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中的“双重标准”及其对策_双重标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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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7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9753(2004)02-0021-06

一、“双重标准”的各种表现形式

(一)贸易规则中的“双重标准”

1.多边贸易规则中的“双重标准” 国际贸易谈判中一直存在“双重标准”。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发展中国家在发达国家和关贸总协定的要求与压力下向发达国家开放了市场,而发达国家却没有按对等原则向发展中国家开放市场。发达国家只要求发展中国家开放市场,只要求开放发达国家占优势的市场,但对自己已不具备比较优势的产业进行贸易保护,限制发展中国家的优势产业进入本国市场。同时在发展中国家已基本履行乌拉圭回合协议的情况下,发达国家却未能全面履行乌拉圭回合要求的市场开放义务[1]。

美国对许多国际规则的制定和修改带有浓重的政治色彩和很大的随意性。例如,美国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问题上实行“双重标准”,连美国贸易专家自己都承认,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条件远远高于当年印度和日本加入关贸总协定的条件[2]。美国人为设置障碍,不断提高要价,使世界贸易组织失去了公平、公正和合理性。

治外法权盛行。当国际法与美国国内法发生矛盾时,美国向来以国际法服从国内法。20世纪90年代美国国会通过的达马托法和赫尔姆斯-伯顿法,就是美国谋求治外法权的典型例证。美国可以制定和修改国际经济合作游戏规则,他国必须遵守和执行,否则将受到制裁,而美国却不必受自己制定的规则制约,美国的这一行径把它在国际多边经济关系中的霸权主义表现得淋漓尽致[3]。

2.环保中的“双重标准” 在环保措施方面,发达国家一面强调环境保护,一面又把污染企业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或是以保护知识产权为由限制环保技术向发展中国家转让。美国不顾全世界的反对退出《京都议定书》,就是这种“双重标准”的巅峰之作。

英国在协调环保政策时,历来奉行“双重标准”。1995年壳牌集团英国公司为节省资金,将带有120余吨油污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有毒垃圾的废弃石油钻井平台“布伦特·斯巴”号从北海拖向大西洋,准备在离苏格兰约200公里的海域进行爆破切割,而后沉入2000米深海的行为,也是环保中实施“双重标准”的典型案例。英国不顾油污流入大海会造成环境污染,却指责以捕鱼业为主要经济支柱的丹麦、挪威等国应对北海鱼类减少负责,英国认为把成批没有食用价值的玉筋鱼、西鲱鱼肢解分尸是违反了“动物权”[4]。

3.推行贸易自由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双重政策” 美国对所谓“朝阳产业”实行对外扩张政策,而对“夕阳产业”则实行保护政策。其逻辑是,“只许我实行保护主义,不许你实行保护主义”。同时为了实行保护主义,美国对所谓“贸易逆差”实行“双重标准”。美国对每年400多亿美元的美日贸易逆差甚感担忧,却对每年500多亿美元的石油逆差置若罔闻[5]。

4.汇率政策执行“双重标准” 截至2003年7月18日,日本已投8万亿日元巨资干预汇率,超过其创历史最高纪录的1999年全年的投入。但美国财政部长斯诺却表示:“日本现在处境艰难,在他们努力解决问题时,我们不会批评他们的行动。他们需要强健的出口业。”这与斯诺前不久多次公开呼吁中国调整汇率政策的表态形成了鲜明对比。此外,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也公开表态,要求中国变革盯住美元的汇率制度。因此,美国在对待他国的汇率政策上也采取“双重标准[6]”。

(二)商品贸易中的“双重标准”

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和贸易自由化趋势,发达国家纷纷采取隐蔽性更强,透明度更低,更不易监督和预测的保护性措施——技术性壁垒,以阻止发展中国家产品进入本国市场。不可否认,规定和实施合理的技术标准有其积极的一面,能合理保护人类健康、安全及生态环境。但有些国家却以此为借口设置了过高的技术标准,对经济技术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是具有很大歧视性的。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种:

1.隐含的歧视性“双重技术标准” 发达国家凭借其经济技术优势,制定出非常严格苛刻的标准,显然有失公平。如欧盟的CR法规规定,销往欧洲的离岸价格低于2欧元的打火机,必须加装一个5周岁以下儿童难以开启的安全装置,而2欧元以上的打火机则不受限制。这看起来好像是个安全法规,其实是一个针对中国打火机的歧视性法规。因为目前欧、美、日、韩等国企业生产的金属外壳打火机,成本都在2美元以上,而中国温州出口的打火机由于质优价廉,出口价格一般都在2美元以下。欧盟选择这个价格作为加装安全装置的标准,显然是要将具有价格优势的中国产品踢出欧洲市场。

2.针对出口国家或商品的歧视性“双重技术标准” 有些技术标准经过精心研究和设计,针对某些国家的产品形成歧视性技术壁垒。欧盟对进口茶叶的检测标准中,对同一类农药——甲氰菊脂和溴氰菊脂的标准相差250倍,两种农药毒性相似,不同之处在于甲氰菊脂是日本和中国生产的,而标准较宽的农药是欧盟自己生产的,这样就将来自中国、日本的茶叶排斥在欧洲市场之外,而欧洲自己的茶叶则受到这种歧视性茶叶检测标准的保护。

美国在进口石油上也实行“双重标准”。1993年,美国环保署根据国会1990年《清洁空气法》修正案所制定的“汽油规则”,要求从1995年1月1日起在美国销售的汽油必须符合新的清洁度标准,并且又在细则中规定了两种不同的执行情况:1990年营业6个月以上的国内供应商可自行确定本企业的标准;国外供应商和在1990年营业不足6个月的国内供应商必须执行新法定标准。美国政府新的汽油清洁度标准和销售政策,显然违背了WTO关于国民待遇的原则,构成了对国外汽油供应商的歧视。

3.实行内外有别的“双重技术性标准” 一些国家对国内、外产品的技术检测采用不同标准,对国外商品使用的标准大大高于国内的标准,形成直接的贸易歧视。如在日本政府关于蔬菜和青菜的分类中,小松菜和菠菜同属于绿色叶菜,残留农药的ppm标准应是一样的,但检测中国冷冻蔬菜时,却采用了0.01ppm的异常低值。此标准只相当于小松菜标准2ppm的1/200,结果大批从中国进口的冷冻菠菜农药残留超标200倍。显然这种标准完全是有意保护日本本国产品,排斥、歧视进口产品。

4.通过其他方法阻止或妨碍进口国外产品 2003年5月15日,日本宣布暂停从中国进口禽肉蛋产品,理由是从山东某企业对日本出口的鸭肉中分离出2例禽流感病毒。然而,根据商会对企业的跟踪和调查,中国对日出口基地并没有发现疫情[7]。

(三)贸易保障措施中的“双重标准”

随着中国逐渐放开国内市场,一些发达国家非但没有给予应有的待遇,反而动辄以贸易保障为理由,对中国产品实施限制进口等保障措施。2001年4月11日,日本政府以进口激增、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为由,对来自中国的大葱、鲜香菇及灯芯草三种农产品启动为期200天的临时保障措施,实施关税配额管理,对超出限量的进口,分别征收256%、266%和106%的高额关税[8]。

2003年5月底正当中国“非典”接近尾声时,美国政府公布了对华纺织品限制措施程序,以保护国内纺织行业为名,大量限制中国对美国的纺织品出口。根据WTO有关协议,进口方实施保障措施必须满足下列全部实体条件:(1)进口数量的增长。(2)对国内相关产业存在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3)进口增长与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针对中国的“特殊保障条款”启动条件是实质损害,比一般进口保障措施的“严重损害”要宽松得多,这就为其他国家对中国实施保障措施提供了方便。

(四)反倾销中的歧视性“双重标准”

反倾销则是世贸组织允许的一种行政保护手段,具有形式合法、实施方便且不易招致报复的特点,因此也就成为一种各国用来保护国内产业的“常规武器”。例如,在对中国的反倾销中,一些国家无视中国在市场经济建设中已取得的实质性进展,或继续将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或通过立法将中国视为“市场经济转型国”。在计算中国企业产品正常价值时,调查机构拒绝使用中国企业本身的内销价格或成本,却采用某个第三国的替代数据。如欧盟对中国彩电反倾销案中,调查方曾选择新加坡作为中国的“替代国”,而仅以劳动力成本比较,新加坡就远远高于中国,按此标准,自然会得出中国企业倾销的结论。

在2000年5月节能灯反倾销案件中,在所有制问题上,欧盟明显地在实施“双重标准”。欧盟的部分成员国仍有很多国有企业,一些欧洲国家的国有经济甚至仍占有相当大比重,但欧盟从来未对这些国家国有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提出任何怀疑。相反,国有、国家控股或是生产材料由国有企业提供都成了欧盟拒绝给予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地位”的理由。这一案例表明,欧盟对华反倾销政策中有许多不合理的成分,违背了市场竞争的原则,也严重地伤害了中国企业,影响了中欧贸易的正常发展。

(五)服务贸易中的“双重标准”

1.赔偿问题上的“双重标准” 近年来,当国外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时,一些外国企业对中国消费者和其他国家消费者执行不同的赔偿标准。1999年10月,日本东芝公司对有瑕疵的笔记本电脑软件功能,给予美国用户10.5亿美元赔偿,而对中国用户抱怨则置若罔闻,只提供了一个小小的“补丁”。

2000年底,三菱公司隐瞒帕杰罗车质量问题的丑闻曝光,但其对中国消费者的投诉置之不理,直到中国政府严禁进口,才不得已公开召回。

2001年1月27日,数十名中国乘客乘日本航空公司航班,准备飞往东京转机前往美国等地,后因天气原因飞机只能在大阪降落,降落后飞机上的日本乘客和西方乘客先后被日航接走。但直到深夜中国乘客才被允许走下飞机,被带入大阪机场的一个大厅,并一直滞留到次日中午,期间日航只为每位中国乘客提供一块三明治。

2.在特基因产品问题上的“双重标准” 对于转基因产品,联合国规定任何国家有权限制转基因食品的进口,转基因商品在装运中,应该贴有标签,注明“可能含有被修改过的基因体”。作为全球最大的三家食品商(雀巢、卡夫及联合利华),在欧洲承诺不使用转基因原料,但在亚洲却没有此承诺,并继续在中国大陆和港澳地区销售转基因食品。但这种在不同地区的不同执行方式,让人难以理解[9]。

二、“双重标准”对我国外贸的影响

(一)对中国出口贸易的影响

1.增加了出口企业的负担,削弱了中国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由于发达国家对中国商品实行“双重标准”,使其出口商品的难度增加。据有关调查测算,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国产品出口的直接与潜在影响每年超过450亿美元,占年出口总额的25%以上。一些国家制订苛刻的技术标准,中国许多出口企业往往达不到相应要求。企业倘若要满足对方要求,势必修改设计、改变工艺、推迟交货,对中国企业十分不利,这还会相应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此外,中国的认证体制尚不健全,同一种产品为适应不同的市场,需进行多次检验和昂贵的检验费用,提高了出口产品的成本。另外,对方要求使用的材料、零部件也要认证,国内采购比较困难,大多要从国外进口,成本也将提高[10]。

2.商品“反倾销”案投诉增多,使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严重受损 据估计,对中国反倾销裁决一旦成立,有效期长达5年,即使不合理也要征税。由于国外的反倾销对中国带来的直接损失每年约达60多亿美元,间接损失更造成有关产业发展受挫。其次是国际市场的丢失。由于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以及时效限制和配额取消,中国出口产品不得不退出一部分国际市场。在美国对中国产品反倾销案中,对于倾销幅度的认定经常可高达100%以上,而在欧盟对中国反倾销案中,像中国彩电和自行车这样的大宗产品,一旦被征收反倾销税后,将被彻底逐出欧盟市场长达10年之久。

(二)对我国进口贸易的影响

发达国家一方面积极地加强自己的环境保护,一方面正将污染产业和产品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中国在进口贸易中也出现了该问题。近年来,境外危险废物入境数量巨大、增速惊人,主要来自美国、日本和香港,沿海地区是主要进口地和使用地。危险废物有废旧船舶、汽车、电器、电视等工业垃圾,有些进口品还带有病虫害和传染病,旧服装、旧磁带等生活垃圾严重影响了人民的生存环境和身体健康。除此以外,西方发达国家的一些高污染、高耗能产业由于其国内严格的环境标准和高昂的环保税费而无法立足,于是趁着对外开放之机纷纷移到中国。这些不仅对中国环境和消费者造成了严重损害,也影响了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三、“双重标准”产生的根源

(一)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日渐抬头

国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尤其在全球经济不景气时,新贸易保护主义逐步盛行。从国际经济形势看,包括美国、日本、欧盟国家在内的许多国家,国内经济走低,世界贸易额大减,不少国家在千方百计打开别国市场的同时,也想方设法保护本国市场,强烈排斥和敌视外来产品。而中国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外贸出口快速增长,发展势头强劲,正逐步成为一个贸易大国,并且在与美、欧、日等发达国家和集团以及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双边贸易关系中,保持着一定的贸易顺差。这种状态下,一些主要贸易伙伴对中国出口商品严加防范,并实行贸易制裁。过去针对中国的关税与非关税壁垒因为中国的入世而日渐消失或减弱,发达国家将更加强化对这些为WTO规则所允许的合法贸易政策工具的运用。如通过强化检疫标准、技术标准、反倾销、贸易保障措施等手段,对我国出口货物设置障碍来保护其国内产业。

(二)不平等的贸易规则

占世界三分之二以上的发展中国家并未在世贸组织中享有平等参与和制定国际贸易“游戏规则”的权利。美、日、欧、加的贸易约占全球贸易的三分之二,对发动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提出了一些有利于发达国家成员的议题,如农业、服务业和电子商务等,而对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协议则推迟执行或搁置一边。一些发达国家出于偏见和歧视性的考虑,为了在国际贸易交往中获得最大限度的经济利益,把人权标准和劳工标准等因素与贸易问题挂钩,阻止广大发展中国家参与全球经济合作和贸易,严重抑制了他们的经济发展。

(三)国际上许多行业尚未形成统一标准

贸易技术壁垒涉及面广,非常复杂,不同国家间难以形成科学统一的衡量标准。欧盟拥有的技术标准就有10万多个,日本有8184个工业标准和397个农产品标准,美国的技术标准和法规更是多得不胜枚举了。日本有名目繁多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其中只有极少数是与国际标准一致的。当外国产品进入日本市场时,不仅要求符合国际标准,还要求与日本的标准相吻合。美国利用安全、卫生检疫及各种包装、标签规定对商品进行严格检查,除要求进口商品满足ISO9000系列标准之外,还附加了许多条例。欧盟各国由于经济、技术实力普遍较强,因而各国的技术标准水平较高,法规较严,尤其是对进口商品的环境标准要求,让一般发展中国家的生产技术根本无法达到。纷繁的标准让出口商防不胜防,连收集都比较困难,更别提积极应对了。

(四)中国对外贸易法规不完善

1.对国内消费者保护的不力 在用户索赔问题上,中国现有法规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较弱。虽然《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公司法》等法律为消费者提供了维权武器,但由于一些条款很不具体,给法律适用带来了障碍。我国现有的立法条件下,还不能解决对潜在的危险性索赔问题,中国的法律规定要求有一个实际的损害才予以赔偿,而许多用户承受的是潜在的损害,不是实际的损害。正如以上提到三菱的案例中,日本三菱汽车公司之所以敢于藐视中国的消费者,不是简单的歧视,而是因为考虑到一旦出现问题在中国的风险比较小。如果三菱汽车公司在美国引起诉讼或集团诉讼,他在美国的风险和代价却非常高。所以他们藐视的不是中国人,而是中国的法律。另外,我国还没有惩罚性赔偿的法律,对受害者的精神索赔的数额也很小。《产品质量法》没有把外国的经营主体作为特定主体对待,而我国法律所确定的赔偿必须是直接存在的,对可能发生的损失以及精神损失往往忽略不计。正如东芝笔记本电脑的赔偿问题上,日本公司对中国和美国用户的赔偿不同,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们难以提供其产品的实际损害。

2.对于反倾销的法律应诉不力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反倾销应诉机制,存在着应诉经费不足、专业人才匮乏、企业应诉意识淡薄等问题,国外对华反倾销案调查后,许多企业因多种顾虑往往不愿应诉。这种被动与消极做法,易给人造成国外对华反倾销容易成功的错觉。结果往往不仅丧失了多年开辟的市场,而且助长了有些国家肆意对华反倾销的气焰。

四、应付“双重标准”的对策

(一)积极参与多边贸易规则的制订

要消除国际贸易的“双重标准”,最为重要的是要积极参与国际贸易规则的制订。为此,在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中,中国和发展中国家应积极参与,制订出切实可行、公平合理的规则。在讨论贸易与发展问题时,不能仅强调发展中国家内部改革问题,同时更要强调发达国家开放市场的问题,这样才能真正推动世界经济的发展,也才能为发达国家提供更多的机会和更大的市场[11]。

(二)完善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

目前中国的技术法规不健全,技术标准体系不完善,质量认证步伐缓慢,技术信息情报系统比较薄弱,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建设滞后,远未建立起自己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12]。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冲破对我国的技术贸易壁垒,应尽快制定和完善我国的技术法规体系、技术标准体系和合格评定程序;积极推行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参与国际标准化的活动,并结合我国的行业特点和检验、鉴定认证要求,制定相应的行业标准和技术操作规程;强化环保执法,推行绿色环境标志,构筑我国的“环境壁垒”和“绿色壁垒”;加强与完善我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预警系统和信息中心,力求掌握主要伙伴的有关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动向,以便及早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出口企业要善于利用世贸组织有关规则,跨越技术性“双重标准”;政府要认真研究主要贸易对象国技术壁垒措施对我国主要出口产品的影响,帮助企业打破壁垒,扩大产品出口。我国既要充分发挥技术性贸易措施在促进国际贸易方面的积极作用,又要限制其消极的作用,抵御其对我国的冲击,同一些歧视性的、隐蔽性的行为作斗争[13]。

(三)提高企业自身素质

发达国家的许多“双重标准”是针对发展中国家出口商品档次不高,加工技术标准低,技术附加值较低和一些出口贸易的不规范行为提出的。虽有大量不合理成份,但毕竟披着保护环境和资源的合理外衣,符合可持续发展目标。因而,我们只能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顺而治之。企业应切实加强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目前国家通行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都是管理体系认证的组成部分。企业通过技术引进、技术创新跨越技术壁垒。同时要提高管理水平,使企业的组织结构、战略管理以及经营管理等适应科技时代发展的需要,从制度上保证产品的质量品质和环保品质,这样在国际市场中才会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

(四)积极参与,提高反倾销应诉率

中国应加快建立应诉“反倾销”专业队伍建设,培养一批善于应诉“反倾销”的专家。由于当代各国发起“反倾销”之时,往往都经过精心筹划,试图将对方置于死地,因此很多反倾销个案都全被征收50%的反倾销税,从而被逐出市场。所以很多反倾销个案一旦发起,应诉尚有一线生机,不应诉就等于承认倾销,为对手创造条件,最终将拱手让出整个市场。而市场一旦失去后,要想重新开拓,所需要的费用又远远超出应诉反倾销的费用,所以只有通过法律途径积极应诉,才能赢得问题的公平解决[14]。

(五)提高贸易管理效率

中国应对贸易管理体制做出重大调整,应建立一套积极有效的贸易管理体系来应对各种紧急事件和贸易纠纷。如世贸组织允许其成员采取反倾销、贸易保障措施等方法保护本国工业,中国可以针锋相对地对外商在我国低价倾销的商品援引此机制。面对国外对我国出口商品复杂、繁琐和苛刻的技术标准,我国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对进口商品的市场准入做进一步的规范,对涉及安全、卫生和健康的进口商品,要根据检验检疫协议、产品的体系认证来制定严格的标准,严格管制可能对我国环境和资源造成威胁和破坏的货物进口,限制国外将一些污染严重的产业搬到中国,对不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产品和产业坚决拒之门外。同时,还可积极利用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争取自己的合法利益。

(六)健全我国的法律制度

纵观世界上强国贸易发展的背后都有一套强有力的对外贸易法的支撑,而我国的对外贸易法和国际主流有很大距离,这让我国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很被动,势必会影响外贸的发展。我国的对外贸易法急需跟上世界经济形势,提高对国内产业和消费者的保护。一要规范我国商人在对外经贸活动中的行为;二要规范外商在我国经贸活动中的行为;三要规范贸易行政管理部门的职权;四要针对“不公平贸易活动”建立一套有力可行的应对机制。同时,相应的国内法律也要跟上。只有建立一套良好的对内对外法律体制,才能保证我国外贸的顺利进行,才能有效地抵制外国的“双重标准”。

收稿日期:2003-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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