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的诚信选择制度_汉朝论文

汉代的诚信选择制度_汉朝论文

汉代的选廉制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汉代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相对而言,汉代的吏治在中国古代是比较好的。国外学者运用现代科学手段对汉代国家管理进行定量分析后,甚至认为其吏治良好的程度,超过了同时代的罗马帝国。诚然,造成汉代良好吏治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汉王朝在人才任用上实行的廉选制度所起的积极作用,显然不可忽视。

汉世选官,察举是最重要的一种途径。〔1 〕在众多的察举科目中,明确以“廉”为选用标准者就有两种:一曰“察廉”,二曰“孝廉”。而且这两科皆为岁举,即每年都需要按这样的科目标准察举人才。所以其得人多,影响大,意义和作用均远在其它科目之上。

“察廉”科或作“廉吏”科。其实,“察廉”即察举廉吏之义。“廉吏”一般是相对“赃吏”而言的。吏分“廉”、“赃”,大约是从汉代开始才较为明确起来的观念。秦时似乎还不多见这种字眼,而是把官吏分作“良吏”和“恶吏”。不过在其各自的标准里,已经包含有廉洁与否的内容了。例如云梦秦简《语书》关于“良吏”的标准即规定有“廉洁敦悫”的条款,而“恶吏”则规定有“不廉洁”的条款。可见秦时对“廉”作为官吏职业道德的重要性,已经有所认识。至汉代,不仅对“廉”的认识进一步深化,如把“廉吏”提高到“民之表”的高度,〔2〕等等,而且还将“廉”确定为选拔人才的标准付诸实践, 这样便产生了选廉的系列制度。

今可考见的汉代“察廉”的实例,以西汉时期者居多,如:

赵广汉为平准令,察廉为阳翟令。

朱博以太常掾察廉,补安陵丞。

萧望之察廉为大行治礼丞。

薛宣以大司农斗食属察廉,补不其丞。

光禄勋于永除王嘉为掾,察廉为南陵丞,复察廉为长陵尉。

张敞补太守卒史,察廉为甘泉仓长。

黄霸察廉补河东均输长,复察廉为河南太守丞。

尹赏以郡吏察廉为楼烦长。

池阳令举廉吏狱掾王立。

平当察廉为顺阳长。〔3〕

另外,史籍中还保存有不少关于“察廉”的诏令,如:

汉宣帝黄龙元年(前49年)诏:举廉吏,诚欲得其真也。吏六百石位大夫,有罪先请,秩禄上通,足以效其贤材,自今以来毋得举。(韦昭曰:“吏六百石者不得复举为廉吏也。”)〔4〕

汉平帝元始元年(公元1年)诏:令宗室,其为吏,举廉;佐吏,补四百石。(颜师古注:“言宗室为吏者,皆令举廉,各从本秩而依廉吏迁之;为佐史者,例补四百石。”)〔5〕

汉光武帝建武十二年(36年)八月乙未诏:三公[岁]举……廉吏各二人;光禄岁……察廉吏三人;中二千石岁察廉吏各一人,廷尉、大司农各二人;将兵将军岁察廉吏各二人。〔6〕

汉桓帝即位之初(146年)诏:孝廉、廉吏皆当典城牧民, 禁奸举善,兴化之本,恒必由之。……其令秩满百石,十岁以上,有殊才异行,乃得参选。臧吏子孙,不得察举。〔7〕

通过分析以上实例与诏令,可知“察廉”是一种长官按年选拔廉洁优秀属吏予以升迁的制度;其选拨对象大体限于斗食(东汉桓帝后改为秩满百石)至六百石之吏员,一般均根据本秩直接迁补,而且一次被察举之后,还可再次被察举,具有十分明显的考课性质;其举主相当广泛,自中央公卿,到地方郡县,以至率兵将军,均可察举。关于岁举的名额,西汉的材料中未见明确记载,而东汉的情况,在上引的建武十二年八月乙末诏中已有极具体的反映。不过,此仅为中央官员察廉的人数,这时仍缺少地方察廉人数的规定。如果暂按每郡岁举1人计, 那么每年察举廉吏的总数便相当可观,若再加上县的察举,数额无疑就更庞大了。显而易见,“察廉”科实是汉代选廉制度的主体部分。

“孝廉”科始于汉武帝元光元年(前134年), 据说是因董仲舒的建议而“发之。”〔8〕“孝廉”的含义, 颜师古解释称:“孝谓善事父母者,廉谓清洁有廉隅者。”〔9 〕实际上这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孝子廉吏。可见此科取人的标准,固然有“廉”,但还有“孝”,是双重的,而不像“察廉”科那样,单一以“廉”为准。今能考见的汉代举“孝廉”的实例,属西汉时者极少,而以东汉时期者为多,〔10〕其典型者如:

桓典以《尚书》教授颍川,门徒数百人,举孝廉为郎。

周磐少游京师,学《古文尚书》、《洪范五行》、《左氏传》……,诸儒宗之。居贫养母,俭薄不充。尝诵《诗》至《汝坟》之卒章,慨然而叹,乃解韦带,就孝廉之举。

庞参初仕郡,未知名,河南尹庞奋见而奇之,举为孝廉,拜左校令。

朱隽少孤,母尝贩缯为业。隽以孝养致名,为县门下书佐, 好义轻财,乡闾敬之。……稍历郡职,……为主簿。……后太守徐珪举隽为孝廉。

许荆少为郡吏,……名誉益著,太守黄兢举孝廉。〔11〕

武斑仕济阴,年二十五,曹府君察举孝廉,除敦煌长史。〔12〕

武荣久游太学,……学优则仕,为州书佐郡曹史主簿督邮五官掾功曹守从事,年卅六,汝南蔡府君察举孝廉,□□郎中,迁执金吾丞。〔13〕

从以上各例不难看出,“孝廉”科的最基本特征有二:一是限于由地方郡国察举;二是该科面向所有吏民,即被察举对象,既有已仕者,也有未仕的白丁。

由于汉武帝始举“孝廉”的诏令中,把“孝”与“廉”分而言之,〔14〕加以西汉史籍中多见“察廉”的史实,故造成人们每每误将“孝廉”与“察廉”混为一谈。 特别是自宋人徐天麟所撰《东汉会要》卷26《选举上》的按语中,提出西汉时“孝”与“廉”各自为科, 至东汉方合为一科的论断后,学人多信从之,几乎已经成为定论。本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对西汉选官制度研究的深入,研究者终于找到并揭示了“孝廉”与“察廉”的多项不同之处:

1.“孝廉”是郡国向中央“贡士”之科目,而“察廉”为长官报请上级擢升优秀属吏之科目。

2.“孝廉”察举面向所有吏民,而“察廉”仅限于已仕之低级官吏。

3.“孝廉”的任用一般要入三署为郎,经受锻炼后再予升补,而“察廉”一般皆据本秩直接迁补。

4.“孝廉”的举主仅限于郡国守相,而“察廉”的举主则要广泛得多。

基于存在上述种种差别,所以“孝廉”与“察廉”始终是两项并行不悖的科目。如此一来,就把徐氏占据了千年之久的权威性结论完全推翻。毫不夸张地说,这是在两汉选廉制度研究方面取得的一项突破性进展。〔15〕

关于“孝廉”察举的人数,在西汉和东汉初,基本是每郡岁举二人。由于汉代郡国大小不一,人口多少亦不同,而一律按二人察举,事实上便存在一个不均的问题。和帝永元年间,经司徒丁鸿、司空刘方奏言,开始实行按郡国人口比例察举孝廉的新规定,〔16〕即“郡国率二十万口岁举孝廉一人,四十万二人,六十万三人,八十万四人,百万五人,百二十万六人,不满二十万二岁一人,不满十万三岁一人”。〔17〕后不久又对边郡举孝廉口率做了调整,规定:“缘边郡口十万以上岁举孝廉一人,不满十万二岁举一人,五万以下三岁举一人”。〔18〕据笔者的统计,察举孝廉人数,西汉约206人/年,东汉永元新规定前约189人/年,新规定后约228人/年;其平均值在总人口中约占0.0004%; 两汉共举孝廉约74000余人。〔19〕尽管这个数字算不上很庞大, 但由于此科在面向已仕者的同时还面向未仕者,所以其垂范意义也就特别重大。

汉代选廉制度的执行,从总体上讲是相当认真的,且明显带有法律强制的性质。汉武帝时关于“不察廉,不胜任也,当免”的诏令,〔20〕便是明证。再者,汉世察举沿用了秦之保任制。“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21〕。或曰“举其显,复保其微;举其始,复保其终”〔22〕。要之,即举主需对被举人的行为负法律责任。这样,便有力地保证了选廉的质量。当然,在长达数百年的实施过程中,选廉制度本身不可能不发生一些变化。如前述永元年间实行的按口率察举孝廉的规定,以及顺帝因左雄建议而推行的限年考试法等等。应该说,这些都是很正常的现象。至于东汉后期,随着政治黑暗而出现的察举的种种流弊,诸如什么“举秀才不知书,察孝廉父别居,寒素洁白浊如泥,高第良将怯如鸡。”之类〔23〕,那不过只是末世的变调,而非是汉代廉选的主旋律。

需要指出的一点是,汉世“廉”的观念,除了清白高洁、不苟取这层含义外,更多地则偏重于棱角之义。颜师古所谓“廉隅”即此。这层含义又可引申为锋利。《老子》“廉而不刿”、《吕览》“其器廉以深”、《管子》“廉而不蔽恶”,均其用例。具体到官吏,则指其奉法不挠、据法守正的行为品德。汉代那些用法不避权贵、敢于杀伐为治而本人又不贪钱财的“酷吏”,与此庶几近之,故其多以“廉”称。如郅都之“公廉”〔24〕,赵禹之“廉平”〔25〕,尹齐之“廉武”〔26〕,等等。就连史圣司马迁也称赞此辈说:“其廉者足以为仪表。”〔27〕可见,从汉代“酷吏”身上,是可以看到“廉吏”的一些基本精神的。

汉代统治者大力倡“廉”,并将其具体化为一系列可操作的选廉制度付诸实施,从而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两汉史册上,经常可以看到官吏死后“家无余财”,甚至无以为葬的记载。这表明,当时多数官吏确实是以“廉”为荣的。两汉统治者在倡“廉”的同时,对“赃吏”则进行严厉打击和严格限制并殃及子孙,如规定“臧(赃)吏子孙不得察举”〔28〕等等。如此,便造就了汉代广泛的崇“廉”社会风气。史称汉世“吏治蒸蒸,不至于奸,黎民艾安”〔29〕,信然!

“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古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30〕在前进过程中,时时照一照历史这面镜子,是会使我们增加智慧,变得聪明起来的。科学地实事求是是地考察、总结汉代选廉制度的史实,对于今天的反腐倡廉,显然不无其应有的借鉴价值与意义。

注释:

〔1〕详拙著《秦汉仕进制度》下编《西汉仕进制度新探》, 西北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

〔2〕见《汉书·文帝纪》十二年诏。

〔3〕以上除王立一例见《汉书·薛宣传》外, 余例皆见《汉书》本传。

〔4〕《汉书·宣帝纪》。

〔5〕《汉书·平帝记》。 中华书局标点本对该诏令断句作“其为吏举廉吏佐史,补四百石”,对颜注断句为“皆令举廉,各从本秩;而依廉吏迁之为佐史者”。此据阎步克重新所作的断句。

〔6〕《续汉书·百官志》注引《汉官目录》。 原文“三公”后脱一“岁”字,据孙星衍校集《汉旧仪》佚文补。

〔7〕《后汉书·桓帝纪》。

〔8〕《汉书·董仲舒传》。

〔9〕《汉书·武帝纪》颜注。

〔10〕据笔者考证,今可知的西汉孝廉计21例,东汉孝廉计286 例,二者相差极为悬殊。详拙著《秦汉仕进制度》第10章。

〔11〕自桓典至许荆均见《后汉书》本传。

〔12〕《武氏石阙铭》,《隶释》卷6。

〔13〕《执金吾丞武荣碑》,《隶释》卷12。

〔14〕见《汉书·武帝记》。

〔15〕参见拙文《察举制研究的重大突破》,《北京大学学报》,1992年第5期。

〔16〕开始的年份史籍失载。但刘方拜司空在永元四年(92年)十月,而丁鸿于永元六年(94年)正月去逝,故开始时间当在此二者之间。

〔17〕《后汉书·丁鸿传》。

〔18〕《后汉书·和帝记》。 调整的具体时间为永元十三年(101年)。

〔19〕详拙著《秦汉仕进制度》第9章。

〔20〕《汉书·武帝纪》。

〔21〕《史记·范睢列传》。

〔22〕[清]孙承泽:《春明梦余录》。

〔23〕《抱朴子·审举》。

〔24〕《史记·酷吏列传》。

〔25〕《史记·酷吏列传》。

〔26〕《史记·酷吏列传》。

〔27〕《史记·酷吏列传》,太史公曰。

〔28〕《后汉书·桓帝纪》。

〔29〕《汉书·酷吏传序》。

〔30〕《贞观政要·任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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