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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经济史学家J.H.克拉彭曾赞赏地引证古斯夫·施莫勒的一句名言:从1500年到1850年,当时欧洲的重大社会问题就是农民问题。施莫勒的这句话对于现阶段的我国来说也依然是再适合不过的。欧洲成功地解决这一问题的道路是实行城市化,农村人口大规模地向城市、向非农产业转移。这样一条道路能否适合于我国?主流经济学家们的答案是适合,而且舍此别无选择。但我们给出的判断正好完全相反。
由此所涉及的问题是:1.在乡村过剩劳动力全部转入城市的条件下,未来时期我国城市究竟需要接纳多少人口?2.乡村人口大规模地流向城市在经济上是合理、可行?3.我国乡村是否存在继续承载大规模人口的能力及潜力?如果说存在,那么实现这种潜力的条件是什么?
一、乡村过剩劳动力完全转入城市条件下的人口转移规模
截止到2002年底,我国总人口为128453万人,其中乡村人口93502.5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72.79%;城市人口34950.5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27.21%;同年底,全国城乡就业人员和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合计74510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58%。其中乡村就业人数48526.9万人,占全国城乡就业和城镇登记失业总人数的65.13%。
假定未来一个时期全国的人口自然增长率稳定在7—8‰之间,按7.5‰计算,发展到2015年时,全国总人口预计141560万人左右;如果劳动力资源数占全国人口总数的比重达到67.5%,则届时全国劳动力总人数为95560万人。
再假定现有以耕地农业为主导的农业生产结构模式基本维持不变,在此条件下,由于农业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到2015年前后,我国农林牧渔业所能够容纳的乡村劳动力总人数将不会超过1.25亿人。另外,假定乡村其他产业包括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仓储及邮电通讯业、商饮服务行业等(统称“乡村非农产业”)从现在起平均每年按3%的速度递增,那么到2015年前后可望容纳乡村就业人口大致为2.43亿人。上述2项就业人口合计3.68亿人。
按照乡村剩余劳动力全部转入城市就业的设定条件,到2015年时,我国城市的劳动就业人口总数将达到58760万人,占全国劳动力总人数的61.5%,比2002年全国城镇就业人口数净增33980万人,增长1.37倍。平均每年递增6.87%,年增加量从1700万人/年(起始年)扩大到3760万人/年(最后一年);同期,全国城市总人口将达到87050万人,占全国预计总人口的61.5%,同2002年相比净增52100万人,增长1.49倍,平均每年递增7.3%,年增加量从起始年的新增2540万人逐步扩大到最后一年新增5740万人。
二、由农民到市民的转变需要支付高昂的成本费用
社会经济结构由以农村经济活动为主过渡到以城市工业及劳务服务为主导的有效转变,必须以城市建设的大量投入为前提。城市建设的这一费用投入,从新增人口及劳动力的岗位配置角度考察,至少应包括以下方面的投入:
1.城市新增人口的生活空间建设投入。从城市居民的人均建设用地角度看,我国目前全国特大型城市的人均建设用地为97.9平方米/人,大型城市为100.3平方米/人,中型城市是118.8平方米/人,小型城市146.0平方米/人。按照科学、合理、经济、节约的用地原则,我国城市平均的居民人均建设用地控制在90~125平方米/人范围内是比较适当的,其中居住用地30~35平方米/人,工业用地20~25平方米/人,公共建筑设施用地8~15平方米/人,商业设施用地5~8平方米/人,仓储设施用地5~10平方米/人,城市道路建设用地15~20平方米/人,公共绿地7~12平方米/人。为完成上述建设,按照我国目前价格水平条件下的现行工程造价测算,不包括土地本身的费用,每新增1名城市居民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大致为5.18~7.15万元人民币。
2.城市新增劳动岗位的投资费用。从我国目前的相关情况看,全国全部国有和规模以上非国有工业企业平均每个从业人员按固定资产净值计算的资产装备率为10.75万元/人(2002年);限额以上的批发零售贸易业和餐馆业的从业人员人均固定资产净值,根据对大连市的调查数据,分别为21.76万元/人和8.01万元/人。由此大致可以推断出,在城市每增加一个新的就业岗位所需要的固定资产投资,剔除土地及房屋等固定费用后,至少应在7~8万元人民币以上,加上适量的流动资金投入,大致为9~10万元/个。
3.城市居民日常生活与乡村比较的超额负担费用。即在中等生活水平条件下,城市居民同乡村居民的日常生活费用支出比较需要,额外增加的那一部分费用支出。包括由城市公共财政负担分摊到个人头上的城市日常营运及其管理费用,及城市居民的各种消费补贴费用支出,和由城市居民个人负担的额外费用支出。根据相关统计资料和调查结果,按照现有城乡居民的平均生活及价格水平测算,每人每年的这一部分额外费用支出大致为5400~6000元人民币,其中个人负担70%左右(3780~4200元),公共财政负担30%(1620~1800元)。
上述3项费用全国总计,依据前述预计的城市化速度及其城市新增人口和新增劳动力的数量规模,未来时期我国每年因新增城市人口所需要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起始年为13160~18160万元,最后一年为29730~41040万元人民币,城市日常生活额外增加的费用负担起始年为1370~1520万元,最后一年为3100~3440万元人民币;因城市就业人口增加,为实现充分就业每年所需要投入的岗位配置资金起始年为15300~17000万元,最后一年为33840~37600万元人民币,3项费用合计从起始年的29830~36680万元,逐步扩大到最后一年的66670~82080万元人民币。起始年的费用投入相当于2002年全国国内生产总值的29.13~35.82%。之后,若要保持该比重不再提升,那么国内生产总值的年增长速度就必须不低于6.4%。如此巨大的一笔城市化成本费用支出,对于中国这样一个财力有限的发展中的农业大国来说,不但是一道莫高的门槛,而且是否必要和可行也是值得考虑和分析的。
三、乡村经济的人口负载能力及其发展潜力可能比一般的预计要高、要大
如果换一个思路,从我国所拥有的农业资源禀赋情况看,全国耕地面积根据1996年的普查数字为13004万公顷,除耕地外,还拥有荒地面积10800万公顷,林业用地26329万公顷,草地40000万公顷,以及内陆水域及海水可养殖面积935万公顷,含可养殖水面在内的非耕地农用土地总面积合计达78064万公顷,为现有耕地面积的6倍多。对于这一部分宝贵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我国至今仍然处于高度落后的状况。2002年,全国按当年价格计算的农林牧渔业总产值中,农业(即耕地种植业)总产值的所占比重即达54.51%,由于我国牧业产值的80%以上来自农区耕地所生产的初级产品,因此,全国耕地农牧业总产值占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的比重更是高达79.2%以上,非耕地林牧渔业总产值的这一比重仅占20.8%不到,其中林业用地和草地林牧业合计的总产值为2724.42亿元人民币,占农林牧渔业产值的9.95%;单位林业用地及草地面积的林牧业产值收入为410.7元/公顷(合27.38元/亩),仅相当于单位耕地面积农牧业产值收入16683.5元/公顷(1112.23元/亩)的2.46%,其中单位林地面积的产值收入392.5元/公顷(26.2元/亩),单位草地面积的产值收入422.7元/公顷(28.2元/亩)。
假如对耕地农业的种植结构进行有效的调整,同时加大对非耕地土地资源的开发与利用,从而改变现有过于单一的农业产业结构。据对辽宁省耕地种植业结构调整的分析研究及其结果估算,按照所设计的结构方案,从现在起开始进行调整,经过3~5年的过渡调整期,到2010年前后,全省耕地种植业有望实现的产值收入可比2002年增加1.15倍以上,耕地畜牧业产值接近耕地种植业的产值总量水平,两项产值合计即可相当于2002年辽宁耕地农牧业总产值的2.5倍,单位耕地面积的农牧业产值收入可望达到5.1万元/公顷(约3400元/亩)。按照该标准测算,到2015年前后,如果全国的现有耕地资源能够保持在10000万公顷左右,则有望实现的耕地农牧业总产值即可达到51000亿元人民币。与此同时,如果非耕地土地资源(包括林业用地、荒地、草地和可养殖水面)的有效利用率达到80%以上,被利用部分的非耕地单位面积产值收入平均达到单位耕地面积农牧业产值收入的25%左右,即12750元/公顷(合850元/亩),则全国非耕地林牧渔业总产值可望达到79610亿元人民币。届时,全国耕地农牧业和非耕地林牧渔业总产值合计可望达到130610亿元人民币,中间消耗比重按2002年的41.15%计算,全国农林牧渔业的增加值可望达到76860亿元人民币。农产品加工业增加值与农林牧渔业增加值之间的比例关系达到2.5:1(发达国家的这一比例目前已达3.0:1),其中农产品增加值的1/5在乡村实现,则乡村的GDP总量(不包括交通运输、建筑、邮电通讯及商业服务等行业)可望达到115290亿元人民币。乡村人口的人均GDP按14580元(相当于全国人均GDP目标水平18230元的80%)计算,则全国乡村可容纳的农业及乡村工业人口总量为79070万人,加上农村其他产业发展的人口容量,全国乡村的总人口容纳量可保持在86500万人以上,占全国预计总人口的61.1%,不但可以从根本上缓解乡村人口大规模流向城市而造成的巨大压力,还可以因为农业的有效发展进而形成巨大的社会、经济效应。
四、乡村经济的有效发展需要人才及资金加以保证
现在的问题是,乡村经济主要是农林牧渔业的前述目标预期能否真正达成和实现?从纯科学技术角度看,是可以肯定的,具有充分的切实保证。主要的困难不在技术本身,而是乡村农业人才的严重缺乏和农民科技文化及市场营运素质的严重低下,以及乡村产业建设与经营资金的高度短缺。
就乡村产业特别是农林牧渔业的建设与经营资金情况看,国家财政用于农村部分的支出一直与农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有的重要地位及其作用极不相称。1998~2002年平均全国财政用于农业部分的支出仅占财政总支出的5.1%。其中,1998年为5.14%,1999年5.11%,2000年4.92%,2001年5.09%,2002年5.24%。2000年,国家财政用于农业部分的总支出为1298亿元人民币,同年的农村税收总量却高达1359亿元人民币,财政的农业投入与农村税收相抵后,政府不但未对农村建设投入一分钱,相反还从农村拿走了61亿元人民币。在金融方面,截止到2002年底,全国农业贷款余额为6884.6亿元人民币,仅占银行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的5.24%,比同年全国GDP中农业增加值比重低9.26个百分点。据央行官员估计,目前全国邮政储蓄金额的70%来自农村,至少有高达4000多亿的农村资金被流向城市。农村信用社的农转非现象更为突出。截止到2002年6月末,全国农村信用社的各项存款余额为18673亿元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为13595亿元人民币,其中对农业的贷款余额只有5511亿元,仅分别占农村信用社存款总额的29.5%和各项贷款余额的40.5%。对河南、山东、浙江农区的调查结果表明,这些地区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总额只是相当于其城市个人住房贷款的一半左右。山东省日照市农村信用社系统最大的10户企业贷款户中,7户为非农企业,贷款余额高达1.7亿元人民币。
为有效地改变农村和农业资金严重短缺的不合理现象,国家应采取以下两项重大措施。
一是扩大和增加对农业的财政支出。有关农业生产的基本建设、农村道路、桥梁等公共设施和农村生态环境建设资金应该如同城市一样,列入国家及地方财政预算,主要由财政投资而不是完全由农民投资。在这个问题上,日本和欧盟及其成员国的做法是很值得我国引以仿效的。1998年日本农林水产省用于农业生产基本建设及农村生活环境建设的投资额达10840亿日元(折93.9亿美元),1999年进一步增加到10910亿日元(合106.5亿美元),平均每年每个农民的受益额达2165美元。我国也应该这样做,而且有条件这样做。用徐祥临教授的话说,就是由农民干活,由国家向农民发钱。
二是加大金融的支农力度,放宽对乡村产业特别是农林牧渔业的贷款条件限制,同时加强政府对银行金融机构农业贷款总量的保证性干预。巴西的法律就规定,所有商业银行吸收的存款,其25~30%必须用于农业项目贷款,同时实行低息,农贷利率最大不得超过年8.75%,而一般商业贷款利息率则为年16~25%,前者比后者低48~67%。我国银行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余额截止到2002年底即已达17.09万亿人民币,如果其中的1/4能够流向农业领域,那就意味着农业的贷款余额可高达42680多万元人民币,平均每个乡村劳动力可分摊到8000多元贷款,用于发展农业生产,其效果是可以预见的。
综合上述分析,为解决我国业已形成并趋于严重的农业及农村大量过剩的劳动力就业的巨大压力,大规模地向城市、向非农产业转移未必是一种经济的、合理和可行的选择。同样地,按照“离田不离土、离土不离农”的基本思路,积极调整农业和农村的产业结构,加大对非耕地农业的开发及支持力度,未必就不是一种理想的最佳选择。如果国家能够将农民变成市民所花费的社会总成本的1/4甚至1/5或1/6通过适当的途径注入农村,同时改变农村专业人才缺乏和农民素质低下的落后局面,那么其效果就将是十分显著的,是目前有关城市化建设的任何方案设计所不能与之相比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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