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监管模式新探_央行论文

我国金融监管模式新探_央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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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正处在一个新旧金融体制转轨和相互碰撞的重要时期,原有的金融体系没有完全被打破,新兴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不断涌现,各种金融主体正积极地进行着自我调整和改革,笔者认为,在这一特定历史时期,我国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机制应该具备以下四个特性:

1.监管过程的连续性和系统性。通过系统化、连续化的监管,可以使中央银行在监管过程中站在一个整体、历史的高度,对金融机构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在纵向和横向比较中发现问题,找出问题的根源,使有关问题能得到及时根治。

2.监管的超前性。应该说,金融监管的主要目的不是“救火”,而是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出现市场动荡和金融危机。这就要求中央银行能够在问题暴露和情况恶化之前,及早发现问题,进而寻求解决问题的正确途径。

3.监管手段的灵活性、市场性和可操作性。由于处在经济金融转轨的重要历史时期,新的金融业务和金融工具不断出现,而金融监管法规、办法的制定和完善还需一段过程,因此在监管过程中,必然会经常出现金融监管法规没有明确界定的地方,为此,保持金融监管的灵活性是非常必要的。此外,还应确保监管手段的市场性和可操作性,这也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客观实际的需要。

4.监管的权威性和一致性,即要防止“多头监管”,确保中央银行的绝对权威,以保证监管目标的顺利实现。

根据我国现阶段金融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作为中央银行,既要服务于金融,采取灵活的措施和手段,促进金融业的良性发展,进一步丰富和完善金融体系,活跃金融市场,又要在一定程度上加强监管,降低金融风险,减少社会震荡。笔者认为,我国今后金融监管的发展方向应该是,坚持以风险管理为核心,服务与监管并重,构建完善的非现场监管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建立和规范外部监管体系和金融机构内控机制,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全程性管理,走一条现场与非现场监管、审慎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监管路子。

一、加强中央银行监管机构改革,将金融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中分离出来,建立相对独立的金融监管局、金融信息处理中心和存款保险机构。

金融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分离出来,是可能的,而且是必要的。我们知道,中央银行具有两个主要的职责,即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从所要达到的目标来看,金融监管的目标是通过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保持金融稳定,而货币政策目标则主要有四个,即稳定币值、充分就业、国际收支平衡和促进经济增长;从目标的实现方式来看,金融监管是通过现场与非现场监管,对金融机构经营状况作出客观评价,以此对存在的问题作出相应的处理;而货币政策则主要是通过对三大货币政策工具——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率和公开市场操作的运用来实现的。从这里我们不难看出,金融监管与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是中央银行的两种不同的职责,金融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中相对独立出来是可能的。另一方面,当前我国金融体系呈多元化、国际化方向发展,金融机构不论从数量还是资产规模上都较以前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金融竞争空前激烈,风险问题已越来越成为目前金融监管的重点和难点,金融业的迅猛发展与金融监管的相对滞后,对中央银行的监管体系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将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分离出来,设立相对独立的金融监管局,有利于更好地履行金融监管职责,提高监管效率。具体的设想是,保留中国人民银行机构,单独设立金融监管局、金融信息处理中心和存款保险机构。金融监管局在原则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但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机构,具有较大的自主权,金融监管局与存款保险机构之间是合作关系,存款保险机构有权通过金融监管局了解金融机构的具体营运情况;中国人民银行内部保留“金融监管”这一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对金融监管局的监管行为和监管人员实施再监管。

金融监管局是对各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实施监管的权威性机构,负责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到退出的全程性监管。具体包括:金融机构准入管理、利率管理、稽核管理、日常性机构变更管理、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及市场退出管理等等。

金融信息处理中心是中央银行下属相对独立的一个庞大的金融信息“集散地”,各类金融信息在这里汇集,经过处理、分类和打包,供中央银行各部门及金融监管局随时调用。随着金融业的日益国际化和迅猛发展,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效率和应变处理能力高低便显得越来越重要,这就要求金融监管局大量及时地占有信息,并具有极强的信息处理能力,而信息处理中心正是承担这一重要责任的关键部门,因此其信息处理能力和效率,便显得至关重要。金融信息处理中心应该是中央银行金融监管的“神经中枢”,其接收信息的一端应设在各金融机构和相关经济部门,另一端则设在中央银行及金融监管局中。

防患于未然是金融监管局义不容辞的职责,但这并不是说,金融监管可以完全避免危机的发生。一旦发生金融危机,金融监管局首先要做的就是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尽量减少金融和社会动荡,最大限度地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各国普遍的做法是建立存款保险机构。建立存款保险机构有利于解除金融机构和中央银行监管部门的后顾之忧,从我国金融业目前的发展状况看,金融从业风险依然很大,特别是近年来,存款支付困难时有发生,动用中央银行存款准备金保支付的情况也屡见不鲜,在这种情况下,建立存款保险机构不失为一种有效的解决途径。当然,建立存款保险机构也存在一些弊病,如会使金融机构有了依靠,放松风险管理,但这种情况我们可以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加以克服和约束。

中国人民银行内设的金融监管部门凌驾于金融监管局之上,相当于金融监管局的“法检部门”和“廉政公署”,它主要受理对金融监管局的举报,可以随时对金融监管局的监管行为和监管人员进行调查,实施再监管,以确保金融监管的公正性、廉洁性。

二、以风险管理为核心,加强对金融机构的非现场监管,完善各种监管方法,走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差别管理与持续管理相结合的全程性监管道路。

一是要完善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确保监管报表统计口径的一致性,使我国非现场监管工作逐步达到:以风险监管为核心,尽快实现对金融机构进行全面及时的监管;在监管内容和水平方面,由指标考核、违规信号报警逐步达到对变化趋势进行预测分析和建立早期预警机制,比较科学地划分金融业务中存在问题的轻重程度,不断提高发现问题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对设立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做到既能按合并报表进行总体监督,又能对其分支机构的业务进行单个监控;既有对本币业务的监管,又有对外币业务的监管;既监督金融机构的市场风险,又监督其信用风险;既对国内金融机构,又对外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

二是加强对金融机构表外业务的监管。要严格按照巴塞尔协议的精神,要求表外业务经营机构充实资本金,提高资本充足率;同时要全面实施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根据表外业务经营机构资本和相关负债等情况,严格控制其资产总量及结构,提高表外业务经营机构的盈利能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三是根据各金融机构不同的现状,如资产状况、效益等情况进行分类,对其实施差别监管。由于历史原因,我国金融机构的发展无论从规模、效益,还是布局和发展潜力等方面都极不平衡,对于这样一个金融体系,以同一种监管指标来衡量,执行统一的管理标准,实行“一刀切”是不切实际的。因此有必要对现有的金融机构进行分类,建立不同的监管指标体系,执行不同的监管标准,实行差别监管。根据对整个金融体系综合分析,大体来说,我国金融机构可以分为三个大类,即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对于转轨中的国有商业银行,可以制定一套较低要求的监管指标体系,作为过渡时期的一种特例,以后逐渐过渡为严格的商业银行监管指标体系;而绝大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商业银行的标准和要求实施监管;对于外资金融机构,除视同国际商业银行实施监管外,还应制定相应的监管指标,对其总部并表情况进行严格监管。

四是在持续监管的原则指导下,坚持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运用多种监管手段,对金融机构实施审慎监管。“持续监管”是指通过完善各种监管手段和方式,最终实现对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到退出的全程性不间断跟踪监管,即不仅要随时掌握金融机构每个时点的经营状况,而且能及时对金融机构进行动态分析,了解金融机构动态发展趋势。这是英美等发达国家金融监管当局实施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并经过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要努力完善各种日常监管方法,如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三方会议及借助外部审计等。首先是非现场检查,即要求金融机构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定期呈交各类报表、内部管理报告及其他统计资料,由人民银行对其进行例审和详审,审查侧重数据的突出变化。在审查的基础上,召开监管人员和金融机构之间的审慎监管会议,重点就审查出来的问题交换意见,同时形成会议纪要,作为下一步监管行动的依据。第二是在非现场检查的基础上进行现场检查,包括专项检查和全面检查,检查的重点是经营的风险性及资产质量。第三是三方会议和外部审计。即要求各金融机构必须聘请经金融监管局授权的外部审计师,对其进行年度全面审计和专项审计,再由金融监管局定期召集金融机构、外部审计师,参加三方审慎会议,主要讨论年度审计、呆帐准备的充足性、经营稳健性及遵守法规等情况,同时外部审计师还必须就各机构报表的真实性、内控制度的完备性及金融监管局要求的其他问题提交报告。六是建立和完善危机紧急处理机制,尽快制定出市场退出的有关办法。

三、建立由金融监管局、金融机构行业自律体系和社会监管三个层面的金融监管网络。

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单靠金融监管局一方的监管行为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金融机构建立自我约束机制,同时充分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实施最广泛的全方位监管。

1.建立并完善金融机构行业自律体系。建立自我约束机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金融机构的基本要求。强化金融机构的自律意识,增强其经营管理的自觉性,既是各金融机构的责任,也是金融监管局强化监管的目标。首先,应尽快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组织。行业自律组织是行业自律体系的主体,也是其是否能有效地发挥监管作用的关键,行业自律组织应该是具有章程和相应的同业公约及其他制度、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约束性组织,其成员为各主要金融机构,一旦成员机构出现违规或不正当竞争行为,该组织有权采取联合抵制等措施,对其进行制裁和处罚;二是要督促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包括三个构成要素:(1)控制环境。包括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风范、金融机构的内部组织结构、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用人政策及外部因素(国家法规、产业政策等);(2)完整的会计体系。 包括可靠的内部控制凭证、完整的簿记和报表制度、严格的复核制度、合理的会计政策和会计程序、科学的预算制度以及定期的资产盘点制度等;(3 )恰当的控制程序。包括职责的恰当分离、严格的审批手续、设计和使用恰当的凭证和记录、资产和会计记录的保管和防护制度以及对业务的独立检查和复核等。内部控制制度是金融监管局进行非现场监管的基础,该制度是否可靠,直接关系到金融机构经营的风险度和财务报表的可信度。

2.从严整顿和规范外部审计机构,加强对其审计行为的监管。外部审计作为中央银行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补充,在金融监管工作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各金融机构的财务、经营及风险、信用度等情况的真实性都有赖于外部审计师高度的责任感和正义感。因此,金融监管部门要制定出一整套监管办法,严格规范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行为,坚决杜绝外部审计师与被监管机构勾结,共同蒙蔽金融监管部门行为的发生。为此,金融监管局要严把外部审计机构“准入关”,同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处罚措施,对审计机构实施严格管理。凡是金融机构拟聘用的审计师,必须经金融监管局进行审查,同意后方可聘用,且聘用的有效期仅限一年;同时要不定期对审计师所作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一旦发现问题,金融监管局可会同审计管理部门,共同对其作出处罚,直至取消其审计资格,对于有欺骗性行为的审计师,一经发现,金融监管局也有权单方面永远取消其在金融领域的审计资格。

3.调动社会力量,充分发挥社会监管的作用。一是要采取各种方式,加大金融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群众的金融意识、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局面;二是建立完善的群众举报制度,引导社会公众对金融活动进行有效监督;三是建立不同级次的金融监管员资格考试制度,在社会上公开推行。考试内容可以包括两个方面:金融监管业务考核和职业道德评价。金融监管局可以聘用经考试合格人员,辅助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管,这样不仅可以弥补金融监管人员的严重不足,同时也有利于拓展监管面,提高监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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