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的成因及对策_反腐倡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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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五大严肃指出:“反对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注:《学习中共十五大文件问答》,43页,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7。)这就把反腐败提到了很高的高度。

所谓腐败,是指国家公职人员违反纪律、法律和道德规范,滥用职权谋取私利,危害社会的一种畸型的政治行为和政治现象。(注:《资料卡片杂志》,1993年第23期。)

腐败是世界范围的流行病。古往今来,各个国家,几乎没有不发生腐败现象的。封建主义、资本主义制度是剥削制度,封建主义、资本主义国家发生腐败是自然的。社会主义制度是对剥削制度的否定,共产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为什么也会发生腐败呢?要实事求是地研究和回答这个问题,必须从实际出发。这是马克思主义对于研究实际问题的一般要求。

考察新中国成立以来发生腐败与反腐败的实际状况,可以概括为三个基本特点:一是,新中国成立以后,迅速荡涤污泥浊水,开一代廉政新风,在人类文明史上创造了辉煌的一页。贪污贿赂等腐败现象,比起旧中国大为减少。这个基本事实证明,新中国不同于旧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的社会主义制度,具有防止腐败、遏制腐败的强大作用,能够有效地减少腐败现象。二是,新中国成立至今,我们党和国家不断地开展反对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的斗争。但是,从全国范围来看,腐败现象仍然存在。它不断地受打击又不断地滋生。这个基本事实说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存在着滋生腐败的根源和条件。三是,在不同的时期,违纪违法的腐败行为发案率呈现时高时低的状态,腐败的严重程度大不相同。这个基本事实说明,各个时期腐败现象的滋生及其严重程度,既是由各个时期共同的基本的原因决定的,又是受各个时期特殊的原因影响的。或者说,是受各个时期不同社会环境条件、反腐败力度等因素影响和制约的。由此也说明,通过努力可以把腐败现象遏制、减少到尽可能低的限度。

现在,我们来研究社会主义社会还存在着与资本主义社会、封建主义社会同样不可避免地滋生腐败的根源和条件是什么。资本主义社会,封建主义社会,都是实行生产资料私有制,资产阶级、地主阶级都是利用自己占有的生产资料剥削工人、农民,靠剥削而生存。这种剥削制度必然产生剥削思想。因此,资产阶级和封建地主阶级的国家产生腐败是必然的。社会主义社会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消灭了剥削阶级,由此消除了产生剥削思想的社会基础。这就同资本主义、封建主义社会有了根本的区别。那么,社会主义社会为什么还会与资本主义社会、封建主义社会同样不可避免地滋生腐败呢?不可避免地滋生腐败的社会根源和条件是什么呢?我们看到,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了社会主义社会允许生活资料私人占有,允许部分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并且实行私有财产继承制度。在这样的制度下,尽管我们党是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没有自己的私利,可是,我们党的党员有自己的私利,国家工作人员有自己的私利。社会允许私人利益存在,个人占有财产成为生活的需要。就这一点来说,社会主义社会同资本主义社会、封建主义社会是相同的。社会允许私人利益存在,也就决定了人们私有观念必然存在。有了私人利益和私有观念存在,个人与个人、个人与集体、集体与国家、国家与个人之间在利益上的矛盾,就不可避免。只有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坚持用社会主义原则来处理这些利益关系,才能避免腐败。问题是,由于私人利益和私有观念存在,过去的和外来的剥削阶级腐朽文化思想,也就在社会主义社会有了依附的条件而得以存在。几千年私有制度下形成的个体劳动者自私自利思想,也有了依附的条件而在今天仍然似汪洋大海一般地存在,并且很容易与人们的私有观念融合在一起,形成与社会主义相对立的社会潜在意识,成为滋生腐败的思想根源。与此同时,社会主义社会的货币,仍然代表着社会财富,谁占有货币谁就占有了财富。人们通过合法途径可以占有财富,通过非法途径也可以占有财富,这就是一些人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成为可能的条件。这些相互联系,就成为社会主义社会不可避免地滋生腐败的基本原因。

目前,我们所处在的改革开放时期,“贪污腐化、奢侈浪费等现象仍在蔓延滋长。”(注:《学习中共十五大文件问答》,7页, 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7。)这种现象,除了上述一般的基本的原因之外,又有哪些特殊原因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思想政治教育跟不上社会发展的要求。正如小平同志在1989年所说:“十年来我们的最大失误是在教育方面。”(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287页。)以致一些人的思想观念、理想道德出现一定程度的混乱。改革开放是在结束十年动乱的社会基础上开始的。十年极左思潮搞乱了人们的思想,接着,面临改革开放的新的社会环境,一些人思想出现混乱;在纠正“左”的思潮过程中,一些人对理想信念产生动摇,许多腐朽文化现象乘机泛起;国外一些腐朽思想文化也乘机而入;工作重心转移后,一些干部放松学习和思想改造,解除思想武装,一切向钱看。

二是,商品经济的负效应。金钱的诱惑,使一些干部经不起考验。改革开放后,最早依靠市场搞商品经济的,是办乡村企业的农民和城市个体户。他们要生存和发展,就要借助于政府和国营企业,主要手段是用金钱去和权力交换。后来发展到办多少事给多少钱,使商品经济中等价交换原则明显地运用到了政治生活之中。一些干部看到社会上一些人先富了,看到别人家庭现代化、生活高消费,不满足于靠工资过着相对艰苦的日子,于是,就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了。

三是,在经济体制转换过程中,市场、财会、金融、物资等方面的管理体制不完善,出现大量漏洞。新旧体制的摩擦和碰撞造成管理秩序的某些混乱,使那些搞腐败的人有了大量的可乘之机和便利条件。

四是,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不尽协调,对权力缺乏监督和制约机制,容易导致权力腐化。特别是一些改革措施的制定和实施,缺乏防止有关权力腐化的相应措施,如实行“双轨制”,使一些人很容易地利用两种价格的差价把权力变成金钱。对有关部门的权力没有相应的监督和制约,没有防范措施,结果“官倒”盛行一时,腐败升级。

五是,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人们对反腐败的认识不一致。思想反复,对反腐败斗争有时重视有时忽视,工作紧一阵松一阵,一时严一时宽。

根据上述腐败滋生和蔓延的原因,要最大限度减少腐败,遏制腐败现象的蔓延,应当采取以下反腐败对策:

第一,始终不渝地坚决查处腐败行为,长期对腐败现象保持强有力遏制而不放纵的态势。当前,一些腐败现象严重存在,并在蔓延。在这种情况下,若无强有力的查处腐败行为的工作及其威慑作用,教育和其他防止腐败的工作都难以奏效。要重点抓好查处腐败的工作,加大查处的力度。“五年来,我们党加大了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的力度,惩处了一批腐败分子。1992 年10 月至1997 年6 月, 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731000件,共结案670100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669300人,其中开除党籍121500多人,被开除党籍又受到刑事处分的37492人。”(注:王梦奎主编:《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250 页。)

最大限度地揭露腐败行为,并绳之以法纪,才能广泛而有效地预防新的腐败行为发生。查出腐败行为,必须按照纪律、法律严肃处理。目前,一些地方对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处理不严。有的人被判处刑罚也实际执行不了。这种状况与对社会上刑事犯罪人从重从严处罚形成明显反差,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也不利于反腐败,理应坚决纠正。此外,还需要建立与反腐败相适应的用人制度,明确规定对腐败分子开除公职,任何国家机关不得录用,对其他腐败行为人,也不能安排在有机会搞腐败的工作岗位上。

第二,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反腐倡廉宣传,配合查处腐败行为,营造反腐倡廉的良好政治氛围。抓教育,筑起思想道德上的防线,是反腐败的第一道防线,是反腐败的根本性措施。反腐败的要求,首先是对腐败行为作出否定性的评价。这是打击腐败行为、防止新的腐败行为产生的前提。抽象地看,似乎这已不成问题。其实,在现实生活中,这个问题并未完全解决。有的人搞腐败还很有市场,有的腐败行为人一边受处罚一边照样被重用甚至提拔,有的人为地方利益搞腐败不但不受追究反而成为地方“功臣”。由此看来,对腐败行为如何评价,对搞腐败的人如何评价,这里头有一个思想观念问题,有一个思想感情问题,有一个立场问题,需要通过教育来解决。搞腐败的人名声不臭,反腐败就难以从根本上收到成效,这是必须解决的。既然我们对腐败行为作出否定性的社会评价,理所当然,就要教育我们的党员和干部防止腐化。这需要通过思想政治教育、道德教育、人生观教育、价值观教育、理想教育、艰苦奋斗教育、法制教育、纪律教育和廉洁教育等活动来实现。

第三,结合体制改革,普遍建立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机制,消除公职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便利条件。腐败的实质是危害公众利益,权力腐化,最终受害的是人民群众。因此,人民群众对腐败最痛恨,对反腐败最坚决,这是我们党和国家反腐败的力量源泉。“全国各级举报中心建立9年来,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案件中百分之七十来自群众举报。 ”(注:《反腐败应以办案为“龙头”》,见《人民日报》1993年8 月22日,第3版。)正如毛主席在延安时就指出的, 我们已经找到摆脱兴亡周期率的新路,“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注:《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276页,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1993。)只有充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完善对各种权力的民主监督制度和制约机制,使各种权力不容易被滥用,才是防止腐败的根本途径。民主监督应当多层次、多方面、广泛地进行,应当是有效的监督。要使监督有效,就需要完善有关法制,使民主监督有法可依、有法律程序可循并能得到处理结果。

对权力的制约,是用权力制约权力,使权力运用受到限制。这是权力监督的延伸,是防止权力滥用、权力腐化的强有力措施。凡是有可能被滥用的权力,都应当根据权力运行的联系性特点,建立权力制约机制,就象审判与检察、会计与出纳的权力制约机制那样。应当结合体制改革,从容易滋生腐败现象的重点部门、重点部位着手,逐步建立起互相制约、互相协调的权力运行机制,使之既能保障工作效率,又能有效地防止权力腐化。

第四,实行反腐败目标责任制。要把反腐败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及时解决妨碍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腐败问题,实现各阶段反腐败目标。客观上需要实行反腐败目标责任制,把全局性的反腐败目标责任分解到各地各部门,各地又逐级向下分解,明确各地各部门的目标责任。由各级地方党委、政府和部门领导负责抓落实。

过去长时间出现一手硬一手软的状况,使反腐败工作不能全面落实。其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反腐败工作不象经济工作那样目标责任明确,抓与不抓一个样,出了问题无须承担责任;二是,从全局利益看,反腐败是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本身的要求。从地方、部门利益看,却不尽如此,有的腐败行为是以危害全局利益换取局部利益。有的地方走私、造假等腐败成风,上级禁而不止,有的行业不正之风纠而复出,其原因就在于这些地方、部门领导没有认真抓,纵容了腐败现象蔓延;而这些地方、部门领导不认真抓,又是因为没有明确他们治理腐败的目标责任,不抓也不影响他们的政绩。由此可见,实行反腐败目标责任制,实在是有必要。确定目标之后,就要考察落实情况。要把反腐败工作做得好不好,作为考核各级党委、政府、党政领导和各部门领导工作实绩的一个重要依据。领导者失职以致发生严重腐败问题,或者为了地方、部门利益纵容、袒护腐败行为的,应当追究责任。只要各级地方党委、政府及党政领导和各部门领导都认真负起责任,抓得得力,反腐败的工作就一定能搞好。

第五,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保证反腐败斗争健康发展。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没有任何私利,完全可以在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依靠人民的监督和支持,不断消除自身肌体上不可避免地被感染的腐败疾症。党的十五大确定的党委统一领导等项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符合我国国情和政治体制,实践证明是有效的,应当坚持。要在这个基础上,继续改善各级党委对反腐败的领导,改变一手硬一手软的状况;改变分管政法的党委成员兼任公、检、法领导职务,以及政法委拍板定案,使公、检、法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法制原则和运行机制受到破坏的状况;消除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等等弊端,使党委更好地对反腐败负起领导责任。

在党的领导下,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是反腐败斗争最可靠的保障措施。小平同志说:“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379页。)因此,应当在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创建和完善有关法律制度,特别是要完善民主制度,使民主法制化、程序化、具体化,使人民真正能够依据法律广泛地行使民主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行有效监督,使反腐败斗争和廉政建设进入法制化轨道,避免反腐败因为领导人注意力的转移而工作紧一阵松一阵,避免政策指导上严一阵宽一阵,保障反腐败长期健康有序、更加有效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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