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的采购管理论文_克力木拉·买买提

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的采购管理论文_克力木拉·买买提

摘要:在国内经济体制不断改革、深化发展的今天,过去政府所用物资采购模式渐渐暴露出了许多问题,原有政府采购与服务招标采购管理方法已经不再适合当代需要。唯有做好制度改革,规避财务风险,才能够保障政府采购的有序发展,突出采购管理规范性。对此我国颁布了相应管理条例,细化分工了政府采购工作项目与内容,将过去许多模糊性问题一一罗列,旨在提高政府采购货物能力以及服务招标采购管理有效性。本文将着重分析的就是在应用新管理条例以后,我国政府采购管理所取得的成绩。

关键词: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管理

前言:作为我国法定采购模式的公开招标,在当代有着广泛的使用范围。法律规定,政府采购项目必须用招标方式进行。为了更好的体现规范性追求,完善我国采购货物招标行为与服务行为,财政部在2004年颁布了新管理办法。当然从实践中可以看到18号令有不少的不足有待改善。随后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后文统称新条例才对前面出现的问题进行了纠正与规范,为政府采购货物以及政府服务招标采购管理创造了透明、严谨环境,约束了一些不法行为,在维护政府社会名誉上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条例》对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采购管理规范意义

(一)明确操作范围、责任与概念

相较于过去的模式,新的条例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有了更明确的货物概念。过去政府采购的时候,服务和采购货物规定并不统一和明确,所以在招标操作、实际采购中出现了很多模糊性界限问题。模棱两可的情况导致管理中频频爆发不规范管理问题[1]。新的条例实现了对过去工作经验的总结,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了补充和调整,尤其是重新阐释与解读了过去有歧义的概念,明确划分了责任和要求。采购法当中提出的服务得到了细化解释,规范和明确了政府采购货物以及政府在服务招标采购中的事项、标准与项目,落实了工作人员具体责任,缕清了采购招标流程。

(二)规范流程保障工作可行性

过去没有出台新条例之前,所用的政府采购法法规虽然有一定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标市场的作用。不过里面的操作步骤和时间比较的模糊,影响到了政府采购效率,不少合作商户遇到了很大的难题[2]。比如过去在招标时候,上报相关材料和批准流程都有规定,但是却没有明确具体的时限,其结果就是工作中频频只能拖拉,困扰着商户与政府部门。新条例明确了具体流程,说出了操作中工作要求、工作范畴。采购人员需要提前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采购计划,招标文件当中要明确采购预算,结合这一编制和条件撰写文件,确保招标价格有参照点。通常来说,政府在采购货物以及服务招标的时候,都会用到价格比较好、质量比较优的产品,选择合适合作者。此外新条例还明确规定了招投标支付方式和保证金金额,有效避免了贪腐问题的发生。明确、详细的管理流程,体现了新时期我国政府采购的追求。

(三)透明化采购信息遏制非法交易

新条例在出台前,我国对于采购过程招标商户、合同文本采购信息的公开性、透明性要求存在比较大的缺陷。新条例提出应采用信息公开原则,对于信息公开提出了全新的要求与规定。这其中包括投诉意见、民众问题、采购合同、采购详单、采购计划、中标企业名称、金额预算等一系列内容。新条例不仅要求了公开内容,同时也要求了公开平台、公开窗口。比如采购投诉意见需要在规定媒体公开,体现透明化管理价值。此外政府的采购招标整个流程、需要展示的信息也必须全面公示,提高采购过程公平度和透明度,让大众了解到当前政府的采购内容、政府服务项目,减少采购中出现不必要投诉,以免政府在采购和服务招标中出现违法交易、非法交易,这在提高政府社会公信力中有着重要作用。

(四)细化事项体现过程公平

过去所用法律法规中,虽然政府采购法有考虑到可能会有政府出现采购回避问题建立了匹配的规定制度,但是却并没有说明利害关系包括哪些,当然也没有提及利害人后果与联系。其结果就是在采购的时候,很难明确定性利害关系,利害关系的梳理欠缺操作性[3]。不少利害人只能作为模糊性概念出现,不公平政府采购管理以及不公平服务招标采购问题频频发生。新条例制定以后,有专门细化和衍生采购中回避事项,直接的说出了利害关系的内容、关系,分析了利害联系。这里面不仅包括姻亲关系、夫妻关系与血缘关系,同时还有劳动关系等内容,提出了回避申请和没有回避人员的处罚规定,保障了采购活动公平、公正。

(五)完善条款明确查处、处罚参照点

我国的新条例有具体定义串标、围标、借资等非法情形,细化具体场景,为处罚、纠正、发现这些事件提供了参考点。新条例明确列举了恶意串通行为,如供应商用直接、间接的方式从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得到其他供应商情况、修改自己的招投标文件。并且在条例中还规定了处罚措施,提高了政府货物采购招标合法性与规范性。

二、现阶段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采购管理问题和应对思路

(一)评分问题

在采购货物的时候,政府通常会以同价格选择质量最好的,同质量选择价格最好的方式抉择,也就是用综合评分法评选货物,最后敲定所选货物,在综合评分中,需要考虑的包括投标单资质、信誉、实力、货物技术性能、服务价格、售后等。当然最重要的仍旧是价格,价格是参考基准线,随后才会去评选其他因素[4]。评分的时候,以低价格为有限,在满足招标文件质量要求后,价格是重点考虑对象,通过比较同质量产品价格,选择价格最低商品。政府货物与服务采用价格评分模式其实也有考虑价格以外的因素,突出一个物美价廉。可是要强调的是,政府货物服务采购招标目的并不只有追求货物服务便宜,对于工程项目来说,最重要的其实是工程质量,工程质量才是需要重点考虑的要素。应县工程质量的包括人员经验、人员素质、物料质量。采用综合评分法,以价格为基础评分、采购有不小的问题。对于这一现象,政府部门需要弄清楚采购需要、采购情况,把握采购招标重点,根据实际条件制定评分标准、评分需要,做好数据采集工作,应用最佳供货渠道。

(二)采购媒体不明确

新条例明确规定了在采购中,必须选择专门的媒体发布需要公开的信息,这是为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所设立的一个项目。不过虽然有说明要在指定的媒体发布,但是却并没有说明到底在哪个发布媒体发布新闻,所以结果就是采购项目有时会出现发布不一致的问题,有关人员无法跟踪调查。比如政府在采购完货物以后,将信息发不在了中国政府采购网,可是工程招标的采购信息却被发布到了中国采购招标网。

对于这种情况,政府一定要协商好各个部门的关系,建立统一标准、统一规范,打造功体系完整的发布媒体体系。当然也可以用多媒体发布形式发布采购招标信息[5]。做好线下宣传工作,提高采购广知性,确保采购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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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没有明确招标内容

在政府采购的时候,货物以及服务招标活动有序进行需要有合理且全面招标文件束缚。确保工作人员能够按照文件规定进行工作。政府部门在制定采购服务标准的时候,需要考虑好招标文件完整性,要明确预算、要求和招标内容,确定招标人的服务时间、售后、供货日期、信用证明等条件。保障招标可行性,这也是为了后期工作能够有序推进提供保障和支持。

(四)采购预算编制

这一环节关系到最后政府采购服务花费以及后期货物情况,和政府经费支出水平关联密切,如果确定,那么后期将很难修改。所以必须提前准备好编制活动,根据编制预算情况,尤其是当时的市场情况、实际需求,做好成本费用控制,以防有不科学预算编制问题出现,引起不必要财政支出。要做到应编尽编,完善采购队伍,做好培训工作提升从业人员责任心和专业水平。让工作人员了解招标和采购详细内容、流程[6]。掌握工作需要,确保预算足够准确、足够合理。

三、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公开招标操作要点

在政府采购的过程中,一般会用到集中采购结合分散采购方法,新条例中有规定,集中采购应作为政府必要项目,委托专业机构代理。过去,很多政府部门都会选择代理机构采购方式,但是实际效果不好,主要是没有搭配分散采购。新条例有细化定义分散采购、集中采购、采购目录概念,进一步明确了什么情况不可以委托集中采购的规定。也就是说政府部门在集中采购的时候,应当尽可能自力更生。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如果承接了政府部门的采购计划,应注意观察中央或是地方所发布的采购目录,确认自己的能力是否足以应对该项目。

(一)不化整为零

新条例和政府采购法中又指出,不可以将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货物以及服务化整为零,用这种形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实践的过程中,什么是化整为零需要重点考虑。新条例细化规定了在一个财政年度当中,采购人员将某预算项目同品目类别货物,用公开招标外形式采购,累计金额达到公开数额标准规定的,就是在化整为零,逃避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选择,代理机构应当注意,多加留意和提示采购人,要做好预算金额的统计工作,结合年度计划和采购目录标准,确认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确定公开招标采购是否合适。

(二)明确利害关系

在政府采购法当中有写到,如果采购人员和供应商、相关人员存在利害关系,就必须回避。不过过去政府采购法当中却并没有详细说明什么条件属于利害关系,利害关系范围和范畴。所以政府在采购的过程中,频频陷入难题。对此新条例有明确规定,利害关系包括因素非常多。要做好利害关系区分。采购的时候列明兜底条款,提高利害关系判断准确性、操作可行性。

(三)以项目金额选择发布媒体

政府在采购的时候,必须将信息发布到指定媒体。在实践中,地方政府部门可以将采购信息发布在地方媒体平台。政府采购信息如果内容较多或是说比较重要,则应当发布在省级以上级别政府财政媒体平台。如果金额非常高,甚至有必要发布到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媒体。要确保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可以准确无误的发布信息,体现简政放权和信息透明化需要。

(四)明确歧视待遇、差别待遇

在政府采购的时候频频出现歧视待遇、差别待遇,这是供应商经常质疑和投诉的重要原因。因为政府采购法当中并没有说明具体情形,所以在处理质疑投诉的时候,很容易出现判断标准不一致,引起严重冲突的情况。内容和不合理条件有类似规定,但也有一些不同。新条例有结合政府采购活动特征,新增采购服务、采购技术供应商规定和产品。非法限定供应商所在地等看作歧视待遇、差别待遇情形。

(五)规范文本文件提供期限

新条例中规定了招标文件的标准化需求。当前标准文件指定的时候需要多加关注采购代理机构情形,以便在后续的实践中谨慎使用。透明化、公开化政府的采购活动,让社会大众能够主动参与监督。新条例有详细规定公开采购预算金额。此外新条例还明确了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招标文件发出以后,应超过5个工作日。实操中代理采购的单位应当了解招标文件有没有契合相关规定。

(六)利益冲突供应商不可以同时投标

为防止串通投标这种事情发生,新条例有规定和限制有利益冲突供应商投标权限。单位负责人如果是同一个人,或者说有单位负责人直接把控着不同供应商,直接控制着企业股份就不可以参与统一合同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此外还明确了公开招标整体设计和项目监测、监理供应商也不能参与政府采购。

(七)就低联合体投标资质

新条例与政府采购法有细化联合体资质,规定,如有同类资质供应商,那么应采用联合体形式分工承担项目,以资质等级低供应商条件确定等级。

(八)明确投标保证金要求和形式

政府采购法当中指出,投标所用保证金的金额应当小于项目总预算百分之一,可以用银行保函、银行汇票、现金支票形式交纳。新条例对其进行了补充,明确了,投标保证金应当用非现金形式。并且鼓励了可以用信用担保形式。也就是说除了本票、汇票和支票,采购人还可以接受担保机构保函、金融机构保函。要按照政府采购特征,调整项目概算,整合成项目预算。为了解决采购人权规定,要提高保证金的最高限额。

(九)随机抽评专家

为保障专家公正性和规范性,从而独立生产。新条例规定,除了国务院财政部门特定情形,采购代理和采购人都应该从政府专家库中选择评标专家。

结语:可以看出,自新条例出台以后,我国政府采购工作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新条例详细规定和划分了政府的采购要求、采购内容,保障了采购管理规范性,提高了透明度和工作效率。但运行中仍有一些问题需要克服与处理,这需要工作人员多加关注,在实践中不断调整和完善思路。

参考文献:

[1]章俊波.浅析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风险防范及其控制[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20(03):69-70.

[2]叶莉.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探讨[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20(03):198-199.

[3]陈艳聪.善用“政采云”平台推动政府采购的有效创新[J].现代交际,2020(04):234-235.

[4]汪银花.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问题及分析研究[J].中国市场,2020(06):131-133.

[5].财政部政府采购投诉举报受理窗口暂停现场受理[J].中国政府采购,2020(02):3.

[6].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J].中国政府采购,2020(02):9-11.

论文作者:克力木拉·买买提

论文发表刊物:《教育学文摘》2019年20期

论文发表时间:202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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