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数量主体多元化”所有制结构的具体实现形式_所有制论文

探索“数量主体多元化”所有制结构的具体实现形式_所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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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当代中国所有制结构探索的现实过程中, 当务之急是探索“数量主体、成份多元”所有制结构的具体实现形式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论的基本内容包括: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但非公有制只是公有制的补充;公有制在数量比例上占主体,即数量上的绝对优势(注:参见《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138、373页。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邓小平经济理论学习纲要》,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36——39页。)。我们不妨将其概括为“数量主体、成份多元”所有制结构论。这一理论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的理论,对中国所有制结构探索具有指导意义。但在当前现实的探索过程中存在着教条主义地理解和照搬照抄这一理论的倾向。例如,在理解“公有制为主体”时,片面强调公有制在数量上的绝对优势,过分强调非公有制的补充地位,这实际上是人为地设置非公有制经济形式发展的数量比例和界限。在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方面之所以迟迟没有实质性进展,归根结底是因为在认识上担心产权制度改革可能会损害公有制在数量上的绝对优势。更重要的是,目前还存在将“数量主体、成份多元”论当成当前所有制结构直接的、现实的模式的倾向。笔者认为,从理论上看,上述理解混淆了所有制结构理论上的几组重要概念;从现实上看,这些理解忽视或回避了中国当前所有制问题上最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首先,“数量主体、成份多元”论是一个理论原则、一个理论上的结构模式,而我们当前要探索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现实的所有制结构、一个现实的运作结构,两者不可混同。所有制结构的理论模式与现实模式是有区别的:一方面,理论模式具有原则和方向上的指导性,只是给定了现实模式的基本框架、基本原则与基本方向,实际上为现实的所有制结构模式的构建留下很大的探索空间与余地;现实模式是直接的运作模式和操作模式,是人们依据具体实际在理论模式的框架之内通过探索而形成的,而不是任何先验的模式予以规定的。另一方面,我们还必须看到,邓小平同志提出“数量主体、成份多元”论的出发点并不在于为当前中国所有制的构建提供一个现实的,可操作的模式,而在于消除人们对于改革可能导致资本主义的顾虑,在于说明中国经济改革不会偏离社会主义方向(注:参见《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139页。)。这个出发点决定着主要是从理论原则上规定社会主义的所有制结构,而现实的所有制结构尚是一个有待进一步在实践中探索的问题,

其次,“数量主体、成份多元”是邓小平同志提出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属于社会经济形态或社会经济制度的范畴,而我们要探索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制结构的现实运行模式,属于经济体制的范畴。两者有联系,但不可混同。所有制结构是一个具有双重属性的范畴,既具有社会经济形态属性,又具有经济体制属性。社会经济形态属性体现在:所有制结构中的多种经济成份中总有一种构成特定社会经济形态中占支配和主导地位的生产关系的基础,基于这种所有制的生产关系是整个社会经济关系的轴心,例如基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资本和劳动的关系”是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关系的“轴心”(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1972年版,第269页。), 同时基于这种所有制的生产关系是整个社会经济关系中占主导的生产关系,“这是一种普照的光,它掩盖了一切其它色彩,改变着它们的特征”(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44页。),可见,作为社会经济形态范畴的所有制结构主要是具有生产关系方面的涵义。但是,所有制结构也是经济体制范畴,是经济体制的构成要素。“财产拥有方式的性质必然是区分经济体制的一个标准”(注:保罗·格雷戈里等:《比较经济体制学》(中译本),上海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16页。),所有制结构的状况包括它的一元性或多元性,多元之间的数量比例关系和功能关系等都是特定经济体制形成和运行的基础。因此,经济体制属性体现在:它是经济体制的存在基础、运行基础及其特征的决定因素。

所有制结构的双重属性决定着,所有制结构的构建必须既依据一定社会经济形态的要求,又要依据特定经济体制的要求。不同的社会经济形态下的所有制结构是不同的,这种不同主要体现在在生产关系方面起主体作用的所有制形式是不同的,如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关系中占主体地位的是资本家私有制,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中占主体地位的是公有制。但是由于经济体制的差别,实行相同社会经济形态的国家可能具有不同的所有制结构,当前资本主义各国所有制结构存在不同模式,原因就在于此。因此,必须看到经济制度与经济体制对所有制结构的影响。

所有制结构的双重属性决定着,在探索中国现实的所有制结构模式时,一方面要依据于社会主义经济形态的原则要求,另一方面必须依据具体经济体制目标模式的特定要求,而这两方面又最终统一于体现中国现实国情的内在要求,而且一国现实的所有制结构最终取决于生产力水平与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而不是任何先验的理论原则和理论模式。目前来看,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已经在中国确立,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即基于公有制的共同劳动与互助合作关系已经成为社会生产关系总体中占支配和主体地位的生产关系,最迫切需要的是依据生产力水平和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构建现实的所有制模式。

更重要的是,所有制结构的双重属性决定着,要科学理解所有制结构中各种所有制之间的双重关系,即质的关系和量的关系。各种所有制之间的质的关系,即各种所有制在社会生产关系体系中的不同地位,体现所有制结构的社会经济制度属性;各种所有制之间量的关系,即各种所有制在所有制结构中的数量比例,则主要体现所有制结构的经济体制属性,因为这种特定的数量比例直接是由特定生产力水平下特定的经济体制的要求所决定的。这样,公有制在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中主体地位的含义应该从生产关系角度来把握,即它是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关系体系中占主体地位的生产关系的基础。由于所有制结构中各种所有制之间的数量关系主要不是由社会经济制度本身来决定,而主要是由生产力和经济体制来决定,因此一种所有制在生产关系角度占主体不能等同于在数量上占主体;反之亦然。可见,不应机械地将“公有制为主体”理解为公有制在数量上占绝对优势。

第三,“数量主体、成份多元”模式是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上的所有制结构模式,而我们目前要探索的是当前阶段上的所有制结构模式。一个是整个社会阶段上的模式,一个是特定发展阶段上的模式,两者不可混同。由于生产力和经济体制处在不断变化之中,所有制结构呈现出动态特征,在任何社会经济形态中所有制结构都是不断演变的。原始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所有制形式是公社所有制,但后期出现了以少数人占有公社共同劳动成果为表现的私有制的萌芽;奴隶社会所有制结构总体上是奴隶主土地所有制、村庄土地所有制以及国家土地所有制的复合结构,但后期小土地所有制的比重逐渐扩大;封建社会主要所有制形式是地主所有制,但后期农民个体所有制比重逐渐扩大;资本主义社会在资本家所有制为主体的基础上,资本主义的所有制结构由于经济体制的变化以及国有化政策和私有化政策的交替而不断变化。纵观历史可以发现,一种社会经济形态中占主体地位的所有制形式往往先是取得生产关系上的主体地位,而在数量上占绝对优势则经过了一个渐进的过程。如在封建社会,虽然地主土地所有制一开始就成为封建生产关系的主体,但封建社会初期在量上占主体的是土地国有制,只是随着土地制度的变化,地主私有制才逐渐在数量比例上占主体。在资本主义社会初期即在工场手工业时期,资本家私有制通过包工制控制个体生产者,基于资本家私有制的雇佣劳动关系成为占主体的生产关系,但即使在这个阶段资本家私有制并未在数量上占主体,资本家私有制在整个社会的所有制结构中获得绝对数量优势是在工业革命以及工厂制度确立之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一个漫长的阶段,在这个阶段上不可能只存在一个固定的、等齐划一的所有制结构模式。中国进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表明基于公有制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已经成为社会生产关系体系中的主体,公有制已经取得生产关系上的主体地位,但是公有制在量上占主体则需要经过一个过程。一方面,如上所述这是一个普遍规律;另一方面,中国在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时候生产力水平是比较低下的,这一点也决定了公有制在量上的主体地位的确立不能脱离生产力水平和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不能操之过急,而必然是一个渐变的过程。在公有制还不具备占数量主体的客观条件的情况下一味追求其数量优势,就会犯类似于超越社会发展阶段的错误。

从上述分析可见,从理论上看,不应将“数量主体、成份多元”当成现实的所有制结构模式,必须探索这个理论模式在当前阶段上的具体实现形式。从实践上看,将“数量主体、成份多元”模式当成现实的所有制结构模式,不利于解决当前我国所有制结构构建中最迫切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即江泽民同志最近所强调的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形式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的问题。目前,无论从量的角度还是从质的即生产关系的角度来衡量,我国所有制结构已经是典型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但是在所有制结构问题上还面临着诸多现实问题。首先,尚需探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实现和保证公有制在生产关系上的主体性。公有制生产关系能否成为社会生产关系体系中的主体,从根本上取决于能否找到公有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最佳实现形式,公有制能否与市场经济实现有机结合。但是现实的状况是:一方面,尚未找到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体制相结合的最佳形式,尚未找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公有制生产关系的最佳途径,依目前公有制的状况尚难以充分地保证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真正主导整个生产关系的发展;另一方面,公有制本身的运行机制尚有待于进一步完善,还存在运行效率低、运行质量差等问题。其次,非公有制的发展尚不充分,尚未达到最佳规模。80年代以来,无论是宏观经济增长还是地区经济增长,都与非公有制发展程度具有高度的、日益增强的正相关性,这表明非公有制的发展还有很大的余地,非公有制发展的空间尚未被充分利用。总之从理论上看,“数量主体、成份多元”模式不应被当成当前我国所有制结构构建的直接的现实模式;从实践上看,在如何构建符合当前中国实际的所有制结构方面尚有许多有待探索的现实问题,当务之急是探索既体现“数量主体、成份多元”原则又适合中国当前生产力水平和发展要求的、现实的所有制结构模式。

二、“多元均衡、功能主导”模式是“数量主体、 成份多元”模式的现实的实现形式

笔者主张构建“多元均衡、功能主导”的所有制结构模式。这种所有制结构的要义在于:

第一,与当前中国生产力水平和要求相适应的所有制形式均可存在和发展,在性质上不存在谁优谁劣的区别,只要符合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就是合理的所有制形式;在量上也不存在先验的比例关系,各种所有制的比重及其相互之间的数量关系由所有制结构的均衡状态决定。

生产力水平决定所有制的形式与结构,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但是生产力水平到底如何决定各种所有制之间量的关系以及所有制的数量结构,尚是一个在理论上未被充分说明的问题。我认为,生产力是通过一系列中间层次决定所有制结构的,与这些中间层次相适应的所有制结构即均衡的所有制结构。这些中间层次主要包括下述四个方面:1、消费需求结构。特定的生产力水平和结构决定特定的消费需求结构,而特定的消费需求结构要求有特定的所有制结构与之相适应。一般来说,私人性、个体性消费需求主要通过个体、私营经济形式来满足,公共性、群体性消费需求则主要通过国有制等公有制经济形式来满足。2、 投资来源结构。特定的生产力水平与特定的经济体制决定一个社会特定的投资来源结构,特定的投资来源结构决定特定的所有制结构。例如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投资主体是多元的,所有制结构相应也呈现多元特征。3、就业渠道结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投资结构、所有制结构决定就业结构,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随着就业自主权的确立和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就业结构也会反作用于所有制结构。例如在西方国家,当现有经济结构难以解决失业问题时,采取的办法之一就是扩大政府投资、发展公营经济部门。4、经营方式结构。一般来说是所有制结构决定经营方式结构,但是特定的生产力水平和经济体制决定特定的经营方式结构,而特定的经营方式结构则要求有特定的所有制结构与之相适应。总之,生产力正是通过上述一系列中间环节决定所有制结构的,这些中间环节决定每一种所有制形式应有的数量规模,从而决定各种所有制之间合理的、规范的数量比例,符合这种规范数量比例的所有制结构即均衡的所有制结构。随着生产力发展以及经济体制的变化,这一均衡点会发生相应变化,所有制结构也应发生相应的变化。

依据上述理论,在中国非公有制尚有较大发展余地。从消费需求结构上看,只有当生产力水平高度发达,公共性、群体性消费才会在整个社会消费结构中占相对较大比重。目前,在生产力水平尚不高的情况下,个体性、私人性消费需求还是消费需求结构的主体,这就要求非公有制在所有制结构中占较大比重。从投资来源结构上看,一方面政府投资能力因财政困难而受到限制,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投资已成为社会投资的重要来源,居民储蓄规模的迅速扩大说明了这一点。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化,外资经济的规模也将逐渐扩大。从就业渠道结构上看,中国目前面临着日趋增大的就业压力,据估计,“九五”期间,仅城镇就将增加5400万待就业人口,按新增一个就业单位需要10万元投资计算,至少需要54000亿元投资。 这是国家无论如何也难以支出的,而现有的公有制经济进一步吸收就业的规模是相对有限的,非公有制经济将逐渐在解决就业方面发挥较大作用。据劳动部负责人最近透露,非公有制已经成为解决就业问题的主渠道。从目前的情况看来,这种状况还将持续较长一段时间。从经营方式结构来看,由于生产力水平总体上还比较落后,个体经营、私人经营等经营形式还将在经营形式结构中占较大比重。这种状况客观上要求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相应发展。

第二,在多元均衡的所有制结构中,公有制作为一个整体将主导整个所有制结构的性质和发展方向,但是这种主导地位并不必然意味着公有制要在数量上占绝对优势。一方面,如前所述,公有制在所有制结构中的主体地位应该从生产关系角度来把握,而不应该简单地理解为公有制在所有制结构中的数量优势。依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所有制构成生产关系的基础、社会的性质由占主体地位的生产关系决定的基本原理,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制度的性质由基于公有制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决定。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基础,基于公有制的生产关系是整个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关系体系的“轴心关系”和“普照的光”,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主体生产关系。但公有制在生产关系角度占主导并不一定意味着公有制在数量上占主体。除了前面所提到的理论依据外,现实和历史依据在于:其一,公有制在所有制结构中的数量优势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并无必然联系。在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下,公有制以及带有公有制性质的所有制形式也可能占数量优势。例如埃及在纳赛尔执政期间国有工业企业占全国工业企业的95%,产值占79%;韩国80年代初期在全国工商业资本中国家资本占60%。其二,在任何社会经济制度下,占主导的所有制形式取得数量上的绝对优势都要经过一个渐变的过程,目前中国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宜亦不应盲目追求公有制的绝对优势。其三,一种所有制的生产关系能否成为一个社会占主体的生产关系关键是取决于国家政权的性质。在工场手工业时期,虽然资本家私有制未占数量上的绝对优势,但由于国家政权的资本主义性质,基于资本家私有制的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关系实际上成为整个社会生产关系体系中的主体,并在国家政权的作用下最终取得数量上的绝对优势。在中国目前阶段,即使公有制在数量上只占相对优势,由于国家政权的社会主义性质,基于公有制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完全可以在整个社会生产关系体系中占主体和支配地位。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建成的历程也证明了这一点。中国是通过新民主主义道路进入到社会主义的,新民主主义经济制度具有社会主义性质。1952年,即新民主主义经济形态出现典型形态的时候,从全国来看公有制在所有制结构中并未占绝对优势。农村中个体所有制占主体,工业总产值中公有制经济仅占44.8%,社会商品零售总量中公有制经济仅占34.5%(注:据《中国统计年鉴》(1986),第273、527——528 页。),但这种状况并未妨碍社会经济制度的新民主主义性质及其向社会主义方向发展。另一方面,公有制将具有功能上的主导性。系统论认为,系统的性质和方向由构成系统的要素中占相对优势的要素决定。所有制结构是一个系统,只要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控制国民经济的关键部门和主导部门,公有资产达到真正高效运行,加上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作用,在数量上不占绝对优势的公有制完全可以在功能上占主导,从而不仅可以保证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保证经济发展成果分配的社会主义性质,而且可以保证所有制结构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演变的社会主义方向。

“多元均衡、功能主导”模式是“数量主体、成份多元”模式在中国现阶段可行的具体实现和运行模式。首先,从指导思想上说,这一模式符合邓小平同志有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结构的思想,包括用生产力标准取舍所有制形式的思想、要保证公有制生产关系在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关系体系中占主体的思想、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思想等。其次,从理论上说,这一模式是一种相对优化的所有制结构;从经济学的一般原理来看,“均衡”是资源优化配置的必要条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所有制结构本身既是资源配置的结果,也是资源配置的条件。在“均衡”的所有制结构中,各种所有制形式之间的冲突最小,互相促进的功能达到最大,从而使全社会经济产出达到最大。第三,这一模式符合当前中国所有制结构问题的具体实际,当前中国公有制已经在所有制结构中占绝对的数量优势,因此,所有制结构探索中最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不是如何保持公有制的数量主体问题,而是如江泽民同志所指出的如何完善现有所有制结构的问题,即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如何通过进一步的改革增强自身活力、寻找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实现形式、寻找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有效形式以及如何进一步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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