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议律师状告信用卡,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信用卡论文,律师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前不久,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主任马军在使用某银行信用卡过程中,因多次遭遇“种种没有信用的尴尬”,便起诉某商业银行,目的是“使金融部门转变观念,让信用卡对于用户不要像万里长城一样难以逾越”。至记者发稿时止,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查马军提供的诉讼材料,未确定是否正式立案。尽管如此,律师此举还是在当地乃至全国银行界引起了震动。
执法部门是否接受此案,以及法院如何看待、审定此案,这些都是另一个层面的问题,不是我们此文要议论的。这里只就律师状告信用卡本身这件事,就应该给我们银行的相关工作者以启示、启迪。
据报道,马军是在春节期间在某三星级酒店用卡结算时,被以“手工刷卡无效,春节期间银行无人上班,无法进行授权”为由拒绝其用信用卡支付,要求另行结账后愤而起诉的,在此之前,他已经历过多次类似的遭遇。马军在诉状中写道:“由于银行没有履行其信用服务承诺,不仅给原告造成极大不便,更损害了原告的信用权益”。
律师马军这回给广大信用卡拥有者上了一堂依法“维权”的法制课。他依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规,提出了三项诉讼请求。
从马军叫板信用卡,我们可以得出两点启示:其一,随着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广大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也日益提高。任何行业在业务运行过程中和服务方式、服务质量上出现的偏差,可以引发的已不仅仅是客户们以往那种口头抗议和小心投诉之类的温情行为,而极有可能是法庭相见的严重后果,这对企业的负面影响显然是深重的。这就要求银行有关部门提高法律意识,在制定规定条款,承诺服务项目的时候,要考虑的尽量周到、全面,不留法律上的空子,不然,一件甚至不大的事情闹不好也会使企业置于一个十分被动的局面。其二,反观信用卡在各行的使用情况,也的确存在着难以让人满意的现象,银行的服务(包括特色商户的收银台)也的确存在着不可否认的缺陷甚至法律上可挑剔的疏漏。《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36条(“发卡银行对贷记卡的取现应当每笔授权,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2000元人民币”。)和第42条(“发卡银行应当建立授权审批制度,明确对不同级别内部工作人员的授权权限和授权限额”。)可以明确的是,信用卡只有“取现”和对“内部工作人员”的授权规定,对持卡消费结算和交易并无“授权”要求,但在实际操作中,确有不少银行及其网点或特约商户收银台却违反以上规定,出于“安全”和怕麻烦的考虑,擅自将“取现授权”扩大到“计贷授权”,将“内部授权”扩大到对所有持卡人授权。这不仅是损害银行企业信誉的原因,也是银行卡尤其是信用卡业务发展缓慢的一个因由。
要改变以上现象,银行就必须查找不足,及时整改。要坚决树立依法经营的意识。改变以往为被动降低风险而过多(甚至违法)限制信用卡授权制度的行为,落实各项授权直至再转授权工作,避免授权工作在基层行处具体执行中出现偏差,避免损害客户利益甚至触犯法律的行为出现;实实在在地将服务意识体现在具体工作中,除做好银行自身的管理工作、理顺不合理的工作流程外,还应注重对特约商户的服务、教育和监督工作,共同携手维护银行的良好企业形象。唯其如此,才能真正方便客户,取信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