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和谐社会论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和谐社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进程中出现的命题。深入理解这一命题的性质和意义,必须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时代条件、实践过程及发展趋势来进行。
一、和谐社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拓展
在一定意义上,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社会的设想可以简单概括为:在客观规律前提下实现社会平等。社会平等是人类一般进步思想史上的核心理念。但只有马克思主义把它同“生产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联系”[1],确认了它所具有的客观性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提出之初,完全是为着解决因“文化大革命”失误而面临的政治经济难题;它纠正了已被实践证明确属错误的发展战略,即用“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取代了平均主义。这种选择显然与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将实现社会平等的期许不同。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找到了新的逻辑前提——“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依据权威解释,马克思、恩格斯原创的社会主义理论,对全人类具有普适意义,它所指称的社会主义社会即“社会主义阶段”。而中国是在经济文化落后基础上建设社会主义,仅仅属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正因为如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一般规律之外的特殊现象,可以实行不同于社会主义原创理论所规定的原则。
问题在于,当尔后进一步从策略层面肯定社会主义可以搞市场经济时,市场机制不断涌出的私营经济成分和不断扩大的贫富分化趋势,却对社会主义的价值目标乃至解释体系形成了巨大冲击。它迫使人们反思“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立论依据。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命题的成立离不开两个逻辑前提:一是必须存在着“社会主义阶段”,没有“社会主义阶段”,谈何“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二是中国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明确显示出向“社会主义阶段”发展的趋势,否则的话,有什么根据断言这个“初级阶段”是属于“社会主义”性质的呢?不难看出,这两个逻辑条件共同依赖于“社会主义阶段”标准的明晰。
在没有推行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前期,人们可以把以公有制为主体和计划经济视为社会主义的制度特征,并按照这一标准,从理论上承接社会主义原创理论,从实际上考察发达国家的政治经济走势。但中国改革选择了市场经济体制之后,特别是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呈现的发展趋势,当初所依据的两个逻辑条件均遭到质疑。
首先,中国改革选择市场体制表明:这一经济体制适应了人类在特定历史阶段的客观需要。马克思、恩格斯所揭示的生产社会化和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之间的基本矛盾并没有吞噬资本主义,甚至也没有使之无法为继。当今发达国家没有出现向公有制基础上的计划经济转变的迹象。它们通过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已远离了暴力革命的威胁;借助于现代市场经济这一载体,已拥有了国家宏观调控手段,虽面临各种矛盾,却呈现出在现有制度模式下长期发展的态势。换句话说,在人们目力所及的范围内,发达国家不会走向原创意义的社会主义道路;即便我们可以寄希望于更遥远一些的未来,但很难依据社会主义原创理论说明这一转变的必然发生。
与此相关的难题是: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选择了资本主义赖以发展的市场经济体制。我们将如何从“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走向原创意义的社会主义?哪怕仅仅是从多种经济成分基础上的市场经济变成公有制基础上的计划经济?这差不多是重复了发达资本主义社会如何变成原创意义社会主义社会的困难。因为双方都面临了如何把市场体制变成计划体制的任务。区别在于:他们是变过去,我们是变回来。
矛盾的焦点在于:如果说,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实行的是多种经济成分基础上的市场体制,原创意义的社会主义实行的是公有制基础上的计划体制的话,那么,要使后者成为前者的历史归宿,就必须找到发生这种转变的逻辑依据,即需要从经济合理性方面去论证这种转变的必然发生。但是,学术界在这方面并没有拿出有说服力的成果。
人们一度想用“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本质理论,来化解因固守制度标准所造成的困境。但是,中共十六大郑重推出“三个代表”理论,并由此派生出允许私营企业家入党的策略。这种调整不能被解读为中国共产党放弃了消灭剥削的目标,而是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她还需要重新认识剥削现象。当剥削这一关键问题尚待决疑时,又怎么界定什么是本来意义的社会主义呢[2]?
“和谐社会”命题的提出,从政治选择来看,可以解释为对日渐分明贫富分化以及渐趋严重社会对立的制衡,是一种具有很强现实性的对策。它所派生出来的一系列具体问题,例如贫富问题、城乡问题、地区问题、人与自然问题等,都有很强的针对性。
但是,重大现实性就是深刻历史性,也是理论逻辑性。胡锦涛在2005年2月中央党校省部级研讨班上指出,我们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显然是在独立地论述社会主义的发展目标,虽然没有否定却在一定意义上淡化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滋生的难题。这超出了一般的政治策略意义,而是在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规律问题作出新的判断。
从认识规律的意义上看,我们还要走很远的路。但和谐社会命题的提出,是一个新的标志,它证明,中国的马克思主义者开始重新认识社会主义道路的必然性问题。以往,我们仅仅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前提下考虑对市场体制的选择,把克服后者引发弊端的希望寄托在进入真正“社会主义阶段”之后;现在,则在市场体制条件下,提出了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事情的变化似乎在不知不觉中发生了。随着政治经济文化的全面发展,中国的国际地位已显著提高,人们不能不对一个正在成功崛起的民族表达敬意。这些大大增强了我们的勇气和信心:我们为什么不能把自己看作是本来意义的社会主义,去通过本民族的努力,为人类展示理想社会的魅力呢?
这意味着,我们必须提出马克思主义现代化的任务。
如果说,我们提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是把实践马克思主义出现的问题归咎于自身的落后,从而选择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命题的话,那么,我们提出马克思主义现代化,则是承认马克思主义需要根据时代条件更新自身的基础理论,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引发的深层思考。
二、和谐社会对中国社会主义改革的实践承接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如果有望一展宏图,主要不取决于经济要素的改变,即不取决于经济的长足发展,因为,在经济领域领先于中国的民族并不鲜见;而是取决于中国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不同,更准确些说,取决于处在劣势地位的中国文化,在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前提下,吸纳了西方文化的长处而熔铸成的新型文化。经济领域的发展不过是对这种新型文化的证明。对于人类文化可以有三个判断:
第一,人类一切文化都是发展与自然界关系的产物。这一点决定了所有文化现象的共性:所谓文化,是人类解决自身生存与发展问题过程中的理性成果;它本质上是精神产品,但表现形态既可以是精神的,又可以是物质的。
第二,人类发展与自然界的关系,需要同时面对个体与群体两种需要,其中任何一种都不可或缺。这意味着:人类文化形态相互之间的区别仅仅表现在,是从满足个体需要开始去实现群体需要,还是从满足群体需要开始去实现个体需要?
第三,不同民族作为具有同等进化水平的人类,所形成文化传统的区别,主要取决于地理环境的特殊性,即取决于各自赖以生存的不同物质条件;这种差别同时作用于两个方面,既作用于他们的生产内容,又作用于他们的交往关系。
研究中国文化必须联系西方文化来进行。
西方文化从满足个体需要出发宋体现群体需要。个人无法离开社会。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就是与他人的关系。其中,与前人关系主要体现在资源上,与今人关系主要体现在利益上,与后人关系主要体现在道德上。西方文化的个人主义价值观需要外部整体主义的约束,否则无法组织起持续有效的社会行为。个人越自由,观念形态的约束就越强大。西方早早形成了一个法制社会,运用行政方式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正是对个人主义缺陷的弥补。
问题在于,这种外部整体主义与内部自由主义,是天生冤家。自由主义对整体主义的疏离与逃遁,是无法避免的现象。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本身具有必然性,而它的关系状态具有偶然性。我们越是肯定社会关系对个人的重要性,就越是呈现人与人之间天生的不平等:每个人都不能不拥有社会关系,但他往往不能选择这种社会关系的内容。正因为如此,西方文化中的个人主义对社会关系总是不信任的。个人生命的暂时性,决定了其理性与生俱来的怀疑主义;而且人们的理性越是发展,这种怀疑性就越强。西方文化是通过对理性的怀疑发展理性的。在一定程度上,这是个人对他人的怀疑;无论是传统、历史,还是真理、未来,都变成了质疑对象。理性的自我怀疑正是理性发展的动力,致使西方文化突出了逻辑性、规范性、实证性,形成了外在于所有人的法制社会。
个人本位离动物性更近,也更容易被人们所接受。即便从理性方面判断,个人的死亡也提供了对个人价值判断的最客观的标准。中国传统文化之所以张扬根文化,主张祖先崇拜,似乎就是为了制衡个人死亡所透出的对群体价值的无情冲击。祖先崇拜给人的印象是个人不死。由于历史原因,中国传统文化没有让个人从家族中脱离出来。个人永远是某个集体的一部分,即便流落江湖,也往往有门有派。中国传统文化借助于这一点,大大减少了对人力资源的识别过程,有效地渡过了漫长的自然经济时期,成长为人类具有特色的文化形态。
中国传统文化把个人圈束在家族中,并用道德伦理来规范个人行为,使它在很大程度上成了与法制并行不悖甚至超越法制的管理原则。有国才有家,有家才有己。这一文化兼容了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两种需要:它的政治伦理化现象衍生了整体主义,使它具备了有效的社会动员能力;而“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个人发展道路,为个人利益的张扬预留了足够空间。问题在于,伦理化管理具有巨大弹性。它把人口生产关系中自然主义的相互关爱,同现实主义政治原则结合在一起,既可以因人因事而异,又可以因时因地而异。当人类告别了温饱与不期伤害之虞时,这种不确定性就会冲击整体主义价值目标。这就是东方民族在近代以来遭遇落后和失败的原因。
与西方文化特点不同,中国传统文化建筑在人际信任的基础之上。中国人尊老、敬贤、畏官、信命,放心地把自己托付给了别人。它讲情,突出了谅解精神、适度原则、妥协艺术,形成了包容了所有人的伦理社会。
东方与西方是两个不同的世界。它们各自形成了灿烂的文化成果。在人类发展的特定阶段,它们很难沟通,很难一致。但是,由于各自内在的逻辑缺陷,它们的发展都在指向对方:它们都暗中倾慕着对方的境界,不由自主地把对方理想化;它们越是彻底,越是需要对方。
然而,当人类把发展目标转移到个性化生活以及精神化消费方式时,西方文化引发的冲突越来越多。因为精神现象本身就是多元存在的现象。西方文化试图单纯运用法制化张扬个人主义遇到越来越大的挑战,特别是当它试图把这一原则简单移植到东方民族时。美国对国内实行民主和自由,对国外却实行强权和霸道,应该说是西方文化不能释怀的矛盾:它对个人主义价值观的张扬是同强有力的法制制约共舞的;它对自身价值观的迷恋导致某种正义冲动。德国学者乌尔里希·贝克认为:“现代社会更是一个信任社会,人们从以往的对‘个人的信任’转为对‘社会体系的信任’,表现在对各行各业的‘专家体系’的充分信任,因为这些专家所掌握的专业知识成为人们从他们身上获得安全感的重要基础。”[3]
贝克指出,为了规避风险,需要特别强调责任问题。“责任就更需要成为普遍性的伦理原则。因为,它已是人类这一生物种类得以生存繁衍的仅存‘可能性条件’之一。”[3]他预言:“人类社会生活将存在泛道德化的趋势,而这种伦理责任的提倡、社会性与个体性的交融与平衡,都将成为人们思考的重点。”“或许这预示着伦理必然要攀登现代性的高峰,以此彰显‘社会性’的一面。届时,所有执行社会功能的途径都有可能接受这些伦理观念,不再提倡个人主义的价值。”[3]
贝克并没有把克制风险的希望直接寄托在东方民族身上。相反,谈到中国,他反而认为“可能进入高风险社会”,“表现在城市容纳问题、不均衡发展和社会阶层分裂,以及城乡对比度的持续增高,所有这些都集中表现在安全风险问题上”,但“它的主要部分我认为应当是信任风险”。“任何一个社会制度得以维系都需要有不可或缺的两种关系:一是法律关系;二是伦理的信任关系。这两种关系不仅是市场经济存在的灵魂,而且也是社会经济发展最根本的动力和保障。以伦理为基础的人际关系主要体现为一种信任关系,以法律为基础的人际关系主要体现为一种相互尊重关系。信任关系与相互尊重关系是一种互生关系:信任程度越高,对强制(从而法律)的需求就越少,尊重他人的意识越高,出现背信的行为就越少;反过来说,法律义务越普及,执行标准越规范,人们对人际伦理的信任度就越高。”[3]
事实上,以伦理信任关系为传统的中国文化,在学习西方文化的最初时期(至今已逾百年),会对自身传统文化持更加激进的否定态度。现在的市场体制就已经展示了这种缺乏基本诚信的现象。这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不能避免的过渡时期。但随着对西方文化认识深入,后者的弊端会唤醒东方文化的诚信种子,使之在新的社会土壤中萌芽茁壮生长。
按照上述理解,马克思主义或社会主义思想,实际上是西方文化对自身内在缺陷反思的产物;它所引出的新的价值理想,自然而然与中国文化的价值观相契合,致使中华民族走上新的发展道路。在一定意义上,中华民族在马克思主义中找到了自我,从而有助于运用传统文化所蕴涵的资源,但传统文化的负面作用,也使她一段时期内并没有真正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全部,未能避免出现生吞活剥的情况。现在,中国社会主义者回过头来重修市场经济课程,就是一证。
然而,人们完全有理由断定,中国人并没有从一个极端走到另一个极端。如果说,整个改革主要是进一步吸纳西方文化的先进成果的话,那么,这个过程同时也在强化对东方文化优秀传统的弘扬。
邓小平时期把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联系在一起,要求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西方文化在物质文明建设方面具有强势,但中国文化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具有许多潜能,把二者结合起来,共同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策略发展原则,不能不说是极具眼界的选择。
江泽民时期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联系在一起,强调双方相互配合、相辅相成。依法治国是西方文化的传统,以德治国是中国文化的传统。二者结合而成的政治管理模式集中了两种文化的优点。
胡锦涛主政不久就把小康社会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统一在一起,强调了双方互补互动的辩证关系。可以肯定,小康社会主要呈现为物质消费品的丰裕水平,需要依靠市场机制来实现;而和谐社会主要呈现为人际关系的特定性质,需要政治权力着眼于全体人民利益的积极干预,二者的统一展示了新的社会形态目标。
显然,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以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小康社会与和谐社会之间的理论具有一致性。它们共同体现了西方文化和中国文化的结合,在逻辑上体现了抽象——具体——个别的发展;同历史过程所呈现的性质相一致。
这是一条创新之路。中国社会主义道路的特色就在于此。
三、和谐社会对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逻辑要求
人类任何一种文化,都打上了人命不永的深深烙印,都存在着实用主义倾向。这是人类在强大自然界面前的正当防卫。但东方民族和西方民族在解决这个问题时走的是两条不同的路:东方民族试图通过人际关系的情感慰藉人生;西方民族试图通过满足个人生活的需要充实人生。现在的实践告诉人们,这两种选择虽各有千秋,却都存在明显的缺陷。
中国社会主义实践表明,人们不能在温饱线以下把精神消费放在首位:这种要求,少数人可以作到,多数人则无法做到;暂时可以做到,长期则无法做到。正因为如此,勉强实行这一管理原则,会导致人们把切身的物质利益包裹上精神外衣,做南辕北辙的事。
但是,人类脱离了温饱线的束缚之后,能不能开始强调精神性质的消费呢?
不知道。因为从来没有过这种性质的社会实践。人们已经知道的是,西方富豪所聚敛的财富早已远远超出了他们物质生活的需要,因而只具精神的象征意义;但他们的制度仍然坚持运用严酷的竞争方式来规范社会关系,甚至不顾及他人的生命安危。他们的理由是只有这样才能奖勤罚懒,激励人类永远上进。难道人类只能如此发展吗?
在建设小康社会过程中提出和谐社会的目标,是一个伟大的尝试。这种尝试体现出对人类现有文明模式的超越,是中华民族利用自身传统文化去整合西方先进文化的实践。
我们当然不能把事情估计得太过乐观,不能认为和谐社会可以一蹴而就;更不能试图走回头路,通过劫富济贫或者降低发展速度来实现和谐社会。从逻辑上看,和谐社会的实现本质上应该发掘更大的生产潜力,应该调动更多的资源,一句话,应该体现为一种新的生产力发展手段。否则,很难脱离运用传统道德举措,达到一定程度缓和社会矛盾作用的窠臼。
这里涉及到两个问题:
第一,和谐社会初期所追求的人际关系状态当是有矛盾不对抗、有交流不封闭、有妥协不独赢的局面。这需要:事情并不涉及到生死存亡,而是权益占有的多少问题,这样才能始终运用协商一致的途径;各方都可以站在自身立场上决定取舍,都能够在增加自身利益时参与合作。
要实现上述条件,必须在最短时期内避免大多数甚至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受到基本生存问题的威胁;而且还必须对偶发性的部分社会成员的生存危机形成快速反应机制。只有如此,整个社会的心态才会从容,才有可能运用理性去解决所面对的各种问题。这就要求政治权力形成济困—互助的社会制度形式。
这意味着,和谐社会将通过增加道德成本的方式达到节省管理成本的目的,从总体上看,应该属于更为经济的发展模式。但仅是如此,不过是一种被动性发展。
第二,和谐社会远期所追求的人际关系状态应当是有差别无等级、有沟通无强迫、有个性无自私的局面。这需要:人们获得越来越平等的发展自身能力的社会条件;兴趣爱好的差异并不影响彼此之间的交往与合作;人们将变得更加自主,也更加宽容。
剔除偶然性因素,人们的社会地位总是与其在经济活动中的实际能力有关。而这种能力需要通过教育途径来培养。而教育无论对社会还是对个人,都需要长期投入才能收回成本,因而是需要一定财富积累作为前提条件的。这就大大制约了实现教育平等的速度。人类不得不在这个领域表现出足够的耐心。
问题在于,管理理念不同,可以在推进教育平等化方面有很不一样的作为。长期以来,人们只从对生产力的作用方面去认识教育的意义,单纯把教育视为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一个要素,没有从生产关系方面去认识教育更为重要的意义,没有把它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联系在一起。这就大大限制了选择教育发展战略的眼界。我国在教育投入方面虽有明显增长,却仍然长期落后于世界平均水平,不能不说与理念层面的误区有关。而这一误区直接来源于马克思主义对人类历史规律的某种误解,只能通过使马克思主义现代化才能真正解决问题。
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将推动这一领域的研究。事实上,社会主义必须在战略上创造公平—平等的受教育机制,即首先做到公平,其次实现平等,才能使社会和谐状态趋于优化,趋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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