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所有制论文,中国论文,国有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混合所有制经济提高到“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一中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的高度。混合所有制经济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指从整个国民经济的所有制结构来看,既有国有和集体所有等公有制成分,还有其他非公有制的经济成分,形成一种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格局;二是指从企业的产权结构而言,除了有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成分外,还有其他的非公有制成分,在企业的层面形成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状况。本文从第二层含义来讨论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混合所有制经济在中国发展的基本状况如何?为什么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基本路径是什么?国有企业在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时遇到的主要问题是什么?本文将就这些问题进行讨论。 一、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基本状况 混合所有制经济在中国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国家统计局按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将企业分为内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三大类。内资企业又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又分为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港澳台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等;外商投资企业分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等。在二级分类下面,有的还有细分。 在这些企业类别中,股份合作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其他联营企业、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基本上都是多种所有制资本混合的,也大量地存在着国有资本。为统计方便,本文将这些企业纳入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统计范围。 表1 2012年中国混合所有制工业企业有关数据 单位:亿元 资料来源:据《中国统计年鉴(2013)》整理 从表1可以看到,2012年,混合所有制工业企业数量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数的26.3%;资产占44.0%;主营业务收入占38.8%;利润总额占41.8%。按注册登记类型分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扣除国有、集体、私营、个体、港澳台商和外商投资外,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固定资产投资占33.9%;按注册登记类型分城镇就业人员中,扣除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企业外,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就业人数为5218万人,占城镇就业人员的14.1%;2012年我国企业税收总额为11.074万亿元,其中,混合所有制的公司制企业税收总额为5.1823万亿元,占47%(陈永杰,2014)。 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引入非公资本形成混合所有制企业,已经占到总企业户数的52%。2005-2012年,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通过股票市场发行的可转债,引入民间投资累计达638项,数额累计15146亿元。截至2012年底,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总共是378家,上市公司中非国有股权的比例已经超过53%。地方国有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681家,上市公司非国有股权的比例已经超过60%。2010年,“新36条”颁布以来,到2012年底,民间投资参与各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的交易数量的总数是4473宗,占到交易总宗数的81%,数量金额总共是1749亿元,占到交易总额的66%(黄淑和,2013)。2007年至2012年第三季度,中央企业通过改制上市,共从境内外资本市场募集资金约9157.5亿元(黄群慧,2013)。 截至2014年2月,中国境内上市公司共有2537家,总股本达到34223.220亿股,总市值达到236625.062亿元,其中,流通股本达30276.268亿股,流通市值达199927.294亿元,投资者开户总数为196953.360万户。在境内上市公司中,有着大量的国有控股、参股或集体控股、参股的混合所有制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外上市公司中,也有不少是国有控股的特大型企业,通过在境外上市,这些企业也成为混合所有制企业。在境内上市公司中,按总资产规模作为依据排名在前的,几乎全部为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 截至2012年底,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股本中,民间资本占比达到45%;而城市商业银行总股本中,民间资本占比则超过半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股本中,民间资本占比超过90%。1999-2011年,混合所有制经济对全国税收的贡献率是逐年提高的,1999年占11.68%,2005年占36.57%,2011年占48.52%(张卓元,2013)。 2012年,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中,混合所有制批发企业有20937家,占全部72944家批发企业的28.7%;年末从业人数占37.0%;商品购进额占43.7%;商品销售额占42.8%;资产占31.6%;所有者权益占39.0%;主营业务收入占42.6%;主营业务收入占32.3%。限额以上零售业企业中,混合所有制零售企业数占33.7%;年末从业人数占18.4%;商品购进额占51.5%;商品销售额占52.7%;资产占53.2%;所有者权益占52.7%;主营业务收入占51.8%;主营业务利润占50.7%。混合所有制连锁零售企业总店数占52.0%;连锁零售企业门店总数占60.6%;年末从业人数(2008年的数据)占71.2%;年末零售营业面积占76.2%;商品销售额占75.5%;商品购进额占74.4%。 2013年,中国大陆进入世界500强的企业数量达到了85家,其中,除了几家国有独资公司外,多数为混合所有制企业。 从以上列举的数据可以看到,混合所有制经济在中国早已是不争的现实,它已经对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国民经济中有着重要的地位。今天强调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强调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微观实现形式,除了提供制度合法性以外,还进一步明确了这种混合所有制的制度意义与高度,明确混合所有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主要组织形式和实现形式,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新的空间。同时,也能够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实行包括混合所有制在内的股份制改革,且这种多元投资主体的股份制改革不一定非要国有控股,也不一定只能进行增量改革,必要时国有资本存量也可以适当减持。 二、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正当性 既然混合所有制经济在中国是过去完成时和现在进行时,而不是将来时,为什么还要提出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其主要理由可能至少有以下几点: 1.对中国混合所有制经济提供制度的合法性 混合所有制经济并不是现在才提出来的一条改革路径。人们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讨论混合所有制经济或与混合所有制经济相关的一些问题。“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党的十五大报告就提出了“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的企业外,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重要的企业由国家控股”。党的十六大报告也提出“要适应经济市场化不断发展的趋势,进一步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指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 经过30多年的企业改革,企业所有制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原来那种只有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所有制结构早已经打破,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也早已形成。在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人们也一直在探索国有和集体所有等公有制经济如何适应市场经济的环境,与市场经济相兼容,也一直在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的有效微观组织形式和实现形式。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在国有企业中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主要是以股份制作为基本企业组织形式对其进行改造。在推进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多数国有企业在企业组织形式上进行了公司制、股份制的改革,尤其是大量的国有企业成了上市公司,也有不少国有企业在对外投资、设立新的企业时,吸收了非国有或非公有的股份,或人股了非公有的项目、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事实上已经大量存在了。实践表明,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基本经济制度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微观层面,公有制企业的所有制结构不可能都是单一的,非公有制企业的所有制结构也不一定是单一的,大量的是混合所有的。这种混合所有制的企业是能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的公有制有效微观组织形式和实现形式。明确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地位,为改革中大量出现与存在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提供了制度合法性。 2.更有效地发展公有制经济 “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这是就全国而言,有的地方、有的产业可以有所差别”。通过在微观层面发展混合所有制,比起单一所有制的国有独资企业,可以只用一定量的国有资本吸收、带动其他非国有的资本去扩大原有企业的生产经营、投资、技术创新,去实施建设项目,从而放大了国有资本的功能与力量。在公共建设的领域也是如此。举例来说,北京市国有首创集团和香港地铁公司共同投资建成的北京市地铁4号线,总投资150多亿元,引资46亿元(张卓元,2013)。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国有经济的主导或控制力、影响力,会通过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资本功能与力量的放大而体现出来,却不一定是表现在与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相比整体上比重的变化。 3.有利于改善公司治理 混合所有制企业一定是按《公司法》规范的多元投资主体的股份制企业,在这样的企业中,至少在形式上要严格按《公司法》要求,建立起规范的公司治理框架,其公司治理也要按《公司法》运转,从而有利于改善企业的公司治理(张卓元,2013)。此外,社会资本尤其是机构资本的加入,有利于改善“一股独大”带来的内部人控制和监管失效等问题。多元产权主体的构成必然要改进董事会结构和决策流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这些都有利于改善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 4.有利于打破国有资本在一些行业中的垄断 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也有利于打破一些自然垄断或行政垄断行业的国有资本垄断。我国除了存在着一些自然垄断行业外,还存在着一些行政性垄断或行政性寡头垄断的行业,这些行业的母公司几乎都是国有独资的。所谓垄断是企业经营业务的垄断,而不一定是国有资本的垄断。通过一定形式与合理定价,增量吸收一定比例的非国有股份,或存量减持一部分国有股份,在这类企业中形成混合所有制的格局,可以改变国有资本垄断的状况,为国有资本控制力的增强、功能与力量的放大和公司治理的改善提供可行的路径。 5.进一步推动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中,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各有长处。公有制经济中的国有经济在公用事业、基础设施、垄断性行业和包括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内的一部分竞争性领域,相对地具有经营规模大、技术实力强、员工素质高、发展比较早等多方面优势,而非公有制经济则相对具有经营灵活、市场适应度高、竞争力强、投资者人格化程度高等多方面优势。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在企业层面相互融合,可以实现优势互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也可以为非公有制经济的放大提供微观条件。在某些竞争性领域,公有制资本竞争优势不强,也完全没有必要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可以退出或只是参股,而由非公有制资本控股。这样也能够相应地放大非公有制资本,提高非公有制资本在一部分领域的控制力、功能与力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可以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拓宽投资渠道,为非公有制经济进入一些原来不能进入或难以进入的领域提供微观组织条件,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新的空间。也能够体现非公有制在生产要素利用、投资领域、竞争条件等方面的公平性,从而为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公平竞争、共同发展创造组织条件。为非公有制经济进入垄断、特许行业提供条件,有利于打破所谓的“玻璃门”和“弹簧门”,放大非公经济,为共同发展提供微观组织条件,实现要素利用、投资领域的公平,拓宽非公投资渠道。 从中国改革开放的实践情况看,混合所有制经济对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企业竞争力的增强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需解决的重点问题 虽然混合所有制经济在中国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但在国有企业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过程中,依然会遇到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 1.对国有企业进行切合实际的功能分类与分类监管 国有企业由于所处的行业不同,所承担的功能不同,由同一种制度去进行监管显然不恰当。对国有企业进行功能分类是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基础性条件,要在此基础上实行分类监管与分类治理。同样,对于哪些国有企业应该实行国有独资,哪些国有企业可以实行混合所有制,以及国家对其中哪些国有企业可以一般性参股,对哪些国有企业必须绝对控股,对哪些国有企业可以只是作为第一大股东相对控股,也要建立在对国有企业科学合理分类基础之上。 2.国有独资的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 虽然已经有大量的国有企业实行了股份制改革,实行了混合所有制,但是,还存在着大量的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登记、规范的国有独资的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虽然企业数占全部规模以上内资工业企业数的比重很小,但从它们的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总额的占比看,还是比较大的。 2012年,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登记注册的国有独资的国有企业有6770家,按《公司法》登记注册的国有独资公司有1444家。分别占全部规模以上内资企业数的0.02%和0.005%,但资产分别占17.1%和8.2%;主营业务收入分别占11.0%和4.7%;利润总额分别占8.1%和3.4%。 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是所有登记注册类型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平均规模最大的企业。2012年,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资产总额、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计算的平均规模分别为2.08亿元、2.59亿元和0.19亿元。而国有企业按这三个指标计算的平均规模分别为13.23亿元、10.29亿元和0.53亿元;国有联营企业的平均规模分别为9.98亿元、7.17亿元和0.27亿元;国有独资公司的平均规模分别为35.32亿元、23.8亿元和1.57亿元(如表2所示)。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对公有企业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其对象就是国有企业、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些新设立的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的企业,也包括一些集体所有的企业、集体资本新投资设立的企业、国有资本参股或控股其他所有制的企业、非公有资本参股公有企业等。 表2 2012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规模 单位:亿元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3)》有关数据计算 多年来,虽然通过对国有企业的股份制、公司制改造,尤其是通过国有企业的上市,混合所有制有较大的发展,但如何在现存的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仍是一个待解的问题。由于有些国有独资公司有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尚未解决,比如,存在着不宜直接上市或不宜马上并入所控股上市公司的存续企业;认为承担着重要的政策使命,处于国计民生的关键行业或命脉行业,不宜直接实行股权多样化或让非国有资本入股(黄群慧,2013);或是其他一些具体原因,这个层面的企业虽然多已改组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但并未实行股权多样化,整体上市的工作推进不快。现存的国有独资的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也比较缓慢。下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主要对象就是这些国有独资的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绝对控股的公司。 3.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平等地保护公有与非公有产权不受侵犯 有些人担心,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会不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理由是在上一轮国有企业的改制过程中,出现了不少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所谓国有资产流失是指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由于不同原因,以严重低估的价格出售企业国有资产所造成的国有资产的损失。“严重低估”大致可以分为两类情况:一是由于腐败的原因有意地严重低估企业的国有资产;二是由于信息不对称或有关部门为了减轻自己的负担与“后患”而严重低估企业国有资产。应该说,在前三十多年的国有企业改革、改组过程中,确实存在着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但是,国有资产流失不是前三十多年国有企业改革的主流。主流是盘活了企业国有资产,调整了国有资产的结构与布局,壮大了国有经济的同时,给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了空间,调整了所有制结构,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中,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都得到了极大的发展。 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如何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是一个需要高度重视的问题。这方面如果没有适当的措施与规则,那么,无论是国有企业本身还是有关的审批部门都会冒被人质疑“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从而影响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进程。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国有企业股权严重偏离合理价格的“贱卖”或“贵卖”都不恰当,国有企业购买非公有企业股权的“贵买”与“贱买”也不恰当。在国有企业推进混合所有制过程中,既要保护国有产权的合法权益,使其不受侵犯,同样也要保护非国有产权的合法权益,使其不受侵犯。 4.推动国有企业的“去行政化” 在国有独资的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中,仍然有着不同的行政级别,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一方面享受到同级别党政官员的或公务员的所谓政治待遇、荣誉声誉、与党政机关间往返通道畅通、有着升迁做官的预期机会,等等,又享受着远高于同级别党政官员和公务员的各种物质待遇,既“当官”又“挣钱”(黄群慧,2013)。企业内部各职能管理部门以及下属企业也相应地设立的比照公务员的级别,管理人员习惯、喜欢处长、局长之类的“官称”。这些有着行政级别的国有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既是“企业家”,又是“官员”,既不是真正的企业家或职业经理人,又不是真正的官员。要对多数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造,如何打破国有企业的行政级别,推动国有企业的去行政化,是需要解决的又一个重要问题。 5.在国有绝对或相对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如何建立规范的、透明的公司治理 建立规范、透明的公司治理是为了保障非公有资本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保障非公有资本投资者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话语权,也就是如何让非国有资本在企业“有利可图”的情况下愿意来。在国有资本绝对或相对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中,非公有资本通常实力相对弱,单个的非公有资本是小股东。受多种因素的限制,与国有资本相比,非国有资本面临着在市场主体权益、机会、规则、生产要素等关键资源获得与使用、市场准入、贷款融资、财产安全保障等方面的不平等。如果缺乏法律、执法、诚信、公司治理等多方面的保障,非国有资本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不是控股的话,就会话语权不足,就会担心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担心这不是有利可图的“馅饼”,而是“陷阱”,通常就不会愿意参与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 非国有资本的投资者作为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委托人,面临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面临着双重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问题。一方面,非国有的委托人要面临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一般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另一方面,他们还要面临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大股东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如果没有规范的公司治理,如果这种公司治理或对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没有保障小股东的话语权、合法权益的制度,那么大股东相对小股东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是有可能产生且难以防范的。由此,就难以动员或吸引非国有资本的投入。混合所有制企业中不可能全由非国有资本控制,非国有资本所担心的“被控制”实际上是担心只是出资本,没有话语权,一切由大股东说了算。 6.所谓“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和“天花板”的问题 这个问题是要解决如何让非国有资本进得来,保证各种所有制投资者在生产要素使用、市场竞争等方面得到平等对待。在讨论非国有资本进入原来由国有资本垄断或行政垄断的行业、允许非国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造时,人们用“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和“天花板”等一些十分形象的词汇来表达政策允许非国有资本“进入”,但实际上难以操作的现象。在认为“无利可图”,只有“骨头”没有“肉”的情况下,非国有资本不会愿意进入,或者有些行业非国有资本愿意进入,但还没有真正放开进入。 7.不同所有制投资者或企业在文化与管理方面的融合问题 这个问题是要解决非国有资本与国有资本能够真正“混”起来。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有着不同的文化与管理风格、习惯和特点。比如,国有企业往往有行政级别,有的管理人员有“官气”,尤其是国有企业作为所谓“体制内”企业,有着制度优越感,在企业管理上有着一定程度的官僚作风,在公司治理方面许多问题要向上级请求,要听上级指示。非国有企业在管理上往往有家长作风,不够规范,随意性强,尤其不少非国有企业是家庭或家族企业,管理素质平均较低。这些都会在国有资本与非国有资本融合以后在企业的管理、文化方面形成或多或少的冲突。 8.协调好存量改革和增量改革的问题 混合所有制的改革涉及对存量产权的改革和对增量资产的产权多元化,目前来看,增量的改革相对容易,而存量改革由于涉及固有利益格局调整相对更难。不同的企业可以有不同的混合所有制改革路径,有些企业则可能既涉及存量又涉及增量的改革,那么这类企业在改革过程中就需要协调两部分的关系,在同一子公司层面,既要做到不同产权主体的责、权、利对等,又要设计各方能接受的改革方案,有效化解改革成本,消除阻碍改革的不利因素,保障改革中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四、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若干措施 针对上述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可能会遇到的一些问题,可以采取以下一些措施来推进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 1.在对国有企业进行合理分类的基础上,建立明确的进入机制 一般说来,绝大多数领域都可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对外资要有一定规范性限制)。“混合”是指企业层面的产权混合;垄断或竞争是指市场结构,是指企业经营的内容。对于非公有资本有吸引力的是有利可图的领域与项目。 要明确限定国有资本独资的领域,相应地也限定必须由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和一般性参股或可以完全退出的领域。这样也就相应地明确了非国有资本可以进入的范围与领域以及进入的程度。要在推进水、石油、天然气、电力、交通、电信等领域价格改革,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的同时,要积极推进这些竞争性环节的公平准入。可以在金融、石油、电力、铁路、电信、资源开发、公用事业等国有资本相对集中的领域,在这些领域的可以竞争的环节,向非国有资本开放,为非国有资本提供进一步发展的空间。在一些大型、特大型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难以马上直接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业务拆分、环节拆分的方式,在一些具体的业务与环节上放开非国有资本的准入。即使是一些提供准公共产品的公用事业领域,也可以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允许非国有资本的进入。自然垄断的行业也不一定非要国有资本独家经营,这些领域的一些竞争性环节可以放开非国有资本的进入。即使是垄断性环节也只是指业务的垄断,不是资本的垄断,非国有资本(不包括对外国资本)照样可以通过适当的方式进入。比如,在公开市场上购买已上市垄断性公司的股票。要保证产业安全,对于外资的放宽准入,要区分不同的行业制定标准,包括能否允许进入、进入的比重等。 2.建立明确的退出机制 与建立明确的进入机制一样,实质是要建立混合所有制企业产权流动的市场机制,使公有资本投资者与非公有资本投资者的产权都能够按投资收益的预期或投资者的经营战略安排进行流动,能够在规则之下自由地进入与退出,而不是进得来、出不去。只有建立制度化的能够切实保障投资人权益的退出机制,才能解决潜在投资者的后顾之忧。而这种机制的建立不仅需要资本市场和外部监管制度的改革相配合,还需要混合所有制下公司治理结构中对各方权益分配及其实现进行微观制度安排。 3.明确规定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程序与方式 无论是原有的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要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造,还是这些企业下属的企业要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造,或是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要参股、控股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应该制定明确程序,规定符合市场规则的具体可供选择的方式。从上海、广东、重庆等多个地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做法看,各地都对实行混合所有制的对象选择、国有与非国有资本的比例、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程序与方式、各种所有制资本的权益保障等多个方面做了规定。安徽对实行混合所有制改革规定了“六个一批”的路径与方式,即股份制改造培育一批、整体上市发展一批、资本运作深化一批、员工持股转换一批、开放项目引进一批、参股民企投入一批。 4.公平、公开、公正,充分尊重市场规则 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要在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方面,对公有资本与非公有资本实施平等的保护,公有资本与非公有资本都可以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平等地利用生产要素等各种资源;改革的程序、方法、政策等都要公开;在执法或执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时,要公正对待所有的投资者,不能只是单方面地保护国有或公有投资者。在公有股权或公有资产定价方面,要遵循公开、公允和市场化的原则,存量公有产权或资产的出让要通过公开市场操作,由市场决定产权或资产的价格。无论是非公有资本参股公有企业,还是公有资本参股非公有企业,都要遵循上述原则。在资产评估、资产估值或产权定价等方面,市场上有比较成熟的方法,并不是难题。 5.在混合所有制企业建立运转协调、制衡有效、保障平等的公司治理 对于未上市的混合所有制企业,要参照上市公司,建立与完善能够保障中小股东合法权益、话语权的公司治理制度。比如,关联交易中关联股东的决策回避、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实行“五独立”(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控股股东不得占用和支配上市公司资产或干预上市公司对该资产的经营管理,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与会计活动,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上市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要避免同业竞争,以及独立董事制度、专门委员会制度、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还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都可以在非上市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中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运用。这种治理制度要保障的不仅是在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的非国有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与话语权,也要保障在非国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国有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与话语权。 6.切实按照市场机制推进国有企业去行政化 国有企业的去行政化主要是指两个方面:一是要取消所有国有企业的行政级别,确立国有企业作为企业的身份。在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大型、特大型国有控股的企业,非市场化聘任的主要高层管理人员可以有相应的行政级别,但对他们的考核、激励、约束、报酬等都要按公务员管理办法,并根据企业经营的特殊性作出特别安排。在国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安排上,不要成为对一些官员的照顾性或“近水楼台”的“红利”。要完善并运用好职业经理人市场,尽可能增加市场化聘任管理人员的比例,减少非市场化聘任的管理人员。对于市场化聘任的企业管理人员与员工,要做到能进能出,职务要能上能下,收入能高能低;二是要改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中的行政化作风,要“在商言商”,不要“在商言官”。这也是政企分开的一项重要内容。 7.继续推进国有企业的配套改革 要对国有企业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需要实行相关的配套改革,尤其是劳动、人事、分配制度的改革。要在国有企业中实行市场化的用工机制与收入分配机制。要防止和制止国有企业在“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后或经营状况好转后的用工机制与收入分配机制向着市场经济体制方向回溯。大庆油田对职工大学毕业的子女分配制度和中石油“减员”没几年人员数量和成本就开始双升的例子,就典型地反映了坚持国有企业配套改革的重要性。标签:非公有制经济论文; 国企论文; 混合所有制改革论文; 国有经济论文; 所有制论文; 经济研究论文; 投资资本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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