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与清代新疆流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律例论文,新疆论文,清代论文,大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流放之刑,自古有之。古称西域的新疆,一直是中央王朝的流放之所,特别是清乾隆朝统一西域之后,更是重要的流放地。关于流放,学者、散文家余秋雨先生在《流放者的土地》一文中感言:“从宏观来说,流放无论如何也是对文明的一种摧残”〔1〕。 作家张承志先生在《心灵史》一书中写道:“流放,是国家以及任何迫害者的一种特殊残民手段”〔2〕。余先生所写的是清初东北流人, 所举事例主要是清初科场案及文字狱中那些无辜的文人士子及妻儿老小。而张先生则专指乾隆朝对甘肃循化反清起事的缘坐流放。笔者在多年的流放研究中,深感流放案例的复杂与多样。如史学家来新夏先生为《清宫流放人物》作序所说:“历史上有许多将相名臣遭受过这种厄运,史书和说部中的流刑记载也屡见不鲜。每当我读到这些故事时,常常产生不同的感觉:对其人其事或有罪有应得的快意,或有感叹惋惜的同情,或有扼腕腐心的痛恨,或有正义获伸的希冀”〔3〕。 也如边疆史地研究专家马大正先生在《清代新疆流放名人》序言中所说:“既有应得之罪,也有枉屈之人,流放背景各有不同,流放经历因人而异”〔4〕。 本文依据《大清律例》,认为对清代新疆流放案例,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似不宜全盘否定。
一
《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从顺治元年(1644年)入关开始制订,到乾隆五年(1740年)正式颁布,前后经历近百年时间。充分吸收二千年封建法制经验,集封建法典之大成,在结构形式上与《明律》大致相同,分为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30门,律文436条,附例1049条,以后历代不断增加, 到同治九年(1870年)为1892条。清入关后的立法活动,除以《大清律例》为代表外,还有行政立法总汇五朝会典、规范部院政务活动的各部院则例、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律。这些法律的制定,如雍正帝遗诏所言:“国家刑罚禁令之设,所以诘奸除暴,惩贪黜邪,以端风俗,以肃官方者也”〔5〕。其根本目的在于维护统治、整肃吏治。 其刑罚制度,沿用历史上的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
《大清律例》居首为名例律,单独一门,律文46条。五刑之图中标明流刑有一、二、三千里之分,解说“流者谓人犯重罪,不忍刑杀,流去远方”。对各种流人都有明确规定,如发遣新疆的效力官犯,期限一般是轻者三年,重者十年。满期由将军、都统及各该处办事大臣具奏奉旨,准其释回者,即令回旗回籍。如奉旨再留几年,待年限满后,即照例释回。官犯被派管理铅、铁厂,准其于十年之内酌减三年。对罪轻者,还可实行捐赎。又如遣犯,各项邪教从犯、听从入西洋教不知悛改者、造妖书妖言惑人者、强盗免死者、大逆缘坐者、游民凶恶不法者、结伙执持凶器者、私铸钱者等,发新疆为奴;罪略轻者发新疆酌拨种地当差。民人发往新疆为奴遣犯,如在配安分已十年,止令永远种地,不准为民。若当差遣犯,果能悔过悛改,定限五年编入该处民户册内,给地耕种纳粮,俱不准回籍。还有,绿旗兵丁及内地贸易商民,于新疆地方犯至军、流之罪,如在乌鲁木齐,发伊犁等处;其在伊犁,发往乌什、莎车等处;而在乌什各城,亦发伊犁等处。轻者,发各处编管;重者,交该将军在驻防官兵内拣选力能管束之人,赏给为奴。
二
吏律包括职制、公式两门,律文28条。《职制》门“贡举非其人”条:“官生录科,该学政瞻徇情面,滥行录送,如官卷内有文理荒谬、幸邀科第者,发觉之日,将送考官一并严加议处”。如嘉庆七年(1802年)春,山东济宁州金乡县生员李玉灿控告童生张敬礼、张志谦系皂隶(衙门差役)子孙,混考县试。清制规定隶卒子孙不准参加科举考试,载入《学政全书》,遵行已久。知县汪廷楷未经详查,率准考送。学政刘凤诰奏报此事,嘉庆帝命山东巡抚和瑛认真查处,和瑛交济南知府德生审理,结果徇私偏袒,任情诬断。致使府试时童生罢考者多达400 余人。给事中汪镛上奏弹劾,并受命与刑部侍郎祖之望赴山东按察得实。汪廷楷和德生,被分别发配伊犁和乌鲁木齐。又如嘉庆十七年(1812年)春,湖南学政徐松以主持科举考试中“出题割裂文义”等罪名而流放伊犁〔6〕。
该门“擅离职役”条:“凡官吏无故擅离职役者,笞四十。若避难,因而在逃者,杖一百,罢职役,不叙。所避事重者,各从重论”。如邓颖超曾述其父邓庭忠为南宁总兵,“因与上司关系不好,擅自离职,被充军新疆,客死在那里”〔7〕。 金凤著《邓颖超传》说:“(南宁镇台)邓庭忠性格暴躁,得罪了顶头上司。一气之下,他借口回河南老家扫墓,却跑到云南一个亲戚那里,另谋事做。顶头上司向上告发,一纸公文下来,发配他到新疆流放服役”〔8〕。
该门“奸党”条:“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监候”。又“交结近侍官员”条:“凡诸衙门官吏,若与内官及近侍人员互相交结,漏泄事情,夤缘作弊,而扶同奏启者,皆斩”。如道咸时期历任兵部、刑部、吏部尚书和军机大臣的陈孚恩,先以攀附穆彰阿升至高位,另一度落职,又以依附权臣肃顺东山再起。咸丰帝死后,那拉氏慈禧发动了“辛酉政变”,将肃顺等辅弼八大臣逮问治罪,或处死或革职。之后追治党援,“查抄肃顺家产,内多陈孚恩亲笔书函,中有暗昧不明之语”。咸丰十一年(1861年)十月二十七日,慈禧遂以同治帝的名义发布谕旨,将陈孚恩发往伊犁效力赎罪〔9〕。 还如光绪朝的总理衙门大臣兼户部侍郎张荫桓,与光绪帝的师傅翁同和关系密切,深受光绪帝的信任,积极支持和参与戊戌变法。慈禧太后发动政变后,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八月十四日,将帝党要员张荫桓加以“居心巧诈,行踪诡秘,趋炎附势,反复无常”等罪名,发配至乌鲁木齐〔10〕。
三
户律包括户役、田宅、婚姻、仓库、课程、钱债、市廛七门82条。《田宅》门“检踏灾伤田粮”条:“凡有蝗蝻之处,文武大小官员率领多人公同及时捕捉,务期全净。……果能立时扑灭,督抚具题,照例议叙。如延蔓为害,必根究蝗蝻起于何地及所到之处,该管地方官玩忽从事者,交部照例治罪,并将该督抚一并议处”。如山东巡抚和瑛日事文墨、废弛政务,对济宁金乡冒考案并未遵旨亲自查处,而交济南知府德生徇私诬断。接着又查明山东全省遭受蝗虫灾害处竟十有六七,而和瑛漫无觉察。嘉庆帝认为:失考冒考,其咎止于袒庇;隐匿蝗灾不报,其罪更重。仅予罢斥,不足蔽辜。嘉庆七年(1802年)七月二十六日,下旨将其发配乌鲁木齐〔11〕。
《仓库》门“转解官物”条:“若船行卒遇风浪,及失火延烧,或盗贼劫夺,事出不测而有损失者,申告所在官司,委官保勘复实,显迹明白,免罪不赔。若有侵欺者,计赃以监守自盗论”。如江西彭泽县令黄濬,因彭泽客舟遭风失银,被诬为行劫,落职后又遭陷害,被流放,道光十九年(1839年)抵达戍所乌鲁木齐〔12〕。被派管理铁厂,按清律,十年之戍减去三年。
又“承办铜斤之厂员、运员不以公事为心,因循怠惰,以致厂铜缺额、运泸逾限者,均革职,发往新疆效力”。嘉庆十年(1805年),因宝泉局(即铸币局)库亏铜70余万斤案发,时任监督祁韵士无辜罹难。此前他一直在国史馆兢兢业业从事编纂著述,故纸堆里经年累月皓首穷经,不曾想到会任命此职。历来监督易人,按例仅凭帐册交接,并不盘点实物。案发后牵涉的人就多,处理起来也就良莠不分了。祁韵士与前几任监督均照枉法贪赃拿问。二月十六日,凤麟、丁树本、董成谦、遐龄、祁韵士,均免死发往伊犁充当苦差〔13〕。
四
礼律包括祭祀、仪制两门26条。《祭祀》门“禁止师巫邪术”条:“凡有奸匪之徒将各种避刑邪术私相传习者,为首教授之人,拟绞监候;为从学习之人,杖一百,流三千里”。道光二十一年(1841年)五月间,贵州永宁州民人刘登学之父刘四海从药摊上买得写本符书一册,内有画符念咒治病各方,父子一同学习。同寨申二妹之母申费氏患病,刘登学念诵咒语,画符烧灰,令其用水吞服,病遂痊愈。申费氏、申二妹及丈夫申老五俱拜刘登学为师。刘登学还与申二妹奸宿。一年后,陈兴得之妻张氏患病,刘仍用符水治,也很快痊愈。陈兴得与妻及两个女儿,均拜刘为师。刘因获钱不多,起意假降邪神,画符咒水,教演拳棒,惑众以多骗钱财。令申二妹自称仙女转世,令陈兴得吞饮符水,声言神灵附体,信者多给钱文,传徒28人。经邻寨人出首告官,兵役往拏,又逞凶拒捕。十月二十五日,贵州巡抚贺长龄奉旨:将刘登学按照师巫假降邪神、书符咒水及一应左道异端之术煽惑人民为首者,绞监候律,拟绞监候,秋后处决。先于左面刺“左道惑人”四字。申二妹、陈兴得等人,帮同煽惑,改发新疆回城,给大小伯克为奴。申二妹虽属妇女,亦不准收赎,照律免刺;其余各犯左面刺“左道惑人”,右面刺“外遣”二字〔14〕。
又“听从入(天主)教不知悛改者,改发回城给大小伯克及力能管束之回子为奴,旗人销除旗档”。清宗室苏努,努尔哈赤长子褚英为其曾祖父。在康熙朝历任镶红旗满洲都统、奉天将军等职,因卷入康熙帝诸子的皇位之争,故成为雍正帝所忌恨的政敌,致使苏努这一支被革除宗室,并借信仰天主教一事残酷惩处。苏努死后80年,嘉庆十年(1805年)查出京中旗人魁敏、窝什布、图钦、图敏等私习洋教。闰六月十九日,嘉庆帝批示:图钦、图敏俱系苏努曾孙,苏努因犯罪黜革宗室,降为红带子。二犯属罪人子孙,乃敢私习洋教,执迷不悟,情殊可恶,二犯著革去红带子,发往伊犁,枷号六个月,再行充当折磨差使。魁敏、窝什布坚称不愿出教,著销除旗档,发往伊犁,枷号三个月,再行充当折磨差使。四犯著永远不准释回〔15〕。
道光年间,民人朱田赵因信奉天主教被发遣喀什噶尔回城为奴。在张格尔入寇时随同守城,身受枪伤,城破被掳,押至浩罕为奴,时被折磨,乘间逃回。十二年(1832年)秋,陕甘总督杨遇春奏报该民人未从逆,但仍不愿出教。部议仍发回城为奴。八月一日道光帝硃批“从之”〔16〕。
五
兵律包括宫卫、军政、关津、厩牧、邮驿五门71条。《宫卫》门“宫殿门擅入”条:“但持寸刃入宫殿门内者,绞。入紫禁城门内者,杖一百,发边远充军。门官及宿卫官军故纵者,各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官减三等,罪止杖一百;军又减一等,并罪坐值日者”。嘉庆十八年(1813年)九月,京郊百余名天理教徒打进紫禁城,给清廷以极大震动。嘉庆帝一面发布罪己诏,一面残酷镇压,将被捕者及家属300多人, 或处死,或流放为奴。同时严厉惩处了一大批文武官员及值班兵丁。将事变当天在紫禁城值班的代理护军统领杨澍曾,有失察之责的卢沟桥巡检陈绍荣、宛平知县陈巨銂发往伊犁效力赎罪;顺天府同知张步高对天理教徒不立时查拏,匿不申报,发往乌鲁木齐效力赎罪。 齐钦等5名护军,换岗后出外买食,事发后绕进神武门;而明昆等10人, 当时俱应值班,或屋内闲坐,或私往他处,擅离值所,前者枷号四个月,后者枷号六个月,满日均发往伊犁〔17〕。
又“从驾稽违”条:“若从车驾行而逃者,杖一百,发边远充军”。嘉庆四年(1799年)九月,为已故太上皇乾隆帝发葬时,侍卫庆麟被派护送梓宫,途中逃走。庆麟,蒙古镶黄旗人,祖父班第于乾隆二十年(1755年)任定北将军,率兵出师伊犁,平定准噶尔,晋封一等诚勇公。是秋在阿睦尔撒纳的叛乱中捐躯。清统一西域后,在伊犁惠远城关帝庙后立祠致祭。父亲巴禄袭爵,从军西域平乱有功,加封云骑尉世职,历任凉州、绥远城将军和察哈尔都统。庆麟承袭祖与父的爵位,出任三等侍卫。刑部严议:照从车驾行而逃者,定罪拟绞监候。十月二十日,嘉庆帝批复:念庆麟带病前往,曾两次告假未允,病迷失路,著革去世袭男爵并云骑尉及三等侍卫,从宽发往伊犁〔18〕。
《军政》门“漏泄军情大事”条:“若近侍官员漏泄机密重事(不专指军情,凡国家之机密重要皆是)于人者,斩(监候)”。乾隆三十三年(1768年),扬州两淮盐运使司亏空1000万两盐税案发。20年间,盐商逃欠盐税累积900多万两白银,盐官被劾纳赂90余万两。 乾隆帝下令追究历任盐官之罪。作为皇帝身边翰林院侍读学士的纪昀(字晓岚),其姻亲卢见曾,担任两淮盐运使长达10年,6 年前退休回到山东德州。纪昀通风报信,结果以漏言泄密获罪。七月二十四日,乾隆帝发旨:纪昀瞻顾亲情,擅行通信,情罪亦重,著发往乌鲁木齐效力赎罪〔19〕。纪昀在戍只有两年,据《乌鲁木齐政略》记载其为“捐赎回籍”。实际回朝重操旧业,后逐年高升。
又“主将不固守”条:“凡统兵将帅玩视军务,苟图安逸,故意迁延,不将实在情形具奏,贻误国事者;又,凡将帅因私忿妬嫉,推诿牵制,以致糜饷劳师贻误军机者;又,凡身为主帅不能克敌,转布流言,摇惑众心,借以倾陷他人,致误军机者,均属有心贻误,应拟斩立决”。嘉庆初年镇压川陕白莲教起事,统兵将帅多昏庸无能,嘉庆帝亦多法外从宽惩处。代理四川总督魁伦以屡失机纵敌,赐令自尽,其子完颜扎拉芬发往伊犁。副都统福宁杀降报捷,陕西巡抚秦承恩防守无力,陕甘总督宜绵冒滥军需,成都将军阿迪斯慌张畏战,均从轻发往伊犁效力赎罪〔20〕。
又“不操练军士”条:“若(守御)官提备不严、抚驭无方,致有所部军人反叛者,该管官各杖一百。追夺(诰勅),发边远充军”。嘉庆十一年(1806年)七月,驻守川陕楚交界之处的5000名宁陕兵丁因被停发盐米银而群情激愤,副将杨之震鞭打弹压被杀,兵变遂起。攻克洋县、留坝,声势浩大。嘉庆帝急派御前领侍卫内大臣德楞泰率将征讨,宁陕总兵杨芳从代理固原提督任上赶回,驰援战败,臂部受伤。于是改为安抚之策,单骑入营,痛哭劝说。众人感泣愿降,不听命者被杀,除自行逃散外,遣散3800人,归伍者200余人。十二月二十日, 嘉庆帝以杨芳平日驭兵不严、致使纠众倡乱,其咎实难宽宥,革职发往伊犁效力赎罪〔21〕。还命令将参加兵变的归伍降兵200余人发配伊犁,由杨芳押解赴戍。杨芳于次年被召还起用,而流放在天山南北各地的宁陕变兵,大多数以谋叛罪名被分批杀戮。
六
刑律包括贼盗、人命、斗殴、骂詈、诉讼、受赃、诈伪、犯奸、杂犯、捕亡、断狱十一门170条。 《贼盗》门“谋反大逆”条:“反逆案内律应缘坐,男犯十六岁以上者,发新疆给官兵为奴。……如在十一岁以上、十五岁以下者,牢固监禁,俟成丁时,发往伊犁、乌鲁木齐等处安插,令该将军等严加管束”。 据《循化志》记载, 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清廷对甘肃循化反清起事,“逆党皆正法,妇女遣伊犁给兵丁为奴,男孩遣云南”。 而《钦定兰州纪略》更为详细, 妇女及女孩259名,分批发往伊犁为奴, 幼男发往云南普洱及广西百色极边烟瘴之地充军。嘉庆二年(1799年)二月,“刑部议奏:川楚教匪缘坐犯属,……其十一以上、十五以下者,仍监禁,俟成丁时,发新疆安插”〔22〕。“犯属”即指参加白莲教反清起事的家属子女。
《人命》门“杀死奸夫”条:“本夫、本妇有服亲属捉奸,登时杀死奸妇者,奸夫拟杖一百,流三千里”。嘉庆七年(1802年),京口(今镇江)副都统阿玉什,与家奴王添幅之妻乔氏通奸时,被王撞见,一时气愤,当场将乔氏扎死。刑部议罪阿玉什身为二品大员,与仆妇通奸且酿成人命,拟绞监候。嘉庆帝斥其无耻已极,罪有应得,但念其父伊升阿在伊犁阵亡,其母孀居,情殊可悯,四月十八日下旨将阿玉什发往新疆效力赎罪〔23〕。
《受赃》门“官吏受财”条:“凡官吏受财者,计赃科断。……(枉法赃至)五十五两,杖一百,流三千里。……(不枉法赃至)一百二十两,杖一百,流三千里”。嘉庆六年底,内廷卿员鄂罗锡叶勒图见步军统领明安,说到朋友袁锡在家斗鹌鹑聚赌,兵役起意敲诈。请求关照,事后报谢。明安应允默许。鄂即将亲戚指为明安家人,从袁锡家索取银两一千,回家正见明安遣家人刘升在坐等候,就将银五百两交刘带回,其余自留。七年初,明安听到风声不好,遂将原银退还,鄂并未交袁,还挪用150两。案发后,嘉庆帝正月二十七日指出:明安听情受谢, 虽先侵后吐,实与得赃无异,发往伊犁效力赎罪。鄂罗锡叶勒图意图全行侵蚀此项,实属卑鄙无耻,先于刑部枷号两个月,满日发往伊犁〔24〕。
《犯奸》门“官吏宿娼”条:“凡(文武)官吏宿娼者,杖六十(挟妓饮酒,亦坐此律)”。嘉庆十三年(1808年)春,盛京骁骑校扎拉芬宿娼,被巡检李昀等将其与娼妓李二丫一并抓获,带回署内锁押。领催额哲苏等五人闯入,拧断锁链,将扎拉芬与李二丫推拉放走。闰五月二十九日,嘉庆帝硃批:额哲苏等五人从重发往乌鲁木齐充当苦差。扎拉芬身任职官,宿娼又诈词图赖,实属无耻狡诈,发往伊犁充当苦差〔25〕。
《杂犯》门“赌博”条:“凡民人将自己银钱开场诱引赌博,经旬累月,聚集无赖放头、抽头者,初犯杖一百,徒三年;再犯杖一百,流三千里”。又“凡现任职官有犯屡次聚赌,及经旬累月开场者,发往乌鲁木齐等处,效力赎罪”。清宫乾清门侍卫那彦瞻,系乾隆朝统一新疆后开发伊犁的功臣阿桂之孙、成都将军阿迪斯之子。嘉庆帝亲政后,见那彦瞻表现平常,将其退出乾清门;又因阿迪斯获罪甚重、发配伊犁,革去那彦瞻侍卫及所袭世职。但念其毕竟系为国出力大臣阿桂之长孙,留待加恩录用。可是那彦瞻并不安分,容留赌博以骗钱物,并在太上皇乾隆帝丧期之内,觅雇曲班,在家弹唱。种种不法,有玷家声。刑部拟定枷号杖徙。嘉庆帝认为枷号示众虽不足惜,但于阿桂颜面有关。五年(1800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发旨:那彦瞻免其枷号,重责四十板,发遣伊犁,交其父阿迪斯严加管束。并命令按其赌银300两,加罚10倍。 速交内务府后即行起解赴戍,不许稍有停留〔26〕。
七
工律包括营造、河防两门13条。《营造》门“擅造作”条:“凡各省修建一应工程,如物料价银五百两以上,工价银二百两以上者,该督抚将动支银两及工料细数,预行确估,题报工部,查明定议,会同户部指定款项题复,准其动用兴修。俟工竣之日,督抚亲自查核,造册题报工部,核明准销”。乾隆三十六年(1771年),陕甘总督明山,以修理衙署银两,不据实上报,托词捏饰,六月一日被发往乌鲁木齐效力赎罪〔27〕。道光八年(1828年)十一月四日,山西榆次知县陈树猷以科敛坐罪,革职发配新疆〔28〕。
《河防》门“盗决河防”条:“凡盗决河防者,杖一百。……若毁害人家及漂失财物、淹没田禾,计物价重者,坐赃论(罪止杖一百,徒三年)。……漂失赃重者,准盗窃论(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又“经故盗决尚未过水者,首犯先于工次枷号一个月,发边远充军;其已经过水,尚未侵损漂没他人田庐财物者,首犯枷号两个月,发极边烟瘴充军;既经过水又复侵损漂没他人田庐财物者,首犯枷号三个月,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道光二十一年(1841年)八月,黄河在开封祥符决口,东河总督文冲被夺职枷号河干。道光帝于十一月十七日发旨:文冲身任河道总督,不能先事预防,又不赶紧抢堵,糜帑殃民,罪咎甚重,现枷号已满三个月,疏枷发往伊犁充当苦差〔29〕。文冲的下属东河同知高步月被流放乌鲁木齐。
八
以上,我们依据《大清律例》,对清代新疆的部分流放案例(主要是官员的流放案例)进行了比照。可见文武官员犯罪,有公罪与私罪之分;百姓除反抗清朝统治外,还有多种刑事犯罪。而《大清律例》的根本宗旨,在于维护统治、整肃吏治,这是毋庸置疑的。因为任何朝代、任何社会,都需要打击刑事犯罪,使民众安生;都需要惩治贪官污吏,使政治清明。这就使作为清代刑罚之一的流刑,既有反动消极的一面,也有进步积极的一面。我们应在这一整体把握的基础上,对流放案例,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全盘否定不符合历史事实。
同时应看到,在封建皇权专制下,有时以“完全不法的状态代替了法治状态”〔30〕。举例如《大清律例》中礼律《仪制》门“上书陈言”条明确规定:“凡国家政令得失、军民利病、一切兴利除害之事,并从六部官面奏区处,及科道督抚各陈所见,直言无隐。若内外大小官员,但有本衙门不便事件,许令明白条陈,合题奏之,本管官实封进呈,取自上裁。若知而不言、苟延岁月者,在内从科道、在外从督抚纠察”。嘉庆四年(1799年)八月底,好论时事的翰林院编修洪亮吉写成数千言的上书抨击弊政,因翰林没有直接上书言事的职责,他就一式三份,分别送嘉庆帝之兄、时在军机处总理户部的成亲王永瑆,嘉庆帝的授读师傅、吏部尚书朱珪和主管监察、弹劾及建言的最高长官刘权之三人进呈。上书中提出天下大治的两点措施,一是在为政上要像乾隆帝初年那样励精图治,二是在用人上要改变权臣当国的状况。批评嘉庆帝早晨睡懒觉而上朝少,亲小人而远君子。社会风气败坏的根源,在于朝政腐败。吏治问题是上梁不正下梁歪。军事上赏罚不严明,国法宽及诸臣不畏国法。尽管洪亮吉完全合法,又是一片忠心,但嘉庆帝受不了这种冒犯,八月二十七日下旨将洪亮吉从宽免死,发往伊犁〔31〕。
又如鸦片战争中,道光帝在英舰逼近天津之时,为换取英军退兵,以“误国病民、办理不善”的罪名,将两广总督林则徐与闽浙总督邓廷桢一并革职,留粤查问。钦差大臣琦善抵粤后,废弛战备;靖逆将军奕山发动广州战役失败,道光帝归咎前任,以“办理殊为妥协”和“废弛营务”的罪名,将林则徐与邓廷桢均从重发往伊犁〔32〕。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强加罪名。
另外,《大清律例》沿袭明律奸党罪的条款,虽增加反映时代特色的内容,但其结果产生与明朝相似的弊病,如清人薛允升所说:“防臣下之揽权专擅交结党援者,固已不遗余力矣。然猜忌过甚,则刚克消亡,朝多沓沓之流,士保容容之福,遇重大事件,则唯诺盈廷,无所可否,于国事究何裨乎!”〔33〕前述慈禧太后将积极参与戊戌变法的帝党要员张荫桓扣以空洞无实的罪名,发配乌鲁木齐,即是一例。这样看来,清代流放者虽多为应得之罪,但亦不乏枉屈之人。
* 本文于1997年5月28日收到
注释:
〔1〕原载《收获》1993年第2期。收入余秋雨著《文明的碎片》,春风文艺出版社1994年,第105页。
〔2〕张承志著《心灵史》,海南出版社1995年版,第131页。
〔3〕周轩著《清宫流放人物》,北京紫禁城出版社1993年版。
〔4〕周轩、高力著《清代新疆流放名人》, 新疆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5〕《清史稿·刑法志》一。
〔6〕陈垣《记徐松遣戍事》,载《陈垣学术论文集》。
〔7〕见《人民画报》1988年第3期。
〔8〕金凤著《邓颖超传》,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0页。另,据笔者掌握的清代新疆的最后一批流人档案名单,邓庭忠官职为游击。
〔9〕《清穆宗实录》卷8。
〔10〕《清德宗实录》卷427。
〔11〕〔13〕〔15〕〔17〕〔18〕〔21〕〔22〕〔23〕〔24〕〔25〕〔26〕〔31〕《清仁宗实录》卷101、卷140、卷146、卷274~279、卷53、卷172、卷39、卷97、卷93、卷196、卷76、卷50。
〔12〕王棻《柔桥文钞》卷14。
〔14〕参见庄吉发《清代政治与民间信仰》,载台湾淡江大学周宗贤主编《中国政治、宗教与文化关系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1994年6月)。
〔16〕〔28〕〔29〕《清宣宗实录》卷217、卷146、卷362。
〔19〕〔27〕《清高宗实录》卷815、卷886。
〔20〕请参见《清宫流放人物》第137~141页。
〔30〕恩格斯《英国状况》,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 第702页。
〔32〕《道光朝筹办夷务始末》卷29,第1056页。
〔33〕薛允升《唐明律合编》卷9,《交结近侍官员》条按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