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权力结构,制约行政权力——对行政权制约过程的博弈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行政权论文,行政权力论文,权力论文,过程论文,结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权力结构是指权力在各权力主体之间的分布状况或排列组合方式,其核心是各权力主体所拥有的权力之比。通常,社会有三大权力主体,一是行政部门,二是除行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器,即立法部门和司法部门(本文简称为“其他部门”),三是与政治国家相对分立的市民社会。根据这三大权力主体之间的权力关系,权力结构可分为三种不同类型:一是“强弱弱”权力结构,即行政部门权力强,其他部门权力弱,市民社会权力弱的权力结构;二是“强强弱”权力结构,即行政部门权力强,其他部门权力强,市民社会权力弱的权力结构;三是“强强强”权力结构,即行政部门权力强,其他部门权力强,市民社会权力强的权力结构。运用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来分析以上三种权力结构中的行政权制约过程可以发现:改变权力结构,特别是提升市民社会在权力结构中的权力比重,对于有效制约行政权至关重要。
一、“强弱弱”权力结构不利于制约行政权
在“强弱弱”权力结构中,如果不考虑其它变量,行政部门滥用行政权的倾向将比较明显,而其他部门和市民社会的“制约”意志及能力将相对有限。因而,“强弱弱”权力结构不利于对行政权的制约,甚至是滋生行政腐败的温床。
二、“强强弱”权力结构相对有利于制约行政权
在“强强弱”权力结构中,滥用行政权依然会较严重,同时,其他部门与行政部门“合作”的倾向性可能增大。但这并不是说此时行政部门的行为与在“强弱弱”权力结构中没有区别,在“强强弱”权力结构中,行政部门选择滥用行政权的成本毕竟增加了一些,从而最后的得益也相对下降了一些。如果把“滥用行政权”看成是一种具有负面效用的产品,根据经济学原理,某种产品的供给量与成本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而与收益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所以在“强强弱”权力结构中,“滥用行政权”这种产品的供给量会比在“强弱弱”权力结构中少一些,也就是说,行政权能得到相对有效的制约。因此,在制约行政权的功能上,“强强弱”权力结构要优于“强弱弱”权力结构。但由于其制约功能的发挥具有不稳定性,甚至可能出现“联合暴政”(即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联合起来滥用公共权力、实施腐败)的危险,故只能作为一种过渡结构。
三、“强强强”权力结构是有效制约行政权的最理想选择
从理论上讲,只有在“强强强”权力结构中,行政权才能最大限度地得到有效制约,这种制约功能才最具有稳定性,故“强强强”权力结构是有效制约行政权、防止行政腐败的最理想权力结构。
为了有效制约行政权、防止行政腐败,应该设法调整权力结构,特别是提升市民社会在权力结构中的权力比重,以最终过渡到“强强强”权力结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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