
(42) 《唐代墓志汇编》显庆026《大唐故王府君故任夫人墓志铭并序》,第245页。
(43) 《唐代墓志汇编》龙朔053《唐故昭武校尉秦君墓志铭并序》,第371页。
(44) 《唐代墓志汇编》文明008《大唐故王府君墓志铭》,第718页。
(45) 《唐代墓志汇编》长寿018《唐故使持节文州诸军事文州刺史陈使君墓志铭并序》,第845页。
(46) 《唐代墓志汇编》永昌008《唐故伪高昌左卫大将军张君夫人永安泰郡君鞠氏墓志铭并序》,第785—786页。
(47) 《唐代墓志汇编》垂拱044《大唐故上护军庞府君墓志铭并序》,第759页。
(48) 《唐代墓志汇编》载初002《唐故忻州司户参军事陈君墓志铭并序》,第788页。
(49) 《唐代墓志汇编》景龙022《大唐故朱阳县开国男代郡和府君墓志铭并序》,第1095页。
(50) 《唐代墓志汇编》景龙033《唐故陆胡州大安君墓志》,第1105页。
(51) 《唐代墓志汇编》证圣007《唐故齐君墓志铭》,第788页。
(52) 《唐代墓志汇编》天授043《大周故处士申屠君墓志之铭》,第824页。
(53) 《唐代墓志汇编》开元529《唐故左监门卫大将军太原白公墓志铭并序》,第1520页。
(54) 《唐代墓志汇编》宝历014《唐故郭府君二夫人墓志铭并序》,第2090页。
(55) 《唐代墓志汇编》大历059《有唐朝散大夫行秘书省著作郎嗣安平县开国男崔公墓志铭并序》,第1799页。
(56) 《唐代墓志汇编》贞元062《唐朝散大夫行秘书省著作佐郎袭安平县男□□崔公夫人陇西县君李氏墓志铭并序》,第1881—1882页。
(57) 周绍良、赵超主编《唐代墓志汇编续集》,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出版,咸通005 《唐故开府仪同三司守太傅致仕上柱国太原郡开国公食邑二千户增太尉白公墓志铭并序》,第1034页。
(58) 《唐代墓志汇编续集》咸通008,《唐故银青光禄大夫检校户部尚书使持节郓州诸军事守郓州刺史充天平军节度使郓曹濮等州观察处置等使御史大夫上柱国弘农郡开国公食邑二千户弘农杨公墓志铭并序》,第1036—1039页。
(59) 《唐代墓志汇编续集》咸通089《唐故御史中丞汀州刺史孙公墓志并序》,第1102—1103页。
(60) 《唐代墓志汇编续集》咸通078《唐故银青光禄大夫检校太子宾客前杭州长史兼监察御史上柱国唐公墓志铭,第1094页。
(61) 《唐代墓志汇编续集》咸通011《亡妻太原王夫人墓志》,第1041—1042页。
(62) 《唐代墓志汇编续集》咸通071《亡妻北海俞氏夫人墓志铭》,第1088页。
(63) 《唐代墓志汇编续集》元和039《唐故济阳江君墓志铭并叙》,第828页。
(64) 《唐代墓志汇编》大和077《唐故鄂州永兴县尉汝南周君墓志铭并序》,第2152页。
(65) 《唐代墓志汇编》大中143《唐故太原王府君夫人韦氏墓志铭并序》,第2363页。
(66) 《唐代墓志汇编》天宝084《大唐故吴郡常熟令上柱国张公墓志铭并序》,第1591页。
(67) 《唐代墓志汇编》会昌033《唐故常州武进县尉王府君夫人武功苏氏墓志铭并序》,第2234页。
(68) 《唐代墓志汇编》开元349《大唐故郑州刺史源公故夫人郑氏志铭》,第1397页。
(69) 《唐代墓志汇编》元和076 《唐故河南府司录卢公夫人崔氏志铭》,第2001页。
(70) 《唐代墓志汇编》开元050《唐故太府丞兼通事舍人左迁润州司士参军源府君夫人清河崔氏墓志铭并序》,第1188页。
(71) 《唐代墓志汇编》天宝197《大唐故监察御史赵郡李府君夫人博陵崔氏墓志铭并序》,第1668—1669页。
(72) 《唐代墓志汇编》乾封016《唐故处士张府君夫人梁氏墓志铭》,第452页。
(73) 《唐代墓志汇编》开元030《大唐故源夫人墓志铭》,第1173页。
(74) 《唐代墓志汇编》贞元018,《唐故游击将军行蜀州金堤府左果毅都尉张府君夫人吴兴姚氏墓志铭并序》,第1849页。
(75) 《唐代墓志汇编》大中124,《唐故荥阳郑夫人墓志》,第2348页。
(76) 《唐代墓志汇编》大中080,《唐故汴州雍丘县尉清河崔府君夫人范阳卢氏合袝墓志铭兼序》,第2310页。
(77) 《唐代墓志汇编》咸通015,《唐故怀州录事参军清河崔府君后夫人范阳卢氏墓志铭并序》,第2389页。
(78) 《唐代墓志汇编》会昌023,《唐故洪州武宁县令于君妻陇西李夫人墓志铭并序》,第2227页。
(79) 《唐代墓志汇编》大中068,《唐故荥阳县君郑夫人墓志铭》,第2301页。
(80) 《唐代墓志汇编》建中007,《大唐故明威将军高府君府君夫人顿丘李氏墓志》,第1825页。
(81) 《唐代墓志汇编》会昌003,《唐故太原府参军赠尚书工部员外郎苗府君夫人河内县太君玄堂志铭并序》,第2211页。
(82) 《唐代墓志汇编》大中136,《唐故泗州司仓参军彭城刘府君夫人吴郡张氏墓志铭并序》,第2357页。
(83) 《唐代墓志汇编》天授040《大唐故处士张君之铭》、041《唐孝廉张君墓志之铭》、042《唐将仕郎张君墓之志》,第822—824页。
(84) 《大唐新语》卷三《清廉第六》,《唐五代笔记小说大观》,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239页。
(85) 《唐代墓志汇编续集》贞元029,《大唐赠兵部侍郎樊公墓志铭》,第753页。
(86) 《唐代墓志汇编》开元206,《大唐故敷城公濠鄂二州别驾赠徐州刺史李公墓志铭并序》,第1300页。
(87) 《唐代墓志汇编》大中080,《唐故汴州雍丘县尉清河崔府君夫人范阳卢氏合袝墓志铭兼序》,第2309页。
(88) 《唐代墓志汇编》乾符030,《唐故文林郎试左武卫兵曹参军彭城刘府君夫人太原王氏墓志铭并序》,第2493页。
(89) 《唐代墓志汇编》贞元062,《唐朝散大夫行著作佐郎袭安平县男□□崔公夫人陇西县君李氏墓志铭并序》,第1881页。
(90) 《册府元龟》卷一百四十《帝王部·旌表四》,台湾中华书局股份有限公司、宗青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6年版,第1695页。
(91) 参见陈弱水《试探唐代妇女与本家的关系》,见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68本第1分册第215页。
(92) 《唐代墓志汇编》大历015 《唐魏州冠氏县尉卢公夫人崔氏墓记》,第1769页。
(93) 《唐代墓志汇编》大历062《有唐朝散大夫守汝州长史上柱国安平县开国男赠卫尉少卿崔公墓志》,第1802页。
(94) 《唐代墓志汇编》开元208《大唐故□夫人墓志铭》,第1301页。
(95) 《唐代墓志汇编》大中143《唐故太原王府君韦氏墓志铭并序》,第2363页。
(96) 《唐代墓志汇编》大中164《唐故京兆韦府君夫人高阳齐氏墓志铭并序》,第2379页。
(97) 《唐代墓志汇编》大历040《□□□□□□主簿杜府君之夫人陇西李氏墓志铭并序》,第1786页。
(98) 《唐代墓志汇编》元和127《唐故潞府参军博陵崔公夫人琅耶王氏墓志铭并序》,第2039页。
(99) 参见李润强《唐代依养外亲家族形态考察》,张国刚主编《家庭史研究的新视野》,三联书店2004年版。
(100) 《隋书》卷八十《列女传》,中华书局1973年版,第1805页。
(101) 《隋书》卷八十《列女传》,第1806页。
(102) 《玄怪录》卷一《张老》一节中,韦氏新妇与丈夫张老一起种菜,被韦氏本家人看不起,可以为旁证,事见《唐五代笔记小说大观》第348页。
(103) 《因话录》卷二《商部上》,《唐五代笔记小说大观》第842页。
(104) 《因话录》卷三《商部下》,《唐五代笔记小说大观》第848页。
(105) 陈弱水《试论唐代妇女与本家的关系》,《中央研究研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68本第1分,1997年;李润强《唐代依养外亲家庭形态考察》, 收入张国刚主编《家庭史研究的新视野》,三联书店,2004年。
(106) 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东京大学出版会,1979年,第652—654页。关于本文书的讨论,另见池田温《开运二年十二月河西节度都押衙王文通牒——十一世纪敦煌土地之争一例》,《铃木俊先生古稀记念东洋史论丛》,山川出版社,1975年(昭和五十年),第1—18页。
(107) 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第376页。
(108) 唐耕耦、陆宏基主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二册),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版,第313页。
(109) 《太平广记》卷二百八十六《板桥三娘子》,中华书局1961版,第2279—2280页。
(110) 《太平广记》卷五十九《梁母》,第367页。
(111) 《太平广记》卷三百四十三《庐江冯媪》,第2718—2719页。
(112) 《唐代墓志汇编》贞元007《唐故汝州县丞司马府君墓志铭并序》,第1842页。
(113) 《唐代墓志汇编》久视004《大周故承奉郎吴府君墓志之铭并序》,第968页。
(114) 《唐代墓志汇编》大和023《唐郑府君故夫人京兆杜氏墓志铭并序》,第2113页。
(115) 《唐代墓志汇编》天宝262 《唐故安定郡夫人梁氏墓志铭并序》,第1714页。
(116) 《唐代墓志汇编》贞元023《大唐故桑府君夫人太原王氏墓志之铭》,第1853页。
(117) 《唐代墓志汇编》天授011 《唐故叠州密恭县丞杨公及夫人丁氏墓志文并序》,第800页。
(118) 《唐代墓志汇编》大中141《王氏夫人墓记》,第2361。
(119) 《唐代墓志汇编》咸亨064《大唐处士淳于府君之夫人陈氏墓志铭并序》,第555页。
(120) 《唐代墓志汇编》开元276《大唐故杭州司士参军赵府君故夫人张氏墓志铭并序》,第1347页。
(121) 《唐代墓志汇编》久视004《大周故承奉郎吴府君墓志之铭并序》,第968页。
(122) 《唐代墓志汇编》开元034《唐故蜀王府记事蔡府君妻张夫人墓志铭并序》,第1177页。
(123) 《唐代墓志汇编》乾封023《大唐故刑州南和县令赵府君夫人梁氏墓志铭并序》,第457页。
(124) 《唐代墓志汇编》贞元045《大唐故扶风郡夫人冯氏墓志铭并序》,第1869页。
(125) 《唐代墓志汇编》贞观079《隋沧州饶安县令侯君妻刘夫人墓志铭并序》,第59页。
(126) 《唐代墓志汇编》咸亨081 《大唐故度支郎中彭君夫人安定乡君侯氏墓志铭并序》,第569页。
(127) 《唐代墓志汇编》天宝176《唐故昭武校尉右金吾卫司戈梁府君墓志铭并序》,第1654页。
(128) 《唐代墓志汇编》神龙024 《唐故右金吾胄曹参军沈君夫人朱氏墓志铭并序》,第1056页。
(129) 《唐代墓志汇编》开元481《大唐故吏部常选陇西李府君吴兴朱夫人墓志铭并序》,第1487页。
(130) 《唐代墓志汇编》贞观045《张夫人墓志》,第37页。
(131) 《唐代墓志汇编》永徽107《□□□□□□君墓志铭并□》,第200页。
(132) 《唐代墓志汇编》开元252《唐故朝议郎周府君夫人南阳赵氏墓志铭并序》,第1330页。
(133) 参见焦杰《从唐墓志看唐代妇女与佛教的关系》, 《陕西师大学报》2000年第1期,第95—98页;万军杰《从墓志看唐代女性佛道信仰的若干问题》,见武汉大学中国三至九世纪研究所编《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19辑(2002年11月出版),第109—121页;严耀中《墓志祭文中的唐代妇女佛教信仰》, 见邓小南主编《唐宋妇女与社会》,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版,第467—492页。
(134) 严耀中上举论文统计出《唐代墓志汇编》、《续编》所收妇女佛教信徒中,61岁以上年龄组,确定为寡妇的111例,不能确定者9例,确定非寡妇者7例,仅占该年龄组的5.51%;在41—60岁年龄组,寡妇21例,不能确定者5例,确定非寡妇者12例;在21—40岁年龄组,确定为寡妇的5例,不能确定的3例,确定非寡妇的18例;20岁以下年龄组的3例都不是寡妇。
(135) 有些妇女是否寡居,墓志记载并不清楚。比如《唐代墓志汇编》会昌050《唐故太原王氏夫人墓志铭并序》提到王氏(811—846)的父亲王林“家本幽蓟,别业浮阳”以及“投名军旅”的事。但是没有提到她是否结婚,是否有丈夫,是否有孩子等。只说她“终于浮阳城南守节坊之私室”,说她母亲陆氏和弟弟公廉都十分悲痛。“守节坊”的字样颇令人怀疑她是守寡回到了本家,李师敬撰写的墓志铭称其为夫人,但不指出夫家姓氏,所以也不排除被休而回到娘家的可能性。
(136) 《唐代墓志汇编》景云026 《唐故游骑将军隰州隰川府左果毅都尉陈君夫人张氏墓志铭并序》,第1134页。
(137) 《唐代墓志汇编》开元252 《唐故朝议郎周府君夫人南阳赵氏墓志铭并序》,第1330页。
(138) 《唐代墓志汇编》元和018 《唐故尚书屯田员外郎于府君夫人京兆韦氏墓志铭并序》,第1962页。
(139) 《唐代墓志汇编》贞元018 《唐故游击将军行蜀州金堤府左果毅都尉张府君夫人吴兴姚氏墓志铭并序》,第1849页。
(140) 《唐代墓志汇编》开元198 《大唐故右金吾卫翊卫宋府君夫人墓志并序》,第1295页。
(141) 《唐代墓志汇编》天宝166 《大唐故汝州刺史李府君夫人邓国夫人韦氏墓志铭并序》,第1647页。
(142) 《唐代墓志汇编》贞元106《唐故秦州上邽县令豆卢府君夫人墓志》,第1914页。
(143) 《唐代墓志汇编》开元533《大唐故李府君夫人严氏墓志铭并序》,第1522页。
(144) 《唐代墓志汇编》开元047《故潞州屯留县令温府君李夫人墓志铭并序》,第1186页。
(145) 《唐代墓志汇编》元和076《唐故河南府司录卢公夫人崔氏志铭》,第2001页。
(146) 《唐代墓志汇编》大历052《唐故独孤夫人墓志铭》,第1793页。
(147) 《唐代墓志汇编》长寿011《唐故邢州任县主簿王君夫人宋氏之墓志铭并序》,第839页。
(148) 《唐代墓志汇编》开元221,志名缺,第1309页。
(149) 《唐代墓志汇编》长安054《大周故润州刺史王美畅夫人故长孙氏墓志》,第1020页。
(150) 《唐代墓志汇编》开元227 《唐故尚舍直长薛府君夫人裴氏墓志铭并序》,第1313页。
(151) 《唐代墓志汇编》开元073《唐故荣州长史薛府君夫人河东郡君柳墓志铭并序》,第1205页。
(152) 《唐代墓志汇编》会昌033《唐故常州武进县尉王府君夫人武功苏氏墓志铭并序》,第2234页。
(153) 《因话录》卷三《商部下》,《唐五代笔记小说大观》,第853页。
(154) 特别是有子女的离婚或者守寡的妇女,往往为了年幼子女的抚养等原因而再婚。禄山之乱中就有妇女说:“我缘饥馁,携小儿女嫁此车后人。”事见《太平广记》卷三百三十五《李叔霁》,第2662页。
(155) 《唐代墓志汇编》天宝183 《唐故中郎将献陵使张府君夫人太原郭氏临淄县君墓志铭并序》,第1659页。
(156) 《唐代墓志汇编》长安037《唐故处士张君墓志铭》,第1017页。
(157) 《唐代墓志汇编》会昌035《唐故彭城刘夫人墓志墓志铭并序》,第 2236页。
(158) 《旧唐书》卷九十七《钟绍京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3041—3042页。
(159) 《唐代墓志汇编》开元306 《银青光禄大夫行太子右论德钟绍京妻唐故越国夫人许氏墓志铭并序》,第1368页。
(160) 《唐代墓志汇编》开元327 《大唐故江王息故澧州刺史广平公夫人杨氏墓志》,第1383页。
(161) 《太平广记》卷三六七《孟妪》第2924页。
(162) 《太平广记》卷四四六《焦封》第3649页。
(163) 李翱《何首乌录》,《全唐文》卷六三八,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6443—6444页。
(164) 《太平广记》卷四○八《相思草》第3302—3303页。
(165) 《太平广记》第3819页卷四六四《海人鱼》条云:“海人鱼,东海有之,大者长五六尺,状如人,眉目、口鼻、手爪、头皆为美丽女子,无不具足。皮肉白如玉,无鳞,有细毛,五色轻软,长一二寸。发如马尾,长五六尺。阴形与丈夫女子无异,临海鳏寡多取得,养之于池沼。交合之际,与人无异,亦不伤人。”此虽为无稽之谈,也说明了鳏夫寡妇的性饥渴情况。
(166) 《太平广记》卷八三《吴堪》,第538—539页。
(167) 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第319页。
(168) 《大唐新语》卷四《政能第八》,《唐五代笔记小说大观》第252页。
(169) 参见王寿南《唐代公主之婚姻》,《第一届中国历史与社会变迁(中国社会史)研讨会》上,台北,1985年,第154—176页。
(170) 《北梦琐言》卷五,《唐五代笔记小说大观》第1845页。
(171) 《因话录》卷一《宫部》,《唐五代笔记小说大观》第836页。
(172) 自古即有贞烈女子,如《独异志》卷下记载:“晋荀爽女适阴瑜,周岁,瑜卒。爽以女才高气逸,愍其少寡,欲夺志再嫁郭奕,遣所亲人间之。女私挟刃至,爽夺之。其后广集亲族,设大宴,方合,令奕突出见之。女令四角备烛,与奕相见。奕但危坐。即令备浴,女遣二侍者出家以取他物,乃刺臂血书扇曰:‘以尸还阴氏。’自缢而死。”见《唐五代笔记小说大观》第948页。
(173) 《新唐书》卷二百五《列女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5817页。
(174) 《通典》卷五十九《礼》十九:贞观元年二月诏,“妻丧达制以后,孀居服纪已除,并须申以婚媾,令其合好,若守志贞洁,并任其情。”见中华书局1988年版,《通典》第1676页。
(175) 《太平广记》卷三百一《张安》,第3390页。
(176) 《后汉书》卷八十四《列女传》引班昭《女诫》云:“礼,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故曰,夫者,天也。天固不可逃,夫固不可离也。”见中华书局1965年版《后汉书》第279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