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社会科学评价的深层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科学论文,人文论文,评价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人文社会科学评价(简称文科评价)问题在当前引发了许多争议和非议。文科评价本应是一种学术评价,它应由学术共同体主持,是以推动学术的继承和创新为目标、与资源配置相联系、与物质—精神激励相结合的学术体制。但是,现行文科评价系统、评估标准,有很多是从理科评价和工程评价中简单搬过来的,模式单调划一,方法机械简单,加之迷信量化考核,追求数字指标,特别是在具体评价活动中,受到大量非学术因素的干扰,学风浮躁,弄虚作假猖獗,明显悖于人文社会科学的特点和内在规律。这种情况,加上社会风气不正的大背景,容易把“经”念歪是一点也不奇怪的。现在的迫切问题是,如何在面对人文社会科学规模急剧扩张而评价又如此困顿之时,能够对现行的文科评价问题本身作出深刻地剖析,把评价主体和评价制度层面的缺失找出来。对这些问题,应当有清醒的认识和适当的对策了。
一、评价者角色失范是为大忌
法治不同于人治,但法治并非超越人而自我运行的,相反,却是要靠人去实现的。离开了懂法且依法的人,何谈法治,充其量只会似是而非地去对付你而已。
同样,公正公平的文科评价活动能否开展当然取决于有没有一个恰当的评价体制,这首先要求制定一套好的制度,而好的制度本身就意味着,只有那些既具有公信力又具有鉴别力的学者才有资格出任评价者的角色。因此,还将预设一系列的机制,以防范评价者的道德出轨,保证良性评价制度的实施。
然而,正如有人批评的,当前的文科评价体制和机制不期然造就了另类“学者”,即在通常的学术研究者之外,形成了颇成气候的另类——可称之为“学术活动者”的准学者。他们“三分治学,七分攻关”,精于拉关系、走后门、搞交易,是现行学术评价模式下的“弄潮儿”,最后,他们竟然变成自己不搞学问、但却主导学术活动的“老板”。
在人文社会科学的评价中,专家系统十分重要。学术活动特别依赖系统的自治和共同体内部的评价,因而专家系统的自主权对于知识认定和制度安排来说是不可缺少的先决条件。对于学术争鸣,在正常的状况下,外行并无发言权。专家系统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自主权,才能保证其独有的解释权威,它们是评价体系的核心;如果非学术组织和因素过多地渗透和干预,则会使之失去信用。
不过,这种独立性和自主权在中国的文科评价活动中目前却难实现。这是因为,专家系统及其同行评议在中国所受干扰太多。中国社会至今仍是一个人情社会,谁也摆脱不了求人帮忙和为人帮忙,这对于客观公正的学术评价是不利的。在中国特有的“差序结构”中,作为一个“单位人”,每个评价者都名正言顺地要为本部门争人才、争学科点、争面子,要为朋友、同事争资源、争奖励,等价交换原则大量渗透到评审中,评价者由此发生了角色错位,成为某部门或某个人的代言人,使正常秩序下的公平竞争蜕化为无序竞争。
西谚有云,“任何人均不可为自己事务的法官”。学术精神的本质在于自由,学界的主流价值是求真。东西方文化尽管有许多差异,但在要求评价者的“道德—文章”二者不可偏废方面,却是相互呼应的。评价者应当自律、自爱、自尊,不以物喜、不为物累,珍惜学者的学术操守,坚持学者的独立人格。评价者在学术对话和交流时,特别是对利益分配,不能既参与分配,又主持分配;既是“候选人”,又兼任“评选人”;既是运动员,又做裁判员。当前评价中出现的最不可思议的问题是,评价主旨和评价主体都被异化了,结果,评价所造成的竟然是假繁荣。人们追逐那些被人为强化的所谓学术指标,反而忽略了学术精神本身。
二、对量化方法的片面强调导致形而上学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为便于对学术研究从事管理和激励,从上到下,许多学术机构都引入了学术成果定量化评价方法。通过定量规定研究成果的等级,计算研究成果的数量,赋予教学和科研人员的劳动以不同的分值,从而加以计酬和奖励。在美国首先出现的这种量化方法最初引入理工科,接着呈现出强化和扩张的趋势,最后在人文社会科学中也几无例外。
学术管理的定量化被西方学者称为“麦当劳化”,其核心是专注于“形式理性”:可计算性、可预测性、效率至上性、技术取胜性。[1]量化评价提出的所谓在经费、学科点、院士数、成果级别、经济效益等诸要素的计量上一视同仁或按比例换算的法则,其结果是不论人文社会科学实际上与这些要素是否直接相关,也不论实践上是否可能做到,都要花主要精力,甚至不惜代价去追求这些要素指标的最大化,因而自觉或不自觉地伤害了人文学科和教育。从机构到学者再到成果的人文社会科学各个层级,被整体矮化,学术生态趋向恶化。
我国时下风行的学术量化评价涉及的领域十分宽泛。每个学术机构都可以围绕论文、著作、课题、奖金等不同目标,建立自己的得分即量化指标体系;把学者研究成果的价值按照“课题、著作、论文、译著”排序,按级别、数量、排名位次赋予分值;把职称评定、岗位聘任等凡与学术研究有关的活动都纳入量化的范围。受成果量化的影响,科教文卫,各式人等,都要求发表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要有一定的“科研工作量”,才能上岗、评优或发放津贴、晋升职称。这种硬性规定自然会鼓励低层次或速成式的写作,造成“成果”泛滥。在虚假学术繁荣的表象下堆积起无数的泡沫文字,湮没了真正有价值的学术研究。
这样的量化评估导致研究人员不去努力实现研究目标,而去追求获得最大的计量得分。量化评价方法激发了大量回避重大难题的短期功利行为,以及把成果拆解发表、重复发表、增加自我引证等对于学术研究本身并无意义的行为。
量化评价指标体系的随意性、加权方式的人为性,更是难以准确而有说服力,价值序列的合理性也受到种种批评。其中“核心期刊”的名分,最为引人争议。大多数学术机构都以“核心期刊”目录为基准,作为科研成果量化考核的依据。更有甚者,几乎所有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都认定,凡进入国际索引系统论文的价值均高于国内期刊发表的论文。其实,把“一种参考工具”当作实际的考核依据,难免形而上学。
人文社会科学量化评价方法在中国的出现,与学术研究职业化和国家强化对学术活动的干预有深刻的内在关联。不可否认,量化方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这种方法的作用不可高估,它毕竟只是对于管理具有工具性作用,在学术活动中只能作为参考。况且,国内外有识之士已对其消极后果有了清醒的认识。“平庸学识的过度产生是当代学术生活最夸大其辞的做法;它会因单纯的篇幅而隐匿了真正重要的著作;它浪费了时间和宝贵的资源”。[1]
三、过度行政化造成对学术腐败的麻木
在中国,已形成了一种思维定势,似乎没有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倡导的任何评估、评价都没有权威性。这里的利弊大家都心知肚明。一概排斥行政参与也不足取,但过度行政化也应防止。学术活动难免面对学术评价权力的争夺。但在对学术权力的争夺中,人文社会科学评价中的行政干预无处不在,造成了文科评价的很多“硬伤”。
当前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评价实践反映出学者们的诸多无奈。其一,学界和民间组织的权威性评奖很少,而主管部门组织的评奖则由于主管官员主导的色彩甚浓,官员或准官员所占的比例往往远高于一般研究人员所占的比例,评奖的学术水准难以让人信服。其二,除了行政官员,“学官”的作用也不可小视,在学界内部,“学而优则仕”与“仕而优则学”是并行不悖的,最有评价发言权的往往是“学官”而不是学者,越是高级别的评奖,“学官”的发言权和投票权越大。其三,在评奖过程中,本位主义、地方主义,以及会上会下的游说攻关,给予公费旅游、高额评审费等现象也有增长之势。在这样的背景下,评奖结果中的学术含量难以令人信服。
人文社会科学评价中特别不可回避的是恰当处理学术权力问题,即如何运用和支配学术资源的权力,包括课题评审权、成果鉴定权,以及发稿权、晋升权等等。改革开放以来,学术权力得以恢复和重整,学界从过去的“清水衙门”转而成为可以获取权力和金钱的“黑土地”。但在“官本位”依然盛行的中国社会,学术研究活动受非学术因素的严重干扰:“官大学问长”;学术权威的负面效应增强,学阀现象、学术剥削严重;学术权力寻租,等等。
当前学术依附于行政权力有两种突出表现,一是学人争当“学官”,二是学人随“上峰”摇摆,它们都是“官本位”思想在学术界的直接反映,严重侵蚀学术研究的基本价值。受此影响,人们质量意识淡薄,学术创造沦为商品生产,学术堕落和腐败愈演愈烈,就一点也不奇怪了。如果不遏制腐败行为,如果违反规则的现象竟因权力庇护而无从追究,那么,评价公平与公正便无从谈起。
四、评价体系具有基本的局限
在现代中国,人文社会科学作为思想保证、价值导向、智力基础和精神凝聚力,在社会生活中日显重要、不可或缺。人文社会科学的发展就其本性而言,要求评价体系与之相适应,但评价体系往往具有滞后性和有限性,突破性成果不符合评价标准之事时有发生,对评价体系的这个基本限制必须了然于胸。
“郑人买履”的故事说:“宁信度,勿自信也。”这种削足适履的情况类似于现代某些学者和学术管理者把评价规则看得比学术发展本身更重要,宁可“戴着镣铐跳舞”。将学术评价囿于固定规则之中,显然是盲目而幼稚的。有些人文社会科学家一生发表论著甚少,但每一篇都是分量沉沉。而有些学人发表论文数以千计,尽管生前可能声名显赫,却没有留下“精品”、“上品”、“传世之作”。即使那些在“国外发表”的论文,价值也差别很大,不能一概而论。
将学术产品质量进行等级评估,并与学术资源分配相联系,是近代社会的事物,并且曾是自然科学的“专利”。因为自然科学的特点是其客观性,自然法则能否成立,程度如何,必须接受观察实验的检验;与此相联系的资金问题又涉及哪些研究机构和研究者个人值得资助。这样,“能不能评估”和“要不要评估”都必须也可能给予回答,评价制度便应运而生。
然而,人文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不同。中国古代以文史哲为核心的人文学术,以及西方的神学和哲学,都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学术产品之间难以找到公认的标准来衡量高低上下;另一方面,古代学术活动往往是私人性质的,学术圈子很小,即使评估也是直接的、用不着量化。
学术评价问题,说到底就是一个分配正义的问题。分配正义指的是“对物质、利益和社会责任的公平配置”。[2]学术评价的目的,就是期望学术劳动能够得到与其贡献相当的回报,包括职称的评聘、荣誉的授予和经费的资助,并赋予相应的社会责任。这里的关键是,如何做出“给予每个人以其所应得的”判断,如何进行“分配”。
评价体系对人文社会科学学术活动的发展常起着制约和导向作用。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界应积极探讨具有中国特色的学术评价制度,确定出一整套控制学术研究质量的办法,其程序的公正性、有效性必须得到学界普遍认同。但是,当前要提高文科评价的科学水平,首先要摒弃急功近利或投机取巧的不端行为,引导文科学界形成诚实、刻苦、严谨、扎实的学术风气。当下,也许少搞或暂不搞烦琐评价更为恰当。
一个成熟的评价体系不是理论推演的结果,而是在实践的互动中诞生的,其中评价主体、评价对象、评价目标与评价方法的互动是极为重要的环节。每一种评价方法,包括量化方法,都有其方法所限定的内在目标,只有充分认识了这些内在目标才能更好地建构评价体系。事实上,方法的局限就是评价的局限,不深入分析所采用方法的不足,就很难确实了解评价的真正内涵和指向。因此,我们不仅要研究方法的技术性问题,更要研究评价技术后面的目标,弄清它们的内在设定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