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孙龙《白马论》中的名实观与复合名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名实论文,白马论文,名词论文,公孙龙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22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660(2012)03-0108-07
一、问题背景
《公孙龙子》中的《白马论》两千年来一直困扰后学,堪称难解。近代以前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文从意顺的考订上,当代学者则多从逻辑学和语言学的角度对《白马论》提出了诸多解读。但迄今为止,还未出现令人满意的答案。综合而言,对《白马论》的解读主要集中于如下几个问题:1.道藏本原文是否有错简、脱漏?2.《白马论》在逻辑上是否融贯?3.公孙龙是否“发现”了柏拉图式的抽象概念?或说,公孙龙的论证隐含了怎样的语言哲学预设?4.结合春秋末年正名之争的大背景,《白马论》有何意义?
对于第一个问题,葛瑞汉的做法是将《白马论》分为五个论证①。这样一方面厘清了《白马论》的论证关系,另一方面却也带来新的问题。按照葛瑞汉的划分,原文第9句疑似错简,学者或将其单独处理,或是移到后面第13句前。此外,第9、13句应归于主还是归于客,学者也有不同看法。其余的字句问题则暂且存疑。
关于第二个问题,不少学者尝试借助现代形式逻辑的手段改写公孙龙的论证,做得最成功的当数邢滔滔基于Kit Fine的“任意对象”理论提出的一种新解,通过将“马”解读为“任意个体”,融贯地解释了《白马论》的论证②。然而这一思路也留下一些问题。首先,这种改写的合理性何在?即使证明了《白马论》的逻辑严密性,我们还是没能弄清楚,公孙龙是如何用他的语言进行论证的。此外,这些解释多半建立在《白马论》的几个孤立论证上,而没有说明这些论证之间是否有逻辑关系。
第三个问题是解读《白马论》的核心问题,引起的争议也最多。冯友兰最先提出以柏拉图式概念来解释“白马”与“马”之间的关系,认为解读的关键在于共相“白马”不等同于共相“马”③。西方学者提出不同看法,认为中国先秦语言哲学中并无柏拉图式抽象概念。Chmielewski提出集合名词说,认为“白马”与“马”分别指称不同集合。葛瑞汉从一词多义的角度入手,认为《白马论》中出现的“马”有多重含义,时而指马形,时而指马的全体,从而造成混淆④。陈汉生认为古汉语中不存在抽象概念,他运用当代语言学理论,进一步提出质料名词说,认为“白马非马”所表达的论题是“白的质料加上马的质料不同于马的质料”⑤。这些解读或使得“白马非马”论证流于平庸,或是无法自圆其说,均没能解决《白马论》留下的困惑。
第四个问题涉及名辩学派出现的哲学和社会背景,及该学派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众所周知,中国哲学重实用轻理论,重直觉轻逻辑。先秦名辩学派的出现,到底是当时哲学风气的衍生物,还是纯粹横空出世的异数?不少学者指出名辩之风与当时流行于各派之间的正名之争有莫大关系,但却未能明确公孙龙的立场如何。陈汉生则认为《白马论》表明公孙龙违背了“一名一实”之教,因此是个失败的论证⑥。
这四个问题相互关联,本文尝试一以贯之地提出我们的解决方案。关于错简的考证工作固然要依赖于考古学家和语文学家,但我们尝试从《白马论》文本的内在结构出发说明,原文并不是断简残篇,而是一篇构思严密、逻辑谨严的完整论证。这也从侧面说明《白马论》并无错简,其论证顺序无需任何调整。此外,我们试图说明,《白马论》的要点并不是逻辑学问题(从一个论题演绎有效地过渡到另一个论题),而是语义学问题(白马的语义与马的语义的关系),亦即,主客辩难的目的不在于考核论题之间的逻辑关联,而在于探讨语词在特定情境中的使用,以及语词的意义与指称问题。我们虽然并不同意冯友兰或成中英⑦的观点,认为“白马”和“马”对应柏拉图式概念,但却认为公孙龙的确“发现”了某种形式的抽象概念。这在现存的古代中国哲学典籍中是绝无仅有的。并且,与柏拉图式抽象概念不同的是,公孙龙式的抽象概念体现了同样绝无仅有的组合语义观。对《白马论》的现代逻辑学改写,最终必须落实在这一语义学基础之上。我们将《白马论》放在当时“正名”之争的背景下,以古代中国的语言哲学假设为基础对之进行解读。《白马论》催生于当时“正名”的大讨论,其目的正在于正名。与陈汉生相反,我们认为公孙龙恰恰是“一名一实”说的坚定拥护者。
二、《白马论》的论证结构
对《白马论》文本的文字校订迄今仍歧见百出而难有定论。其中,争议最大的第9、13句,诠释者们甚至难以就其是客方还是主方的言论达成共识。除非必要,我们在这里的讨论将暂时忽略局部的文字校诠,而主要集中在重建论证的逻辑结构和语义分析上。我们基本依从常见的《道藏》本顺序将《白马论》全篇分为五个论证:形色论证(第1—4句),求马论证(第5、6句),结合论证(第7、8句),黄马论证(第10—12句),离白与定白论证(第9、13及14句)。从论证方式看,这五个论证又可以分为三类:形色论证是总纲和基调论证,是主方持有“白马非马”论题的根本理由;结合论证、离白与定白论证是主方就“白马”作为复合名称而做出的阐发;求马论证和黄马论证是回应客方“有白马为有马”而做出的反驳。
这里有两个问题。首先,从论证顺序上看,如果不依照《道藏》本原序而将这些论证依次重排为形色论证、结合论证、定白论证、求马论证和黄马论证(这正是葛瑞汉及陈汉生的做法,葛、陈的差别在于对求马论证和黄马论证的顺序编排不同),会显得文意畅通得多,唯一的问题在于第13句(“离白之谓”句)的归属问题。葛、陈从旧解认为它是客方对主方的反驳,而本文认为无论从语义内容还是文本风格看这一句都应是主方的论证。不仅如此,我们认为第9句也不存在错简问题。第9至14句包含一个嵌套论证(第10—12句)。因此,我们就必须解释,如何能够表明就原序展开的论证也具有连贯合理的思路。其次,从论证强度上看,传统诠释通常认为,形色论证、结合论证、离白与定白论证比较充分地展示了主方的核心观点,具有较强的思辨张力和说服力;而求马论证和黄马论证中主方显得处于守势,显得潦草仓促。这里留给我们的问题也同样在于,如何能够表明主方在这后两个论证中体现了一贯的素养和技巧。
论证1:形色论证
(客曰):白马非马,可乎?
(主)曰:可。
(客)曰:何哉?
(主)曰:马者,所以命形也。白者,所以命色也。命色者非命形也,故曰白马非马。
作为总纲,主方的论证可写作:
前提(1)名称“马”是用来指称(命名)形体的;
前提(2)名称“白”是用来指称颜色的;
前提(3)解释1:指称颜色的名称不是指称形体的名称(此处是名称的不同)
解释2:指称(命名)颜色不同于指称形体(此处是指称关系的不同)
前提(4)所以说,
解释1:(既然“白”这个名称不同于“马”这个名称,名称“白马”作为“白”和“马”的复合),“白马”这个名称不同于“马”这个名称。
解释2:(被“白马”指称的)白马类就不被包含于(被“马”指称的)马类。
解释3:(被“白马”指称的)任何一匹白马就不同于(被“马”指称的)任何一匹马。
解释4:(被“白马”指称的)共相就不同于被(“马”指称的)共相。
首先,单从论证1的表述,我们暂时无法判定上述哪一种解释更有竞争力。但是,如前所述,解释1把论证归结为关于名称差异、解释2把论证归结为类和子类的包含关系的论证,都使得形色论证被平庸化了,而且使得论证中的前提(1)—(3)都成为多余的。其次,显然从前提(3)只能得出“白”非“马”,这到“白马非马”还有距离⑧。“白马”是“白”与“马”、的复合,说明两者如何复合,对于我们考量各种解释的合理程度非常重要。但论证1对此只字未谈,我们只能期待在后面的论证中澄清这一点⑨。
作为基调论证,公孙龙告诉我们,“白马”之所以非“马”,是因为“白马”里包含了“马”里所没有的成分,即“命色”的成分。但这仍未超出常识。在这一论证中他没有告诉我们,“白马”如何包含这一“命色”的成分才使得“白马非马”。这才是解读《白马论》的关键。
论证2:求马论证
(客)曰:有白马,不可谓无马也。不可谓无马者,非马也?有白马为有马,白之非马,何也?
(主)曰:求马,黄、黑马皆可致。求白马,黄、黑马不可致。使白马乃马也,是所求一也,所求一者,白者不异马也。所求不异,如黄、黑马有可有不可,何也?可与不可,其相非明。故黄、黑马一也,而可以应有马,而不可以应有白马。是白马之非马,审矣。
这个论证里,客方提出了他的主要论题。他以“有白马为有马”这样明显的常识作前提,得出“白马乃马”这样明显的结论。客方这里提供两个论题构成了客方的论证。主方要反驳客方,必须采取两个策略:其一是反驳客方的前提“有白马为有马”;其二是反驳客方的推理,即从“有白马为有马”得不出“白马乃马”。主方看来是要先反驳“有白马为有马”。但实际上,公孙龙并不是要表明这是个假命题,正如公孙龙并不真正打算表明“白马乃马”是假命题一样。毋宁说,公孙龙要指出的是,“使白马乃马也,是所求一也”,以及后面的“有白马不可谓无马者,离白之谓也”。当客方对于常识命题言之凿凿时,公孙龙提醒说,接受这些命题是有预设的。因此在这里主方悄悄移动了一下论题,改为说明“求白马”(“应有白马”)和“求马”(“应有马”)是不同的事情。“求马”,即为“马”这一名称找出指称或对应的“实”。如果寻找的是符合“马”之名的“实”,那么“马”是唯一要满足的条件,颜色是无关的,因此“黄、黑马皆可致”,公孙龙未说出的是,“白马亦可致”。但如果寻找的条件是符合“白马”之名的“实”,就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白”和“马”,于是“黄、黑马不可致”。因此在这里是所求不一,不必指白马类不等同于马类。从而“白马非马”说的是“白马”对应的“实”不同于“马”所对应的“实”。
论证3:结合论证
(客)曰:以马之有色为非马,天下非有无色之马也,天下无马,可乎?
(主)曰:马固有色,故有白马。使马无色,有马如已耳,安取白马?故白者非马也。白马者,马与白也。马与白,马也?故曰:白马非马也。
客方的主要论据被反驳,转用归谬法来攻击主方的基调论证中的证据:如果“白马”之所以非“马”,是因为“白马”里包含了“命色”的成分,那么所有有色的马都“为非马”,而世上又没有无色的马,这岂不得出天下无马的怪论?这迫使主方进一步解释“白马非马”论题的含义。主方反驳道:“白马者,马与白也”,而“马与白,马也?”这就是说,“白马”作为“马”与“白”的复合,当然不同于未与“白”复合的“马”。“马”跟“马与白”是不同的,这种不同很可能是部分一整体的关系,但仅凭目前的句子我们还无法得出。假如陈汉生和葛瑞汉所言,客方的背景是后期墨家(白马,马也;乘白马,乘马也),那么客方自己持有的立场是“牛马非牛非马”,于是问题就在于,如何理解“马”与“马与白”,这种关系跟“马”与“牛马”的关系,以及“白”与“坚白”的关系如何?主方在此并未透彻表明,只是说,如果“马不与白”(“使马无色”),那么“马”就只是“马”(“有马如已耳”),根本就得不到“白马”。
论证4:黄马论证
(主)曰:以有白马为有马,谓有白马为有黄马,可乎?
(客)曰:未可。
(主)曰:以有马为异有黄马,是异黄马于马也。异黄马于马,是以黄马为非马。以黄马为非马,而以白马为有马,此飞者入池,而棺椁异处;此天下之悖言乱辞也。
这个论证实际上是主方对第9句客方提问的回应。主方提问,回到了客方的主要论据上,即“白马马也”的原因在于“以有白马为有马”。此处主方的推断显得有些特别,即从“有马为异有黄马”得到“异黄马于马也”。而“异黄马于马,是以黄马为非马”则仅仅是解释了“非”的含义。“非”在此处就是“异”的意思,这并不使我们吃惊。让我们吃惊的是主方做出黄马论证的目的。按照文本原序,黄马论证前面,客方还有一句很特别的话(第9句),这句话的归属和断句也常常处于争议之中。但是主方在此并未立即回答客方问话,而是岔开去,反问客方。主方在这里的目的,是排出一对平行的论证,即
论证甲:“以有白马为有马”,可得“白马马也”(或“以白马为有马”)
论证乙:“以有马为异有黄马”,可得“黄马非马”(或“以黄马为非马”)
此处两个论证的前提都是客方所接受的(也是常识都接受的),两个论证的结构或论证方式是相同的,因此,客方如果接受论证甲的结论,就必须接受论证乙的结论⑩。论证甲就是前面求马论证中客方的主要策略。于是主方在这里实际采用了“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做法,陷客方为“悖言乱辞”,这就是主方所说的,“此飞者入池,而棺椁异处”,主方回敬客方一个归谬。在这里特别注意的是,黄马论证中,主方在两个论证的前提前面都冠以“以”字,即“假使”的意思,表明主方未必需要接受这两个前提(“以有白马为有马”,“以有马为异有黄马”)。果然,在把这个欲把客方逼入两难的插入论证之后,主方就要反驳“以有白马为有马”了。
论证5:离白与定白论证
(客)曰:马未与白为马,白未与马为白。合马与白,复名白马,是相与以不相与为名,未可。故曰:白马非马未可。(11)
(主)曰:有白马不可谓无马者,离白之谓也。不离者,有白马不可谓有马也。故所以为有马者,独以马为有马耳,非有白马为有马。故其为有马也,不可以谓马马也。
(主)曰:白者不定所白,忘之而可也。白马者,言白,定所白也。定所白者,非白也。马者,无去取于色,故黄、黑马皆所以应;白马者,有去取于色,黄、黑马皆所以色去,故唯白马独可以应耳。无去者非有去也。故曰:白马非马。
这里,客方提出了罕见的批评(第9句),不再试图诉诸“有白马为有马”这类证据来期待主方回归常识,而是通过重述主方立场,指责主方的方法论失误。客方强调,即使已理解对方立场,由于主方的方法论“是相与以不相与为名”不可接受,对方的结论“白马非马”仍是不可接受的。这就迫使主方进行一揽子清算,由此引出总结性的离白和定白论证。论证5是《白马论》中争议最多的文字。一方面,一些诠释者(如杨俊光(12))把第9句算作主方的言论;另一方面,大部分传统诠释者,以及海外学者葛瑞汉、陈汉生等,都把第13句算作客方的言论。“马未与白为马,白未与马为白”似乎明显是主方的观点;而“有白马不可谓无马者,离白之谓也”乍看上去像是客方批评主方的“离白观”。出现这种情况,是由于到了对话的最后阶段,论辩双方都必须深入批评对方的观点,而不仅仅是提出自己的证据。
主方与客方之间的分歧,主要体现在对名实观的不同理解上。陈汉生指出古汉语所隐含的语义结构是唯名论的,这一结论符合除公孙龙外的其他诸家,包括《白马论》中的客方。对客方而言,“马”之实是具体的马的实体,“白”之实是具体的白色,“白马”之实则是具体的白马的实体。白的实体与马的实体相结合并不能得出白马的实体。客方认为主方的错误在于作为结合物的白马是“白”“马”不分的,而主方却用分开的读法(“白马者,白与马”)去命名这样的结合物,是犯了错误。陈汉生也以为公孙龙犯了同样的错误。
然而主方的名实观却体现了中国古代哲学中罕见的例外。主方的总结性回应包含两层意思:其一,主方论证中“有白马不可谓无马者,离白之谓也”一句,表明他并不否认“白马马也”的常识看法,但他进一步指出,这一常识看法是建立在“离白”的基础上的。也即,之所以把“白马”称为“马”,是因为我们仅仅考虑了“白马”这一名称中的“马”这一部分,而将“白”分离了出来。因此常识称“白马马也”仅仅是在说“马,马也”。很显然,被分离出来的“白”,不可能是陈汉生所谓具体的白色(即所有白色的质料)。
其二,进一步,客方一方面离掉白,同时以为主方谈论的也是“白未与马为白”,但实际上,主方说,这种白只是“不定所白”。当我们谈论“白马”的时候,“白”总是“定所白”,至于“不定所白”这个时候“忘之而可也”。当我们“求白马”的时候,黄、黑马不可致,这是由于“白马者,有去取于色”,这个“去取于色”就是“定所白”,而马没有这种“去取于色”,更谈不上“定所白”了,因此“白马非马”。这个总结论证,给我们印象最深的就是,当主方谈论“白马非马”中的“白马”时,并非像客方理解的仅仅是脱离了“白”的“马”与脱离了“马”的“白”的简单结合(“马未与白为马,白未与马为白。合马与白”),而是明确指出,白马中的白是“定白”。也即是属于白马的白,而非泛称的白。至此,公孙龙的“白马非马”论题才算昭然若揭。
下面我们将通过“白马”的组合与“牛马”、“坚白”的组合之间的差异,说明公孙龙的名实观。
三、公孙龙的名实观与复合名词
当代中西方学者的相关解释中呈现出一个有趣的差别:中国学者往往尝试从现代逻辑的角度来为公孙龙辩护,而西方汉学家则试图从古汉语的语义结构入手来理解公孙龙。两种不同视角所带来的不同结果在于:中国学者倾向于认为公孙龙“发现”了抽象概念,而西方汉学家则认为先秦的哲学思维中不存在抽象概念。我们尝试将《白马论》置于先秦哲学的相关背景中,用公孙龙可能使用的语言来重构《白马论》所隐含的语言哲学观。本文认为,理解《白马论》的关键在于:(1)名词“马”和“白马”究竟指具体的对象还是指抽象的性质;以及(2)“白”与“马”通过何种方式结合为“白马”,或说“白”与“马”之间是什么关系。上面的论证剖析中已经提示了我们就文本本身而言对这些问题的回答,但此处仍需进一步探讨《白马论》文本与公孙龙其他文本的关系,以及展开这些文本的时代语境。
公孙龙作《白马论》的动机,当既非进行逻辑演习,也非玩弄语言游戏。《白马论》和《公孙龙子》的其他篇目之总要在于正名。对于“白马非马”,《迹府》说“欲推是辩,以正名实而化天下”,这是可信的,即如《名实论》中所说的“古之明王,审其名实,慎其所谓”。《白马论》批评“以白马为有马而以黄马为非马”,“此天下之悖言乱辞也”,即要批评当时生活中随处可见的“悖言乱辞”的现象。《名实论》说“乱”,即“不当而当”。
正名是先秦时代的一个普遍论述,但在诸子那里含意却各有不同,这是由于诸子对名实的理解常有差异。名实相符,由《名实论》根据是“夫名,实谓也”,因此“正其所实者,正其名也”;正名的要求是“其名正则唯乎其彼此焉”,所谓“唯乎其彼此”,即“谓彼而彼不唯乎彼,则彼谓不行”,这是要求名实严格地一一对应。公孙龙固守严格的正名原则,这是我们理解《白马论》的一个背景。
《白马论》的开篇已经暗示了客方对“白马非马”论题并非一无所知。众所周知“白马非马”并非公孙龙首倡,在公孙龙前后的年代里曾被广泛讨论,与公孙龙同时代的后期墨家坚持“白马,马也。乘白马,乘马也”。海外学者普遍认为《白马论》中参与辩论的客方就是后期墨家,因此我们可说公孙龙是在与后期墨家进行对话的过程中建构自己的语言观。后期墨家曾经考察不同种类的复合名词,据以提出关于名实关系的理论。简言之,他们认为复合名词可以分为两种:形如“牛马”的复合名词,形如“坚白”的复合名词。前者的两个组成部分“牛”和“马”之间相互没有任何交叉。而后者的两个组成部分是相互渗透,不可分割的。“牛马”由两个独立的整体复合而成,“坚白”则由两个非物质名词(形容词)复合而成。由此可以说“不可牛马之非牛与可之同”,但却不能说“坚白非坚”。相比起来,公孙龙关于“牛马”的立场我们没有见到直接和明确的文字说明(我们可以期待他也是认为“牛马非牛”的),而他“离坚白”的立场则非常著名。
陈汉生从他的物质名词假设(古汉语中的“马”的地位不是集合名词或可数名词而是相当于物质名词或不可数名词)和后期墨家的复合名词理论得出,公孙龙舍弃了“坚白”的模型而套用“牛马”的模型来论证“白马非马”。从我们前面对论证的分析可知,公孙龙不仅舍弃了“坚白”模型,而且也没有使用“牛马”模型,他实际上提出了一种新的方式来讨论“白马”。关于“坚白”模型,由于公孙龙志在论证“白马非马”,而后期墨家认为“坚白,不相外也”,故此处不论。“白马非马”在形式上类似“牛马非牛”,因此我们侧重辨析“白马非马”与“牛马非牛”的不同。在后期墨家的理论中,“牛马”是由两种彼此独立的事物组合而成的,分则为二,合则为一。这一模型初看与公孙龙结合论证中的论断相似。“故白者非马也。白马者,马与白也。”将“白马”分离为“白”与“马”的结合,很容易令人误以为公孙龙在此套用了“牛马”的模型。实际上问客正是这样认为的。问客认为,公孙龙将复名“白马”中的“白”与“马”分离,令其各自指称未结合之前的实,是不可接受的。因为“白马”与“牛马”不同,不能简单地通过加法得到。然而公孙龙在随后的回答中澄清了这一误解。公孙龙认为客所说的“白未与马为白”,是“不定所白”,即没有限定的白。但“白马”的“白”却是已经限定了的。换言之,客将公孙龙所谓“白马”的“白”理解为一般意义上的白,而公孙龙纠正他,这仅仅是“白马”的“白”,是受“马”限定了的,而不是泛泛而论的“白”。这是“相与”而不是“不相与”。因此“白马”不能理解为分别独立的“白”和“马”的简单叠加。那么,复合名词“白马”既不同于“牛马”模型,又不同于“坚白”模型,到底是按照什么规则复合的呢?
在客方看来,“白”、“马”和“白马”是三个不同的名词,白和马结合之前,分别有各自的指称。然而一旦结合起来,就形成一个新的名词,不能再以没有结合前的“白”和“马”来理解。由此可知,客方所持的名实观,是名称直接指称对象或类,“实”即现实世界中存在的事物。“马”指称马类而“白马”指称白马类,二者不同,且前者包含后者。然而公孙龙却不认同这一观点。因为这将导致相同的实可以用不同的名来指称,从而无法实现一名一实的对应。例如,同一匹马,既可以称为“马”,也可以称为“白马”,还可以称为“畜生”,等等。但是,如果像某些学者所设想的,公孙龙必定要令“马”和“白马”指称不同的实物,从而推出或者白马类不属于马类,或者白马类大于马类(如陈汉生认为“白马”指称“白”与“马”的并集),二者都会陷公孙龙于荒谬。公孙龙认为,“白马”就是由“白”和“马”构成的,而不是另一种东西。否则何以称“白马”而不称为其他?
前面已指出,在“离白之谓”句中,公孙龙对常识的“有白马为有马”观进行了反驳。他指出,之所以人们说“有白马为有马”,是就“白马”中的“马”而说的,实际上说的只是“有马为有马”而已。如果不将“白”分离而弃之,有白马就不能说是有马。对这一区别,早年有学者用共相或内涵来解释,后来葛瑞汉、陈汉生等人以整体一部分关系来解释,却都不能自圆其说。本文认为,《白马论》所体现出来的是一种组合语义关系。这种解释在承认公孙龙“发明”了抽象名词方面近似于共相说,但同时又吸收了整体—部分说所提出的组合关系。
在形色论证中,公孙龙提出整个论证的总纲:马者所以命形也,白者所以命色也。这一总纲有两方面的意义。首先,与色并举的形,显然不是具体的动物马,而是某种抽象的表述。这是为公孙龙的论证确定的基调。当然这种抽象不等于柏拉图式的理念。在柏拉图的意义上,“马性”是独立于任何个体而存在的抽象实体,又像灵魂一样渗透在每个个体之中,“马性”与现实世界中每一匹的关系构成了所谓西方实在论传统的“一多关系”。但公孙龙所说的“马形”则要具体得多,仅仅是视觉所见马的三维形状而已。二者是在不同意义上的抽象。
公孙龙的抽象与共相说有什么分别?冯友兰解释“白”、“马”和“白马”分别指向三个不同的共相。这种说法无法解释公孙龙何以说“白马者,马与白也”。很明显,在公孙龙看来,“白马”就是“白”与“马”的结合。冯的解释虽然承认了公孙龙对抽象性质的发明权,但公孙龙却不会满意。因为这样仍然无法达到公孙龙所希望的一名一实。如果客的观点使相同的实有不同的名,那么冯的解释就会走向其反面,让不同的实具有相同的名。既然称为“白马”,那就应该是“白”与“马”的结合,而不是其他。这一思路所希望表明的是,公孙龙采取了先秦哲学家所罕见的组合观点,认为不仅复合名词由单名组成,而且相应地由复合名词所指称的实也应该由组成复名的单名所指称的实复合而成。只有这样,才可能达到严格的一名一实。
对于这个问题,整体—部分说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思路。葛瑞汉和陈汉生等都认为应该将“马”理解为“白马”的一部分,而不是相反。只有这样才可能为“白马非马”的论断提供合理的解释。不过陈汉生认为“马”指称马的全体,而我们对整体一部分的关系则有另一种解释。“马”所指称的整体不是全体马,而是个别的马。在公孙龙看来,一匹马是马形、颜色、大小、四肢五骸等等特征的结合体,其中一匹完整的马是整体,而构成这匹马的所有特征是其不同部分。所谓部分,不仅是指四肢五骸,而且也指形体、颜色等等。因此,说一匹白马由马与白组成,和说一匹马由马头、马身、马腿等等组成,是同样的道理。这种分解方式无疑是一种抽象,但这种抽象不是将马分解为对象及其属性,而是通过整体一部分关系进行的。因此公孙龙所谓马,指的不是马类或任何一匹特殊的马,也不是马的本质属性,而是作为任何具体马之部分的抽象特征,在公孙龙的理解中也就是赋马以形的特征。换言之,公孙龙的确“发现”了西方哲学中所谓的属性,但却将之简单理解为构成对象的一部分。根据这样的解释,我们就可以在比较素朴的层次上解读《白马论》,而不必为之附加太多西方哲学意义上的理论抽象。
注释:
①Graham,A.C.,Disputers of the Tao,Open Court Publishing Company,1989,p.86.
②邢滔滔:《〈白马论〉一解》,《科学文化评论》2006年第5期,第35-53页。
③冯友兰:《中国哲学简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101页。
④转引自Graham,A.C.,Disputers of the Tao,Open Court Publishing Company,1989,p.86.
⑤Hansen,Chad,1983,Language and Logic in Ancient China,Ann Arbor: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p.141.
⑥Ibid,p.150.
⑦Chung-ying Cheng,1983,"Kung-sun Lung:White Horse and Other Issues",Philosophy East and West,vol.33,No.4,pp.341-354.
⑧不少诠者(如谭戒甫)把(3)改作“命色形者非命形也”,也有论者论证这样的改动没有充足的理由。见谭戒甫:《公孙龙子形名发微》,北京:中华书局,2001年,第24页。
⑨另一个经常被忽略的问题是,要从名称的差异过渡到对象或实体(甚至是共相)的差异,必须补充上“如果两个名称不同,那么它们对应的实体也不同”,这是要求任何实体都只有一个名称。这对于公孙龙是否合理?
⑩此处公孙龙似乎玩弄了一个花招。按照论证甲的论证方式,从论证乙的前提得到的应该是“马非黄马”而不是“黄马非马”。正是这个差别构成了公孙龙与常识立场的差别。
(11)此句为原文第9句,原在第3、4个论证之间。
(12)杨俊光:《〈公孙龙子〉蠡测》,济南:齐鲁书社,1986年,第18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