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法制思想论纲——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法制论文,特色论文,思想论文,社会主义法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邓小平法制思想的核心就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又是建设邓小平所提出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一个重要的部分。如果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方面不能取得明显进展,若想建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的现代化是根本不可能的。
那么,邓小平的法制思想,亦即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都包括哪些具体内容呢?根据邓小平从理论上的历次论述,总结我们国家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实践经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除体现法制的一般原则和共同的发展规律以外,主要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具体内容:
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任务应当把保护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放到首要地位,决不允许“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极左思想复活与发展。
马克思、恩格斯早在《共产党宣言》中就明确指出,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取得国家政权以后,“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1 〕这说明工人阶级取得政权成为国家的统治阶级以后,其首要任务就是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创造出比资本主义国家高出千百倍的科学技术和劳动生产率,从而显示出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及其强大的生命力。但在工人阶级取得政权的国家里,由于主观及客观上的种种原因,由于国内和国际上阶级斗争形势的变化,使得在政治上成为统治阶级的工人阶级未能完全实践马克思与恩格斯的这一教导,没有把保护与发展社会生产力放到首位,而是反复强调进行阶级斗争,甚至提出“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极左口号,用阶级斗争去统帅一切,结果不仅没有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反而对生产力构成摧残与破坏,严重损害了社会主义的声誉与形象,致使有些国家一夜之间就由社会主义退回到资本主义。邓小平早在1980年5月5日会见几内亚总统杜尔时就明确地指出:“根据我们自己的经验,讲社会主义,首先就要使生产力发展,这是主要的。只有这样,才能表明社会主义的优越性。社会主义经济政策对不对,归根到底要看生产力是否发展,人民收入是否增加。这是压倒一切的标准。空讲社会主义不行,人民不相信。”〔2 〕邓小平在1983年4月29 日会见印度共产党(马克思主义)中央代表团时又强调指出:“在社会主义国家,一个真正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在执政以后,一定要致力于发展生产力,并在这个基础上逐步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这就是建设物质文明。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我们忽视了发展生产力,所以现在我们要特别注意建设物质文明。”〔3 〕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国家要把发展生产力放到首位的观点和上述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所表述的见解是完全一致的,可以说是对马克思主义的运用与发展。邓小平在1984年6月30 日会见日本朋友时进一步阐述了为什么社会主义必须注重发展生产力的理论依据。他说,社会主义是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到了共产主义高级阶段,要实行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制度,如果社会生产力不高度发展,物质财富不极大丰富,那实行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制度岂不成了一句空话。“所以社会主义阶段的最根本任务就是发展生产力,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归根到底要体现在它的生产力比资本主义发展得更快一些、更高一些,并且在发展生产力的基础上不断改善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如果说我们建国以后有缺点,那就是对发展生产力有某种忽略。”〔4〕社会主义的首要任务就是消灭贫穷, 而贫穷不是社会主义,更不是共产主义。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在政治上取得解放以后,应当集中全力发展经济及文化事业,创造一个时代的兴盛与繁荣,如此才能巩固人民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并在两个制度的比赛中战胜资本主义。相反地,如果忽视经济建设和生产力的发展,根本就不可能摆脱贫穷与落后状态,这样的“社会主义”又怎么能够存在下去呢?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重要武器之一,保护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是其责无旁贷的历史使命和应尽的职责。为此,就要运用法制的力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开放,保证我们国家沿着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的道路顺利前进。
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的指导思想必须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绝不允许在这个根本立场上有丝毫的动摇。
早在1979年3月30 日邓小平在党的理论工作务虚会上的讲话中就指出:“我们要在中国实现四个现代化,必须在思想政治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是实现四个现代化的根本前提。”为什么要强调宣传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呢?因为在那时,党内有一部分同志还深受林彪、“四人帮”的极左思潮的毒害,有极少数人甚至散布流言蜚语,攻击中央在粉碎“四人帮”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所实行的一系列方针政策违反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另一方面,社会上有极少数人正在散布怀疑或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思潮,而党内也有个别同志不但不承认这种思潮的危险性,甚至直接或间接地加以某种程度的支持。这来自左右两方面攻击的实质,都是否定四项基本原则,都企图扼杀我们党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所实行的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正因为如此,邓小平在上述讲话中坚定地指出:“中央认为,今天必须反复强调坚持这四项基本原则,因为某些人(哪怕只是极少数人)企图动摇这些基本原则。这是决不许可的。……如果动摇了这四项基本原则中的任何一项,那就动摇了整个社会主义事业,整个现代化建设事业。”〔5〕所以, 坚持还是不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不是微不足道的小事,而是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前途与命运的大事。实践证明,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这个根本问题上的斗争从来就没有间断过,只是表现的形式不同而已。而每当关键的时刻,邓小平总是及时提醒全党同志:“对于这四项基本原则,必须坚持,绝不允许任何人加以动摇,并且要用适当的法律形式加以确定。”〔6〕根据邓小平的提议,1982年通过的新宪法, 已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写进宪法序言,成为全国人民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此后邓小平还多次强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极端重要性,并告诫全党对此不可掉以轻心。我们要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就要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思想。不论是立法还是执法,都必须体现四项原则的基本精神。我国的法制建设只要以四项基本原则为基础,就可以保证它沿着正确的轨道稳步前进。
三、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的发展方向。
粉碎“四人帮”以后,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思潮随之而来,而且在青少年中表现得尤为严重。因为林彪、“四人帮”两个反革命集团都打着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旗号进行破坏活动,他们表现得比任何人都“左”,都“革命”,因此当他们倒台以后,人们特别是青年人感到马列主义不灵了,毛泽东思想过时了,他们追求新的思想、新的理论、新的见解。这就是在中国大地上所发生的“信仰危机”,它促使人们很自然地“反思”过去。这是一件大好事,因为它是一个民族觉醒的开端。而这时西方国家的一些人则趁机竭力向我国人民推荐他们的民主,推荐他们的自由,妄想把中国全盘西化。正如邓小平1986年9月28 日在中共十二届六中全会上的讲话所指出的那样:“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我讲得最多,而且我最坚持。为什么?第一,现在在群众中,在年轻人中,有一种思潮,这种思潮就是自由化。第二,还有在那里敲边鼓的,如一些香港的议论,台湾的议论,都是反对我们的四项基本原则,主张我们把资本主义一套制度都拿过来,似乎这样才算真正搞现代化了。自由化是一种什么东西?实际上就是要把我们中国现行的政策引导到走资本主义道路。……所以,我多次解释,我们搞的四个现代化有个名字,就是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7 〕这说明资产阶级自由化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根本对立的。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就必然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二者矛盾尖锐,不可调和。如果自由化的言论和行动得不到控制,任其发展泛滥下去,就会破坏我们来之不易的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文化大革命”的教训告诉我们,天下大乱,国无宁日,任何建设都搞不成,还谈什么实现四个现代化。 所以为了实现四化的伟大事业, 邓小平在1986年11月9日会见日本首相中曾根康弘时说:“现在中国提出‘四有’,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首先要向青年进行有理想、有纪律的教育。没有理想和纪律,建设四化是不可能的。许多青年崇拜西方的所谓自由,但什么叫自由他们并不懂。要使他们懂得自由和纪律的关系。”〔8〕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重在教育, 关键是培养一代跨世纪“四有”新人。只要我们民族的素质有所提高,法制与纪律的观念深入人心,我们的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事业就大有希望。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在培养和造就有理想、有纪律的一代新人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应当从娃娃抓起,在青少年中开展法制教育,使青少年学法、懂法,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向一切违法犯罪的行为作斗争,从而为以法治国创造条件。
四、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必须实行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精神文明建设与物质文明建设紧密地结合起来。
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是邓小平法制思想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他在1986年1月17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只有一手是不行的。所谓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9〕自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 经济建设这一手我们搞得相当成功,改革开放的政策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伟大成果,但法制建设这一手却相形见绌,社会风气每况愈下,贪污腐败现象有所蔓延与发展,特大刑事案件的发案率逐年上升。这种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是十分危险的,有可能断送我们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方面所取得的伟大成果。这正如邓小平在1989年6月9日的讲话中所指出的那样:“要两手抓,一手要抓改革开放,一手要抓严厉打击经济犯罪,包括抓思想政治工作。就是两点论。但今天回头来看,出现了明显的不足,一手比较硬,一手比较软。一硬一软不相称,配合得不好。”〔10〕每当我们强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时候,很容易忽略法制建设,出现一手硬一手软的情况。特别是我们国家有长期封建专制主义的传统,建国以后受极左思潮的干扰,法制长期不健全也不受重视,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比较普遍地存在。中国人民通过“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更深切地体会到在“无法无天”的狂热的群众运动之中,什么人权、民主,什么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统统都是可望而不可即的幻想。三中全会以来的实践告诉我们,只有在法治状态下使社会保持稳定的祥和气氛,建设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的伟大事业才能顺利进行。邓小平在1992年春的南巡讲话中指出:“要坚持两手抓,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打击各种犯罪活动。这两只手都要硬。打击各种犯罪活动,扫除各种丑恶现象,手软不得。广东二十年赶上亚洲‘四小龙’,不仅经济要上去,社会秩序、社会风气也要搞好,两个文明建设都要超过他们,这才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11〕现在有一种理论,认为经济的发展必然要以社会道德风气的沦落为代价。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对的。早在春秋时齐相管仲就说过:“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12〕经济发展不仅不会使社会风气下降,正是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造了物质基础。在中国历史上,凡是经济比较繁荣昌盛的时代,也正是社会秩序和社会风气比较好的时代。因此,只要我们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完全可以同步前进,同步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就一定能够建成。
五、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必须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对反革命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分子要运用国家的镇压力量,坚决地予以打击。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在确已消灭了剥削阶级和剥削条件之后,不可能重新产生一个资产阶级或其他剥削阶级。但我们必须看到,在社会主义社会,仍然有反革命分子,有敌特分子,有各种破坏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和其他坏分子,有贪污盗窃、敲诈勒索的新剥削分子,并且这种现象不可能在短时期内消灭。邓小平早在1979年3 月党的理论工作务虚会上的讲话中就指出:“同他们的斗争不同于过去历史上的阶级对阶级的斗争(他们不可能形成一个公开的完整的阶级),但仍然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或者说是历史上的阶级斗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特殊形式的遗留。”〔13〕这说明我们同反革命分子及其他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斗争虽然不是一般情况下的阶级斗争,但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正因为如此,邓小平在上述讲话中强调指出:“对于这一切反社会主义的分子仍然必须实行专政。不对他们专政,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民主。这种专政是国内斗争,有些同时也是国际斗争,两者实际上是不可分的。因此,在阶级斗争存在的条件下,在帝国主义、霸权主义存在的条件下,不可能设想国家的专政职能的消亡,不可能设想常备军、公安机关、法庭、监狱等等的消亡。”〔14〕专政无疑是一种暴力,而这种暴力是以国家强制为后盾的,即以军队、警察、法庭、监狱为后盾的。在有阶级斗争存在的条件下,人民民主专政是人民镇压阶级敌人的工具。在剥削阶级作为一个阶级消灭以后,人民民主专政是人民对付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的锐利武器。邓小平曾经指出:“无产阶级作为一个新兴阶级夺取政权,建立社会主义,本身的力量在一个相当长时期内肯定弱于资本主义,不靠专政就抵制不住资本主义的进攻。坚持社会主义就必须坚持无产阶级专政,我们叫人民民主专政。”〔15〕在1992年春南巡讲话中邓小平再次阐明他的上述观点:“依靠无产阶级专政保卫社会主义制度,这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马克思说过,阶级斗争学说不是他的发明,真正的发明是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历史经验证明,刚刚掌握政权的新兴阶级,一般来说,总是弱于敌对阶级的力量,因此要用专政的手段来巩固政权。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这就是人民民主专政。运用人民民主专政的力量,巩固人民的政权,是正义的事情,没有什么输理的地方。”〔16〕从我国当前的具体情况来看,我们之所以需要强化人民民主专政,主要是因为我们搞社会主义才几十年,还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而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还需要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需要我们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的努力奋斗。在这个过程中,国内和国际上存在的各种矛盾都可能激化,都可能演变为剧烈的冲突。正因为如此,社会主义国家的专政职能不仅不能削弱,而且还必须加强,用以捍卫社会主义制度,保卫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的顺利进行。当然,在新的历史时期里,我们运用国家的专政职能来打击敌人,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进行,不再搞群众运动。这就要求我们国家的各种专政机关遵守法定的程序,厉行各种法律手续,一切都要按法律规定办事;只有充分发挥法制的威力,才能对敌人实行有效的专政。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器既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严的坚强后盾,又是树立社会主义法制权威的可靠保证,二者紧密结合、相辅相成,充分显示出社会主义法制的特点及其不可比拟的优越性。
六、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必须以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为基础,没有民主的法制决不是社会主义的法制,而只能是封建专制主义的人治。
民主既是公民所应享有的自由和权利,也是指国家政治制度的建设。在“主权在民”的国家里,人民不仅享有充分的人权,即个人的自由民主的权利,而且还享有决定国家大政方针的当家作主的权利,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只有公民的这些权利得以充分兑现,才能调动广大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所以,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根据邓小平的提议,决议把人民民主法律化制度化,用法律强制手段来保障人民所享有的民主权利得以实现。这就是说,社会主义法制必须以民主为基础,社会主义民主又必须以法制为保障。正因为如此,民主与法制是互相依存,互相促进的。没有法制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没有民主的法制也决不是社会主义法制。邓小平早在1979年6月就指出:“为了实现四个现代化, 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17〕对于这一点,不仅在党内,就是在党外也取得了广泛的共识。发扬民主和加强法制成为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和迫切要求,构成了时代的最强音。历史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若想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和大力加强法制,除此之外,是没有别的道路可以选择的。“谁想不经过政治上的民主制而沿着其他道路走向社会主义,他就必然得出一种无论在经济上或政治上都是荒谬的和反动的结论。”〔18〕但是中国在历史上是一个缺乏民主与法制传统的国家,封建专制主义思想根深蒂固,而在现实生活中经济又很不发达,还没有摆脱贫穷落后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搞好民主与法制建设,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的新课题。邓小平早在1979年3 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讲话中就明确指出:“民主化和现代化一样,也要一步一步地前进。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这是确定无疑的。”〔19〕这说明发扬民主必须以社会主义的充分发展为条件,而且必须循序渐进,决不可操之过急。1986年12月邓小平在同几位中央负责同志谈话时又指出:“民主只能逐步地发展,不能搬用西方的那一套,要搬那一套,非乱不可。我们的社会主义建设,必须在安定团结的条件下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我特别强调有理想、有纪律,就是这个道理。”〔20〕要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就不能照搬西方的民主模式,而要根据中国的国情来办理,这是邓小平一贯坚持的主张。早在1979年3 月邓小平就明确指出:“什么是中国人民今天所需要的民主呢?中国人民今天所需要的民主,只能是社会主义民主或称人民民主,而不是资产阶级的个人主义的民主。”〔21〕他又说:“一定要把社会主义民主同资产阶级民主、个人主义民主严格地区别开来,一定要把对人民的民主和对敌人的专政结合起来,把民主和集中、民主和法制、民主和纪律、民主和党的领导结合起来。”〔22〕一要搞社会主义民主,二要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这样就可以使发扬民主成为促进安定团结的一个重要条件。如果抛开党的领导,不顾法制和纪律,大搞资产阶级或个人主义民主,中国就会倒退到“文化大革命”的动乱年代,就会再来一次瞎折腾,不仅人民的民主权利得不到保障,建设四个现代化的宏伟理想也必然成为泡影。
七、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对反革命分子、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必然实行从重、从快打击的方针,充分发挥法律的威力和震慑作用。
1983年7月19 日邓小平同公安部负责同志谈话时指出:“刑事案件、恶性案件大幅度增加,这种情况很不得人心。几年了,这股风不但没有压下去,反而发展了。原因在哪里?主要是下不了手,对犯罪分子打击不严、不快,判得很轻。对经济犯罪活动是这样,对抢劫、杀人等犯罪活动也是这样。”〔23〕从1983年起到现在,刑事案件,特别是恶性案件,一直处于上升的态势,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严重的问题。为什么刑事案件、恶性案件急剧增加呢?这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在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旧的体制被逐渐废除,新的体制有的及时建立,有的却没有建立起来。这样在新旧两种体制交替的过程中,就必然出现一些空隙,或者叫作社会约束机制出现了空白,使一些不稳定分子有机可乘。这些不稳定分子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不顾一切地去以身试法,从而使刑事犯罪的发案率居高不下。二是我们打开国门实行开放政策以后,在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的同时,资产阶级腐朽的生活方式和意识形态也随之而来。泥沙俱下,鱼龙混杂。有的人曾天真地以为,我们有区别地只引进西方的先进技术,决不引进他们的意识形态和腐朽文化。现实生活证明,这只是一厢情愿和不切实际的幻想,实际上是根本做不到的。由于资本主义意识形态和腐朽文化的涌入,金钱至上、损人利己的思想恶性发展,充满色情与凶杀内容的影视书刊到处泛滥,这是诱导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的一个重要原因。面对刑事案件不断上升的严峻形势,我们对付犯罪分子的主要办法就是运用法律武器,坚决予以打击,从重从快判处,决不可以心慈手软。对犯罪分子的仁慈,就是对人民的残忍。邓小平在上述谈话中还强调指出:“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包括杀人犯、抢劫犯、流氓犯罪团伙分子、教唆犯、在劳改劳教中继续传授犯罪技术的惯犯,以及人贩子、老鸨儿等,必须坚决逮捕、判刑,组织劳动改造,给予严厉的法律制裁。必须依法杀一批,有些要长期关起来。还要不断地打击,冒出一批抓一批。不然的话,犯罪的人无所畏惧,十年二十年也解决不了问题。”〔24〕邓小平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坚持从严惩处的观点切中要害,不失为治国之良策。在新历史时期里的刑事犯罪活动,特别是那些恶性案件都带有明显的反社会性质。有些刑事犯罪分子对国家和人民充满了刻骨的仇恨,因此他们作案手段都极其残忍,犯罪的气焰又十分嚣张。有些犯罪团伙已与黑社会组织同流合污,甚至其本身就是名符其实的黑社会组织。对这样一些严重的刑事犯罪分子,不从重从快地给以严厉的惩罚,就达不到刑罚的预防目的。“以刑止刑,以杀止杀”,自古以来刑罚的作用就在于此。但在过去的一个时期里,由于种种原因,我们有些同志对犯罪分子心慈手软,打击不力,致使一些犯罪分子十分猖獗,群众对此意见很大。有的人不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不仅对“从重从快”的严打方针不理解,甚至还提出废除死刑的建议。对此,邓小平于1986年1 月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讲话时明确指出:“死刑不能废除,有些罪犯就是要判死刑。我最近看了一些材料,屡教屡犯的多得很,劳改几年放出来以后继续犯罪,而且更熟练,更会对付公安司法机关了。对这样的累犯为什么不依法杀一些?还有贩卖妇女、儿童,搞反动会道门活动,屡教不改的,为什么不依法从重判处?当然,杀人要慎重,但总得要杀一些。”〔25〕总的看来,目前刑法的打击力度不够,起不到遏制犯罪的作用。正因为我们“心慈手软”,所以有的犯罪分子有恃无恐,气焰嚣张,公开向法律挑战,我们决不能让这种不正常的现象再继续下去了。
八、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要把打击经济犯罪、促进廉政建设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来抓,决不让少数腐败分子侵吞和破坏改革开放的伟大成果。
经济领域中的犯罪活动,如贪污、贿赂、侵占国家及集体财产和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比改革开放以前成倍地增长,不但使我们在经济方面受到不可估量的损失,在政治上还腐化侵蚀相当一大批干部,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这种发展势头如不加以遏制,我们通过改革开放所取得的伟大成果就有可能功败垂成、付之流水。正因为如此,1982年4 月邓小平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的讲话就强调指出:“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斗争,是我们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和实现四个现代化的一个保证。……我们要有两手,一手就是坚持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一手就是坚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没有打击经济犯罪活动这一手,不但对外开放政策肯定要失败,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也肯定要失败。”〔26〕邓小平把打击经济犯罪活动和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相提并论,充分证明了如果没有打击经济犯罪活动这一手相配合,改革开放和实现四个现代化都没有保证。邓小平在1986年1 月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的讲话指出:“经济建设这一手我们搞得相当有成绩,形势喜人,这是我们国家的成功。但风气如果坏下去,经济搞成功又有什么意义?会在另一方面变质,反过来影响整个经济变质,发展下去会形成贪污、盗窃、贿赂横行的世界。”〔27〕尽管邓小平再三强调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但由于经济犯罪活动盘根错节,藕继丝连,拔出萝卜带着泥,所以始终严不起来,甚至姑息养奸,打击不力,没能有效地遏制经济犯罪的发生与发展。正由于经济犯罪活动有泛滥成灾的发展趋势,在干部队伍中的腐败现象也随之有所蔓延与滋长。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情况下,有的人把国家和人民给予他的权力当作资本,把权力投入市场,大搞权钱交易,腐败成风,贪污盛行,严重地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引起广大群众的强烈不满。正因为如此,反腐败斗争关系到国家的命运,非搞不行;打击经济领域里的犯罪活动关系到改革开放的成败,必须取得全胜。1989年9 月邓小平在会见美籍华裔学者李政道教授时指出:“我们要反对腐败,搞廉洁政治。不是搞一天两天、一月两月,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28〕国家政权机关公职人员的腐败,这是自社会权力由公共权力变为少数人的特权以后,不可避免的产物。在原始公社时期,公共权力是为全体公社成员服务的工具,权力持有者意味着承担更多的义务;但自公共权力转变为少数人的特权以后,由于这种特权可以给权力持有者带来巨大的利益,就产生了权钱交易的现象,从而国家公职人员的腐败问题也就随之出现。从根本上来说,国家公职人员的腐败是与国家政权同时产生的,也可以说前者是后者的副产品。有国家政权存在即有腐败现象,这两者是密不可分的。所以反腐败斗争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不仅贯穿于整个改革开放过程的始终,就是在国家实现四化、经济高度发展以后,也还要把反对政权机关中的腐败现象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放到应有的地位。
九、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要把保持社会安定团结作为首要任务,决不允许无政府、无纪律行为的发生,特别是不能允许有超越法律范围之外的游行示威活动。
社会政治稳定,经济才能发展,古今中外, 莫不如此。 邓小平于1987年3月会见美国国务卿舒尔茨时指出:“中国要实现四个现代化, 摆脱落后状态,必须有一个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必须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建设。”〔29〕粉碎“四人帮”以后,由于“文化大革命”的毒害,“造反有理”的影响尚未完全肃清,有的人因为对现实不满,一有机会就企图上街游行,严重地干扰了改革开放和四个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邓小平的上述谈话,就是针对这种情况而发的。同年7 月邓小平在会见孟加拉国总统艾尔沙德时又指出:“中国在国际上处于落后状态,中国要发展起来,要实现四化,政治局面不稳定,没有纪律,没有秩序,什么事情都搞不成功。”〔30〕尽管邓小平一再发出警告,但形势的发展却酿成了1989年春夏之交的政治动乱。而就在这次动乱之前,即同年的3月,邓小平又再次明确指出:“没有四个坚持,中国就乱了。 ”“当然,控制局势要注意方法。特别要抓紧立法,包括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新闻、出版等方面的法律和法规。违法的就要取缔。中国不能允许随便示威游行,如果三百六十五天,天天游行,什么事也不要干了,外国资金也不会进来了。……我们要让国内外明白,加强控制是为了稳定,是为了更好地改革开放,进行现代化建设。”〔31〕在这次动乱平息之后,邓小平又指出:“我不止一次讲过,稳定压倒一切,人民民主专政不能丢。你闹资产阶级自由化,用资产阶级人权、民主那一套来搞动乱,我就坚决制止。”〔32〕我们强调维持社会稳定,是为了推进改革开放的政策,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有人把维持社会政治稳定与发扬人民民主对立起来,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历史的教训告诉我们,只有在社会稳定的环境里才能充分地发扬民主,保证人民获得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如果社会发生动乱,像“文化大革命”时那样无法无天,大搞打、砸、抢、抄、杀,不仅人民的生命安全受到损害,民主自由的权利得不到保障,甚至有亡党亡国的危险。所以稳定与民主不是对立的,而是统一的。西方国家的一些反动的政治势力,经常利用“人权”来攻击我们,说我们不保障人权,不实行民主,这完全是恶意诽谤。其实人权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政治制度。各个国家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历史文化传统不同,因此各个国家的人权制度和人权政策也不尽一样,各有各的特色,各有各的模式。人权制度的多样化,正是世界各国政治制度多样化的一种表现,各国理应互相尊重,求同存异,共同发展。我们国家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下,坚定不移地保护人权、发展人权、扩大人权,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权制度,保证公民都享有包括当家作主在内的民主权利,这正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特点及其优势之所在。
十、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要将促进和保护政治体制改革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使政治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更加适应,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顺利进行。
我国有两千多年封建专制的历史,没有民主与法治的传统,盛行人治与独裁的政治体制。1980年8 月邓小平在回答意大利记者奥琳埃娜·法拉奇的提问时指出:“我们过去的一些制度,实际上受了封建主义的影响,包括个人迷信、家长制或家长作风,甚至包括干部职务终身制。我们现在正在研究避免重复这种现象,准备从改革制度着手。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社会主义的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法制。现在我们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33〕我们过去的政治体制基本上是参照苏联的模式建立起来的。虽然根据我们解放区政权建设的经验作了一些修改和调整,但本质上仍然是一种名为人民有权实为人民无权的专制主义的政治体制。高度的中央集权制的国家权力系统的构成,为个人专制独裁提供了可乘之机。按照宪法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但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我们国家的重大决策从来没有一件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正因为如此,人民代表大会被人讥笑为“橡皮图章”,很难反映真正的民意。其他国家机关也机构庞大,人浮于事,官僚主义,互相扯皮,拖拖拉拉,不讲效率,你这边往下放权,他那边往上收权,严重阻碍着经济发展的步伐。尤其是转入市场经济以后,应当由政府机关加强宏观调控的,它放弃不管;不应当由政府机关过问的事情,它反而到处伸手。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主要是利益的驱动。1986年6月邓小平在听取中央负责同志汇报经济工作时指出:“现在看, 不搞政治体制改革不能适应形势。改革,应该包括政治体制的改革,而且应该把它作为改革向前推进的一个标志。我们要精兵简政,真正下放权力,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把人民群众和基层组织的积极性调动起来。”〔34〕这就是说,政治体制改革是我们国家整个改革事业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经济体制改革如果没有政治体制改革相配合,也绝对不能深入下去,而势必要半途而废。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原理就是政治上层建筑必须与经济基础相适应,才能巩固并促进经济基础的发展。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一书中指出:“当某一个国家内部的国家政权同它的经济发展处于对立地位的时候,……斗争每次总是以政治权力被推翻而告终,经济发展总是毫无例外地和无情地为自己开辟道路。”〔35〕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经过十几年的努力,目前已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阶段,过去在中央集权制基础上所建立的政治体制已不适应、甚至成为经济发展的阻力。正因为如此,搞好政治体制改革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那么如何进行政治体制的改革呢?邓小平在1987年6 月会见美国前总统卡特时说:“政治体制改革包括民主和法制。我们的民主同法制是相关联的。……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要讲社会主义的民主,也要讲社会主义的法制。”〔36〕这说明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有二:一是民主,二是法制。即中国的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同社会主义法制是相辅相成的。 为什么要反复强调民主与法制的统一呢? 邓小平在1987年7 月会见孟加拉国总统艾尔沙德时说:“中国在国际上处于落后状态,中国要发展起来,要实现四化,政治局面不稳定,没有纪律,没有秩序,什么事情都搞不成功。”〔37〕在政治体制改革方面我们已经做了许多工作,如公务员制度的推行,就给行政机关带来了生机与活力。当然,政治体制改革的任务还任重道远,十分艰巨,还需要我们以极大的勇气与决心,迎接即将到来的挑战。
以上就是邓小平的法制思想,亦即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原则,也是我们在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努力方向。只要我们牢牢地把握住它的基本特点,我们就一定能在民主与法制建设中达到我们所预期的目的。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第272页。
〔2〕《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314页。
〔3〕《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8页。
〔4〕《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63页。
〔5〕《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73页。
〔6〕《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58页。
〔7〕《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81页。
〔8〕《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90~191页。
〔9〕《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54页。
〔10〕《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06页。
〔11〕《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8页。
〔12〕《史记·管晏列传》。
〔13〕《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69页。
〔14〕《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69页。
〔15〕《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65页。
〔16〕《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9页。
〔17〕《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87页。
〔18〕《列宁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4页。
〔19〕《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68页。
〔20〕《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96页。
〔21〕《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75页。
〔22〕《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76页。
〔23〕《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3页。
〔24〕《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4页。
〔25〕《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52页。
〔26〕《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404页。
〔27〕《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54页。
〔28〕《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27页。
〔29〕《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08页。
〔30〕《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49页。
〔31〕《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86~287页。
〔32〕《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64页。
〔33〕《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48页。
〔34〕《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60页。
〔3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22页。
〔36〕《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44~245页。
〔37〕《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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