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农村税费改革的建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村税费改革论文,建议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这不仅为继续推进农村税费改革指明了方向,而且必将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和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促进新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一、充分认识农村税费改革的重大意义
我国农村税费改革自2000年以来,先后在安徽、江苏等地进行试点。在取得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继续坚持“积极稳妥、量力而行、分步实施”的原则,试点范围扩大到20个省。2003年,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又有11个省份全面铺开试点工作。农村税费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一是初步理顺了国家、集体、农民之间的分配关系。农民负担明显减轻,试点地方的农民负担一般减少30%左右,加上清理整顿农村各种乱收费、乱摊派等因素,农民减负效果更加明显。二是基本保证了乡村正常运转和农村义务教育必不可少的经费需要。中央财政加大了用于税费改革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地方财政也相应增加了转移支付资金。三是促进了农村各项改革和各项工作。结合农村税费改革,进一步深化完善乡镇财政体制改革、乡镇机构改革和农村教育体制改革。四是调动了农民积极性,加快了新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农业结构调整加快,优质农产品比重提高,农民收入稳步增加。
农村税费改革是减轻农民负担和深化农村改革的重大举措,对于做好新时期的农业、农村和农民工作,加快新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农村税费改革是调动农民积极性,推动新阶段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重大改革。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使农民获得长期稳定的土地经营权,享有充分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由此带来了我国农业和农村的历史性巨变。进行农村税费改革,依法调整和规范国家、集体与农民的利益关系,将农村的分配制度进一步纳入法制轨道,从根本上保护了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必将极大地调动和发挥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新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第二,农村税费改革是理顺分配关系,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治本之策。为减轻农民负担,中央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农民负担的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在一些地方还相当突出。有些地方为了超标准收取提留统筹费,虚报农民收入,变相加重农民负担。一些地方各种面向农民的收费、集资、罚款和摊派名目繁多,严重增加农民负担。有些正常的负担项目,收取办法也不规范,平均摊派、层层加码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次农村税费改革,就是要用法制的办法理顺分配关系,从制度上堵住加重农民负担的口子,真正把农民负担减下来。
第三,农村税费改革是保护农村生产力,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当前我国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农业受到资源和市场的双重制约,农民增收十分困难。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粮棉主产区的农民增收更加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减负就是增收。保护农村生产力,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必须减轻农民负担,让农民休养生息。同时,要继续扩大国内需求,必须大力开拓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村市场,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和实际购买力。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有利于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增加农村实际购买力,扩大国内需求,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四,农村税费改革是改善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我国有9亿农民在农村。农村的稳定直接关系整个社会的稳定。保持农村稳定至关重要。从总体看,我国农村社会是稳定的。但也存在一些不稳定因素。在一些地方,农民负担过重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农村干群关系的焦点和影响农村稳定的重要因素。基层干部为了完成上级部门的任务和解决乡村开支问题,一年四季催收钱款,容易造成干群摩擦和矛盾。改革农村税费制度,用税制控制农民负担,既可规范农村税费,体现农民应承担的义务,又可以把基层干部从收粮收款的困扰中解脱出来,改善党群干群关系,保持农村社会稳定。
二、农村税费改革的内容和原则
农村税费改革,是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规范农村税费制度,治理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根本利益,巩固农村基层政权,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是:
(一)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
取消乡统筹费后,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乡村两级九年制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和民兵训练支出,由各级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修建乡村道路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村级道路建设资金由村民大会民主协商解决,乡级道路建设资金由政府负责安排。农村医疗卫生事业逐步实行有偿服务,政府适当补助。取消在农村进行教育集资。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所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涉及农民的集资项目,要一律取消。
(二)取消屠宰税
随屠宰税征收的其他收费也一并取消。
(三)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
为了减轻农民劳务负担,防止强行以资代劳,农村税费改革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村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劳务,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大会民主讨论决定。村内用工实行上限控制。除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试点地区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的具体步骤由当地党委、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可以一步到位,也可以逐步取消。
(四)调整农业税政策
农业税按照农作物的常年产量和规定的税率依法征收。常年产量以1998年前5年农作物的平均产量确定,并保持长期稳定。调整农业税税率,将原农业税附加并入新的农业税。新的农业税实行差别税率,最高不超过7%。试点省份的具体适用税率和农业税征收总额,由国务院确定。省级以下试点地区的具体适用税率和农业税征收总额,由省级和省级以下政府按照比现行农民税费负担明显减轻的原则逐级核定。在完成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逐步降低农业税率,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五)取消农业特产税
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取消农业特产税。这是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取消农业特产税,是指除了保留烟税外,在计税土地面积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改征农业税,其它的一律不再征收农业税。这样,可以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中央财政对此增加相应的转移支付。2003年以来,不少地方进行了积极探索,要继续抓紧做好相关工作,为取消农业特产税做好准备工作。
(六)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
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办公经费,除原由集体经营收入开支的仍继续保留外,凡由农民上缴村提留开支的,采用新的农业税附加方式统一收取。农业税附加比例最高不超过农业税征税的20%,具体附加比例由省级和省级以下政府逐级核定。用农业税附加方式收取的村提留属于集体资金,实行乡管村用,由乡镇经营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村内兴办其他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村提留,实行一事一议,由农民大会民主讨论决定,实行村务公开、村民监督和上级审计。对村内一事一议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实行上限控制。
农村税费改革的根本出发点是规范农村税费制度,减轻农村负担。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要本着“减轻、规范、稳定”的方针,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从轻确定农民负担水平。坚决取消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农民的承受能力,从轻确定负担水平,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新的农民负担水平确定后,要保持长期稳定。二是妥善处理改革力度与各方面承受能力的关系。在保证农民负担有明显减轻的前提下,注意兼顾其他方面的承受能力,使地方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和基层组织能够正常运转,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三是实行科学规范的分配制度和简便易行的征收方式。采取以农业税收为主的方式,把农民负担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管理轨道。实行符合农民意愿、简便易行的税收征收方法,便于基层操作和群众监督。四是统筹安排与改革试点相关的各项配套工作。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要与精简乡镇机构、完善县乡财政体制、健全农民负担监督机制结合进行。试点地区要转变政府职能,精简机构,压缩人员,量入为出,调整支出结构,减少政府开支。
三、扎实推进与农村税费改革相关的各项配套改革
农村税费改革十分复杂,事关各方面的利益,是一项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等多方面的综合性改革。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必须搞好相关的配套改革。相关配套改革既是农村税费改革的延伸和扩张,又是农村税费改革取得成功的重要保证,必须统筹安排,整体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过程中,需要同时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配套改革。
一是改革和精简乡村机构,转变乡镇政府职能。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科学界定乡镇政府职能和机构设置,切实减少政府的行政审批;要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减少政府对经济社会事务的直接干预。这项工作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要坚决清退编外和临时招聘人员。精简乡镇党政机构和人员编制,进一步压缩乡镇干部和事业单位人员。要压缩村组干部人数,实行交叉任职,压缩村级支出。
二是深化农村教育体制改革,进一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精简和优化中小学教师队伍,辞退代课教师和临时人员,依法辞退不合格教师,压缩农村中小学校非教学人员。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三是搞好农村税费改革与对农民直接补贴改革的衔接。对农民实行直接补贴,是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保护农民利益的重要举措。实行这项改革,在很多方面要借助农村税费改革的工作基础。因此,对农村税费改革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要统筹考虑,互相衔接。农村税费改革要为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打好基础,创造条件。
四是严格规范农业税征收管理,促进农业税收征管的法制化。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农业税征收过程中发生随意扩大或减少计税土地面积、人为提高或降低常年产量等不规范行为。为确保税费改革后的农业税规范征管,应抓紧制定具体措施,对农业税收征管程序、征收方式、强制执行措施、征管执法主体的权利与责任等问题进行明确规范,尽快将农业税收征管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五是建立健全村级“一事一议”的筹资筹劳管理制度。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明确“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范围;制定合理的筹资筹劳上限控制标准;加强村级财务监督管理,压缩村级不合理支出。对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等用于村级开支的集体资金,应按村设帐,审核预算,审查开支,加强监督管理。要成立由村民代表参加的村民理财小组,实行民主管理、财务公开、村民监督、上级审计。
六是建立有效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农村税费改革后,要继续加强对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继续坚持“八个禁止”,全面实行农业税收、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治理面向农村中小学生的乱收费、农村用电乱收费、报刊订阅摊派以及各种要求农民出钱出物的达标升级活动。认真清理整顿农业用水、农机服务、农民建房的乱收费和搭车收费。清理整顿涉及外出和进城务工人员的收费政策,坚决取消不合理、不合法收费。抓紧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测、信访举报、监督检查、案件查处等各项制度。
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中需要完善解决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农村税费改革在两年试点的基础上,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这项改革对于规范农村分配关系,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根本利益,调动农民积极性,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应该看到,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和完善的问题。一是一些地方没有认真执行税费改革政策,农业税负担水平,确定不合理,个别村组农民负担不但没有减轻,反而加重;二是一些地方政策没有落实,部分土地较多地农户负担水平超过改革前的水平;三是一些地方农民不合理负担的口子没有完全堵住,个别地方强向农民收取公路集资、捐资助学款;四是一些地方改革进展缓慢,相关配套改革滞后,影响税费改革顺利进行;五是一些地方用于税费改革的转移支付资金不到位,等等。这些问题能否解决,事关税费改革成果巩固和成败。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一是努力做到“三个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取得成功的重要标志是,确保农民负担明显减轻,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要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合理确定农业税负担水平,严格村内“一事一议”程序,坚决杜绝各种名目的乱收费。要合理确定县、乡政府的财权和事权,新增的农业税原则上留给乡镇政府,保障乡镇政府机构履行职能所需支持。农业税附加收入应全部用于村级开支,及时划转,不得截留挪用。县级财政要按规定的标准安排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和公用经费。
二是抓住改革的关键环节。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要按规定合理确定农业税计税要素,合理确定农户的农业税负担水平。确定农业税负担水平,关键取决于合理确定计税面积、计税常产、计税价格三个因素。一些地方税费改革后,农民负担没有减轻,一个重要原因是高估这三项指标。对改革前农民实际承担的税费项目、计税土地、常年产量、计税价格、各项事业支出等基本数据要反复测算,做到公正客观。尤其要合理确定计税面积、计税常产、计税价格三项重要指标。计税面积应以第二轮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面积计算,计税常产以1998年前5年农作物的平均产量计算,计税价格应根据市场价格、保护价格合理确定。
三是搞好相关各项配套改革。要按照税费改革的规定,在落实农村税费改革政策的同时,推进相应配套改革。尤其必须相应推进乡镇机构改革,精简乡镇机构,合理控制人员编制,压缩乡村干部,努力节减开支。要深化农村教育体制改革,精简和优化中小学教师队伍,压缩农村中小学非教学人员。推进乡镇财政体制改革,调整支出结构,加强财务管理。改革农业税征收管理,改善农业税征收办法。完善村内一事一议制度,防止加重农民负担。
四是切实解决粮食主产区和种地多的农户负担重的问题。税费改革后,一些粮食主产区农民和种地多的农户负担有所加重。有关地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这个问题。能否解决,事关粮食主产区农民切身利益,事关农民种粮积极性,事关保护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要坚持把减轻粮食主产区负担作为农村税费改革的基本政策取向,通过加大对粮食主产区的支持力度,调减各项计税因素、实行减免农业税等多种途径解决好粮食主产区和种地多的农民负担重的问题。
五是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农村税费改革后,对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出现的收支缺口,要在地方精简机构、削减开支、调整支出结构的基础上,通过中央和省两级财政转移支付的办法给以适当补助,有条件的市(地)一级政府也应安排一定的资金支持这项改革。要加强中央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防止截留挪用。试点地区省级财政和有条件的市、县财政,都要加大对改革试点的支持力度,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减少各种不必要的开支,千方百计安排足够资金支持农村税费改革。各级财政用于农村税费改革的资金必须确保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