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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载:一项对两个省的调查显示,目前正在进行的乡企转制对社会结构已产生了明显影响。突出的现象是企业主阶层在乡村中的地位明显抬升。在某市经济最发达的乡镇,到1996年冬已有20%的农村党支部书记是明确的私营企业主,而该市某镇近三年新发展党员61人,其中个体、私营、合伙的“老板”就有35人,占57%。新党员的这种构成预示了未来会有更多的“厂主书记”、“老板书记”产生。该市组织部一位干部说,这种现象“在经济相对发达的农村社区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此类情况还有继续扩大的趋势”。
相当数量的私营企业主不仅被吸收入党,而且当上了支部书记。这种“还有继续扩大的趋势”的现象,很值得我们深思。
对于私营企业主能否入党的问题,中共中央1989年8 月在《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通知》中明确指出:“我们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私营企业主同工人之间实际上存在着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不能吸收私营企业主入党。”中央的这一规定,维护了《中国共产党章程》的严肃性,是郑重的,完全正确的,至今并没有改变。
作为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我们党有自己深厚而严格的阶级基础,有自己鲜明的阶级性和先进性。我们党不是“全民党”,更不是“中产阶级”的党。党要团结包括私营企业主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这是毫无疑义的。但是,党的性质、纲领、宗旨和任务,都决定了不能吸收有剥削行为的人入党。在这个关系到坚持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性质的原则问题上,我们党无论是在取得政权之前还是在执政之后,都从来没有动摇过。1956年9月, 邓小平同志在党的八大上所作的《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指出:“党员必须是从事劳动而不剥削他人劳动的人。”“随着社会主义改造事业的发展,依靠剥削他人劳动为生的现象,在我国正在走向消灭。但是,剥削分子、剥削行为、变相的剥削行为和剥削思想,在我国目前的社会中,还是存在着的。我们必须不让这种分子,这种行为和这种思想,侵入到党的队伍里来,并且必须使每一个党员在劳动和剥削之间,坚决地划清界限。”(《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242 —243页)从八大到现在,多年过去了,尽管我国的阶级关系和工人阶级内部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但是,这并没有改变也不会改变我们党的阶级基础和阶级性质,因此,邓小平同志的论述也没有过时。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论述对党的建设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如果混淆劳动和剥削的界限,容忍有剥削行为的人入党和担任领导职务,就从根本上否定了党的阶级性和先进性。这是同马克思主义的建党原则完全背道而驰的。
有的同志提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既然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政策是鼓励私营经济的发展,那么,吸收私营企业主入党,不是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的吗?
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弄清:一是党的现行政策是否等同于党员标准?二是“三个有利于”标准是否可以代替党员标准?
我们党在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和建设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注意把在不同时期不同阶段实行的正确政策与对党员的要求严格加以区别。 早在1941年,毛泽东同志就深刻地指出,在抗日和建设民主共和国时期,我们既要保护社会经济中的有益的资本主义成分,并使其有一个适当的发展,而不要错误地去反对资本主义的经济成分;同时又必须和党内发生的资本主义思想作斗争,严肃地坚决地保持共产党员的共产主义的纯洁性(参见《毛泽东选集》第2版第3卷第793页)。在民主革命时期, 我们就已经明确地分清这种界限,严格地坚持党员标准,为什么到了社会主义时期,一些同志却有意无意地混淆现行政策同党员标准的界限呢?不错,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要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对私营企业主的正当经营和合法权益也要加以保护。但是,如果把现行的这种政策错误地当作党员标准,因此而吸收私营企业主入党,那么,岂不把“共产党员的共产主义纯洁性”抛到了九霄云外?同样,也不能用“三个有利于”标准代替党员标准。“三个有利于”与党员标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党章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并且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党员的这些标准体现了我们党的阶级性质和政治目标。如果用“三个有利于”标准代替党员标准,则会导致发展党员中出现错误倾向,把那些虽然做过一些有利于经济发展的事情但并非工人阶级先进分子的人吸收到党内。这是降低党员标准,不讲政治的一种表现。这样做,最终只会有害于党的形象,有害于党的领导,有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事业。
至于选拔私营企业主当支部书记,当然更是十分荒唐的事情。有人竟然还给这种荒唐的事情找到“客观条件和政策依据”。他们说,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致富能人,而私营企业主就是致富能人,所以,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选拔私营企业主担任支部书记这一举措便“应运而生”。他们还说,1994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通知》规定:“要开阔视野,拓宽渠道,有计划地从在乡知识青年、退伍军人、乡村企业骨干、外出务工经商的优秀分子中,发现人才,精心培养”,以形成好的村级干部群体。这就是选拔任用私营企业主当党支部书记的“政策依据”。
把上述规定理解为可以从私营企业主中选拔支部书记,显然是荒谬的。正是在上面提到的1994年中央《通知》中明确规定:发展新党员,必须“严格执行党章及有关规定,坚持标准,保证质量”。要按照德才兼备原则,“选拔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公正廉洁、年富力强、能带领群众致富的人,担任支部书记”。这个规定与中央1989年《通知》的精神是一致的,并没有开可以吸收私营企业主入党的口子,更不能成为选拔私营企业主当党支部书记的“政策依据”。如前所述,发展新党员,选拔党的干部,如果不问有无剥削行为,不问政治方向,只看是否“致富能人”,那我们党究竟会成为一个什么样的党?
《共产党宣言》指出:“共产党人为工人阶级的最近的目的和利益而斗争,但是他们在当前的运动中同时代表运动的未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1卷第306 页)我们现在的努力是朝着最终实现共产主义的最高纲领前进的。不为实现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纲领努力奋斗,不是合格的共产党员;忘记共产主义的远大目标,为了眼前的利益而不顾工人阶级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同样不是合格的共产党员。我们有理由提出这样的问题:那些为私营企业主入党和“老板书记”制造舆论、大开绿灯的共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他们的心目中是否还有共产主义的远大目标?这样的党组织是否还能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
“老板书记”现象的出现,再一次告诉我们,在一些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中,思想混乱、软弱涣散和纪律松弛已经到了何种严重的程度;从严治党,实在不能再是一句喊喊而已的口号了。
要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就必须从严治党。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从严治党,“就要严格按党章办事,按党的制度和规定办事;就要对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就要在党内生活中讲党性,讲原则,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弘扬正气,反对歪风;就要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标准发展党员,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就要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坚持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由于从严治党的方针在一些地方没有得到认真贯彻和落实,少数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视党章为儿戏,对中央的规定置若罔闻,以种种理由把一些私营企业主拉入党内,却没有受到应有的制止和严肃的处置,以致又冒出“老板书记”这种怪事。可以想见,如果我们对这种现象仍然听之任之,让它继续扩大和蔓延,发展下去,将会带来什么后果!因此,在那些“老板书记”现象比较严重的地方,从严治党首先应当从制造这种现象的人“治”起。对那些践踏党章,起劲地吸收私营企业主入党,热衷于选拔“老板书记”的人,要毫不含糊地执行党的纪律。不这样做,从严治党在那些地方恐怕永远是一句空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