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行与社会政策:思考美国妇女与法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美国论文,妇女论文,政策论文,法律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世纪60年代以前,许多法律及方式造成了对妇女的歧视。直到1920年,美国的第一场妇女运动才为妇女赢得了选举权。虽然,除少数女权主义者对美国宪法提出的男女平权修正案之外,另一些基本权利——例如由苏珊·B·安东尼、路克里霞·莫特以及伊丽沙白·卡迪·斯坦顿等人,早在1848年于纽约塞尼卡·福尔斯提出的包括生育权和财产权在内的里程碑式的男女平权宪法修正案——都未能得到解决。而且,在20世纪60年代,妇女运动再次兴起并在后来获得进展之前,这一选举权并未保证妇女的经济权利,也无助于她们获得州或联邦一级的政治职位。她们在经济和政治领域的参与几乎丝毫得不到认可。无论在政府或专业领域、还是企业,妇女只配做下层工作,高一点的职位没她们的份儿。事实是,当选担任公职的妇女人数微乎其微——1994年以前,参议员中女性从未超出2人(且多半是前参议员的遗孀),而1955年之前,众议院成员中女性则从未超过12人(CAWP 2006a,CAWP 2006b)。人们普遍承认她们的传统角色:教师、秘书以及家庭服务员,但除此之外,关于妇女在工作领域担当的角色极少有记录,至于她们为何纷纷从事这几种行业,就更没有人来研究。劳动部妇女局是少数几个收集妇女从业统计数字的机构之一,局里有为数不多的几位经济学家和统计学家,经费少的可怜。
学术领域的情况相同:极少几位学者致力于研究妇女在劳动大军中的分布情况。对工作和行业的分析,主要专注于男性;也许,这是由于学府中少有几位女性居于权威地位,而男性学者难以对以女性为焦点的研究项目感兴趣。在学术等级结构中,专门研究家庭问题(妇女受到重视的唯一领域)的学者总是屈居下等。20世纪60年代早期,我准备写关于职业妇女的博士论文,在查阅资料时发现,论述这方面问题的出版物统共也就列了一页纸(Epstein,1970[1968])。那个时候,医师和律师中妇女所占比率不到3%,工程师中仅为1%,其中部分原因是培养此类专业人才的学校在招生指标上对妇女的限制(Epstein,1981[1993]),为了收集特定学校中有关妇女的数据,我曾分别给他们打电话和去信(当然,诸如此类的数据如今都会系统地报告给各个职业协会,并由政府机构来收集了)。
我发现,美国的情形与独联体各国形成强烈反差。在它们那里,上述行业就业妇女的百分比要高得多。我做这一对比,意在显示妇女之于这些行业并无天生的恶感或好感;我们这边情况之所以如此,无非是文化力量以及结构性的障碍在起作用,阻止她们进入和从事这些行业。有一点需要说明:我开始研究妇女的平等问题,是在一个社会发生迅速变化的时期。在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早期,像我这样的研究者只有为数不多的几个。但在此后的年代中,信息增长之多已如同雪崩之势。
研究以及将研究用于为妇女争取更多平等权利的努力与公民权利运动、妇女运动和美国法律的变革携手并进。20世纪60、70年代,美国社会在相对较短的一段时期中经历的重大变化,尽管没有得到承认,却确确实实是一场革命。下文我将检点女权主义群体的若干早期活动,它们与政府官员联合,利用新的立法和统计数据争取并维系就业平等,从而推动了社会变革。
通常说来,仅有立法而没有政治意志和文化支撑,社会依旧不会发展变化。就美国妇女而言,幸运的是不但有诸多方面一致采取行动,而且有公民权利运动风起云涌的大气候作为背景,更有学术研究成果作为论据,于是得以获得相当巨大的社会进步。学者的研究工作清清楚楚地表明,男女之间机会如何不平等、妇女在社会流动和社会选择过程中面对着何种情况。学者们还进一步提供了研究妇女角色的新范式,否定了“差异”模式而代之以最小差异模式,藉以说明男女在智力、心理以及许多情况下也见于体力方面的趋同(Epstein,1988)。
社会科学家们近来藉以分析社会变化的若干概念,可以用来说明美国妇女地位的变化,其中之一是“政治机遇结构”(Pedriana 2004,pp.183-184;Tarrow 2003,p.18),以及“机会结构”(Merton 1995)。
20世纪60年代的一大特色,是当政的美国总统都支持民权法案,而且此举得到了政党赞同。这就为妇女权利获取承认造就了相应的政治机遇结构。这正是美国学校取消种族隔离的时期、马丁·路德·金领导公民权利运动的时期,而肯尼迪总统大力支持公民权利法案——尽管他还来不及眼见它通过而成为法律便已经遇刺身亡。经其后继任的约翰逊总统想方设法,1964年的公民权利法案终于得以在参众两院通过。法案第七款规定,保障人们就业平等而不论其种族、民族或性别,其中两性平等一款应作何种理解,自该法案通过以来的40年间一直是政治表态和争论的焦点。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不分性别”一条被纳入该法案,是后来才提出来的。而且,出身南方的霍华德·斯密斯参议员之所以要建议补上“不分性别”这一条,原初的目的是藉以索性断送该法案,因为他从头开始就反对这一法案。不料几位女性参议员表示赞同,从而得到了充分的支持。法案于是通过了,成为了保障女权、推动广泛社会变化的重大机制。而在披荆斩棘、实现男女平等的过程中,这些立法人士、政府机关人士、政府机构顾问和妇女运动动员起来的妇女积极分子都成了政治活动家。
公民权利法案通过之际,美国有若干个“妇女地位”委员会,其中之一是肯尼迪总统应国家妇女党中一个女权主义小集团关于平权修正案的要求而设置的(Pedriana,2006,p.1733)。①这些委员会(以及其后的若干委员会②)的任务就是致力于了解妇女在教育和劳动就业两个领域中的境况。
美国妇女权利之所以得以发展,也是由于“政治活动家”的活动。③这些领导人和积极分子通过建立组织、撰写专著、在通俗和学术期刊上发表文章,把美国妇女因在公共领域的不平等待遇而产生的普遍不满之情化为寻求社会变革的行动方案。
男女平等之于美国,也就如同在许多其他社会一样,一直是一个争议不休的概念。平等应当怎样定义、怎样实施,人们的观点有段时间总是与男女“天性”的观点纠结在一起,对于其中一部分人,这个问题迄今也还没有解决。这就是说,许多政治活动人士以及社会上的一般人,一直坚持认为男女之间的生理和情感构成互不相同。有些人进一步认定,妇女需要特殊的保护。④
但是,关心社会变革、不相信男女之间能力有多大差别的人们却要把社会上关于平等的习俗一五一十搞明白。他们指出,突出男女差异、主张给予妇女特殊保护只会巩固歧视,妨碍妇女进入报酬较高的行业,获得发展机会(Pedriana,2006,p.1743)。其中许多人是1950年代民权运动中致力于黑人权利的积极分子,有些曾积极参与1960年代声势浩大的各种学生组织,尤其是学生争取民主社会联合会(SDS)。这些学生组织的许多妇女成员,反对各自社团中男性领导人的大男子主义,转而为男女平等奔走呼吁。于是,有若干民权积极分子后来都加入了各类女权社团,从妇女全国组织(NOW)那样的主流社团到“红袜子”团体。正是这些人士与政府机关、法律界和教育界活动家的协同努力,以法律为工具,为妇女争取着社会正义。
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及其相关立法的历史
联邦有一个机构,负责监督目前法案第七款的实施情况,称为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the 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 Commission,本文简称EEOC)。初建之时,它毫无权威,且几乎没有工作人员(1966年,仅设30位调研员应对全国之需),形式上的裁决和起诉权也没有。建立这个机构,原意不过是调查歧视行为并与有此行为的雇主谈判,设法调停。它由谁领导,也是变化不定的(Pedfiana and Stryker,2004,p.713)。直到1972年,国会才赋予EEOC以提起公诉之权,到它的职权从根本上发生变化时为止,委员们心里都明白自己不起作用,因为没有政治支持。回想起来,EEOC的设立原是为了调查研究以种族、性别以及民族出身为依据的歧视。本文将不涉及它为黑种人争取公民权利的种种活动,但要说明,这些活动与它为妇女争取权利的活动是两段相近的历史。美国全国有色人种促进会法律援助基金的律师们采取的积极行动发挥了重大作用,他们把EEOC变成了美国黑人的维护机构;同样地,在奠定美国妇女就业权利的斗争中,NOW(妇女全国组织)的作用也是关键性的。
美国妇女运动第二波起于何时?许多人都把它定在1966年,即贝蒂·弗里丹与其他几位妇女成立妇女全国组织的年代。弗里丹是一位记者,1963年出版了《女性之谜》一书,其呼唤响彻全国,号召妇女团结起来,到社会上去争取平等,争取进入决策圈,争取获得受人尊重的工作。书中写到,妇女如何被打发回家、无法成为从事生产活动的劳动者的一员这样一种绝望境地,她把它称为“无以名之的问题”。虽然该书主要指向中产阶级妇女,但它所提出的问题却跨越了阶级界限。它明确指出,社会设置种种清规戒律限制妇女接受培训获取良好的工作职位,性别方面的种种陈词滥调则给予这些限制以合法性(Epstein 1999)。
以此为主题的著作还有一些,例如西蒙·德·波娃的《第二性》、米拉·可马洛夫斯基的《妇女在现代社会》以及瓦拉·克莱茵好、阿尔瓦·米达尔的《妇女的两种角色》,无一不是力作,尽管都未能如弗里丹的书那样引起美国妇女的注意。弗里丹不仅仅在她本人就读的那所精英女校——斯密斯学院的毕业班同学中进行调研,了解她们对各自生活中所担任角色的不满,而且查阅了大量关涉妇女的社科文献,在其中发现了对美国社会妇女情况的描述所呈现出来的严重偏见。她尤其批评了塔尔柯特·帕森斯1954年的一部著作,其中以两性的劳动分工为例,认为其作为一种重要的功能性反应,维系着社会平衡,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除帕森斯外,别人也有持这种观点。她通过分析,对基于性别的劳动分工提出了质疑,证明它导致了不平等和机能障碍。
弗里丹的书产生影响,人们因而注意到她不但是位作家,同时还是位左翼政治活动家,于是有一位黑人作家、律师、公民权利工作者保利·默里向她建议,成立“妇女的NAACP”(Epstein,1999)。NAACP,全称“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是一个为非洲裔美国人维权的公民权利组织。接下来,还有在政府工作的妇女(其中有些人在劳动部下属的小小的妇女局工作,多年来详细记录了妇女在劳动力中所处的地位)以及在EEOC内部工作的妇女前来找她。这些在政府工作的妇女当然是政治活动家,她们建议由弗里丹发起,动员妇女们组织起来,EEOC则可以凭借它作为合法性的根据,在劳动场所推进男女平等,推翻社会上那些歧视女性就业、各行各业都将女性排斥在下层职位的陈规陋习。
当时,美国妇女占美国劳动力的46%,大都被打发到工资最低的劳动部门;黑人妇女有三分之二被排挤到收入最少的服务行业,妇女的平均工资只有男性的60%(US Department of Labor,1969,pp.22,106,137)。劳动力的这种分布情况大多数人都是知道的,但都认为这是妇女自身的选择,要不就认为这是因为家务与上班争夺她们的时间。而尽管二战期间,妇女在非传统妇女岗位上表现出色,战争一旦结束,仍旧被打发回归她们的传统角色——即低工资的工作岗位,给从战场归来的男人让路。
显然,性别隔离并不是出于对妇女利益的关怀或是对她们的能力的照顾,而是出自偏见——偏见堵塞了她们接受相应教育培训、从而从事高收入行业的道路。简而言之,问题在于机会结构而不在于妇女自身的利益或能力。如1970年我在《妇女的地位:职业生涯中的选择和限制》一书中所言,在有声誉的行业的从业人员中,妇女只占极小比例,这是因为无论她们想要进入法学院、医学院或工学院,都会遭到妇女录取名额的限制,进而她们也少有男性那样的机会得到垂青,成为被保护者,事业上得到发展。
1966年,弗里丹对在政府机构和妇女地位委员会中任职的多位妇女的呼吁做出反应,在华盛顿召开的一次全国性会议上创立了全国妇女组织(NOW)。社会科学界在政府机构和大学所收集到的事实,以及广大妇女愈见其甚的不满,促使这个组织一开始宣布自己的宗旨时就召唤男女两性组织起来争取平等(Friedan,1966):
我们这些男男女女从此组织成为全国妇女组织,我们相信,发起一场新的运动,为全美国妇女赢得平等地位,在两性之间建立充分平等的伙伴关系的时机已经到来,而这些乃是正在我们国界内外发生的、全球范围人权革命的一个部分。
这些话指的是1964年的公民权利法案以及这一法案通过EEOC而加以实施的,但同时也指出,该委员会“并未明确表示,它将以同样严肃认真的态度,不但为遭到歧视的其他牺牲者,而且也为妇女执行这一法律”(Friedan 1966)。它还指出,“许多这类个案涉及的都是黑人妇女,她们成为双重歧视的牺牲者”(同上)。
全国妇女组织的发起人中有若干位学者,其中,爱丽斯·罗西是一位社会学家,曾就妇女得不到平等对待,尤其是在学术界任职者不成比例一事写过若干文章(Rossi,1965)。而且,罗西也是SWS(社会学家捍卫妇女权利学会)的奠基者之一,这个女性社会学者组织致力于改变社会学界中妇女从业者太少的局面,并鼓励社会学家就妇女和社会性别问题进行研究(她们还创办了一家刊物,名为《性别与社会》,专门从事对社会性别研究的报道。在女权主义者、项目官员阿丽达·布雷尔以及我本人——当时是该机构的在职研究员——的鼓励下,拉塞尔·塞奇基金曾在它初创时给予它以支持)。1966年,我偕同弗里丹创立纽约全国妇女组织时,刚刚完成我的第一部欧美妇女职业生活对比分析。我的研究以及别的社会学家进行的研究(例如Oppenheimer,1970)、人类学家的研究(Leacock,1981;McCormack and Strathern,1980),以及美国劳动部妇女局的研究,都把矛头对准了正在发生的种种不平等。
它成长为一个主流社团,与若干其他更为激进的团体不同,后者主张的社会变革远远超过教育和就业方面的机会平等。其中之一,反对全国妇女组织“红袜子”(the Redstockings),接受男性作为组织成员,并认为妇女遭到男人的阶级压迫。⑤与此同时,其他组织如雨后春笋大量出现。绝大多数学科,例如社会学、政治学、人类学等等无不设立了各自的妇女部门或独立的妇女组织,致力于收集妇女在其特定领域中的地位的信息,主张平等雇用和提拔女性。
与此类似,美国律师协会、美国医疗协会以及其他相关社团内纷纷成立了改善妇女地位的组织,它们不仅提出主张,而且从事调查研究,年复一年地密切注视着受培训的妇女人数、各行各业妇女的就业人数以及她们的升迁流动情况。举一个例子,大名鼎鼎的纽约律师协会,会员都是大律师事务所的律师,1998年邀请我就妇女在他们这个行业的流动性做一项研究。无论根据定量还是定性分析,我都发现,妇女不管有多大成就,要成为合伙人都会碰到障碍。不过,这不是说妇女运动就那么道路平坦、稳步前进。
那时还成立了许多其他的组织,它们同样挑战社会上的种种做法以及关于妇女的能力和人格的胡乱假设,此处就不多讲了。这些社团——研究两性问题的,研究少数族群如非裔美国人和拉美人种的妇女权利——收集信息,提供不同的研究范式,采取行动,推进法律的进一步改善。它们往往并不协同动作,反而因为战略战术出入、轻重缓急有异而不时发生冲突,但无论如何,总是有助于增强要求社会变革的压力。
民权运动以及1964年民权法案第七款的实施,坐实了弗里丹1963年书中指出的问题,形成了采取行动的基础。EEOC举行听证会,查找不平等的根源。人们不清楚两性之间到底有些什么实在的差异构成了对妇女的就业歧视。头一个问题涉及“性别作为真正的就业资格”,此说得以认可,是因为人们认为某些特定的企事业部门正常运转非这样不可。劳动部长威拉德·威尔兹在一次会议上吁请与会者探讨它的含义,尽量缩小其内涵(Predriana,2004,p.27)。妇女局局长玛丽·凯瑟琳表示赞同,指出BFOQ应当限于以性别为其天然条件的职位(例如比基尼模特、乳母),这些主张得到了主要妇女组织的赞同。进一步,EEOC的律师、与贝蒂·弗里丹长期保持联系的索尼娅·普里斯曼以及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法律支援基金的(同时也是NOW的奠基人之一)杰克·格林伯格提出了一份长长的备忘录,题目为“运用统计数字贯彻执行第七款”,为EEOC举出利用统计数据作为证据的多种创造性方法(EEOC,1966,cited in Pedriana and Stryker 2004,p.735)。于是,这个组织用这种以统计数字为证据、反对就业歧视的法理理论武装起来,确信这足以对社会上分布极广的歧视发起进攻(Pedriana and Stryker,2004,p.735)。
另外一个主要的焦点是募工广告中直言不讳的男女之别——报纸上的招募广告总是明确区分“招男工”或“招女工”。这就不仅把男人女人送上不同的就业轨道,而且强化了有些工作只适合这个性别而不适合另一性别的观念。人们高声抗议这种性别歧视行为,而对人们的呼声EEOC起初没有任何反应,使得妇女地位委员会的一些女性成员深感不可任凭这种事态继续拖延下去,她们于是成立了自己的组织,成为全国妇女组织的一个部分(Pedriana 2006,pp.1740-1742)。
贝蒂,弗里丹组织纽约全国妇女组织的成员去参加这些听证会,在会上发言。我和其他几位社会学学者从社会学的角度在会上阐述了此种做法的含义与后果。社会心理学家桑德拉和达里尔·贝姆(1973)站出来佐证,论证把工作职位按照男女区分将会造成的恶果。这些社会科学家们的观点十分清楚:奶娘必须女性,精子提供者必须男性,除此之外,实际上几乎没有什么别的职位只能由男性或女性担任。同性之间能力上的差异要大于异性之间能力上的差异。所以,在阐释第七款的指导思想的过程中,附加在行业职位上的陈腐的性别歧视思想在这一公共论坛上受到了挑战。这是在社会和法律领域中对这些“想当然”的范畴和条款最初的挑战(Pedriana,2006,p.1743)。全国妇女组织随后发出呼吁,要求更换EEOC关于招工广告的指导原则,广告必须依法遵奉普适性的平等,清除保护性政策。进一步,全国妇女组织还在有关案件中代表原告,并做法庭之友陈述,挑战工时法规和有关举证的限制。于是,联邦法院一再否决各州的保护性法律,而妇女委员会也修订了它的指导原则,取消了对妇女的限制(Pedriana,2006,pp.1744-1747)。
学术界最大的贡献,也许在于其为平等问题的表述创造了别样的提法,我们对此不妨视之为一种范式转换:社会科学家提出了新的范畴,供我们藉以思考作为一种范畴的“自然性别”(sex),并很快用新的术语、新的范畴“社会性别”(gender)取而代之。后者指的是一种由社会造就并维持,而不是由生理决定、与生儿育女的功能相关的性别。尼可拉斯·培德里安纳曾在其著作中(Pedriana,2006)论说法律框架的变换之极端重要,法律以及法律符号的作用是充当“主框架”,其理论力量和重要性远远超越牵涉特定社会运动的具体个案框架(p.1725)。他指出,20世纪60年代发生的社会变化构成了过去30-40年间美国公民权利运动的主框架。他还指出作为一种主导因素的法律框架在美国文化中的重要性,并引托克维尔的话论证称,美国发生的社会和政治冲突最终都在相当程度上成为司法问题,一桩一桩得以解决(p.1726)。
司法系统——律师和法官——运用民权法案解决民权社团提出的重大诉讼案件,是这一过程的一个部分。虽然当时女性律师只有不多几人而女性法官就为数更少,但其中还是有一些人以法律为武器,开辟了平等之路。进一步,还成立了若干个志愿者组织,极力推动男女平等。有一种流传甚广的观念,认为女性的平等可以不同于男性的平等;针对这种认识,若干保障妇女平等权利的司法判决同时也将重点指向因陈腐的性别理念而导致的男女双方都遭遇的不平等。
“在例如美国那样的高度法制化的社会,社会运动虽不排除其他形式,典型的做法却是以确切无误的法律术语表达其宗旨”(Pedriana,2006,p.1728),而法律本身则依靠学院的研究工作新成果获取信息(Ginsburg,2006)。如今,局面已经形成,时机也已成熟,即使在民俗和性别意识形态都认为男女有别的那些领域,也可以把男女平等制度化了。
经由美国公民自由协会(ACLU)妇女权利部及律师鲁斯·巴德·金斯伯格(后来任美国最高法院法官)的努力,20世纪70年代早期有好几桩重大案件得以上诉到最高法院而得到了里程碑式的裁决,例如里德诉里德案,裁决房地产管理委托,不得男优于女(Reed v.Reed,404 US 71(1971));不得拒绝给予军中已婚妇女和男性同样的福利待遇,诸如家庭住房、卫生保健津贴等等(Fronteiro v.Richardson,411 US 677(1973));凡属男性雇员享有的社会保障、福利、劳工补偿等等,必须同样给予妇女(Weinberger v.Weiesenfeld 420 US 636(1975));无论男孩女孩,父母都必须给予同样的支持(Stanton v.Stanton 421 US 7(1975))。其中有些案件争执的焦点乃是对男性的公平,例如克雷格对博尔登一案(429 US 190 (1976)),最高法院裁决应当同样允许同样年龄的男孩购买和女孩一样的3.2%的啤酒(在这之前,允许女孩购买啤酒的年龄要比男孩早);而奥尔诉奥尔一案的裁决,离婚时男子应与女子一样获得补偿(Orr v.Orr,440 US 268(1979))。
后来,最高法院又裁决男人不得宣称为一家之主,由国家开办的护士学校必须允许男性入读,国家开办的军事学院弗吉尼亚军校必须像招收男生一样接受女生入学。后面这几个案件中,公众舆论并不一致,反映着有很大一部分公众,男女都有,主张男女分校。这一争论至今还在继续。禁止男女分校的法院裁决仅仅限于公立学校,美国至今还有若干著名的私立女校存在,例如韦尔斯利、布莱恩·马维尔以及斯密斯等。但多数私立学院和大学都对男女两性同样敞开大门。在这个问题上,研究人员曾经致力于以各自的研究成果证明男女分校教育的利弊。社会科学家成功地表明,在菁英高校对妇女开放之前,妇女中的成功人士当然完全有可能在男女分开的学校受到良好教育,效果极佳,但当代情况早已不是这样,而参与公共领域的妇女往往都来自男女合校的高等教育机构。
法律中应否对妇女有任何区别对待?辩论的双方都有女权主义学者参加。有些学者,例如西尔维娅·劳,引用心理学家兼教育家卡罗尔·吉利甘的话说,男女之间心理上有差别,法律对此应当予以考虑。虽然,乔治城大学的温迪·威廉斯和大法官鲁斯·巴德·金斯伯格一直反对这一观点,称之为“新的保护主义”,它对妇女参与公共生活可以带来负面作用,与先前关于妇女在身心两个方面都不能适应公共生活中那种严峻要求的说法如出一辙(Epstein,1988,p.125)。确实,多位学者都已注意到保护主义的结果,无一例外地总是把妇女隔离在低工资的职位上;此种职位而且总是规章和监管都很多,限制了她们的自由和流动。
结论
以上所言,都是为了说明各种事件和社会力量的汇集曾经如何助长美国妇女的平等地位,以及20世纪50、60年代的民权运动争取社会正义的大方向如何为推进妇女权益打开了局面。进一步,我还讨论了一宗重大立法——1964年公民权利法案第七款,如何为争取妇女权益提供了一种法律上的战略工具。我回顾了政府行为者的战略,他们扶助妇女运动发展,培育公众对社会变革的同情,推动重大的社会改造和发展。在这里,历史事件支持了妇女运动:二战之后,妇女进入劳动力大军,源源不绝,带来了普遍的觉醒,使她们敏感地觉察到性别歧视如何把她们隔离起来,阻碍她们发展和流动。最后,学府中的妇女积极行动,组织起来,将妇女的境遇以及导致她们在社会上遭到区别对待的过程纳入日程加以考察研究,也对平权政治做出了重大贡献。
虽然,我也曾指出,男女“有别”这种意识形态不但见于男性,在妇女之中也同样存在,阻碍着妇女在公共生活中获得进一步的发展。与此同时,妇女运动已经转化为多个小组织(虽然原来的全国妇女组织还在继续活动),各有各的拥护者,各说各的问题——为女工争取权利,反对企业和自由职业中的玻璃天花板、反对性骚扰以及社会排斥和歧视的其他问题。
此外,当代美国的保守主义政府削减了对家庭需求的制度支持——尤其是对保健和育儿的补助。没有这样的支持,妇女就无法卸下长久以来的重担而做出独立自由的选择。
在美国,同样也在世界上其他国家我们都看到,妇女权利争取到手之后,不但要巩固加强,还要在文化以及结构体系中呵护。因为即便总是有新的研究成果不断反复证明男女两性能力平等,新闻媒介和保守派的思想库依然要就广大人口中偶然出现的小小差异而喋喋不休,对男女两性趋同的大势却视而不见。
更有甚者,全球各地都少见关于妇女实际境遇以及她们面临的问题的报道。《纽约时报》的一篇文章(2006年1月21日)谈到,根据联合国的报告,我们根本没有关于全球妇女贫困情况的数据,因此也就说不清楚什么地方还在把未成年的女孩儿出嫁,或是什么地方的女孩儿大量夭亡,因为得不到同男孩儿一样的食物和医药。根据联合国提供的情况,我们得知非洲这个世界上最贫困的地区同时也是全球信息收集系统最差的地区。在印度和中国,出生和死亡的登记体制都效率不高,而为了了解人口健康以及妇女歧视的趋势,这些数据都是必要的。甚至在美国,新近也有让劳工统计局停止收集妇女就业数据的打算。
收集信息至关紧要,因为我们可以借此明确妇女易受伤害的领域,以及她们在诸如数学和科学、商业和自由职业等等“非传统”领域中的能力。机会结构的大门一旦打开,我们就会看见妇女们是多么热切地参与到男性长期以来一直视为他们专属世袭领地的那些领域中来。妇女们走过了长长的道路,她们如今领导着国家、机关、企业、大学以及其他种种机构。但在她们面对的世界里仍然有迷信、陈腐观念和剥削,这些东西继续迫害她们。会议是一种具有关键性质的办法,应当制度化,藉以收集信息,把学者和决策者带到一起,为所有的人争取一个更好的世界。
注释:
①平权修正案可惜在美国未设实施。
②我本人也名列尼克松总统主持的一个委员会。
③我提出这一概念是根据贝克尔在1963年提出的“道德活动家”,布鲁贝克尔在2004年提出的“ethnopolitical活动家”以及加里阿兰费恩在1996年提出的“信誉活动家”。
④例如,法学教授西尔维亚法(1984年)和凯黑马希尔(1985年)认为,法律应该考虑妇女在生理上的差异以及在养育子女方面的不同责任。他们宣称,在法律上的平等会对妇女造成不平等。一些女权主义者的公共利益团体呼吁给妇女产假,当雇主找理由不给这一假期时。他们还抗议保护法的推翻,因为它能够给妇女提供产前和产后的特殊津贴,其实保护法已被发现违反了1964年民权法案第七款。关于法律在妇女权益问题方面的讨论的负面影响,可参见克劳斯(1982年)、瑞斯金以及哈特曼(1986年)。
⑤正如她们在“红袜子名单”中所写的,“妇女是一个受压迫的阶级。我们所受的压迫是全方位的,影响到了我们生活的每一个方面。我们被开发成了性欲工具、生育工具、家庭佣人和廉价劳动力。”参见Epstein and Goode(1971),p.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