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革与工人阶级的主体地位_工人阶级论文

国有企业改革与工人阶级的主体地位_工人阶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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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大方针。“四尊重”的核心是尊重劳动。劳动的主体是劳动者。全社会都要尊重劳动者。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是尊重劳动和尊重劳动者的制度保障。广大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是我国改革和建设的主力军,他们也应该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最基本的受益者。国企改革中,必须把维护工人的权益,让所有工人共享改革成果放在一个十分重要的地位。

一、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是工人阶级主人翁地位的制度保障

劳动者历来是社会财富和人类文明的创造者。劳动者的劳动力不仅能够创造使用价值和价值,而且能够创造比自身价值更大的价值,为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奠定了物质基础。但在私有制的社会里,由于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分离以及伴随而来的权利与义务的分裂,各个历史时期的劳动者都被剥夺了劳动主体的地位,他们只充当着少数剥削者发财致富的工具。虽然在资本主义社会,工人成了自己劳动力的主人,在法律上不属于个别资本家,可以在社会上自由流动,自由择业,但这种自主地位是极其有限的。由于他们不占有生产资料,仍然不是劳动过程和劳动产品的主人,事实上他们仍然属于资本家,属于整个资本家阶级。这是因为作为靠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为生活收入唯一来源的工人一旦离开整个资产阶级就无法生存。在当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里,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及由此带来的物质产品的丰富,固然工人的劳动条件有所改善,吃的好一些、穿的好一些、待遇好一些,但由于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分离的制度安排使他们始终未能摆脱雇佣劳动者的地位和被剥削的命运。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建立决定了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在公有制条件下,联合起来的劳动者既是自己的劳动力的主人,又是国家财产或集体财产的主人,他们在生产资料的占有上是平等的,这决定了在联合劳动中,每个劳动者既有为社会劳动的义务,又有从联合劳动创造的价值中领取相应报酬的权利。权利和义务在平等的基础上结合在了一起。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这就是说,在整个改革的过程中,都要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使它们与公有制经济形成共同发展的态势。但应该明确它们在整个发展过程中都不是平起平坐的关系,而是一个有主有次的问题,只有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才能保证我国经济的社会主义方向,才能不动摇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的主人翁地位。公有制经济的核心是国有经济。国有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概括地说有两条,一是控制国民经济命脉,二是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这种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即控制经济制度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方向,控制经济运行的整体态势,控制重要的稀缺资源的能力。国有经济的这两条作用丝毫也不能动摇。这就是说,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公有制中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一种普照的光”,是实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和共同富裕的重要保证,是整个社会主义历史时期都不能动摇的。当然这种主导地位只能靠国企改革中的自身发展实现。

在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的改革中,有人认为市场中没有主人,只有主体,并以此否定工人阶级的主人翁地位。我们认为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市场经济只是人类社会发展到商品生产阶段利用市场对社会资源进行配置的一种经济形式。或者说市场是资源配置的一种手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我们主要是通过市场配置资源,包括物质资源和劳动力资源,但是,决定资源配置的目的与方向的不是市场本身,而是市场交易主体的社会地位。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购买劳动力的是生产资料的占有者,出卖劳动力的是除了自己的劳动力以外一无所有的劳动者,他们地位的不平等,决定了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在等价交换的形式下,掩盖了剩余价值的来源和占有,掩盖了资本主义的剥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结合,它除了具有市场经济的特征外,还应具有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公有制经济,在利用市场的交易中应该体现市场主体的主人翁地位。这种主人翁地位不仅仅要体现在政治上的当家作主,而且要体现在经济上即在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和利益分配权等方面,确保在市场化改革中不损害广大工人的利益。

二、国有企业改革与共同富裕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的工人工资不高,他们创造的剩余产品全部以利润的形式上缴国家,但由于工作稳定、生老病死都由企业承包,甚至子女还可以“接班”的形式进入企业,使“铁饭碗”得以世袭延续,那时国企职工是社会上许多人羡慕的职业。当这种体制的低效率严重阻碍社会经济发展时,整个经济体制改革及其中的国企改革就成为历史的必然。如果从十一届三中全会拉开改革序幕算起,二十五年过去了;如果从1984年启动城市改革算起,也已经走过了二十个年头。改革开放取得了丰硕成果,公有制经济进一步壮大,国有企业改革稳步推进。从1998年到2002年,国有(包括国有控股)工业企业的数量从6.5万户减少到4.3万户,减少了34%,但实现利润却从743亿元增加到2636亿元,增长了2.5倍(2003年12月8日《北京青年报》)。国企经济效率的提高显示了我国经济发展的喜人前景。

改革本身不是目的,改革是要消除体制性障碍,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并最终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广大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是我国改革和建设的主力军,他们也应该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最基本的受益者。所以在国企改革过程中,必须把维护工人的权益,让所有工人共享改革成果,放在一个十分重要的地位。当然,在国企改革中让工人受益,不能搞平均主义的“一刀切”,使每个职工在每项改革措施中得利均等是不可能的。因为作为总体工人,他们的利益,有根本利益、长远利益,也有眼前利益、局部利益。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中包含着眼前利益和局部利益,但二者又有区别,眼前利益和局部利益直接关系到工人的生存状态,二者必须兼顾。不能以反对平均主义为借口,只让工人阶级中的一部分的企业管理者和技术人员享受改革的成果(当然,他们享受改革成果是必要的,因为他们作为工人阶级的一部分,为改革付出了心血。);却使普通工人的利益受损,不能以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以改革必须有代价、有成本为借口,否定或损害工人的眼前利益和现实利益,让工人承受太多的改革成本,如果说,改革需要成本,但由于改革最终将使国力增强,全国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所以改革的成本也应该由社会公平的负担,而不能仅仅落在普通工人身上。

共同富裕是改革的最终目标,共同富裕的进程受生产力水平的制约,因此,“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就成为在走向共同富裕过程中的必然的政策选择。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也确实使一部分人先富了起来,他们发挥了示范和带动作用,推动着共同富裕的进程。但是在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走向共同富裕的过程中,什么人先富,哪部分人先富,是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根据一些学者对当今中国最富的和最穷的人的划分(由于划分的标准不同,结果也略有差别。但大体情况是相同的)大致是:目前中国最富的人包括私营企业主和个体户、国企承包或承租人、外资企业的高级管理者和高级技术人员、演艺界、体育界的名星、部分律师、经纪人、部分归国人员及部分学者、专家。而目前中国贫穷的人员是:失业及下岗人员、较早期离退休人员、企业效益不好的职工、农民工、城市特困户及农村中的贫困户等等。从上述分类中,可以看出,先富起来的人中涉及国企的只有国企承包或租赁经营者。管理者应包括在总体工人之中,但他们只不过是工人阶级中的一个阶层。在这个行列中难觅普通工人的影子。而在贫穷的人员中却频频闪现着国企工人的身影,如失业及下岗人员,企业效益不好的职工,离退休人员等等。这说明,工人阶级特别是国企职工在社会经济序列中的地位下降了。应该承认改革开放以来,从总体上看,国企在岗职工的生活水平提高了许多,改革初期的1978年,国企职工年平均货币工资644元,到2002年,这个数字增长到12869元。但不可忽略的是随着价格体制、住房体制、公费医疗体制的改革,国企职工必须负担的生活费用也提高了;随着教育体制的改革,子女的教育费用成倍甚至成10倍的增加了,据2001年10月29日《北京晨报》的报导,北京市家庭完成一名子女的初中教育,需要6.5万元,完成高中教育需要8.5万元,完成大学本科教育需要16万元。这样看来,工资总量的增长很难说明普通工人在改革中的受益程度和目前的生存状况。按照改革总设计师邓小平的构想,先富起来的应该是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的人,这就是说,这两部分人应该是先富起来的那部分人的主体,而现在的情况是一部分企业的经营管理者确实先富了起来。如果说这部分企业的经营管理者的合法经营因得到市场的认可,而进入先富起来的一部分人的行列是理所当然的,那么在他们的经营活动的后面必须以工人的诚实劳动为支撑,没有工人的诚实劳动,没有通过他们的诚实劳动生产出来的产品,经营者们经营什么?所以对于改革中的国企来说,合法经营与诚实劳动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如果在以共同富裕为目标的改革中,各个阶层的人都富了,而社会财富的主要创造者,曾经为奠定共和国经济大厦作出了重大贡献的国企工人仍处在相对贫困,甚至绝对贫困之中,这不应该视为一种正常的现象。因此在继续推进国企改革中,在进一步调整利益格局时,应该更加重视国企普通工人的利益。普通工人在改革的过程中没有或极少进入先富起来的那部分人的行列,却出现了不少穷困者,包括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等等,使他们成为整个社会的弱势群体。当然这些都是在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深化改革和进一步发展。但是对国企改革中出现的困难职工问题,不能不做进一步的分析。①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几十年的低工资,使国企职工的所有积累都凝结在了国有资产中,他们几乎没有除必需的生活资料以外的任何积累。②国企部分职工的失业、下岗固然与职工个人的文化技术水平有一定的关系,但这并不是主要原因,主要原因是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国企改革中的改制。这样看来,对长期以来的国有资产的积累作出了贡献,又不是主要由个人原因导致贫困的国企职工,政府应该建立利益补偿制度,补偿他们因改革、改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补偿”和“救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目前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下岗津贴等应属于“救济”的范围。救济是社会正常运行所必不可少的。但辛辛苦苦劳动了几十上的国企职工一下子落到了靠救济生存的地步,心理的落差会太大,不利于他们重振精神,在市场经济中寻找适合自己的位置,应该对他们作一定的经济补偿。

三、所有劳动者都是人力资本,都应分享利润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必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这要作为党和国家的一项重大方针在全社会认真贯彻。要尊重和保护一切有益于人民和社会的劳动。不论是体力劳动还是脑力劳动,不论是简单劳动还是复杂劳动,一切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的劳动,都是光荣的,都应该得到承认和尊重”。这段重要论述的核心是尊重劳动。劳动的主体是劳动者。全社会要尊重劳动者,既包括以知识、技术、创新为特点的脑力劳动者,也包括普通的体力劳动者。如果对国有企业来说,既要尊重经营管理者、技术人员,也要尊重普通工人。

在资本主义经济中,只有资本才被作为资本,而生产资本的活的劳动只是被看作是劳动力,活的机器,他们所得到的出卖劳动力的价值只是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费用,因此,他们永远是一无所有的无产者。死的资本雇佣活的劳动,活的劳动永远是死的资本的奴隶。在社会主义国有企业中劳动是作为生产要素,是最重要的生产要素投入的,因此,劳动者应该成为投资者,他们所投入的就是自己的人力资本。所有劳动者都可以称为人力资本,除了劳动力价值(工资)之外,还应参与利润的分配。

一般认为,人力资本是通过教育和培训在劳动者身上所形成的特定劳动技能。也就是说,人力资本是由通过投资形式凝结在人身体内的知识、能力、健康等所构成的,能够物化于商品和服务,增加商品和服务的效应,并以此获得收益的价值。有人认为人力资本只是指高科技人才、经营管理人才,而不包括普通工人。我们认为,在现代化大生产中,与先进生产力结合在一起的普通工人,也是区别于原始劳动力,经过了人力投资的劳动力,是符合人力资本要求的。当然与高科技人才相比,他们的劳动确属简单劳动的范畴,但随着科技进步和生产力的发展,简单劳动的范围也是不断变化的。在当今时代,随着生产自动化、特别是计算机的广泛应用,即使是生产线上的普通工人,也需要经过一定的学习、专门的培训,掌握必备的知识和技能。人力资本作为一种资本投入,劳动者充分运用其具有的知识、技能,其活劳动创造的价值要大于自身的价值。在劳动者创造的价值中,一部分作为劳动力价值即工资,用于维持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同时还必须取得资本投入所要求取得的回报,即与物质资本一样,参与分享企业的利润,实现人力资本或劳动力资本的产权。按照马克思的定义,资本是能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而剩余价值就是由活的劳动创造的,物质资本只能转移自身的价值,而不能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如果离开了活的劳动,物质资本自身的价值也不能转移。因此,只让物质资本分享企业利润,而把活的劳动排除在外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特征。

在国企改革中,随着企业效益的提高,在岗工人的工资确实在不断提高,但是工资的提高受到了市场竞争规律的限制。因为工资是要计入商品成本的,而工资的提高会加大商品的成本,从而降低商品的竞争力。因此,工资虽然有历史因素,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断提高是必然的,但是它只能是维持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费用。

从另一个角度说,工人的工资V是对生产过程中耗费的补偿, 这是社会再生产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这里的V,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分配, 分配应该是指在再生产必要的补偿之外,对剩余产品和剩余价值m的分割。因此工人不应只得到工资V,还应参与利润的分配。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劳动是工人拥有的生产要素,它应参与企业利润的分配。只有得到了劳动力价值V,又从剩余价值中分得了应有的一份, 普通工人才有可能逐渐富裕起来。因此,在国企改革中,除了对经营管理者、技术人员的产权激励外,还应重视普通工人的产权激励,比如员工持股、股票期权,使广大工人更加关心企业的效益,也使主人翁地位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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