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时期工人阶级主人地位的再认识_工人阶级论文

对新时期工人阶级主人地位的再认识_工人阶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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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认识、发挥和保证工人阶级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已经成为理论界、企业界人士广泛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正确地回答和解决这个问题,对于坚持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意义重大。

一、新时期工人阶级的重新定义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受市场经济规律的作用与支配,工人阶级在结构与特征上发生了较大变化。第一,工人阶级的老一代已经基本离岗,40年代、特别是50年代出生的在工人中占据了主体地位,产业工人年轻化了;第二,随着劳动力市场的启动和劳动合同的实行,以及乡镇企业的兴起,许多农民走进了工厂。据有关资料显示,以广东省为例,仅1993年,全年从农村转移到各类企业的劳动力有1000万人,从山区市、县到珠江三角洲就业的有200多万人,外省入粤民工达600多万人。煤炭工业从事采掘的一线工人中,原来意义上的工人已经基本上没有了,代之而来的是长期合同制工人与农民轮换工,后者约占总数的30%左右。这说明工人的流变性强了;第三,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和工业装备水平的不断提高,工人从事脑力劳动的比例将越来越大,劳动岗位智能化将是一种必然趋势;第四,每年随着大批的大中专及技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人的文化素质将有较大提高,劳动群众知识化将很快到来;第五,我国产业政策的调整,将使第三产业有一个更快的发展,从事第三产业的人员将有较大幅度增长。

二、坚持工人阶级的主人翁地位

发挥工人阶级主人翁地位,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的。绝不能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而发生丝毫的动摇。当然,由于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就经济形态来讲是一个“质”的变化,必然会对在企业中如何发挥工人阶级主人翁地位提出新的课题。这个课题决不是如何取消工人阶级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而是在新时期如何坚持和实现主人翁地位,即选择和探索其实现形式。

实现工人阶级的主人翁地位,最主要、最根本的是通过我党的领导地位体现的。因为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它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首先是为工人阶级服务。而这种服务的最高体现应该是代表工人阶级的利益、意志和要求。在企业中则是体现工人阶级的主人翁地位。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表现形式之一是多种性质的企业并立,因此,坚持和发挥工人阶级的主人翁地位,在不同的企业应有不同的实现形式。

首先,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主要应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的形式来实现主人翁地位。职代会应该也必须成为工人阶级当家作主的主要形式和主要渠道。工人阶级的“四项权力”,即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和按一定程序建议并实施的弹劾权都应该通过职代会来实现。现在的问题是,相当一部分企业的职代会组织不健全,活动不经常,地位不明确,“四项权力”不落实。

其次,在其它股份制企业,有四种实现形式。一是按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选派工人代表进入董事会,参与决策,实施监督;二是使职工持股,参加股东大会。有些同志说,不持股也可以坚持工人主人翁地位。在股份制企业中,这实际上是很难的。因为股份制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职工不持股,就意味着不能参加股东大会。在这种情况下,坚持主人翁地位只能是一厢情愿,一句空话;三是成立工会组织,以此来争取工人的各项权利;四是上述几种实现形式同时采用。这将可充分体现工人阶级的主人翁地位。

再次,在外商独资和私人企业中,要成立强有力的工会组织,代表工人利益。在这种企业中,只能讲发挥主人翁作用,而很难讲坚持主人翁地位。即使讲主人翁作用,也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维护工人的政治、经济、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二是监督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是否坚决和完全。

总之,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发挥工人阶级主人翁作用,坚持主人翁地位,应该有新的内涵、新的实现形式。

三、工人阶级主人翁地位的双重性

工人阶级主人翁地位的双重性,这里只限定在国有企业。这是由工人阶级主人翁地位自身决定的,也是由工人阶级的历史使命决定的。这种双重性表现在下列几方面:

第一,是主人也是仆人。谓之主人,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所有,这是不可分割的。工人按照劳动量取得报酬,并作为社会成员之一占有其它全部剩余产品。这是主人翁地位在经济上的体现。由此也就决定了其在政治上的主人翁地位。这里讲的主人翁地位,其对应的是全民所有制的生产资料。两者既不能分离,也不能错位。有的同志说,只有工人买了企业的股票,才能称为企业的主人。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因为股东只是股票的主人。谓之仆人是因为每一个职工,包括经营者及其经营集团成员,首先是企业的劳动者,而劳动者本身就意味着要通过各种劳动行为,对属于全民的资产进行保值增值,只有通过这种具体的劳动行为,主人翁地位才能完整地体现出来。

第二,既有权利又有义务。权利与义务作为一对矛盾,从来就是伴生的,也是辩证统一的。工人阶级作为企业的主人翁,毫无疑问地有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与弹劾权。同时,他必然也要承担各种义务。如遵纪守法的义务,执行企业规章制度的义务,维护企业信誉的义务,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的义务等。作为企业经营者的厂长、经理,既有经营企业、指挥生产的权利,同时也有向职代会报告工作,接受职代会监督的义务。

第三,既是指挥者,又是执行者。这是由于企业的内部分工决定的,也是由构成工人阶级的不同群体、不同分子的素质状态决定的。企业没有决策人和指挥者不行,但又不能人人都当决策人指挥者。而有指挥者,必有被指挥者。两者的分工不同,但主人翁的地位与作用是相同的。

第四,既对国家企业负责,又对自己负责。这是由主人翁地位的广义与狭义两种属性决定的。广义是从整个国家而言,狭义指一个企业而言。这里有两层最重要的依存关系。一是工人阶级的整体与社会主义国家的依存关系。只有社会主义国家强大,工人阶级主人翁地位才能牢固,工人阶级必须为祖国的强盛充分发挥主人翁作用。二是企业与工人的依存关系。企业的兴衰直接关系着工人生存状态的优劣,每一个工人都必须尽心尽责,为企业的发展壮大出力献策。工人阶级在对国家对企业负责的同时,也同时在对自己负责。

工人阶级主人翁地位不仅有双重性,而且从历史长河的角度看,还有阶段性。因为总有一天,阶级是要消灭的。对新时期主人翁地位的探讨,既需要理论上的勇气,又需要实践中的经验。我们相信,经过一段时间,对工人阶级主人翁地位的再认识会有一个完整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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