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亚法治趋同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东亚论文,法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讨论东亚法治趋同,有必要先从概念上加以厘清。“东亚”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东亚”地域覆盖较广,北起俄罗斯的远东地区和日本,中经朝鲜半岛的朝鲜和韩国、中国(包括台湾、香港、澳门,下同),直至越南、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尼等国。狭义的“东亚”则多指日本、中国、蒙古、朝鲜、韩国。本文所指“东亚”为后者。
“法治”这一概念,是指“在一个自由的社会里,奉行法治(Rule of law)的立法机构的职责是要创造和保持那些维护基于个人的人类尊严的条件,这种尊严不仅承认个人之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而且要求促成对于充分发展其人格乃是必要的各种社会的、经济的、教育的和文化的条件。”
所谓“东亚法治之趋同”,是指东亚各国都走在法治建设的道路上,努力实现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从而体现了东亚法治的同一类型化发展趋势。
需加说明的是:“东亚法治的一体化”决不是指东亚各国法律的统一和司法、执法机构的合并,只要存在着国家、国界,即使建立了象欧盟那样的共同体,也不可能出现这样的法治“一体化”;而是指法系模式的相似,基本法律制度的接近,法律冲突的减少,法治需求在东亚各国的大体实现,从而为东亚各国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和公民福祉的增进,提供区域性的较为统一的良好法律环境。
二
东亚法治的趋同,可以从历史性的渊源方面找出充分的依据来。这些依据可以概括为法律文化传统相同、民众价值观相近、儒家文化影响等方面。
其中,东亚法制趋同性的法律文化传统依据,有这样几个特点:
其一,法律文化传统之久远性与强固性。
其二,重义务、轻权利。
其三,伦理入法。
其四,集体本位。
其五,人治高于法治。
三
东亚地区人民在价值观上有别于西方国家的共同性特征,至少在以下几点上是显而易见的:
其一,家庭、家族的整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因此,追求家庭、家族的利益被置于优先于追求家庭成员个人,家庭、家族价值高于个人价值利益的地位上。
其二,长远利益高于切近利益,因此,追求长远利益被置于维护切近利益的价值观之上。
其三,以勤劳为道德价值的重要指标。
其四,社会关系之和谐,人际关系中的协作精神,是东亚各国民众的共同价值取向。
其五,物质性权利重于精神性权利与政治性权利,一定程度上也是东亚各国民众共同的取向。
虽然上述特征的若干方面是很不足取的,但却构成了东亚法治趋同在价值追求上的精神背景。
四
儒家文化的影响,不仅及于法律文化传统与价值观的形成,而且几乎波及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由于东亚各国历史上都深受源于中国的儒家文化的影响,因此也就比较全面地为法治之趋同创造了文化、习俗、心理和历史渊源上的前提性条件。
“汉文化圈”内,在文化传统上同样有许多共同性特点:
其一,奠基于种族间历史性大交流、大融汇之上的高度凝聚力。
其二,以“仁”为核心的儒家文化传统,重视求知、求本、理性的人,并把人和“天”相提并论,主张“天人合一”。
其三,儒家文化传统的一大特点是重血缘情感,从而使血缘家庭成了中国固有文化生命形态的物质承担者和活力源泉。
其四,儒家文化的另一传统是尚德化、“使无讼”。
至于东亚法治趋同的现实性需要与客观性可能,则可主要归结为以下几点:
第一,东亚各国发展市场经济的共同需求;
第二,东亚各国地缘相接因而经济、政治、文化交往更多地更需避免或减少冲突的共同需求;
第三,东亚各国划一地全属大陆法系国家,并都需要吸收其他法系的积极经验与法治成果;
第四,东亚各国人民在习俗、心理、语言、文化方面历史上本很接近,而今又更有加强交流、克服隔阂的共同需求;等等。
总之,东亚各国法治趋同,既与历史发展的逻辑相符合,也有其经济、政治、文化、思想的历史的与现实的基础。但这不等于就不存在法治趋同的障碍并必然走向划一了;同时,即使趋同,还存在如何“趋”,“同”什么的问题。
五
东亚各国法制趋同之障碍,主要在于体制性方面,其次是在价值追求方面,再次是在发展水平方面:
第一,东亚法制趋同之体制性障碍
日本在明治维新后即走上了资本主义发展道路,其政治体制、经济体制都属于资本主义类型。中国宪法规定的“四项基本原则”之一,即是“走社会主义道路”。朝鲜半岛上,韩国与朝鲜在政治与经济体制方面几乎是截然对立的。
第二,东亚法制趋同之价值取向分歧问题
法治的价值取向上的歧异,无疑会给法治之趋同造成严重的障碍。而这一歧异的消解,可能是会旷日持久的。
第三,东亚各国发展水平悬殊不一
这既反映在经济上,也反映在民众的文化素养、法律意识和民主意识上。此外,各国法治水平不一也会阻碍法治趋同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