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人民币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答记者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人民银行论文,人民币论文,法制化论文,人就论文,管理条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为进一步健全我国经济法律体系,依法管理人民币,维护人民币法定货币地位,稳定金融秩序,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国务院于今年2月3日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对人民币的管理进一步迈入了法制化轨道。在就《条例》即将实施进行的采访中,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回答了本报记者的提问。
记者:为什么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是加强人民币管理,维护人民币信誉,稳定金融秩序的一部重要法规。制定和颁布这部法规的重要意义在于:
一是健全经济法律体系,依法管理人民币的需要。从国外的经验来看,货币法是各国金融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上一些经济发达国家都有自己的货币法。如十九世纪初,英国就颁布了世界上较早的成文货币法,历经多次修改,到今天仍然适用。日本、美国等也有类似情况。虽然这些货币法表现的形式多种多样,但都以自己的特有形式维护本国货币的法定地位。因此,借鉴国外好的管理经验,制定具有我国特色的人民币管理法规,是非常必要的。人民币作为我国的法定货币,是我国经济主权的象征。五十年来人民币的发行,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在1995年3月1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颁布之前,在我国已有的法律法规中,还没有一部对人民币管理进行全面系统规范的法律。这与人民币在我国经济中的重要地位是不相称的。本《条例》的制定和颁布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第三章对人民币所作专门规定的细化,使人民币的发行和管理更加规范,更加有章可循。
二是经济发展的需要。现金的广泛使用是我国经济运行的一大特色。目前,我国流通中人民币实物总量超过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随着农村由自然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化,由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的转化,流通中人民币实物总量将会进一步增加。因此,本《条例》的制定将成为规范人民币的使用和管理,保持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三是加强人民币管理的需要。随着改革的深化,人民币管理在实际工作中遇到许多新问题,如:什么样的人民币不得流通,如何处理非法买卖人民币的行为等。每年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会议上都有许多代表和委员就此提出提案,要求加以解决。但由于没有这方面的法规,因此这些问题解决起来比较困难。同时,当前制贩假人民币犯罪活动日趋严重,大案要案急剧增加,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给国家和人民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因此有必要以法律形式对反假人民币有关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在此情况下,制定一部人民币管理法规,以规范人民币的发行和流通管理,维护人民币的信誉,是十分必要的。
记者:《条例》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答:《条例》共六章48条。第一章“总则”,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人民币的地位、单位、进制、种类和人民币的管理机关等作了规定。第二章“设计和印制”,对人民币的设计、印制和样币等作了具体规定。第三章“发行和回收”,对新版人民币、改版人民币、纪念币的发行、回收过程中各行为主体的职责、权力、义务等作了明确的规定。第四章“流通和保护”,对人民币流通中有关管理事项、禁止行为以及人民币的反假工作等作了明确的规定。第五章“罚则”,对妨碍人民币的正常流通,损害人民币法定地位的各种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第六章“附则”,对本条例的施行日期作了规定。
记者: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如何处理?
答:针对当前制造和贩卖假人民币的违法犯罪活动日趋严重,一些假币已在社会上流通的现状,人民银行总结经验,根据反假币工作的实际需要,明确规定了几项处理措施:一是明确了有权没收假币的行政机关,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应当予以没收,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并登记造册”。二是规定金融机构有假币收缴权。金融机构不是行政机关,没有没收权,但是从其工作性质和业务人员的专业技术考虑,更适合承担这一工作。因此,《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数量较多、有新版的伪造人民币或者有其他制造、贩卖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线索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数量较少的,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登记造册,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向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申请鉴定”。另外,《条例》第三十二条还规定:“单位和个人持有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应当及时上交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或者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他人持有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记者:《条例》对人民币的买卖和经营是如何规定的?
答:近年来,不少地方出现了一些自发的“钱币市场”,高价进行流通人民币买卖。这种情况严重损害了人民币的形象。为此,1997 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 同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的通知》,对“非法买卖人民币”的政策界限作了具体规定。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和目前管理的实际做法,《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分别规定: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纪念币的买卖,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装帧流通人民币和经营流通人民币,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记者:为何强调开展残损人民币兑换和人民币券别调剂业务?
答:目前,一些办理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办理残损人民币兑换和人民币券别调剂业务,给广大群众带来不便,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币的信誉。因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挑剔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并将其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合理需要的原则,办理人民币券别调剂业务。这两项业务作为办理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纳部门的基本业务之一,可以保证流通中人民币保持较好的票面整洁度和合理的券别比例,便利市场货币流通,提高社会的交易效率,促进经济的发展。
记者:为何强调爱护人民币?
答:一个国家的货币常被比作一个国家的“名片”。是否爱护人民币,从一个侧面体现了我国人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风貌。目前,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现象较严重,如在人民币上乱写乱画等行为,既损害了人民币,又影响了人民币的形象与信誉。为了在全社会形成爱护人民币的良好风气,惩处损害人民币的行为,《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七条分别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人民币。禁止损害人民币和妨碍人民币流通。第二十七条还例举了禁止损害人民币的行为。第四十三条中规定: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 万元以下的罚款。
记者:香港、澳门回归后,人民币的法定地位是否改变?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本《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这表明了人民币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的惟一性。香港、澳门虽然已经回归祖国,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港元和澳元分别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定货币。人民币与港元、澳元的关系是在一个主权国家的不同社会经济制度区域内流通的三种法定货币,它们所隶属的货币管理当局按照各自的货币管理方法发行和管理货币,《条例》中关于人民币的定义与港元、澳元作为各自特定区域的法定货币的情况没有矛盾。
记者:《条例》对人民币出入境有什么规定?
答:改革开放以来,人民币出入境频繁且数量不断增加,原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国家货币出入国境办法》,虽未明令废止,但实际上已不再执行。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形势发展的需要,1993年1 月20日,国务院颁布108号令,规定对人民币出入境实行限额管理制度。 据此精神,《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入出境携带人民币实行限额管理制度,具体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规定,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入出境,每人每次携带的人民币限额为6000元;在开放边民互市和小额贸易的地点,中国公民出入境和外国人入出境携带人民币的限额可根据实际情况,由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会同海关确定,报人民银行总行和海关总署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