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税制组织结构的优化_国家税务总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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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发展战略已出台,其中将推进税务组织结构的优化作为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回顾过去,为适应形势,税务系统已进行了多次组织结构的调整,面对现在,展望未来,形势在变化发展,税务系统组织结构优化也是势在必行。

一、我国税务系统组织结构的现状及社会历史原因

现行税务系统组织结构是1994年分税制时设置的,与1994年以前最大的变化是将原来的一个税务机关分成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个税务机构。实行四级垂直管理即国家税务总局和省政府一级,省级国、地税局,地级市国、地税局和县级国、地税局,其中国税机关垂直于国家税务总局领导,地税机关省以下垂直管理,省地税局行政上属省政府领导,业务上归国家税务总局指导。

1994年底的机构分设,在当时的社会情况下,确实有其合理性,因为那时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期,法制不健全,执法不到位,地方随意克扣中央财政收入的现象非常普遍,中央财力得不到保证。实行分税制、机构分设是当时为了明确地方税和中央税分享范围、保证中央财力而迫不得已的措施。机构分设近十年来,实践证明,在明确职责、堵塞征管漏洞、促进中央和地方税收增收上成效是显著的,应该说这是在特定时期、特定社会条件下的必然产物。

我国税务系统组织结构现状图

二、现行税务系统组织机构面临的问题

(一)税务组织机构分设带来的问题

国、地税机构分设确实起到了促进中央和地方税收增收的作用,但也带来许多现实的问题。

1.税收成本急剧增加。税收成本包括征税成本和纳税成本。分设以后,税务机关征税成本明显增加,本来一套机构现在变成两套机构,要两套基础建设、两套硬软件系统,所有的经费开支都要增加一倍以上。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看,有的纳税人每月要去两个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造成大量时间浪费,同时每年要接受国、地税两个稽查局的检查,若购买税务局推行的电子申报、开票软件,国地税要各买一套才行,大大增加了纳税人负担。

2.国、地税协作不够到位,税收易于流失。目前国、地税协调沟通明显不够,各干各的,造成需要协作的地方未协作好,税收流失现象严重。譬如有些纳税户临时到国税局开增值税、消费税发票,在国税局缴完税,理应到地税部门再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但由于国税局未通知地税局或地税局未派人来国税局征收这笔税款,税收就可能流失了。

3.税收信息化建设难以推进。两套组织机构建成了两套不同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体系,这样要形成信息网络一体化难度很大。一是国、地税两套不同网络体系合并对接有难度。二是要求纳税人分别购买两套网络软件与国地税联网,纳税人负担很重,不利于信息化推进。三是国、地税网络要与银行等其它经济部门实行一体化建设,两套网分别连接费时费力,而且不便于统一管

(二)组织效率不高

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时效性很差。如一个企业因资金困难想缓缴税,从基层税务局一层一级报省局局长批,有时等省局答复下来时,即使未批准,缓缴最多期限3个月已过去,等于同意了该纳税人缓缴了税。另外,从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政策性文件,一级对一级转发很慢,譬如本来要求七月一日开始执行的政策,等到通知到具体基层办事人员时已是七月个日了,这十天中按原文件执行的行政行为严格上是不符合规定的;二是质量不高。一个统计数据,一层一级有偏差,等汇总到国家税务总局时已经是差之毫厘,谬以千里。我认为组织效率不高的原因有:一是管理层级太多。譬如同一政策性请示,经过县级税政股,然后到市级税政科,再到省级税政处,县级税政、征管科等业务科室同地市级科室工作重复;二是部门设置重复,职责不清,相互推诿,导致不负责任现象时有发生。

(三)组织部门之间制衡不力

具体表现为:一是省级政府对省地税局税收征管干涉力度过大,甚至有些出台的政策与国家税务总局政策相抵触,影响了正常的税收工作。如省政府出台基金开征政策,随意性很大,造成各地实际基金征收尺度各不相同,税负不公平;二是稽查职能得不到充分发挥。各级税务稽查局都隶属于同级税务局,往往当稽查局查处某笔税款时,就有人去找当地税务局长,若税务局长一出面协调,查处该笔税款就大打折扣。稽查局长的权力得不到保证,稽查对征收工作的制约作用就受到影响;三是纪检监察部门独立性不强,地位不高。纪检监察部门作为普通的科室,对同级局长室和科室领导形成不了监督,对普通办事员监督调查也同样没有力度,因此开展工作质效不高;四是缺少内部工作监管部门。税务部门是执法部门,各项工作是否合法、规范,缺少一个监管部门来进行日常性的监督管理,因而内部工作往往管理混乱,执法随意,规范性、严肃性不够。

(四)组织机构位置分布不合理

有些县税务局在小小城区设置多个征收局和办税服务厅,如直属分局、开发区分局、涉外分局及专门为某大企业服务的分局,占用了很大一笔资源,其实在县级城区面积不大的情况下,完全可以设立一个征管分局和办税服务厅即可。而在广阔的农村,征管分局和办税服务厅设置数量都偏少,有些纳税人每月要跑几十公里,横跨几个乡镇申报纳税,很不方便,这种重心偏重于城市的征管分局分布格局有必要调整。

(五)组织机构人员精简不到位,人员配备缺乏科学性

主要表现为机构设立过多,重复性、交叉性现象严重。譬如有的税务局下设税政一科、税政二科、税政三科,其实完全可以合并成一个税政科。再如原来征管分局因改革要求,拆成征收分局和管理分局,其实不必拆得这样细。机构精简越减越多,同一样工作分几个部门管,导致相互推诿,工作拖沓,不尽责任,给纳税人造成税务机关办事难、效率低的坏印象,同时,还造成人员安排上缺乏科学性,直接表现为官多兵少。江苏苏北某县税务局130多人,其中70多名是官,当官不做事,苦了办事人员,影响了工作质量的提高。

(六)组织机构名称混乱

由于目前机构改革还没有统一性,尤其是“征管、检查”两分离,或“征、管、查”三分离,各地做法不尽相同,导致各地税务部门内部组织机构名称可谓是五花八门。例:征收部门有“× ×税务局× ×(地名)分局”、“× ×税务局× ×(地名)征收分局”、“× ×税务局× ×(地名)管理分局”、“× ×税务局× ×中心所”、“× ×税务局× ×税务所”;不含地名的有“× ×税务局第一征收分局”、“× ×税务局第一征管分局”、“× ×税务局第一管理分局”、“× ×税务局管理一分局”。稽查局有称“× ×(地名)税务局稽查局”,也有“× ×(地名)税务局检查局”,还有分“检查一分局、检查二分局”等。有些上下对口部门名称都不统一、不规范,有的地级市局科级科室都称××处,等等。名称混乱给人感觉税务机构设置不统一,有些纳税人在异地找税务部门办事,因与原地税务机构名称不同,往往跑错了部门。

三、推进税务系统组织结构优化的设想

针对上述种种问题,我国税务系统组织结构必须进行优化。

1.逐步撒消机构分设,国、地税合并,合并后的税务局垂直于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机构合并不等于取消分税制,分税制按原来不变,只不过从严从细做好中央税和地方税的划分工作。机构合并有利于降低税收成本,减少税收流失,推进信息化建设等。机构合并的条件是:(1)法治力度进一步加大,依法治税已提高到一定水平,税务部门对中央和地方税征收范围明确,划解到位,能依法保证中央和地方财力的稳定性。(2)分税制改革进一步深化,新税种开征、分享明确到位。为保证工作连续性,机构合并应从上到下逐步推进,先将省国、地税局合并。待时机成熟,逐步将市、县机构合并。合并后要充分优化税务资源的配置,适当调整征管模式,本着“方便纳税人,保证税收收入”原则来做好合并后的运行工作。

2.建议撤消县级税务行政机构,只保留基层一线征管分局和稽查局。为什么要撤消呢?(1)县与市地理位置相距不远,县级各职能科室工作完全可以由市级科室承担。(2)撤消县级机构可减少大笔的行政经费支出,节约征税成本。(3)可以减少地方政府对税收工作的干预,县级政府不能随意干扰地方税收征收。(4)可以减少管理层级,实行国家、省、市三级管理,提高组织效率。(5)有利于将资源集中到市级税务局统一管理,提高市级税务局的整合能力,便于统筹规划,加快税务基础建设。

3.改革稽查领导体制,实行稽查垂直领导。即地市一级稽查局为最低独立稽查机构,县级设立地市局稽查局的稽查分局。稽查实行上级稽查局和同级税务局双重领导体制,以上级稽查局领导为主,地市级稽查局人事、经费垂直于省级稽查局管理,省级稽查局受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直接领导,这样确保稽查对征收工作真正起到制衡作用,减少同级税务局对稽查工作的干预。

4.设立跨区域的税务监督管理局。该机构主要职能负责日常各项税务内部工作的监督管理。查处有无违反级次划解税收、有无乱执法、有无违法乱纪现象。同时负责日常考核工作,对各基层税务局进行日常考核检查及评比工作。该机构应跨区域设立,如江苏省税务局税务监督管理局下设苏南、苏中、苏北监督管理分局。省监督管理局受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监督管理局和省税务局双重领导,以国家税务总局监督管理局领导为主,垂直于国家税务总局领导,这有利于减少干预,真正起到监管作用。

5.推行税务独立监察工作制度。将税务监察工作部门作为独立的特殊性部门对待。一是人员实行上级委派制。如省税务局监察局驻市税务局监察办公室,人员、经费来自省监察局。二是赋予监察人员独立调查权、质询权。如驻市税务局监察办公室人员可以按规定期限质询、调查本级税务局局长、科长及普通办事员,不受其任何干扰,以保证监察工作的实效性。

6.建立税务警察机构。面对日益增多的暴力抗税事件,有必要加强对抗税事件的打击力量。而目前各地公安局驻税务局的都是退居二线的老同志,该部门基本上是形同虚设,导致税务部门强制措施不力,税法威慑力下降,各种事件增多,税收流失严重。建议各地级市建立税务警察大队(类似交通警察大队),省级建立税务警察总队,实行双重管理体制,以公安局管理为主。二是制定出台相关法规,明确税务警察大队的职责,明确其工作的范围。作为税务部门征税的保障力量,税务警察大队应该及时处理税务局移交的案件,其中包括税务案件的侦查、涉税人员追逃以及强制执行等等。

7.建立全国性税务信息服务中心。国家税务总局应建立一个全国性税务信息服务中心,各省、市设立服务点。主要工作是:(1)便于查询各纳税人的纳税记录。(2)及时获取国内外税务信息。(3)实行全国税务信息交流共享等等。各地服务点就设在各市税务局信息中心。

8.统一标准,合理安排税务征管机构的分布。若国、地税合并,应该充分利用原有的两家征管分局资源,进行科学的地理位置分布,尽量减少城区分局设置的个数,增加农村乡镇分局设置的个数,保证农村纳税人既能报到税,又少跑路。另外,鉴于征收和管理两者本身制约性不强,笔者建议实行“征管、稽查”两分离模式,以减少机构数。

9.优化税务人力资源管理。在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上应作科学的规定。如官员和办事人员之间比例不得超过上限,各不同部门岗位人员配备也应合理。本着减少上层领导管理人员,充实基层一线工作原则,做好人员合理分工工作。

10.统一组织机构名称,统一形象标志,统一服务体系质量标准。各地税务局、征收局、稽查局在名称上应有统一的规定,不得随意更改,保持各地在名称上的统一性。建议各地税务局在搞基础设施建设时,门面都采用全国统一形象设计的标志性装饰,使纳税人一目了然。建议出台全国统一税收服务体系质量标准,全国所有税务人员都按统一的标准进行税收服务。

税务系统组织结构优化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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