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合作伙伴中的主体间关系——基于两个居家养老服务案例的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私论文,主体论文,合作伙伴论文,案例论文,两个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过去30多年中,探索替代传统公共服务供给模式的可选择性方案的活动已经扩展到全世界。公私合作伙伴(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以下简称PPPs)作为一项改革政府的重要工具,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就被多个国家运用并且其数量持续增长,成为颇受欢迎的补充或替代传统公共服务供给模式的制度安排。相应地,学者们发表了大量关于PPPs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考察的文献,讨论PPPs的优势和缺点。在中国,关于PPPs的研究早已展开,但始终未能成为学术界和公共管理人员关注的热点。事实上,PPPs的理论研究及其实践推进与追求政府效率之间存在着高度相关性,即使在政府公共财政能力不断提高的今天,依靠政府支出的公共服务项目不仅预算有限,而且财政使用效率常受诟病,因而探析这一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将论题局限于一个较小的领域,即PPPs中的主体间关系,试图通过这一基于中国案例的研究能够对PPPs的理论有所推进,并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借鉴和启示。
一、问题的提出
目前,PPPs的概念界定仍不一致,有的学者定义较窄,仅指私人对公共基础设施的投资,而且有学者将PPPs视为国家与私有化之间的中间道路(Leitch & Motion,2003)。萨瓦斯将PPPs定义为在公私部门间任何部分或传统上公共部门的行动由私人部门代替的任何安排(萨瓦斯,2002:105),这一定义包含了从合同制、联合经营等安排在内的所有涉及到公私元素的内容。受其影响,本文采用一个较为宽泛的定义:PPPs是公共部门与非公共部门之间的一种协定,其中,非公共部门参与公共服务的决策制定并直接或间接提供服务,共同承担风险①。
将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区分为提供者和生产者的说法,可以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末(Musgrave,1959)。嗣后,多元服务供给模式被提出(萨瓦斯,2002:69),行政命令式的供给方式逐渐被基于竞争性契约的市场调配方式所取代。多元服务供给模式的兴起导致了公共部门与非公共部门之间关系的重构,它要求部门间超边界的伙伴关系和协作,并需要公共部门与非公共部门之间目标的融合等。PPPs正是作为解决这些问题的制度安排而出现的(Jamali,2004)。
PPPs的优点明显,它能够带来成本的减少,效率的提高,服务质量的改善,风险分担,以及可以最大程度利用现有资源和竞争,或者作为一种能够带来更多新资源和竞争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Domberger & Jensen,1997; Pongsiri,2002; Bovaird,2004)。在PPPs中,政府公共服务供给的使命越来越需要仰仗外部环境,大部分工作必须通过协调各类主体之间的复杂关系来完成,大部分政府雇员并不与直接完成公共服务供给使命的人员发生直接联系。然而,单个组织的效率提高与PPPs整体服务改善仍然不能简单地等同(Provan and Milward,1995),这一方面可能是其它组织效率有所降低,另一方面可能由于不同组织之间的协调性很差。政府不再完全依赖传统意义上的科层权威或完全由其自身提供公共服务(Rhodes,1996),而是更多地依赖各种协作、伙伴关系等形成网络以达到公共服务供给的目标,从而构建合理的伙伴关系,这正是PPPs的优势和取得成功的保证。
萨瓦斯对公共服务供给的多种制度安排(萨瓦斯,2002:69~91)的界定尽管包含了不同形式的PPPs,但却并没有从更一般意义上深入分析公私部门之间的伙伴关系应该如何建立;库珀虽然将其研究深入到了对合同管理的质量层面(库珀,2007:5),但也忽视了过度依赖以契约为基础的专项检查和条例等管理和控制方式,可能会导致公共服务供给中主体间的对抗性的问题,因为这一情况下委托方重在查找错误,而不是经营伙伴关系(戈德史密斯、埃格斯,2008:106);更多关于基础设施建设的PPPs项目关注采用何种融资形式和不同程度的合作关系,如JV、BOO、BOT、BOOT、DBF、DBFO、DBFOT等(格里姆赛,刘易斯,2008:54),也缺乏对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更加一般化的伙伴关系的形成机理进行深入讨论,缺乏对社会组织和私人部门作为公共部门伙伴的比较研究。特别是,鲜有学者关注更加一般意义上PPPs中的主体间关系,而这一领域对PPPs项目的成败以及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效率等具有重大影响。
由此,本文试图揭示PPPs中主体间关系的理想类型的特征,并基于中国两个居家养老服务PPPs项目的考察和比较,获得非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PPPs项目的更多信息,比较社会组织和私人部门作为公共部门伙伴的差异,从中以中国实践丰富PPPs理论,为PPPs中主体间关系的建构提供新的论证。
二、PPPs中主体间关系的理想类型
巴特利特和格兰德指出,竞争性市场、完善的信息机制、低交易成本、有效的激励与监督机制等是政府公共服务供给各主体间协作网络体系良好运行的重要条件(Baitlett & Grand,1993:13~34),Huxham甚至断定只有在PPPs中所有参与者都熟悉如何与其伙伴获得“协作优势”时,作为整体的伙伴关系才会相对其他伙伴关系有比较竞争优势(Huxham,1993),政府不再限于传统的角色,不仅需要处理自身与其它各主体间的关系,还需要协调网络中其它各主体间的关系(McGee,2001)。以上论述表明,良好的PPPs中主体间关系至少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良好的制度环境不仅必须而且重要,政府不仅要制定良好规则,还要做一个良好的守规则者;二是PPPs中伙伴之间形成协作,搭建伙伴关系信任的平台,以增加伙伴间的信任,发挥各部门的比较优势,保障PPPs的有效运行。基于此,我们认为,PPPs中主体间关系的理想类型至少包含以下重要原则:
(一)权力共享,从控制到协商
布兰德本特和拉夫林通过对欧洲各国基础设施PPPs项目的经验考察,指出政治意愿是采用PPPs项目的核心因素(Broadbent & Laughlin,2004)。这不仅发生在欧洲或基础设施领域,而且是任何国家、任何PPPs项目都会面临的问题。在PPPs中,“伙伴关系”必然意味着或多或少的权力共享,通过资源和专业技能等的联合达成共同目标,并且共同分担责任。
这就是说,在公共服务或物品供给的决策中,公共部门首先需要与非公共部门一同确定提供服务或物品的种类、数量和品质,并对提供方式和过程共同进行规划,共同设定服务目标,并对绩效考评指标和方式进行协商。这是因为,公共部门单方面确定的标准在更大程度上只是对其伙伴的要求,而难以成为其共同奋斗的目标。
(二)透明、信息共享
基于市场的竞争可能会破坏PPPs主体间协作系统中的信息流通,信息也往往是残缺且不对称的(Coase,1976),因为竞争会使得各个主体更加注意自身信息的“保密”,使得开放协作的可能性大为减少。更糟糕的是,政府对合作伙伴缺陷的了解往往只能随着时间的流逝才能深入,单个主体的财政状况在孤立状况下并不为人所知,到无可挽回时机构只能宣布破产。这显然会对公共服务供给的主体选择、服务效率、服务质量等产生一系列负面影响。而且,以竞争取代政府内部控制来保证效率本身也存在着问题,因为失去政府内部信息、控制和自由的服务外包存在着结构风险,容易使政府忽略政治责任。同时,协作网络也向政府提出了更高的信息沟通能力的要求,因为一方面,网络的传播途径和分权形式会导致沟通困难(Bardach,1998:131~134),另一方面,协作网络中各主体的信息系统需要兼容以便于信息沟通。
(三)责任分担
2004年世界银行发展报告《让服务惠及穷人》指出,“责任”是公共服务提供中的核心概念,是各个参与主体之间存在的关系。责任关系进而又可分为短线责任和长线责任,其中短线责任是指将决策和权力直接交给公民或者客户,一般以交易为基础,通过交易使公民直接表达自己的服务需求,使服务提供者直接对客户负责,同时可以监督服务供给情况和提供者的表现;长线责任指通过公民向国家的表达权和国家与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契约来构成长线责任中的控制机制(世界银行,2004:46~52)。这表明,在PPPs中,政府尽管将部分责任转嫁给了其伙伴,但政府仍然承担着最终的公共服务供给责任。它需要公共部门与其伙伴一起保证服务或物品能够有效、保质、保量地被供给,并为公众获得服务或物品保障渠道的通畅。
(四)合作意愿:信任、公平、相互尊重
非公共部门伙伴进入PPPs的原因与公共部门之间存在着差异且各不相同(Posner,2002:523~551),因而其目的也存在着很大差异,如公共部门的目的在于利用私人部门的资金、技术以及引入第三部门以防止“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并分担风险,保障公共服务或物品更好地被供给,私人部门则主要为了获得公共部门支持并获得利润,第三部门的目的与公共部门相近,但它还是要保证自身的生存和相对独立性。公共部门与非公共部门的多元目标需要通过协商而得以融合(Pongsiri,2002)。公共服务供给中更为基础和重要的是如何协调各主体的价值观(Warner & Hefetz,2008)、关系和行动等。
因此,PPPs项目运行需要经由协商而使各主体目标得以融合,各主体的目标需要被充分尊重,各主体需要被公平地对待,各主体间的信任需要被不断培育出来(Spackman,2002)。
(五)基于伙伴关系的绩效评估
PPPs中的绩效评估对于在有着不同目的和背景的工作人员之间建立信任非常重要,它能够帮助双方管理者参与评估并持续改善组织结果,还能增加伙伴的责任(Forrer,Kee,Newcomer & Boyer,2010)。但PPPs是复杂而多维的,并带有不同的评价准则,这就可能导致非常不同的产出和评价。如有人可能会因为基础设施建设的成本减少和及时交付而支持PPPs,并认为其获得了成功;而另外有人可能因为它的低雇员工资或运营绩效而进行批评。事实上,目前对于基础设施的成效评估多聚焦于两点,即政府成本的减少和项目按时交付,这两点并不涉及到公众的主观评价或满意度,因而评估标准明确。而PPPs在教育、医疗等领域的困难则更多源于这类服务的多维度绩效,单以政府成本降低和项目按时设立来评价并不敷用,公众对服务提供的满意度等可能更能影响到这类PPPs项目的成败。Bovaird指出,从公共治理角度看,PPPs的绩效应该在伙伴关系的层面评估,而不是在简单的代理层面。他还指出评估单一伙伴主体的贡献是否符合成本节省原则的做法是很危险的,更加合适的方式是考察代理者是否使得伙伴关系运行良好以及代理者是否能够做得更好(Bovaird,2004)。
概而言之,在PPPs主体间关系的理想类型中,既要有规制各主体行为的制度基础,也要有促进协作关系形成的要素,具体体现为权力共享、信息沟通、责任分担、合作意愿以及基于伙伴关系的绩效评估等五个原则。中国案例的考察和比较旨在检验上述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状况,同时通过比较社会组织和私人部门等公共部门的不同伙伴关系,揭示出上述原则在不同案例中的应用差异。
三、两个居家养老服务案例的考察和比较
伴随老龄化社会的迅速到来,中国各种社会养老服务供给方式应运而生。限于财政压力,各种养老机构仍然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需求。据民政部门测算,建设一个具有基本养老保障功能的养老机构,初期固定投入至少需要50000元/张床位,日常运作还需补贴250~350元/月。近年来,作为机构养老和家庭养老重要补充的居家养老模式应运而生并逐渐成为热点。
通过对宁波市海曙区政府与星光敬老协会、杭州市政府与援通公司的PPPs提供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的案例考察,特别是通过比较两个不同性质的伙伴,可以看到,PPPs在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有着可能的空间,私人部门之外的社会组织同样可以成为政府的合作伙伴,但合作伙伴的性质并非PPPs项目成功的必要条件,更为重要的是政府协调好其与合作伙伴之间的关系。
(一)宁波市海曙区的居家养老服务提供(王诗宗,2009:163~169)
海曙区是宁波市中心城区,2010年末全区户籍人口302384人。截至2011年3月,全区60岁以上老年人5.4万,其中空巢独居老年人2.6万人,占老年人总数的46.4%。在人口老龄化不断加快的背景下,家庭养老功能不断弱化,机构养老服务面小而成本高,政府财政压力大。目前,宁波市老人从申请到获批进入养老院往往需要4年以上时间。政府通过与非公共部门合作为一些高龄、独居的困难老人提供养老服务,成本要低得多。
2004年3月,海曙区选取17个社区进行了社会化居家养老服务试点,试点工作受到了各界欢迎。5月,海曙区提出按照“政府扶持、非营利组织运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思路,建立新型社会化居家养老服务体系。2005年3月,海曙区在全区65个社区全面推广这一PPPs居家养老服务模式,由区政府出资,向非营利组织——星光敬老协会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社区落实居家养老服务员,为高龄、独居的困难老人提供每天一个小时的上门服务。服务员的主要来源是社区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服务内容包括生活照料、医疗康复、精神慰藉等。凡是辖区内高龄、独居的困难老人,都可以享受这一服务,目前常年享受服务的高龄、独居困难老人约600人,平均服务成本为每人每年3285元,并按财政拨款总额的5%的比例设立备用金。海曙区政府还在社区建立老人“日托”中心,让行动方便的老人白天走出小家庭,享受中心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就餐、康复、休闲娱乐、学习等。
海曙区政府为推行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专门成立了居家养老工作领导小组,主要任务是完善区、街道和社区三级养老服务体系。领导小组组长和副组长分别由分管养老工作的副区长、区民政局长以及“海曙区星光敬老协会”(非营利组织)的会长担任。区政府将该费用列入财政预算,每年拨款150万元(其中120万元用于承担600位老人每天一小时的服务,30万元用于海曙区星光敬老协会的运作)。因最低工资水平和消费水平等的提高,区政府从2007年起将每位老人居家养老服务的直接服务预算提高到每年2400元,并在2008年将享受服务的对象的范围从80周岁扩大至75周岁及以上的困难、独居(空巢)老人,而且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将因病致贫、生活不能自理或完全不能自理的困难老人纳入服务对象范围之内。
海曙区星光敬老协会成立于2003年,是海曙区政府为推进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而倡导成立的,它主要承接社会化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工作。协会审定服务对象,依据区政府设定的“高龄、独居的困难老人”标准进行住户上门审核,以避免由信息不完整导致的经费浪费。协会确定提供服务内容,如生活照料、医疗康复和精神慰藉等,并组织养老服务员和老人协商确定具体内容。协会还监督和检查养老服务质量,协会下设海曙区居家养老服务社,由四名年轻工作人员总体负责全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每天必须有两名工作人员深入社区,检查养老服务员工作情况并收集老人服务需求和反馈信息。不仅如此,在政府要求之外,协会还培训居家养老服务员和结对上门服务的志愿者,养老服务员依托社区确定,以下岗失业人员为主,志愿者主要是以年纪较轻、身体健康的老年人为主。协会提前两个月将工资拨到社区,养老服务员依据服务情况每月从社区领取工资。为了动员社会参与,弥补服务的不足,协会还于2007年成立了全国首家县(市、区)级“义工招募服务中心”,目前在册义工总数3186人。
社区以星光敬老协会名义在服务站开展工作,它也是社会参与的枢纽,其作用在于:动员老年人资源,建立居家养老义工服务模式,通过星光敬老协会发动社区中低龄、健康老人经报名、培训后,为那些高龄、独居而又未能享受政府居家养老服务的老人提供上门结对服务。目前共有1000多人报名,429人经培训合格获得“居家养老义工服务卡”,为全区800余名独居、困难老人服务,基本上解决了高龄老人的护理问题,为老人“日托”中心和整合公共卫生资源提供依托,解决了老人在居家养老模式下的心理健康和生理健康的问题。
(二)杭州市援通社区智能化管理服务系统
2005年,浙江援通科技有限公司开发了援通社区职能化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援通系统”),该系统致力于解决公共服务供给中政府与公民、政府与公共服务提供者、公民与公共服务提供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2005年7月,援通系统首先在杭州市天水街道试点,目前已向全国近300个地区推广,用户已达12多万人,总呼叫量40余万人次,为用户排忧解难25余万人次,抢救人员2200多人次。整个系统已整合社会服务商和公共服务机构16500多家。在援通系统中,政府购买服务的人数约为3万人,约占目前加入援通居家养老服务系统的95%,另外政府还为约1万名低保、独居、特困、高龄、生活难自理的老人配备助老员,目前杭州市约有助老员1100人。平均每位老人每月使用服务券金额在100~200元。
在援通系统中,老人求救求助不用记任何电话号码,不用报名、报姓、报地址,老人只需按红(求救)、绿(求助)键即可,援通社区信息服务中心的信息员会立刻打电话过去提供服务。社区信息服务中心24小时守候式服务,并备有自己的应急小分队,解决了用户呼叫遇忙问题,紧急事件电话、短信、网络与110、120、119和亲属、邻居、社区等做到联动联网,社区、街道能即时看到呼叫信息又能看到处理过程。援通系统对所有助老员、服务商工作人员的身份、上门服务次数、上门服务时间、上门服务内容、上门服务用户满意度进行量化记录和管理。
政府在这一案例中的首要职能是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资金支持,政府统一购买援通系统的服务券,然后依靠结算系统,与服务商进行结算。结算平台公开,政府相关部门可以登录平台查看服务券使用情况的报表。与海曙区相比,援通案例中的政府职能转移更加彻底,政府将整体服务转移给援通,援通还负责对助老员、服务商户等开展考评工作:援通提供考勤报表,政府管理部门按照考勤报表发放工资,服务商的考评体系同时纳入服务商结算环节,援通每周对上门服务过的老人进行抽样回访,在回访中如遇到老人投诉及差评,服务商将会得到一次警告。如服务商得到三次警告,将被排除在为老人服务商体系之外;如遇到老人按呼叫器投诉,服务商首先上门进行先赔付,然后援通重新安排服务商进行服务。
援通系统的主要职能是搭建居家养老服务平台。这里的平台不仅是一个信息化载体,它还包含了养老服务体系中的服务商及服务标准,适合与老人所需要的相关产品之间建立产业链。援通在这一服务平台中发挥着纽带作用,在信息传递、服务资金结算、上门服务人员管理等方面提供支撑作用并将这些服务过程数字化,通过各种渠道传播出去。从老人表达需求工具开始,将老人的需求信息化,然后对接到庞大的为老服务团队中,依据标准服务内容进行提供,基于标准服务要求进行考核。例如政府为居家养老服务下发的服务券,可以通过援通系统进行有效管理。基于虚拟币的模式,系统为每位老人开设一个资金账户,将服务券费用充值到该账户,所有为老服务的服务商及上门服务人员都将在平台中登记,通过平台将老人的需求分配到服务商及服务人员手上,服务人员每次上门服务完毕后,按下呼叫器汇报工作内容及收费情况,系统将在用户账户上扣费,同时将以短信形式告知用户的子女该次服务的内容及价格。最后,援通或政府在每个季度依据系统的结算报表与服务商进行结算。
社区作为距离老人最近的服务机构,也被纳入服务商体系中,它主要承担部分社区信息服务中心建立的工作。并且,在当前中国,社区更多时候是政府部门服务国民的一个窗口,社区提供的服务中有些是老人无法通过金钱在市场上换取的,例如邻里纠纷和家庭关系调解等。
四、讨论
到目前为止,已有关于PPPs绩效的经验研究结果各不相同,且成功案例多集中于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但这并不足以证明PPPs在公共服务供给中的普遍有效性。上述两个中国案例至少表明了主体间关系构建良好的PPPs在非基础设施领域也有其运行空间,政府认识到自身资源和信息等存在不足,进而采用与社会组织或企业合作的方式,充分利用社会组织和社区的资源整合能力以及企业在信息技术和专业技能方面的优势,动员社区成员、公民等通过协作方式有效解决高龄、独居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从养老服务的覆盖面和财政支出来看,两个案例总体上都是成功的。海曙区政府通过与星光敬老协会的合作,低成本地解决了全区600余名高龄、独居的困难老人的居家养老问题;协会则在与政府的合作中获得能力提升,并通过企业捐助、志愿者等方式为800多名未达到政府出资资格的老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在杭州援通的案例中,政府仅需支付购买经费的8%作为援通公司的管理费,同样以较低成本解决了老人的居家养老问题,而且援通系统的覆盖面显然比星光敬老协会更广。不仅如此,因两个系统而诞生的助老员和信息员等都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了工作岗位,且口由一个弱势群体向另一个弱势群体提供服务,从而一定程度上同时解决了两个群体的福利问题。
这两个案例的共同点在于政府是服务的直接出资者,这与公共部门通过PPPs以获得外部资金弥补自身财政能力不足的情况有所不同,即政府对伙伴的依赖虽然强烈,但有可能挑选其他伙伴予以替代。当然,这里也只是指出这样的可能性,尚需开展进一步的研究。但是,当前中国的第三部门、私人企业发育尚不充分,上述案例都存在着一些失败的风险,政府几乎没有可替代的服务提供者可供选择,援通案例如此,海曙案例更是表明在政府缺乏可选择的合作伙伴时,甚至可能自己会建立非政府组织与其合作。
在海曙区的案例中,政府虽然是政策的倡导者和出资者,但政府没有单独运行项目,而是通过将服务提供环节转交给社会组织,充分利用社会组织的优势以弥补“政府失灵”。星光敬老协会的产生和经营尽管具有强烈的“官办色彩”,但其运行具有相当的独立性,如整合资源、监督服务、培训养老服务员等都独立于政府之外展开,并且具有很大的自主性空间,如志愿者招募等工作已经超出政府的要求。相比于海曙区的案例,援通案例中各主体间的关系有着明显不同,政府不仅将公共服务的生产职能外包给企业,而且将顾客对服务以及助老员的评价职能也外包给企业,政府通过企业的信息平台实时监控这些情况。援通系统更多地承担信息平台工作,具体的政策执行和服务工作则落脚于社区。
在当前中国,伙伴参与公共决策的程度相对有限,它们更多在于执行政府政策。与援通相比,星光敬老协会的成立始于政府倡导,但它的运行并不止于听命于政府,它对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和服务的改善具有一定的自主行动能力。援通则完全是一个产权独立的私人企业,承接政府委托而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仅为其项目的第一步,通过对这部分人提供服务而盈利并不是其主要目标,援通更重要的目标是通过与政府的合作来推广其模式和系统。
公共部门与伙伴之间的目标融合对PPPs的成败影响深远,在海曙区案例中,民政部门与星光敬老协会在居家养老服务的监督权问题上存在着争议。而在援通案例中,由于政府能够实时监控助老员服务时间、性质、老人服务需求、商户服务费用等信息,更加开放的信息平台使得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目标更加融合,当然这也存在着一些风险,因为公共部门对这些新技术的运用只有很少甚至没有经验(Langford & Harrison,2001)。援通模式的风险还在于,如果企业作为PPPs中重要伙伴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将可能造成政府作为志愿组织保护伞角色的减弱,尤其是在社会组织发育并不充分的发展中国家。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两个案例中的绩效评估方式尽管都未能有所突破,但公民参与程度的扩大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公共服务提供者的绩效能够有所保证。已有学者和实践者强调了PPPs中公众参与的重要性,但这些关注大多集中在公共参与决策制定和监督控制政府行为方面,鲜有文献涉及公众在对直接提供公共服务的伙伴绩效考核中的参与。在PPPs中,政府一旦选定了公共服务供给的合作伙伴(即代理人),就必须构建相应的激励和惩罚机制,以引导代理人能够按照政府的要求行事(凯特尔,2009:22~23),但政府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其合作伙伴,以使其向着有利于服务质量改善的方式承担任务的结果尚不可知,因而在绩效考评中引入公民参与虽然可能提高成本,但更有利于监督,维持伙伴关系的长期稳定。援通案例表明,公民能够在决定提供何种服务、服务数量和提供方式等方面表达自己的需求,在助老员和服务商提供服务后,电话联络员立刻与老人联系并获悉服务的收费、时间以及质量情况并登录在系统中,政府和援通公司都能立刻通过系统了解情况,依据服务的次数、时间以及质量等情况评估服务质量,并据此给助老员发放工资、监督服务商的服务质量等。公民参与对绩效评估和需求表达非常重要,缺少有效的公民参与,PPPs可能会忽视公共利益并导致失败。
五、结论
来自中国的案例表明,在市场经济、社会组织发展并不完善的阶段,即便在缺乏大量可供选择的合作伙伴情况下,公共部门也能够通过调整PPPs中各主体间的关系以达到改善公共服务和物品供给绩效的目标,使企业能够通过市场机制获得壮大,社会组织也能通过与政府合作而获得自身发展。这给发展中国家利用PPPs以解决政府自身公共服务和物品供给中资金短缺、效率低下、人员不足、专业技能缺乏以及资源难以整合等问题提供了新鲜经验。PPPs中的伙伴不应仅限于私人部门,社会组织也可成为政府的伙伴。而且,PPPs中公共服务和物品供给质量改善并不能仅仅依靠单个组织效率的提高,因为公共服务供给网络中不仅存在着“短板效应”,各个组织的协调性不足也会影响效率、效益以及公共性。值得注意的是,援通案例还表明,信息技术的运用使得公民参与更加便利,公共服务供给的监督模式也有了创新的可能。
注释:
① 奥斯特罗姆和萨瓦斯还指出,在公共服务提供的制度安排中,公共部门不仅能够将生产者角色转交给私人部门或第三部门,甚至还可以通过政府间协议等方式转交给其他公共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