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失业统计及其改革_失业率论文

论我国失业统计及其改革_失业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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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的失业问题已引起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而我国《中国统计年鉴》公布的失业率一直在3%以内,按目前市场经济国家通用的失业率等级标准属于充分就业的国家。但是我国的失业率同西方国家在失业概念、统计口径、调查方法等诸多方面存在着差异。本文为此对我国失业统计存在的问题作一分析,并据此提出失业统计改革的设想。

一、我国现行失业统计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不承认失业问题的存在,当时失业统计只统计“城镇待业”者人数及比重。改革开放后,随着理论禁区的突破,承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也存在失业。国家统计局从1993年开始,将《中国统计年鉴》原“城镇待业”改为“城镇失业”,并沿用至今,但指标的含义及统计方法并无实质性的改变,与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相比我国现实的失业率统计概念与做法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1.统计口径过窄

国外的失业统计采用宽口径——城镇和农村,而我国的失业统计采取窄口径——城镇,即只在占人口总数27%的城镇人口中进行失业统计,计算出的失业率为城镇失业率,将非城镇人口排除在统计范围之外。城镇失业率=城镇失业人口数/(城镇在业人口数+城镇失业人口数)×100%。由此导致:(1)我国实际存在的失业人口规模偏小。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第一产业的从业人员正在不断地分化,其中一部分人员转入第二产业或第三产业,有的长期在乡镇企业做工,有的走入城市成为各类企业的工人、第三产业的服务人员,甚至还有国营企业的计划外用工。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入城市,他们同样面临着失去工作的危险与就业希望,这种劳动力在全国范围内的大流动将持续进行,而城镇失业率对数量庞大的潜在过剩人员及流入城镇寻找就业机会的没有城镇户口的原农业劳动者就业状况未能反映,如不少用人单位为了减少工资成本和社会保险开支,不合法雇用员工而使用大量临时工、民工(建筑企业使用的外地民工,尤其是经过层层发包给包工头的民工)及农村流入城市的无证摊贩,在个体私营工商企业非正式雇用者等并不予以就业统计。(2)从业人员统计数据与实际就业人员数量之间偏差增加。近年来,我国就业制度的市场进程加快,导致隐性失业人员有一部分转化为社会失业人员,有相当一部分失业(下岗)人员处于隐性就业状态,却没有被统计入从业人员。同时,随着计划就业体制下劳动力地区性流动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被打破,外来就业人口对本市镇人口劳动力就业的替代作用增强,各城市吸纳就业能力的增长并未完全用于消化隐性失业,而是被外来就业人员占去了相当部分的就业岗位,这样,使得从业人员统计数据与实际就业人员数量之间偏差增大。

2.信息的采集方法单一

大多数西方国家使用的就业、失业统计定义和概念基本上都是遵照第十三届国际劳工统计大会所作出的有关决议执行的。失业人员是指在一定年龄以上的经济活动人口中,在规定期间内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1)没有工作即没有作为国际标准就业定义中的有酬就业和自营职业者;(2)当前有工作的可能,即在调查期内可以从事有酬就业或自营职业者;(3)寻找工作,即在某一特定期间内,采取了某种方式寻找工作。失业人口的统计数据主要是通过对住户的抽样调查获得的。而我国现行就业、失业人员的统计定义与国际标准有相当的差距,城镇失业人数(即传统的待业人员)统计数据采取的是行政部门登记法,通过对在城镇基层政权组织登记的失业人数逐级汇总而来,失业人员只包括了登记机构所在地区具有城镇户籍关系的人员。而西方的失业人员指符合失业定义的全部人口,包括以各种方式寻找工作的人员,如刊登或回答报刊上的求职广告、委托亲友帮助、为自营职业作准备等。在我国,登记失业作为人们主动寻找职业行为的集中反映,通常也是就业困难,求业紧迫,需要社会给予帮助状况的反映。政府进行失业登记,不仅是为了掌握一定的失业数据,更重要的是要掌握就业难点,搞好劳动就业服务和失业者安置等诸方面的工作。但由于我国目前登记不完整,或信息不完全而造成的在一地登记为失业的劳动力,却在另一地区就业或就在本地区就业;或在存在失业救济金的情况下,已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后有可能为骗取失业救济金有意谎称自己处于失业状态,从而不予注销登记;如有相当部分的人,正在“打工”或者从事其他有收入的临时劳动,并非真正失业。据估计我国目前有60%左右的人暗地就业,甚至有的人有几个就业岗位,收入比原单位要高出几倍,但他们一般也不到失业登记机构注销其失业身份、求职资格。此外,非本地的人,有的就业无望或不了解失业登记制度,也未在实际户口所在地进行失业登记(包括部分小城镇农转非人员)。

可见,我国城镇失业人口统计数据缺乏准确性,尽管我国近年也通过10年一次的人口普查和两次之间进行的1%人口抽样调查搜集失业方面的数据,但由于时间间隔长,时效性差,仍然没有解决非城镇常住人口的失业统计等问题。

3.在业与失业界限不清

国外通常都对劳动者在一定时期内工作时间获取劳动报酬作了量的规定(各国规定不同),凡在一定时期内劳动时间或获取劳动报酬累计达到规定标准的人,视为在业,否则列为失业。我国对此未作规定,而且统计的城镇失业或失业率等均是根据年末最后一天的失业数据计算的时点指标,然而,这两项指标并不能反映全年的失业状况,不利于随时反映失业率的变化,以便及时采取相应对策,增加宏观调控的敏感性。特别是在目前政府再就业压力非常巨大的情况下,政府对失业和下岗人员的自谋职业采取鼓励、扶持、默认等极为宽容的政策态度,忽视了对职工暗地自谋职业的统计,监督及管理问题,许多隐性就业者大多选择的是各种“非正规就业”形式,对于这些非正规的就业形式,按照传统的观念和就业标准,他们根本不可能登“大雅之堂”,一般劳动者不愿把它当作就业,政府部门也不统计其为就业。总之,在我国尚不完善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方面总体从业人员统计数据有比实际需求量偏大的倾向,这主要源于我们的隐性失业,企业的劳动力雇用量不能够真实地反映企业的劳动的需求量。另一方面,我国对于就业的统计与国外更加注重就业事实的做法有一定差距,在我国一些自我雇用、非全日制就业、季节工、临时工等就业形式并不统计为就业,造成了一部分人员的就业并没有进入统计范围。此外,在我国的城市,外来就业人员(包括民工)的就业实际上代表了一定数量的劳动力需求,但却不被当地地方政府统计进从业人员。由于以上原因又会使统计的从业人员数据(尤其是城镇从业人员统计数据)比实际劳动力需求量有偏小的现象。

4.劳动年龄上限偏低

国外通常对失业者只规定年龄下限,凡有意寻求工作,即使退休后曾经工作,并继续寻找工作者都算失业者。而我国过去的劳动就业中:城镇失业人员指有非农业户口,在一定的劳动年龄内(16岁以上及男50岁以下,女45岁以下),有劳动能力,无业而要求就业,并在当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业登记的人员。具体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失业青年,指年龄在16-25岁的初高中和职业中学毕业未能升学,参军的失业人员和其他社会青年;二是失业职工,指宣告破产的国有企业人员、濒临破产的国有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人员,国有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三是其他失业人员,指失业青年和失业职工以外,年龄在25岁以上,男50岁以下,女45岁以下的社会闲散人员但不包括未进行失业登记从某种意义上也为失业人员的等待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和尚有劳动能力但需要特殊安排的盲、聋、哑等残疾人员。可见,我国城镇失业统计的年龄界限(低于国家规定的城镇职工的退休年龄)和人员统计范围偏小,将一部分高龄和特殊失业劳动力等拒于实际失业人口之外,从而缩小了我国城镇失业人口的规模。

5.劳动人事制度不健全

国外市场经济较为发达和完善,企业单位用人自主权大,不存在“富裕人员”、“隐性失业人员”、“下岗人员”等说法和问题,大规模的劳动力流动也是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所没有经历过的。而我国由于处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劳动人事制度尚不完善,体制磨擦及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使大批年龄不等、性别不同的劳动者失去了工作岗位,我国特殊的制度环境给我国劳动人事统计带来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也是我国失业统计体系不能回避的问题。(1)有的地方和单位,存在一定数量的“停薪留职”、原单位与个人两不找者(即下岗人员完全自谋出路,单位不发生活补贴,也不报销医药费),容易被档案所在单位和实际工作单位重复统计;(2)国有、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提前内退人员保留名义的劳资关系,领取生活费或工资,但已经完全脱离企业工作岗位,下岗职工处于实际上的失业状态,又需要社会对其进行安置,现行失业统计未予统计计算但仍可能被统计为在业人员;(3)在职业介绍机构与人才交流中心(机构)有大量的人存档,该类人到一个单位工作后有些单位不把他们作为从业人员统计;(4)尽管一些人已经到了退休年龄,也已经办了退休手续,由于技术熟练程度高,依然活跃在生产领域,未作就业统计。(5)国有集体企业中的停产、停工、待工这类准失业状态及潜在的过剩人员,劳动部门曾进行过富裕人员的估计,但未统计折算在失业或不充分就业数之内;(6)政府机构及国有事业单位,存在相当数量的过剩人员的状况,统计中没有反映;(7)在一些单位与本单位工作并无关系的人在该单位挂靠(包括假委托培养挂靠单位者)、存档等不应统计规模和失业(下岗)人员隐性就业规模增长,使得从业人员、失业人员统计数据与实际从业人员、失业人员数据之间偏差增大。

二、改进我国失业率统计的设想

1.改进统计口径——采用宽口径(完全口径)

从长远着眼,我国应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计算失业率的口径一致,即:失业率=失业人口/(就业人口+失业人口)×100%,其中失业人口不仅包括城镇失业人口,也包括不具城镇户口的农业人口,就业人口亦同样包括城镇和农村就业人口。只有这样,所计算出的失业率才能与我国现实经济相吻合,才能确切反映失业人口对劳动力市场的真实压力,才便于与国外进行对比。但鉴于我国存在城乡二元化社会结构的现实,农业人口比例过大,与发达的西方国家只有百分之二、三的农业工人有着很大的不同。在我国农村,从业人员以家庭为生产单位,实行耕者有其田,在家庭内部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只要他们愿意就没有下岗失业也没有破产的问题,所以就业压力主要集中在城市,因而目前我国可同时统计计算城镇失业率与失业率两个指标,以便各级政府部门进行社会经济决策,对城镇失业率统计应按照“属地”原则,即对一定地域内的全部失业人员进行统计,不仅要把没有当地户口的人(尤其是进城民工)纳入统计范围,而且要把尚无工作,正在求职的大中专生和各种具有干部身份的人包括在内。

2.完善统计调查方法

近年来国家统计局正在着手开展失业与就业抽样调查的试点,目前正处于进一步总结经验,完善方案的阶段。笔者建议,我国对失业与就业统计调查资料的获取,应在坚持城镇失业就业登记统计(有劳动部门组织实施)的基础上,重点建立健全失业与就业住户抽样调查(由统计部门会同劳动部门共同实施),在条件成熟时建立失业保险统计估算。(1)加快城镇失业与就业登记制度的修改,补充失业与就业登记项目、内容、标准,如失业与就业人口均应包括有城镇户口的常住人口和没有城镇户口的非常住人口,即均以劳动者所在地点(并不一定是劳动者的户籍所在地)为准开展登记或调查,尤其对非常住人口应强化登记工作,凡在两周之内未工作而愿意工作,或所获报酬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水平1/2的未就业人口均应统计为失业人口,同时,各地应考虑增加季度失业统计和月度失业统计并充分利用现代计算机网络技术尽量消除重复登记。(2)常年开展城镇或农村失业与就业统计调查。我国除通过每10年一次和每两次普查之间的人口1%抽样调查中获取大量时点性失业与就业状况资料外,还应充分利用我国三支调查队伍遍布全国城市、农村的优势搞好一年一度的城镇或农村失业与就业统计专项调查。笔者认为,今后几年,根据我国的社会经济形势,重点仍应放在城镇失业率统计调查上。

城镇失业率=失业人口(包括城镇和非城镇失业人口)/调查人口×100%

通过逐级调查加权获取全国的城镇失业率资料,对农村失业统计调查应着重放在农村剩余劳动力的统计调查上,目前较为准确的农业剩余劳动力估计为11730万人,占全部农业人口的25.61%。

3.建立常住人口与非常住人口统计指标。

我国现阶段的劳动力市场可以细分为常住劳动力市场和非常住劳动力市场。从宏观上说,地方政府为了维持本地区的稳定,保障所管辖地区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一般会优先考虑常住劳动力的就业问题,但从微观上看,由于非常住劳动力急于找到工作,使其愿意接受的工资水平明显低于同等条件的常住劳动力的工资水平,因此企业在招工时更偏爱非常住劳动力,所以不少地区和企业是城里职工下了岗,乡村人口上了岗,正因为宏微观的行为主体对常住劳动力和非常住劳动力的不同取向,我们认为,政府在统计全国或者地区城镇失业人口和失业率的基础上有必要以失业人口的户籍(常住或者非常住)进行分组统计计算常住人口失业率和非常住人口失业率,以便有助于开展宏观经济调控。

常住人口失业率=本地区常住失业人口/本地区常住失业调查人口

非常住人口失业率=在本地区的非常住失业人口/在本地区的非常住失业调查人口

常住人口失业率和非常住人口失业率分别反映两种不同性质失业调查人员的失业状况。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这些统计数据来管理安排劳动力在地区间的有序流动,减少劳动力资源由于盲目流动而造成的浪费,提高整个社会劳动力的使用效力。倘若一个地区具有较高的常住人口失业率,那么该地区的政府部门就应该以常住人口失业率作为本地区的宏观调控目标,向外公开发布有关信息,并通过各种调控手段在坚持公平用工的原则下,尽量减少非常住劳动力流入造成的常住劳动力市场失衡的压力。一般地,城镇失业率=常住人口失业率×(常住本地的失业调查人口/本地区全部失业调查人口)+非常住人口失业率×(非常住本地的失业调查人口/本地区全部失业调查人口),在不存在重复登记的情况下,各地区城镇失业率的加权平均数就是全国范围内的城镇失业率,其权数为该地区的全部失业调查人口占全国失业调查人口总数的比例。

4.建立不充分就业统计项目

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的劳动力雇佣量能够反映企业的劳动力的需求量,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过程中,企业富裕人员,包括下岗、待业等,实际上属于不充分就业的范畴,是我国处于经济转型期,社会保障体制不健全下存在的特殊产物。我们一方面在大力解决富裕人员分流与下岗职工安置问题,另一方面我们对工作对象却又心中无数(富裕与下岗职工统计数据数出多门,有的相差数倍之多),尤其随着我国企业改革力度逐步加大,下岗人员将逐步成为我国失业人员的主体和解决就业问题的难点,因而我国当前建立不充分就业体系极为重要。可借鉴国外经济统计“不充分就业项目”并分为“潜在的不充分就业(即隐性失业或就业不足)”和“公开不充分就业(即主要为下岗人员)”项目加以统计。逐步改变过去由各单位、各部门、各地区采取各自的口径、方法通过上报的报表获取数据的做法,尽量采取国际通行的住户抽样调查方式,通过调查人员入户对16岁以上人口的个别询问,推断出无业人员进行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下岗时间,寻找工作的方式等分组。通常,下岗人员(仍为单位的在册职工)中已经以各种形式再就业的,即应统计为从业人员;下岗人员如无业并在寻找工作,包括等待回原单位,则应统计为失业人员,可在失业人员大类下作单项说明;下岗人员中如有的当前确无就业愿望,即应统计为非经济活动人口。此外,为了防止因下岗失业与就业登记等因素而出现的就业人员重复遗漏问题,全社会的就业人员数应采用城乡劳动力抽样调查资料推算取得。

总之,今后几年,我国市场化改革和国民经济发展都面临着严峻的就业压力与失业危机,建立完善的失业与就业统计体系十分必要,我们期待着一个与国际通行标准比较接近的更具实用性的新的失业率统计数字能尽早公布于众,尽早成为政府和有关部门研究和制定劳动就业政策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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