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制与农业产业化相结合:中国农业现代化道路的重要选择_农民论文

合作制与农业产业化相结合:中国农业现代化道路的重要选择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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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年代以来,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和农业市场化的发展,农村中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开始得到发育,并在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认真探讨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动因、作用及其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关系,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发育的必然性及基本形式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广大农村实行了家庭承包责任制。然而,家庭承包经营相对于生产队集中经营来说虽然是一种效率更高的制度安排,但是随着农村生产力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这一经营制度的内在缺陷则逐步显露出来。

首先是农户分散经营与进入市场难的问题突出。实行以“大包干”为主的家庭承包制以后,一方面确立了农户自主经营的地位,另一方面也形成了单个农户小规模生产经营的格局。随着农副产品的大幅度增加,农民要到市场上出售产品,便遇到多方面的困难。譬如农户无法获得准确的市场信息,无法左右市场的价格,无法抗御市场的风险,因而往往处于孤立无助的地位。其次是农户分散经营生产效率低的问题突出。由于中国农户的超小规模经营,因而在生产经营中无法实行分工,从而导致生产效率低下,经营效益十分有限,致富的愿望很难实现。第三是农户分散经营很难实现自己的民主权利和保护自身的利益。由于实行农户的家庭分散经营,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太低,因而在决定社区范围内的重大事务方面,往往很难有机会发表自己意见和看法,参与民主决策。当农户个体利益受到损害时,由于谈判对象往往以组织的形式出面,自己则处于弱者的地位,无法寻求社会公正,保护自己。如近年来发生的一些假化肥、假农药、假种子的坑农害农事件,受损害最大的就是农户。

众所周知,在社会化程度较高的商品经济社会中,在市场竞争中占有支配地位的是资本,而劳动则处于从属的地位。在规范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者都是有组织的企业,这些企业一般都有雄厚的资本,有一定的生产规模,有雇佣劳动者,因而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作为小生产者,由于资本匮乏、生产规模小,在市场竞争中往往被淘汰。因此,在规范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只能是企业,或者是具有企业性质的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本质上是一种弱者的联合,一般是小生产者的联合或劳动者的联合。个体生产者和劳动者只有组织起来,联合起来,才能在市场竞争中占一席之地。

中国农村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在80年代中期就已出现,但是发展比较缓慢,直到90年代中期,伴随农产品商品率的近一步提高,才快速发展起来。从目前情况看,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有三种类型。

一是专业协会型。主要是从事专项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的农民,以产品和技术为纽带建立和发展起来的社团性合作经济组织。这类组织一般比较松散,多数是非实体性的,在内部不以盈利为目的,突出服务,互惠互利,是合作经济发展初期的重要形式。这类组织一般通过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系列化服务,提高产品的产量和质量,使农产品顺利进入市场,从而增加农民的收入。农民专业协会的组建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完全由农民自发组织的协会,另一种则是在政府引导下,由乡镇干部、农业技术部门等发起,组织和吸收农民参加组成专业协会,其功能仍以为农民服务为主。

二是专业合作社型。即借鉴国际合作经济组织组建的原则和经验,以保护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为目的组建的经济组织。在性质上,它以交易联合为主;在分配上,它以按交易额分配为主;在管理和决策上,实行比较规范的一人一票制。这类组织一般是实体性的,成员之间的联系比较紧密,依据合作社章程建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对合作社进行管理和重大事项的决策。其突出特征是进退自由、平等持股、自我服务、民主管理、合作经营、自负盈亏。这应该说是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典型形式。

三是股份合作型。即在保持合作制基本特征的基础上,吸收股份制长处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它的特征是实行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的结合,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这类组织一般也是实体性和紧密型的,但是资本在生产经营活动和收益分配中占有更为重要的地位。其主要组织形式一类是由农民联户合股兴办经济实体,另一类是原有的乡镇通过改制或吸收农民入股,组成股份合作制企业。

农村新型合作经济是适应农村现阶段生产力发展的一种特定的经济关系,是农民为改善生产和生活条件,谋取和保护自身利益,在自愿、互利、民主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它是伴随着中国农村市场化进程的推进而出现的。与中国50年代的“合作社”和60年代的人民公社在性质上完全不一样。目前,我国农村新型合作经济正在以改造和完善社区性的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以发展专业合作为中心,以建立农村合作经济新体系为目标迅速向前发展。其特点一是紧紧围绕当地优势产业兴办,即围绕农业产业化的经营和发展来办。正是在农业产业化的发展中,农民感到了组建合作经济组织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从而自觉地组织起来,由孤立的分散经营变为有组织的规模化经营,从而提高了农业的规模效益。二是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各地在兴办合作经济组织过程中注意尊重农民的意愿,农民愿意办、需要办什么样的合作组织,就办什么样的合作组织。目前各地兴办的合作组织既有农产品和生产资料的购销服务型,也有科技、信息等专业服务型,还有农工商一体型。三是合作的领域日益拓宽,合作程度日益紧密。目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已不再局限于某一乡村社区,而是可以跨社区组建。其合作的内容日益丰富,合作也从开始的松散趋向紧密,不仅有劳动的联合与资本的联合,还有技术、资金、管理、人才等多方面的联合,逐步形成着新的利益共同体。四是逐步完善管理体系与运行机制。在兴办合作经济组织初期,农民由于缺少经验,往往合作组织不够规范。目前各级政府正在对其进行积极引导,帮助其建章立制,使之建立起比较规范的管理体系,以正常运行和顺利发展。

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推进农业产业化过程中的作用

农业产业化是90年代以来中国农村出现的农业产业组织形式的创新,对于推动我国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对于提高农业的比较效益和农民的收入起了重要作用。而近几年来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发育,则是与农业产业化发展相伴生的现象,它对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组织作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往往是农业产业化的主要组织者。其主要作用——是可以组织农户根据当地资源优势,按照农业产业化的要求进行种植、养殖或加工的区域化布局,建立起农产品生产基地,形成产业规模,从而为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提供基础。二是能够根据市场需求状况和农民的意愿,把分散的农户组织成专业户、专业村,甚至形成“一村一品、一乡一业”的农村专业化生产格局,从而提高农副产品的商品率,增加农民的收入。三是可以实行内部分工,发展合作销售,培育农民自己的流通队伍,形成农产品的销售网络,这样就能提高农民的市场交易层次,扩大交易半径,降低交易成本,使农产品由初级的集市贸易型的底层交易逐步向批发市场、期货市场型的中上层交易过渡,从而为农产品顺利进入市场创造条件。四是能够组织农业劳动力有序地向第二、三产业转移,推动农业的规模经营,推动农村就业结构的改变,为农业的产业化经营、企业化管理和农村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做出贡献。

(二)载体作用。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农业产业化的组织载体,主要是指它本身就可以演变成为社区性或专业性的产业一体化组织。其发挥作用的主要方式一是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演变为带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的龙头企业,承担龙头企业产前、产中、产后的组织功能,成为农工商一体化经营的组织。二是合作经济组织可以单独或联合创办龙头企业,比如可以在一个合作社内部通过集资、贷款等方式,创办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也可以联合几个合作社共同创办企业,形成“合作社+龙头企业+农户”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三是合作经济组织在自身实力比较弱,而又有外部农产品加工销售龙头企业的条件下,可以通过向外来龙头企业投资参股等方式,参与龙头企业的决策管理和收益分配,形成“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四是合作经济组织可以通过创办农副产品的综合性或专业性批发市场等方式,以市场来带动当地农业产业化发展。

(三)中介作用。在农业产业化经营过程中,龙头企业要与千千万万个分散的农户打交道,其交易费用非常高,并难以避免双方发生毁约行为。从农户一方来说,由于其分散性和孤立性,单个农户在与龙头企业进行交易时,往往处于不利的谈判地位。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则可以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起到重要的中介作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一是可以充当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中介,可以代表农户与企业签订合约,并组织农户进行生产,这样既能降低企业与农户之间的交易成本,又能提高农户的谈判地位,保护农民的利益。二是可以充当市场与农户之间的中介。在帮助农户进入市场销售农产品过程中,合作经济组织可以为农户提供市场信息,引导生产,形成生产的专业化和规模化,并以合作组织名义统一销售,这样既能提高产品信誉,又能扩大市场占有份额,从而起到联系市场和农户的桥梁作用。三是可以充当政府与农户之间的中介。政府在组织和推进农业产业化过程中,与单个农户打交道仍需要较高的成本。但如果与代表农民利益的合作经济组织打交道,则方便得多。政府通过合作经济组织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将会事半功倍。四是可以充当城市工商企业与农户之间的中介,起到城乡之间的联系作用。

(四)服务作用。农业产业化的发展,离不开对农户的服务。而龙头企业的服务是十分有限的,这就需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为农户服务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在这方面,合作经济组织能够做的事情很多。一是产前服务。包括市场信息的提供,良种、化肥等农用生产资料的统一供应等。特别是在农用生产资料的供应方面,合作组织可以根据农户需要批量定购,从厂家直接进货,这样既能降低价格,又能杜绝假冒伪劣产品,从而保护农民利益。二是产中服务。包括在生产过程中统一进行科学管理,统一进行病虫害防治,统一进行农业机械的购置和调配使用等等,从而对农户生产的顺利进行起到促进作用。三是产后服务。包括帮助农户进行农产品的储藏、包装、运输、销售等多方面的服务,从而增强农户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三、农业产业化与合作制结合的方式

迄今为止,我国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可以归纳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外部导入型,一种是内部生发型,也可以简称为外导型与内生型。

目前,农业产业化的典型形式是“公司+农户”。这个作为龙头企业的公司,一般是由县乡两级所属的商业、供销、粮食、外贸、食品加工等行业的企业来充当。因而,这个龙头企业是独立于农民之外的,与农民并不是同一个利益主体。虽然龙头企业在带动农民和农产品进入市场方面起了很大作用,但在利益分配方面,企业首先会考虑自身的利益。即使为农民提供低偿或无偿的服务,向农民让利,也是有限的。这种产业化的经营模式,就是外部导入型的,它虽然实现了农工商一体化经营,提高了农业的比较效益,却很难实现让农民分享农业一体化经营中的平均利润的目标。因而,这种外导型的产业化经营模式,龙头企业是主体,处于支配地位,农民则处于从属地位。这种产业化经营模式尽管实现了农业的一体化经营和企业化管理,却未能实现让农民获得农业平均利润的产业化经营目标,因此,从长远看,它并不是理想的模式。

产业化的另一种类型是农民自组织的合作社来办龙头企业,即“合作社+公司”。虽然这种形式目前在一些地区还出现不久、数量也不多,但它却是一种内部生发型的产业化经营模式。它的最大特点就是龙头企业是由农民创办的,与农民是真正的利益共同体。农民在产业化经营中处于主体地位。这种产业化经营模式不仅能够带动农民和农产品进入市场,实现农业的一体化经营和企业化管理,而且能够使农民分享产业化经营的平均利润,实现产业化经营的目标,因而,这种内生型的产业化经营形式是更为理想的模式。当然,这种模式也有它的不足,就是由于农民自组织的合作社资金有限,人才短缺,创办的龙头企业一般规模较小,对农户的带动能力和带动范围有限,市场竞争力往往比不上外导型的龙头企业,因此发展起来比较困难和缓慢。但不能否认的是,这种模式是受农民衷心拥护的,代表了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方向。

农业产业化与合作制的结合,既能完善外导型产业化经营模式,又能促进内生型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其效应明显,意义深远。

就外导型的产业化经营模式来说,产业化与合作制的结合方式之一,就是龙头企业吸收农户入股,组成股份合作制的龙头企业。在这种经营模式中,部分入股农户代表进入了董事会和监事会,参与企业经营的决策和监督,能够维护农民利益,使农民也能按投入的资金和交售的产品来分享一体化经营的利润,从而达到产业化经营的双重目标。这种方式可能是对外导型产业化经营模式进行改造和完善的比较好的途径。但应注意的是,如果向龙头企业参股的农户太少,农民在企业决策中无足轻重,那么企业侵蚀农户利益的现象仍难避免。

外导型产业化与合作制结合的方式之二,就是龙头企业引导农户办合作社,形成“公司+合作社+农户”模式。在外导型产业化经营模式下,龙头企业要与千千万万个分散的农户打交道,其交易费用是高昂的。对于因市场波动而发生的农户毁约现象企业往往无能为力。因此,有的龙头企业为稳定自己的原料来源,降低交易成本,就采取引导和扶持的办法,帮助农民组织起来,办合作社,龙头企业与合作社可以用合同契约关系或股份合作关系相连接,这样对于龙头企业和农户来说,都是十分有益的。龙头企业可以降低交易费用,稳定原料来源,农户可以避免市场风险,并提高与龙头企业的谈判地位,从而有可能分享农产品加工和销售环节的利润。这也是一种比较好的改造和完善外导型产业化经营模式的途径。特别是合作社与龙头企业通过股份合作方式的联合,则更为理想一些。

内生型的产业化经营模式,是建立在合作制已有一定发展基础之上的。内生型的产业化与合作制结合,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是合作社独立兴办龙头企业。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农村合作社,为提高农业的比较效益,可以采取集资、入股等办法,兴办自己的加工、运销等龙头企业,从而实现农产品的加工增值,获取一体化经营中的利润。这种模式是产业化与合作制相结合的最为理想的模式。它的特点就是龙头企业不是外部的,农民可以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说了算。龙头企业除了留出企业发展的公积金和公益金外,其余可由入社农户分享。这种模式操作起来也比较简单,没有十分复杂的利益分配关系。

二是几个合作社联合兴办龙头企业。有不少农民自组织的合作社规模较小,实力较弱,资本积累慢,单纯兴办龙头企业十分困难,这样就由几个合作社联合起来,共同兴办龙头企业。这种“合作联社+公司”的模式也是产业化与合作制相结合的比较理想的模式。它的特点在于,龙头企业的建立是以股份制的方式进行的,有着比较严格的管理方式,分配方式也比单独的合作社办龙头企业复杂一些。但这种模式只要操作得好,仍然大有发展前途,农户也可以分享一体化经营的收益。

三是合作社向外来的龙头企业参股。在现有合作社规模和实力较小,而又有现成的龙头企业存在的地方,合作社可以参股的方式介入外来龙头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分配,从而形成合作社与龙头企业的共同体。这种产业化与合作制的结合,同时也是把外导型与内生型产业化经营方式结合起来的好形式。这种方式能较好地解决农民办企业资金、人才短缺,管理经验少的矛盾,使合作社尽快走上产业化经营之路。

除上述几种比较典型的模式外,实践中还出现了诸如专业协会办龙头企业、龙头企业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专业协会、农户集资直接创办股份合作制的龙头企业等形式,也都是产业化与合作制相结合的有益探索。应该说,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只要有利于农业比较效益的提高,有利于农民收入的提高,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都应该大胆尝试,大胆探索,并认真总结经验找出规律。

四、农业产业化与合作制结合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农业产业化与合作制的结合作为近几年农村改革与发展过程中的新探索,难免在运作过程中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表现是:

(一)合作经济组织发育缓慢,不能适应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需要。近年来,我国各地农业产业化发展很快,但绝大多数都是外导型的产业化经营模式,只有很少是内生型的。这主要是各地合作经济组织发育比较缓慢,无法为产业化发展提供组织载体,同时也使农民在产业化经营中无法确立起主体地位,并分享农业一体化经营的平均利润。合作制发展缓慢的原因,一是在农村干部和群众中仍有“恐合症”,怕走50年代合作化的走路,搞不清新型合作制与过去的合作化和人民公社体制的区别;二是缺少政府的引导和社区的有效组织。其结果是龙头企业与基地和农户无法建立紧密的联系,同时也制约了产业化本身的发展。

(二)外导型产业化经营中公司与农户或合作经济组织结合存在着体制障碍。要提高农户在产业化经营中的地位,使外部龙头企业与农户的结合更加紧密,向股份合作制发展是最佳选择。但在实践中,由于龙头企业属于不同的部门所有,又有着自己独立的利益,因而与农户或农村其它合作经济组织建立股份合作关系的动力不足,态度不积极,而且越是企业的规模大、层次高,对当地农户的依赖程度越低,在交易中的谈判地位越高,实行股份合作制更加困难。有的龙头企业不愿意吸收农户或合作经济组织入股和参与企业经营决策,有的龙头企业即使吸收了部分农户或合作经济组织入股,农户或合作经济组织也很少有在生产经营和分配决策中的发言权。因此,公司与农户的利益连接难以紧密,农户在产业化经营中的地位难以提高。

(三)内生型产业化经营中外部龙头企业与内部龙头企业的竞争问题。在合作制发展比较快的地区,如山东莱阳等地,内生型的产业化经营模式业已出现,产业化与合作制的结合得到了较好的体现。但是在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如合作社或合作社联合创办的龙头企业,往往会产生与原有的外部龙头企业的产品同构现象和市场竞争问题。由于外部龙头企业一般创办较早,实力雄厚,在人才、管理和市场竞争力方面优于合作社办的企业,因而内部龙头企业很难成长起来,在竞争中往往处于不利地位。解决矛盾的比较理想的办法是实行联合,但在联合中如何保证农户和合作社的利益,又是一个棘手的问题。

总之,不论什么类型的产业化经营模式,在产业化与合作制结合上都会碰到一系列问题,因此,需要努力探索,在实践中寻求解决的办法。要积极推进产业化与合作制的结合,应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要提高认识,大力推进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在我国,要解决分散的农户进入市场难,保护自身利益难的问题,就必须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大力发展农村新型的合作经济组织。国内国际的实践和经验都证明了这一点。对此,必须提高认识,弄清新型合作经济与过去合作化和公社体制的区别,把推进合作制发展摆上日程。建立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不仅农业产业化发展快的地区需要,农业产业化发展慢的地区也很需要。后者可以通过发展合作制来推进内生型产业化经营的发育和成长,从而一开始就能较好地实现产业化与合作制的结合,实现产业化经营的双层目标。这可能是一条更为正常的和理想的道路。

第二,要更好地发挥政府的组织协调作用,为产业化与合作制的结合创造条件。从产业化与合作制发展较快的地区看,政府的组织引导和协调作用不可忽视。由于目前我国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太低,单靠内部的自组织力量来推动农业和农村的制度变迁是非常困难的。这就需要借助外部的力量,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的组织引导和协调。无论是龙头企业的培育、扶持,还是基地的建设,是合作经济组织的构建、规范,还是各方利益关系的调节,都需要政府发挥作用。特别是在促进产业化与合作制结合上,政府更要发挥好组织引导和协调作用。

第三,要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促进产业化与合作制的有效结合。正确处理利益分配关系是产业化与合作制能否实现有效结合的核心和关键。在龙头企业与农户是不同利益主体的条件下,合作经济组织一方面要作为农户利益的代表,通过谈判与龙头企业达成合约,建立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分配机制,另一方面又要搞好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的二次分配,使农户的利益得到保证。这其中要特别加强各环节之间的合同契约的管理,充分利用经济的和法律的手段,确保合同契约的履行。同时也要加强股份合作制企业和合作社内部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章程、制度,使之逐步规范化。应当指出的是,产业化与合作制不论采取什么样的结合方式,都要把保护农民利益放在首位,唯其如此,才能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保证结合的成效和持久。

收稿日期:200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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