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教师培训改革现状研究_大学课程论文

台湾教师培训改革现状研究_大学课程论文

台湾地区师资培育改革现况之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台湾地区论文,现况论文,师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台湾地区自从1987年7月16日“解严”以来, 社会发展日趋多元开放,面对着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对传统教育的冲击,台湾“立法院”于1994年2月7日颁布了“师资培育法”,从此师资培育由一元化走向多元化。改变了传统师资培育由师范校院负责的方式。本文谨就1987年之后台湾地区在师资培育方面的改革情况、由此产生的问题及其解决策略作一概括分析,并略述浅见。

一、台湾地区师资培育的改革

(一)政策与法规方面

1994年以前,台湾师资培育皆采用一元化、公费、分发、中小学教育分流培养政策,自1994年“师资培育法”通过后,政策有了很大的转变。“师资培育法”全文共计20条,其重点包括:

1.职前师资培育由一元化转为多元化。“解严”后台湾社会趋向多元,教育自由化、教育公平化、教育机会均等的理念成为众所瞩目的焦点,独占的师范教育在利益均分的原则下逐渐松动,台湾的师范教育从此步入多元的新世纪,一般大学亦可设立教育学程培育师资。自1995年8月至1996年8月台湾“教育部”依“大学校院教育学程师资及设立标准”规定,已核定28所大学设立教育学程班级,共有学生2790名。

2.以完全公费转为以自费为主,公费为辅。“师资培育法”规定,师资培育以自费为主,兼采公费及助学金等方式实施,“公费生以就读师资类科不足之学系或毕业后自愿至偏远或特殊地区学校服务学生为原则”。由是观之,“师资培育法”一方面改变了过去以公费为主的制度,一方面亦使得公费生名额不再限于师范校院。同时新的办法对特殊教育类科采取公费制度,鼓励大学生投入特教行列。

3.中小学教师培育由分流转向合流。“师资培育法”第4 条规定:“师资及其他教育专业人员之培育,由师范校院、设有教育院、系、所或教育学程之大学校院实施之。前项各校院之教育学分及课程,应针对中等学校、国民小学、幼稚园及特殊教育师资类科之需要,分别订定”。这样,同一所大学只要相关条件能够配合,可同时开设幼儿教育、小学与中等教学课程,另外政大计划加开小学教育学程。由此可见,幼稚园、小学与中学教师开始有走向合流培养的趋势。

4.师资培育、分发与任用不再合一。“师资培育法”及“教师法”通过后,不论是师范校院或一般大学修过教育学程的毕业生,均需到各校教师评审委应征,因此师资培育不再保证教师的分发与任用。

5.实习与检定趋向专业化。新法规定欲担任教师者必须经由初检→实习一年→复检的过程,方能取得教师资格,这一措施显然是有意改变过去不重视教育实习的弊端。

6.加强在职进修。进修是一种权利,也是一项义务,由于时代变迁及知识膨胀,身为教师者更需不断进修。“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及幼稚园教师在职进修办法”规定:“教师在职期间每一学年须至少进修18小时或一学分,或5年内累积90小时或5学分。”

(二)职前教育方面

1.招生的改革。台湾现行各级学校的入学招生以联招为主统一考试,统一分发。从以教育多元化的视角来看,联招却带来太多不良的影响。

联考只用少数的科目来评量考生的能力,而招生则完全依据考试的成绩与志愿,如此则考生表现的评量只能限于部分的智育领域,其它的表现显然无法顾及,学校教育发展因而受阻,甚至遭到扭曲。分发又以成绩高下为准,志愿顺序为辅,学校(或学系)的排行与学生兴趣志愿的窄化,两者之间的恶性循环于焉造成。成绩至上的设计,影响所及,分分计较的心态自然形成,致使考试与教学都过分注重制式答案的追求,学生养成不良的读书态度与习惯,视野也无法扩展。

因此台湾“行政院教改会”1995年提出下列改革建言:

(1)为达到适才适所的境界,又不扭曲学校的教育, 入学制度的设计应参考下列要点:

①扩大招生名额并非是最好或唯一解决升学竞争的方法;

②多元考量学生的各种表现;

③招生办法应采多元化设计;

④入学制度设计应顾及公平性的维持与达成;

⑤入学制度的设计应协助教育理念的实现。

(2 )发展分类分科各种测验期使高等教育机构入学制度有根本的变革。

所以,台湾由1994年起研究改革大学联考招生制度,采取推荐甄选,预修甄选及仍在研究中的改良式联招。这种新的大学招生方法,避免了过去“一试定终身”的僵化体制。

2.公费的改革。在公费制度的改革方面,“师资培育法”通过以后,师范生从完全公费到目前的“自费为主,公费为辅”的制度,有了很大的变化。依“师资培育法”第11条第3 款之规定所制定的“师资培育自费、公费及助学金办法”,于1995年6月14日公布,全文共计18条, 主要的规定包括:

(1)对就读师资类科不足之学系, 或毕业后自愿分发至偏远或特殊地区服务的学生才能给予公费。

(2)师资培育公费由“教育部”编列预算支应。 公费项目包含学杂费、书籍费、制服费、住宿费、生活津贴、教育实习参观等费用。

(3)公费生于修毕师资职前教育课程后4年内,未依规定取得教师证书者,应一次偿还受领之公费。

(4)为奖励家境清寒或成绩优异之自费生, 得设立师资培育助学金。前项助学金,公立学校由大学校院自行编列预算支应,私立学校由“教育部”按年度编列预算酌予补助。

3.课程的改革。台湾地区于1993年起实施新的师范校院课程。

在新的教学计划中,师大的普通课程修订为国文领域,本国历史领域,通识课程等合计28学分,各校可自行就各领域开课。

专门课程分必修和选修。必修科目需依照“教育部”颁布的“各学系必修科目”开课。目前各系必修约50学分,其余为选修科目。学生也可以选修辅系,以培养第二任教专长。

师范学院自1993年8 月起实施的普通课包括“大学共同必修科目”及部分“师范学院各学系必修科目”,分为语文学科、社会学科、数理学科及艺能学科等四类,并减少学分数。

教育专业课程1993年8月以后入学者减修4学分。

专门课程1993年8月以后入学者增为38学分, 各学系学生至少应修毕20学分,其余学分可跨系(组)选修。

另外于1995年在一般大学新设教育学程,其中中等学校教师教育学程共26学分,必修科及学分(采学科领域)计12学分,其中包括:

(1)教育基础课程4学分:从教育哲学、教育心理学、教育社会学、教育人类学等科目中修习二科。

(2)教育方法学课程4学分;从教学原理、班级经营、教育测验与评量、辅导原理与实务等科目中修习二科。

(3)教育实习课程4学分:分科教材教法、教学实习。

选修科目及学分采计14学分,由各校依其师资及发展特色自行开设。

必修科目中未修习者优先列入选修。

国民小学教师教育学程:共40学分;

幼稚园教师教育学程:共26学分;

特殊教育教师教育学程:共40学分。

(三)教育实习及资格检定方面

1.教育实习的改革。

台湾地区1979年所公布的“师范教育法”规定,师范校院结业生于修完职前教育课程后必须实习一年才能取得毕业证书成为合格教师。此一规定实施多年以来,仍然有一些问题,包括:

(1)一名教育实习指导教授, 要巡回全岛同时辅导数十位实习教师,常有力不从心之感。

(2)实习教师占了实缺,领有全薪,而且是独立教学, 全然不符合“实习”之真谛。

(3)对于实习教师的评鉴作得不够严谨,几乎是全数过关, 少闻有被淘汰者。

(4)除了附中、附小之外, 对一般供作实验的学校和担任实习指导的教师之选择,并未建立一套严格的标准。

为了改革以上缺点,1995年所公布之新法规定欲担任教师者必须通过证检,实习一年及复检的过程,方能取得教师资格。

台湾“教育部”于1995年12月22日举行“部厅局”主管会报,研商“师资培育法”公布后发给有关实习教师实习津贴问题,现阶段将依下列结论办理:

(1)应届师范校院结业生及一般大学校院教育学程毕业生, 通过证检合格依规定实习者,发给实习津贴,其标准依照师范校院公费生公费待遇项目办理。现行标准为平均每人每月新台币7683元,已支领固定待遇者,不得重复领取实习教师津贴。

(2)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应调查下年度中小学教师出勤状况, 了解代理教师机会,由“直辖市、县市”公开甄选实习教师为代理教师。目前代理或代课教师每月薪津约为新台币38000元。

(3 )师范校院及一般大学校院培育之国小教师仍不敷国小教师缺额时,由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介聘实习教师为代理教师,依规定进用。

(4)私立中小学得依规定接受实习教师、代理教师, 唯应依规定公开甄选。

2.资格检定的改革。

以往中小学教师之登记依其任教之阶段分别符合中小学教师登记及检定办法之规定者,由学校通知教师于到职后三个月内检具证件,经由服务学校报请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审定后,发给教师登记或检定合格证书。经登记或检定合格之教师,脱离教学工作连续达十年以上者如重任教师时,必须重新申请登记或检定。新法改为凡修毕师资职前教育学程,其课程符合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及幼稚园教师教育专业科目及学分对照表及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及幼稚园教师本科系及辅系对照表之规定者,拟任教职,依下列规定办理初检,初检合格者,由“省市政府教育厅局”核发实习教师证书:

(1)岛内毕(结)业生:由其所属师资培育机构造具名册, 向师资培育机构所在“省市政府教育厅局”申请初检。

(2)岛外毕业生:申请人检具申请表, 学历与经历证件及成绩单(或学分证明书)向户籍所在地之“省市政府教育厅局”申请初检。

取得实习教师证书,应配合其检定之教育阶段别、科(类)别参加教育实习一年,实习成绩合格者,由师资培育机构造具名册,函报教育实习机构所在地之“省市政府教育厅局”复检合格后,转报“教育部”发给合格教师证书。

经登记或检定合格之教师,未曾担任教职或脱离教学工作连续达10年以上者,应重新申请资格检定及参加教育实习。但其未担任教职或脱离教学工作期间,系担任教育行政工作者,不在此限。

二、师资培育改革之后面临的问题

(一)政策与法规方面

1.师范校院的经营面临困境。当念不念师范校院都有机会当老师时,学生选择师范院校各科系就读的意愿已不强,学生素质难免受到影响。同时师资培育多元化之后,有不少人认为教书不需要专业。这样易使人以为学师范的就低人一等。另外师范院校要自筹经费也困难重重。

2.教育学程的设置不易管理。师资培育多元化后,各大学纷纷开设教育学程,大学生选修教育学分已蔚为风潮,教育当局难以管理。

(二)职前教育方面

1.招生方面。台湾地区师范校院之新生大部分是来自大学联招。由于联招主要是以考试成绩之总分为录取依据,很难顾及学生之兴趣与志愿,因而录取后便发生学生动机低落或毕业后不愿意服务教职而要求退还公费之事。

2.公费方面。新的公费制度降低了某些清寒且优秀的学生就读师范院校。从1995年、1996年、1997年的大学联招志愿成绩排行榜不难发现师范院校科系排名有大幅滑落的现象,其中又以师范院校招收自费生的科系为最。

3.课程方面。过去的师范校院所开之专业教育课程,其主要缺点有:(1)科目多而杂,缺少统整性与重点;(2)重理论而轻实务; (3)具有理论基础及实务经验之分科教材教法和实习指导教授难觅; (4)师院之分科设系,不符合多数小学包班制之实际需求。

本来上述这些缺失,可用新设教育学程的机会加以大幅度的改善。遗憾的是,台湾“教育部”竟然违背“师资培育法”第4 条:“……教育学程系指大学校院所规划,经教育部核定……之规定,不但硬性规定各类教育学程之总学分,最低必修学分、学科领域,甚至还进一步明定科目名称及学分数(必、选修均为2学分)”。 这不仅违背了“师资培育法”之规定,而且严重妨碍了师资培育课程多元之实现。

(三)教育实习及资格检定方面

1.教育实习方面。新法看起来好像不错,但是尚未实施,台湾“教育部”已先行退缩。依新法规定中小学教师有缺额时,可经公开甄选实习教师担任代理教师职务。同时实习办法第34条又规定:代课、代理教师累计满二年,并修毕师资职前教育课程者,得以其代课、代理年资,折抵教育实习一年。这一决定,台湾“教育部”无异自毁立场,与原先规划师资培育法时要求落实教育实习与检定的精神完全背道而驰。其理由包括:(1)代理教师月全薪38000元与实习教师津贴7683元相差甚大,必然造成实习教师心态上的不平衡。(2 )依教育实习办法规定中学实习教师每周教学时间不得超过12节,国小实习教师每周不得超过16节,而合格教师每周上课时数远超过这一时数。(3 )依教育实习办法规定实习教师上课时,必须有具有经验之老师在旁指导,由实习生担任代理教师违反了此一规定。(4)代理教师比照临时约雇人员, 请事病假需按日扣薪。而实习教师按规定必须按期提出报告。返回原毕业大学参加研习和座谈,请假恐有困难。

2.资格检定方面。现行检定办法最大的缺失在于初复检方式不能确保教师质量。严格说来,检定一词,除指审查学习经历等证件外,尚需考试。新颁布的“师资培育法”虽对教育资格之取得,订有须经初检→实习及格→复检之条文(见“师资培育法”第7、8条),但1995年8 月9日经“立法院”通过之“教师法”第6条中则明订:初检采证件检核方式。至于复检则在第7条中规定:“复检工作之实施, 得授权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成立县市教师复检委员会办理。具有下列各款资格者,得申请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资格之复检:一、取得实习教师证书者。二、教育实习一年成绩及格者。”此一规定背离了“教育为一专业”之精神,而且衡诸以往各师范院校“对于教育实习未善加品管”的作风,令台湾人对于“师资多元化是否必然会带来师资素质之专业化”不敢寄予厚望。

三、解决策略

据研究者归纳,台湾学者针对以上问题,提出如下解决策略。

(一)政策与法规方面

1.师范院校可联合办学。台湾师范院校(尤其是师范学院)规模都不大,在一般大学也可以开设教育学程以及师范生不再享有公费与分发保障后,经营上必须面临转型。师范学院可考虑数校联合办学或与附近大学合并。师范大学可研究改为综合大学之可行性。

2.开放大学教育课程的设置。面对大学生强烈要求修读教育学分一事,教育当局不能再以威权管制心态来核定各校设置教育学程之班级与人数,不妨采取自由开放措施由市场供需去决定。

(二)职前教育方面

1.招生方面。

师范院校之招生与甄选,应扩大师范校院之“推荐甄选”名额,并调整招生方式,以招收具有从事教育工作性向之学生;同时对于申请选修教育学程之学生,应予以试探:包括学科(如教育导论)教育性社团活动之机会,并施以兴趣、性向、人格等测验。

2.公费方面。

(1)改公费制度为奖、贷学金制度,并按学生成绩评定, 鼓励学生用功读书,以改革原本公费“人人均等”的弊端,对学生较具激励作用。

(2)对在边远地区或担任特教工作之教师, 则在服务期间之待遇上给予特别津贴,但回原籍服务者不能领取。

3.课程方面。

(1)师范院校课程:师范院校课程应依《大学法》之精神, 给予各校弹性自主的空间,同时减少必修科目及加强师范性课程。

(2)教育学程课程:①教育学程课程之规划与设计、应依法、 依学(理)回归给各校,教育当局只负“核定”之责。目前所订之“大学校院教育学程师资及设立标准”,应即依此原则检讨修订。②教育学程课程之设计应以“并行递增”式为主,即普通、专业和专门教育同时并进,唯专业教学之比重应随年级而增加。

(3)宜鼓励各校同时开设两类以上之课程, 如中学课程+小学课程,小学课程+幼儿教育课程,并准许学生同时选修两类课程,借以促进各阶段教育之交流与衔接。

(三)教育实习及资格方面

1.教育实习的改善方面,下列措施可提供参考:

(1)实习教师之名额与甄选办法由各校自订。 若受限于生活津贴预算之编列,则教育当局只拨给各校核定人数之金额,超过部分由各大学、实习学校和学生自行协商,订出适当办法。

(2)应积极实施与推广“临床教授制度”。

(3)对于实习指导教师,应给予种种优惠,如减少教学时数, 给予津贴,免费参加大学之进修,借阅图书,甚至参与协同教学等。

(4)实施教师分级制,由高级教师指导实习教师。

(5)实习教师不宜担任代理代课教师。

2.资格检定方面。教师检定可加考笔试,以加速教师专业体系之建立及解决教师实习名额问题,其理由是:

(1)教育界常感叹教师不被人视为像医师、律师、 会计师般的专业,而专业化的重要指标之一就是专业考试。教师工作欲走向专业化,首先得像医师、律师、会计师般通过专业考试,取得专业证照,才能获得社会大众的信任与尊重。

(2)“教师法”第6条虽然规定教师的初检采检核方式办理,但检核并非不能考试。

(3)师资培育多元化后,各大学纷纷开设教育学程, 大学生选修教育学已蔚为风潮,在人数激增之下,将来实习机会可能难觅。既然如此,初检何不透过公开考试方式办理,一来可以“品管”教师素质,二来也可以建立教师证照制度,三是在僧多粥少的情况下,可避免人情关。这样一举数得,何乐而不为呢?

四、对我们的启示

遍查台湾师资培育之资料,可知台湾学者对大陆的教育已有多方借鉴。而台湾的师资培育之改革正好也给大陆一些启示:

(一)教育专业课程应增加此重

大陆与台湾地区在师资培育中均由一元化转为多元化。我们不但有独立设置的师范院校培育师资,另外在一般大学也设置了师资班;同时一般大学非师资班、夜大、函大、电大及自学考试中毕业的学生亦有不少担任教师者。教师队伍后继有人,这本是一种好现象。问题是:教育专业课程普遍开设不足。在本科师范院校,教育课程的比例较低,一般只占4%—6%的课时数,仅仅包括两门课:教育学和心理学(不包括教材教法研究或学科教育学)。而在一般大学的师资班、师专、夜大、函授、电大及自学考试中心的课程中,教育专业课程比例还要低。而有些非师范院校的毕业生,则完全没有学过教育课程,便匆忙上岗。这与台湾地区教育专业课程所占比例形成强烈反差。日本和美国的师范教育各类课程的比例中;教育专业课程分别达到15%、20%。显而易见,我们的高师教育忽视了高师生日后作为教师的条件性知识——教育学与心理学知识。研究表明,条件性知识是一个教师成功教学的重要保障。

(二)教育实习应延长时间

与台湾地区相比,中国大陆的实习时间过短,一般安排在最后一学年的上学期1—5周后进行,本科院校实习6周,专科院校实习4周。鉴于台湾地区以及世界各发达国家教育实习的经验,我们的教育实习时间应延长至半年或一年的时间。高师院校行政部门要给实习工作以足够的关注。建设好实习基地,要增拨实习经费,要配备高水平的有丰富经验的教师指导实习生,要在形式、方法、过程、控制、实习效果等方面借鉴医科院校学生的临床实习经验。

(三)要加强在职教师的继续教育

中国大陆的中小学教师存在着学历补偿教育,而忽视进修,研习教育的倾向,但继续教育不能与学历补偿教育等同。要突破学历教育的模式,突破陈规,才能有新思想、新格局。1、 对已达到学历要求的教师,应规定每年进修一定学分的课程;2、 继续教育的内容应与提高广大教师的素质相符,将其内容与教师实际的日常教育教学工作直接联系起来,使教师们闻其内容便产生一种迫切求知上进的内驱力。3、 要改变学历补偿教育时那种陈旧过时的教学方式,可采用讨论式、答疑式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充分发挥进修教师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其在获得知识的同时,掌握学习的方法,培养其口头表达、书面表达、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师范院校宜招收具有较强的任教意愿的学生

师范院校应注重招收中学生中具有较强的任教意愿、心向的学生。为培养一代名师以振兴国家,要对中学生进行任教光荣的宣导工作,为他们提供充分的师范教育信息。各中学应物色一些愿意终身从教,有较好的培养前途的学生,进行培育,增强他们对师范教育的认识,以促使其报考师范院校的理性决定。师范院校在录取新生时,在同等条件下,宜录取早期便有任教职志之学子。

(五)应制定更为完备的教育法规

具有较为完备的教育法律保证是台湾地区教育发展的特点之一。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大陆的教育立法有了很大的进展。我们虽然已有了“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教师资格条例”等,但还不够完备,极有必要就师资职前培育,职后进修,校长选拔与培训等方面立法,要有完善的立法制度和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在内的比较完备的教育法规体系,以保证教育工作的各方面都有法可依。并要在执法、普法、监督等各方面花大力气为之奋斗,真正作到依法治教,振兴大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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