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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041(2006)10-0069-06
一、诺思制度经济学与知识规则论
与诺思分享1993年诺贝尔经济学奖的罗伯特·福格尔认为,诺思对制度经济学的核心贡献在于将时间范畴引入经济学,使经济学实践性成为一种“历史性”、“复杂性理论”。“序贯选择模型所允许的复杂性”,“是诺思说他为经济学添加了时间维度时心中所想到的事”①,“诺思所说的把时间引入新古典理论,意思是要使用那些将制度变迁的历史复杂性融入其中的模型,是要使用那些承认历史进程中某一特定变化经常会决定整个变迁路径的模型”②。诺思立足交易成本、知识存量、制度转换对经济史研究模型的建构,使经济学本质性具有了“时间维度”,经济学从此不仅能够解释即时、瞬间的经济关系,也可能解释以千年、万年为单位的长期经济变迁;经济学不仅能够面对经济中的必然性、简单性,更能够面对经济变迁、制度转换中的机遇、偶然性、复杂性;新制度经济学因而成为区别、超越新古典经济学的复杂性经济理论。在诺思看来,经济学应该是一种“复杂性理论”。“新古典主义对个人主义的、合乎理性的和有目的的活动的严格约束,使我们不能解释……大部分的长期变革。”③新古典经济学以完全个人理性、个人效用最大化为解释原点的理论模型是对复杂经济现象的简单抽象,因而无法面对日益呈现复杂性的经济变迁,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种游离于经济史本身之外的“简单性理论”。
诺思认为,“在整个历史上,经济活动是通过多种组织形式来进行的”④,社会经济史不是单子式个人的历史,而是“群”的历史,人类多种组织的交往、竞争、转换史。组织以制度、规则为构成基础,组织的变迁史也就是制度、规则的转换史,在一定意义上,社会经济的历史也就是制度、规则的转换历史。“而制度变革指人类有目的的活动”⑤,任何经济活动总是在一定观念、意识形态、知识背景下的“知识化行动”,制度、规则变革以知识存量为重要基础,“知识存量的积累,给政治和经济制度的长期变革带来一种进化的秩序”⑥,没有对意识形态、人们知识状态的充分理解,也就没有对人们社会经济行为真正理解。这样,意识形态理论(知识理论)与制度理论(规则理论)构成诺思“复杂性”制度经济学的重要理论核心。诺思认为,“意识形态理论,解释各种不同的关于现实的观念如何影响个人对变革‘客观’环境的反应”⑦,是制度经济学的一个基本问题;而制度变迁,即“经济制度的稳定性”与“历史上的变革问题”,则是“经济学家必须解决的另一个基本问题”⑧。
我认为,在诺思制度经济学框架中,意识形态理论与制度变迁理论是“面向经济事实本身”、“朝向复杂经济史本身”的一个统一理论——“知识规则论”。意识形态与制度的关系也就是知识与规则的关系。作为观念,意识形态的现实形态是知识。知识是人们对世界的系统看法、价值评判与行为目的的统一,是意识形态的现实凝结。制度,即游戏规则,“是为约束在谋求财富或本人效用最大化中个人行为而制定的一组规章、依循程序和伦理道德行为准则”⑨;其本质是对个人行为的约束,对共同行为、整体秩序的维护,是约束个体、维护整体存在的一组强制性条件。也就是说,在诺思看来,社会政治经济的历史,也就是规则的变迁史,知识存量的发展史,规则与知识的交互作用史。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知识与规则是诺思制度经济学解释体系的重要核心范畴;知识与规则的实践性互动、解释学循环——“知识规则论”——是诺思思考经济史变迁本质、诺思制度经济学的核心框架;“知识规则论”是诺思制度经济学重要方法基础;厘清诺思对知识与规则关系的认识,是我们更深刻理解诺思制度经济学的本质、特点、创新之处及其“潜在的可驳性”⑩的重要前提。
第一,知识对规则的基础作用。
在诺思看来,知识包括纯知识、应用知识、价值知识,即科学、技术、价值观念;知识存量增长是经济绩效率增长、社会政治进步的重要基础、持续动力;人类的知识状况,从根本上决定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知识的不断积累、“边干边学”、“日常的、一点一滴的进步”,是人类经济社会进步的基础路径。(11)纯知识与应用知识,即“科学与技术的融合才产生了第二次经济革命”(12)。而伦理、道德、价值观念等共同评价性知识的形成与缺失,则是解释以“多种组织”为单位的整体经济兴衰的重要范畴。知识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制约,决定了知识对规则构成状态与历史变迁的巨大影响。
在诺思制度经济学语境中,知识对规则的基础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共同知识是规则何以可能的根本观念基础。共同知识是对组织、规则的现实确认,是组织与规则的合法性基础。没有共同知识,就没有组织,没有规则。其二,知识的生态学进化,决定规则转换的生态学秩序。一方面,“正如一种政治经济单位的兴起在历史上与价值准则的一致有关,它的衰落也与共同价值体系的瓦解有关”(13);另一方面,“知识存量的积累,给政治和经济制度的长期变革带来一种进化的秩序”(14)。其三,知识问题是规则问题的重要成因,解决知识问题是降低规则形成与运行成本的重要前提。一方面,“专业化增益和专业化费用之间不断发展的紧张关系,不仅是经济史上结构和变革的基本原因,而且是现代政治经济绩效问题的核心”(15);另一方面,共同知识、“意识形态是一种节省的方法,个人用它来与外界协调,并靠它提供一种‘世界观’,使决策过程简化”(16)。
第二,规则对知识的实践制约。
诺思认为,“制度不仅是个人和资本存量之间的过滤器,而且是资本存量和经济绩效之间的过滤器。它们决定系统的产出和收入分配”(17)。“创建可以改变成本——收益比率并兼顾各方利益的制度是经济绩效的主要问题,因为这必将导致有效的经济和政治制度的创立。”(18)规则对知识的实践制约,是规则作用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本体论前提;规则对社会的作用,依赖于规则作用于知识的可能与现实;作用于知识,是规则作用于社会的必经“路径依赖”。
在诺思制度经济学语境中,规则对知识的影响、制约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合理规则推动知识存量的快速、有序增长,不合理规则妨碍知识存量的增长;系统、合理交往规则的建构,使知识增长摆脱偶然性,获得必然性。近代以前,人类知识存量的增长更多受特定机遇、机会的制约,而缺少必然性;以保护专有产权、个体创新收益为核心的私有产权规则的实施,是近代以来知识存量快速增长的深层原因。其二,现实规则建构现实知识,现实规则构成知识增长的既有背景。知识的公共化需要规则予以确认。虽然知识改善的基础路径是“渐进”,但知识的增长、扩散也可以通过规则实践进行自觉建构。其三,规则冲突是现代知识冲突的重要成因,调整规则的结构、减少规则冲突是化解现代知识冲突的重要路径。虽然,建构新型共同知识的可能路径是多样性的,但可以肯定的是,不同规则间的求同存异、相互协调是形成真实共同知识的必要前提。
二、“知识—规则”与诺思制度经济学的“解释学循环”
在现代解释学框架中,“声音—字词—句子—文本—作者—读者—社会历史”构成相互支撑、相互注解、不可分割的“实践互动”,即“解释学循环”关系。“解释学循环”是对世界“部分—整体”动态存在结构、存在方式的深刻揭示。在哲学解释学视野中,部分因更小的部分而成为整体,整体在更高层次中则成为部分;世界是一个有机互动、不断扩展的生态链,其中的每个部分都有其作用与权力,也都有其必然的现实有限性。“解释学循环”也是对人们理解现实世界时应该具有的“朝向事实本身”、“反本质主义”认识方法、思维境界的具体揭示。在解释学视域中,既然没有一个终极的一元因素世界的本质,那么,在解释世界时也就找寻不到一个唯一正确的终极原点范畴;认识世界的所谓“一元本质主义方法”并不符合事实本身;认识世界的合理方法只能是“朝向事实本身”,对“动态对象性存在”的多样构成要素及其多样关系、结构进行动态的事实性实践反思。(19)
罗伯特·福格尔认为,“诺思一直主要是从历史而不是数学模型中获取给养来发展其理论”(20),“广博精深的历史和经济学知识使他成为了‘新制度经济学’这一领域的开拓者之一”(21),“像诺思那样有效地利用历史的理论家寥若晨星”(22)。可以说,从经济事实、历史本身而不是数学模型出发,是诺思制度经济学的方法论基础。虽然“许多经济史学家至今仍旧主要把他看作是一位一直在运用经济理论和统计学来解释历史的经济史学家”(23),但在本质上,诺思的制度经济学同时也是一种面向经济事实、历史本身的经济历史现象学或经济历史解释学。诺思制度经济学解释模型中,存在着以知识与规则实践互动为核心的多层次解释学循环。
第一层面:知识与规则的实践互动。
知识与规则实践性地相互支撑、相互制约,或者构成低水平制约、封闭式循环的发展陷阱,或者构成高水平互动、开放式循环的良性互动关系。一方面,规则以知识为合法性基础,规则的可持续存在以相应的共同知识为必要条件;另一方面,知识以规则为存在条件,共同知识的现实形成与持续以规则的合理化为必要条件。诺思认为,“维持一种思想一致的成本与信息费用有相反的关系,……选民群体的相对福利如果从合理点下降,将导致对现存经济秩序正当性的再评价。这样,立足于这些互不相容的群体之上的思想企业家,便有机会来建立一种相反的意识形态。……正如一种政治经济单位的兴起在历史上与价值准则的一致有关,它的衰落也与共同的价值体系的瓦解有关”(24)。一方面,规则冲突必然导致、激化知识冲突,规则内部及规则间的冲突、问题是导致知识冲突、知识问题的重要原因;另一方面,知识冲突与知识问题也必然影响规则的合法性基础,加大规则形成、实施的成本。诺思认为,“意识形态的差异,最初起因于跟环境作斗争的团体有各自不同的地理经验,后来,这种差异发展成不同的语言、宗教、习俗和传统;这些反过来又造成了冲突的基础和国家内部、国家之间财富收入分配的持久紧张”(25)。知识与规则的实践互动构成诺思制度经济学“解释学循环”的内在核心。
第二层面:“知识—规则”与技术的实践互动。
在诺思看来,“专业化扩大引起了组织创新,组织创新导致了技术变革,技术变革反过来需要进一步的组织创新来实现新技术的潜力”(26),但“如果没有有效的思想约束,约束行为的衡量费用会高得使新的组织形式不可行”(27),而“工厂纪律必须辅之以对新组织形式合法化的投资”(28)。也就是说,知识与规则实践互动,技术与规则实践互动,知识与技术实践互动。规则、知识、技术的实践互动、解释学循环,构成诺思解释经济史变迁的重要视界。
新古典经济学主要用新技术的增量式创造,科学与技术的快速结合,来解释工业革命及第二次经济革命。但在诺思看来,长期经济史不能仅仅用科学与技术的互动来解释,而应该用以知识—规则为基础的知识、技术、规则三者的实践互动来解释。诺思认为,工业革命、第二次经济革命之所以发生,其根本原因在于以个体权利为核心的系统经济运行规则的逐渐完善,及普遍认同这种规则的社会共同知识的逐渐形成。也就是说,在知识、技术、规则三者的解释学循环中,知识与规则的实践互动处于基础、核心的地位;没有知识与规则的良性互动,也就没有知识与技术、规则与技术、科学与技术间的互动(见下图)。
第三层面:以知识—规则互动为基础的人口、资源、技术、知识、规则的实践互动,构成诺思制度经济学理解经济变迁史的“解释学循环”总体框架。
古典经济学用人口、资源的紧张性互动、生产分工的专业化来解释社会经济变迁,新古典经济则在此基础上加入了技术、知识变量。诺思认为,古典经济学适宜于解释工业革命以前的经济现象,它揭示了人口增长与资源间的紧张关系,但往往导致马尔萨斯式的悲观结论,因而诺思称其为具有“悲观模型”、“悲观结论”的“悲观的”经济学(29);新古典经济学则引入了技术变量,用“新知识的弹性供给曲线与全部边际替代能力”解释工业革命后的巨大经济增长(30),诺思称其为具有“乐观模型”的“乐观的经济学”(31)。诺思认为,两种古典经济学虽有其历史合理性与适用范围,但都没有给人们提供一个能够解释长期经济史的理论框架。新、旧古典经济学的共同不足,在于两者都忽视了交易成本的存在,其理论框架中都没有动态的制度、规则范畴,特别是没有知识与规则两个变量的实践性互动。旧制度经济学虽然提出并解释性的运用了制度范畴,立足整体视角对经济现象进行解释,探索了金融、法制等制度对当代资本经济样态的重要基础作用(32),但旧制度经济学的视域更多是空间视角,其理论更多的是在求证资本经济样态在横向空间中的存在合理性,而相对忽视了制度变迁及交易成本,同样“没有提供一套理论框架”对长期经济变迁做出合理解释(33)。“我们需要的则是一个能够对跨时间的经济演进做出解释的动态理论。”(34)
诺思制度经济学兼收并蓄、继承并超越了古典经济学、新古典经济学及旧制度经济学的合理因素,面向经济史本身,建构了以知识—规则实践性循环互动为核心,兼容人口、资源、资本、技术等要素的经济分析模型,形成了以“知识规则论”为基础、制度变迁理论(所有权理论、国家理论、意识形态理论)为重点,兼容人口资源理论、专业分工理论、市场理论的多层次“解释学循环”经济理论,从而“为分析经济史提供一个新的框架”(35)、新的理论替代范式,历史性地“解释经济在整个时期的结构和绩效”(36),推进了新制度经济学观念与方法论的双重创新(见下图)。
三、诺思制度经济学的潜在可驳性
“解释性”是诺思对经济史、新制度经济学学科性质的重要认定,诺思坦言,“我把经济史的任务理解成解释经济在整个时期的结构和绩效”,而“‘解释’是指明晰的推理和潜在的可驳性”(37)。“潜在的可驳性”是诺思对自身努力建构的“解释性”制度经济学的清醒评价,“为了对知识有所贡献,理论就其潜意义应当是可驳的”(38)。
诺思认为,其创立的制度变迁理论模型,“主要的缺陷”、“潜在可驳性”有五个方面:第一,“没有关于人口统计变化的理论”;第二,“没有关于军事技术发展的理论”;第三,“国家模型还有一些缺陷”;第四,“没有规定简明的新制度安排的供给函数”;第五,没有“提出一种关于知识社会学的实证理论”(39)。在诺思看来,其制度经济学在预设前提与研究论据两方面都可能具有“潜在可驳性”,人们“既可直接根据研究所含的假定进行检验,也可间接根据逻辑引出的假定(从论据得出)加以检验”(40)。我认为,诺思制度经济学最根本的“潜在可驳性”在于说明知识社会学的不足。
从预设前提与结论导向看,理论知识社会学,特别是实证知识社会学理论的不充分,从根本上决定了诺思制度经济学所具有的“潜在可驳性”。本文已指出,诺思制度经济学区别于新旧古典经济学、旧制度经济学的最根本之点在于以知识规则论、知识与规则的实践循环、相互建构为根本方法论基础。而知识与规则实践互动的核心问题是人们的意识形态是如何形成的,人们之间的共同知识是否可能。如果共同知识是不可能的,那么,诺思的整个制度经济学都将无法成立。诺思清醒地认识到,“意识形态、共同知识是否可能”是其经济理论的根本立足点,“共同知识问题”是其制度经济学最根本的“潜在可驳性”。“如果没有一种关于意识形态的清晰理论,或更广泛意义上的关于知识社会学的理论,那么,我们解释现行资源配置或历史变革的能力便会有很大的缺口”(41)。诺思认为,解决共同知识、意识形态如何可能这个问题,需要建构一种知识社会学,特别是实证性的知识社会学,“知识社会学涉及的是如何获得知识”(42)。但是,“像知识社会学理论那样重要的东西尚未出现。我们离这样一种理论还有一大段路”(43)。
对“共同知识是否可能、如何可能”这个问题的回答有两条思路:一条是哈耶克的自发性共同知识、“习俗性自生主义”思路,一条是理性主义自觉建构知识、“建构主义”思路。从诺思对知识社会学的思考看,显然,诺思更倾向于后者。诺思认为,第一,共同知识的问题,其本质是人们如何获得即时知识,如何进行当下学习的问题。在这一点上,诺思不完全同意哈耶克的学习是“一种经过特定社会之文化过滤的累加过程,而文化则决定着人们对损益的判断”(44),而是认为“特定社会所积累起来的经验则不一定自然适合于解决新问题。这样一来,学习过程似乎就成为下述因素的函数:(1)给定信仰体系过滤源自经验之信息的方式;(2)处于不同时期的个人和社会所面对的不同经验”(45)。第二,现代认知科学为人们理解意识如何工作提供了重要论据。认知科学“把神经科学中对人脑的研究和哲学与心理学中对意识的研究结合起来。它们均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从而使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意识是如何工作的,学习是如何进行的”(46)。第三,现代博弈论为人们揭示共同知识的形成提供了重要思路,“因为博弈论最终取决于人类的思考方式和被理解为常识的东西”(47)。
以学习、文化为中心的建构主义,可以说是诺思制度经济学、知识规则论的核心。在诺思看来,知识与规则的互动过程是一个可以自觉建构、自觉调整的过程。这一点充分反映在诺思对国家在经济发展中作用的强调,以及对教育本质、市场自由等问题的揭示中。诺思认为,“国家最终对所有权结构的效率负责,而所有权结构的效率则导致经济增长、停滞或经济衰退”(48);“大部分教育制度”“决不能解释成人力资本投资或消费品”(49);“自由放任,指没有约束;有效率的市场,指完善的规定和实施的所有权,这意味建立一组约束来鼓励生产率提高”(50)。
诺思强调知识与规则的自觉建构,当然有其巨大历史合理性。但如果按照哈耶克的“自生知识与自由秩序理论”思路,建构主义本身就是有问题的,诺思通过建构共同知识与共同规则来达到激励个体创新、保护个体产权的思路,只不过是一个“伪个人主义”,而不是“真实的个人主义”。在哈耶克看来,建构主义的深层方法论基础是无限理性,其本质是对特定个人或集团、组织无限能力的盲目信任、乐观;任何以某个个人或集团、组织为中心建构的所谓共同知识与规则都带有“强权原罪”,都必然走向“奴役之路”,都会对经济社会、市场、个人的自由构成本源性威胁;理想状态的共同知识与共同规则,只能由具体的有限个体在自由交往中自发、自然形成。(51)当然,哈耶克的思路也并非完全正确,也存在其“潜在可驳性”,遭遇了众多理论批判。但不管如何,形成于诺思经济理论之前的哈耶克“自生主义”、“自由秩序理论”,却给我们提示了一种反思诺思制度经济学“潜在可驳性”的可以参考的思路。
虽然哈耶克与诺思都使用了有限理性、道德价值等范畴,但它们的作用与理论导向却差异巨大。在哈耶克那里,有限理性是其批判建构主义的重要依据;在诺思那里,有限理性却成为建构共同知识与规则的重要原因。哈耶克对经济问题的思考,更多社会伦理视角,更多导向对社会正义问题的反思;其对“无知”问题、有限理性、自由秩序的思考,与罗尔斯的“正义论”有方法论上的神似。而诺思制度经济学则继承了新古典经济学对绩效最大化的追求,其思考的重心是如何增加经济绩效,而非如何实现社会正义;道德、价值、信仰等范畴在诺思那里,更多的是降低交易成本,增加经济绩效的手段,这一点从其著作名称《制度变革与美国经济增长》、《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即可见一斑。
如果从社会发展、人类生存价值取向、经济增长手段及目的的关系等层面进行思考,诺思的制度经济学将存在诸多的“潜在可驳性”。譬如,在可持续发展与当代生态哲学语境下,如果纯经济增长已不是人类追求的终极目的,而更多是一种过程性手段,那么,诺思对经济绩效的追求,“把经济史的任务理解成解释经济在整个时期的结构和绩效”(52),是否标示着其制度经济学也适用其对新古典经济学的评价——“已经将一个基本矛盾铸入其模型之中”(53)?如果按照“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社会存在论思路,那么,诺思对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的分类、命名本身,对“习俗性规则”与“宪法性规则”相互关系的理解上是否是一种颠倒?总之,对诺思制度经济学的反思,套用诺思自己的话,“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54)。
注释:
①②罗伯特·福格尔:《道格拉斯·诺思和经济理论》,见《新制度经济学前沿》,第34、35页,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③④⑤诺思:《经济史上的结构和变革》,第59、34、58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
⑥⑦⑧⑨⑩(11)(12)(13)(14)(15)(16)(17)诺思:《经济史上的结构和变革》,第202、9、9、195-196、5、160、160、65、202、203、50、201页。
(18)诺思:《新制度经济学前沿绪论》,见《新制度经济学前沿》,第20页。
(19)请参阅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2;胡塞尔:《纯粹现象学通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
(20)(21)(22)(23)罗伯特·威廉·福格尔:《道格拉斯·诺思和经济理论》,见《新制度经济学前沿》,第28、29、27、28页。
(24)(25)(26)(27)(28)诺思:《经济史上的结构和变革》,第65、202、166、167、167页。
(29)(30)(31)(35)(36)(37)(38)(39)(40)诺思:《经济史上的结构和变革》,第60、60、60、1、5、5、2、66-69、2页。
(32)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下),第11章,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
(33)(34)诺思:《新制度经济学前沿绪论》,见《新制度经济学前沿》,第13、13页。
(41)(42)(43)(48)(49)(50)诺思:《经济史上的结构和变革》,第48、49、48、18、48、164页。
(44)(45)(46)(47)诺思:《新制度经济学前沿绪论》,见《新制度经济学前沿》,第19、20、20、20页。
(51)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
(52)(53)诺思:《经济史上的结构和变革》,第5、12页。
(54)诺思:《新制度经济学前沿绪论》,见《新制度经济学前沿》,第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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