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三政治教材中的一个理论错误,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错误论文,教材论文,理论论文,政治论文,高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现行高三思想政治教材第二课第二框题“我国的国家机构”中,将国家主席的性质和职权表述为“国家主席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国家主席并不单独决定国家重大事务,而是……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职权有:颁布法律权,发布命令权,任免权,荣誉授予权,外事权等”。笔者认为,该表述在理论上和法律上均是错误的。
首先,我国只有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并不是国家权力机关。我国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见,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只有一个——人民代表大会,不能把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性质和职权混为一谈。
其次,宪法只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没有规定其他国家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我国宪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见,在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也只有一个,这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能够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重要组成部分的也只能是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部分职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不能也不会是其他国家机关。
第三,从行使的职权上看,国家主席并不享有国家最高权力。一方面,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享有最高立法权、最高决定权、最高监督权、最高任免权,而国家主席不享有这些权力。另一方面,国家主席的职权并不是独立的。宪法所规定的国家主席职权的行使,都是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为先决条件。可见,国家主席并不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享有同等职权。
第四,从地位上看,宪法只明确规定国家主席是对内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元首,居于崇高地位,是国家权力的一种象征,但并不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分享最高权力。
最后,从国家主席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看,国家主席从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职权上,国家主席不仅不超越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上,而且也并不与之平行或对立。虽然至今仍有人以刘少奇同志在一九五四年宪法草案报告中所说的“我们的国家元首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结合起来行使。我们的国家元首是集体的国家元首”为由,认为我国是集体元首制,但只要认真地分析和比较一九五四年宪法和现行宪法就可清楚看出,现行宪法只明确国家主席是国家元首。即使说我国仍是集体元首制,也不能把国家主席所享有的元首权上升为国家最高权力,反过来也不能认为国家主席就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材的表述不仅在法理上站不住脚,而且在理论上也明显不能成立。其错误主要表现在:
其一,把国家主席的代表权等同于决定权。从宪法的明文规定可见,我国国家主席职权的行使,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已作出决定的前提下才以国家代表(元首)的身份行使的,但不能因此反过来认为国家主席就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否则的话,如果认为只要代表国家就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那势必得出国务院等中央国家机关也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重要组成部分的结论。因为这些中央国家机关在其所行使的职权中,也都是代表国家行使的。
其二,是对宪法的断章取义和不全面理解。因为宪法第八十条规定国家主席行使的“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等职权,是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为前提。而教材却将其表述为:“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职权有:颁布法律权,发布命令权,任免权,荣誉授予权,外事权等。”使人误以为国家主席的这些职权是独立的,并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混为一谈。
其三,教材的表述前后矛盾。教材既表述“国家主席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认定国家主席属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但又表述“在我国,国家主席并不单独决定国家重大事务,而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又认定国家主席职权的行使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为前提,明显是矛盾的。这也可能是编者未能充分理解宪法基本精神所致。
其四,“国家主席并不单独决定国家重大事务”的表述明显错误。因为无论是根据我国宪法还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主席不统率全国武装力量,不召开最高国务会议,不担任行政性工作,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负行政上的责任,只处于国家权力的象征地位。国家重大事务的决定权均只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并不享有共同决定权。这一说法会使人误以为国家主席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共享职权,共同决定国家重大事务。
其五,这一表述使人误以为我国有两个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如果说国家主席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明显就认为国家主席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都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试问一个国家岂能同时有两个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综上所述,我国国家权力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家主席虽然是国家元首,但他既不是国家权力机关,也不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性质和职权与国家主席根本不同。可见,高三现行教材的表述是错误的,应在新教材的修订中予以更正。
标签:人民代表大会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