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社会属性的理论研究_非公有制经济论文

民营企业社会属性的理论研究_非公有制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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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政策不断调整。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自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经济地位最终确立下来。

承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经济地位,标志着我们在认识上跨越了一大步。现在,一般地谈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对推动我国社会生产力的重要作用,人们已经没什么争论,但是,涉及非公有制经济、尤其私营企业在政治层面和社会层面的定位,仍有许多的问题需要回答。私营企业作为私有制经济的典型形态,其财产所有制关系与公有制企业直接对立,在承认其合法经济地位的前提下探讨其社会属性,不仅复杂,还有些“敏感”。2001年江总书记“七一”讲话发表后,不少人意识到,在理论和实践上对我国现阶段私营企业社会属性形成明确、规范的认识,不仅关乎今后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更深层次上,还与我们党调动社会各阶层的力量,团结、依靠工人阶级,巩固执政基础密切相关。联系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基本原理,笔者试就此作一理论上的思考。

关于私营企业的社会属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有过明确的阐述。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基础,判断一种经济组织的社会属性,首先应看这种经济组织中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占有和支配。生产资料归私人所有,雇佣劳动,追求剩余价值最大化,这是资本主义条件下一切私有经济组织的基本特征。“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一方面是制造产品的社会劳动过程,另一方面是资本的价值增殖过程。”(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368页。)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二重性的分析,深刻地揭示了资本主义私有制企业既有组织、发展生产力的自然属性,同时更重要的是具有剥削、劳资对立的社会属性。“资本家之所以是资本家,并不因为他是工业的领导人,相反,他之所以是工业的司令官,因为他是资本家。”(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368页。)正是基于对资本主义经济的微观基础——私营企业社会属性的分析,马克思揭开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秘密。进而提出,由生产的社会化和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这一社会基本矛盾决定,资本主义必然走向灭亡,社会主义必然代替资本主义。

按照马恩的设想,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无产阶级应当“剥夺剥夺者”,通过没收资产阶级的生产资料,用公有制取代私有制。既然在新的社会制度里不存在私有制经济,自然,私营企业的社会属性也就被公有制否定、替代了。后来的社会主义实践超越了马恩的设想,社会主义国家不是诞生于生产力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而是生产力较落后的国家。在这样的背景下,新的社会制度建立后,执政党还应不应该立即宣布消灭一切私有制经济呢?在经历了曲折的实践探索之后,人们认识到,由于国情不同,各国在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上不能照搬某一个固定的模式。在公有制经济占主体的条件下,允许并鼓励私营经济发展,对社会主义是有利的。改革开放以来,私营经济在社会上一直扮演着“亮点”的角色,作为我国增量改革中的主要方面,它已成为确保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较顺利进行、社会政治秩序总体较平稳运行的重要因素。据有关统计数据,至2000年,我国私营企业户数达160万户, 从业人员超过2200万人,私营企业资产占社会总资产的比重约为10%。依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分析,公有制和私有制是两种相互对立、相互否定的制度,但在中国现实的社会主义中,两种所有制经济却巧妙地结合在一起,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一个尖锐的问题由此产生:马恩关于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社会属性的阐释是否适合社会主义条件下私营企业呢?

应该承认,这不是一个容易回答的问题,但却是我们把握现阶段我国私营企业社会属性不容回避的问题。对此笔者认为,应从两方面看:

首先,私营企业是建立在雇佣劳动基础上的私有制经济组织形式,这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如此,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也一样。我们不能因为我国的私营企业是在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存在和发展起来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据此判定私营企业的社会属性已发生了根本改变,成为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了。如果这样理解,私有制也就等同公有制了,这显然是十分荒谬的。虽然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赋予工人与私营企业主一样的政治权利,但由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制决定,社会主义条件下私营企业所有者与劳动者之间仍然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剥削与被剥削的对立关系,否定这一点,那就意味着从根本上背离马克思主义了。

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教条地照搬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个别结论,把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私营企业等同于资本主义制度下的私人企业,把私营企业主等同为资本家或新生的资产阶级分子。应该看到,我国现阶段的私营企业是在公有制为主体地位的条件下发展起来的,私营企业与处于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同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组成部分。“没有公有制,就谈不上社会主义,但历史上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证明,没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也建不成社会主义。”(注:臧志风:《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中的非公有制经济》,《理论动态》1505期。)我们不应忘记经典作家的另一观点:任何一个社会制度下所有制形式都不可能是单一的、纯而又纯的,对立的所有制并存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常态,关键看哪一种形式占主体。马克思讲得很清楚:“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决定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决定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这是一种普照的光,它掩盖了其他一切色彩,改变着它们的特点。”(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44页。)因此我们说,社会主义条件下私营企业姓“私”的社会属性没有变,但这种属性已经处于公有制经济的影响之下、处于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控制之下了。其实,既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制度可以包容私营经济,那就意味着我们能够接受私营企业的社会属性,这也是社会主义自信力的体现。

有人也许会提出这样的疑问:这样讲是不是要承认私营企业剥削有理?这其实是另外一个问题。用经济的眼光来看,私营企业的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首先在于它能够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恩格斯曾说过:“当一种生产方式处在自身发展的上升的阶段的时候,甚至在和这种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分配方式下吃了亏的那些人也会欢迎这种生产方式。”(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上,第491页。)我们不能总用道义的范畴评价经济问题,因为这样得出的结论仅有学理上的意义,而经典作家的表述才是符合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见解。

更进一步说,既然私营经济在我国已经获得了合法的经济地位,那么,在政治层面给这一经济组织形式及人格化代表——私营企业主一个恰当的定位就是顺理成章的事了。江总书记在“七一”讲话中指出:“不能简单地把有没有财产、有多少财产当作判断人们政治上先进与落后的标准,而主要应该看他们的思想政治状况和现实表现,看他们的财产是怎么得来的以及对财产怎么支配和使用,看他们以自己的劳动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作的贡献。”认真领会江总书记这一极富创见的观点,我们就不会将我国现阶段的私营企业主与过去的资本家同等了。对此,实际调查一下私营企业主的来源也能说明问题。我国现在的私营企业主多数来自农民、工人、城镇失业者、转业军人、离职干部等,其中少数人原来还是共产党员。他们不依靠国家“安置”,几乎在白手起家的条件下,凭着勤劳和才智建起了一份或大或小的“实业”,在得到回报的同时,也为社会作出了贡献。如果说私营企业主是资本家,那我们就无法解释这些人为什么要放弃“主人”的地位、主动去当“消灭对象”了。当然,从长远看,随着私营经济的不断发展,我们不排除个别私营企业主会成为资本家,但作为一个社会阶层,“他们也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注:江泽民:《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01年7月1日。)

与时俱进,是马克思主义重要的理论品质。综上所述,我们可否得出这样一个结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社会属性的科学阐释,仍是我们分析社会主义条件下私营企业社会属性的理论基础,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营企业从属于占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其社会属性已为社会主义经济所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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