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国有企业制度比较_国企论文

发达国家国有企业制度比较_国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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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制度,就企业运行的一般规定性来说,包括企业资产制度、企业调节制度、企业分配制度、企业领导制度等一系列内容。发达国家的国有企业制度各有差异。本文对一些发达国家的国有企业制度作些简要的介绍和比较。

一、法国的计划合同制度

计划合同制度是80年代初法国计划改革法中提出的国有企业管理制度。这种企业制度的基本特点是通过国家与国有企业建立计划合同来保障国有资产所有者(政府)和经营者(企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计划合同是工业和研究部同企业经过谈判协商而签订的。参与谈判签约的还包括财政部、预算局、国库局、计划总署的代表。计划合同的期限一般为3~5年。计划总署每年对计划合同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写出研究报告。实行计划合同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确保企业的发展战略方针,同国家的总体目标协调一致,同时也从法律上明确政府与国有企业权责利关系。在计划合同约束下,企业在经营管理方面实行管理自治。另外,法国计划合同企业制度非常强调实行“民主化”管理。有关法律规定,国有企业领导制度必须实行“三方代表制”原则,即由国家代表、员工代表和经济界代表(指工农业、国际贸易、金融业及顾客、供货人等方面代表)组成董事会。在公司董事会中,员工代表、国家代表和经济界代表各占1/3。通过这些措施,加强劳动者对企业的监督并参与企业管理,协调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关系。

二、德国分类管理企业制度

德国国有企业制度的主要特点是把国有企业分成不同的类型,并分别采用不同的管理规则。类型的划分主要是从是否盈利的角度来划分。一类是为了满足社会需要而设立的服务性企业和带有垄断性的营业机构。对这类企业,通常只求收回成本,求不盈不亏。另一类是以盈利为目标的企业,这些企业必须与私人公司竞争,获取利润是这一类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准则。在资产制度方面,与法国不同的是,德国有关法律规定,代表国家对国有企业行使所有权的是财政部而不是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不仅在批准国有企业成立以及资金供给等重大决策方面大权在握,更主要的是它通过对监事会和董事会成员的聘任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在企业领导制度方面,德国国有企业也颇有特色。有关法规规定,国有企业从总公司到下属分公司的经理人员都不能出于政府机关,而必须是有经营才干的企业家。这一规定被称为企业直接经营人员非政府官员化原则。这些经营管理者也并不因为自己在国有企业任职而认为自己和私营企业的经理人员有什么不同。因为政府对他们功过成绩的评价也要通过市场机制完成。企业经营得不好,受损失的主要是所有者。但经营者也会因此而被撤职,并丧失进一步被雇佣的机会。这对于以企业家职业为主的经营者来说,无疑是十分畏惧的惩罚。

三、美国系统承包企业制度

美国的国有企业大多是国家和私人组织各占一部分股份的股份公司。对此,美国政府主要采取系统承包方式进行管理。政府作为产品计划的招标人,按照择优原则,选定一家或数家招标公司为主要承包商,将国有企业资产转包出去,一旦确定投标对象,主承包商就承担订货任务,同时将自己承担的一部分订货任务包给其他转包商,政府只和主承包商发生关系。承包合同一经生效,政府就不再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干预。显然,美国国有制度与法国、德国有很大不同。尽管法国、德国不断扩大国有企业的自治权力,但管理方式仍然属于行政性间接管理。而美国系统承包制则是一种两权分离的企业制度,政府保留对资产的所有权,而把支配、使用权转让给私人企业和组织。实践结果表明,这种系统承包制度符合工业企业系统管理的要求,较为有效。

四、日本政企合一企业制度

日本私人企业一向以经营管理出色而著称于世,但是,国有企业管理远远逊于美、法、德。日本国有企业基本上采取政企合一、高度集权的管理制度。在生产业务管理方面,国有企业的经营范围、投资规模和方向、产品价格以及企业发展规划都置于政府或议会的严格管理和控制之下;在财务管理方面,企业关于预算的制度与执行、资金筹集与运用都由政府针对不同的情况分别进行限制。如国有企业有义务将全部或部分利润上缴国库,未经主管大臣的批准,企业无权支配企业利润;在人事管理方面,大部分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是国家公务员,都受到国家公务员法的约束;在工资管理方面,大部分企业工资制度由国会或政府直接决定。总之,与美、法、德相比,日本国有企业自主权较少,因而企业缺乏追求利润的动机和欲望。在私人企业强大的竞争压力下,大批国有企业处境艰难,近年来逐渐向私有化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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