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备采购中的成本节约型知识产权定价-一种基于三方共赢理念的使用费确定方法论文

装备采购中的成本节约型知识产权定价
——一种基于三方共赢理念的使用费确定方法

杨成斌,孙胜祥,魏 华

(海军工程大学管理工程与装备经济系,湖北武汉 430033)

摘要: 大型武器装备的复杂性和技术密集性,使得装备承制企业难以依靠自身力量解决全部技术问题,在研制、生产等装备采购阶段中积极吸收并转化应用外部优质技术成果,实现军工领域内乃至军民领域间的技术融合,是提高武器装备采购效率的必由之路。针对单一来源采购中军工企业使用非本单位所有的知识产权时缺少合理定价方法现状,提出基于军方、军工企业和知识产权人三方共赢思想,针对成本节约型技术的知识产权使用费定价方法;案例分析结果表明,该方法具有参数明确、可操作性强的特点,且有利于实现三方共赢。

关键词: 装备采购;知识产权使用费;定价方法;军民融合

1 研究综述

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各国对武器装备性能指标的不断追求,大型复杂武器装备的技术密集度越来越高,同时对装备采购经费的需求量也越来越大,有限的装备采购经费资源和不断攀升的装备订购价格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如何有效地控制装备采购经费的规模,以最合理的价格获得质量、性能最优的武器装备,早已成为世界各国军方关切的重要问题。我国大型复杂武器装备采购大多是单一来源采购的[1],在这种采购方式下,为控制采购费用增长,防止订购价格虚高,激励负责武器装备研制、生产的军工企业主动控制成本,军方一方面需要设计合适的成本激励约束定价机制,另一方面则要引导军工企业在研制和生产过程中尽可能多地转化应用能够有效降低成本的技术创新成果。当这些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并非负责研制、生产的军工企业本单位所有时,军工企业若要在装备研制、生产中应用这些技术成果,就必然牵涉到是否应该向相应的知识产权人支付知识产权使用费,以及如何确定该使用费的具体价格的问题。

对于军工企业是否应当支付知识产权使用费的问题,需要根据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情况做具体分析。首先,既然是非军工企业本单位所有的知识产权,那么军工企业是否需要付费使用,就取决于国家在知识产权形成过程中是否进行过资助,从而是否拥有针对该知识产权的、为国防目的的免费使用权。如果该知识产权是在国家投资项目中形成的,那么国家理应有为国防目的的免费使用权,从而在理论上军工企业可以不用支付知识产权使用费;当然,即使国家拥有为国防目的的免费使用权,出于激励创新和促进成果转化的考虑,国家也可以规定军工企业向知识产权人支付一定的知识产权使用费,但这种情况下的知识产权使用费本质上是对研发出优质知识产权的科研单位和个人的一种奖励。相反的,如果国家没有在知识产权形成过程中进行过任何资助,则军工企业在利用技术成果进行装备研制、生产时,就应当向知识产权人支付相应的知识产权使用费。对于军工企业必须支付使用费的知识产权,如何确定其具体价格是一个关键问题。遗憾的是,尽管目前很多研究者都在强调知识产权问题对于装备采购的重要性[2-4],但大多是在讨论国防科研单位和军工企业在从事装备科研和装备研制、生产等工作的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权益归属问题[5-7],以及国防科研单位和军工企业应当如何对所掌握的知识产权进行管理的问题[8-11],很少研究军工企业在装备研制、生产过程中如何对应当付费的知识产权确定具体使用费的问题。很多学者研究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问题,看似与装备采购中知识产权使用费确定问题很相似,其实则不然,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是将对某一技术成果的支配、利用和控制的权利,即对应于技术成果的完整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具有潜在增值效应的无形资产来评估[12],本质上是对知识产权保护下的技术成果在一定时期内,利用产品开发、许可转让、作价入股等所有可能的方式,预期能够取得的收益进行估值。而军工企业在某一装备采购项目中,应用非本单位所有的技术成果只涉及对该技术成果完整的知识产权中有条件的许可使用权的取得,这种许可使用权只限于特定的装备采购项目中,因而不能用一般意义上的知识产权评估方法,如专利价值评估中的重置成本法、市场比较法、收益现值法、实物期权法等方法来确定其使用费的具体价格[13-16]。装备研制生产中应用的知识产权对提升装备采购效率是多种类型的,有的能够缩短研制周期,有的可以提升技术指标,有的能带来费用节约。本文对单一来源采购条件下应用于装备采购的成本节约型技术的知识产权使用费定价问题进行研究,从军方、军工企业和知识产权人三方共赢的角度分析知识产权使用费的临界合理价格,提出了一种可操作性强、有利于实现三方共赢的知识产权使用费定价公式。

(2)使用地质雷达技术,在测区物理环境良好的前提下可以获得清晰的图像异常;但自身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当测试效果不理想时,需要配合其他物探方法共同解决问题。

2 军方规制知识产权使用费的意义

在商业市场上,企业之间的技术许可贸易、待交易技术的知识产权使用费的价格是由技术供方和技术受方通过谈判确定的,然而,对于单一来源采购的装备,为激励军工企业尽可能多地转化应用已有的先进技术成果,军方是允许军工企业将知识产权使用费列入装备定价成本的。在激励约束定价条件下,知识产权使用费价格实际上是装备订购价格的一个组成部分,并最终由作为装备订购方的军方完全支付。因此,对单一来源装备采购涉及的知识产权的定价,并不仅仅是军工企业和知识产权人之间的事情,还密切关系到军方的利益。在单一来源装备采购中,如果让负责装备研制、生产的军工企业就知识产权使用费价格与知识产权人进行谈判,极有可能导致军工企业与知识产权人合谋并通过虚增知识产权使用费价格来获得巨额利润,从而会使军方利益受到极大损害;当军工企业能够从虚高的知识产权使用费价格中获得巨额利润时,军方即使设计了激励约束定价机制也会形同虚设,难以有效控制装备订购价格。因此,军方必须对装备采购中的知识产权使用费价格进行规制,而价格规制的核心在于设计合理的知识产权定价方法。

那么在单一来源条件下的装备采购中,怎样的知识产权使用费价格是合理的?这就涉及到军方对装备采购中的知识产权进行价格规制的目的。军方对装备采购中的价格进行规制的目标是多重的。首先,军方希望通过对知识产权使用费的合理定价,能够更好地达到以最合理的价格获取质量、性能最优的装备的目的,因此合理的知识产权使用费价格首先应当能够确保军方的装备采购效率有所提高;其次,军方希望通过知识产权定价和装备激励约束定价机制的结合,激励负责装备研制、生产的军工企业能为获取更多的生产利润而主动寻求优质知识产权并在装备研制、生产中转化应用相应的技术成果,因此合理的知识产权使用费价格应当使得军工企业能够因转化应用知识产权而获得更多的利润;最后,合理的知识产权使用费价格应当能够起到尊重创造性智力劳动、激励技术创新的作用,使更多的科技工作者努力从事技术创新并积极向军方和军工企业提供更多的优质技术创新成果,因此合理的知识产权使用费价格还应当在不损害军方和军工企业效用的前提下让知识产权人获得尽可能丰厚的回报。由此可见,在单一来源的装备采购中,知识产权使用费价格本质上是军方、军工企业和知识产权人三方利益均衡的结果,合理的知识产权使用费价格应对各方的利益均有所体现,是一种能够实现三方共赢的均衡结果。因此,为对知识产权使用费进行合理定价,首先必须先分析清楚影响军方、军工企业和知识产权人效用的决定因素以及各方效用函数的构成,然后从确保各方利益平衡、利于促进各方效用增加的角度出发,寻找合理的知识产权使用费定价方法。

3 各方效用函数的分析与构建

3.1 军方效用函数

现假设军方向某军工企业单一来源地采购某新型装备,军方根据军事力量生成的需求测算出该型装备的最佳采购数量是q0;研制方案确定后,军方与军工企业商定的购置目标价格为pt,这一价格是根据军工企业正常努力水平下最有可能实现的定价成本而确定的;若完成首批装备的生产后,经过成本核算,确定装备的定价成本为c。则根据激励约束定价机制,军方最终的装备订购价格p为:

若军工企业引进知识产权人的成本节约型技术,并按照式(5)支付相应的知识产权使用费价格,当最终实现的装备订购价格恰好为目标购置价格时,有:

假设在生产装备时,军工企业获悉某知识产权人掌握着一种有望进一步降低生产成本或费用的技术,经过技术专家的评估,该技术应用于装备研制后,能够使每台装备的生产费用降低。由于在激励约束定价机制下,最终实现的装备定价成本越低对军工企业越有利,因此军工企业将会考虑在装备生产过程中应用该技术,并向该技术的知识产权人支付合理的价格。现在我们来考虑如何为这种成本节约型知识产权进行定价。由于知识产权使用费本质上是由军方支付的,因此在定价过程中需要军方的参与,并保证军方的效用有所增加。军方的效用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能否采购到合意数量的装备,二是能否节约经费,其中采购到合意数量的装备是军方的主要目标,节约经费是次要目标。军方的效用函数可以表示为:

最后,教师在使用多媒体设备时也需要合理恰当,不要过度依赖多媒体设备,更恰当的使用多媒体设备可以帮助教师获得更好的教学效果,同时,合理的应用现代网络技术和多媒体技术可以为教师的教学活动提供更多的教学素材,对学生的教学也有一定助力[3]。

(1)pR的计算基础。由于成本节约型技术的作用是降低了装备的单位生产费用,因此pR的计算基础应当是军工企业应用成本节约型技术后,装备目标购置价格与最终实现的装备定价成本之间的差额pt-c,以这个差额为基础,乘以一个知识产权使用费率ρ,就得到军工企业生产一单位的装备应向知识产权人支付的知识产权使用费价格pR,即:

3.2 军工企业效用函数

在军工企业未引进知识产权人的成本节约型技术的情况下,当最终实现的装备订购价格恰好为目标购置价格时,有:

意象指客观形象与主观心灵融合而成的带有某种意蕴与情调的东西[6]。它往往是主客观融为一体的形象,融合了表达者的主观体验、感受和情感,赋予客观事物以某种象征意义。意象为人们发挥想象力提供了广阔的思维空间,它不仅指示某个事理,而且代表着具有特殊意义的生活意象[2]。意象作为表征实践性知识的一种形式,可以反映出教师对自身、教学、学生和教育情境的认知。

3.3 知识产权人效用函数

在向军工企业转移成本节约型技术这一过程中,知识产权人的效用取决于通过提供成本节约型技术可获得的知识产权使用费的多少,其效用函数可以表示为:

式(4)中,pR为军工企业将成本节约型技术应用于装备生产后,每生产一台装备应当向知识产权人支付的知识产权使用费价格。为简单计,这里假设知识产权人向军工企业提供成本节约型技术的机会成本为零,其效用取决于知识产权使用费价格和装备的实际采购数量这两个因素,知识产权使用费价格越高,装备实际采购数量越大,则知识产权人的效用越大;反之知识产权人的效用越小。

4 成本节约型知识产权定价公式

由于知识产权人提供技术的机会成本为零,只要军工企业支付的知识产权使用费价格大于零,则知识产权人将愿意向军工企业提供成本节约型技术,但为尊重知识产权并激励创新,促进更多的优质知识产权向武器装备领域转化,在保证军方和军工企业效用均有所增加的前提下,对军工企业所使用的知识产权定一个公平合理的价格,也就是pR的确定既要有利于提高军方和军工企业的效用函数,同时对于知识产权人来说又是公平合理的。

式(2)中:K1和K2分别为主要目标和次要目标的权重,且满足K1>K2>0,其具体取值需要由军方权衡拟订购装备在整个装备体系中的战略重要程度和可用于该装备采购的经费的稀缺程度等因素之后确定; q是根据采购经费约束和装备实际订购价格确定的实际采购数量。根据式(2)可知,可实现的装备订购数量越接近最佳订购数量,装备实际订购价格越低,则军方的效用越大,反之军方的效用越小,即对成本节约型知识产权的定价应至少不减少军方的期望效用。

(2)知识产权使用费率的计算方法。由于目标购置价格pt是军方与军工企业在装备研制方案确定后协商确定的,而装备的实际定价成本c是装备生产之后核算得出的,也是能够确定的,因此知识产权定价的关键在于对式(5)中知识产权使用费率ρ的确定。

军工企业的效用体现为从生产装备中获得利润的多少,因而其效用函数可以表示为:

小学数学教学是学生踏上学习数学之路的开始,所有的学习都是为了给未来更深入的数学学习打基础。数学的发展历史悠久,从阿拉伯数字产生到后来的各种定律公式都是前人不断探索的结果。培养学生的核心素养,一是为了激发学生学习数学的兴趣,并且加深学生对数学世界的理解;二是需要学生明白学习数学最重要的就是主动寻找规律,清楚万变不离其宗的道理;三是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处理问题的能力,找到学习数学的正确方法。

则军工企业需要实现的实际定价成本为:

式(1)中,均为激励约束参数,前者为军工企业生产装备的固定利润率,用以保证军工企业的基本收益,后者为生产装备的风险利润率,用来控制装备的生产成本,激励军工企业在保证质量和性能指标的前提下主动降低成本。

则军工企业需要实现的实际定价成本为:

假设军工企业在未引进成本节约型技术时,最终实现的装备订购价格为pt。由的推导过程可知,若引进成本节约型技术,当每台装备的成本节约额时,在既定的激励约束定价机制下,最终的装备订购价格也恰好为目标购置价格pt,因此对于军方来说,引进成本节约型技术后获得的效用与军工企业未引进成本节约型技术时的效用是无差异的。但对于军工企业来说,由于引进成本节约型技术后定价成本降低了,根据军工企业的效用函数可知,此时军工企业的效用是有所增加的,因此军工企业将有引进该成本节约型技术的激励。对于知识产权人来说,军工企业不引进其成本节约型技术时,其效用值为零;而军工企业按pR的价格引进其成本节约型技术后,其效用值增加为pR·q,显然知识产权人将愿意接受这一价格。

1.2.2.4 行政查房 医院感染管理小组每季度对重点感染防控科室实施1次行政查房,由各重点科室护士长向本科室护理人员介绍医院感染防控的重要性,以提高护士医院感染防控意识,同时提出护理工作中遇到疑难及困难问题时应积极利用团队力量进行解决。针对性科室存在的困难问题,提出持续质量改进措施,以提高科室护理质量。

根据式(10)易得满足该方程的知识产权使用费率为:

由于留学生的思维比较活跃,跨度较大。因此,课上主要采用互动式教学,开展翻转课堂,使用国际化经典案例并结合视频、微课,展开中英文双语讨论,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课后充分利用信息化的教学手段,借助于在线学习平台,有效拓展留学生的学习时间和空间,更加符合留学生的生活和思维习惯。经过实践表明,与传统的教学方法相比,创新教学方法在双语教学中得到了师生的一致认可。

当技术专家能够准确评估成本节约型技术所带来的单位成本节约额ε时,若军方规定知识产权使用费率为则军工企业生产单位装备应支付的知识产权使用费的定价公式为:

由式(3)可知,最终实现的装备定价成本c越小,军方订购的装备数量q越多,军工企业的效用越大;反之军工企业的效用越小。由于是否引进成本节约型技术实际是由军工企业决定的,因此,若对知识产权的定价导致军工企业的效用减少,则军工企业将选择不引进该成本节约型技术。

假设军工企业的技术专家能够正确地评估成本节约型技术应用于装备生产后所能带来的单位装备的成本节约额,则的差值即是,因此将式(7)代入式(9),可得:

由于当(每台装备)知识产权使用费价格为时,军工企业和知识产权人的效用均有所增加,而军方的效用刚好能不减少,若进一步增加知识产权使用费率ρ,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最终的装备订购价格p将超过目标购置价格pt,从而使得军方的效用有所减少。因此,是成本节约型技术的最大合理价格,以式(12)确定的知识产权使用费价格恰好能满足三方共赢的要求。

在式(12)中,pt、c、α、β均是可以在装备生产前后明确界定的,因而按照该方法确定知识产权使用费价格的关键在于对ε的正确评估。在实际操作中,为保证军方的效用,可以请专家对其作保守估计,在正常评估值的基础上,根据该技术的特点和历史转化应用情况乘以一个风险折扣系数,从而降低实际成本节约额低于评估值的可能性。

假设经过技术专家的评估,认为成本节约型技术可以带来的每台装备的成本节约额为ε0,为降低技术风险,保证军方的效用,用式(12)确定知识产权使用费价格时,取一个小于1的风险折扣系数,并以代入式(12)中计算。风险折扣系数的取值根据成本节约型技术的成熟度,该技术转化应用的历史及转化效果,以及在装备生产中的转化应用方案的明确程度,转化应用难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5 案例分析

军方要向某军工企业采购一批可用于水下自主探测的小型无人艇装备,该装备是新型装备,在研制方案明确之后,军方与军工企业共同确定的目标购置价格为(万元/艘),激励约束参数为α=0.05,β=0.7。生产该装备的关键技术之一是艇体表面材料的加工,现有一种已申请发明专利的表面加工工艺,经技术专家初步评估,应用于无人艇装备的表面加工后可比传统的加工方案节约ε0=2(万元/艘)。由于此前该技术已在民用工业设备中转化应用的先例,转化应用效用较好,但在武器装备中的应用尚属首次,存在一定的转化应用难度,应用后的效果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取风险折扣系数为η=0.7,从而用于定价的成本节约额确定为(万元/艘)。首批装备生产出来后,经过成本和费用的核算,每艘艇的定价成本为c=25.2(万元)。将上述结果代入(12),可得军工企业每生产一艘无人艇应向专利权利支付的知识产权使用费价格为:

引进成本节约型技术后,军方的实际订 购 价 格 为:(万元/艘),该订购价格略高于购置目标价格。假设该订购价格仍在军方的可接受范围内,军方在该价格下可以采购到最佳的装备数量,设最佳采购数量为q0=50(艘),则军方的效用为:;军工企业的效用 为 :知识产权人的效用为:

钢混凝土混合连续梁在中孔大跨全部或部分采用钢主梁,两侧采用预应力混凝土主梁,充分发挥了混凝土材料的压重作用和钢材跨越能力大的优势,自重轻,施工快,节省材料[1-3]。该桥型发展仅有几十年,实际工程应用也偏少,存在着一些设计和施工中需予以研究和解决的新问题,如钢箱梁长度的合理选择是该桥型往大跨度方向发展时结构受力与经济性能平衡的难点之一[4-6]。

若军工企业未引进该成本节约型技术,企业依靠自身的降低成本努力实现的定价成本为c=27.5(万元/艘),则军方最终的订购价格为:( 万 元/艘); 军 方 的 效 用 为:设在订购价格下,军方仍然按最佳需求量采购,则军工企业的效用为支付知识产权使用费,因而知识产权人的效用为

对比以上结果可知:。当军工企业引进成本节约型技术且按照本文提出的定价方法确定知识产权使用费价格并向知识产权人支付相应的费用时,军方、军工企业和知识产权人的效用均有所增加,从而能够实现三方共赢。

总之,一定要从学生的实际情况出发,注重学生良好学习习惯的培养,坚持循序渐进的教学原则,方能顺利的完成高一物理教学任务。

6 结论

针对单一来源武器装备采购中的知识产权使用费定价问题,本文基于三方共赢的视角,利用各方利益均衡下的临界状态分析,推导了在激励约束定价机制下成本节约型技术的知识产权使用费率的计算公式,并提出了成本节约型技术的知识产权使用费定价公式。根据本文提出的知识产权定价方法,成本节约型技术的知识产权使用费定价的关键,在于技术专家对应用后能实现的装备成本节约额的正确评估,但这一评估过程的评估对象本身及其所应用的具体对象、过程、范围等均是明确而具体的,因而在实际工作中具有较好的可操作性。因此,本文提出的知识产权定价方法具有参数明确、计算过程简单易行、实际应用可操作性强的特点,且按照该定价公式得出的知识产权使用费价格是有利于实现军方、军工企业和知识产权人三方共赢的,因而从理论上说是易于被各方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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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st-sav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icing in Equipment Procurement:A Royalty Determination Method Based on Three-way Win-Win Concept

Yang Chengbin, Sun Shengxiang, Wei Hua
(Naval University of Engineering, Wuhan 430033,China)

Abstract: The complexity and the technology-intensive nature of large-scale weapon and equipment make it difficult for the equipment-bearing enterprises to solve the whole technical problems by themselves, and actively absorb and convert the high-quality technical achievements in the equipment procurement stage such as development, production and the like, it is the only way to improve the procurement efficiency of weapon and equipment. In view of the lack of reasonable pricing method when military enterprises us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not owned by their own units in single source procurement,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a pricing method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oyalties based on the tripartite win-win idea of military, military enterprises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people, aiming at cost-saving technology. The results of case analysis show that this method ha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clear parameters and strong maneuverability, and is conducive to the realization of tripartite win-win situation.

Key words: equipment procurement; intellectual property royalties; pricing methods; civil-military integration

中图分类号: F420;G302;F273;G301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0-7695(2019)21-0167-05

doi: 10.3969/j.issn.1000-7695.2019.21.024

收稿日期: 2018-12-26,修回日期:2019-03-02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军民融合发展战略下民技军用定价机制研究”( 18BGL287)

作者简介: 杨成斌(1990—),通信作者,男,江西上饶人,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技术创新、国防知识产权定价与管理;孙胜祥(1969—),男,湖北武汉人,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装备价格管理;魏华(1981—),男,河北深州人,讲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技术扩散、技术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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