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人权治理中的中国担当论文

国际人权治理中的中国担当

文/毛俊响 王欣怡

毛俊响 中南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教授

王欣怡 中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生

改革开放为中国参与国际人权治理破除了思想禁锢、确立了身份认同、提供了实践支撑。切实履行义务、秉持和平友好、力促共同发展的中国,已成为国际人权保障事业的中坚力量、国际人权规范发展的推动力量和国际人权治理变革的引导力量。中国始终致力于开展建设性的人权交流和对话,尊重各国发展模式,积极与世界各国分享中国发展红利,让发展成果惠及世界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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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参与国际人权治理的历程,不难发现,中国正在以自身努力和成就向世界证明,中国是国际人权治理的重要担当力量。中国正以积极的姿态投身于国际人权规范秩序之中,履行国际人权义务,推动国际人权机制变革,推进国际人权交流与合作,努力为国际人权事业提供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一些发达国家都已经设立了有关食品方面的社会信用体系,在各个制度中,能发现存在缺陷的食品,也可以给予食品质量安全信息的全面分析。中国也需要为其设立完善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设立信用档案,如记录农药的使用情况、具体产地等信息,使消费者通过网上信息查询,就能获取到产品的质量安全。

切实履行国际人权义务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思想解放运动的不断推进,国内人权意识不断高涨,人权保障实践取得历史性成就。中国立足基本国情,将人权的普遍性原则与当代实际相结合,坚持生存权、发展权是首要人权,遵循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持续改善民生、扩大民主参与,协调推进经济、社会、文化、政治权利,开创了人类文明发展史上人权保障的新道路。2010年中国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2017年国内生产总值突破80万亿人民币。近8亿贫困人口摆脱绝对贫困,中国对全球减贫的贡献率超过70%,是世界上率先完成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的国家。

元丰五年(1082),山谷任江西泰和令三年,有《登快阁》:“痴儿了却公家事,快阁东西倚晚晴。落木千山天远大,澄江一道月分明。朱弦已为佳人绝,青眼聊因美酒横。万里归船弄长笛,此心吾与白鸥盟。”举目远望,万木萧条,江山广远,月下澄江如练。景物清华。山谷萧然物外,孤怀澄澈,其元气淋漓,乃得江山之助也。

中国是国际人权规则制定的重要参与者和国际人权交流合作的推动力量。中国积极参与了《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维也纳宣言与行动纲领》《和平权利宣言》等一系列重要国际人权文件的制定工作,有力地促进了国际人权规范发展。中国参加了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起草《发展权利宣言》的政府专家组的历届会议,推动联合国大会1986年正式通过《发展权利宣言》,积极支持人权委员会和人权理事会关于实现发展权问题的全球磋商。自1981年起,中国当选且连任人权委员会成员国,1984年起,中国推荐的专家连续当选为防止歧视和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并积极参与到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设立工作中。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面对冷战后国际人权外交的新形势和中国的具体国情,中国旗帜鲜明地提出“生存权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的理念,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与本国实际相结合,强调以合作促发展、以发展促人权等人权理念和主张。中国在积极推动完善国际人权规则的同时,也坚定地展开国际人权交流,派代表团出席了1993年在曼谷举行的世界人权大会亚洲区域筹备会,以及维也纳世界人权大会,参加了《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的讨论、起草和制定工作,并助推气候变化《巴黎协定》的达成和生效。中国积极提出反映发展中国家呼声、具有丰富规范性内涵的理念和主张,有力地促进了国际人权规范发展。

参与发展国际人权规则

除按期提交履约报告之外,中国还认真参加条约机构对中国执行人权条约情况的审议。中方代表积极出席并与条约机构进行了建设性对话,在审议后,中国根据具体国情和人权实践,对条约机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予以落实与实施。在2010年至2012年,中国政府先后接待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等机构的数位委员来华访问,详细展示了中国履行相关人权公约的情况。中国在提升国内人权保障水平,切实履行人权条约义务方面,切实承担着应尽的国家责任和国际责任,是国际人权规则的模范遵守者。

中国以独立自主的姿态融入世界人权规则体系,加入多项人权公约,认真履行国际人权义务,展现大国担当。至今为止,中国共参加了26项国际人权文书,如《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以及国际人道法领域的四个日内瓦公约及两个附加议定书。中国于1998 年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于2001年批准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国坚持条约必守原则,协调国内法律资源配置,切实履行国际人权义务,按期撰写并向条约监督机构提交了缔约国报告。中国严格遵守履约报告和条约监督机构的要求,在撰写履约报告过程中,充分吸收非政府组织和学术机构参加,增加履约报告撰写的透明度。在履约报告中,中国详细介绍了在人权保障方面所采取的国内立法、行政、司法和社会措施,充分反映了中国国内人权保障实践的进步,客观指出了人权保障存在的问题以及影响因素。截至2018年8月,中国已向各条约机构提交履约报告26次,总计39期,接受审议26次。

在国际人权领域,中国一贯坚持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反对借人权问题干涉别国内政,强调以对话交流、平等合作而非对抗对立、相互冲突的方式来促进国际人权保护。1990年以来,中国积极参与亚太地区、次区域框架下的人权活动,主办国际人权研讨会,推动区域人权保障机制的完善和发展。中国陆续与20多个国家建立人权对话或磋商机制,尊重人权国际合作义务的多重性,承认各国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义务,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展开多层次多领域的交流互鉴,深化合作。自1994年以来,中国先后邀请宗教信仰自由特别报告员、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教育权特别报告员等访华,并在交流中协同推进国际人权机构以公正、客观、非选择性方式处理人权问题。中国积极打造国际人权规范与各国人权实践的沟通纽带,深化国际人权对话与交流互信,推动国际人权事业的健康和稳定发展。

为国际人权治理提供中国方案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权保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历史性成就。中国有能力为世界人权治理提供新的发展视角和道路借鉴。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参与国际人权治理的方式实现了从谨慎观察到有限参与再到贡献发声的转变。2004年,人权入宪,中国确立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治国理政原则;2006年,中国当选人权理事会首届成员国,至今已是四度当选,表明中国国内人权实践得到国际社会的一致公认。中国同联合国人权高专办等保持建设性接触,支持国际人权治理的协同发展。中国积极参加人权理事会机制建设的顶层设计,为国际人权规范秩序变革贡献智慧。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提出建设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发展全球伙伴关系,增进人类共同利益,为国际人权治理变革确立了基本准则。中国提出“一带一路”发展理念,以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和平等相待、互利共赢的精神,同各方一道打造国际合作新平台。积极推动全方位立体化网络状的大联通和全球化的新价值链生成,努力把“一带一路”建成和平之路、繁荣之路、开放之路、创新之路、文明之路,为国际人权治理注入了发展动力。中国倡议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以同舟共济、权责共担的精神增进人类共同利益,秉持对话协商、共建共享、合作共赢、交流互鉴、绿色低碳的观念,促进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为国际人权治理变革指明了根本出路。构建新型国际关系、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正在被越来越多的国家认同和接受,先后被载入联合国大会、人权理事会、安全理事会的多份决议。此外,中国努力推动各国人权事业共同发展,加大对亚、非等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援助,提升“一带一路”沿线国发展能力,越来越多的开展人道主义救援行动,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推进世界人权事业稳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21世纪的中国,以合作促发展,以发展建和谐,广泛开展国际人权合作,参与全球人权治理,努力为全球人权治理提供中国方案,已经成为世界和平的建设者、全球发展的贡献者、国际秩序的维护者。

切实履行义务的中国,秉持和平友好的中国,力促共同发展的中国,已经成为国际人权保障事业的中坚力量,国际人权规范发展的推动力量和国际人权治理变革的引导力量。第一,中国参与国际人权治理的基本理念不是利益导向、独善其身,而是规则导向、共建共享。中国主张不同文明之间的包容互鉴、交流合作,共同推动国际人权规范发展,合力维护世界和平和安全,让国际人权建设成果惠及世界各国。在国际治理中,中国追求的不是唯我独尊、恃强凌弱的权力政治,而是平等互信、合作共赢的良法善治。中国提出构建新型国际关系理念,带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协同发展,尊重发展模式的多样性,实现文明对话与和谐共处。中国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推动国际人权治理的使命担当,在深化合作中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人权治理体系。第二,中国参与国际人权治理的基本方式是对话交流、规则发展和理念引导。在国际人权规范领域,中国从创设国际人权规则的参与者转变为助推人权规范更新的贡献者,在解释、适用和发展国际人权规则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国内快速稳定的发展不是外力试压的产物,而是在独立自主的背景下通过改革开放与良好治理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必然结果。中国始终致力于开展建设性的人权交流和对话,尊重各国发展模式,积极与世界各国分享中国发展红利,让发展成果惠及世界各国。中国历来强调相互尊重、合作共赢、同舟共济、开拓进取,结合自身发展经验和理念向国际社会提供中国经验和中国方案,以此引导国际社会协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推动国际人权事业向更高层次、更新境界迈进,最终实现人人充分享有人权的美好愿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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