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改革时期,“左”倾斜的现象是怎样发生的?_土改运动论文

土地改革时期,“左”倾斜的现象是怎样发生的?_土改运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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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泛采用运动式治理是中国共产党治理的一个重要特征,毛泽东时代的各种运动大量采用“发动一些人斗争另一些人”的方式①——这种方式常常伴随着浓重的“左”倾色彩。解放战争时期的土地改革运动是党的历史上一次极为成功的运动式治理实践,在很短的时间里动员起大量人力物力资源,最终赢得战争胜利。但是,与巨大的动员效果相伴生的是大量“左”倾现象,其严重程度尤其是暴力化程度比后来的“反右运动”、“四清运动”、“文化大革命运动”犹有过之。从某种意义上说,如果不理解“左”倾现象就很难理解当时的战争动员机制和巨大的战争动员效力;反过来看,如果不理解战争动员效果从何而来,就很难理解“左”倾现象的产生根源。本文认为,如果从两者的关联性出发,会对“左”倾现象的发生原因做出比现有研究更有力的解释。

      一、现有的几种关于土改时期“左”倾现象发生原因的研究

      关于“左”倾,毛泽东曾有一个党内的权威性界定:“什么叫‘左’?超过时代,超过当前的情况,在方针政策上、在行动上冒进,在斗争的问题上、在发生争论的问题上乱斗,这是‘左’,这个不好。”②土改时期的“左”倾乱斗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③:一是阶级斗争扩大化,除了地主富农之外的很多中农甚至贫农成了斗争对象,遭到严厉打击;二是斗争过于激烈,无数斗争对象在经济上被“搞光”,政治上被“打倒”,人身被痛殴乃至被消灭。对于这些现象的发生原因,目前主要有两类解释。其一认为,党的政策并不提倡这些“左”倾行为,这些“错误”现象是当时各种主客观因素共同导致的。其二认为,这些现象在很大程度上是革命政权有意为之,它们是服务于战争动员的必要手段。

      第一类解释通常带有较强的宣传色彩,例如中央党校教授罗平汉在所著《土地改革运动史》中专辟一节分析“左”倾现象的产生原因④。他列出如下几点:第一,农民具有小资产阶级革命急性病,容易头脑发热产生过于激烈的斗争行为。第二,为了赢得解放战争,党必须分配土地赢得农民支持。当有些村庄地主的土地较少,无法满足农民要求时,就需要把富农甚至部分中农的土地分配给无地少地的贫农,由此导致斗争面扩大。第三,各地对基层土改运动的实际情况缺乏全面了解,总是对减租减息和前一阶段土改成绩估计不足,于是反复推动复查,各种“左”倾现象主要在复查中出现。第四,由于没有具体的可操作的划分阶级标准,导致很多中农甚至贫农被划入地主富农范围。第五,很多党组织对“左”倾错误认识不足,不能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左”倾现象。

      第二类解释有较强的“去意识形态”色彩,以秦晖、陈永发、张鸣、黄宗智等人为代表。秦晖、陈永发认为土改运动的实质并非分配土地,而是通过一种“投名状机制”使农民的命运和革命政权捆绑在一起。他们认为,给农民分配一些土地并不足以动员其冒着生命危险参军支前,为了把农村动员起来,就必须发动农民对地主富农实施暴力。一旦普通农民对地主富农实施了暴力,就不得不与革命政权结成“命运共同体”,全力支持解放战争⑤。因为如果共产党失败,农民就会遭到地主富农的激烈报复。按照这一逻辑,“斗争过火”是革命政权有意为之,也有利于战争动员。

      张鸣和黄宗智则认为营造村庄内的激烈斗争气氛能够促进战争动员。张鸣指出,抗战胜利后,整个国家弥漫着要求和平、休养生息的强烈愿望。为了应对战争,革命政权迫切需要扭转人们这一情绪,激起根据地百姓对国民党政权的仇恨。土改就是要通过分土地、分浮财等方法发动社会边缘群体采用暴力手段对地主富农实施斗争,制造出激烈的斗争气氛,把国民党、蒋介石树立为地主阶级的代表、农民痛恨的对象,从而实现社会动员的目的。张鸣总结道:“内战期间的土地改革运动,使中共获得了战争动员的极大成功。在短时间内,激起了阶级仇恨,大大地加速了蒋介石从‘抗战领袖’坠落到‘人民公敌’的过程。”⑥黄宗智也认为:“从军事策略出发,一个被阶级斗争分化成两极的村庄,更易于提供种种战争需要的资源。阶级划分成为解放战争的一种武器。指导阶级划分的,也因此不再是土地改革法中的详细规定,而代之以粗略的、由上级下达的定额划分。”

      上述两类关于土改运动中“左”倾现象的解释都有合理之处,也都有一些缺陷。罗平汉指出了导致“左”倾现象的很多具体因素,但这些因素多流于表面化,而且本身就是需要进一步解释的。首先是农民的“革命急性病”问题。在党的主流话语体系下,农民是需要动员、教育的群体,相对比较保守,为何在土改中一跃患上“革命急性病”?这不免令人困惑。其次,“总是对减租减息和前一阶段土改成绩估计不足”,这一现象也很蹊跷。以革命政权在土改运动中表现出来的强大组织动员能力,了解基层实际情况并不困难,何以总是要低估前一阶段成绩,同时否定基层组织的工作成效?这个解释会留下更大的疑团。再次,“没有明确的阶级划分标准”问题。从行动逻辑的角度看,提出阶级划分标准应该是开展土改运动的前提,有了这个标准才能够在村庄里划成分,斗争地富分子。但在实践中这一工作迟迟未展开,1947年的全国土地会议居然没有提及此事。另外,即使个别地区如晋绥解放区曾出台了《怎样划分农村阶级成分》,但在实际操作中也不遵循⑦——可见“制定划分阶级的标准”在土改实际过程中似乎并不重要,至少没有理论上那么重要,这一奇怪现象也是需要深入解释的。总之,以罗平汉观点为代表的第一类解释是在用更令人迷惑、本身需要解释的现象去解释“左”倾行为,其解释力难以令人信服。

      第二类解释虽然不存在上述问题,但也显得不太充分。张鸣、黄宗智认为一个两极对立,斗争气氛浓烈的村庄有利于战争动员,于是革命政权就会着意营造这种斗争氛围。但他们并没有清晰地勾勒出村庄里的激烈斗争如何转化为大量农民参军支前的过程,更没有解释具有这样斗争氛围的村庄为何比一个团结的村庄更有利于战争动员。秦晖、陈永发的解释则显得清晰有力,但有明显的局限性。如果说实现农村社会动员主要靠“投名状心理”发挥作用,那么这个心理机制就仅仅对参与实施了暴力斗争的贫下中农有效。而对于那些被斗争、被剥夺的地主富农而言,他们则没有“投名状心理”,也就不会和革命政权结成“命运共同体”。但事实上,土改之后的农村被彻底动员起来了,参军支前的人远不止是贫下中农,广大中农包括很多地主富农也汇入了这一滚滚洪流⑧。

      本文认为,土改中大量出现的“左”倾现象和巨大的战争动员效力存在内在关联,必须在深入分析战争动员机制和成效的基础上来理解“左”倾现象的发生原因。基于这一思路,本文形成了一个以“高强度内斗争”为核心概念的解释框架:1.土改运动的核心内容是在村庄内开展“高强度内斗争”以实现充分的战争动员;2.“高强度内斗争”可以把包括地主富农在内的农民动员起来投入战争,因为它能够彻底瓦解阻碍战争动员的村庄传统共同体和传统人际关系,构造一个推动农民参军支前的“高压力场域”,并最大限度节约战争动员成本;3.为了在每一个村庄开展“高强度内斗争”以实现战争动员,基层干部就必须采用某些“左”倾手段,由此导致出现大量的“左”倾现象。这套解释框架可以弥补罗平汉、秦晖、张鸣等人解释的不足,对土改中的“左”倾现象做出更充分说明。

      二、“高强度内斗争”——土改运动的战争动员机制

      波澜壮阔的土改运动在不同的地区呈现出不同的面貌。在解放军刚刚占领的“新解放区”,土改通常比较温和,出现“左”倾现象的情况相对较少;而在抗战时期就已经控制的“老解放区”,“左”倾现象则远为严重。然而,就历史作用来看,老解放区的土改才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正是这里的土改为解放军提供了大量人力物力,扭转了战争初期敌强我弱的格局。例如,晋冀鲁豫解放区是土改运动非常激烈的一个地区,战争动员成效极为可观。刘少奇在1947年的全国土地会议上指出:“晋冀鲁豫解放区发动了土地改革后,刘邓带五个纵队开走了,又组织了五个纵队开走了,接着再组织五个纵队。送走了几十万人参军,当地的支前、交粮负担还是没有变,有力地支持了前方战争。”⑨在这里,“左”倾现象和巨大的战争动员成效呈现出密切联系。

      从阶级关系的角度看,老解放区的土改过程恰恰最令人费解。一方面,老解放区在抗战期间大都经过数年的减租减息运动,大量贫雇农上升为中农,土地集中度已大大降低,此时搞土地均分似乎意义不大。另一方面,老解放区的地富阶层在抗战时期的“统一战线”政策下和革命政权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涌现了大量“开明绅士”。许多士绅或其子弟入党参军,进入了革命政权,他们与普通农民的关系也比较融洽,似乎没有进行激烈斗争的必要。但是偏偏在这些老解放区,“左”倾现象最严重,许多中农、贫雇农甚至干部遭到残酷斗争,很多斗争对象被打被杀,一些地区甚至出现“村村见血、户户斗争”的局面。

      那么老解放区的土改运动为何有如此严重的“左”倾现象,而战争动员成效又是如此巨大?本文认为,土改运动的主要目的是在村庄内展开激烈的阶级斗争,发动一部分村民斗争另一部分村民,从而摧毁阻碍战争动员的传统共同体和传统人际关系,并通过分配斗争果实和营造巨大的社会压力促进农民参军支前。本文把这种村庄内的阶级斗争概括为“高强度内斗争”,它必然带有阶级斗争扩大化和斗争过于激烈等“左”倾色彩。因此,越是那些“高强度内斗争”开展充分的地方,“左”倾现象就越突出,同时战争动员成效往往就越大。

      “高强度内斗争”包括两层含义。所谓“内斗争”是指,地主富农所遭受的肉体打击、舆论批判主要来自村庄内的其他农民,而不是基层革命政权⑩。换言之,激烈斗争主要发生在村庄内部,是村庄内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斗争。在土改中,发动群众进行斗争是最根本的一条原则,“五四指示”明确提出:“由群众自己动手来解决土地问题,绝对禁止使用违反群众路线的命令主义、包办代替及恩赐等办法”(11)。刘少奇也曾提出,包办代替是最可怕的错误:“平分土地要组织群众、发动群众自己去搞。最可怕的是群众还没有发动,还没有与地主撕破脸,仅仅由几个干部包办”(12)。所谓“高强度”指的是,斗争必须采用激烈手段,不能搞“和平土改”,要在经济上、社会地位上、政治上把地富分子“彻底打倒”,甚至要通过暴力手段打杀一些人。“高强度内斗争”的完整含义就是在村庄这一社会单元内动员一批人(主要是贫下中农),采用激烈手段斗争另一部分人(主要是地主富农),它的战争动员效应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达成“撕破脸”效应,破坏村民之间的传统人伦礼俗关系,使“差序格局”中的村民转变为“原子化”的村民。

      梁漱溟认为传统农村社会是一个“伦理本位”的社会,费孝通认为村庄是一个“熟人社会”,他们都认为村民之间通过宗族、婚姻、宗教关系联系起来,彼此之间负有人情往来、互相照应的义务。对于村民而言,这些人伦礼俗关系一方面提供人生的价值意义,激励他们去“争面子”、“光宗耀祖”;另一方面这些关系又为村民提供社会保护,保证他们在生产生活中遇到困难或者遇到婚丧嫁娶等仪式时能得到他人的帮助。可以说,如果没有这些关系的支撑,单个村民就无法获得生命的价值意义,也难以独自应对生活的挑战。面对国家政权对自己人力物力资源的汲取,村民们会本能地加以抵制。当其周围的人伦礼俗关系强固时,单个村民可以获得舆论支持和心理支撑来对抗国家。如果国家打算对一个村民采取强制行动还可能会遭到这个村民众多亲友的抵制,面临“法不责众”的困境。而如果村民周围的人伦礼俗关系松散、破碎,他也就无法获得社会支持以抵制国家。土改中的“高强度内斗争”恰恰可以从根本上摧毁村中的人伦礼俗关系:当一个村民殴打较为富裕的亲戚或邻居时,当他剥夺对方的土地、财物时,双方旧有的人际关系随即破裂,代之以刻骨的仇恨。当一个村庄里的高强度内斗争蔓延时,村民与村民之间尤其是贫雇农和地富分子之间的宗族、宗教关系必然瓦解。伊莎白·柯鲁克(Isabel Crook)和大卫·柯鲁克(David Crook)在《十里店(一)——中国一个村庄的革命》中指出:“阶级划分将宗族血亲撕裂开来,人们揭发、批斗自己的近亲族人,甚至是与自己关系非常亲的人”(13)。弗里曼(Edward Friedman)等人也在《中国乡村,社会主义革命》中指出:“社会被割裂开来,人际关系趋于疏远和对抗,农民使用没收和暴力手段进攻假想中的罪恶阶级”(14)。当失去了自己周围的种种人伦礼俗关系后,村民们成了革命政权面前“原子化”的存在。面对革命政权大规模的征兵支前动员、如火如荼的革命舆论压力,他们也就难以形成有效抵制。

      第二,从根本上摧毁村庄、宗族、宗教等传统共同体,打破国家和个人之间的隔阂,实现国家对个人的直接控制。

      对于晚清政府、北洋政府、民国政府而言,对农村社会实施动员的最大阻力就来自于各种传统共同体。它们阻隔在国家和农民之间,有着独立于国家的价值和利益取向,对于国家汲取其人力物力资源持抵制态度。杜赞奇(Prasenjit Duara)曾经发现,华北地区很多农村向国家隐藏本村土地的数量,以少交赋税。北洋政府、民国政府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曾希望丈量土地,准确掌握每个村庄的土地情况,但是却遭到村庄精英和普通村民的抵制,最终徒劳无功(15)。为了征兵征粮,汲取资源,国家政权常常不得不诉诸“外暴力”,即以军事武装为依托,从外部对村庄精英、普通居民进行暴力威胁。但正如刘易斯·科塞(Lewis Coser)所揭示的,外部冲突有助于增强群体成员对群体的认同(16),这种“外暴力”虽然可能一时奏效,但会促使村庄提高其凝聚力,对国家的强制性索取产生更强的抵抗力量。

      土改运动中也存在大量暴力行为,但与上述“外暴力”不同,革命政权在村庄开展的是“内斗争”——即推动村里人之间的激烈斗争。它恰恰是瓦解传统共同体最有力的武器:这些共同体由传统礼俗维系,一旦村民之间展开激烈斗争,彼此之间“撕破脸”,这些传统礼俗自然瓦解,村庄共同体也就随之解体;乡绅、族长、宗教领袖等传统精英在土改运动中成了斗争对象,“长老统治”和“权力文化网络”烟消云散;族田庙产在土改中被全部取缔,直接分到农户家中,传统共同体也就失去了经济依托(17),难以维持。在上述三重打击之下,各类传统共同体几乎被荡涤一空,革命政权随之实现了对个人的直接控制,避免了这些共同体对战争动员可能构成的阻碍。

      第三,把乡村构造成一个“高压力场域”。

      “高强度内斗争”的前两个机制主要是消除战争动员可能遇到的阻力,它同时还可以直接推动农民响应革命政权的动员号召。土改中,农村成了一个“高压力场域”,无数斗争对象在其中遭到严厉打击,甚至肉体消灭。在这个场域中,基层革命政权掌握着鉴别政治态度,划分阶级成分的权力,凡是政治态度可疑、阶级成分不好的人都可能成为“高强度内斗争”的打击对象。于是,村民和基层干部的生死荣辱就被完全掌控,他们对革命政权自然更加敬畏,对征兵、征粮、支前的要求自然更加服从。

      第四,最大限度地节约动员成本。

      动员农民走向战场,让他们冒着生命危险支持革命政权绝非易事,动员者必须付出一定的动员成本。然而当时的解放区主要处于经济落后地区,全国的富庶区域还在国民党政权的掌握下,革命政权缺少足够的财力激励农民参军支前。以“高强度内斗争”为特征的土改则彻底解决了这一问题,最大限度地节约了战争动员成本。其原因在于,土改给了革命政权“分配斗争果实”的机会。为了鼓励参军支前,各地一般都对参军者大力优待,对军烈属进行照顾,使之分得超出平均数的土地和较多的浮财。有的更明确按照烈属、荣军(退伍军人)、军属、工属、贫农、中农的顺序来分配斗争果实(18)。例如,河北省新政村在分配斗争果实的前夕接到参军任务,干部即刻召开群众大会,明确表示“参军即按抗属分果实”,这样“就抓住了党员群众想多分胜利果实的心理,造成了群众性想参军的舆论”,顺利完成了动员4名战士的任务(19)。除了多分土地这类正面激励之外,革命政权还有“反向激励”的手段:为了鼓励地主富农参军,各地常常承诺其参军后家属能以军属身份得到保护。《五四指示》明确规定,对于豪绅地主成分的军人和干部家属,在运动中应谨慎处理、适当照顾,一般应采取调解仲裁方式,为他们多留下一些土地,并替他们保留面子。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些激励过程中,革命政权并不需要自己支付激励成本——奖励给普通军属的土地来自于对地主的剥夺,而对地富分子参军人员的激励则是减少对他们家庭的斗争。

      除了上述四个方面,“高强度内斗争”也有助于形成秦晖、陈永发所说的“投名状机制”——实施了暴力的人只有和革命政权休戚与共才能免遭报复。另外,在“高强度内斗争”的过程中,村庄基层组织和基层干部按照阶级成分、政治态度进行了整顿和重建,其社会动员力得到很大提高——杜润生对这一点极为强调(20)。总之,只有在一个村庄发动“高强度内斗争”,才能从根本上摧毁阻碍战争动员的农村传统人际关系和传统共同体,使革命政权直接控制村民个体;才能构造一个高压力场域,迫使所有人服从革命政权的要求;才能解决战争动员的成本问题,使革命政权在付出极少成本的情况下动员农民参军支前;才能通过“投名状机制”,把参与斗争的农民的命运和革命政权紧绑在一起;才能借机重建基层组织,提高其社会动员力。

      “高强度内斗争”只是构造了有利于战争动员的基础条件,基层政权还要趁热打铁,采取宣传教育、拥军优属、树立典型、干部带头、反扯腿、批评落后、批判逃兵等方式动员农民参军支前(21)。此时,原子化的农民,包括刚刚被斗争的地主富农,都无法抗拒革命政权组织的这一系列半强制半激励的社会动员,于是他们走上战场,汇成一股滚滚洪流,压倒了国民党在军事装备上的优势。

      三、阶级斗争扩大化的原因

      理解了“高强度内斗争”在战争动员中的作用,就可以较好地解释土改运动中的“左”倾现象。

      “左”倾现象的第一个表现是“斗争面过大”或者说“阶级斗争扩大化”,即把过多的人划入地主富农范围,导致很多中农甚至贫农成了斗争对象(22)。黄宗智在“中国革命中的农村阶级斗争:从土改到文革时期的表达性现实与客观性现实”一文用“表达性现实”偏离“客观性现实”来概括这一现象。他认为从土改到文革,这种偏离越来越大,最终导致了阶级斗争话语的整个崩溃(23)。

      从“高强度内斗争”的角度看,阶级斗争扩大化是对农村进行战争动员的必要手段。按照经典阶级斗争理论,土改应该是“农民阶级”斗争“地主阶级”的运动,前者是斗争者,后者是斗争对象。所谓农民阶级是没有土地,靠租种地主土地为生的阶层;所谓地主阶级是占有土地,通过租佃制剥削农民的阶层。为了在每一个村庄实现充分的战争动员,就必须在每一个村庄发动“高强度内斗争”,这就要求在每一个村庄内找到足够多的地主作为斗争对象。而大量老解放区农村却满足不了这一“发现斗争对象”的需求:华北地区以自耕农居多,土地集中度原本不高,老解放区经过几年减租减息,其土地占有状况更加平均。因此,很多农村是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地主的,更多的村子只有少量的地主(24)。对于这些村庄,如果机械地按照经典阶级理论就找不到足够的斗争对象,无法发动“高强度内斗争”,无法进行深入的战争动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冲破经典阶级概念的束缚,按照“家产大小”、“政治态度”、“三代成分”等模糊性标准强行划分出一些人作为地富分子施以激烈斗争,从而形成“高强度内斗争”的局面(25)。而这样一来,阶级斗争扩大化就势不可免:大量中农甚至贫农被错划为地主阶级,充当了“斗争对象”。

      从经典阶级理论来看,这种做法当然是错误的。但对于紧迫的战争动员来说,是否冤枉了一些本来不是地主富农的家庭并不重要(26),重要的是村庄内必须斗起来——只有斗起来才能实现对村庄的充分战争动员。从这个角度看,“阶级斗争扩大化”绝不是个别的偶然现象,它是革命政权进行战争动员所必须采取的手段,它深刻地蕴藏在革命战争需要和农村社会现实的紧张关系中,是革命政权在生死攸关之际的一个实践创新,并且为解放战争的胜利发挥了巨大作用。

      四、“斗争过火”的原因

      土改中“左”倾现象的另一个表现是“斗争过火”,即暴力化严重,过于血腥,其根本原因也在于战争动员对于“高强度内斗争”的需要。

      农村传统人际关系和传统共同体对战争动员构成重大阻碍,必须予以消除。但这两者的生命力都非常顽强,即使采用“内斗争”的方式也很难打破,即使一时打破,也会很快恢复。其原因在于:第一,传统乡村是一个“熟人社会”,村民通过“差序格局”来识别彼此关系,原本没有阶级观念,很难把某个富裕的邻居、亲戚视为“敌对阶级”、“敌对分子”,很难用对待敌人的手段对付他们。即使外来的工作队给他们宣传灌输“剥削有罪”、“地主阶级有罪”的观念,引导他们斗争,他们也很难“硬下心”来斗地主。山西晋中寿阳县土改调查报告总结了农民不能“硬下心”的几个原因:良心思想、恻隐思想、怕斗思想(27)——这些心理构成了对土改运动的严重障碍。第二,即使工作队的引导产生了一些效果,农民们动手分了地主的田地和财物,彼此之间的关系暂时出现裂痕。但这些裂痕也能很快得到修复:农民们常常暗地把分到手的东西给地主送回去,并向地主表示:“不是俺要分你的东西,是八路要分。”或者“过了这阵风就还给你。”地主和农民经过如此一番拿来送去,彼此关系会更加紧密,革命政权反倒成了他们共同对付的目标,这种局面对于革命政权而言是最不利的。

      为了彻底瓦解村庄内的传统人际关系和传统组织,就需要鼓励斗争者对斗争对象实施暴力,甚至消灭其生命。因为一旦农民痛打或羞辱了斗争对象,甚至杀了其家庭成员,彼此就彻底撕破脸,再也无法恢复原有关系。对此情形,范力沛(Lyman P.Van Slyke)说得非常清楚:“每一次行动都使下一次行动更容易,并且断绝了退路。一个佃户由于害怕报复或者为了保持社会融洽,可能一时偷偷地付给地主原先未减的租金。但是,一旦他在斗争会上大声训斥了这个地主之后,他或许再也没有退路了。”(28)而仅仅剥夺地主土地则起不到这个作用,各种和平土改(包括接受地主献地、赎买土地)更无济于事。正是基于这个原因,革命政权坚决反对把土改仅仅理解为一个“经济事件”,而把它视为一场“政治革命”,要求每个农村必须把阶级斗争的火烧起来,必须把地主阶级彻底打垮。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实施暴力乃至杀人就成了不可避免的手段(29)。这是出现“斗争过火”现象的根本原因。

      对革命政权而言,一定范围、一定程度的暴力是必需的而且是有益的。但是,对农民而言,村庄内的暴力一旦开始,就会进入“自我强化”的循环,不断强化。因为一旦农民剥夺了地富分子的土地财物,损折了他们的面子,殴打了他们的肉体,接下来就希望把事情“做绝”:既然彼此之间的关系已经无可挽回,那么对农民而言,只有彻底打倒乃至消灭地富家庭才能使自己放心,否则自己将和这些仇人生活在封闭的熟人社会里,时时处在被报复的威胁下。于是农民对地富分子常常“不动手则已,动手则往死里打”,而且一旦杀人,就想斩草除根,杀光地主全家和亲戚。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株连现象,很多中农甚至贫农只是因为和地富分子有亲戚关系也被杀掉。杀人者这样做,是为了保护自己免遭未来的报复,使自己和家人生活在一个“太平村”里面。太行第五地委地委书记陶鲁笳报告称:“现在许多地方放手杀人,说是斩草除根,互相攀比建‘太平村’,结果许多被杀的根本不是地主富农。有的镇一次杀了33个,18个都是中农和贫农;有的村120户20户被斗争,80户被当狗腿子敲。有的村群众真正同意杀的只有2人,却杀了30多人。”(30)晋绥分局所在的兴县就打死1152人,其中有205人是老人,25人是儿童。因威吓恐惧自杀859人,因扫地出门冻饿而死63人。保安县土地工作会议后一下子关起来1.1万余人,光病死饿死就有1903人。忻县关了2241人,病死就有603人。右玉被关押的人中25人自杀,12人饿冻而死,16人被打死,其他原因死99人(31)。在上述局面下,干部亲属、军人家属甚至干部本人也无法保全。例如晋西北三井镇一康姓中农军属,被错定为富农,父子6人被打死2人,被逼自杀3人,家产被没收一空。剩下的唯一一个儿子在八路军某区任政委,得讯后赶回,亦愤而自杀(32)。

      需要注意的是,发动农民对地主富农进行激烈斗争对革命政权本身也是一种考验,因为大量基层干部是在抗日战争期间加入革命队伍,常常属于乡村旧有精英或他们的子弟,和地主富农家庭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就导致很多干部在土改中对地主富农“下不了手”、“硬不下心”,阻碍了土改的深入发展。为了推动土改,革命政权不得不采取两个策略:第一,剥夺老党组织的权力,把权力交给外来的工作队及其支持下的贫农团。第二,对干部进行“三查三整”,即查阶级、查工作、查斗志;整顿思想、整顿组织、整顿作风。“三查三整”中凡是包庇袒护地主富农分子,为其说好话、斗争不坚决的干部都会被怀疑有阶级立场问题,遭到批评甚至沦为斗争对象,这就是所谓的“掀盖子”、“搬石头”。在这一过程中许多干部被斗争甚至被杀掉。山西偏关杀死了66名干部,其中15人被活活打死,21人走投无路之后自杀,还有3人在扣押中病死。五寨四区8个行政村的支部书记,1个被杀,1个自杀,其余6人都被撤职并斗争。抗战前夕即入了党的兴县黑峪口支部书记刘玉明被打死,弃尸黄河(33)。这种高压局面促使各级领导纷纷展开“激进化竞赛”,竞相推动暴力土改,以表白自己的阶级立场(34)。于是“村村见血,户户斗争”等极端做法也就随之出现。

      可见,对于肩负战争动员的基层革命政权来说,只有引发农民对斗争对象施以暴力,才能摧毁村庄传统组织和人际关系,这是“斗争过火”现象的主要原因。农民害怕被报复的心理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他们一旦动手打人杀人,就希望把事情做绝,免除日后遭到报复——许多恶性的株连杀戮就是在这种心理作用下发生的。此外,干部们面临强大的政治压力,迫切需要表明自己的阶级立场,这种心态也在很大程度上促成了大面积的暴力现象。

      五、面对“左”倾现象的二难选择

      革命政权非常清楚“左”倾现象的负面作用,知道这些现象会导致地富分子“狗急跳墙”,会导致广大中农产生不满,会导致革命“反噬自己人”,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农业生产,会破坏工商业正常运行,会给党的统战工作带来不利影响。因此,虽然基层革命政权为了战争动员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突破经典的阶级划分标准,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鼓励暴力行为,但高层领导对此非常警惕,反复强调要把上述行为控制在一定限度内。刘少奇在全国土地会议上警告:“搞土地改革,就是为了打胜仗,打倒蒋介石。如果搞得厉害,地主逃走,就增加了蒋介石的力量。”他随后还指出,要严格地防止“左”:“左倾路线是流氓路线,破坏胜利果实,大吃大喝乱杀人。”又说:“群众斗争起来了,要打人、使用肉刑、杀人,现在总是控制不了……杀的方法上,有活埋的、枪毙的、活剐的,还有勒死的,剐了以后还要挂在树上或者门上,这些事情群众基础不大,城市小资产阶级、有人道主义的人、信仰宗教的人,他们的亲戚朋友都不赞成这种做法,对群众只有不利。”(35)

      对革命政权来说,如何处理“左”倾现象问题实在是一个二难选择:一方面,“左”倾现象的负面作用极为严重,绝不能任其发展;另一方面,不扩大斗争面,很多村庄就无法开展“高强度内斗争”,不允许暴力,不许杀人,农民就会有顾虑,不敢起来斗争地主,撕破脸效应就无法达成,革命政权会陷入更不利的局面。

      随着土改实践的发展,革命政权形成了一套处理这一问题的成熟方法:第一,明确主次,牢牢掌握这一原则——发动农民起来斗争是第一位的,维护统一战线是第二位的。当两者发生矛盾时,要保证前者。山东省政府主席黎玉就指出:“首先要发动群众起来,这应是坚决的;依靠广大群众,树立群众优势,这应是基本的。”(36)第二,采取“先放手,再纠左”的策略,即在土改运动的前期鼓励、默认群众的暴力行为,而当发动群众、摧毁村庄传统关系的目的达到后,再强调团结地主富农,并制止、纠正暴力行为。黎玉对这种先后次序做过深入说明:“对于地主,不能和平的团结,必须是有斗争有团结,而且是先斗争后团结,这是一个实际问题。斗争后当然要团结,但过早的强调团结为主,则群众就起不来,便会陷于根本失败。”(37)第三,对两种暴力行为进行了区分,一种是广大农民自发的暴力行为,另一种是少数人或干部的暴力行为,鼓励前者,反对后者。1947年《中共中央十二月会议决议》指出:“由于真正群众自发的突发的激情,对其所痛恨的压迫者予以殴打时,共产党员应当站在群众方面,拥护群众的义愤,绝对不可对群众泼冷水。”(38)反过来,对于少数人出于报复心理而产生的暴力行为,或者一些干部由于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导致的暴力行为,则需要坚决反对。

      上述做法较好地处理了战争动员需要和减轻“左”倾负面影响的关系,为解放战争的胜利奠定了基础。

      综上所述,欲达到充分的战争动员,基层革命政权就必须打破每一个村庄的传统共同体和人际关系,粉碎它们对政权意志的阻碍;击穿革命政权和个人间的阻隔,实现政权对个人的直接控制。这就要求在每一个村庄找到足够的斗争对象,并把斗争的激烈程度提升到一个很高水平——于是不可避免地产生“斗争面过大”、“斗争过火”等“左”倾现象。实践证明,在“高强度内斗争”开展充分、“左”倾现象比较严重的晋绥、晋冀鲁豫、山东等老解放区,战争动员的成效都很大。当地革命政权组织了大量农民参军支前,为解放战争的胜利做出巨大牺牲和贡献。当然,革命政权也充分认识到“左”倾现象的危害性,并采取了种种措施制止其蔓延与恶化,但这些措施都必须服从战争动员的需要。

      ①参见廉如鉴:《作为社会动员手段的“斗争式运动”——兼评冯仕政、周雪光、蔡禾四篇文章》,载《学海》2014年03期。

      ②《毛泽东选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152页。

      ③参见《中国共产党历史》第1卷上册,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02年版,第459—460页。

      ④《中国共产党历史》第1卷上册也描述了土改运动中的“左”倾现象,并对其原因做了分析,这代表了中国共产党官方对此问题的权威意见。它认为土改中出现“左”倾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两个:党的政策不完善,没有明确的阶级划分标准;农民本身具有浓厚的平均主义思想传统(第459—460页)。这两点可涵盖在罗平汉观点之下,后者关于“左”倾错误原因的分析更全面详尽。

      ⑤陈永发指出,中国共产党发动贫苦农民起来没收地主富农的土地和财产,一方面满足自己对战争资源的需求,另一方面施恩泽于贫苦农民,造成贫苦农民和地主富农的势不两立,而不得不和中共结成“命运共同体”(参见陈永发:《内战:毛泽东和土地革命:错误判断还是政治谋略》,载《大陆杂志》第92卷第1期,第9—19页;第2期,第41—48页;第3期,第11—29页)。另外,李里峰也有类似观点(参见李里峰:《土改与参军:理性选择视角的历史考察》,载《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1期)。秦晖则明确提出“投名状”概念(参见秦晖:《暴力土改的实质是逼农民纳“投名状”》,载《文史参考》2012年第8期)。

      ⑥张鸣:《动员结构与运动模式——华北地区土地改革运动的政治运作(1946-1949)》,《二十一世纪》(香港)2003年6月号,http://www.cuhk.edu.hk/ics/21c/supplem/essay/0205048.htm

      ⑦罗平汉:《土地改革运动史》,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16页。

      ⑧例如,鲁南平邑县第一区担架队荣获“陈毅担架队”称号,其中有20%的人系地富成分,八阜庄地主“刘善人”在宿北战役中在火线上抢救下来两个伤员(参见崔维志、唐秀娥:《山东解放战争纪实》,北京:新华出版社1999年版,第196页)。

      ⑨刘少奇:《全国土地会议上的结论》,载《刘少奇选集》上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95页。

      ⑩基层干部为了带动村民参与斗争,常常在斗争初始阶段亲自动手,粉碎地富分子在村庄内的社会形象和社会地位。但干部们只是开一个头,地富分子受到的打击主要来自其他农民。

      (11)刘少奇:《中央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载《刘少奇选集》上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377—383页。

      (12)刘少奇:《在全国土地会议上的结论》,载《刘少奇选集》上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386页。

      (13)参见[加]伊莎白·柯鲁克、大卫·柯鲁克:《十里店(一):中国一个村庄的革命》,龚厚军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79—83页。

      (14)参见[美]弗里曼(Edward Friedman)、毕克伟(Paul G Pickowicz)、赛尔登(Mark Selden):《中国乡村,社会主义国家》,陶鹤山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14页。

      (15)参见[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王福明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17—219页。

      (16)参见刘易斯·科塞:《社会冲突的功能》,孙立平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23页。

      (17)参见王瑞芳:《没收族田与封建宗族制度的解体——以建国初期的苏南土改为中心的考察》,载《江海学刊》2006年05期。

      (18)据冀东四个典型村调查,152户军属、干属在土改前多为贫农,人均土地1.9亩;土改后大多上升为中农,人均土地3.1亩,超出各村平均数目,而且多为好地(参见《中共冀中区党委关于土地改革第一阶段几个问题的经验介绍(1946年12月1日)》,河北省档案馆编《河北土地改革档案史料选编》,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129页)。莒南县洼子村到1949年底结束土改时,军属土地比普通群众多出三倍以上(《莒南县结束土改工作总结(1950年3月)》,济南:山东省档案馆藏,档号A001/02/0051/007)。

      (19)《中共冀晋区党委对一月来各地土地改革进行情况的初步检查及进一步集中力量迅速贯彻土地改革的指示》,载《河北土地改革档案史料选编》,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16页。

      (20)杜润生:《杜润生自述,中国农村体制变革重大决策纪实》,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7页。

      (21)李里峰指出,参军动员工作必须趁热打铁,在果实分配完毕后迅速进行。根据渤海区的经验,应该在完成了土改、分完了果实、进行了拥军优抗活动之后,水到渠成地提出参军,否则就会遇到抵制而归于失败(参见李里峰:《土改与参军:理性选择视角的历史考察》,载《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1期)。王友明也指出,农民分到土地之后,并不是积极主动地参军支前,必须通过党的各级组织以及在减租减息和土改过程中建立并逐步得到强化的各种组织细密的组织动员才能发动农民参军支前(参见王友明:《解放区土地改革研究:1941-1948——以山东莒南县为个案》,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109—114页)。

      (22)例如,根据1948年冀东156村的统计,被斗户数合计3809户,占总户数28453户的13.4%,其中地主、富农2529户,中农680户,贫农34户,其他2户;被斗人数合计16465人,占总人口94454人的17.4%,其中地主、富农10164人、中农3460人、贫农176人(冀东区党委:《土改概况统计表(1948年6月)》,石家庄:河北省档案馆藏,档号46/1/92/8)。上述材料转引自李里峰:《有法之法与无法之法——1940年代后期华北土改运动“过激化”之再考察》,载《史学月刊》2013年第4期。

      (23)黄宗智指出:“不分皂白地攻击无辜者并普遍使用残暴手段,最终只能产生人们的虚伪心态或强烈反感。当阶级和阶级斗争越来越脱离现实之时,它们也越来越成为仅仅是官方通讯社制造的空洞口号,只被充满怀疑的人们挂在口头。”(黄宗智:《中国革命中的农村阶级斗争——从土改到文革时期的表达性现实与客观性现》,载《中国乡村研究》第二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24)参见黄宗智:《中国革命中的农村阶级斗争——从土改到文革时期的表达性现实与客观性现》,《中国乡村研究》第二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25)晋绥区兴县木栏杆村的情况很有典型性,该村没有一户是靠出租放账剥削他人为生的。土改工作队进村后发现除了张守贤、张守进兄弟土地略多,可以勉强划成地主外,其他40多户都是靠租蔡家崖地主的土地为生的。如果照现实的阶级成分,该村就没有地富可斗。工作队请示分局领导,分局领导人的意见是不能光看土地占有情况,还要看政治表现,再不行还可以看祖辈上干过什么,父亲、祖父是否有过剥削行为。也就是,找不出现在的地主,可以找破产地主、破产富农。据此,工作队就创造了一个查三代的划成分办法,包括到野外去查找农民的祖坟。该村村长兼党支部书记张守万出身贫穷,1942年就入了党。工作队查祖坟时意外发现他的祖坟里有3块石碑,于是认定他祖上是地主,他本人属于破产地主,不仅停止了他的党籍,撤销了他的职务,还把他拉出来作为批斗对象。这样,光是后木栏杆村就因此划出了4户地主、4户破产地主、4户富农。张守贤、张守进两兄弟不仅被定为地主,而且因为要找恶霸来让农民控诉和树立为打击对象,且两兄弟曾和村里某农民打过架,又骂了前来挖底财的村民,即被定为恶霸,遭到关押,家属被扫地出门,两兄弟在大会批斗后被当场杀死示众(参见杨奎松:《抗战胜利后中共土改运动之考察》,载《江淮文史》2012年02期)。

      (26)进一步说,为了使每个村庄斗起来,最好不要有任何阶级划分标准。因为只要有了标准,就可能出现一些“没有斗争对象”的村庄,这些村庄就无法高度动员起来。基于这个原因,中央始终没有制定一套明确的阶级标准以规范各地“划成份”的行为。杨奎松认为这是一大失误:“中共中央却始终没有提出一套划分标准,这是基层大面积出现‘左’倾现象的重要原因”(参见杨奎松在传知行大学论坛53期的演讲稿《中共土改的若干问题》)。杨奎松的这一看法不免有些“历史疏离感”,一些参加过土改的知识分子则对此另有评价。陈体强在回忆自己参加土改工作的经历时说:“我们(指知识分子)时常喜欢讲原则讲法律条文,例如要占有多少土地才算地主的问题,我们总觉得应该定一个原则或标准。但是后来从经验中慢慢领会了。在实际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总是很复杂的,任何先定的原则总不能够不多不少地恰好应用。只有掌握着大原则,其他问题必须就个别情形加以解决。”(参见陈体强:《从土改中学马列主义》,载皖北文教社[编]:《土改与思想改造》,皖北文教社1950年版,第20页)。

      (27)参见李放春:《苦、革命教化与思想权力——北方土改期间的“翻心”实践》,载《开放时代》2010年10期。

      (28)范力沛:《中日战争时期的中国共产主义运动,1937-1945》,载费正清(John K.Fairbank)等(编):《剑桥中华民国史》下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746页。

      (29)以著名的郝家坡土改经验为例,郝家坡是中共中央晋绥分局、晋绥边区政府、晋绥军区司令部所在地蔡家崖下的一个自然村,土改前由于多年减租减息以及合理负担政策的作用,村内无地户几乎没有了。这里长期是高级领导机关的所在地,因此当地士绅、农民、革命政权之间的关系比较融洽。康生并不否认村里的地主在经济上已经“大大削弱”,“土地问题解决了”,但他认为,土改的主要目的没有达到,地主和农民的关系没有破裂。他批评工作队和农民对地主太客气。他说:“我们对地主太客气了……要指着牌子骂!……要打他几个耳光,有何不可?!”第二天再开批斗大会,斗争骨干的胆子就大起来了,一阵吼叫后,几个年轻人便把地主刘荣昌连拉带扯地拽到主席台前,有人摔碎两片瓦,把刘按倒在地,跪在瓦渣上。有人脱下鞋子抽刘嘴巴,妇女们则剥下地主婆身上的衣服,小孩则打“小地主”,如此一番,农民和地主彻底撕破脸了(参见杨奎松:《抗战胜利后中共土改运动之考察》,载《江淮文史》2012年02期)。

      (30)转引自杨奎松:《抗战胜利后中共土改运动之考察》,载《江淮文史》2012年02期。

      (31)参见杨奎松:《抗战胜利后中共土改运动之考察》,载《江淮文史》2012年02期。

      (32)参见谢觉哉:《谢觉哉日记》,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199页。

      (33)同注(31)。

      (34)例如冀南一地委许多党员积极分子“为了表示立场就很(狠)整地富,大的地富没东西了,就过分整小的或下降户”(冀南一地委:《十二月份向区党委的工作报告(1948年12月)》,石家庄:河北省档案馆藏,档号28/1/8/8)。张桥村的干部“为了获得个斗争彻底名誉”,而在复查中提出“不拔锅,不揭席,不算彻底”的口号(《桓台县索镇区张桥村土改材料(1949年6月27日)》,济南:山东省档案馆藏,档号G026/01/0269/001)。

      (35)同注(30)。

      (36)黎玉:《论群众路线与山东群众运动》,载《山东革命历史档案资料选编》第十五辑,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378—379页。

      (37)同注(19)。

      (38)《中共中央十二月会议决议》,1947年12月,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第一研究部等(编):《苍茫大地谁主沉浮——中共中央在西柏坡》,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82—2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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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改革时期,“左”倾斜的现象是怎样发生的?_土改运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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