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财产性收入”与“消灭私有制”——科学社会主义的哲学辨正,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私有制论文,财产论文,哲学论文,收入论文,科学社会主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0-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594(2008)04-0037-05
毋庸置疑,马克思所创立的科学社会主义是对空想社会主义的理论超越。然而,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底蕴并非对于现实社会主义运动的理论概括,而是依据内蕴于资本主义发展进程中的基本矛盾对于未来社会发展的理论预测。换言之,科学社会主义对空想社会主义的理论超越首先表现出的恰恰是一种哲学的、逻辑的特征,而不是实践的特征。正因为如此,仅仅依据若干既定的理论原则,我们很难对现实的社会主义运动做出准确的判断。相反,只有将科学社会主义理论诉诸社会主义的实践,才有可能在“实践的社会主义”的意蕴中真正把握其科学性。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实践对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做出了时代性的深刻诠释,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系统总结和概括了我们党改革开放以来的一系列理论建树,提出并构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丰富和发展了科学社会主义。在涉及科学社会主义基本理论的诸多崭新诠释中,党的十七大报告更是展现出了鲜明的哲学辨正的特色。尤其是在论及民生问题时,报告明确提出了“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政治主张,再一次引发了关于社会主义的一系列哲学反思。显然,诸如:如何理解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如何区分私有财产与私有制,以及如何处理公有制与私有财产的关系等理论问题的解决,只有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意义上,通过对马克思主义理论文献的重新解读才能完成。
毫无疑问,“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主张是针对传统社会主义观的理论反思,直接表现为对于公有制理论传统的反诘。事实上,仅从理论逻辑上就可以得出结论,“拥有财产性收入”的前提是占有财产。换言之,允许个人拥有财产性收入,实际上是承认了私有财产的合理性。然而,如此主张是否会在理论上背离科学社会主义,进而在实践上否定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呢?显然,只有依据马克思主义的文本厘清这一结论的理论根源,才能够确认其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性质,从而给予实践以正确的指引。为此,我们必须完成三个不同层面的哲学辨正。
第一个层面的辨正:必须正确理解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关于未来社会所有制的理论设想,纠正对于公有制的理论误读,把握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践尺度。
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视野中,决定未来社会发展性质的根本因素,集中体现为所有制关系的变革。正因为如此,《共产党宣言》在阐明共产党人对待无产阶级革命的基本态度时,“强调所有制问题是运动的基本问题”[1]307,并对这一问题做出了宗旨性的申明:“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1]286由此可见,执著“消灭私有制”的信念,从而实现对于公有制的理性认识,无疑是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得以确立的关键。同样,如何理解公有制,进而如何在实践中确立公有制,抑或确认公有制,也就成为“实践的社会主义”必须优先予以解决的一个问题。
梳理马克思关于共产主义的哲学思考,我们不难发现他对公有制的基本理论态度。我们注意到,马克思是严谨的,囿于社会实践的层次,他并没有从理论上更多地描述公有制,而是对私有制在共产主义发展进程中的命运进行了展望。事实上,马克思关于共产主义必然性的逻辑演绎,恰恰是依据处于上升时期的资本主义社会状况完成的。换言之,马克思理论视野中的公有制,正是通过对私有制的逐步否定而实现的生成过程。
概括科学社会主义关于未来社会所有制形式的理论设想,包括如下基本要点:
1.对私有财产的积极扬弃是共产主义的实践前提
在早期的理论研究中,马克思并没有对私有制和私有财产做出严格的区分,甚至在二者同一的意义上,更多地强调了私有财产对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所造成的障碍。事实上,马克思关于共产主义的最初思考恰恰是以扬弃私有财产而不是否定私有制作为理论前提的。
在被人们视为马克思哲学共产主义思想总纲的《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明确指出:“共产主义是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扬弃,因而也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2]81。显然,与19世纪空想社会主义者单纯诉诸理性的思路完全不同,马克思关于共产主义的最初理论思考即是着眼于“现实的人”展开的。毫无疑问,马克思绝非仅仅着眼于理论范畴的演绎,而是将私有财产的扬弃和共产主义的实现视为同一个实践过程。他之所以将私有财产视为“人的自我异化”加以抨击,实际是因为它以一种外在的方式局限了人的视野,限制了人的行动,从而妨碍了人对自身本质的真正占有。正因为如此,马克思断言,共产主义将克服这种“人的自我异化”,实现“人向自身、向社会的即合乎人性的人的复归”[2]81。同时,我们注意到,马克思将实现这种复归的实践路径定位于扬弃,而不是否定。显然,正是这样一种严谨的科学态度,为理论的进一步深入提供了必要的张力。
2.私有制自身的发展提供了否定私有制的逻辑根据
历史向我们表明,在所有制关系上,人类社会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原始公有制演变为私有制、进而发展到社会主义乃至共产主义公有制的否定之否定进程。按照纯粹的理论逻辑,社会主义公有制无疑是对私有制的根本否定。然而,历史的实践逻辑却向我们揭示出,正是私有制的充分发展决定了私有制的必然灭亡,否定私有制的逻辑根据恰恰存在于私有制自身的发展进程之中。
在《资本论》中,通过对现实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形态的剖析,马克思从人类社会发展史的角度揭示了否定私有制的必然性,从而深化了扬弃私有财产的思想。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展示了私有制自我否定的进程,“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3]269显然,公有制对于私有制的根本否定,并非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某种向原始所有制形式的复归现象,也不是以某种人为构建的制度强加于人类社会的结果。恰恰相反,正是私有制的自我否定催生了现代意义上的公有制,以公有制代替私有制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
3.公有制是以“共同占有形式”实现的“社会所有制”
如前所述,在早期的哲学共产主义研究中,由于时代的局限,马克思并没有对公有制做出更多的理论描述,而只是确立了共产主义“消灭私有制”的理论指归,并据此揭示了未来社会所有制形式的社会属性。
事实上,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对于公有制的最初理解仅仅局限于“财产公有”的思路。因此,在哲学共产主义的理论逻辑中,“剥夺剥夺者”无疑是“消灭私有制”的唯一实践形式。面对无产阶级日益深入的革命实践,马克思深化了对于未来社会所有制形式的理论思考。在《论土地国有化》一文中,马克思明确提出了“生产资料的全国性的集中将成为由自由平等的生产者的联合体所构成的社会的全国性基础”的论断[4]67。正是基于这样的思路,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将与资本主义所有制相对立的未来社会的所有制形式称之为“社会所有制”[3]269。显然,马克思的这些论述充分反映了他对于公有制本质的基本认识。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关于文明发展历史的概括无疑是对马克思公有制思想的最好注释。他指出,“一切文明民族都是从土地公有制开始的。”“这种公有制在农业的发展进程中变成生产的桎梏。”于是,原始的土地公有制被废除、被否定,取而代之的是私有制。在人类文明发展的进一步进程中,私有制也逐渐变成为生产的桎梏,“因此就必然地产生出把私有制同样地加以否定并把它重新变为公有制的要求。”然而,人类社会的发展指归并不是要恢复到原始的公有制,而是要建立“高级得多、发达得多的共同占有形式”,从而使生产根本摆脱因所有制而造成的人为桎梏[5]480-481。
综上所述,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关于未来社会所有制形式的理论探索开辟了社会主义学说的科学发展之路,并为我们思考社会主义发展进程中的实践问题提供了理论坐标。
第二个层面的辨正:必须区分私有财产与私有制,确认共产主义的理论指归,把握社会主义的实践目标。
毫无疑问,旨在“消灭私有制”的共产主义革命是对以私有制为基础而确立起来的所有社会形态的根本否定。“共产主义革命就是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实行最彻底的决裂;毫不奇怪,它在自己的发展进程中要同传统的观念实行最彻底的决裂。”[1]292然而,在现实的社会主义实践中,对于私有制的否定必然会引发人们对于私有财产的种种疑虑。是依据私人占有的性质将私有财产与私有制一并予以否定,抑或是在二者截然对立的判断中停止对于私有财产的“积极扬弃”。显然,梳理马克思主义关于私有制的基本主张,厘清私有财产与私有制的区别,必将有助于我们深刻理解共产主义革命“消灭私有制”的理论指归,从而为我们提供把握社会主义实践方向的理论指南。
1.共产主义革命的实践指向并非一般的所有制,而是作为私有制最后形态的资产阶级所有制
在与小资产阶级民主主义者卡尔·海因岑的论战中,马克思曾经就私有制做过明确的界定,他说:“私有制不是一种简单的关系,也绝不是什么抽象概念或原理,而是资产阶级生产关系的总和(不是指从属的、已趋没落的,而正是指现存的资产阶级私有制)。”[6]191因此,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断言:“共产主义的特征并不是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而是要废除资产阶级所有制。”[1]286显然,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视野中,共产主义所要否定的实践对象,实际是以资本主义雇用劳动制度为代表的私有制。
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告诉我们,所谓所有制关系最初仅仅表现为一种财产的占有关系,即使是对于生产资料的占有,也仅仅局限在私有财产的意义上。然而,自从资产阶级“用公开的、无耻的、直接的、露骨的剥削代替了由宗教幻想和政治幻想掩盖着的剥削”[1]275之后,这种现象发生了根本的变化。
一方面,正如《共产党宣言》所揭示的那样,“资产阶级日甚一日地消灭生产资料、财产和人口的分散状态。它使人口密集起来,使生产资料集中起来,使财产聚集在少数人的手里。”[1]277正是在生产资料高度集中的意义上,人类社会原本单纯的财产占有关系超越了私人占有的局限,演变成为足以决定社会生产发展走向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
另一方面,通过对生产资料的占有,资产阶级实现了对无产阶级人身自由的强制性占有。因为,雇佣劳动的本质恰恰就在于,没有生产资料的无产阶级不得不向独占生产资料的资产阶级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以谋求自身的生存。显然,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不仅不再是单纯的财产占有关系,而且直接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表现为一种剥削关系。
事实上,“资本是集体的产物,它只有通过社会许多成员的共同活动,而且归根到底只有通过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活动,才能运动起来。”因此,“资本不是一种个人力量,而是一种社会力量。”[1]287作为占有生产资料的基本标志,资本的进一步发展必然生成超越私人占有的自我否定因素,财富是社会全体成员共同创造的,它理应回归社会。从这个意义上讲,“剥夺剥夺者”必然会表现为一种将私人占有的、原本属于社会的财富重新归还给社会的行动,而以“消灭私有制”为宗旨的共产主义革命则必然将其斗争的矛头直接指向私有制的最后形态——资产阶级的所有制,指向它所代表的剥削性质。
2.共产主义革命不是要消灭私有财产,而是要实现劳动者对于劳动产品的真正占有
在马克思看来,私有制的性质“依这些私人是劳动者还是非劳动者而有所不同”[3]267。事实上,不仅资本的拥有者可以通过不劳而获的方式占有社会财富,劳动者通过自己的劳动所换取的生活资料也具有私有的性质。显然,在社会发展的实践中,同时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私有制,我们必须对二者区别对待。共产主义革命旨在“消灭私有制”,决不是在一般意义上消灭个体对于财产的占有,而是要消灭那种通过占有财产支配他人劳动的剥削行为,即消灭资产阶级所有制为代表的私有制。正是因为如此,在论及对待私有财产的态度时,《共产党宣言》指出,“我们决不打算消灭这种供直接生命再生产用的劳动产品的个人占有,这种占有并不会留下任何剩余的东西使人们有可能支配别人的劳动。”[1]287总之,“共产主义并不剥夺任何人占有社会产品的权力,它只剥夺利用这种占有去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力。”[1]288
显而易见,共产主义革命所要消灭的是作为剥削制度的私人占有,而不是私有财产。在资本主义所有制的统治下,“雇佣工人靠自己的劳动所占有的东西,只够勉强维持他的生命的再生产。”“在这种占有下,工人仅仅为增值资本而活着,只有在统治阶级的利益需要他活着的时候才能活着。”共产主义革命所要消灭的恰恰是“这种占有的可怜的性质”[1]287,而不是这种占有本身。相反,共产主义革命在自身的发展进程中将赋予劳动者以合法占有的权力,实现劳动者对于劳动产品的真正占有。在实践逻辑上,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原则承认每一个劳动者个体对于自身劳动的所有权,而这种所有权正是通过劳动者个体对自己的劳动产品的合法占有而实现的。换言之,依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劳动者可以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出属于自己的私有财产,从而真正拥有财富。
总之,“在资产阶级社会里,活的劳动只是增值已经积累起来的劳动的一种手段。在共产主义社会里,已经积累起来的劳动只是扩大、丰富和提高工人的生活的一种手段。”[1]287共产主义革命在“消灭私有制”的进程中并没有否定私有财产,而是在更多地占有生活资料的意义上,逐步实现了劳动者个人对财产即自己的劳动成果的真正占有。
第三个层面的辨证:必须正确认识公有制与私有财产的关系,妥善处理社会占有与个人占有之间的矛盾,明确个人“拥有财产性收入”的合法性。
在我们对于马克思主义文本的解读中,已经逐步厘清了共产主义的实践指归。“消灭私有制”并非否定私有财产,“把资本变为公共的、属于社会全体成员的财产,这并不是把个人财产变为社会财产。这里所改变的只是财产的社会性质。它将失掉它的阶级性质。”[1]287显然,在马克思主义看来,“剥夺剥夺者”所要剥夺的恰恰是剥夺者所拥有的剥夺权,而不是对于财产的一般意义上的占有权。为了更为准确地阐明这一观点,在《资本论》中,马克思甚至直截了当地将共产主义解读为“个人所有制的重建”。何以重建?显然,不能将问题简单地诉诸“剥夺剥夺者”的革命行动,改变“财产的社会性质”才是指向共产主义的更为关键的步骤。
事实上,原始的公有制形式就已经表现出“共同占有”与“个人占有”之间对立统一的特征。马克思曾经详细考察了亚细亚的所有制形式,从中揭示出原始公有制的一般存在方式。一方面,原始公有制以“共同占有”的方式存在,“不存在个人所有”,“财产只是作为公共的土地财产而存在”;另一方面,原始公有制只有“个人占有”的存在方式,因为每一个人都“以共同体为媒介,把土地看做自己的土地,即公共土地财产对于个人来说同时又是个人的占有物”[6]491。显然,正是在这种“共同占有”与“个人占有”的对立统一状态中,原始的人类维持了社会的和谐,推进了社会的发展。
毋庸置疑,马克思关于未来社会所有制形式的理论构想是建立在对于人类社会发展历史的缜密考察基础之上的。马克思在论及私有制自我否定的进程时,明确揭示了未来社会的所有制形式,他说:“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5]269
按照马克思的理论思路,这种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并不是从“事实上已经以社会生产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所有制”向“以个人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分散的私有制”的倒退或复归[5]269,而是“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是“非孤立的单个人的所有制”,“是他们社会地占有而不是作为各个私人占有这些生产资料”[7]21。可见,在这种新的所有制形式下,每一个社会成员对于物质财富的占有关系都是具有社会性的共同行为,而不再具有私有的性质。
为了进一步说明未来社会的所有制形式,马克思还针对占有的内涵提出了更为详尽的理论设想,具体阐释了社会占有与个人占有之间的关系。马克思指出:“设想有一个自由人联合体,他们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且自觉地把他们许多个人劳动力当做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这个联合体的总产品是一个社会产品。这个产品的一部分重新用作生产资料。这一部分依旧是社会的。而另一部分则作为生活资料由联合体成员消费。”[3]141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即自由人联合体中,“公共的生产资料”为社会化的共同劳动提供了物质前提,而作为共同劳动成果的“社会产品”则按照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两个部分进行分配。作为进行社会再生产的生产资料依旧由社会共同占有,作为改善劳动者生活的生活资料则由劳动者个人所有。
显然,在马克思的理论视野中,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即所谓的“社会所有制”构成了“个人所有制”重建的基础,而“共同占有”的基本内涵恰恰是通过每一个社会成员对于物质财富的个人占有体现出来的。
恩格斯曾经驳斥了杜林对于马克思关于未来社会所有制思想的歪曲。杜林攻击说:“这种新的‘个人所有制’在马克思先生那里同时也称为‘社会所有制’”,因而是一个“既是个人的又是社会的所有制的混沌世界。”恩格斯嘲讽道:“他在这里令人惊奇地确实说对了。”为了回击杜林的理论挑衅,恩格斯重新诠释了马克思的思想。他指出:“靠剥夺剥夺者而建立起来的状态,被称为以土地和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制为基础的个人所有制的恢复。对任何一个懂德语的人来说,这也就是说,社会所有制涉及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涉及产品,那就是涉及消费品。”[5]473
通过上述文献分析,我们不难看出,马克思并不是在否定私有财产的意义上阐释其公有制理想的。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中,公有制和私有财产的相容性才是公有制得以确立的基础。“随着联合起来的个人对全部生产力的占有,私有制也就终结了。”[1]130正是通过这种联合,每个人都获得了自己的自由,从而获得了重新驾驭物质财富的力量。正是在“每个人都占有”的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将未来社会的所有制形式概括为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占有制,即共有制。显然,这样的理解似乎更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公有制的理论原意。
在马克思主义发展的历史上,《共产党宣言》最先在理论上总结了无产阶级革命的历史使命,明确提出了“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1]293的政治主张。在《反杜林论》中,恩格斯对这一观点做出了更为明确的表述,他说:“无产阶级将取得国家政权,并且首先把生产资料变为国家财产。”[5]630列宁则在俄国革命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公有制做出了理论概括。他在《国家与革命》一书中将阶级消灭的标准定位于“社会各个成员在对社会生产资料的关系上已经没有什么差别”[8]247。显然,马克思主义关于公有制的原则性论述为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践提供了理论指南。然而,也正是这样一些原则性的论断,导致了其后人们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实践中对于公有制的种种理论误读。误读之一:全体社会成员对于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是由国家所有制的形式实现的,国有制即公有制。误读之二:否定私有财产是公有制的前提,公有制是与个人所有制完全对立的占有形式。
追根溯源,上述对于公有制的理论误读,其立论的基础在于“公”与“私”的完全对立,即一种将公有制与私有财产绝对对立的理论思路。在实践中,片面强调集体利益、完全否定个人利益的思想倾向集中体现为所谓“大公无私”的价值取向。在“文化大革命”中,“形而上学猖獗”,这种公私绝对对立的思想倾向达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某些人为了强调公有制的形式,甚至编造了所谓“大河没水小河干”的荒谬逻辑。殊不知,马克思主义从来没有否定人们对于私有财产的占有,而是要否定“利用这种占有去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力”,否定以资本主义为代表的私有制中所包含的那种剥削性质。换言之,在私有制条件下,对于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并非一种普遍的占有形式。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实质并非在于每一个人都占有,而恰恰在于少数人占有,多数人不占有。
《共产党宣言》将共产党人的全部理论归结为“消灭私有制”,并将这一埋葬旧世界的革命进程概括为:“无产阶级在反对资产阶级的斗争中一定要联合为阶级,如果说它通过革命使自己成为统治阶级,并以统治阶级的资格用暴力消灭旧的生产关系,那么它在消灭这种生产关系的同时,也就消灭了阶级对立的存在条件,消灭了阶级本身的存在条件,从而消灭了它自己这个阶级的统治。”[1]294事实上,在反对资产阶级的斗争中,无产阶级不仅消灭了资产阶级,而且也消灭了作为“阶级”的无产阶级自身。由此可见,旨在确立公有制的社会主义革命,并非是要通过“剥夺剥夺者”的方式将资产阶级也变为“无产”阶级,而是要通过消灭阶级实现全社会对于财富的共同占有。总之,马克思主义并没有在否定私有财产的意义上阐释公有制。不是“无人占有”,而是“人人都有”,恐怕这才是马克思主义理论视野中的公有制。
毋庸置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构建和实践起始于邓小平理论。我们注意到,正是在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理论概括中,小平同志并没有涉及公有制这样一个带有根本理论坐标意义的范畴,而是直接将“最终实现共同富裕”作为社会主义的价值目标。事实上,小平同志把“共同富裕”作为社会主义的实践取向加以强调,并没有否定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他说:“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9]111可见,在小平同志的理论逻辑中,摆在首位的,恰恰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没有人民群众的共同富裕,就没有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政治主张继承了邓小平理论的传统,更加准确地诠释了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创造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就其现实性而言,这一政治主张不仅是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积极性的有效举措,更是推动“实践的社会主义”不断深入发展的可靠指南。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必将以其对于科学社会主义的卓著理论贡献彪炳史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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