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所有制”的学术论争及其路径找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所有制论文,路径论文,学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一项改革议题。尽管混合所有制经济不是新鲜事物,但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被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被赋予了更丰富的想象空间与实践可能性。 从实践层面看,2014年以来,有三方面在积极推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一是以中石化为代表的企业的改革实践。经过半年多的努力,中石化重组油品销售业务,引入了25家境内外投资者的千亿资金。同时,有关单位还在酝酿进一步推动放开石油石化、电力电网、电信、铁路和公用事业等领域的可竞争环节或竞争性业务,引入民营资本和社会资本。二是各地国资委及地方国有企业层面的改革实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国有20多个省市出台了指导国资国企改革的文件。①一些省市明确了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目标和进度要求。也有一些省市将依托资本市场、实现国有资产资本化和证券化作为发展混合所有制的重要途径,并制定了改革目标。三是国务院国资委推动的中央企业层面的改革实践。2014年7月,国务院国资委选定了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粮集团等6家中央企业作为首批试点企业来开展“四项改革”工作,其中一项改革任务便是“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在过去一年间,经过较为广泛的理论观点和思想的交锋以及企业的改革实践探索,社会各界就相关问题的共识性意见正在加速形成。从顶层设计的角度看,国家发改委牵头研究制定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政策文件趋于成熟。可以说,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有效路径已经初现眉目。 一、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阐释及其现实价值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正确看待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有必要明晰何谓混合所有制经济以及新时期为什么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一)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新阐释 混合所有制经济,指的是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不同所有制资本交叉与融合的经济形态。具体讲,它有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上的意义。 第一,作为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实现形式,混合所有制经济有其宏观层次的重要意义。我国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决定了我国的所有制经济形态从宏观层次看是一种典型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体制,这种经济体制在所有制结构上表现为:它既不是单一的公有制经济,也不是单一的非公有资本主导的经济。 长期以来,世界各国都在努力探求最理想的经济体制。20世纪八九十年代,人们较为普遍接受的观念是,由私有资本主导的市场经济体制明显优于计划经济体制。20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令人们认识到由私有资本主导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局限性,这使得大家的观念开始发生新的变化。《21世纪资本论》的作者皮凯蒂梳理了欧美日发达国家收入及财富分配数据后,揭示了这些国家发展中面临的难以调和的收入不平等的矛盾。这些国家的经济体制都是以私有资本为主导的市场经济体制。在其书的中文版的序言中,皮凯蒂指出:“中国作为一个特例,以传统的国有形式存在的公共资本占国民资本一半左右,假使它们能保证更均等地分配资本所创造的财富,中国就有可能避免其他国家所走的弯路,最终找到公共资本和私人资本之间的良好妥协与平衡。”[1]目前看来,我国正在探索的以及瑞典等北欧国家实行多年的经济体制属于这样一类混合所有制下的市场经济体制,它们在维护市场效率与社会公平之间的平衡时,比私有资本主导的市场经济体制来得更为有效。 第二,在微观企业层面上,混合所有制强调不同所有制资本的融合。单纯的国有资本与国有资本的混合,不算混合所有制经济;单纯的非公有资本和非公有制资本的混合,也不算混合所有制经济。如果只是所有制性质相同的资本混合在一起,可以被称为股权(主体)多元化,但不是混合所有制经济。可供选择的企业制度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既需要发展以国有资本、集体资本为主导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也需要发展以非公有资本为主导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同时,还需要发展数以千万计的、生机勃勃的股权多元化企业和单一所有制企业。在微观层次上,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有多种实现形式,混合所有制企业是其中的一种重要的实现形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不意味着所有企业都要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企业。 (二)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现实价值 现阶段突出混合所有制的重要性,主要基于三方面的考量。 一是2012年下半年以来,我国经济下行压力明显增大,经济增长和发展中的约束性因素表现得越来越突出,传统产业和制造业部门出现了普遍性产能过剩,在新兴产业领域,还没有出现重大技术突破,产业组织模式的系统性变革仍在酝酿过程中。这种步入“新常态”的经济形势给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都带来了巨大的市场压力,构成了一种系统性风险。 二是我国国有企业经过十年发展呈现出国有资产规模庞大但运营效率、回报水平低下和流动性差的状态。当前,已进入一个新的多重任务交织的改革攻坚阶段——既面临国有垄断大企业的改革问题,又面临竞争性领域的小企业的改革问题;既有实力强的国有企业加快“走出去”、参与国际化竞争和应对国际商业规范的挑战,也有为数不少的困难企业包袱重、效益差和难以为继的“脱困”压力;既有企业层面的管理与制度创新问题,更有国资管理体制机制层面的制度创新问题。 三是非公经济的发展遇到了“天花板”。民营中小企业面临融资难的难题。民营大企业的市场空间受限,或者是其企业组织管理和公司治理体制跟不上企业规模扩张步伐,最后都导致了企业发展后劲不足的问题。 针对上述局面,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其用意在于两个方面:一是要强调淡化所有制观念,专心致意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避免陷入无谓的所有制形式的高下之争。要对各种所有制形式一视同仁,少“贴标签”。不论什么企业,只要能够为经济发展贡献力量,能够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对推动社会进步和改善社会福利有益,就应该大力发展。二是要强调不同所有制资本或不同所有制经济形式之间的取长补短。我国已经形成独特的国有经济部门和非公经济部门共同组成的“双系统”的微观经济结构。[2]两类经济部门各有其优势和劣势。在当前国际国内形势下,仅依靠国有经济部门或非公经济部门的单方面努力,都会出现独木难支的情况。只有有效发挥国有经济部门与非公经济部门在功能上的互补效应,借助非公资本与生俱来的体制机制优势帮助国有企业突破行政干预的束缚、激发市场活力和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同时,借助国有资本的社会信用优势帮助非公资本消除隐性壁垒、拓宽市场空间和增进综合能力,才能开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格局。因此,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并不是资金、资本的简单加总,核心问题是站在资本背后的不同投资主体在观念、能力与资源优势上的互补与互信。 总之,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根本目的是巩固和完善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要立足我国进入工业化中后期且加快融入全球市场体系以及国有资本与非公有资本将长期并存的国情,实事求是地根据社会化大生产规模与水平的具体要求,以混合所有制为制度创新手段,促进构建多层次的所有制结构和具有多样性的所有制形式,从而实现不同所有制经济之间的合作与共同发展。[3][4] 二、有关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几个争议性问题 现阶段,有一些困扰和妨碍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争议性问题。这里着重阐述以下问题:第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会不会掉入“私有化”陷阱?第二,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需不需要“负面清单”?第三,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有没有理想的混合比例关系? (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会不会掉入“私有化”陷阱?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要增进改革信心,引导人们用动态发展的眼光来正确看待我国的现实问题,解放思想,敢于务实创新地改革,有所作为。有人担心,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会成为中国版的“私有化”计划,带来国有企业改制浪潮。这种观点强调以前苏联解体和东欧国家剧变的教训为历史借鉴,以企业改制中的国有资产流失弊端为警示。它有其抵制“全盘私有化”思维的合理性一面,但也有局限性,那就是,简单将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等同于“私有化”。[5] 在新形势下,强调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与通常意义上的“私有化”有根本区别,把握这种区别,需要动态发展的眼光。私有化,顾名思义,强调的是将已有国有资产存量转移到非国有经济部门的过程,它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存量改革,其改革结果往往表现为国有经济部门的规模与范围的明显收缩。现在强调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在性质上更侧重于增量改革,强调的是对未来的国有经济结构与秩序的动态优化与重构。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过程中,国有资本不是为了退出而简单退出,而是为实现其更好的发展而主动选择的退出。要做到这一点,国有资本优化配置必须和国有经济总体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方向性要求紧密结合在一起。 《决定》为国有经济部门发展提出清晰的国家战略目标。在现有的布局结构下,国有企业提供公共服务、发展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保护生态环境、支持科技进步、保障国家安全的功能与服务能力仍需进一步提高,国有资本仍大量分散在非战略性领域,在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力量仍不够集中、强化,面临较大的调整压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帮助国有经济部门适应上述新形势及使命要求,积极求变的一种改革途径和手段。一方面在国有资本缺乏竞争优势的领域,要积极引入非公资本;另一方面,从非战略性领域退出的国有资本要加快进入和大力拓展战略性领域,起到引领国家经济综合能力提升的主导作用。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必然会伴生某些领域或某些企业的国有成分占比下降和国有资本退出的现象。这使得发展混合所有制和私有化看起来有相似之处。有学者指出,混合所有制有私有化的成分,但本质上不是私有化。由于混合所有制具有私有化的要素,因此,要严防过度私有化。[6]按照市场取向深化国企改革和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不是要削弱国有企业,不是要取消国有企业,更不是要搞全盘私有化,而是通过改革实现国有企业自我完善,这是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底线”和“红线”。[7]国有资产流失是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面临的最大风险,也是必须防止的红线。[8]只要坚持改革“底线”与“红线”的思维与实践原则,坚持以国有经济部门功能完善、效率提升和综合能力的动态发展为出发点,严控国有资产流失,那么,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时,就可以避免掉入“私有化”陷阱。 (二)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需不需要“负面清单”? 有观点认为,可以把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自主决定权交给企业,让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来决定有关事宜。这种观点并不完全正确。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只有让“自上而下”的推动与“自下而上”的探索相互作用,实现“上下结合”,才能既激发基层改革创新的积极性、保护经济的活力,又能实现改革的有序性、避免一哄而上的混乱局面。[9]那么,应该如何“自上而下”推动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呢? 有观点认为,需要引入“负面清单”。2014年4月,马正武较早提出,混合所有制应该有一个整体设计,整体设计中应该有一个负面清单管理。保留极少数的,不宜混合的。[10]后来,也有研究者赞同这种观点,主张要厘清“哪些不能做”,才能确保混合所有制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还有人认为,国家必须制定出统一的、相对清晰的负面清单,且建议将七个领域②的国有企业或业务板块纳入禁止、缓行或者谨慎操作的“负面清单”。另有观点认为,“负面清单”的范围不宜太宽。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各地政府应抓紧提出和公布发展混合所有制过程中国有资本必须控股的“项目清单”,除此以外的领域和行业,由谁控股,应该由企业自主决定,由市场竞争决定。制定这样一个“负面清单”便于各方对政策有底,同时也便于操作,避免改革在方向和性质上的争论。[11] 也有观点认为,制定“产业负面清单”的本意是要求规定国有经济退出完全竞争领域,为此,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不需要“负面清单”。一个与此相关的争论是,一些人认为,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重点应该放在垄断行业领域;另一些人认为,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重点应该放在竞争性领域。再有观点认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在行业上没有禁区。各个领域都有混合所有制企业形式存在,工业领域、金融领域、医疗领域、服务领域、地方城市基础设施等都存在混合所有制形式。除此之外,在垄断型行业,如电信、能源领域也有发展混合所有制成功的案例。[12] 这里认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需要有“自上而下”的引导,但不适合与“负面清单”这个工具结合起来使用,或简单用行业属性来判断一个国有企业是否适宜推行混合所有制。作为一种政策工具,“负面清单”在《决定》中,是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方向是要通过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不断推动放宽市场准入。作为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混合所有制及其他所有制经济成分,在市场准入方面不宜被视作受限制的因素。 从实际操作的角度讲,“自上而下”地引导国有企业务实、有序地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需要和分类改革、分类监管相结合,通过准确界定各个国有企业功能类型,设计不同的企业改革方案。在对国有企业进行功能分类时,除行业因素外,还要综合考虑其他多种因素。除少数定位为公益性或公共政策类型的国有企业保持国有独资形式外,其他特定功能类型或一般商业类型的国有企业可以采用股权多元化或混合所有制的企业制度形式(黄群慧等,2013)。而且,应区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层面,因地制宜研究制订具体的分类方法。如果分类思路明确了,另一个困扰人们的问题也将迎刃而解,那就是,一个国有大企业集团到底应该在整个集团的哪一个层级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常常有人争论,国有大企业到底能否在集团层面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这里认为,行业、规模或其他因素,都不能孤立地构成决定一个企业在集团层面不能发展股权多元化或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障碍性因素,关键是这个企业的改革思路要和这个企业的功能定位相匹配。原则上讲,越是一般商业类型的国有企业、越是层级低的国有企业和越贴近高度竞争的市场的国有企业,就越适合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三)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有没有理想的股权比例关系? 在讨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有关问题时,还有两种常见情况:一是认为我国混合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占比已经够高,不需要再深化改革;或者是认为企业股权结构已经满足混合所有制企业制度的形式要求,因此,和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无关了。二是激烈争论于不同所有制资本占有股权比例的关系孰优孰劣的问题。有人认为,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应该占绝大多数;也有人认为,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国有股占比不能太高,否则机制不可能有明显变化。有民营企业家坚持发展混合所有制时要由民营资本控股;也有国有企业负责人坚持发展混合所有制时要由国有资本控股。各种观点,各执一词。这两类现象之所以存在,是因为人们舍本求末,太看重混合所有制企业的股权结构形式,却忽略了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质。在任何情况下,单从一个企业的股权结构,是判断不出一个企业的经营质地好坏的。 正如前文指出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本意是巩固和完善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要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形成公平公正竞争的市场环境,以此促进微观企业制度的持续不断创新,使不同的所有制经济主体能够各就其位、各尽其责和通力协作,进而推动整个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这是一个永无止境、止于至善的过程。对那些已具备混合所有制经济形式的企业,它们仍然需要结合企业发展需要,继续寻求其公司治理体制的规范与完善,包括寻求企业股权结构的进一步合理化。③对那些仍在探索如何实现混合所有制经济形式的企业,无论是“90%的国有资本+10%的非公资本”,还是“10%的国有资本+90%的非公资本”的股权结构,都是可供选择的制度安排。至关重要的问题是,什么样的股权结构能够有效支撑一个企业去实现未来的最好发展状态。 至于参与同一企业的不同所有制的资本,不宜沉溺于对公司控股权的争夺。从国际经验看,任何一种真正有可持续增长性的资本,都不可能在所有的经营活动中,永远保持自己的控股地位,任何资本都需要去学习与其他形式的资本主体之间的相互尊重、和谐竞合与共同发展——从这个角度看,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将成为国内不同所有制的资本完成市场化洗礼的一个有益过程。 需要指出的是,理想的股权结构,只能是企业在市场竞争实践中摸索出来的,它是众多企业家和复杂的企业环境开展积极的良性互动的必然产物。因此,这也是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时,最需要“自下而上”、充分尊重企业及企业家们的自主决定权和激发其主观能动性、创造性的关键环节。 三、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多种路径及其评析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可以有多种不同的路径。按照发展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国有企业主导推行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企业主导推行的混合所有制经济。这里集中论述国有企业主导推行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决定》以“三允许”的形式,列举出了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三种可行路径:一是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这一发展路径,较适用于那些发展相对成熟、非公资本已经成长起来并具备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的产业领域。二是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这一发展路径,较适用于新兴产业领域以及国有经济部门控制力仍然需要进一步增强的产业领域。三是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这一发展路径,较适用于那些已经具有混合所有制形式,对人力资本贡献依赖度大且人力资本贡献相对好评价和衡量的企业。 从过去一年的实践情况看,有一个值得关注的特点是,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重大改革举措,几乎都是由多家金融机构来组团参与推进的或是依托资本市场进行的。以下是几个典型案例:一是中石化的案例。中石化将投资机会向不同所有制性质的社会资本开放,形成了投资主体高度多元化的股权结构——在累计投资过千亿的25家投资者中,真正有产业资本背景的不过六七家,其他都是保险、券商、基金类金融投资机构。二是上海绿地集团以600多亿元的净资产借壳金丰投资实现整体上市,在此之前,绿地集团先做了一轮增资扩股,引入了五家金融投资机构的117亿资金。[13]三是中国建材的案例。中国建材是国务院国资委确定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中央企业试点单位,它控股的上市公司通过资本运作,连续多年在水泥行业实施了对近千家民营企业的大规模联合重组,形成了有典型意义的国有资本收购和控股民营企业的混合形态,解决了一般国有企业面临的体制机制和人才的市场化问题。此外,一些国有上市公司制订了员工持股计划,同样依托资本市场和金融服务机构来推进实施。上海绿地集团多年前已有员工持股的探索。中国建材在改革过程中,通过为参与重组的民营企业家保留一部分股权,较成功地将其作为经营者与所有者的利益统一了起来;作为试点单位,中国建材还设计了进一步的员工持股方案。 有观点认为,这一轮国企改革的突破口是资本化,相应地,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主要形式或路径是资产证券化、改制上市。[14]也有人说,“实现混合所有制的主要阵地是资本市场”。支持这类观点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够成熟和不够发达,国有企业受行政性因素制约较大,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对国有产权进行合理与公平的定价,成为困扰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的难点问题。在现行体制下,有两种机制可以保证国有产权定价合理与公平:一是由国资监管部门审批,来确保国有产权交易的合法性;二是依托资本市场,由更加专业化的金融服务机构的参与和更加严密的证券交易监管机制来确保国有产权定价及交易活动过程符合透明度要求和公允性原则。实践表明,后一种机制在帮助那些参与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各方利益相关者克服顾虑情绪方面,来得更加有效。而且,更重要的是,引入金融机构参与和依托资本市场有助于营造足够大的利益分享空间,从而能够大大提高对各方利益相关者的激励。 从国外经验看,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国有大企业在推行混合所有制时,也常常采用国有上市公司的形式,而金融机构也常常是国有上市公司中的重要参股股东。挪威石油在2001年上市时,其控股股东挪威政府(石油能源部)持有81.7%的股权,后来分别降至2005年的70.9%和2007年的62.5%。由于挪威议会在公司上市时作出了规定——要求政府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2/3,因此,2009年,挪威政府通过从证券市场上的操作,重新将其持股比例提高至67%。公司排名前七位的参股股东全部是像德意志银行美国信托公司、挪威国家保险基金、德国明讯银行、美国道银行、瑞士国际证券结算公司这类的银行、保险、证券和信托机构。北欧航空更是一个典型的混合所有制企业,2001年上市时,它所确定的股权结构是北欧三个国家的政府持有50%的股份——瑞典政府持有21.4%,丹麦政府和挪威政府各持有14.3%,剩下50%股份由公众投资者持有。目前,北欧航空拥有超过6万名股东,它的第四大股东是一对瑞典银行家夫妇在1917年创立的一个私人基金会,第五大股东则是瑞典Avanza银行旗下的养老保险金,第六大股东是瑞典两大工会组织之一的Unionen。2012年年底,瑞典议会决定授权允许政府出售5家国有企业的部分股权,北欧航空名列其中。 有国外学者在总结各国私有化改革的经验与教训时,将国际金融机构描述为“私有化”的重要推手,强调要注意克制金融资本在私有化改革中的过度逐利的倾向。在实际操作中,金融机构主导设计的企业改革方案,很可能会不计企业改革的最终绩效后果,盲目求大求快,以追求金融机构自身利润的及时兑现。这一点是我国国有企业依托资本市场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时应该引以为鉴的。要做到立足一个个企业的发展实际需要,审慎研究制订方案,使混合所有制改革能够真正为企业这一市场主体的长远发展服务,而不是沦为其他市场主体的套利工具。 从国内最近的实践情况看,国有企业依托资本市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除上市外,还有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参与改革和吸收包括基金在内的多种社会资本组团参与改革等其他途径。王忠民认为,基金是混合所有制发展的一项根本性制度。从实践层面看:江苏省在省属国资国企“深化改革实施细则”中提出了“组建混合所有制基金”的思路。在国务院国资委确定的6家改革试点企业中,有一家是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国投”),其80%的项目都是投资主体多元化的企业,混合所有制的企业占投资主体多元化企业的80%。[15]国投下属的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正大力发展基金和类基金业务。这些基金,与生俱来采用的就是股权多元化或混合所有制的形式,它们又能进一步参加其他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例如,国投的海峡基金参与了中石化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再如,上海国投协力参与了上海绿地集团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此外,国投创新与其他社会资本一道发起设立水环境投资基金,参与北京市污水处理和排水管道系统建设。除采用基金模式外,国投同时也在通过其他途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2014年年初,国投的全资企业国投信托以增资扩股方式引入泰康人寿和江苏悦达集团的22亿元,后两者合计持有新公司国投泰康信托45%的股份。国投协力发展,还和国投创新基金一道参与了上市公司国投中鲁的重组,实现了民营企业江苏环亚的借壳上市。 到目前为止,可以说,在支持相对较大资本规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方面,还没有比资本市场做得更好和更有效的机制。尽管如此,也有人指出,资本市场本身就存在不少问题。而且,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也不宜都发展成为资本市场上的国有大资本和其他“大块头”的社会资本之间的“游戏”。加之我国国有经济部门体量巨大,如果所有国有企业都依托资本市场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也是不现实的。为此,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不能仅把注意力放在资本市场上,还要务实地考虑为数众多的国有中小企业如何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问题。 员工持股,是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和建立企业长效激励机制的重要途径,既适用于市场竞争相对充分的国有大企业,又适用于众多国有中小企业。员工持股的具体安排丰富多样。根据员工持股数量或比例多少、价格高低等关键性制度安排的不同,员工持股计划可以表现出截然不同的经济社会效应。如果能综合考虑企业的功能定位、资产规模和人力资本重要程度,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那么,这一制度既能产生提高员工福利的经济激励效应,又能产生规范和改善企业治理的社会治理效应。推行员工持股,应遵循三项原则:激励相容、增量分享与长期导向。在规范改革和科学设计的前提下,员工持股有望成为未来一段时期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有效途径之一(黄群慧等,2014)。 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策略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中心问题是通过企业制度创新来解决我国微观经济体系的发展问题,使整个微观经济体系的表现形式更趋于多样性,更具有活力、创造力与竞争力。围绕这个中心问题,可采取如下实施策略。 (一)以优秀的企业家为中心,加快探索职业经理人制度和市场化劳动用工制度以及市场化的激励、约束机制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意味着在不同所有制经济成分之间不应该有高下或主次之分。那么,由什么机制来决定和协调不同主体之间的复杂利益关系呢?这要靠市场机制,也就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市场决定意味着要以企业为主体,让真正有企业家才能的人获得企业的控制权,由企业家及其领导的经营管理团队来共同解决企业发展面临的各种问题,确保能够让那些拥有企业家才能、能真正将企业发展好的人来经营管理一个个企业,对企业负责,这是有效市场所追求的理想状态;反之,如果没有相应才能的人掌握了企业控制权,那无论这个控制主体本身能否从企业经营活动中得利,社会必然是要承受市场效率损失的。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应该坚持以优秀的企业家为中心。企业家够不够优秀,是检验市场决定原则有效与否的试金石。有时候也可能通过非市场性质的机制选拔出来足够优秀的企业家,但只要企业家的素质达不到要求,那么市场决定原则显然就打了折扣。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不应该拘泥于是什么性质的所有制经济成分占有控股地位,也不应该拘泥于由什么性质的所有制经济成分的投资主体来选派经营者,其硬约束是必须产生出来好的企业家及经营团队。 总之,只要在混合所有制条件下,一个企业的经营团队是全心全意为企业发展服务的,那么,这个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改革之路就顺利走了一大半。而要做到这一点,需要加快探索职业经理人制度和市场化劳动用工制度,探索市场化激励和约束机制。目前,我国国有企业既存在着激励不足的问题,也面临着进一步促进社会收入分配公平化的责任压力,还有不少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行政化色彩浓重。对此,仍需要加强研究,如何才能平衡各方面的关系,建立有效的体制机制,使那些真正有企业家精神的人才能在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里各司其责,各自有充分体现个人经济社会价值的职业机会。 (二)坚持程序合规和透明公正,进一步探索企业推行混合所有制的有效监管机制 好的企业家,对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至关重要的。但是,有效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只讲市场决定、只讲有好的企业家和好的经营业绩是不够的。混合所有制应该是一系列企业制度创新的综合结果。任何制度创新实践,不仅仅要追求效率目标,更需要极其谨慎地在既有制度合法性的框架下运行。一旦违背了合法性的要求,那么再有效率改进效应的制度创新也随时可能折戟沉沙。因此,国有企业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时,必须始终坚持程序合规、严格自律和信息足够公开透明、交易足够公正公允。 中石化的改革采用了增资扩股方式。在改革过程中,中石化不断主动披露进展信息,向各方资本开放参与机会,采取了多轮评选、竞争谈判的方式运作,获得了较高的市场溢价水平。 (三)倡导信守互补互信与互相制衡的商业合作精神,探索建立混合所有制企业有效制衡、平等保护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混”是“合”的前提。在“混”的过程中,互补效应又是前提。找到互补效应,明确合作各方的利益共同点,是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第一步。合作,就必须是相互的,不能是任何一方的单独行动。这决定了合作机会只能通过发挥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互补优势、取长补短来实现。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进步意义正在于它提供了一种制度创新的可能性,有可能帮助不同所有制经济成分实现扬长避短。成功的互补合作模式有多种情况。比如,有资源优势的国有企业和有专业化经营优势的民营企业或外资企业进行合作;或者是有专业化经营优势的国有企业和有区域性资源优势的民营企业合作。再如,有较强生产制造能力的国有企业和有较强市场开拓能力的民营企业合作。 在找到互补效应的同时,还要寻找到互信的基础。异质性的所有制经济成分,如何才能真正融合在一起呢?这需要各方利益主体有共同遵守的信念,都能够信守互信与互惠互利的商业合作精神。如果合作各方离心离德,都只眼光狭隘地盯着和守着自己的利益,对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诉求没有任何考虑与照顾,彼此之间没有任何思想观念层面的共识性意见,那么,就不能有混合所有制经济形式的存在。因此,确立基本的合作共识和对合作成功的信心,是非常重要的。有时候,人们甚至是先有互信,然后才去探讨如何互补。 在企业实践中,不少企业遇到了有“混”的形式却没有“合”的实质的问题。事实上,置身于充斥高度不确定性的市场,参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不同利益主体,随时可能陷入各种风险之中。再友善的合作意愿或合作初衷,也很难受住市场大风大浪的反复磨砺与考验。因此,企业在发展混合所有制时,需要设计好各方利益主体之间互相制衡的制度安排,这类安排会推动各方在共同解决具体冲突与矛盾的过程中,不断增进了解和理解,将彼此的合作向深层次推进,切实保障互惠互利。没有这样共同经历风浪、学习在斗争中保持团结一致的体验,是不可能发展出来成熟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形态的。从调研情况看,发展较稳定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其合作主体的不同角色与彼此的关系会呈现出“门当户对”、“势均力敌”的特点,这有益于不同投资主体共同参与公司治理和形成平等保护各方权益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有的情况下,若干个相对弱小的投资主体可组团与实力更强的大股东合作,这样也有可能形成一种制衡关系。 人们常说国有企业存在“一股独大”的问题,混合所有制为转变国有企业制度形式和公司治理体制机制创造了机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需要现行的国资管理体制在监管内容和监管方式上作出相应调整,以适应企业层面的积极变化。这将构成一种深化改革的倒逼机制,推动参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各种市场主体进一步走向成熟与完善。 该标题为《改革》编辑部改定标题,作者原标题为《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有效路径》。 ①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的目标方面,重庆提出,未来3~5年,2/3左右的国有企业将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江西提出,5年内混合所有制经济要占国资的70%;广东提出,到2017年,全省混合所有制企业户数比重超过70%,2020年混合所有制企业户数比重超80%。浙江提出,到2017年,国企混合所有制占比达75%。在资产证券化的目标方面,南京要求到2015年年末经营性资产证券化率达到50%以上;广东提出5年内省属企业资产证券化率由现在的20%上升到60%;深圳确立到2020年经营性资产证券化率达60%。 ②第一类是垄断领域,第二类是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公共服务设施,第三类是关系生态安全的自然资源领域,第四类是关系国家安全的国防军工等特殊产业,第五类是关系国家创新能力的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第六类是政策性业务强、承担特殊功能的领域,第七类是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或国有资本运营公司。 ③我国商业银行在股权结构上已有混合所有制之“名”,但尚未完全达到混合所有制之“实”,离充分市场化、商业化的现代商业银行运行机制尚有一定差距。以交通银行为例,截至2013年年底,国有大股东持股26%,汇丰持股19%,社保基金持股13%,企事业股东持股6%,其他社会流通股和小股东占45%,实现了股份结构的均衡化。然而,整体来看,我国银行业国资色彩较浓,股权集中乃至国资一股独大的情况依然不少,股权结构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严学锋,2014)。标签:所有制论文; 混合所有制论文; 国企论文; 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论文; 国有经济论文; 企业经济论文; 国家部门论文; 员工持股计划论文; 经济学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