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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大陆,校本课程开发是一个近年来才被提起的新概念。尽管已有不少的研究者对这一概念下了种种定义,但仍然有许多的教育实践者对什么是校本课程开发感到困惑。下面就其中最普遍的几个问题谈些自己的见解,以供参考。
1.“校本课程开发”与“学校课程开发”是不是一回事?
2000年春起动的国家新一轮基础教育课程的改革决定实行三级课程管理模式。按照语言上的习惯,有些人便将由国家管理的课程称为国家课程,由地方管理的课程称为地方课程,由学校管理的课程称为学校课程。
从三级管理角度来说的“学校课程”,实际上就是学校被授权自己决定的那部分课程内容。在2001年即将正式颁布的课程改革纲要中有可能规定,国家开发的课程占80%,余下的15%归地方开发,学校可以有5%的开发余地。这5%具体到每所学校,实际上就是每周有4课时的自由支配权。从这个角度分析,三级管理的课程范围应该更确切地称之为国定课程、地定课程和校定课程。
(1)采用“校定课程”而不是“学校课程”表述的理由是:
首先,我国学校长期以来一直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课程,因而在日常的语言情境中,我们并不严格区分,也没有必要区分是国家的课程,还是学校的课程。相反,我们更习惯于用“学校课程”来表示“课程”这样一个总称。也就是说,在日常提到“学校课程”时,我们实际上就是在指称一般意义上的课程。就好像在一般情况下,我们说到“教育”这个词的时候,往往指称的就是“学校教育”一样。
其次,如果从字面上理解,“学校课程”应该是指学校内所实施的一切课程,包括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这样的话,“学校课程”这个术语就背离了三级管理的分类标准。
(2)采用“校本课程开发”而不是“学校课程”、“校定课程”表述的理由包括:
第一,与前面的第一个理由相同。
第二,校本课程开发的范围不仅包括完全自我开发、自我管理的校定课程,还包括对国定课程、地定课程校本化的改造和实施。例如,很多学校为了实现本校特殊的改革目标,不得不对国定课程的课时比例进行适当的调整,甚至还需要对部分国定课程的内容进行改组和整合。例如,上海市大同中学在80年代针对应试教育弊端提出“全面发展,学有特长”的校本教育的目标和理念,从1987年开始,进行了为期3年的“减少必修课、增设选修课、加强活动课”的课程整体改革实验研究。该实验不仅从整体上调整了国家课程计划中各科目的课时比例和时间安排,而且还压缩、精减、分解了部分必修课的内容。
当然,必修课、选修课、活动课三大板块的划分科不科学是另一回事。这里强调的是,在国家正式采纳三个板块的课程结构之前,三大板块课程结构在大同中学的产生,就是大同中学校本课程开发的结果。这样的整体课程结构的改革当然不能仅仅归于“校定课程”或所谓的“学校课程”的范畴。
第三,使用“校本课程开发”这个术语具有特殊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理论上讲,“校本”旨在提出这样一些新的课程理念,即:以学校为课程开发的基地,以学校为课程开发活动的基础和决策依据,以学校的教师为课程开发的主体。实践上讲,“校本开发”重在倡导一种自下而上的课程开发和课程改革的模式,呼吁新的课程管理体制的诞生。如果还使用“学校课程开发”这个词,就很难表达“校本”的真切含义,更难起到“校本”所具有的教育口号的号召力。
(3)以“校本课程”一词来替代“校本课程开发”,这实际上是一个误区。
首先,“校本课程开发”是一个课程专业术语。“校本课程”实际上只是一个口头用语或不规范的书面用语。就笔者所及,在西文的课程文献中,校本课程开发方面的几位一流学者在其著述中从未使用过“校本课程(school-based curriculum)”一词,只有极少数的作者在极少数的文章中才会偶尔极不规范地提到“校本课程”。
其次,“校本课程开发”强调的是课程开发的行动与研究过程;而“校本课程”一词容易导致课程开发只看结果不看过程的错误倾向。
最后,汉语中使用“校本课程”一词容易与“学校课程”、“校定课程”、“选修课程”、“活动课程”等相混淆。
2.校本课程开发与选修课、活动课是什么关系?
首先,从理论上讲,选修课和活动课是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而划分的不同课程类型。
例如,我们根据学生是否对所设置的课程有选择权,而将课程划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根据所设科目主要的内容是否为学术性的(知识性的),而将其划分为学术性(或知识性)课程和非学术性(或活动性)课程等。但是,校本课程开发的范围不能简单地归结为某一种课程类型。相反,它可以有不同的变式和类型,可以是活动课,也可以是选修课,还可以是必修课。
例如:上海市大同中学所开发的高中探究性课程就有学生全员必修(学校自己规定的必修课程,如高三的“知识论”课程)和自主选修两种类型。再如,南京师大附中、北京市十一学校的必修课分层教学实验,实际上就是校本化的必修课。
其次,从我国校本课程开发的实践来看,绝大部分校本课程开发的领域仍然集中于选修课和活动课,因为只有这一部分课程国家控制得不十分严格。有些学校对国家规定的必修课也在一些内容和时间上尝试进行调整,但这主要还是为了开设选修课和活动课的需要,或者是在尝试选修课、活动课的校本开发之后,将这方面的成功经验引入到必修课中去。如果仅从这一点来看,校本课程开发实际上也就是选修课和活动课的开发。
最后,既然许多的校本课程开发主要集中在选修课、活动课这两大板块上,那么为什么还非要贴上“校本课程开发”这样的标签,何不直接表述为“选修课和活动课的开发”?
笔者认为:
第一,“校本课程开发”一词表明了一种崭新的课程理念,它倡导一种新的课程开发和课程改革模式,呼唤新型教师的出现。这些理念和目标是“活动课开发”或“选修课开发”之类的名词所无法涵盖的。
第二,要使活动课、选修课开好、教好、学好,就必须要有“校本课程开发”的观念和思想。许多学校为了活动而活动,为了选修而选修,漫无目的,游离分散,根本没有体现活动与选修的基本精神。有的学校甚至干脆用国家给予的活动课时变相地“补课”、“加课”。采纳“校本课程开发”这一概念,并辅之以“三级管理”的具体政策和措施(目前正在制定《地方课程开发指南》和《学校课程开发指南》,学校将按照《指南》的规定来开发课程——作者注),这样不仅保证了活动课、选修课真正得到落实,而且有利于整体课程质量的提高。对于那些原先在活动课、选修课的开发上做得比较好、形成了自己特色的学校来说,接受“校本课程开发”的思想,无疑是一种理论的升华,这有助于他们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3.个别教师在日常教学过程中对国家统编教材进行的某种形式的调整或干脆自编教材,这算不算是“校本课程开发”?
校本课程开发的主体可以是个别教师,也可以是部分教师或全体教师,但这必须区分两种不同的情况。
一种情况是:开发者是教师个人,但其个人行动必须是有计划、有目的的全校课程改革项目之一部分,或者是得到教科室主任及主管校长认可和支持又需要独立完成的项目。在这些情形之下,个别课程开发尽管形式上是个人独自开发的,但实质上仍然是以学校整体为依据的,因此应该属于校本课程开发。
第二种情况是:教师只是“关起门”来凭自己个人的经验或根据自己的喜好改编或调整课程内容。这样的行动是纯属个人的课程行为,它会导致学科之间的不平衡或重复,它不符合校本课程开发以学校为整体的基本准则,因此不属于校本课程开发的范畴,有学者称之为“教师本位”的课程开发。
4.学校只拟定了一个整体的发展规划和课程开发方案,但还没有实施,这算不算校本课程开发?
按照《国际课程百科全书》(1985年)中对校本课程开发的界定,这种情况应该属于狭义的校本课程开发范畴。一般意义上的校本课程应该包括所有的课程因素如目标、内容、实施和评价等。
5.校本课程开发是否必须是完全自发的开发行为?
典型意义上的校本课程开发,应该是完全自发的开发行为。但是,如果是在外部团体或国家行政机构的启动下才产生的开发行为,只要是自主、志愿开发的,同样是校本课程开发,因为外部启动不等于外部强加。其实,完全自发的校本课程开发并不多见,大多数情况都是在外来研究者或其他机构的启发、帮助下才产生开发愿望的。
6.校本课程开发是否就是自编教材?
绝对不是。校本课程开发不仅仅指开发出具体的课程产品,更重要的是开发的整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学校得以发展,教师素质得以提高,学生的学习需求得以满足。即使就课程开发的具体产品之一自编教材而言,它也与国家课程开发过程中学科专家编制的教材不同。教师开发的教材往往都是非书本类的活页资料,是儿童中心、兴趣中心或问题中心的,而不是知识中心的。把校本课程开发仅看成是学校或教师的自编教材,在实践上容易误导教师盲目仿效学科专家编教材的方式而编出“校本版”的知识中心课程。
基于以上思考,笔者把“校本课程开发”界定为:是在学校现场发生并展开的,以国家及地方制定的课程纲要的基本精神为指导,依据学校自身的性质、特点、条件及可利用或开发的资源,由学校成员志愿、自主、独立或与校外团体或个人合作开展的旨在满足本校所有学生学习需求的一切形式的课程开发活动,是一个持续和动态的课程改进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