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归后:各法律制度的差异与法治的相互促进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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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通过中英联合声明的签订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实现了法律化,并已进入实际操作阶段。香港的回归不仅大局已定,而且已在倒计时,指日即届。理论的前瞻性要求把眼光放在“回归之后”。研究落实“一国两制”可能遇到的各种矛盾问题,及其化解的思路。其中,如何在一国之内,在坚持和充分尊重香港与内地两种社会制度的本质差别的前提下,协调两制之异,使之并行不悖,并能各以其所长,互补互助,相得益彰,日益成为“回归之后”的重大任务。这里有一个在存“异”的基础上求“同”的问题。

共同的时代背景、历史趋势与现实目标

如果说,为了解决台湾问题,争取香港(包括澳门)顺利回归,在提出“一国两制”的构想时,着重点在强调两制之异,强调可以存异,“泾渭分明”、“井水不犯河水”,以消除疑虑、安定人心、稳定政局,减少回归的阻力,保持香港、澳门的经济繁荣。那么,回归之后,讲存异,就不仅要长期坚持兑现两制并存,互不侵犯。而且要强调如何充分发挥相异制度各自的优势,发掘各自的潜力,以尽力调动“异制”的积极因素,彼此互补共济,同时又于异制之中或之外求同,寻求与发展共同的利益与需要,抑制异制中相排斥的消极因素,使两制在运转中逐渐磨合,各按步伐,共同前进。

不能认为,只要承认、允许并坚持两制并存,就万事大吉。差异就是矛盾,异制并存总是存在矛盾的。如果处理得好,矛盾可以成为进步与发展的动力,如果处理不好,也会导致冲突乃至对抗。

两制之和谐并行,是需要有共同的良好的政治经济环境与条件的。

中国政府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是基于国际政治与法律的理由,主权不容放弃,收回香港是无条件的,而能“完璧归赵”,不引起社会震荡和经济破坏,则是基于当今中国的政治局势和经济状态。不能设想,中国如果还是处在文化大革命那种无法无天的动乱局面,香港会如此平稳地完好地回归;即使回归了,能否保持香港的繁荣稳定,就大成疑问。也不能设想,中国内地不实行改革开放,仍处于闭关锁国状态,原封不动地坚持着僵化的计划经济体制,能产生出“一国两制”的构想。试想,一个视资本主义为洪水猛兽,连其“尾巴”都要“割掉”的国家,怎能容得下一个完整的、发达的资本主义的香港?近10多年来,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在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基础上,容许并鼓励资本主义或半资本主义的私营经济和“三资”企业的存在和发展,并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有益的补充”,取得了宪法的确认。港资在内地有长足的发展,并与内地经济融合,形成相互依赖、难以分割的利益关系和经济合作关系,内地的经济特区同香港的经贸关系也唇齿相依、相互渗透,经济差距逐渐缩小。两制之异,在有些地方实际上已经接轨并渐趋契合(不是混同)。在这样的政治与经济背景下,香港回归后,制度的差异将不致成为冲突的祸源,而会成为良性运行的动力。

因此,为了使回归后诸事顺利,必须继续创设和发展良好的、相互沟通、相互合作的政治经济态势与条件,不只立异,还要于存异中求同。

求同,不是将异制同化,由多元变为一元,由两个“主义”变成一个“主义”,而是承认内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同未来香港有中国特色的资本主义,是可以“殊途而同归”的。这二个“主义”当然不是平分秋色,而是主体与枝干,主流与分支的关系。而且前者包容了后者,二者道路不同,但方向一致,目标一致,都是要把整个中国建成为一个富强、民主、文明的现代化国家。

从历史的长河上看,内地的社会主义还只是处在初级阶段,香港的资本主义则是居于发达时期。由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发展为发达的社会主义,乃至最终实现共产主义,还有漫长的历史途程。而根据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理论,发达的资本主义是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物质前提。香港的资本主义的最终发展,大概也不致于越出历史的必然规律。现在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出于其统治的需要,也在社会政策上借鉴、吸收社会主义国家某些作法;社会主义国家也在经济建设和改革上参考、引进资本主义国家某些具体方法与经验。一国之内,这种相互渗透的趋同现象,就更难免。更何况香港华人与内地人具有同一华夏文化渊源,民族习惯、伦理道德传统、生活方式也同多于异。因此,回归之后的香港,处于一国之内,其所保留的资本主义制度,也将逐渐形成有中国特色的资本主义。从而五十年、一百年乃至更长期的两制并存之异,在数百年或更长时期,自会“百川归海”。当然,这是遥远将来的事,也不能人为地超前求成。但可表明,香港回归之后,两地历史演进的趋势,自会逐渐趋同。趋同也是双向的。“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趋同也是自然演化,不是人为地、单方面地强迫谁改造谁。

当前及可预见的将来的任务,不是要求制度之同,而是要明确共同的目标与任务:一是共同为保持和发展香港的稳定与繁荣的局面创造条件,一是共同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现代化国家而各尽所能。这要求内地与香港都共同保持安定的政治局面与融洽的社会环境,不要出现动乱。要求更加深入改革,扩大开放,以适应两种制度和谐相处,经济往来中互助互济,经济差距和生活水平差距不断缩小。要求发展民主,完善法制,使两地同处于健全的法治状态,以使两制之协调有法可依,两制之冲突能依法处理。

共同的法治理念与追求

以上只是从政治经济与社会宏观上概述了在香港回归后“一国两制”在实施中存异趋同的历史必然趋势和回归后一段时期中存异求同的必然要求。下面具体讨论一下两种不同法制的异中求同问题。

就法制(专指法律体系与法律制度)而言,香港属于普通法系,又基本上归属英国的法律体系,同时还具有英国殖民统治的色彩,此外还残留了少许大清律例与习惯混杂其中。其法律形式有宪法性的英皇制诰、皇室训令;适用于香港的英国成文法与衡平法;香港本地的条例和附属立法;以及习惯法。香港的法律与法律制度同内地有本质差别。香港回归后我国将出现“一国两制”(两种法系、法律体系与体制)。我国的立法体制也将变为多元化,或“一元多系”:一元,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仍是最高的国家立法机关,香港的立法不得同由全国人大制定的香港基本法抵触;多系,即内地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香港非社会主义的普遍法体系,以及澳门的法律体系(属于大陆法系而又是非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多系”表明在法制上的“异”,但“一元”又标志着诸系同出一源,即其立法权的来源是全国人大(乃其所制定的各个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予的,并要受到全国人大的监控,因而在法制顶层上有共通之处。

即使如此,由于两种法系之异和体制之异,由于终审权在香港,在法律的具体操作上,诸如法律解释、法律适用上会出现歧异,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更会经常发生。在两种法制的边界线上如何接轨?如何弥补可能出现的法律真空?如何在涉及地方的事项上彼此作出立法呼应或回应?如何充分发挥相异法制的各自优势,并相互吸收对方之先进经验?这些都是需要加以细致研究,及早策划的。

更为重要的、根本的,我认为还是要以实行法治之同,协调法制之异。

法律与法律制度存在差异,并不得轻易改变,更不许以社会主义法制去取代,这是“一国两制”所要求的。但这并不是说在法治的理念与基本原则和法的时代精神上,不能力促其同。如果一国之内,一地实行法治,一地实行人治,一地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厉行民主政治,切实保障人权,实行独立审判等等,而另一地反之,则遇到冲突,在解释法律、适用法律时就很难协调合作,就可能加剧矛盾、冲突和干扰。

就香港法制的历史与现状而论,香港是有较好的法制基础的,在具体操作上受英国法治习惯的影响,因而也具有某些法治的因素;但从基本制度上看,还称不上是民主的法治地区。一是其政制缺少民主性,一是还多少带有英国殖民统治的色彩。

香港是个“自由港”,但远非“民主港”。首先,在英国殖民统治下,香港政治上自主权大小,来自殖民地母国——英国政府的赋予,而不是基于被统治者的同意或认许,因而谈不上什么民权,而是最终受英国皇权所控制(即港府权力受《英皇制诰》和《皇室训令》等宪法性法律所规限;某几类香港自己通过的法律(条例)还必须请示英政府的同意;香港法律内容同适用于香港的英国国会法律相抵触时无效;香港自身无权立法改变英政府规定的香港宪制;终审权属于英国枢密院;对香港的所有决策,英国保留最终否决权;……等等。)[①]

再则,英国对香港的统治,是实行行政主导,港督专权。无论行政权、立法权以及军事权(港督为驻港英军的名誉总司令),都集中于港督。行政局、立法局的议员由港督委任,对他负责(而不是对选民负责),港督兼两会主席,议程由他决定,通过的法案要经他批准(签署);两局只是他的咨询机构或智囊,具有幕僚性质;他还掌握公务员任免的人事决定权;以及赦免权;……。如此高度集权,除受英政府控制外,大权独揽,不受香港内部任何权力机构与人民意志的制约。所以,有人指出:“倘若一位港督将其所拥有的权力运用到极限,可以和中古的专制英国国王相比。”[②]

如果说,香港有较大的自由,对社会的控制也较宽松,那并不是因为它制度的民主,而是基于英国统治香港的政治经济需要,在具体政策与作法上比早期殖民时代要开明,特别是在60年代中期香港发生动乱以后,港府开始注意咨询民意,吸纳当地中上层社会精英参与政府,以所谓“行政吸纳政治”、“咨询式的政府”自诩[③]。但终究属于专制的人治底下的开明政治与法制。因而,香港有一个向民主的法治延伸的任务。当然,在回归初期,政制的民主化只宜缓进,不宜急进,更不容外人借口民主化来破坏协议,抵制回归。但完全否认香港有逐步实现民主法治的任务,也是不妥的。

香港近期的首要任务是清除原有香港法律和法律体系中的殖民主义色彩。笔者于1996年3月在香港进行学术访问,在同律政司署的华人官员座谈中,他们表示正在积极加紧清理、剔除香港现有法律中所有涉及英国殖民统治的法律内容与形式,包括某些用词(如“英王陛下如何如何”之类);翻译现行成文法为中文,并以中文起草双语版本的新法律,以后还要以中文版本为原本,英文为副本,实现香港法律中文化。而且,不只采用中国文字,还要使法律术语及其含义同中国法律相一致或相近,以免在法律解释和适用上造成众说纷纭与歧义。此外,还要将原来适用于香港的英国成文法重新制定为香港的条例,使法律本土化,等等。这些都是值得赞许的。也表明香港的法制与法治将要逐步演进。

至于内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近年在立法上有较大的进步。党中央和全国人大也作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重大决策。但是,众所周知,我们在法制的某些制度与环节上还有待改革,在执法上还存在严重问题,在人们、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意识与习惯上,同民主的法治的要求还相去甚远,离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文明的法治国家,还有很大差距。如何加快由人治向法治转变的进程,是内地法制建设的迫切任务。特别是如果因循苟且,不抓紧克服监督机制薄弱的状况,不排除对司法机关的非法干涉,不制止部门与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不加强廉政与反腐败的法制建设,则不仅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无从达到,而且会同香港的法治拉开更大的差距,并加剧两地法律的冲突。现在香港回归在即,港人中有的心怀杞忧地在谈论:“不要让内地的苍蝇蚊子飞进香港来!”影响香港的法治。其言或许多虑,其意则发人深思。

可见,厉行法治,是内地与香港共同的目标与任务,也是协调与克服两地法制之异所产生的消极影响的必具条件。如果两地法治理念原则、精神相近,都处在法治状态,都达到法治的同一水准线上,那么双方就会有共同法律语言,就易于化解两种法制的矛盾冲突,更有利于两地的繁荣、稳定。

两地法学界齐心合力共建法治国家

由此,也对两地的法律工作者和法学工作者提出了共同的任务,相互学习交流,了解、熟悉两地法律制度,探求如何既各存法制之异,又互促法治之同,把整个中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现代化强国。

为此,建议两地法律与法学工作者加强联系与合作,对两地的法治建设共同献计献策。内地的法律与法学机构,要以“自家人”的心态,对香港的同行积极主动地敞开大门,欢迎并协助他们来内地了解情况,交流经验,不“见外”地邀请他们参加内地的学术活动和法律工作。各法律、法学团体要吸收香港学者、专家参加。还要求在思想、心理上清除长期两地分离、两种制度差别所产生的误解与隔阂,一视同仁地平等相待。

对香港的法律界法学界专家、学者,也建议他们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主人翁姿态,积极参与内地的法制建设与法学研究,为建立法治国家而积极建言。香港同胞以及由内地去香港的人士在中国历史上,在辛亥革命、北伐战争、抗日战争、人民解放战争和建国初期以及改革开放新时期,都对祖国起过支援革命和建设的显著作用,香港同胞一贯具有爱祖国的传统。香港回归后,不仅要港人治港,港人也应参与治国。香港学人长期生活在比较开放的环境里,与外界接触较多,信息灵通,视野广阔,应该说,他们在促进两地实现民主法治上具有更大的优势与潜力。

总之,两地法学界、法律界肩负着共同的历史使命。让我们共同努力,为使“一国两制”的构想变成具有生命力和亲和力的实践,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法治国家,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注释:

[①][②]参阅郑宇硕编:《过渡期的香港》一书中,郑宇硕《序》、陈弘毅《香港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前景》三联书店1989年10月出版。

[③]参阅郑宇硕编《过渡期的香港·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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