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历代文选总集的分类_文选论文

论历代《文选》类总集的分体归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总集论文,文选论文,历代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分门别类,这是人类认识客观世界的一种最基本的方法。概言之,分类就是根据事物属性的异同,亦即根据事物之间的相似与差异,将事物区分为不同种类的一种思维方法,是人们认识事物、区分事物、组织事物的一种逻辑方法。历代《文选》类总集对文体的分体归类,也体现了总集编纂者的思维方法。

要而言之,文体是体现出某些共同的、惯例化的文体特征的一定数量作品的集合体。笔者在仔细研究了范晔《后汉书》列传著录文体的情况之后,曾指出:“中国古代文体归类主要采用了因文立体的路数。也就是说,不是先有文类的设定,后有单篇文章的创作和归类;而是相反,先有单篇文章的创作,后有多篇文章因其文体相似性而合并归类,并为之命名。”(注:郭英德:《〈后汉书〉列传著录文体考述》,《文史》2002年第3辑(8月),页81-97。)那么,古人编纂总集时,在对多篇文章进行分体归类的具体操作中,是怎样认定其文体相似性,又是怎样区别其文体相异性的?在认定了文体相似性之后,又是怎样为合并归类的文体命名的?命名之后的文体,又是如何发生分合变迁的?这是本文所要解答的主要问题。

一、分体归类的基本类型

为了便于考察古人编纂总集时对多篇文章进行分体归类的具体操作过程,我参照后世的《文选》类总集(注:《文选》据中华书局1977年影印胡克家刻本,增出“难”类。《文苑英华》据《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唐文粹》、《宋文鉴》(即《皇朝文鉴》)、《元文类》(即《国朝文类》)、《明文衡》(即《皇明文衡》)据《四部丛刊》影印本。《文体辨体》、《文体明辨》据人民文学出版社1962年校点本《文章辨体序说》、《文体明辩序说》。《明文在》据清康熙三十二年(1693)刻本。),将《文选》编纂时经过分体归类后所得的39类文体,归纳为6种基本类型:第一,古有定名、历代相承不变的文体;第二,古有定名、后世衍生繁滋的文体;第三,古有定名、历代分合有异的文体;第四,古有定名,后世未再列类的文体;第五,始立其名、后世并入他类的文体;第六,始立其名、后世未再列类的文体。以下依次对上述6种基本类型做一番简略的考述。

(1)古有定名、历代相承不变的文体,《文选》有赋(注:《宋文鉴》另立“律赋”一类,实为唐代衍生的文体,《文章辨体》因之。《文体明辨》则均并入“赋”类,下分古赋、俳赋、文赋、律赋四目。见徐师曾著、罗根泽校点:《文体明辨序说》(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62),页100-102。下文凡引此书,仅随文括注页码。)、表、笺、书、移、檄(注:按《文心雕龙·檄移》云:檄,“或称露布。露布者,盖露板不封,布诸视听也。”见刘勰著、范文澜注:《文心雕龙注》(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58),卷4,页378。下文凡引此书,仅随文括注页码。《文苑英华》在“檄”之外,另列“露布”类,后世总集因之。)、序(注:《文体明辨》在“序”之外,另列“序略”、“小序”、“引”3类,皆为“序之滥觞”(页136)。)、颂、赞、论(注:《宋文鉴》卷101于“论”类后,复出“义”类,仅收刘敞《公食大夫义》、《士相见义》、《致仕义》3篇,所谓“义”盖即“论”之别称。该书另列“经义”类,为科举应试之文,而《文体明辨》则并入“义”类,甚为无稽。)、连珠、箴、铭(注:在诸种《文选》类总集中,惟《唐文粹》两出“铭”类,而且在前者的“铭”类中,掺入墓志铭、墓表、版文、诔、述等,自乱体例,实不可取。)、行状等(注:《文体明辨》另立“述”一类,其《序说》云:“其文与状同,不曰状,而曰述,亦别名也。”(页148)),共14类。

其中称名稍有变化的,有“书”与“移”二类。《文选》卷41-43为“书”类。按《文章辨体序说》云:“昔臣僚敷奏,朋旧往复,皆总曰书。近世臣僚上言,名为表奏;惟朋旧之间,则曰书而已。”(注:吴讷著、于北山校点:《文章辨体序说》(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62),页41。下文凡引此书,仅随文括注页码。)而《文体明辨》则总名为“书记”,又另立“书”一类,收录唐李翱《复性书》等文。《文选》卷43“移”类,收刘向《移书让太常博士》和孔稚珪《北山移文》,《文苑英华》、《宋文鉴》称为“移文”;《文体明辨序说》有“公移”类,名近而实异,乃“诸司相移之词”的统称,唐有状、辞、牒、关、刺、移等,宋有札、申状、公牒,明有照会、札付、案验、帖、故牒、咨呈、案呈、呈、牒呈、申、咨、牒、关、揭帖等,因“其名不一,故以‘公移’括之”(页127)。《明文在》亦列“公移”类。

此外,《文选》未列而后世总集增列的几种文体,如议、戒、传、记、判、题跋等,虽然有的是古有定名,有的是新定其名,但都是一经定名、相承不变的文体,因此可以归入这种类型。

《文选》无“议”类,但《文心雕龙》卷5《议对》有“议”类,本于汉定礼仪四品中之“驳议”,可见其来有自。自《文苑英华》以后,历代《文选》类总集多列“议”类,收奏议、私议之文(注:《文苑英华》于“议”类之外,另列“谥议”一类,亦多为后世总集所沿袭。惟《唐文粹》以“谥议”为“议”之子目;而明代谥议已废(见《文体明辨序说》,页152),故《明文衡》未列此类。)。

“戒”亦作“诫”。《文体明辨序说》云:“文既有箴,而又有戒,则戒者,箴之别名欤?”(页141)《文选》、《文苑英华》有“箴”无“戒”。但萧统《文选序》已言及“戒”,并区别于箴(注:萧统:《文选序》:“箴兴于补阙,戒出于弼匡。”《文选》(北京:中华书局影印本,1977),卷首,页2。);《文心雕龙》卷4《诏策》也附论“戒”体,言及东方朔之《戒子诗》、马援等之《家戒》、班姬之《女戒》等(页360),可知其古有定名,多为“无韵之笔”,与“箴”有别。《唐文粹》始“箴”、“诫”并立。《宋文鉴》、《文章辨体》皆分列“箴”、“戒”二类,《文体明辨》复并列“箴”、“规”、“戒”为三类(页141)。

“传”溯本于司马迁《史记》中“列传”一体。《文选》无“传”类,后世总集多有之。惟《唐文粹》无“传”,但有“传录纪事”类,收录传体文。

《文选》无“记”类。《文体明辨序说》云:“《禹贡》、《顾命》,乃记之祖;而记之名,则昉于《戴记》、《学记》诸篇。厥后扬雄作《蜀记》,而《文选》不列其类,刘勰不著其说,则知汉魏以前,作者尚少,其盛自唐始也。”(页145)按《文心雕龙·书记》所云之“记”,实为奏记、奏笺,为公府之公文,与后世所称之“记”有别(页456-457)。历代《文选》类总集,自《文苑英华》以下,皆有“记”类,盖这一文体兴于唐代,多为纪事之文(注:《明文衡》于“记”类之外别列“杂记”一类,《明文在》于“记”类外别列“杂志”一类,皆为“记”之别名。《文体明辨》于“记”类之外,别列“志”、“纪事”二类,其《序说》称:志“大抵纪事之作”,“纪事者,记志之别名”(页146),则亦与“记”为一体。)。

“判”兴于唐(注:详见吴承学:《唐代判文》,《中国古代文体形态研究》(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0),页112-136。)。总集单立“判”类,始见于《文苑英华》,《文章辨体》、《文体明辨》因之。《宋文鉴》称为“书判”,实即一体。

《文选》、《文苑英华》皆无“题跋”类。《唐文粹》亦无“题跋”类,但“古文”类子目有“读”,“传录纪事”类子目有“题传后”,已收题跋之文。总集列“题跋”类,始见于《宋文鉴》,后世遂沿用之。《文体明辨序说》云:“题、读始于唐,跋、书起于宋。曰题跋者,举类以该之也。”(页136)

(2)古有定名、后世衍生繁滋的文体,《文选》有诗、碑文、墓志等,共3类。

诗自古为文体名称,未尝再加以细分。刘向《七略·诗赋略》,赋分四类,而诗仅列“歌诗”一类(注:见班固:《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62),卷30《艺文志》,页1753-1755。)。此“歌诗”实为汉人用以概称乐府机构所采编的作品,至晋、宋之际始称这些作品为“乐府”(注:如谢灵运撰有《新撰录乐府集》11卷,见《旧唐书》(北京:中华书局,1975),卷47《经籍下》,页2080;《新唐书》(北京:中华书局,1975),卷57《艺文志一》,著录作《新录乐府集》,页1432。又如沈约《宋书》卷100著录沈林子著述时,有“乐府”一体,与诗、赋、赞等并列,《宋书》(北京:中华书局,1974),页2459。)。《文选》虽仅列“诗”类,但以“乐府”、“杂歌”、“杂诗”等为子目,则其所谓“诗”实际上已不是文体名,而是文类名,因此已经隐含着诗体分类的征兆。《文心雕龙》在《明诗》篇以外,另立《乐府》篇,已明确分列“诗”与“乐府”两类文体(页103)。此后,《文苑英华》分列“诗”与“歌行”2类;《唐文粹》分列“古今乐章”、“古调歌篇”、“乐府辞”3类,尚未包括近体律绝。吕祖谦编纂《宋文鉴》,首次在诗体中细分四言古诗、五言古诗、七言古诗、五言律诗、七言律诗、五言绝句、七言绝句、杂体等,各列一类,遂开后世《文选》类总集细分诗体之先河。

《文选》卷58-59有“碑文”类,既载蔡邕(伯喈)《郭林宗碑文》,亦载王巾(简栖)《头陀寺碑文》,实际上包括墓碑与庙碑二体。《文苑英华》、《唐文粹》统称为“碑”,但前者下列子目十四,包括庙碑、神道碑等文章;后者下列子目二十六,包括庙记、庙碑、碑阴、庙文、碣、神道碑、塔记等文章。至《宋文鉴》,始分列“碑文”、“神道碑铭”为2类。《元文类》分列“碑文”、“神道碑”、“墓碣”3类。《文章辨体》分列“碑”、“墓碑”、“墓碣”3类。《明文衡》分列“碑”、“神道碑”、“墓碑”3类。《文体明辨》分列“碑文”、“墓碑文”、“墓碣文”、“碑阴文”4类。《明文在》合并为“碑铭”。各种总集的分体归类,虽不尽相同,但皆由《文选》“碑文”类衍生而来。自《文苑英华》之后,历代总集多有“墓表”一类,“其文体与碑碣同,有官无官皆可用,非若碑碣之有等级限制也”(页151)。

《文选》卷59有“墓志”一类,仅收任昉《刘先生夫人墓志》一篇。《文苑英华》、《宋文鉴》、《元文类》、《明文衡》、《明文在》等总集,亦皆列“志”类(或称“墓志”、“墓志铭”)。《文章辨体》分为“墓志”、“墓记”、“埋铭”3类,其《序说》云:“埋铭、墓记,则墓志异名。”(页53)《文体明辨》仅列“墓志铭”一类,而其《序说》称权厝志、志某、续志、后志、归袝志、迁袝志、盖古文、墓砖记、墓砖铭坟版文、墓版文、葬志、志文、坟记、圹志、圹铭、槨铭、埋铭、塔铭、塔记等20题,“皆志铭之别题也”(页149)。惟《唐文粹》无“墓志”类,而于“铭”类下收录墓志铭、版文等文章。

(3)古有定名、历代分合有异的文体,《文选》有骚、七、诏、册、策、上书、启、弹事、对问、诔、哀、吊文、祭文等,共13类。

以屈原《离骚》等作品为代表的文体,《文选》称为“骚”,《宋文鉴》、《元文类》、《明文衡》、《明文在》沿用之,皆单列一类。《文体明辨》亦单列一类,但称为“楚辞”,乃本《隋书·经籍志》。《文苑英华》并入“杂文”类,子目中有“骚”;《唐文粹》并入“古今乐章”类,子目中有“楚骚”;《文章辨体》并入“古赋”类,子目中有“楚辞”,实本班固《汉书·艺文志》。

“七”在汉魏六朝极为盛行(注:参见傅刚:《〈昭明文选〉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页282。)。《文选》卷34-35列为一类,《文章辨体》、《明文衡》、《文体明辨》、《明文在》因之。唯《文苑英华》一书,将“七”收入“杂文”类子目“问答”中。

《文选》卷35有“诏”类。《文苑英华》无“诏”类,别列“中书制诰”、“翰林制诰”二类,而后者子目下有“诏敕”,则是以“制诰”类兼容“诏敕”。《宋文鉴》则以“制”、“诰”与“诏”并列,《文章辨体》、《明文衡》、《文体明辨》、《明文在》并沿用之。惟《元文类》合“诏”、“赦”为“诏赦”类,另列“制”类,而无“诰”类。可见,在历代总集中,“诏”、“制”、“诰”诸类,或有或无,或分或合,盖无定准(注:《宋文鉴》另列“敕”、“赦文”、“御札”、“批答”等类,《文章辨体》另列“谕告”、“玺书”、“批答”等类,《文体明辨》更细列“敕”、“敕榜”、“赦文”、“谕告”、“御札”、“玺书”、“批答”、“铁券文”等类。凡此皆为以上告下的“天子之言”(或称“王言”),其名虽异,功能则一,盖皆为“诏”类在历代繁衍滋生的文体。如《文苑英华》于“翰林制诰”类下,列有“赦书”、“德音”、“制书”、“诏敕”、“批答”、“铁券文”等子目,可以为证。)。

《文选》卷35“册”类,仅收潘元茂《魏王九锡文》一篇。《文苑英华》无“册”类,仅在“翰林制诰”类子目中有“册文”,而独列“谥册文”、“哀册文”为二类。《唐文粹》亦不列“册”类,而在“文”类子目有“谥册”、“哀册”。《宋文鉴》、《文章辨体》推本《文选》,立“册”类,其中兼收哀册文;《元文类》易名为“册文”,实同。《明文衡》有“册”类,但所收皆为谥册文。而《文体明辨》在“册”类下,复细分祝册、玉册、立册、封册、哀册、赠册、谥册、赠谥册、祭册、赐册、兔册十目。

汉代已有所谓“射策”与“对策”(注:《汉书》,卷78《汉书·萧望之传》颜师古注,页3272。《文心雕龙·议对篇》云:“又对策者,应诏而陈政也;射策者,探事而献说也,言中理准,譬射侯中的;二名虽殊,即议之别体也。”(页439)关于策体的特点及变迁,参见吴承学《策问与对策》,《中国古代文体形态研究》,页44-64。)。《文选》卷36“策”类,有的版本题为“文”类,未收晁错、董仲舒等对策之文,而仅收3篇《策秀才文》,实类后世之试策。《文苑英华》分列“策问”、“策”二类,“策”下列子目二十二,所收至为广博。《唐文粹》仅列“制策”类。《宋文鉴》则以“策”、“制策”、“策问”3类并列。《元文类》、《明文衡》、《明文在》仅列“策问”类。《文章辨体》有“制策”类,所收实为对策之文。而《文体明辨》则以问、答相区别,并列“策问”与“策”为2类,前者分为制策、试策二目,后者分为制策、试策、进策三目,其《序说》云:“对策存乎士子,而策问发于上人”(页130)。

“上书”(或“上疏”)与“奏”,实为一体二名(注:《文心雕龙·奏启》云:“昔唐虞之臣,敷奏以言;秦汉之辅,上书称奏。……自汉以来,奏事或称上疏。(页421-422))。《文心雕龙》以秦汉之制,定称此类文体为“奏”(页421-422);而《文选》卷39以战国之制,定称为“上书”(萧统《文选序》则称为“奏”)。后世《文选》类总集分合各异,如《文苑英华》分列“疏”、“状”二类,《唐文粹》分列“书奏”、“疏”、“奏状”3类,《宋文鉴》单列“奏疏”类,《元文类》、《明文衡》合“奏”、“议”2类为“奏议”类,《文章辨体》分列“奏疏”、“论谏”2类,《文体明辨》分列“上书”、“奏疏”2类。

《文选》卷39有“启”类,《文苑英华》、《宋文鉴》、《元文类》、《明文在》等因之。惟《文体明辨》合于“书记”类。

《文选》卷40有“弹事”类,《文苑英华》、《文章辨体》因之,易名为“弹文”。而《唐文粹》“疏”类子目有“弹奏”,《文体明辨》“奏疏”类子目有“弹事”。将“弹事”合并入“奏疏”之中,实本《文心雕龙·奏启》(页422-423)。

《文选》卷45有“对问”类,仅收《宋玉对楚王问》一文。《宋文鉴》有“对问”类,《文章辨体》、《明文衡》、《文体明辨》则易名为“问对”。而《文苑英华》、《唐文粹》皆未单列“对问”类,前者于“杂文”类中有“问答”一目,后者于“古文”类中有“言语对答”一目。《明文在》亦无“对问”类。

《文选》卷56-57有“诔”类,挚虞《文章流别论》、刘勰《文心雕龙》亦皆有“诔”类。《文苑英华》、《文体明辨》因之,《文章辨体》易名为“诔辞”。《唐文粹》与《宋文鉴》皆未单列“诔”类,前者收于“铭”类,后者附于“哀辞”类。《明文衡》、《明文在》则合哀辞、诔辞为“哀诔”。

《文选》卷57-58有“哀”类,兼收哀文与哀册文,实兼“哀”与“册”二类。按,这一文体,以其事称“哀”,以其文则称“哀辞”或“哀文”,原为伤悼夭殇者而作,为“有韵之文”(注:参见[日]后藤秋正:《哀辞考》,原载《日本中国学会报》第4期(1989年10月),中译文载《佳木斯师专学报》1990年第3期。)。《文苑英华》无“哀”类,但在卷999“祭文”类子目“哀吊”下,收录哀辞8篇。《唐文粹》亦无“哀”类,但在卷33下“文”类下有子目“伤悼”,收录白居易《哀二良文》、韩愈《欧阳生哀辞》等文。《宋文鉴》、《元文类》、《文章辨体》、《文体明辨》均有“哀辞”类,《明文衡》、《明文在》则合哀辞、诔辞为“哀诔”,诸书皆不收哀册文。

《文选》卷60“吊文”类,收录贾谊《吊屈原文》、陆机《吊魏武帝文》二篇。《文心雕龙》卷3《哀吊》亦单列此类。但后世《文选》类总集大都不列此类,盖以“祭文”概称“吊文”(注:按类书如《太平御览》卷596“文部十二”、《渊鉴类函》卷200“文学部九”,则有“吊文”类,而无“祭文”类。)。如《文苑英华》卷999至卷1000,即于“祭文”类下有子目“哀吊”,收录韩愈《吊塞上翁》、卢藏用《吊纪信文》、张说《吊国殇文》、李华《吊古战场》等吊文13篇。《唐文粹》卷33下,于“文”类下有子目“伤悼”,收录李华《吊古战场》、张说《吊国殇事》等文。

《文选》卷60有“祭文”类,诸种总集多沿用之。惟《唐文粹》无“祭文”类,于卷33下“文”类下有子目“伤悼”,祭文并入其中(注:按《文心雕龙》亦未单列“祭文”类,而附论于“祝文”类中(页177)。)。

(4)古有定名,后世未再列类的文体。《文选》有令、教、奏记等,共3类。

《文选》卷36“令”类,仅收任昉《宣德皇后令》一篇。《文体明辨序说》云:“按刘良云:‘令,即命也。七国之时并称曰令;秦法,皇后太子称令。’至汉王有《赦天下令》,淮南王有《谢君公令》,则诸侯王皆得称令矣。意其文与制诏无大异,特避天子而别其名耳。”(页120)但自《文苑英华》以下,历代《文选》类总集大都不收此类文体。仅《文体明辨》列“令”类,“取载于史者,采而录之”(页120)。

《文选》卷36“教”类,收录傅季友《为宋公修张良庙教》、《修楚元王墓教》二篇。李善注引蔡邕《独断》曰:“诸侯言曰教。”《文心雕龙·诏策》附“教”类,云:“教者,效也,出言而民效也。契敷五教,故王侯称教。”(页360)但后世《文选》类总集大都不收此类文体,惟《文体明辨》单列“教”类,其《序说》云:“今考诸集亦不多见,聊取数首列于篇。”(页120)

《文选》卷40“奏记”类,仅收阮籍《奏记诣蒋公》一篇。《文心雕龙·书记》云:“战国以前,君臣同书,秦汉立仪,始有表奏,王公国内,亦称奏书,……迄至后汉,稍有名品,公府奏记,而郡将奏笺。”(页456)然则“奏记”之名,出于后汉,实为上书之支流,书记之别称,亦可简称为“记”(如《文选序》)。后世《文选》类总集大都未列“奏记”类。《文体明辨》于“书记”类下有子目“奏记”,是将“奏记”并入“书记”之中,实本《文心雕龙》。

(5)始立其名、后世并入他类的文体,《文选》有难、设论、辞、符命等,共4类。

《文选》卷44“难”类,仅收司马相如《难蜀父老》,此文刘勰在《文心雕龙·檄移》篇中论及(页379);卷45“设论”类,仅收东方朔《答客难》、扬雄《解嘲》、班固《答宾戏》,而此3篇,刘勰均归并于“杂文”类子目“对问”中(页254-255)。后世《文选》类总集大都未列“难”与“设论”二类,而将相关篇章并入“对问”中。如《文章辨体序说》于“问对”类下云:“问对体者,载昔人一时问答之辞,或设客难以著其意者也。《文选》所录宋玉之于楚王,相如之于蜀父老,是所谓问对之辞。至若《答客难》、《解嘲》、《宾戏》等作,则皆设辞以自慰者焉。”(页49)

《文选》卷45“辞”类,收录汉武帝《秋风辞》、陶渊明《归去来辞》二篇。后世《文选》类总集中大都不列“辞”类(注:《宋文鉴》卷30“骚”类自注云:“如骚者亦附”,而所录之文,则有刘敞《屈原嘏辞》、苏轼《山清辞》、王令《山中辞》与《江山辞》、文同《超然台辞》等文章,皆以“辞”标题,但未列为一类文体。按宋王霆震《古文集成》(《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卷70有“辞”类,除《秋风辞》、《归去来辞》以外,尚录唐宋作家辞作十数篇。)。按《秋风辞》,后世多归入“诗”类,如宋郭茂倩《乐府诗集》卷84“杂歌谣辞·歌辞二”、明陆时雍《古诗镜》卷31“歌谣”类,均加以收录;而《归去来辞》则近“赋”类,如祝尧《古赋辨体》卷9即并收《秋风辞》与《归去来辞》。

《文选》卷48“符命”类,收录司马相如《封禅文》、扬雄《剧秦美新》、班固《典引》3篇。《文心雕龙》将此3篇文章归入“封禅”类(页394)。此后《文选》类总集大都未列“符命”类或“封禅”类,盖因其篇章太少,不宜单独立类,故并入他类中。例如,《文苑英华》卷359“杂文”类子目“帝道”中,收录岑文本《拟剧秦美新》一文;《唐文粹》卷47于“古文”类中有子目“符命”,收录柳宗元《贞符》。惟《文体明辨》、《文章辨体汇选》有“符命”类,但亦仅收录司马相如、扬雄、班固、柳宗元等人之文。

(6)始立其名、后世未再列类的文体,《文选》有史论、史述赞2类。

《文选》卷49-50“史论”、“史述赞”2类,收录班固、范晔、沈约等所撰史书中的论赞(注:《文心雕龙》卷4虽有《史传》篇,但史之论赞则在卷2《颂赞》中附论之(页158)。盖因史之论赞为“有韵之文”,与史传之“无韵之笔”有别。)。后世《文选》类总集因大都不收史籍之文,故均不立此2类。《文苑英华》于“论”类下有子目“史论”,收录文人所撰论史之文,此类文章各总集亦皆归入“论”类。惟《文体明辨》因循《文选》之例,于“论”类外另立“评”类,以陈寿《三国志》史评为主收录史评与杂评之文(页144)。

绾结而言,《文选》的上述6种文体类型及其关系略如图1所示。

图1 《文选》的文体类型

二、命名方式与分体归类

人类最初对事物的命名原本就是一种最简单的分类活动。为一种事物命名,就是根据事物的属性,将这种事物与其他事物区分开来,成为一种特殊的种类。因此,命名本身就是一种基本的分类方式。以上我们以《文选》39类文体为主,简略说明了历代《文选》类总集确立文体类目的一些基本情况。那么,古人是怎样为合并归类的文体命名的呢?

通过上述对《文选》39类文体分体归类情况的分析,我们可以归纳出,中国古代文体的命名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功能命名法,二是篇章命名法,三是类同命名法。

首先,中国古代文体的原初命名方式大都是功能性的,即人们根据自身一定的行为方式为相应的文体定名。许多古代文体的名称,原本不过是动词性的词汇,其本意盖指向于一种行为方式。刘勰撰《文心雕龙》,即多本古训,以行为方式训释文体名称。如:

诗者,持也,持人情性。(页65)

颂者,容也,所以美盛德而述形容也。(页156)

赞者,明也,助也。(页158)

铭者,名也,观器必也正名,审用贵乎盛德。(页193)

诔者,累也。累其德行,旌之不朽也。(页212)

哀者,依也。悲实依心,故曰哀也。(页239)

论者,伦也;伦理无爽,则圣言不坠。(页326)

章者,明也。……表者,标也。(页406)

奏者,进也。言敷于下,情进于上也。(页421-422)

书者,舒也。舒布其言,陈之简牍……。(页455)

因此,在中国古代,为适应社会上相似的普遍的行为方式而采用的具有一定功能特征的文本,即被命为同样的名称,这就是“功能命名法”。《文选序》所说的:“箴兴于补阙,戒出于弼匡;论则析理精微,铭则序事清润;美终则诔发,图像则赞兴”,就是这个意思。唐初徐坚《初学记》卷21“文部”中“文章第五”一目论文体,也说:

文章者,孔子曰“焕乎其有文章”,予贡曰“夫子之文章可得而闻也”(见《论语》)。盖诗言志,歌永言(见《尚书》),不歌而诵谓之赋。古者登高能赋,山川能祭,师旅能誓,丧纪能诔,作器能铭,则可以为大夫矣。三代之后,篇什稍多,又训诰宣于邦国,移檄陈于师旅,笺奏以申情理,箴诫用弼违邪,赞颂美于形容,碑铭彰于勛德,谥册褒其言行,哀吊悼其沦亡,章表通于下情,笺疏陈于宗敬,论议平其理,驳难考其差,此其略也。(注:徐坚;《初学记》(《景印文渊阁库全书》本)。)

由此可见,不同文体名称,恰恰对应着不同的行为方式及其功能。在《文选》的39类文体中,诗、赋、诏、册、令、教、策、表、上书、启、弹事、笺、奏记、书、移、檄、难、对问、设论、辞、序、颂、赞、符命、论、连珠、箴、铭、诔、哀、碑文、墓志、行状、吊文、祭文等,都是经由功能命名法得名的。

其次,某一时代的一位作家因为特定的社会需求,采取了独特的行为方式,而创作了一篇著名的作品,后世作家群起仿效,因此形成一种特殊的文体类型,人们即以始作俑者的篇章名称指称这一种文体,这就是“篇章命名法”。如屈原创作《离骚》,“轩翥诗人之后,奋飞辞家之前”,“取熔经意,自铸传辞”,“气往轹古,辞来切今”(《文心雕龙注》,页45,页47),成为上继风雅的诗歌典范。后人因以“骚”名统称屈原之作(注:章学诚《文史通义·经解下》云:“史迁以下,至取《骚》以名其全书,今犹是也。”章学诚著、叶瑛校注:《文史通义校注》(北京:中华书局,1994),页111。按《汉书·艺文志》著录《屈原赋》二十五篇,则刘向是以“赋”称屈原作品,而不称“骚”。),又将与之同类的作品统称为“骚”或“骚体”。枚乘“首制《七发》,腴辞云构,夸丽风骇。盖七窍所发,发乎嗜欲,始邪末正,所以戒膏粱之子也”(《文心雕龙注》,页254),汉魏文人群起效仿,连篇累牍,后人遂将这一系列的作品,统称为“七”或“七体”。篇章命名法,要求始作俑者的篇章必须具有极高的典范性,在体制、语体、体式、体性等文体形态的诸层面,都使后世作家足以效法、足以复制,从而形成一个形态独特、流传久远的篇章系列。

而所谓“类同命名法”,则是指后人将出于相似的行为方式而创作的具有一定功能特征的各种不同名称的文本,合并其类,为之选定一个文体名称。例如《文选》将诸种史书中“综缉辞采”的赞论和“错比文华”的序述,定名为“史论”、“史述赞”2类,即采用类同命名法。又如《文体明辨序说》云:

按题跋者,简编之后语也。凡经传子史诗文图书(字也)之类,前有序引,后有后序,可谓尽矣。其后览者,或因人之请求,或因感而有得,则复撰词以缀于末简,而总谓之题跋。至综其实,则有四焉:一曰题,二曰跋,三曰书某,四曰读某。……题、读始于唐,跋、书起于宋。曰题跋者,举类以该之也。(页136)

题名为“题”、“跋”、“书某”、“读某”等的众多文本,虽然名称不一,但都出于阅读书籍有所感而发的特定行为方式,并具有“简编之后语”的类似功能特征,因此从《宋文鉴》开始,便用“题跋”的名称“举类以该之”。所谓“举类以该之”,指的是类同命名法要求选定的类名,既有广泛的涵盖性,足以包容所有同类的文本,又有确定的指称性,足以与其他不同类的文体相区别。

除了《文选》以外,历代《文选》类总集大都专列“杂文”或“杂著”,将那些难于独立成类的文体或篇章归并为一类,这实际上也是采用类同命名法。范晔《后汉书》卷80《杜笃传》、《苏顺传》、《王逸传》、《赵壹传》均列“杂文”,但未详其中包容哪些具体文体或篇章。刘勰《文心雕龙·杂文》,收录对问、七、连珠三种文体,并云:

智术之子,博雅之人,藻溢于辞,辞盈乎气,苑囿文情,故日新殊致。……详夫汉来杂文,名号多品。或典诰誓问,或览略篇章,或曲操弄引,或吟讽谣咏,总括其名,并归杂文之区;甄别其义,各入讨论之域;类聚有贯,故不曲述。(页256)

按范文斓注云:

凡此十六名,虽总称杂文,然典可入《封禅篇》,诰可入《诏策篇》,誓可入《祝盟篇》,问可入《议对篇》,曲操弄引吟讽谣咏可入《乐府篇》;章可入《章表篇》;所谓‘各入讨论之域’也。(览、略、篇,或可入《诸子篇》。)(页269,注[31])

然则,刘勰所谓“杂文”,并非文体之专名,乃为文类之泛称,用以概称“有韵之文”中之难以独立成类的文体,“总括其名,并归杂文之区”。又按《文心雕龙·书记》,于书、记(指奏记、奏笺)二体之外,又详列谱、籍、簿、录等24种文体,云:

夫书记广大,衣被事体,笔劄杂名,古今多品。是以总领黎庶,则有谱籍簿录;毉历星筮,则有方术占式;申宪述兵,则有律令法制;朝市征信,则有符契券疏;百官询事,则有关刺解牒;万民达志,则有状列辞谚;并述理于心,著言于翰,虽艺文之末品,而政事之先务也。(页457)

可见他又以“书记”作为文类的泛称,用以概称“无韵之笔”中之难以独立成类的文体。

此后,《文苑英华》卷351至卷379有“杂文”一类,收录“问答”、“骚”、“杂说”、“辨”、“论”、“赠送”、“箴”、“诫”等诸体文章;而《宋文鉴》卷125至卷127,则定名为“杂著”。此后《文选》类总集多沿用之,或称“杂文”,或称“杂著”。与《文心雕龙》相比较,后世《文选》类总集中所谓“杂文”或“杂著”,大都兼收“有韵之文”与“无韵之笔”,而且不仅用来包容难以独立成类的文体,而且主要用来包容难以归入各体的篇章。如王理《元文类序》云:

有事,有训,有言,有假,有类,不名一体,杂著第十。(注:苏天爵:《国朝文类》(《四部丛刊》影印本),卷首。)

吴讷《文章辨体序说》云:

杂著者何?辑诸儒先所著之杂文也。文而谓之杂者何?或评议古今,或详论政教,随所著立名,而无一定之体也。文之有体者,既各随体裒集;其所录弗尽者,则总归之杂著也。(页46)

徐师曾《文体明辨序》亦云:

按杂著者,词人所著之杂文也。以其随事立名,不落体格,故谓之杂著。然称名虽杂,而其本乎义理,发乎性情,则自有致一之道焉。(页137)

由此可见,“杂文”或“杂著”的命名方式,可以说是一种比较特殊的类同命名法。这些篇章的“类同”之处,不在于文体形态之同(所谓“无一定之体”、“不落体格”是也),而仅仅在于文体功能之同(所谓“随所著立名”、“随事立名”是也)(注:郝经《续后汉书·文艺·文章总叙》亦称杂文“其体不一”,“即事为文,随物命题者皆是也”。见《续后汉书》(《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卷66。);也就是说,所谓“杂文”或“杂著”,不过是杂事之文、杂用之文、杂著之文而已。

除了《文选》分体归类所昭示的以上三种文体命名方式以外,后代的总集还有第四种文体命名方式——形态命名法。形态命名法所着眼的,主要不是文本之间功能的相似,而更多的是文本之间形态的相似。历代《文选》类总集对诗的分类,即大多采用了形态命名法。《文心雕龙》将诗分为“诗”与“乐府”2类,大抵还是溯源于“诗言志,歌永言”的原始功能(页65)(注:按《尚书·舜典》中舜命夔之辞云:“诗言志,歌永言。”王肃注云:“谓诗言志以导之,歌咏其义以长其言。”《尚书正义》卷3,《十三经注疏》(北京:中华书局影印本,1980),页131。《毛诗》郑玄《诗谱序》《正义》引郑注《尧典》云:“诗所以言人之志意也。永,长也。歌又所以长言诗之意。”《毛诗正义》卷首,《十三经注疏》,页262。要之,诗与歌作为不同的行为方式,具有不同的功能特征。)。在历代总集中,唐初编纂、现存残本的《文馆词林》一书,于诗体下分“言”(现止余“四言”),已出现按形态进行诗体分类的端倪(注:按,《文馆词林》1000卷,许敬宗修成于唐高宗显庆三年(658),现仅存残本26卷,见收于《粤雅堂丛书》、《古逸丛书》等。从该书现存卷156至卷158所收四言诗中,可知其大致体例为:于诗体下分“言”(现止余“四言”),“言”下又分“部”(现止余“人部”),“部”下又分“类”(现止余“赠答”及“杂赠答”二类)。参见方师铎:《传统文学与类书之关系》(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86),页119-133。)。《文苑英华》分列“诗”与“歌行”2类,《唐文粹》分列“古今乐章”、“古调歌篇”、“乐府辞”3类,实本其意。而吕祖谦编纂《宋文鉴》,首先根据诗的体式区别,将诗体分为古诗、律诗、绝句、杂体四大类;其次,又根据诗的体制区别,主要是根据一句诗句的字数的不同,在古诗中区分出四言古诗、五言古诗、七言古诗,在律诗中区分出五言律诗、七言律诗,在绝句中区分出五言绝句、七言绝句等小类。而无论是体式还是体制,都属于诗的形态,因此,这种文体命名方式可以概称为形态命名法。

此外,《宋文鉴》、《文章辨体》在“赋”类之外另列“律赋”,《文体明辨》在“赋”类下区分古赋、俳赋、文赋、律赋四目,也是采用的形态命名法。

如果深入考察的话,“篇章命名法”和“类同命名法”能够得以实现,在本质上也是基于“功能命名法”的。后人之所以用创体首唱的典范篇章的名称来统称一类文体,就是因为这一篇章的功能特征,集中体现了这一类文体的基本功能。如《离骚》畅所欲言,抒发心中“牢骚”之情,成为骚体的基本特征;《七发》“始邪末正,所以戒膏粱之子”的“惩戒”功能,成为七体的共同旨趣:“虽始之以淫侈,而终之以居正”(《文心雕龙注》,页254,页256)。而“类同命名法”之所以能够成立,也是诉求于不同题名的文本具有“即事为文”的相似的功能特征,因此可以用“举类以该之”的方法加以命名。

因此,“功能命名法”无疑是中国古代文体最基本的命名方式。这是因为古人区分文体的主要目的,不是对现有的文体进行科学的分类研究,而是为不同的行为方式提供相应的文本依据或文本典范。易言之,便于实用,无疑是古人对众多文本进行分体归类的主要目的,因而不同的行为方式与文体功能便成为古人对文体分体归类的基本依据。

三、分合异同与分体归类

那么,文体一经命名之后,有的历代相承不变,有的则变化不居,这是为什么呢?

从本文第一节的分析可以看出,在《文选》的39类文体中,古有定名、历代相承不变的文体有14类,在《文选》文体分体归类的6种类型中数量最大。属于这一类型的文体,不仅古有定名,约定俗成.而且历代相承,大体不变,有着很强的稳定性。

如果仔细考察的话,我们不难发现,这些文体之所以有着很强的稳定性,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它们的文体形态特征根基于独特的行为方式和文体功能,易于识别,易于标识,也易于复制。也就是说,这些文体自身有着很强的独立性,其内部各个篇章互相比较,文体特征的相似性非常显著;其与外部其他文体的篇章相比较,文体特征的相异性也较易辨识。正因功能鲜明,独立成体,故而称名稳定,相承不变。

例如《文心雕龙·颂赞》论“颂”体云:

原夫颂惟典雅,辞必清铄。敷写似赋,而不入华侈之区;敬慎如铭,而异乎规谏之域。揄扬以发藻,汪洋以树义。(页158)

典雅清铄,敷写敬慎,这是“颂”体诸篇章文体特征的相似性;而“不入华侈”、“异乎规谏”,则是“颂”体与“赋”、“铭”相比较的文体特征的相异性。又如《文心雕龙·铭箴》论“箴“铭”二体云:

夫箴诵于官,铭题于器,名目虽异,而警戒实同。箴全御过,故文资确切;铭兼褒赞,故体贵弘润。其取事也必核以辨,其摛文也必简而深,此其大要也。然矢言之道盖阙,庸器之制久沦,所以箴铭异用,罕施于代。(页195)

以“警戒”为用,而“其取事也必核以辨,其摛文也必简而深”,这是“箴”、“铭”二体的共同特征;而“箴诵于官,铭题于器”,“箴全御过,故文资确切;铭兼褒赞,故体贵弘润”,则是二者文体特征的相异性。

正因为这些文体自身有着很强的独立性,因此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中,这些文体的篇章,无论出于哪一位作家之手,大都采用相同的或相似的文体作为题名,这种文体题名便成为这些众多篇章文体归属的鲜明标志。

再进一步看,在古有定名的文体中,虽然有些文体自身可以衍生出一些新的文体,但这些新衍生的文体,往往不过是原有文体的派生或原有文体的裂变,它们在行为方式和文体功能上与原有文体具有非常鲜明的相似性。大致而言,新衍生的文体与原有文体之间,或者构成一脉相传的“母子关系”,或者构成同出一源的“兄弟关系”。“母子关系”,如在古有定名、历代相承不变的文体中,律赋之与赋,哀册、谥册之与册,露布之与檄,序略、小序、引之与序,诫(或戒)之与箴,述之与行状等等。“兄弟关系”,如在古有定名、后世衍生繁滋的文体中,古诗与乐府,碑文与墓碑文(神道碑)、墓碣文、碑阴文,墓志与墓表等等。这些新衍生的文体与原有文体之间,离之固可以分为多类,合之亦不妨并为一类,因此在总集编纂时便常常出现古有定名、历代分合有异的情况。

然而从另一方面来看,由于地域的区别、习俗的影响、场合的不同、记载的偏差、文字的通假等原因,人们对于相似的行为方式,在同一时代或不同时代也往往会产生不同的称名。因此文体分类的“功能命名法”便容易派生出这么一种结果,即与相似的行为方式相对应的文体,往往出现许多别称或别名。而如何确定这些别称别名是对应于相似的行为方式的同类文体,还是指向于不同的行为方式的异类文体,这往往令古人颇费周章,甚至无所适从。

例如《文选》卷39中的“上书”类篇章,原本是臣下对君主“敷奏以言”的行为方式的特殊文本(注:《尚书·尧典》,《尚书正义》卷3,《十三经注疏》,页127。),《文心雕龙》称其文体功用是“对扬王庭,昭明心曲”(页408)。然而,这种臣下对君主“敷奏以言”的行为方式,在战国时称为“上书”;秦朝改称“奏”或“奏事”(注:《汉书·艺文志》“春秋家”著录“《奏事》二十篇”,自注:“秦时大臣奏事,及刻石名山文也。”《汉书》,卷30,页1714。);汉定礼仪,又分为章、奏、表、驳议四品(注:见蔡邕《独断》及阙名《汉杂事》,《文心雕龙注》,页410注[七]引。)。因此,人们在进行文体分类时,合之,则可统称为“上书”或“奏”,兼有章、奏、表、驳议四体;分之,则章、奏、表、驳议,因其功能有别,不妨各为一体(注:《文心雕龙·章表》云:“章以谢恩,奏以按劾,表以陈请,议以执异。”(页406)《文选》卷37“表”,李善注云:“总有四品:一曰章,谢恩曰章;二曰表,陈事曰表;三曰奏,劾验政事曰奏;四曰驳,推覆平论,有异事进之曰驳。”二说皆本蔡邕《独断》及阙名《汉杂事》。)。汉代以后,对群臣“敷奏以言”的文本,称名更为庞杂,“或曰上疏,或曰上书,或曰奏札,或曰奏状。虑有宣泄,则囊封以进,谓曰封事”(《文章辨体序说》,页39);“魏晋而下,启独盛行。唐用表状,亦称书疏。宋人则监前制而损益之,故有札子,有状,有书,有表,有封事,而札子之用居多”(《文体明辨序说》,页124);至明代,“论政事者曰题,陈私情者曰奏,皆谓之本,……史馆进书,全用表式”(《文体明辨序说》,页124)。于是,这就从另一个方面导致了不同的总集对古有定名的文体,采取了分合有异的分体归类方法。

而且,如前所述,中国古代人们对文体的不同命名,原本是基于其特定的行为方式和功能特征的,但在后世对文体的具体运用中,却往往因时而异,因事而异,甚至因人而异,从而使文体的功能特征发生了或多或少的变异。影响所及,甚至连古有定名、历代相承不变的文体,也发生了外在的文体功能的变化,并进而引起了内在的文体形态的变化。借用刘勰论述文章创作的话,这就是“设文之体有常,变文之数无方”(页519);金人王若虚(1174-1243)也说:“定体则无,大体须有”(注:王若虚:《滹南集》(《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卷37《文辨》。)。例如《文体明辨序说》论“表”云:

汉定礼仪,乃有四品,其三曰表,然但用以陈请而已。后世因之,其用寖广,于是有论谏,有请劝(劝进),有陈乞(待罪同),有进(进书,如唐萧颖士《为陈正卿进续尚书》、宋窦仪《进刑统》之类是也。今皆不录)献(献物),有推荐,有庆贺,有慰安,有辞(辞官)解(解官,如晋殷仲文《解尚书表》是也,今不录),有陈谢(谢官、谢上、谢赐),有讼理,有弹劾(汉诸葛亮有《废李平表》,今不录),所施既殊,故其词亦异。(页122)

“表”原本只有“陈情”(或“陈事”)一种功能(注:《文心雕龙》卷5《章表》云:“表以陈情”(页406);《文选》卷37“表”字李善注云:“陈事曰表”。),后世广而用之,竟相继衍生为十多种功能,与章、奏、议等的文体功能潜相交通(注:按《释名·释书契》云:“下言于上曰表,思之于内,表施于外也。”《释名》(《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卷6。既然都是“下言于上”,可见表与章、奏、议等行为方式与文体功能原本是潜相交通的。)。而且“所施既殊,其词亦异”,由于外在的文体功能(“所施”)的泛化,连带着引起了内在的文体形态(“其词”)的变异(注:[俄]米哈依尔·鲍里索维奇·赫拉普钦科(ХрапченЕко,М.Б.,1904-1986)的《文学的类型学研究》一文,也谈到文体的这种动态特征,说:“文学中的类型学的统一体,不是统计学的、而是动力学的共同体。这不是一根由相同的环节构成的闭合的链条,更像是某种由处于一定相互关系之中的不同颜色组成的光谱。”见《赫拉普钦科文学论文集》(张捷、刘逢祺译,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97),页P173。)。

中国古代哲学思想的基本特点之一,是把世界上的一切事物看成一个整体。无论是儒家还是道家,都认为世界只有一个本源,这一本源即构成世界的本体,而世界上的万事万物都是由同一个本源衍生出来的。这一世界的本源,或是“五行”,如《国语·郑语》引史伯(西周末年人)说:“故先王以土与金、木、水、火杂,以成百物。”(注:上海师范学院古籍整理组校点:《国语》(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卷16,页515。)或是“太极”,如《周易·系辞上》说:“《易》有太极,是生两仪,两仪生四象,四象生八卦。”(注:《周易正义》卷7,《十三经注疏》,页82。)或是“道”,如《老子·道化第四十二》说:“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注:《老子道德经》(《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卷下。)或是“气”,如《管子·内业》说:“凡物之精,此则为生。下生五谷,上为列星。流于天地之间,谓之鬼神;藏于胸中,谓之圣人,是故民气。杲乎如登于天,杳乎如入于渊,淖乎如在于海,卒乎如在于己。是故此气也,不可止以力,而可安以德;不可呼以声,而可迎以音。”(注:《管子》(《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卷16。)或是“太一”,如《吕氏春秋·大乐》说:“太一出两仪,两仪出阴阳。……万物所出,造于太一,化于阴阳。”(注:《吕氏春秋》(《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卷5“仲夏纪”。)或是“理”,二程说:“所以谓万物一体者,皆有此理,只为从那里来。”(注:《河南程氏遗书》卷2上,《二程集》(北京:中华书局,1981),第1册,页33。)朱熹(1130-1200)说:“未有天地之先,毕竟也只是理。有此理,便有此天地;若无此理,便亦无天地,无人无物,都无该载!有理,便有气流行,发育万物。”(注:黎靖德编、王星贤校:《朱子语类》(北京:中华书局,1994),卷1,页1。)

中国古人的这种一元论的宇宙生成论和哲学本体论,强有力地制约着他们的文学观念。曹丕《典论·论文》所说的“文本同而末异”(注:萧统:《文选》(北京:中华书局影印本,1983),卷52,页720。),正精确地表达了古人的文体观念:所有文体的本源和内质是相同的、一元的,由这相同的、一元的本源和内质,派生出功能各异、形态有别的各种文体。因此,在对文体进行区分辨析、分体归类时,中国古人不仅既关注其异,也关注其同,而且既关注其“本”之同,也关注其“用”之同。正因为如此,他们既着意将不同的行为方式与文体功能作为对文体分体归类的基本依据,又同时看到不同的文体之间往往也具有相似的行为方式与文体功能;既着意区分辨析不同文体的形态特征,又同时看到不同文体之间往往也具有相似的形态特征。同中见异,异同见同,这才是中国古人对文体进行分体归类的精髓所在。

在刘勰的《文心雕龙》中,文体分类时这种同中见异、异中见同的表述,俯拾皆是。我们不妨略举数例,以见一斑:

赞者,明也,助也。……然本其为义,事生奖叹,所以古来篇体,促而不广,必结言于四字之句,盘桓乎数韵之辞,约举以尽情,昭灼以送文,此其体也。发源虽远,而致用盖寡,大抵所归,其颂家之细条乎!(页158-159)

详夫诔之为制,盖选言以录行,传体而颂文,荣始而哀终。论其人也,暧乎若可觌;道其哀也,凄焉如可伤。此其旨也。(页213-214)

夫属碑之体,资乎史才,其序则传,其文则铭,标序盛德,必见清风之华;昭纪鸿懿,必见峻伟之烈;此碑之制也。夫碑实铭器,铭实碑文,因器立名,事光于诔。是以勒石赞勋者,入铭之域;树碑述己者,同诛之区焉。(页214-215)

详观论体,条流多品:陈政,则与议说合契;释经,则与传注参体;辨史,则与赞评齐行;铨文,则与叙引共纪。故议者宜言,说者说语;传者转师,注者主解;赞者明意,评者平理;序者次事,引者胤辞;八名区分,一揆宗论。论也者,弥纶群言,而研精一理者也。(页326-327)

故檄移为用,事兼文武,其在金革,则逆党用檄,顺命资移,所以洗濯民心,坚同符契,意用小异而体义大同,与檄参伍,故不重论也。(页379)

原夫章表之为用也,所以对扬王庭,昭明心曲。既其身文,且亦国华。章以造阙,风矩应明;表以致禁,骨采宜耀。循名课实,以章为本者也。是以章式炳贲,志在典谟;使要而非略,明而不浅。表体多包,情伪屡迁,必雅义以扇其风,清文以驰其丽。(页408)

自晋来盛启,用兼表奏。陈政言事,既奏之异条;让爵谢恩,亦表之别干。必敛饬入规,促其音节,辨要轻清,文而不侈,亦启之大略也。(页423-424)

从刘勰的上述论述中可以看出,任何一种文体,不仅在与其他文体的“辨异”中获得自身的个体存在价值,更重要的是在与其他文体“求同”中获得自身的群体存在价值。

在中国古人看来,文体与文体之间,决不仅仅是“相克”的,更是“相生”的。人们始终是在“本同”的文体世界中进行“末异”的分体归类的,因此对文体的分体归类,不仅仅要用“辨异”的眼光,明确地依据一种文体基本的行为方式和文体功能,而且还要用“求同”的眼光,充分地照顾一种文体可以兼通他种文体的行为方式和文体功能的特点,这样才能既实现篇章之间的“以类相从”,又不损伤文体之间的潜相交通。——这正是中国古代文体分类观的妙谛。

《文选》类总集对文体的分体归类,正是这种文体分类观的形象表征:在貌似随意的分类中,体现出对“人文”的整体性观照。如萧统《文选序》云:“《易》曰:‘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文之时义远矣哉!”陈旅《国朝文类序》云:“元气流行乎宇宙之间,其精华之在人,有不能不著者,发而为文章焉。然则文章者,固元气之为也。”(注:《国朝文类》,卷首。)

然而,既然文体功能与文体形态可以变动不居,那么,一种文体内部各个篇章互相比较所具有的文体特征相似性,以及其与外部其他文体的篇章相比较所具有的文体特征相异性,又从何得以体现,加以辨析呢?也就是说,一种文体得以独立存在的依据,如果不是其独一无二的文体功能与文体形态,那么又是什么呢?应该说,古人并没有认真地面对这个问题,因此也没有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我们今天重新建构文体分类学体系时,则不能不深入地思考、认真地解决这个问题。

四、余论:类分与类从

毫无疑问,历代总集编纂时,对文体的分体归类都是兼顾功能与形态两方面的。但是有一种现象却值得注意:在中国古代,当人们更多地着眼于从行为方式与文体功能的角度对文体进行分体归类时,往往倾向于文体的“类分”;而当人们更多地着眼于从形态特征的角度对文体进行分体归类时,则往往倾向于文体的“类从”。

《文选》类总集分体归类的基本趋向,应该说是细分,这是由总集编纂为了便于阅读和写作的实用性功能所决定的。如《文选》和《文苑英华》分为39类文体,《唐文粹》分为26类,《宋文鉴》分为60类,《元文类》分为43类,《文章辨体》分为59类,《明文衡》分为41类,《文体明辨》分为127类,《明文在》分为42类。明末贺复征的《文章辨体汇选》更走向极端。为了提供写作的范文,该书大量地将《文体明辨》已经合并归类的各种文体重新分离出来,单独列类,如属于“上书”或“奏疏”类的弹事、封事、条事、奏对、奏议、奏状、札子、奏启、奏笺、奏揭、笏记等,属于“书”类的尺牍、启、奏记、私笺、简、帖、私状、私疏、私令等,属于“题跋”类的题、跋、书后、读等。《四库全书总目》卷189《文章辨体汇选》提要批评道:

其中有一体而两出者,如祝文后既附致语,后复有致语一卷是也。有一体而强分为二者,如既有上书,复有上言,仅收贾山《至言》一篇;既有墓表,复有阡表,仅收欧阳修《泷冈阡表》一篇;记与纪事之外复有纪,杂文之外复有杂著是也。有一文而重见两体者,如王褒《僮约》,一见约,再见杂文;沈约《修竹弹甘蕉文》,一见弹事,再见杂文;

孔璋《请代李邕表》,一见表,再见上书;孙樵《书何易于事》,一见表,再见纪事是也。(注:《四库全书总目》,页1723。)

究其之所以如此,不正是为了读者检阅和作者模仿的方便吗?

而《文心雕龙》分体归类的基本趋向则是并类。《文心雕龙》从《辨骚》到《书记》21篇,构成完整的“文体论”。其分体归类的方法,首先是将所有文体从基本形态上区分为“文”和“笔”两大类,从《辨骚》到《谐隐》,将17类“有韵之文”的文体整合为11篇;从《史传》到《书记》,将17类“无韵之笔”的文体整合为10篇。而在对各类文体的论述中,有时又尽可能地采用“以类相从”的方式,附论一些相关的文体,如在《诏策》篇中附论戒、教、命3类文体,在《杂文》篇中揽括典、诰、誓等16类文体,在《书记》篇中附论谱、籍、簿、录等24类文体,等等。在卷6《定势》中,刘勰更进一步地从文体风格着眼,将诸多文体归纳为6大部类,说:

是以囊括杂体,功在铨别,宫商朱紫,随势各配。章表奏议,则准的乎典雅;赋颂歌诗,则羽仪乎清丽;符檄书移,则楷式于明断;史论序注,则师范于核要;箴铭碑诔,则体制于弘深;连珠七辞,则从事于巧艳。此循体而成势,随变而立功者也。虽复契会相参,节文互杂,譬五色之锦,各以本采为地矣。(页530)

这与曹丕《典论·论文》以“四科”概括各种文体,同为以简驭繁之法,故有异曲同工之妙。

《文心雕龙》这种兼融功能与形态,而以形态为主的分体归类方式,在宋代真德秀编纂《文章正宗》时发展到了极致。在《文章正宗纲目》中,真德秀以文体形态的表现方式为主,兼顾文体的功能,将诗文作品分为四种类型,即:“曰辞命,曰议论,曰叙事,曰诗赋”。“辞命”包括谕、告、令、诏、策、玺书、敕书、问策等文体,皆为“王言”或臣下“代言”之作,实为中央政府的公文,“施于朝廷,布于天下”。“议论”,包括疏、对策、奏、对、封事、谏、论、上书、议、表、书、奏记、原、说、读、对问、杂记、解、辨、赞、序等文体,或“发于君臣会聚之间”,或“见于师友切磋之际”,或“秉笔而书,缔思而作”,盖用于“发明义理”,“旉析治道”,“褒贬人物”。“叙事”,包括传、碑、神道碑铭、庙碑、墓志铭、状、记、序等文体,“有纪一代之始终者”,“有纪一事之始终者”,“有纪一人之始终者”,要以“典则简严”为体。“诗赋”,包括诗、骚、赋,乃至“箴铭、颂赞、郊庙乐歌、琴操”之属,要在“兴寄高远,读之使人忘宠辱,去系吝,翛然有自得之趣,而于君亲臣子大义,亦时有发焉,其为性情心术之助”(注:真德秀:《文章正宗》(《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卷首。)。据此,“辞命”类近似于现在的应用文,“议论”类近似于议论文,“叙事”类近似于记叙文,“诗赋”类近似于抒情文,文体表现方式各自有异,而文体功能也各自不同。其后元人郝经(1223-1275)《续后汉书》卷66《文艺志·文章总叙》,即以此为本,将58种文体分别纳入“易部”、“书部”、“诗部”、“春秋部”四大类中,认为:“昊天有四时,圣人有四经,为天地人物无穷之用。后世辞章,皆其波流余裔也。”(注:其“易部”包括序、论、说、评、辨、解、问、难、语、言等10类文体,“书部”包括书、国书、诏、册、制、制策、赦、令、教、下记、檄、疏、表、封事、奏、议、笺、启、状、奏记、弹章、露布、连珠等23类文体,“诗部”包括骚、赋、古诗、乐府、歌、行、吟、谣、篇、引、辞、曲、琴操、长句杂言等14类文体,“春秋部”包括国史、碑、墓碑、诔、铭、符命、颂、箴、赞、记、杂文等11类文体。)这也表现出“类从”的鲜明趋向。

清人编纂总集,有的在分类上也尝试以简驭繁。如姚鼐《古文辞类纂》,收录先秦至清乾隆间文章,分为13类:论辨类、序跋类、奏议类、书说类、赠序类、诏令类、传状类、碑志类、杂记类、箴铭类、颂赞类、辞赋类、哀祭类。该书的分类法采用“以实不以名”的原则,即依据文章的实际内容,而不是依据文章的题名,这实际上也是以文体形态为主的“类从”分类法。如论辨类包括了题名为论、原、辨、对问、说等的文章,奏议类包括了表、奏、疏、议、上书、封事、对策等文章,碑志类整合了庙碑、墓碑、神道碑铭、墓志铭、墓碣铭、圹铭、圹志、墓表、阡表、权厝志、葬志等文章,等等(注:姚鼐:《古文辞类纂序目》,《古文辞类纂》(《四部备要》本),卷首。)。曾国藩《经史百家杂钞》,收录范围虽包括经、史、子、集,但分门别类却颇为简约。全书分文体为3门11类,包容各体,依次如下:第一,著述门:论著类(著作之无韵者)、词赋类(著作之有韵者)、序跋类(他人之著作,序述其意者);第二,告语门:诏令类(上告下者)、奏议类(下告上者)、书牍类(同辈相告者)、哀祭类(人告于鬼神者);第三,记载门:传志(所以记人者)、叙记(所以记事者)、典志(所以记政典者)、杂记(所以记杂事者)(注:曾国藩:《经史百家杂钞》(《四部备要》本),卷首。)。清人这种以简驭繁的“类从”分类法,体现出古人思维方式从散乱趋向严整的倾向。

绾结而言,“类分”的方法更为突显文体的社会性特征,而“类从”的方法则更能昭示文体的文学性特征。因此,从文体分类学理论建设的角度来看,“类从”无疑更具有学术价值,为我们今天对中国古代文体进行科学的分类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2004年4月21日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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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历代文选总集的分类_文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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