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慧[1]2004年在《论我国行业协会的社会功能——以公共治理理论为研究工具》文中提出目前,在国际上,行业协会在全球性经济事务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同时包括行业协会在内的为数众多的第叁部门组织也成为国际政治舞台上一股不可小视的力量,而全球性的“社团革命”更是方兴未艾。在我国,伴随着经济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政治领域、社会领域改革的启动,行业协会的生存空间不断扩展、作用范围不断扩大。在此国际、国内背景下,对我国行业协会的功能应予以更深刻、更全面的研究。 尽管有关行业协会功能的研究是国内理论界对行业协会研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目前国内大多数学者仅把行业协会视为一种经济性组织,所以对行业协会功能的研究大多局限于其对单个行业和会员在经济方面的影响,而很少论及行业协会对经济、政治、社会各方面的整体性影响。 因此,从更新的视角、更广的范围,用更先进的理论对行业协会的功能予以更深刻、更全面的研究,能完善对行业协会功能的理论研究,并能从思想上减少行业协会的发展阻力,统一社会各界的认识,大力推动行业协会在我国的积极、健康发展,从而使我国顺利完成社会转型并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伟大事业。由此,研究我国行业协会的社会功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本文以公共治理理论为研究工具,综合运用规范分析法、定量分析法、个案分析法等多种方法对我国行业协会的社会功能进行实证分析和理论研究。论文的基本框架及主要内容是:第一部分闸释了我因行业协会社会功能的应然性。我国行业协会在经济领域中应能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并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在政治领域中应能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升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并监督政府依法行政;在社会领域中应能充当社会的“润滑剂”并培育公民社会的成长和发展。第二部分透析了我国行业协会社会功能的实然性,包括对现阶段我国行业协会社会功能发挥状况的透视和对影响我国行业协会社会功能发挥因素的分析。本文指出我国行业协会虽已开始发挥其理应发挥的大部分社会功能,但就总体而言,我国行业协会各项社会功能的发挥现状差强人意,并从内外两方面对限制因素进行了深刻分析。第叁部分提出了将我国行业协会的社会功能从实然状态⑧黯氯提升到应然状态的对策。本文从确认行业协会的性质、确立行业协会的地位、改革行业协会的管理体制、建立行业协会的科学体系、改善行业协会的政策环境、健全行业协会的相关立法、加强行业协会的自身建设七个方面提出了对策,尝试性地为我国行业协会的发展指明路径。这叁个部分在逻辑关系上层层推进、相互衔接、相互呼应,努力形成科学的理论体系框架。 本文的创新主要有两点:其一是研究工具的创新。本文以公共治理理论为研究工具,从行业协会作为公共治理主休的视角,分析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社会功能。其二是观点的创新。木文就我国行业协会理应具备的社会功能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即我国行业协会在经济领域中应能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并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在政治领域中应能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升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并监督政府依法行政;在卒l二会领域中应能充当社会的“润滑剂”并培育公民社会的成长和发展。这一观点在学术界具有一定的独到性。关键词:行业协会社会功能公共治理多,
周定财[2]2017年在《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协同治理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全球化、市场化和分权化的深入推进,中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市场机制转换、社会快速转型的大变革之中。在这一变革洪流中,社会不断地由单向度向多向度、价值由一元向多元的方向发展,传统的官僚制日趋式微,社会日益呈现出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经济与社会变得越来越难以控制和管理。在这样的背景下,以英国撒切尔夫人和美国里根总统为先导,西方进行了轰轰烈烈的政府改革运动,涌现出新公共管理理论和新公共服务理论等指导政府改革的理论。他们试图以上述理论为指导,以政府再造为手段来解决当时社会面临的一系列问题。与此同时,中国也拉开了政府改革的大幕,推进政府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然而,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确立,由此而推动我国全面进入市场经济发展的新时期。随着公民社会的崛起、公共空间的拓展以及公共事务复杂性的增强,一方面是政府单一的传统社会管理模式已显得捉襟见肘,另一方面是包括公民、企业、社区、社会组织在内的多元主体积极地参与到社会管理中来。在这种情况下,迫切需要一个新的理论来引导社会管理由政府单一管理向多元主体参与治理转变,以此来解决市场失灵、政府失灵和志愿失灵问题。于是,协同治理应运而生。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第一次提出“加强社会建设与管理”的战略任务,并提出“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新格局。”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了“16字”的社会管理格局,并进一步指出要“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从而在制度建设层面上规范化地推进协同治理建设。党的十八大报告进一步指出,要“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在原有“16字”社会管理格局基础上,重视“法治保障”建设,从而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这也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基于上述分析,本文以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中协同治理的实现为研究目标,以后工业社会为研究背景,以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中协同治理的基本概念、理论基础、实践形态、协同困境、生成机理、域外经验借鉴、具体协同路径为叙事脉络,通过规范分析法、系统分析法、比较研究法和多案例研究法等研究方法,论述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协同治理问题。具体来说,主要从以下几个层面展开论述:首先,核心概念的界定和理论基础的阐释。在对“基层社会管理创新”和“协同治理”两个核心概念进行界定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两者的相关性问题及协同治理对基层社会管理创新的解释力。同时分析了本文研究的四大理论基础,即系统论和协同论、治理理论、“巧匠”理论、整体性政府和无缝隙政府理论。其次,阐述了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中协同治理的基本形态。府际协同是基层社会管理创新协同治理的“方向盘”和“发动机”,属于政府治理的内聚性要求,有利于提升基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治理能力,透过治理过程的协同加强沟通、提高信任并发展更为多样优质的备选治理工具。基层政府与社区、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之间的协同是基层政府治理在体制内有效协同的基础上进行的外向性拓展,属于跨域协同,是对府际协同的有效补充,有利于很好地解决当下复杂化和多样化的社会公共问题。再次,阐述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中协同治理的困境及生成机理。从主体地位不等、协同动力不足、权责关系不明、拥有权力不均四个方面分析了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中协同治理面临的困境,并分析了上述困境的产生原因,其中协同惰性是困境生成的客观因素,信任阙如是困境生成的主观因素,机制缺失是困境生成的动态因素,制度滞后是困境生成的静态因素。最后,阐述域外协同治理的经验启示及我国加强基层协同治理的具体路径。英国、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在协同治理方面已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体制、机制、制度乃至法律,产生了巨大的协同效应。借鉴域外协同治理经验,可以从协同平台、协同主体、协同机制、协同方式和协同环境五个方面来推进我国基层社会管理创新的协同治理。
高国钧[3]2016年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创新与完善》文中指出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CCC)是政府为保障产品安全、公共安全、保护环境、维护消费者利益,由特定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判定产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的市场准入制度。作为市场经济国家的基础性制度,其内在动力来源于政府、生产者与消费者对于安全、效率与秩序的价值追求。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世界范围内产生了众多的认证机构,其认证服务广泛渗透经济、社会、环境、政府管理、教育及人权保障,逐渐成长为重塑世界秩序的引导者。基于中立、客观、专业立场及“平民主义”精神,认证的理念、内容与方式具有普适性与超国家性,具有克服外部性、节约交易成本的作用,甚至在某些方面替代政府规制市场,事实上承担着干预主体的角色。在国家干预与社会自治之间,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既有中介服务组织的一般特征,又具有自身的特异性。已有的研究探讨大多局限于认证对政府与市场的作用与影响。多年来,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有效性”颇受垢病,认证标志的“安全性”与“消费导向”价值尚未得到社会认可。保障认证信息的真实性及有效性是认证行业的生命线,也是认证主体的基本法律义务。尽管入世以来,国家认监委组织多次专项执法行动,但效果并不佳,认证主体不实认证、认证合谋、市场主体花钱买证等认证“形式主义”尚未予以根治;另一方面,认证程序、认证模式、认证单元划分、认证收费制度规定不尽合理,导致强制性认证产品合格率不高,认证有效性不强,消费安全面临极大隐患。本质上,在产品质量治理方面,当下政府所面临的并非单向式简单干预,而是双层干预,既要直面规制微观市场,维护竞争秩序,又要对认证主体实行干预。政府经济干预权理论并不完全适用于认证主体,对这种“混合规制”的规制已有的主流经济法理论并未对此予以恰当的重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很重要,但存在问题也多,已构成对我国市场秩序及经济法律制度研究的极大挑战,带来的命题是:什么形式和内容的法律规制能够使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法律系统最有效率地履行其支持市场系统的应然功能?为此,本文坚持学术研究的问题导向,尝试在“国家—社会中间层—市场”的分析框架下,以风险社会为切入点,以认证权为逻辑起点,以解决认证有效性为主线,以强制性产品认证法律制度的规范性为研究重心,探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基本范畴,以公共治理理论、社会中间层理论、法律的道德性理论为基础,检视并总结市场体制深化改革背景下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及运行的规律和特征、存在问题,细致考察域外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发展的模式、特征及趋势,在经济法的视野下,做一个一般性和基础性的制度研究,以澄清和巩固认证机构的经济法主体地位,找到认证有效性不足问题发生的内在机理及多年未根治的原因,从宏观上研判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创新与完善的路径选择,从微观上明晰政府规制认证有效性的策略工具及法律责任实现机制。全文除绪论外,共分六章,各章内容具体分述如下:第一章是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内涵与理论基础。在政府、社会中间层和市场叁者间合理地分配权力与权利,明晰干预权力边界和责任范围,形成叁方相互监督、互相促进的局面,可改变政府“一股独大”的权力配置结构。认证制度源于西方,只有观照其制度起源和发展史,才能探究和洞悉其内在的功能与价值。风险社会的来临,引发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需求,凸显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首要“安全性”应用价值,阐释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历史与现实的五个动因及意义。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本质上究竟有何特别的制度机理?故有必要梳理认证概念起源和沿革,从而揭示强制性产品认证法律关系的特殊性。从权力与权利的分野与耦合角度,揭示了认证权的权源、本质及其基本特征。择取公共治理理论、社会中间层理论、法律的道德性理论,分别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视角、主体间性“多元治理”视角、法律与伦理交融视角,阐明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该当性,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作理论上的铺垫。第二章是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历史变迁与特点。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具有强制性变迁与诱致性变迁的双重特征,引进并借鉴于西方,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大体上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正在从认证大国向认证强国迈进。作为一种市场准入制度,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我国市场规制法的重要内容,有必要全景式梳理其基本内容及运行机制,具体包括制度渊源、监管体制、认证程序、认证模式及收费制度。制度渊源除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之外,还包括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指南、国际标准及国家认监委、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认证认可行业协会的规范性文件。从制度渊源的广泛性、复杂性、多层次性凸显了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变动性特征。良好的监管体制、科学的认证程序、优化的认证模式、市场化的收费制度对提高行政效率、认证绩效具有正向效应。上述事实性内容的交代,为概括和总结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发展的规律性特征提供素材和依据,即政府主导干预的父爱主义、质量规制的混合治理模式、发展路径的国际标准依赖、经济法调整的社会本位观、与生产许可制度两轮驱动。第叁章是市场体制深化改革背景下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应然意义上,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很重要,但现实运行中也存在很多问题。中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从简单模仿到改革完善,从被动依从到主动融入,在曲折探索中不断前行。在深入剖析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面板数据,总结认证主体社会化、认证证书集中化、认证市场结构寡头垄断等整体失衡基础上,梳理、研判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运行存在的主要问题,为制度创新与完善提供靶向。大抵来说,主要问题体现在叁个方面,基于立法机制视角的体系性立法缺陷、基于行政干预视角的政府监管不到位、基于认证绩效视角的认证有效性不高。具体表现为:立法位阶低层次,法律规范严重冲突,立法空白,立法体系不完整;机构设置不合理,运行机制不顺畅,执法力度不够大;机构独立性不强,技术标准不协调,认证程序不规范,虚假认证未根治及认证采信度不高。立法缺陷是根源,有效性不高是制度运行的表征,而监管不力是制度失灵的主要原因。在此基础上,通过叁个认证典型案例,运用博弈利益主体分析,进一步剖析和归纳造成上述问题的成因及影响。第四章是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运行的域外考察与启示。作为“互补性”制度移植,认证来源与引进于西方发达国家,对其制度与实践的深入考察可为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提供经验和范本。基于生产力发展水平、文化和历史传统、法系差异,世界各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运行和规制并没有统一固定的版式,从而表现为一定的“地方性知识”。在概述世界主要国家放松规制政策和行政规制权的社会转向背景基础上,检视世界主要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具体内容和运行状况,并从宏观上归纳了各国模式,即美国、德国的标准先行、市场推动型模式;俄罗斯、日本、印度立法规范、政府主导型模式;英国、韩国因势利导、协同推进型模式。并总结概括上述典型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成功经验及对我国相关制度的启示与借鉴,即效率主义的价值判断、法治基础的权力改革、多元主体的配置结构、风险管理的决策方法。第五章是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创新与完善的路径选择。基于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国际认证的发展趋势,需要根据我国的市场环境、产业发展做出针对性的制度创新和完善。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在坚持科学发展、认证主权的总体理念指导下,以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为前提,科学界定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公益性和经营性职能定位,统筹规划,宏观布局,理顺政府与政府主管部门的关系,坚持市场导向与政府规制相结合,有效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认证有效性为核心目标,在坚守质量安全底线基础上,坚持强制性产品认证与自愿性认证协同发展原则。针对目前中央力促审批制度改革背景下,同时要克服国家干预过度与干预不足的倾向,坚持国家干预适度性的经济法理念。放开认证行业,不等于政府撒手不管,干预也必须有一定的限度范围,要正确处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与生产许可证制度两者的关系和边界,促进合格评定方式的改革创新。剖析了《合格评定法》与《技术监督法》两种立法模式的历史条件和优劣,探讨了《合格评定法》的立法导向、总体框架及立法重点,分析了强制性标准在强制性产品认证中的法律地位,建设性提出修订《标准化法》的总体导向、基本原则和建议。第六章是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创新与完善的具体建议。法律制度运行好坏取决于其责任的科学设计与实施。预期成本超过预期收益是有效治理的基本要求,认证主体法律责任是认证市场有序发展的保证,是认证法律制度真正发挥其作用的关键所在。然而,认证的公益性与自利性的冲突与矛盾决定了对其规制的复杂程度。在论述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法律效力和范围基础上,以提高认证有效性为目标,探讨了市场导向与强制性产品认证竞争政策的关系,提出科学构建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的指定标准、程序规则、权利救济途径。认证行为的可控性是法律规制的目标,建议从完善强制性认证信息披露机制、提升强制性认证行为规范性两个方面来强化指定认证机构的规制。最后,从法律责任创新与完善角度,推动强制性产品认证法治化建设:建立黑名单制度,加大声誉成本;连带责任的认定与实现。从适用主体、行为模式、责任承担角度对《产品质量法》与《认证认可条例》中的连带责任规定进行比较分析,深入探讨连带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的程序与条件、责任分担规则等,并提出合理化的立法建议。从制度执行的个体维度,提出在保证职业独立性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工厂检查员的专家责任制度。
王金林[4]2013年在《我国行业协会公共治理功能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运用治理理论,对国内外行业协会的公共治理功能发挥情况进行了研究。通过对广东省工程咨询协会的个案剖析可以看出,虽然我国部分行业协会在制定技术标准和行规行约、进行产品认证和价格协调等公共治理方面,已经开始行动并取得了一定效果,行业协会的公共治理功能正在逐步加强和完善但是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国家对行业协会公共治理权的授权或委托不规范,行业协会公共治理权容易发生异化现象,对行业协会的监督还不到位等。追根到底,造成我国行业协会公共治理功能难以有效发挥的因素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与行业协会权力有关的法律法规比较缺乏,没有一部法律对行业协会的定位、职能、权利、义务和组织机构、运作机制以及管理模式等方面予以明确规定;二是双重管理体制影响行业协会公共治理功能的实现,在双重管理体制下,对于公共治理功能,体制内生成的行业协会因其会员代表性不强而难以发挥,体制外生成的行业协会因得不到政府的信任而不能发挥;叁是对行业协会的职能定位不明确,政府把行业协会看作附属机构,企业把行业协会当成“二政府”;四是政府对行业协会的授权或委托不充分,有委托随意、委托不够等现象;五是行业协会行业治理能力不强。部分行业协会受人员、能力、经费、经验等限制,难以胜任各行业公共治理的需要。为确保行业协会公共治理功能的正常发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首先是从宏观层面上放开对行业协会的限制,学习杭州和温州的做法,用新二元管理体制取代双重管理体制,并理顺政会关系,实现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的脱钩;其次是从中观层面上对行业协会的功能进行法律调整,一方面建立健全与行业协会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规范政府和行业协会的行为,另一方面完善行业协会的法人治理结构,使行业协会的事由行业协会自己处理;最终落实在微观层面就是对行业协会的公共治理功能进行再造,包括加快行业协会的职能到位和完善,为其公共治理功能发挥奠定基础,规范政府授权或委托行为,形成有序委托、公开委托、竞争性委托的局面。
周汝永[5]2006年在《民族地区公共治理研究》文中提出本文以云南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为个案,运用公共治理理论和公共管理学中的实证分析方法,详细地论述了民族地区公共治理的历史变迁、现状和问题。本研究力图对民族地区公共治理的概念界定,基本类型,基本特点,理论解释,主要原因,对民族地区政治、经济与社会的影响,发展趋势,良好治理的基本措施与经验教训等一系列问题进行系统分析。民族地区公共治理的合法性、公共治理的模式、公共治理的结构变化、民族地区公民社会的兴起与民族地区公共治理的特殊性是本文论述的重点。 本文认为,影响民族地区公共治理的基本因素是合法性、合作和共治、责任和绩效、民族地区公民社会的兴起以及民族地区公共治理的特殊性,并贯穿于民族地区的全球化、市场化和城市化的现代化进程之中。 民族地区公共治理的合法性,有纵向合法性和横向合法性两个层面:纵向合法性主要是指中央和民族地区地方政府的关系,这是民族地区公共治理的合法性依据;横向合法性主要是指各民族长期形成的符合本民族特点的治理模式,这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存在的依据。划分纵横向合法性的理论基础是费孝通先生的“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结构”,“一体”是纵向合法性,体现为“大一统”的中央——民族地区的治理结构,维护祖国的统一;“多元”是横向合法性,体现为各民族的治理模式,以发挥民族地区的效率和积极性。 民族地区公共治理的合作和共治,本文以西双版纳自治州曼听村为案例,认为民族地区的合作和共治是民族地区公共治理的核心价值。曼听模式中非常重要的环节是成立了“傣园+村委会+村民小组+村民代表协调小组”,小组的成员由傣家园有限公司、村委会干部、村民小组的干部和村民代表四方组成,共同协调公共治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达成一致后实施。合作是公共治理的核心价值,其要点就是政府、市场和公民社会之间的互动合作,所以,曼听村的村委会具有准政府色彩和民间组织的双重身份,而傣家园有限公司则是完全的市场主体,“傣园+村委会+村民小组+村民代表的协调小组”的合作模式,正是我们期待的公民社会的模式,是研究民族地区公共治理的经典案例。公共治理是一种多元的、民主的、合作的治理模式,它强调政府、企业和公民社会的共同作用,在相互依存的环境中分享公共权力,共同管理公共事务。对政府部门而言,公共治理就是从统治到掌舵的变化;对公民社会而言,公共治理就是从被动排斥到主动参与的变化。这是一种以公共利益为目标的社会合作过程——从这一意义上讲,曼听模式中的公共治理实质上体现的是一种合作共治。 民族地区公共治理的责任性和绩效性,本文以西双版纳自治州布朗族布朗山乡为案例,对布朗山乡的责任主体进行了详细的解剖,对布朗山乡的治理绩效和
王旭东[6]2014年在《临汾市政府食品安全监管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食品的安全与否关系着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随着近年食品安全事件的频繁发生,人们对食品安全的关注程度也在不断深化。食品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表明现有的政府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已经不能适应日益发展着的食品安全监管需要。因此,健全和改善我国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确保食品的安全供应,已成为一项迫在眉睫的任务。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食品安全监管则是一个涉及多个行为主体的问题,需要政府各监管部门、相关学科科学家、生产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等的协同应对。当下政府食品安全监管并不尽如人意。本文拟以公共管理理论、市场失灵等理论为分析工具,以山西省临汾市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为研究对象,对临汾市政府食品安全监管情况进行研究。本文分四个部分,绪论部分阐述选题的研究意义及价值、研究动态、研究思路及方法;第一章,具体探究临汾市政府食品安全监管现状;第二章分析临汾市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第叁章借鉴了部分国家、地区的政府食品安全监管经验,为提升临汾市政府食品安全监管水平提供参考性建议。
张静[7]2016年在《农村公共资源治理机制研究》文中提出从经济学意义上讲,公共资源指的是同时具有非排他性以及竞争性的物品,是一种能够供所有社会成员共同使用的资源,但是,由于有效集体行动的实施具有其困难性,在公共资源开发与利用过程中容易产生“公地悲剧”现象,进而造成公共资源的过度使用、枯竭、系统恶化以及利用效率降低等问题。本文将从以下两个方面对农村公共资源治理问题进行研究:首先,对农村公共资源治理理论的框架进行分析;其次,通过对制度分析与发展(IAD)理论方法的应用,对政府(科层)治理机制、市场治理机制、社区治理机制以及多主体(中心)参与式治理机制的治理结构与其达到治理目的的方式进行比较分析。在整个研究的设计方面,首先对我国农村公共资源的基本属性进行了基本分析,并且借助于叁个经典模型-公地悲剧理论、囚徒困境模型、集体行动逻辑,探讨了农村公共资源治理的困境与成因;然后,借鉴“治理”理论的研究成果,提出了农村公共资源治理的机制框架。在此基础上,以新疆玛纳斯流域水资源治理为例,对其治理结构进行了比较研究,对政府(科层)治理机制、市场治理机制、社区治理治理机制这叁种治理结构在农村公共水资源实际的治理过程中的绩效进行了全面的分析与评价。本论文的研究结论是:第一,政府(科层)治理的优势在于能够对农村公共资源利用的总量进行合理的控制以及在治理过程中是否具有公正性、公平性等方面进行评价与判定。然而,这种治理方式在社会适应性以及治理效率的提升方面不具有比较优势。如果在公共资源治理过程中,通过中央计划的方式来对其进行总量方面的控制,必然会存在高昂的实施成本以及信息的不对称等问题,从而导致无法制定出切实而合理的控制标准。由于不确定性等因素常常出现,这种计划性的总量控制方式很难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而采取相应的措施,因而在治理过程中,效率比较低下;同时在实际执行方面也存在着一定的难度。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资源治理决策者对公共资源利用当中的公平性问题关注程度较高,然而,公平性的过分强调必然会造成效率的损失,这种政治倾斜性是导致农村公共资源浪费现象严重的主要原因。第二,将市场机制引入到公共资源治理过程中,能够提高农村公共资源治理效率。但是,市场机制运作过程中公共资源的产权交易以及污染权交易都无法回避高额的交易成本问题。可以说,较高的交易成本的存在使得市场机制在公共资源治理规程中所能起到的作用不断弱化。通过制定相应法律的方式对公共资源的产权制度进行明确的界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市场机制在农村公共资源配置过程中的效率。第叁,社区参与是一种有别于传统公共资源治理机制的农村公共资源治理的崭新模式,通过社区中所有个体成员的积极参与,能够克服信息不对称以及适应性问题。当社区的整体利益存在高度趋同并且在社会资本方面具有一定程度的积累时,集体行动方式容易产生的违背承诺、监督问题均能够得到较好的解决。通过各类协会形式参与治理活动的自主治理方式对农村公共资源配置有其自然优势。如对于玛纳斯河流域灌溉系统这类为相对稳定人群服务的公共资源,可以采取通过由直接使用人或者说受益人自主进行研究、开发、使用以及维护的手段来达到解决公共水资源合理利用的最终目的,尤其是对于在某些属性上具有同质性的使用者来说,这种自主治理的方式能够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解决“搭便车”问题。第四,由于公共资源具有自然属性以及社会属性的双重属性,农村公共资源治理过程变得尤为复杂。实践证明,没有一种管理体制能够解决公共资源管理所面临的综合性问题。多层次以及多中心的复合治理体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公共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而这种复合治理机制的建立,不仅需要通过政府的宏观调控来实现总量控制,还需引入市场机制用以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同时还需要社区、公众等主体的共同参与,从而形成多中心治理的新格局。总之,在农村公共资源治理过程中,通过多元参与以及协商互动的方式,能够提升复合治理体制的运行效率,以达到推动公共资源治理的良性发展的目的。本文的理论新探索在于:通过农村公共资源治理机制的研究,极大地丰富了乡村治理的多样性,也为乡村治理机制研究的理论提供了依据。作为一种政治经济领域的研究视角,治理理论对于研究和分析我国该领域的问题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同时也从一个新的角度探讨了乡村治理出现的机制问题。
谭英俊[8]2010年在《地方政府公共事务合作治理能力建设研究》文中认为随着公共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地方政府公共事务合作治理能力成为地方政府能力研究的新兴主题。培育和提升地方政府公共事务合作治理能力是地方政府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实现对公共事务的良善治理是人们千百年来执着追求的目标。地方政府公共事务合作治理能力建设是实现公共事务良善治理的一种有益探索。加强地方政府公共事务合作治理能力研究对推进地方公共事务治理具有重要的意义。本论文以界定地方政府公共事务合作治理能力概念为逻辑起点,充分吸收多学科理论资源,设计了地方政府公共事务合作治理能力的评价指标体系,形塑了地方政府公共事务合作治理能力研究的一般理论分析框架,分析了中国地方政府公共事务合作治理能力的发展现状,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深入剖析其影响因素,在借鉴、参考国外地方政府公共事务合作治理能力建设理论和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中国地方政府公共事务合作治理能力建设的路径与对策。全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绪论:该部分从宏观背景阐述了论文的选题缘起与选题意义,梳理了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提出了论文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研究内容与创新之处等。第一章为理论阐释部分,主要对地方政府公共事务合作治理能力的概念、特征、构成要素以及生成逻辑进行了阐释,并从多学科视角拓展中国地方政府公共事务合作治理能力研究的理论视野,以期夯实地方政府公共事务合作治理能力研究的逻辑基础。第二章为评估测量部分,主要从地方政府公共事务合作治理能力的本质出发,在坚持正确的指标设计原则下,设计了地方政府公共事务合作治理能力的测度指标,并运用科学的计算方法对地方政府公共事务合作治理能力进行测评,初步建立起了一个测评体系。构建地方政府公共事务合作治理能力测评体系有助于更科学、更客观地认识和把握地方政府公共事务合作治理能力的发展状况,为地方政府公共事务合作治理能力建设奠定良好的基础。第叁章为现实观照部分,主要对中国地方政府公共事务合作治理能力现状进行描述与解析。本章在梳理不同治理模式下中国地方政府公共事务合作治理能力发展脉络的基础上,着重分析了中国地方政府公共事务合作治理能力取得的发展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深入探究影响中国地方政府公共事务合作治理能力发展的因素。第四章为他山之石部分,主要从梳理与概括西方公共管理理论发展的角度,分析不同理论典范对地方政府公共事务合作治理能力建设的启示与借鉴意义,并选取几个具有典型意义的国家,总结了这些国家地方政府公共事务合作治理建设的经验。本章通过对国外地方政府公共事务合作治理能力建设的理论和实践的考察,以期为中国地方政府公共事务合作治理能力建设找寻参考资源。第五章为对策探寻部分,主要在前文的理论框架下,参考国外相关理论和实践,立足我国地方治理现实,坚持正确的原则,从更新治理理念、转变政府职能、完善治理结构、创新管理制度、重塑运行机制、发展政府工具、提高人员素质等方面提出了我国地方政府公共事务合作治理能力建设的对策。
陈朋[9]2010年在《国家推动与社会发育:生长在中国乡村的协商民主实践》文中研究说明民主是人类亘古不变的不懈追求,也是人们极力达致的政治发展目标。协商民主理论自兴起以来,无论被看作是复兴传统的民主范式,还是当作超越传统的理论创新,都客观表达了人们对发展民主理论的热切期盼和积极追求。从其民主价值、构成要素等规范层面的研究,到其实践领域的践行模式和价值功效,都承载着人们巨大的期许。也许将协商民主理论看作是传统民主范式的复兴似乎更加合理。但是,这种复兴(复兴古典民主强调的参与)不是简单的归复,而是在复兴的过程中有超越和修补(修补自由主义民主的缺陷,超越古典民主中的理想成分)。对于协商民主,可以作出这样一个简单朴素的定义:协商民主意味着政治共同体中自由、平等的公民,通过广泛的讨论交流,互相了解各自的主张和观点,据此理性的修正彼此的偏好,并实现偏好转换,尽可能的达成共识、促进决策,而因此达成的共识和促进的决策具有鲜明的合法性。它的核心是公共参与、理性讨论、自由平等、相互协商、促进决策、公共责任。它讲求参与性、公共性、互惠性、平等性、合法性、包容性。民主的核心价值是普适的,但民主的内涵、运行模式则是具体的。作为当代中国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中国协商民主自然有其自身的内涵要义。这种内涵要义是它区分于西方协商民主的核心之所在。也就是说,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在中国具备有限的适用性。中国的协商民主就是指,在中国的基本制度框架下,所有受到决策影响的行为主体,围绕政治社会生活中的议题,通过咨询、商议、讨论的方式,达成共识的一种民主形式。它既强调协商程序的合理性,也强调结果的共识性。国家、政党和社会层面都有这种协商民主内涵的体现,如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公共论坛,民主恳谈会,听证会,等等。“民主恳谈”是对浙江省温岭市在乡村、城镇社区及市级机关(部门)开展的各种民主沟通会、决策议事会、交流讨论会、重大事项听证会等民主形式的简称。作为一种乡村民主形式,民主恳谈的生长和发展主要源于民众日益增长的民主诉求和代表国家的地方官员推动民主创新的努力。其本质上是中国本土化的协商民主实践在乡村的体现。为此,本文以中国乡村的协商民主实践为研究主题,借用协商民主的理论基础和国家与社会的分析框架,基于对温岭民主恳谈实践的生长机理及发展进程的考察,既向人们全景展示生长在中国改革土壤中的具有首创精神和现实价值的这一重大实践,又阐释和说明中国乡村协商民主实践的动力、机制、价值及趋向,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中国乡村发展的新模式。从温岭民主恳谈实践的成长、发展过程可以看出,它是国家与社会共同作用的结果,国家推动与社会发育是对其成长、发展和特色的典型概括。进一步而言,可以用“国家主导下多方回应互动型制度变迁假说”来分析温岭民主恳谈实践的生长机理。这种多方回应互动型制度变迁模式,既不回避国家及其代表——政府的引导作用,也不忽视社会力量的推动作用。它强调的是推动制度创新实践的主体之间是相互合作和动态博弈的,而且这些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国家主导即是说在这场民主实践中,国家充分发挥着引导和规范作用,离开国家的介入,实践也许会变得更加曲折。多方即是说在这场制度创新实践中,行动主体是多元、开放的,而不是单一、封闭的;回应即是说创新实践萌生以后,各行动主体之间有相互沟通和交流的过程,而不是单向的直流行为;互动即是说在这场制度创新实践中,发挥引导作用的政府和需求推动作用的社会力量之间存在着良性互动,他们围绕着共同利益——推动创新实践成长发展,继而在创新实践中获得各自所追求的利益——展开相互交往。从温岭民主实践在横纵两大方向展开的一般层面的民主恳谈、参与式预算试验、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等实践型态看,乡村协商民主简而言之,就是在中国乡村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所有可能受到决策影响的行为主体,如乡村民众(包含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私营企业主等乡村精英,以及普通村居民)、党政官员、外来务工者等群体,围绕乡村经济政治社会生活中的重要议题,以吸纳群众参与公共事务为主题,以改善乡村政治社会权力结构为渠道,以达成共识、作出决策为指向,通过直接参与商议、讨论或咨询的方式,展开积极、理性的交流和沟通,相互体谅,彼此让步,从而尽可能就共同关心的议题达成共识的一种民主治理形式。它既强调协商过程的合理性、公开性和参与性,也强调协商结果尽可能的共识性。进一步而言,它本质上是乡村的协商政治型态,是生长在中国乡村的群团合作型民主,是乡村政治生活领域中官民互动的重要平台,是乡村民众信息交流的重要渠道,是乡村民众参与乡村公共事务管理的重要形式。协商主体、协商客体、协商场域、协商过程、协商方式和协商结果这六大核心要素是支撑乡村协商民主实践的重要支柱。公共协商、理性沟通和偏好转换则是推动乡村协商民主实践运行的内在机制。基于民主的视阈,可以发现,温岭的乡村协商民主实践展示出了鲜明的民主价值。这体现在五个方面:开辟乡村民主的新空间、促进乡村民主政治现代化、促进公众的有序参与、夯实乡村民主的社会基础和推动政府与民众之间的良性互动。但是,深入分析也可见其限度,如谁来组织决策执行和监督过程中的恳谈更合适?如何促进票决民主与协商民主的有机融合?政府创新的动力何以持久?民主实践的操作技术何以进一步提升?温岭民主恳谈以其丰富而又生动的内涵向人们展示了生长在中国乡村场域的协商民主实践。在这场民主实践中,国家与社会是在互动中促成了实践的发展,反过来,国家与社会也在这场民主实践中实现了双赢。乡村协商民主实践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有力的优化了乡村治理格局,从而也进一步启示人们:构建民主合作式的乡村治理模式是推动乡村发展的理性选择。温岭的乡村协商民主实践不是孤独者,在其引起学者关注的同时,也逐渐被其它诸多地方参考和借鉴。但是,任何“复制”温岭民主实践的行为选择,必须要考虑到:是否具备相应的基础和条件。民主实践的成长和发展是基于一定的基础和条件之上。唯有具备相应的基础和条件,像民主恳谈这样一种乡村协商民主实践才会落地生根、发芽。
朱峰[10]2007年在《我国行业协会改革发展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行业协会这类社会中介组织发展较快并日益成为公共管理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提供政策咨询、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政策措施不配套,管理体制不完善,行业协会还存在着结构不合理、作用不突出、行为不规范等问题。本文立足于我国行业协会发展历史与现状,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行业协会提出新的要求为研究背景,深入分析了行业协会当前存在的缺陷和问题,综合运用交易成本理论与公共选择理论等分析工具,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行业协会发展与改革道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全文共分为五章。前两章阐述了行业协会的内涵以及研究所应用的基本理论。该部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行业协会的概念、特征、类型和职能做了归纳整理,并提出了本文研究对象的逻辑起点为我国非完全意义的行业协会;同时,引入交易成本理论和公共选择理论,从行业协会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和解决政府失灵的角度,全面理解行业协会的应然状态,从而确定了行业协会的改革发展方向。第叁章对国内外行业协会的发展和现状进行了概括和对比。该章首先就我国行业协会的发展历程分为叁个时期加以阐述,并将我国行业协会发展现状分别从类别和地域上加以总结;其次,概述了国外行业协会的发展历史和目前发达国家存在的几种模式,并总结了国内外行业协会在组建机制、功能和管理等方面的不同。第四章指出了我国行业协会存在的主要问题,并进行了原因分析。我国行业协会存在的主要问题有权威性缺失、职能作用不突出、体制机制问题、资源不足和运作规范性差等,该章就这些问题做了详尽的分析,并找出问题的原因所在。第五章则在第四章基础上提出了我国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几项对策。我国行业协会要改变目前的状况,必须建立完善行业协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必须正确发挥行业协会职能,必须大力推进行业协会的体制机制改革,还必须加强行业协会自身建设。只有从最根本的问题入手,通过深刻改革现有的不合理体制和矛盾,才能使我国行业协会走上正确发展的道路。本文通过对国内外研究文献的学习和理解,借鉴国外行业协会好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国协会的实际情况,指出了我国行业协会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深层次原因,提出了对我国行业协会的改革必须是多方面、深层次的变革。本文对策部分涵盖行业协会立法、政策体系扶持、政府职能转移、体制机制变革和协会自身建设等多个方面,涵盖了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本文认为要实现我国行业协会的发展必须先行改革,这种以改革促发展的观点对于解决我国行业协会的发展问题更具实践意义和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
[1]. 论我国行业协会的社会功能——以公共治理理论为研究工具[D]. 杨慧. 华中师范大学. 2004
[2]. 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协同治理研究[D]. 周定财. 苏州大学. 2017
[3].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创新与完善[D]. 高国钧. 西南政法大学. 2016
[4]. 我国行业协会公共治理功能研究[D]. 王金林. 南昌大学. 2013
[5]. 民族地区公共治理研究[D]. 周汝永. 中央民族大学. 2006
[6]. 临汾市政府食品安全监管研究[D]. 王旭东. 云南师范大学. 2014
[7]. 农村公共资源治理机制研究[D]. 张静. 石河子大学. 2016
[8]. 地方政府公共事务合作治理能力建设研究[D]. 谭英俊. 武汉大学. 2010
[9]. 国家推动与社会发育:生长在中国乡村的协商民主实践[D]. 陈朋. 华东师范大学. 2010
[10]. 我国行业协会改革发展研究[D]. 朱峰. 西南财经大学.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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