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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济责任审计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包括探索期、过渡期和发展期。
探索时期(审计署成立至上世纪八十年代末)
1983年,国家审计机关刚刚建立,各级审计机关开始尝试各种审计业务,其中经济责任审计也是探索的主要工作。1985年,黑龙江省肇源县审计局发现国有企业在改制中虚报利润、骗取荣誉、损失浪费等严重问题,而这些问题往往在厂长(经理)离任后才暴露出来。肇源县审计局提出,厂长(经理)离任前应对其企业经营成果进行公证,这一意见得到县政府和县委组织部的重视。县审计局首先对机床厂和玻璃厂等七户企业进行试点,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同年肇源县政府发布了《关于国营企业厂长(经理)实行审计公证、行政事业和国营企业财会人员实行审计评价制度》的通知,明确规定国营企业厂长(经理)在任职期间的经营成果,由审计部门及时做出审计公证,有关部门要把公证结果作为考核厂长(经理)工作成绩的重要依据。这是有关经济责任审计最早的地方制度。
1985年,安徽省淮南市审计局在对淮南针织厂等一批企业审计调查时,发现这些企业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企业管理混乱、弄虚作假,而这些企业有的居然被评为先进,其实少数企业早已濒临破产。对此,新华社记者以(国内动态清样)形式作了反映。当时的几位中央领导同志都作了重要批示。同年淮南市政府作出决定,对国营企业主要负责人调离工作时实行审计公证。从此,淮南市对国营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普遍推开。
以肇源县和淮南市南北两个地区为代表的对国营企业负责人实行审计公证的做法在全国许多地方开始试行,也引起中央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并在法律上给予认定。1986年,中办、国办颁发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其中明确规定,厂长离任前,企业主管机关(或会同干部管理机关)可以提请审计机关对厂长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评议。因此,《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是我国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最早的法律依据。
1986年底,审计署下发了(关于开展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作了部署,从而推动了这项工作在全国普遍开展。通过审计,更加全面地考核企业负责人的实绩,促使他们增强责任感,对落实厂长负责制起到了保护作用。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许多地方也开始探索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审计。1988年,审计署制定下发了《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审计的若干规定》,对经营承包责任审计的内容、程序等作出了详细规定,使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深入发展。
探索时期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
主要对企业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这一时期的审计重点是针对国有企业负责人,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同步进行,重点解决企业弄虚作假问题。
经济责任审计目标单一,容易操作。经济责任审计重点解决企业经营成果是否真实,或者经营承包目标完成如何的问题,基本采取企业财务收支审计程序,没有复杂的委托、责任界定、结果运用等过程。审计风险相对较小,审计的作用也较有限。
突出经济责任审计公证职能。对企业会计信息是否真实,经过审计后予以公证,当然这并非是向社会,而是向企业主管部门公证,便于他们了解企业的真实状况,为企业改革提供依据。
探索阶段的经济责任审计只是经济责任审计初始的、简单的形式,它是伴随国有企业改革而产生和发展的。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这种审计逐渐失去其作用,但它为今后的经济责任审计发展奠定了基础,积累了经验。
过渡时期(上世纪九十年代)
随着地方国有企业改制的逐步推进,地方国有企业的数量急剧下降,以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公证审计为特征的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慢慢淡化下来,很多地方已经停止了这项工作。同时,一些地方开始探索现代意义的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特别在东北地区,这项工作开展的较早,也较规范。黑龙江省各级审计机关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就开始探索国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摸索经验,逐渐扩大审计面,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做法,在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监督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1996年,黑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黑龙江省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条例》。这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比较早的一次地方立法。《条例》规定的经济责任审计组织管理、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程序等,与现行的规定非常接近。《条例》的颁布,有力地促进了黑龙江省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1997年,黑龙江省审计厅成立经济责任审计处,这是省级审计机关最早成立的经济责任审计专职机构。吉林省也在全省逐步开展了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1998年,吉林省审计厅也成立了经济责任审计处。
在探索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同时,一些地方也在尝试对党政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浙江、山东等地发展较快。浙江省审计厅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制定了《浙江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并在全省试行。这是全国比较早制定的关于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文件。该办法对审计范围、委托程序、审计内容、审计评价和处理意见等都作了规定,这些规定与目前的操作办法比较接近。《办法》下发后,推动了全省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浙江省审计厅(局)级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也逐渐开展起来。
过渡时期的经济责任审计具有以下特点
没有统一要求,各地自由探索。上世纪九十年代初,随着国有企业改制的逐步完成,国有企业数量大量减少,国有企业经营成果公证审计和承包责任审计也逐步减少,因而这种意义的经济责任审计在全国基本告一段落。少数地方审计机关结合本地实际,摸索现代意义上的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和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当然都是个别行为,属于自由探索,中央有关部门和审计署没有统一要求。
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抱有谨慎的态度。这一时期正是审计工作不断深入、不断向新的领域扩展的时期,如财政审计、行政事业审计、金融审计等,审计任务非常繁重,审计部门很难有精力顾及经济责任审计。同时许多审计机关也认为经济责任审计风险太大,而原来单一目标的企业经营成果公证审计,风险相对较小,认为可以推动一下,但对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进行全面审计评价,难度和风险都很大,因此对这项工作抱有非常谨慎的态度。
经济责任审计的发展时期(上世纪末至今)
以中办、国办下发关于经济责任审计两个《暂行规定》为契机,经济责任审计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
1997年9月,一位新华社记者在《国内动态清样》中以《菏泽三年中135名一把手未过“离任审计关”》为题,对山东省菏泽地区党政一把手推行离任审计情况进行了反映,受到中央领导的重视。中央领导作出重要批示,认为此事对加强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很有好处,需研究有关范围及办法,先试行起来,然后总结推广。1997年11月,中纪委和山东省纪委组成联合调查组,对菏泽地区开展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情况进行了调查。事实上,自1995年开始,菏泽地区针对干部管理中出现的弄虚作假、虚报政绩现象,开始探索领导干部离任审计。1996年初,菏泽地委、行署在总结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下发了《关于干部管理工作的试行意见》,把审计作为领导干部离任、评选先进、兑现奖惩、选拔任用的必经程序,使这项审计在全地区普遍推开,取得了很好效果。1998年2月,中纪委、中组部、监察部、人事部和审计署联合转发了《关于菏泽地区实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的调查报告》。与此同时,审计署会同有关部门着手研究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办法。1999年5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这标志着我国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一项审计制度全面推开。
重点完成六项工作
自两个《暂行规定》下发至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已推行了十年。在这十年里,经济责任审计经历了试行、深化和完善的发展过程,重点完成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组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1999年10月29日,中纪委召开第一次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中组部、监察部、人事部和审计署分管领导及有关业务部门领导参加了会议。会议决定成立联席会议并由中纪委和审计署牵头;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交流通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审议研究有关重要文件规定、主持召开全国性会议等;在审计署设立联席会议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的成立,为全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发展奠定了组织基础,在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是召开部分省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座谈会。1999年10月24日,中央五部委在武汉市共同召开了部分省市经济责任审计座谈会,中纪委、中组部和审计署领导参加会议,五省(市)审计机关领导分别介绍了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情况和经验,会议要求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共同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这次会议,对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重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产生了重要影响。
三是制定了两个《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操作程序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基本解决了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程序问题,它同两个《暂行规定》一起,构成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法律依据。
四是召开第一次全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会议。中纪委、中组部、监察部、人事部和审计署7位部级领导和各省(市、区)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五个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部分省市县交流了工作经验。这次会议,极大地推动了全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
五是组建经济责任审计专职机构。审计署于1999年7月在审计署办公厅设立经济责任审计与审计技术管理处,负责经济责任审计的管理指导工作。2001年,审计署向中编办提出申请,要求设立经济责任审计司。同年11月,中编办批复审计署在办公厅加挂经济责任审计司的牌子。各地审计机关也陆续成立了经济责任审计专职机构。到2004年底,省、地两级审计机关绝大多数都设置了机构,一半以上县级审计机关也设置了机构。专职机构的设立,有力保证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是中办、国办印发1 6号文件和五部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2000年6月,中办、国办转发了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1999]20号文件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即16号文件。16号文件不仅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军委总政治部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规范工作,同时要求在地方机构改革中,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充实和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力量。因此,16号文件在推动全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挥了特殊作用。2001年7月,中央五部委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对经济责任审计具体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特别是提出要逐步开展县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从2001年开始,积极试点,逐步推开。文件要求审计署要选择一两个省或国务院部门,每个省级审计机关选择一两个省政府部门和一个地(市),每个市(地)级审计机关选择两三个同级政府部门和一个县,分别对其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试点。2001年,审计署对六家金融机构负责人实施了经济责任审计;2002年,审计署又对一位省长、三位部长实施了经济责任审计。因此这个文件的突出作用是推动了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
经过各部门共同努力,经济责任审计已经在全国普遍推开。根据2002年的统计,全国审计机关共完成四万三千多个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查处各种违纪问题662亿元,移送纪检监察部门850多人,移送司法机关380多人。社会普遍了解了经济责任审计,扩大了审计的影响,经济责任审计得到了中央领导的充分肯定。中纪委全会把经济责任审计列为从源头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措施。
深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四项举措
随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普遍展开,也出现了一些值得重视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重视审计覆盖面,忽视审计深度,出现走过场、流于形式的现象,有的地方一次委托四五十项,有的县一年委托上百项,要求在一定时间内完成,审计质量根本无法保证;二是审计内容仅仅局限在财务收支,强调以财务收支审计为基础,一些审计报告没有实质内容,对组织部门参考价值不大;三是强调审计风险,县级以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推不开,一些省、地(市)基本没有开展审计或只是象征性地做几个项目;四是审计任务重和审计力量不足的矛盾越来越突出。针对这些问题,如何将经济责任审计引向深入就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因此审计机关开始研究经济责任审计的深化问题。这一阶段重点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召开审计署厅局长座谈会,专题研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2002年,审计署在广东南海召开了厅局长座谈会,主要研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问题。这次会议的重要贡献是确定了未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原则: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提高质量,防范风险。署领导明确要求,要大胆探索,不断研究新情况,注意解决新问题,突出审计工作重点,逐步规范审计行为,切实提高审计质量,努力规避审计风险。这次会议在全国产生了重要影响。据统计,2005年,全国完成经济责任审计项目3.3万个,比2002年减少1万个项目,但查处各种违纪问题金额1369亿元,比2002年增加了一倍。审计数量下降,查处的问题却增加,这表明审计质量在逐步提高。
二是召开第二次全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会议。2004年,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起草了《将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扩大到地(厅)级的请示》,并以五部委的名义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根据中办和国办的指示,中央五部委下发了《将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扩大到地(厅)级的意见》,使地(厅)级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形成制度。为了贯彻五部委意见精神,推动地(厅)级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决定,于2004年11月29日召开第二次全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会议。会议要求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和审计部门认真贯彻中央部署,进一步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审计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取得显著成绩。会议表明,中央对过去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给予全面肯定,并提出了更高要求,引起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在全社会形成了经济责任审计的良好氛围。
三是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有关部门协调与配合的意见》(2003年3月)和《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3年7月)。针对工作中出现的委托任务过重、审计质量难以保证、审计计划性不强、多头委托,审计结果难以有效利用等问题,《意见》要求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要重点解决计划性问题,严格计划制定程序;突出重点,改进审计方法,增加任中审计;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审计成果。《指导意见》对现有文件制度中规定不明确、审计中又经常遇到的问题作了进一步规定,特别是关于审计计划程序、任中审计、审计内容、审计评价等问题提出的解决意见,对引导经济责任审计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经济责任审计涉及面宽,情况复杂,各地环境条件不一,因此在短期内不便作出硬性规定,应该让各地充分探索,积极实践,用指导意见引导大家逐步规范,给各地留有试验空间。实践证明这种方法效果很好。
四是调查研究,召开各种专题座谈会。如市县长经济责任审计现场会、加强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座谈会、乡镇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现场会、被审计领导干部座谈会和村级组织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研讨会。
经济责任审计不断发展的几个标志
经济责任审计经过试行、深化的发展过程,逐步成熟,形成完善的审计制度。主要有几个标志:
第一,经济责任审计写进党的十七大报告。党的十七大报告将经济责任审计同质询、问责、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一起,作为对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重要制度,反映了经济责任审计已经形成比较完善的领导干部监督制度。
第二,审计法的修订和《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的制定。2006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审计法〉的决定》。审计法第25条规定,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这说明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审计机关的法定职责已经在审计法中得到明确,也确定了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地位。审计法修订后,审计机关就开始着手研究制定《经济责任审计条例》,已经报国务院法制办两年多,经多次修改,逐步完善,有望很快获得通过。因此审计法修订和《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的即将出台,正说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逐步走向成熟。
第三,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和范围不断扩大。经济责任审计是从国有企业负责人开始的,其后逐步扩大到党政领导干部。党政领导干部又从县级以下逐步扩展到地厅级、省部级;往基层则延伸到乡镇和村级领导干部。
第四,干部监督管理部门已经将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干部管理的重要手段。中纪委、中组部在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工作中,已经把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加强对领导干部日常监管的重要措施,审计结果成为正确使用干部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2002年,中央下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在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时,对需要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中纪委将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从源头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措施,在历次全会中对经济责任审计都给予高度关注。中组部成立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审计部门作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利用这个平台使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发挥应有的作用。中组部要求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人事档案,引起领导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视,也使这项工作逐步规范。
总之,经过十年的努力,经济责任审计已经形成比较完善的审计制度,给审计工作开辟了一片新天地。笔者认为,发展时期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具有以下特点:首先,审计机关统一了认识,在社会上形成了共识。尽管还有各种担心,但审计机关已经完全接受了这项审计工作,社会各方面也都了解了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干部工作变动时,要经过审计”,这已成为社会共识。其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从各个方面全面推进,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都开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凡有审计机构的,都在承担经济责任审计任务。再次,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化、规范化。在实践中,探索了一套经济责任审计独特的审计程序,被社会广泛接受,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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