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劳分配理论新探_市场经济论文

按劳分配理论新探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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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在分配方式的选择上,我们最大的误区就是原封不动地照搬马恩的产品经济型按劳分配模式,并把它作为区别于资本主义的一个根本特征,而极力排斥其他分配形式。社会主义实践在历经挫折而抛弃产品经济模式开始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阶段之后,纯粹形态的按劳分配已不存在,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对传统的按劳分配理论进行重大创新。

一、重新确定按劳分配主体

马克思明确指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他强调:“把所谓分配看作事物的本质并把重点放在它上面,那也是根本错误的。”(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 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3页。)因此,马克思认为,社会主义首先是一种生产方式,是一种社会经济结构。我们只能从生产方式或社会经济结构方面去说明分配,而不能反过来用分配去说明生产方式或社会经济结构。目前我国正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这意味着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分配理论必须实现创新。然而时至今日,理论界仍然停留在“二次分配论”的基础上。所谓“二次分配论”即是说按劳分配有两个主体,是通过两次分配实现的。第一次是国家对企业的分配,第二次是企业对职工的分配。笔者认为,这种理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是行不通的。

国家对企业实行按劳分配其实质在于,国家通过企业上缴利润和税收等办法使企业的收入仅仅取决于他们的主观经营努力,即是说,企业因资本占用量不等所形成的级差收入应全部上缴给国家。如果企业占用的资本是国家投放的,那么,级差收入的绝大部分要归国家所有。但是,如果企业占用的资本量不是由于国家投入而是由于他们的主观经营结果所造成的,即因企业在积累资本方面的主观努力的差异所造成的,国家是否应该收取级差收入呢?是否应该使企业只能凭现期主观经营努力获取收入?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企业便不可能具有积累资本的动机;只有当回答是否定的,企业才会具有积累资本的动机。可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国家对企业实行按劳分配失去可行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不可能成为按劳分配的主体,按劳分配主体应该是企业,这已取得理论界多数人的共识。这是因为:第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得以建立的中心环节是增强企业活力,而增强企业活力又以赋予企业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经营者的地位为必要条件。我们知道,生产经营活动包括生产、交换、分配全过程,生产经营权限包括生产、交换、分配等环节上的权限,其中按劳分配作为个人消费品分配的权限自然也属于生产经营权限之一。企业内部如何实行按劳分配,应由企业自己确定,只有实行其生产经营权和分配权的统一,才能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确保企业作为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地位、权力和利益。第二,企业是劳动者联合体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资料和劳动力首先直接在企业范围内实际结合这一特点,是排斥国家直接按劳分配的。不管是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还是国家所有的生产资料,只有在企业里才能与劳动者直接结合,形成现实的生产力。离开了企业,生产要素不能结合形成现实生产力,也谈不上个人收入分配了。可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应是按劳分配的主体。

二、重新确定按劳分配的对象

马克思在论述按劳分配对象时是以产品经济模式为背景的,马克思把按劳分配对象视为社会总产品进行六项社会扣除以后,剩余那部分产品及其价值。然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影响分配尺度的不仅是劳动,而且还有其他因素。这样,按劳分配的对象必然要受到限定或制约。笔者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应该是商品,即应该承认按劳动力价值分配, 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对象应是商品价值(C+V+M)中的V部分,这样按劳分配的对象就只能是M中的一部分。理由如下:

劳动力商品是商品经济社会所共有的现象,并非资本主义社会所特有。市场经济要求资源进入市场,实现生产要素的商品化,即资金、技术、生产资料和劳动力通过市场进行流动,这样,就必然承认劳动力商品化。承认社会主义劳动力是商品,就必须承认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这就必须承认按劳动力价值分配。那么这是否与按劳分配原则相矛盾呢?笔者认为,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存在某些相似之处:(1 )都以劳动者提供有效劳动作为必要的前提条件;(2 )都以市场作为载体,价值规律和供求关系对这两种分配都发生作用和影响;(3 )都以货币作为实现分配的媒介手段。但是两者的区别也是很明显的:(1 )按劳分配的工资是以劳动为尺度分配所得,出卖劳动力的工资是劳动力价值的实现所得;(2)按劳分配的工资以企业效益高低为转移, 出卖劳动力工资围绕劳动力价值依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而波动;(3 )按劳分配的工资水平要在生产经营之后视生产经营情况而定,而出卖劳动力的工资在市场买卖时就已确定。因此,按劳分配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是两码事。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是可以统一的,两者从不同的方面、不同的层次上决定着劳动者工资的形式和工资的取得。从劳动力价值讲,劳动者在劳动前就已经生产出劳动力,为此支付的费用形成劳动力价值,而劳动力价值的货币表现即劳动力价格(工资)则由劳动力供求决定。劳动力供大于求,则劳动力价格低于其价值,反之,劳动力价格则高于其价值。这样,劳动者在进入企业前,其工资水平就在劳动力市场上由供求双方议定好了。因此,劳动者进入企业后,其所得工资额不得少于市场议定的劳动力价格,然后以此为起点,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劳动者的劳动贡献实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具体讲,在商品价值的C+V+M之中,V属于按劳动力价值支付的工资部分,按劳分配的部分应从M中支付。 这是由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劳动者的双重社会地位所决定的。任何社会生产的产品都是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相结合的产物,都要以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的耗费为前提,因此,生产资料所有者与劳动力所有者就必然会凭借各自的所有权,共同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劳动者获得了双重的地位:一方面,他作为独立的个体是自己的劳动力的所有者;另一方面,他作为劳动者联合体中的一分子又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因此,在消费品的分配中,社会主义劳动力所有者不仅要求获得其必要劳动部分的经济报酬,即劳动力的价值(V), 而且还要以生产资料所有者的身份, 与生产资料的职能所有者(国家)一起参与超额劳动价值(M)的分配。

三、重新确立按劳分配的尺度

在马克思的产品经济型按劳分配模式中,按劳分配的尺度是劳动时间。然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一个人的劳动,均非从一开始就成为直接的社会劳动,而是要经过交换成功之后才能成为社会劳动,失败了则永远不能成为社会劳动;个人的劳动量能够折合多少社会必要劳动是谁也无法计算出来的,并不是“绝对地知道”;每个劳动者不是“凭证书从社会储存中领得和他所提供的劳动量相当的一分消费资料”(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第11页。),而是通过交换获得消费资料的;在今天,按劳分配既要重视量的差别,更要强调质的差别。笔者认为,受市场经济条件的限定,按劳分配的根本是劳动者个体对企业生产过程的劳动投入,分配的尺度是劳动效益,即劳动者的劳动投入对企业生产利润所产生的效益。

劳动者投入企业生产经营过程的劳动量只能从两个角度来衡量:其一是劳动耗费量,其二是劳动效益即劳动贡献量。要劳动必然有劳动耗费,表现为一定量的体力和脑力的支出。但是,劳动耗费并不一定会带来劳动效益。即是说,等量的劳动耗费并不带来等量的劳动效益,劳动效益是指对企业生产利润作出贡献的劳动量。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劳动者付出的劳动是不同质的劳动,他们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担负着不同质的劳动职能。唯有把劳动者不同质的劳动视为相同的劳动,用统一的劳动效益尺度来衡量,才能实行按劳分配,才能使劳动者既积极劳动,又追求其劳动的经营效益。这必将促使全社会和全体劳动者在观念和实践上进一步摆脱单纯以劳动时间或劳动数量来简单、片面衡量其劳动价值,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将社会劳动和个人劳动的评价重心转到以劳动效益为中心的整个过程之中。

四、重新建立收入分配机制

根据上述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动分配的理解,笔者认为,要更好地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国有企业必须建立“自主分配、双紧挂钩”的收入分配机制。

所谓“自主分配”,就是企业在上缴利税和扣除积累基金以后,享有充分的工资分配自主权。其主要内容包括:(1 )企业有权自行确定适合本企业生产发展的收入分配原则。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家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家成分和集体成分。”这就是说随着所有制改革的深入,国有企业中的非国有成分会占有一定的比重,经营方式也会趋向多样化。这种情况必然导致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原则的多元化。因此,各国有企业有权在适合生产发展的前提下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2 )企业有权自行确定适合本企业生产情况的工资形式和工资标准。企业中不论采取哪种工资形式和工资标准,都要区分劳动者的不同岗位,区分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等,扩大工资差距,拉开档次,以调动劳动者为企业多作贡献的积极性。(3 )企业有权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和劳动力的供求状况确定企业的工资水平和增长速度。过去由于我们不承认劳动力是商品,劳动力不允许流动,这样企业就无法根据劳动力的供求关系来调整工资水平,工资独立于劳动力供求,只取决于企业的盈利状况。在这种情况下,同等劳动获得同等收入的要求不能通过劳动力的流动和竞争来实现,工资攀比的压力无法通过劳动力的流动而释放,导致工资总水平超常上升,产品成本居高不下,这是国有企业产品缺乏竞争力的一个原因。既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是商品,就必然存在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企业就有权根据各类劳动力的供求状况确定其基本工资水平,然后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状况确定工资的增长速度。

所谓“双紧挂钩”是指职工工资既同企业的经济效益又同个人劳动贡献紧密挂钩。按劳分配既然以劳动效益为尺度,在以企业为分配主体的情况下,哪个企业的效益高,创造的价值多,在做了各项必要的社会扣除之后,哪个企业就可以多留,多留可以多分,多分可以多得;否则反之。这一点既是国有企业推行“工效挂钩”分配模式的客观依据,也是不同企业的职工之间等量劳动领取不等量报酬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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